安全员三类人员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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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人员预警管理制度及流程

三类人员预警管理制度及流程

一、目的为加强公司对三类人员的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三类人员,包括:安全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三、三类人员界定1. 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人、安全员、安全工程师等。

2. 操作人员:直接从事生产、施工、维修等作业的人员。

3.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特种设备(如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等)的人员。

四、预警管理制度1. 预警信息的收集与整理(1)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对三类人员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2)操作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定期向安全管理人员报告工作情况,如有异常情况应及时上报。

(3)公司定期对三类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2. 预警信息的评估与分析(1)安全管理人员对收集到的预警信息进行评估,分析事故原因,提出预防措施。

(2)根据评估结果,将预警信息分为一般预警、较大预警和重大预警三个等级。

3. 预警信息的处理(1)一般预警:安全管理人员及时向相关部门和人员通报,督促整改。

(2)较大预警:安全管理人员组织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方案,并向公司领导汇报。

(3)重大预警:安全管理人员立即向公司领导报告,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紧急措施。

五、预警流程1. 信息收集:安全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通过日常检查、报告、培训等方式收集预警信息。

2. 信息评估:安全管理人员对收集到的预警信息进行评估,确定预警等级。

3. 信息处理:根据预警等级,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4. 信息反馈:安全管理人员对预警信息处理结果进行跟踪,确保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5. 信息归档:将预警信息及处理结果进行归档,为后续工作提供参考。

六、监督与考核1. 公司对安全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预警工作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确保预警制度的有效实施。

2. 对预警工作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对预警工作不力的个人和部门进行批评和处罚。

2024年安全员三类人员

2024年安全员三类人员

2024年安全员三类人员2024年安全员三类人员:为安全生产保驾护航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对安全意识的提高,企业对于安全员的需求也在不断增加。

安全员作为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力量,承担着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的重任。

在2024年,我们将看到安全员三类人员的身影更加活跃,他们将为安全生产保驾护航。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安全员三类人员。

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企业应当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安全员。

安全员分为三类: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这三种人员各自承担着不同的职责,共同维护企业的安全生产秩序。

在2024年,我们将看到安全员三类人员的作用更加凸显。

首先,企业主要负责人作为安全生产的首要责任人,需要全面负责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他们需要制定安全生产政策,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并对安全生产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此外,他们还需要与各部门负责人协调合作,确保企业的各个层面都充分考虑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

其次,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需要具体负责安全生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他们需要制定年度安全生产计划,组织开展安全培训和演练,并对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和整改。

此外,他们还需要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及时报告和处理安全事故,确保企业的安全生产秩序得到有效维护。

最后,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需要协助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开展工作。

他们需要负责具体的安全管理事务,如安全检查、隐患整改、安全宣传等。

他们还需要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综上所述,2024年安全员三类人员将成为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力量。

他们将通过履行各自的职责,共同为企业的安全生产保驾护航。

随着社会对安全生产的要求不断提高,安全员三类人员的责任也将越来越重。

因此,我们应该加强对安全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和管理能力,以确保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得到有效落实。

政府和企业也应该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提高安全生产的技术水平和设施设备,为安全员三类人员提供更好的工作环境和支持。

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安全员ABC证)

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安全员ABC证)

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简称:建筑三类人员)是指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施工员则是工程建设现场专业管理岗位人员中的一种。

简介1.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经理等。

2.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负责人等。

3.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类”人员在同一单位内(不包括法人)可同时兼任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两个及两个以上岗位的,必须取得另一岗位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报考条件1.申请企业主要负责人A证的,应具有中专学历或中级职称;2.申请项目负责人B证的,应具有中专学历或中级职称;3.申请专职安全员C证的,应具有中专学历(建设厅颁发的安全员上岗证)和初级职称;4.考生每人近期一寸彩色照片两张以及身份证复印件考试内容(一)现行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与实施(三)生产安全事故案例分析(四)常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现象及防范(五)个人生产安全管理工作体会报考须知1.报名时间:每个工作日都接受报名2.报名材料:需提交一寸相片两张、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企业资质锁(网上申报资料用)3.报名方式:个人报名或单位集体报名均可。

(报名时请带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及彩色照片4张。

)。

全国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配备要求

全国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配备要求

全国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配备要求第二类人员是安全操作人员。

安全操作人员指的是从事特定危险性较大的生产作业的从业人员。

这些人员必须接受过相应的安全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如焊工证、电工证等。

这些证书是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企业应当严格按照证书规定配备和培训相应的安全操作人员。

第三类人员是其他从业人员。

这些人员包括企业的职工、员工、劳动者等。

他们虽然不直接从事特定危险性较大的生产作业,但也要接受企业的安全培训,了解企业的安全生产规定,并按照规定执行。

企业需要确保这些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知识,以保障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总之,按照全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要求,企业必须配备一定数量和合格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操作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通过配备合格的人员,企业可以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提高安全生产工作的水平,确保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同时,通过培训和考核等手段,可以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降低事故发生的概率,确保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得到有效的保障。

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的任职考核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的任职考核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的任职
考核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职考核。

第二条“三类人员”的安全生产任职考核包括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和安全生产知识两方面。

“三类人员”必须要经过安全生产考核,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担任相应职务。

第三条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管理。

1、除尘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应每年参加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完成规定学时的培。

2、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监督机构应收缴有关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上缴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扣。

3、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已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按规定接受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建议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扣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书。

4、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遗失安全生产合格证书的,应在市级以上公共媒体上声明作废,并在一个月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补证手续。

5、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变更姓名和变更法人单位等的,应当在姓名或法人单位变更后一个月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6、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情况。

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和其他人员管理制度

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和其他人员管理制度

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和其他人员管理制度我项目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为保证施工生产安全组织有序,特制定本制度。

一、“三类人员”管理(一)“三类人员”是指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施工单位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经理、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经理等。

2.项目负责人,是指由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负责人等。

3.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三类人员”必须要经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担任相应职务。

(三)施工单位管理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应每年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完成规定学时的培训,并记入培训档案。

(四)“三类人员”平时应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及其他人员管理(一)项目部安全主管部门负责项目部所承建工程区直管的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管理工作。

1.特种作业人员是指:施工现场从事起重和垂直运输机械的司机、司索工、起重吊装(安装)工、信号指挥工、起重工、电工、焊工、爆破工、登高架设等作业人员。

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年龄满18周岁以上;(2)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3)具备本工种作业所需的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专业技术及实践经验;(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全部持《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

4.聘用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从事相关特种作业,制订特种作业操作规程,按规定配置劳动保护用品,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管理,并结合工程项目特点,建立特殊工种用工名录,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

安全员三类人员新政策

安全员三类人员新政策

安全员三类人员新政策随着社会的发展,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

为了提高社会整体的安全水平,我国政府近期推出了一项新的政策——“安全员三类人员新政策”。

这项政策旨在通过明确安全员的职责、提高安全员的素质以及加强安全员的培训,进一步提升社会公共安全。

一、理解新政策的内容“安全员三类人员新政策”主要包含以下三类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

新政策对这三类人员的职责、资格认证、培训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1、企业主要负责人:他们是企业安全的第一责任人,需要全面负责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他们需要了解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具备足够的安全生产知识,并能够制定和执行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新政策强调了对这类人员的培训和考核,以确保他们具备必要的安全管理能力和知识。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他们是负责企业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业人员。

新政策要求这类人员具备专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技能,能够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3、特种作业人员:他们是从事特种作业的工人,例如电工、焊工等。

新政策强调了对这类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认证,以确保他们具备必要的安全操作技能和知识。

二、新政策的实施意义“安全员三类人员新政策”的实施,对社会具有重大的意义。

它提高了社会整体的安全水平。

通过明确安全员的职责和提高他们的素质,新政策能够有效地减少企业的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新政策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一个安全管理得当的企业,能够吸引更多的投资和人才,从而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新政策有助于提高社会的公信力。

一个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能够增强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和支持。

三、如何应对新政策面对“安全员三类人员新政策”,企业和个人需要采取以下措施来应对:1、企业需要加强对安全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他们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同时,企业需要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安全员的职责和权利。

2、个人需要认真学习和理解新政策的内容,了解自己的职责和义务。

建筑业三类人员管理制度

建筑业三类人员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加强建筑业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A类(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B类(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C类(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类人员。

三、职责1. A类人员职责:(1)全面负责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确保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位;(2)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和年度目标;(3)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全员安全意识;(4)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保障企业安全生产;(5)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2. B类人员职责:(1)负责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确保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位;(2)组织编制项目安全生产规划和年度目标;(3)组织实施项目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项目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安全意识;(4)对项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保障项目安全生产;(5)组织开展项目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3. C类人员职责:(1)负责企业或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安全生产日常监督、检查、指导、服务工作;(2)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施工人员安全意识;(3)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保障企业或项目安全生产;(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四、管理制度1. 人员配备:企业应按照规定配备A、B、C三类人员,确保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到位。

2.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A、B、C三类人员应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业务水平。

3. 安全生产责任制:A、B、C三类人员应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各自职责。

4. 安全生产检查:A、B、C三类人员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5.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查处:A、B、C三类人员应加强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查处,保障企业或项目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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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建瑞通公司为大家转载建设部新发政策安全员三类人员责任规划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合称“安管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安管人员”,参加安全生产考核,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以及对其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具有决策权的领导人员。

项目负责人,是指取得相应注册执业资格,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具体工程项目管理的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人员和工程项目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安管人员”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安管人员”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考核发证第五条“安管人员”应当通过其受聘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考核机关)申请安全生产考核,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安全生产考核不得收费。

第六条申请参加安全生产考核的“安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和一定安全生产工作经历,与企业确立劳动关系,并经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

第七条安全生产考核包括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和管理能力考核。

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内容包括:建筑施工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基本理论等。

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内容包括: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辨识和监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发现和消除安全事故隐患、报告和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等方面的能力。

第八条对安全生产考核合格的,考核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予以公告;对不合格的,应当通过“安管人员”所在企业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证书式样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第十条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安管人员”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由本人通过受聘企业向原考核机关申请证书延续。

准予证书延续的,证书有效期延续3年。

对证书有效期内未因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违反本规定受到行政处罚,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且已按规定参加企业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考核机关应当在受理延续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准予证书延续。

第十一条“安管人员”变更受聘企业的,应当与原聘用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通过新聘用企业到考核机关申请办理证书变更手续。

考核机关应当在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十二条“安管人员”遗失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应当在公共媒体上声明作废,通过其受聘企业向原考核机关申请补办。

考核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十三条“安管人员”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第三章安全责任第十四条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督促检查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五条主要负责人应当与项目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确定项目安全生产考核目标、奖惩措施,以及企业为项目提供的安全管理和技术保障措施。

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企业应当与分包企业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六条主要负责人应当按规定检查企业所承担的工程项目,考核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能力。

发现项目负责人履职不到位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必要时,调整项目负责人。

检查情况应当记入企业和项目安全管理档案。

第十七条项目负责人对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负责,应当建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项目管理人员安全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有效使用。

第十八条项目负责人应当按规定实施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时排查处理施工现场安全事故隐患,隐患排查处理情况应当记入项目安全管理档案;发生事故时,应当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开展现场救援。

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企业项目负责人应当定期考核分包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第十九条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检查在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重点检查项目负责人、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责情况,处理在建项目违规违章行为,并记入企业安全管理档案。

第二十条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每天在施工现场开展安全检查,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

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入项目安全管理档案。

第二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每年对“安管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培训情况应当记入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

第二十二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工程项目应当按规定配备相应数量和相关专业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应当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安管人员”持证上岗、教育培训和履行职责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有关企业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安管人员”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者处理建议告知考核机关。

第二十六条考核机关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安管人员”的信用档案。

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开。

“安管人员”及其受聘企业应当按规定向考核机关提供相关信息。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安管人员”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考核的,考核机关不予考核,并给予警告;“安管人员”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考核。

“安管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由原考核机关撤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安管人员”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考核。

第二十八条“安管人员”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开展“安管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者未按规定如实将考核情况记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建筑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一)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二)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未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四)“安管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第三十一条“安管人员”未按规定办理证书变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建筑施工企业停业整顿;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向不具备法定条件的“安管人员”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安管人员”不予核发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理完毕的;(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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