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CCC强制认证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清单
CCC认证管理办法(OK)

CCC认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法规文件,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的CCC认证证书申请、工厂审查、CCC认证标志的使用。
第三条列入《公告目录》的产品必须经CCC认证合格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进行销售.第二章 CCC认证的申请第四条申证产品在列入《公告目录》后,由认证专员按照国家认监委颁布的认证实施规则,登陆《机动车产品强制认证参数申报管理系统客户端》,进行CCC的认证申请工作.第五条认证机构的主管认证工程师,在机动车产品强制认证参数申报管理系统中,审核申证产品的相关资料,按照国家认监委的相关法规文件,进行初审并将审核结果反馈至企业.第六条如申证产品通过初审,在机动车产品强制认证参数申报管理系统中,进入复审环节;如申证产品被打回需撤销或修改,认证专员则需根据认证机构的反馈意见,进行相关撤销或修改的操作。
第七条申证产品在在机动车产品强制认证参数申报管理系统中,进入复审环节后,由认证机构复审工程师,核实初审环节的资料和技术图纸,如通过复审环节,申证产品将进入发证环节,如申证产品被打回需撤销或修改,认证专员则需根据认证机构的反馈意见,进行相关撤销或修改的操作。
第八条申证产品进入制证和发证环节后,认证机构按照机动车产品强制认证参数申报管理系统中登记的领证信息,制作证书并将证书寄至企业。
第三章 CCC工厂审查第九条认证机构按照CCC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要求,向企业发放工厂首次审查或监督审查的通知书。
第十条企业应按照认证机构颁布的《机动车辆类产品工厂检查作业指导书》,做好生产一致性控制和质量保证能力的工作.第十一条认证机构在通知规定的日期内,对企业进行工厂审查工作,主要包括生产一致性和质量保证能力的审查工作,审查结果如为通过,认证机构将予以颁布CCC证书或CCC证书仍具备效力;如审查结果为不通过,企业需进行相关的整改工作。
第十二条企业通过工厂审查后,则可以进行生产、申证、销售工作。
3C认证认可条例

3C认证认可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认证认可活动,提高产品、服务的质量和管理水平,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相关技术规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合格评定活动。
本条例所称认可,是指由认可机构对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以及从事评审、审核等认证活动人员的能力和执业资格,予以承认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国境从事认证认可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统一的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制度。
国家对认证认可工作实行在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下,各有关方面共同实施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认证培训机构、认证咨询机构的活动加强监督管理。
第六条认证认可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国家鼓励平等互利地开展认证认可国际互认活动。
认证认可国际互认活动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从事认证认可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对其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义务。
第二章认证机构第九条设立认证机构,应当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后,方可从事批准围的认证活动。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认证活动。
第十条设立认证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设施;(二)有符合认证认可要求的管理制度;(三)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300万元;(四)有10名以上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人员。
从事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还应当具备与从事相关产品认证活动相适应的检测、检查等技术能力。
第十一条设立外商投资的认证机构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外方投资者取得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认可机构的认可;(二)外方投资者具有3年以上从事认证活动的业务经历。
设立外商投资认证机构的申请、批准和登记,按照有关外商投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2024全套最新版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2024全套最新版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即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是中国对进入国内市场的部分产品进行强制性认证的规定。
这些规定要求生产企业在销售产品前必须通过国家认证机构的审核和认证,确保产品符合中国强制性技术标准的要求,保障国内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中国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CCC认证)于2002年开始实施,旨在提高我国产品的品质、安全和环保水平,遏制低劣产品的流入,保护国内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CCC认证的范围涉及了众多产品,包括电子电气产品、化学产品、机械产品、玩具、电器和家用电器等。
为了规范CCC认证的实施,保证认证工作的公正、公平和可信度,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CA)于2024年发布了《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CCC认证)》最新版。
这套实施细则共分为六个章节,包括了认证的范围、申请条件、评定依据、认证程序、试验方法和证书管理等内容。
首先,实施细则明确了CCC认证的适用范围,涵盖了926个强制性技术标准的产品类别,对于进口产品和国内生产销售产品都适用。
其次,实施细则规定了CCC认证的申请条件。
申请企业必须是合法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要求,同时需要提供相关的技术文件和样品。
实施细则第三章明确了CCC认证的评定依据。
CCC认证的评定依据主要是强制性技术标准,包括产品的基本要求、安全性能和电磁兼容性等。
实施细则还对CCC认证的程序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申请受理、初步评价、现场评定、试验、报告编制和证书发放等。
实施细则对试验方法进行了详细的介绍,要求试验必须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要求,并且必须由经过认可的试验实验室进行。
最后,实施细则还对CCC认证的证书管理进行了规定,包括证书的有效期、变更、暂停和撤销等。
总的来说,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CCC认证)2024版的发布,进一步规范了CCC认证的实施工作,保证了认证的公正性和可靠性。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2024全套最新版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2024全套最新版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是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AQSIQ)所颁布的一项法律要求,适用于进入中国市场销售的一系列产品。
为了确保产品的安全可靠,并保护消费者的权益,CCC认证成为了进入中国市场的必要条件。
以下是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CCC认证)的最新版内容:1.适用范围:CCC认证适用于包括机电产品、安全保护产品、特种设备、汽车及其配件等在内的一系列产品。
所有进口产品或者国内生产的产品都需要进行CCC认证。
2.认证流程:(1)认证申请:申请人需要提交产品申请表和相关测试报告等材料。
(2)产品样品鉴定:由认证机构进行产品样品检测和鉴定,确定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认证标准。
(3)工厂检查:认证机构会对生产企业进行工厂现场检查,确保产品生产过程符合相关标准。
(4)认证决定:认证机构根据检测结果和工厂检查报告,评估产品是否符合认证要求,并作出认证决定。
(5)颁发证书:通过审核和认证决定后,认证机构会颁发CCC认证证书。
3.认证标志:CCC认证标志是CCC认证的重要标志,证书持有人可以在认证范围内的产品上使用认证标志。
只有获得CCC认证的产品才能进入中国市场销售。
4.认证有效期限:CCC认证的有效期限为5年,认证证书持有人需要在有效期限届满前重新申请认证并进行审核。
5.认证检查及补救措施:认证机构有权对已认证产品进行检查,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如果产品不符合认证要求或者发现问题,认证机构有权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包括撤销认证和通知有关方面采取行动。
6.惩罚措施:对于违反CCC认证要求的企业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这些处罚包括罚款、暂停或者取消CCC认证等。
以上是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CCC认证)的最新版内容,认证要求和标准可能会根据法律和政策的调整而有所变化,企业需要及时了解最新的认证要求,并确保产品符合标准,以获得CCC认证证书并进入中国市场销售。
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说明

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说明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是指为了保障公民、消费者、环境和国家安全,规范企业生产行为,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等目的,通过强制性的检测和认证程序,对一些具有安全、健康、环保等特殊要求的产品进行管理和监管的制度。
目前中国实施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主要包括CCC认证、CQC认证、CE认证和FCC认证等。
一、 CCC认证CCC认证是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中的重要一环,也是我国贯彻实施国家生产安全法、消防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对保障国家安全、保护公众健康、促进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一个重要措施。
CCC认证标志着该产品具备符合中国国家强制性认证的产品的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的要求。
二、 CQC认证CQC认证是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推出的认证标志,它是中国引进国外质量认证电子产品的第一个强制性认证标准,认证的范围主要是对电子和电器产品的安全性和环保性进行审核和评估。
三、 CE认证CE认证是欧洲共同体大家熟知的一个强制性认证标志,其作用是说明产品符合欧洲市场关于产品安全、健康、环保等要求的标准,是欧盟国家对进口产品实施监管的一项措施。
CE认证涉及的领域非常广泛,包括机械、电子、医疗、建筑材料、玩具等各类产品。
四、 FCC认证FCC认证是美国联邦通讯委员会设立的强制性认证标志,该体系主要是为了保证各种电子产品的无线电干扰能力、电磁辐射等方面的性能都符合国家的标准和法规。
当产品获得FCC认证后,该产品才得以在美国和加拿大等地销售和使用。
以上就是对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说明,从中可见,强制性产品认证对于维护公众健康、环保、国家安全等事项具有很大的作用。
只有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检测和评估,才能保证产品的质量和信息的安全性,更好地保护公众的利益,促进全面科学发展。
3C认证法规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17号)《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5月2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局长王勇二〇〇九年七月三日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提高认证有效性,维护国家、社会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为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的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以下简称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质检两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查处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统一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认证标志,统一收费标准。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和调整目录,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并会同有关方面共同实施。
第五条国家鼓励开展平等互利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国际互认活动,互认活动应当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对外签署的国际互认协议框架内进行。
第六条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对其从业活动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及生产技术、工艺等技术秘密和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认证实施第七条强制性产品认证基本规范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制定、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规则(以下简称认证规则)由国家认监委制定、发布。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全文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全文It was last revised on January 2, 2021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全文)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等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的有关规定,现将实行新制度与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颁布并组织实施的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和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并组织实施的产品安全认证强制性监督管理制度(以下简称“老制度”)之间的过渡安排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新制度的实施和老制度的废止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新制度自2002年5月1日起实施。
为保证新、老制度的顺利过渡并维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老制度自2003年5月1日起废止。
二、新、老制度适用产品的监督管理1、自2003年5月1日起,国内企业出厂、进口的《目录》内产品须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以下简称“新证书”),并加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以下简称“新标志”),方可出厂、进口。
2、自2003年5月1日起,经销商、进口商不得再购进、进口和销售未获得新证书及未加施新标志的《目录》内产品。
2003年4月30日前已经购进、进口但尚未售出的已获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证书及CCIB标志或安全认证合格证书及长城标志(以下统称“老证书”、“老标志”)的《目录》内的产品,应在所在地质检部门备案,方可在质检部门监管下继续销售。
3、自2003年5月1日起,获得新证书及新标志的产品如果继续使用印有老标志的外包装,须加施新标志,方可出厂、进口、销售。
4、2003年4月30日前,原须获老证书及老标志《目录》内的产品,可以凭老证书及老标志或新证书及新标志出厂、进口、销售。
CCC认证管理办法(OK)

CCC认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法规文件,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的CCC认证证书申请、工厂审查、CCC认证标志的使用。
第三条列入《公告目录》的产品必须经CCC认证合格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进行销售.第二章 CCC认证的申请第四条申证产品在列入《公告目录》后,由认证专员按照国家认监委颁布的认证实施规则,登陆《机动车产品强制认证参数申报管理系统客户端》,进行CCC的认证申请工作。
第五条认证机构的主管认证工程师,在机动车产品强制认证参数申报管理系统中,审核申证产品的相关资料,按照国家认监委的相关法规文件,进行初审并将审核结果反馈至企业。
第六条如申证产品通过初审,在机动车产品强制认证参数申报管理系统中,进入复审环节;如申证产品被打回需撤销或修改,认证专员则需根据认证机构的反馈意见,进行相关撤销或修改的操作。
第七条申证产品在在机动车产品强制认证参数申报管理系统中,进入复审环节后,由认证机构复审工程师,核实初审环节的资料和技术图纸,如通过复审环节,申证产品将进入发证环节,如申证产品被打回需撤销或修改,认证专员则需根据认证机构的反馈意见,进行相关撤销或修改的操作。
第八条申证产品进入制证和发证环节后,认证机构按照机动车产品强制认证参数申报管理系统中登记的领证信息,制作证书并将证书寄至企业.第三章 CCC工厂审查第九条认证机构按照CCC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要求,向企业发放工厂首次审查或监督审查的通知书。
第十条企业应按照认证机构颁布的《机动车辆类产品工厂检查作业指导书》,做好生产一致性控制和质量保证能力的工作.第十一条认证机构在通知规定的日期内,对企业进行工厂审查工作,主要包括生产一致性和质量保证能力的审查工作,审查结果如为通过,认证机构将予以颁布CCC证书或CCC证书仍具备效力;如审查结果为不通过,企业需进行相关的整改工作。
第十二条企业通过工厂审查后,则可以进行生产、申证、销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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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3 1 2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国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注销、暂停、撤销实施规则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涉及ODM 模式的补充规定 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管理办法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 选择与确定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 证结果的利用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检查通用
版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 号 2000 年7 月8 日,人民共和国主席 令第18 号令修正2009 年8 月27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1 号 1988 年12 月29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0 号 2003 年9 月3 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7 号 2009 年7 月3 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65 号 2004 年6 月23 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63 号 2004 年6 月23日;国家质量 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2 号修正2015 年3 月31 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3 号 2010 年12 月29日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01 年第1号 2001 年12 月3 日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08 年第19 号 2008 年6 月24 日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09 年第30 号 2009 年6 月4 日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04 年第29 号 2004 年12 月3 日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3 年第27 号 2013 年9 月24 日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3 年第27 号 2013 年9 月24 日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4 年第1 号 2014 年1 月2 日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 年第1 号 2014 年1 月 2 日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