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解释:第十条无效婚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法释〔2011〕18号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一条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张凯律师解析: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框架下,结婚登记在性质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即行政确认行为。
当事人对已经领取的结婚证效力提出异议,虽然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的审查范围,但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解决或提起行政诉讼。
据此,《婚姻法解释(三)》第一条第二款对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作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规定。
这等于同时给程序瑕疵的婚姻当事人提出了救济的时限:要么60日(行政复议)、要么3个月(行政诉讼),而不是“宣告无效婚姻”没有期限的限制。
其实,即便婚姻登记程序有瑕疵的,婚姻当事人一般也要到了矛盾不可调和、利益冲突非常尖锐时才会想到采取诉讼的行动。
但此时估计早已过了行政救济时限,因此可以说以后很难以程序瑕疵来诉求婚姻利益。
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张凯律师解析:现代生物医学技术的发展,使得DNA鉴定技术被广泛用于子女与父母尤其是与父亲的血缘关系的证明。
亲子鉴定技术简便易行,准确率较高,在诉讼中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最新婚姻法司法解释

最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全文2011年08月13日13:1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一条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第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新婚姻法解释第十条无效婚姻

新婚姻法解释第十条无效婚姻新婚姻法是中国婚姻家庭领域的重要法律法规,旨在保护和规范婚姻关系。
其中,第十条对无效婚姻作出了具体的解释。
本文将深入探讨新婚姻法解释第十条中的无效婚姻是如何定义和适用的。
一、无效婚姻的概念根据新婚姻法解释第十条的规定,无效婚姻是指由于双方当事人的法定婚姻能力缺乏、婚姻表示缺乏真实意思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婚姻关系。
简言之,无效婚姻是在一定的法定条件下,婚姻关系不具备法律效力。
二、无效婚姻的种类根据新婚姻法解释第十条的规定,无效婚姻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 婚姻关系被违法的情况:当婚姻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或者违背了社会伦理道德,如重婚、同性婚姻等情形,婚姻关系即可被认定为无效。
2. 婚姻表示缺乏真实意思:当婚姻表示只是口头上的承诺,双方当事人没有真实的意图建立婚姻关系,或者其中一方是受过欺骗、胁迫或其他形式的不正当影响下做出婚姻表示的情况下,婚姻关系也可视为无效。
3. 婚姻能力缺乏的情况:当一方当事人在婚姻订立时未满法定婚姻年龄,或者双方当事人之一患有不应成婚的疾病等婚姻能力缺乏情形,所建立的婚姻关系即为无效。
三、无效婚姻的法律效果新婚姻法解释第十条对无效婚姻的法律效果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无效婚姻的法律效力自始不存在,婚姻关系自行解除,具体效果如下:1. 权利义务自行消灭:无效婚姻的解除将导致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自行消灭,即不再存在法律保护下的婚姻权益和责任义务。
2. 子女权益受保护:即使婚姻关系被认定为无效,双方当事人依然对子女负有抚养、教育等法定责任,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
3. 财产分割依法处理:无效婚姻解除时,双方当事人的共同财产将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合理的分割,以确保各方的合法权益。
四、无效婚姻的认定与申请无效婚姻的认定需要具备法定程序,并经过法律程序的审查。
一般情况下,无效婚姻的认定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1. 自愿认定:当双方当事人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并达成一致意见时,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递交解除婚姻关系的申请,并经过审核确认无效婚姻关系。
婚姻法案例分析

婚姻法案例分析1、李楠30岁那年与贺敏结了婚。
不料,在单位组织的一次体检中,李楠被检查出患有癌症,已到中晚期。
李楠痛苦万分,离家出走。
在他出走4年多后,贺敏向当地法院申请宣告李楠死亡。
其实,李楠并没死,他到了上海,一边做生意一边求医治病。
在求医问药的过程中,护士白雪给予他无微不至的关怀,两人在教堂举行了婚礼,结合在一起。
不过,李楠还是英年早逝。
在弥留之际,他立了份遗嘱,将外地那个家财产(一处房产,一部车子)的一半留给了白雪。
当白雪照着遗嘱找到贺敏,主张房产和车子的一半价款时,遭到了贺敏的坚决反对。
贺敏认为,当年她申请宣告李楠死亡,并没有解除与李楠的婚姻关系,所以白雪和李楠的婚姻是重婚,因此这份协议也是无效的。
白雪对此很不服气,无论他们的婚姻是何种性质,遗嘱是李楠真实的意思表示,她都是作为合法的受遗赠人要求继承财产,完全合法。
请回答:李楠的遗赠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2、 王某(男)与李某(女)通过自由恋爱于1992年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好,生有一女,现年10周岁,自2000年夏天起,王某沾染赌钱恶习,为此夫妻关系日渐紧张,次年8月,女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要与男方离婚,男方坚决不同意离婚,并当法院表示了悔改之意,希望妻子能回心转意。
据此,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但此后双方关系并未改善,经常争吵不休,王某终日沉迷预赌场中,2002年2月起,女方住到娘家,不再回家了,并靠自己的收入维持了母女两人的生活。
2003年5月,李某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诉,坚持要求离婚,并要求离婚后,与女儿共同生活。
而王某提出,虽然自己好赌,但夫妻的感情基础尚好,只要互相谅解,双方有和好之可能,因此仍不同意离婚。
也不同意女儿由李某抚养,经法院调解仍各持已见。
在分居期间,男方曾向他人借款三万,资助他的胞弟出国自费留学,女方向某亲友借款一万元,用于女儿生病住院费用,以上经查属实,试就本案情节,依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 在被告坚持不离婚的情况下 ,法院可否判决双方离婚?(2)如判决双方离婚,所生女儿由何方抚养为宜?(3)男女各方所借之款如何定性与清款 ?3、曾明离婚后通过征婚,与也曾离异的林虹相识。
2001新婚姻法修改的内容有什么?

2001新婚姻法修改的内容有什么?2001新婚姻法修改的内容主要有“禁止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增加一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等。
▲2001新婚姻法修改的内容有什么?2001新婚姻法修改的内容主要有:一、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禁止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三、第六条改为第七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四、第七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五、第八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法案例分析

五、案例分析题(14分)1、孙某与丈夫李某在5年前登记结婚,婚后一直未生育。
去年秋天,孙某到县福利院看到一名男婴,打算收养。
孙某来到县福利院要求办理收养男婴手续时,县民政局的工作人员要求他们夫妻共同前来办理收养手续,孙某谎称其丈夫现正在外地打工,临走之前其丈夫已口头委托自己全权办理,民政局的工作人员便为其办理了收养手续。
今年初,孙某与丈夫李某闹离婚,李某不承认自己收养了孩子,不愿支付孩子的抚育费。
请问,孙某收养子女的行为是否有效?李某是否应承担抚养孩子的责任?答:1.孙某收养子女的行为是有效的。
2.按照我国收养法的有关规定,必须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收养关系才能合法成立,例如对双方主体资格的要求、需要双方自愿办理收养手续等等,这些要件都缺一不可。
至于李先生在离婚之后是否还需要承担对孩子的抚养义务关键是要看收养关系是否已经合法的成立。
如果该案当中收养关系完全符合法律的要求并且已经办理了相关的收养手续,则收养关系已经成立,在这种情况下,除非解除收养关系,不然离婚后的男方仍然有义务负担孩子的抚养费。
1.“王玲与张强于1990年结婚,1993年张强因病从部队转业,带回转业费2000元,医疗费5000元,1994年9月王玲父亲去世,分得遗产5000元,1994年12月张强与王玲离婚。
问:财产应如何分割?为什么?答:(1)转业费2000元是张强的个人财产,夫妻两结婚不满10年,按最高院的有关解释,部队转业费属个人财产。
(4分、(2)医疗费5000元是张强的个人财产山西证券首席分析师,按最高院的有关规定,不作为共同分割的财产。
(3分、)(3)王玲分得的5000元遗产,按婚姬法规定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f4分)(4)转业费、医疗费共计7000元,归张强所有。
5000元遗产作为共同财产,平均分配。
(3分)2、王成八岁丧父,其母于1980年与农夫许某结婚。
当时王成八岁半,因为许某没有子女,王成随母与许某一起生活至1994年参加工作,现每月收入800余元。
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与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与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一条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第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与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2349徐某与黄某婚姻无效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349徐某与黄某婚姻无效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婚姻无效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6.07【案件字号】(2021)苏02民终234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蔡利娜孙宏吴晓东【审理法官】蔡利娜孙宏吴晓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徐某;黄某;梅某【当事人】徐某黄某梅某【当事人-个人】徐某黄某梅某【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重婚情形下的婚姻关系自始无效,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共同共有合同过错无过错第三人证人证言证据不足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扣押【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自诉人黄某以被告人徐某犯重婚罪,于××××年××月××日向一审法院提起控诉,一审法院立案受理后,经审理作出了刑事判决,认为被告人徐某有配偶而与他人登记结婚,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重婚罪;自诉人黄某控告被告人徐某犯重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徐某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是自诉人一直对其进行威逼,自诉人也存在过错”的辩护意见,缺乏充分的证据证明,不予采信;关于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徐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徐某虽然认罪,但并无悔罪表现,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其他辩护意见,一审法院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徐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9日起至2017年9月28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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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解释:第十条无效婚姻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解释】本条是关于无效婚姻的规定,是这次婚姻法修改增加的济南婚姻律师规定。
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济南婚姻律师男女两性的结合。
一、为什么要确立无效婚姻制度济南遗嘱继承律师婚姻法规定,结婚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如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济南遗嘱继承律师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不得结婚等。
但济南遗产继承律师现实生活中,由于当事人弄虚作假、欺骗婚姻登记机关或者婚姻登记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等原因,使某些不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当事人也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成为济南夫妻。
对这些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婚姻,是否承认其具有法律上的婚姻济南遗产继承律师效力,对弄虚作假登记结婚,或者婚姻登记机关的登记员违法登记的,是否予以处罚,在1980年婚姻法中没有具体规定。
1999年,国务济南婚姻咨询院颁布了《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2)非自愿的;(3)已有配偶的;(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5)患有法律济南婚姻咨询规定禁止结婚或者暂缓结婚的疾病的。
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结婚、复婚的当事人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并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或者组织为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出具虚假证件和虚假证明的,婚姻登记济南婚姻咨询管理机关应当予以没收,并建议该单位或者组织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办理结婚登记的工作人员,违反婚姻法及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对不符合结婚条件的予以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婚姻登记管理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者撤销其婚姻登记管理员的资格;并对仍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撤销婚姻登记,收回婚姻登记证书。
这些规定,虽然只是简单地规定了对无效婚姻的处理意见,但对防止和制止违法婚姻,还是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这些不是法律规定,有的时候对无效婚姻的处理还是缺乏法律依据,因此,从完备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特别是完备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角度出发,在此次婚姻法修改中应当对无效婚姻作出明确的规定。
二、无效婚姻的情形本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l)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
1.重婚。
婚姻法规定,我国实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
因此,一夫一妻是我国婚姻家庭的基本制度。
一夫一妻制是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
也就是说,一个男人只能娶一个妻子,一个妇女只能嫁一个丈夫。
一个人不能同时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缔结婚姻。
换句话说,任何人都只能有一个配偶,不能同时有两个或更多的配偶。
一夫一妻制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在婚姻关系上实现男女平等的必要条件,也是男女真心相爱、建立美满婚姻的要求。
实行一夫一妻制就必须反对重婚。
所谓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
但现实中,一些人钻法律空子,婚外与他人共同同居生活,不办理结婚登贝,而是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
对此,199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对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是:“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按照刑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构成重婚的法律要件是:当事人需履行婚姻登记手续;或者当事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依据上述,重婚有两种情况,一是有配偶者而重婚,指已经结婚的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又与他人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
二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指没有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仍然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仍然与之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
重婚是被法律严格禁止的违法行为。
婚姻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禁止重婚。
对于重婚的,不仅要确认重婚者的第二个“婚姻”无效,解除其重婚关系,还应当依法追究重婚者的刑事责任,对此,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由于重婚违反了我国一夫一妻的婚姻家庭制度,严重违背了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影响家庭稳定和社会安定,冲击计划生育政策,导致腐败,败坏党风,因此婚姻法明确规定重婚(即指重婚者的第二个婚姻)是无效婚姻。
国外许多国家的法律对重婚都是明令禁止的,并规定其为无效婚姻,如瑞士规定,结婚时配偶一方已经有婚姻关系的婚姻无效。
.俄罗斯规定,双方中有一方已与他人登记结婚的婚姻无效。
菲律宾规定,重婚或多配偶的婚姻无效。
我国台湾地区规定,违反有配偶者不得重婚或者一人不得同时与二人以上结婚规定的婚姻,为无效婚姻。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禁止近亲结婚,是人类长期生活经验的结晶,是人类婚姻的总结。
男女近亲结婚,很容易把双方精神上和肉体上的弱点和缺点集中起来,遗传给下一代,有损于下一代的健康,不仅不利于下一代在社会中生活,也给国家、民族的兴旺和社会的发展带来不利的后果。
因此,禁止近亲结婚是古今中外法律的通例。
例如,我国《唐律疏议•户婚》中规定:“诸同姓为婚者,各徒二年,缌麻以上以奸论。
”明律规定:“凡同姓为婚者,各杖六十,离异。
”大清律例也对近亲结婚规定了罚则。
在新民主主义革命中,《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第五条规定:“禁止男女五代以内亲族血统的结婚。
”《晋冀鲁豫边区婚姻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直系血亲,直系姻亲及八亲等以内之旁系血亲不得结婚。
”1950年婚姻法规定,为直系血亲,或为同胞的兄弟姐妹和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者,禁止结婚;其他五代内的旁系血亲间禁止结婚的问题,从习惯。
外国的法律也同样禁止近亲结婚。
如俄罗斯联邦婚姻家庭法典规定,双方是直系亲属,或者是同胞兄弟姐妹,或者是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者双方是收养人或被收养人,不准结婚。
日本民法典亲属编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亲等的旁系血亲之间不得结婚。
近亲结婚对社会具有一定的危害性。
因此,此次修正的婚姻法将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姻规定为无效婚姻。
国外也有将近亲属间的婚姻视为无效婚姻的规定,如瑞士、意大利、俄罗斯、菲律宾等国家就根据本国的情况,规定婚姻当事人是法律禁止结婚的直系、旁系血亲、姻亲或者有收养关系的婚姻为无效婚姻。
瑞士规定,配偶双方是被禁止结婚的血亲或者姻亲的婚姻无效。
我国台湾地区规定,违反直系血亲、直系姻亲或者旁系血亲、旁系姻亲之辈分不相同或者旁系血亲之辈分相同,而在八亲等以内者不得结婚规定的婚姻,为无效婚姻。
本条中规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是指有婚姻法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的禁止结婚的情形,即结婚的男女双方是直系血亲或者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3.婚前患有医学上济南婚姻律师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男女结婚组成家庭后,不仅开始了两个人的共同生活,夫妻互相依存、互相帮助、互相扶养,而且还承担着养育子女的义务。
为了配偶及子女的身体健康,禁止患有严重疾病的男女双方结婚,其目的是防止当事人所患的疾病传染给对方特别是传染或遗传给下一代,保护下一代的健康济南婚姻调查,以利于家庭的和睦、幸福。
如果结婚的男女双方在结婚时患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那么,该婚姻则可以确认为无效婚姻济南婚姻调查。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第一,婚姻当事济南婚姻调查人必须是婚前患有婚姻法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那么,哪些是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姻法第七条第二项未作明确的规定,主要考虑的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许多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会随之治愈,同时还会发现新的不宜结婚的疾病,因此,婚姻法不宜明确具体的规定哪种疾病是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
实际生活中,哪些是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可由行政法规或有关部门具体规定。
根据母婴保健法的规定,目前,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可以理解为以下疾病: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
母婴保健法第九条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经婚前医学检查,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
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除外。
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
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第二,导致婚姻无效的当事人所患的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应当是当事人结婚前患有的,而不是结婚后患上的。
因为婚姻法第七条明确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是禁止结婚的,也就是说是根本不能结婚的。
但在现实生活中,有的要求结婚的男女当事人弄虚作假,欺骗了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
再有,目前国家要求在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婚前健康检查制度。
由于婚前健康检查没有普遍开展,因此,有的患有禁止结婚疾病的当事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因此,婚姻法规定,当事人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婚姻为无效婚姻。
如果婚姻当事人是在婚后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或者在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在有关部门要确定其婚姻关系无效时,当事人的疾病已经治愈的,则不能确定其婚姻为无效婚姻。
简而言之,对当事人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婚姻,应当在当事人疾病治愈前确认其婚姻无效。
4.未到法定婚龄的。
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男二十二周岁,女二十周岁,是男女可以结婚的法定年龄。
法定结婚年龄是指法律规定的男女双方可以结婚的最低年龄,也就是说,男女双方不到这个年龄就不能结婚,只有达到或高于这个年龄才能结婚。
对男女最低的结婚年龄予以规定,是古今中外法律的通例,其主要是由于婚姻关系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所决定的。
根据人类生长的规律,男女只有达到一定的年龄,其身体、生理和心理才发育成熟,如果过早的结婚,开始过性生活,会对男女双方当事人的身体和心理带来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