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共同饮酒致人损害赔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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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饮酒的法律责任案例(3篇)

共同饮酒的法律责任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饮酒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在享受美酒的同时,饮酒者也可能因为饮酒过量导致意外伤害,甚至危及他人生命。

在此背景下,共同饮酒的法律责任问题日益凸显。

本文将以一则真实案例为切入点,对共同饮酒的法律责任进行解析。

二、案例简介2018年12月,张某与王某相约在某餐厅共进晚餐。

期间,两人饮酒过量,王某醉酒后失去意识。

张某见状,并未将其送医救治,而是将其带回家中休息。

次日,王某被发现已死亡。

经鉴定,王某死亡原因为酒精中毒。

张某因此被王某的家属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案例分析1.张某是否构成共同饮酒的法律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因共同饮酒导致他人受伤或死亡的,共同饮酒者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张某与王某共同饮酒,且张某在王某醉酒后并未尽到救助义务,导致王某死亡。

因此,张某应承担共同饮酒的法律责任。

2.张某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1)赔偿损失: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张某因共同饮酒导致王某死亡,应赔偿王某家属因王某死亡所造成的各项损失。

(2)承担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因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本案中,张某在王某醉酒后未尽到救助义务,导致王某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承担刑事责任。

四、总结1.共同饮酒的法律责任存在:在共同饮酒过程中,共同饮酒者应尽到相互关照、救助的义务,避免因饮酒过量导致意外伤害。

2.共同饮酒者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共同饮酒者若因饮酒过量导致他人受伤或死亡,应承担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

3.共同饮酒者应增强法律意识:在饮酒过程中,共同饮酒者应充分了解共同饮酒的法律责任,避免因法律意识淡薄而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总之,共同饮酒的法律责任问题不容忽视。

在享受美酒的同时,共同饮酒者应增强法律意识,尽到相互关照、救助的义务,共同营造和谐、安全的饮酒环境。

同饮酒的法律责任案例(3篇)

同饮酒的法律责任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饮酒文化也逐渐深入人心。

然而,饮酒过量、酒后驾车等问题也日益凸显,给社会带来了诸多安全隐患。

本案例将围绕一起因同饮酒引发的纠纷,分析同饮酒的法律责任。

二、案情简介2019年12月,王某、李某、张某等人在某酒店聚餐,期间共饮了10瓶白酒。

聚餐结束后,王某驾车送李某回家。

途中,王某因饮酒过量,导致车辆失控,撞上路边树木,造成李某受伤。

经鉴定,李某伤情为轻伤二级。

事故发生后,李某将王某、李某、张某等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

李某作为乘车人,在事故中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张某等人在聚餐过程中未劝阻王某饮酒,也未劝阻王某酒后驾车,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结合本案事实,法院判决王某赔偿李某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5万元。

张某等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李某人民币2万元。

四、案例分析1. 同饮酒的法律责任本案中,张某等人在聚餐过程中未劝阻王某饮酒,也未劝阻王某酒后驾车,存在一定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张某等人在本案中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酒后驾车的法律责任本案中,王某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此外,若因酒后驾车造成交通事故,还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024年共同饮酒致同饮者损害的责任问题研究》范文

《2024年共同饮酒致同饮者损害的责任问题研究》范文

《共同饮酒致同饮者损害的责任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在社交活动中,共同饮酒是一种常见的社交行为。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共同饮酒有时会导致同饮者遭受损害。

这种情况下,责任问题往往成为争议的焦点。

本文旨在研究共同饮酒致同饮者损害的责任问题,分析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为解决此类纠纷提供参考。

二、共同饮酒责任的法律基础1. 法律原则:在法律上,共同饮酒者的责任主要基于侵权责任原则。

当一个人的行为导致他人遭受损害时,该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共同饮酒的场合,如果饮酒者的行为导致了其他人的损害,那么该饮酒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 法律规定:我国相关法律对共同饮酒责任有一定的规定。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和责任承担方式。

在共同饮酒场合,如果饮酒者存在过错行为导致他人损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共同饮酒致同饮者损害的情景分析1. 醉酒驾驶:共同饮酒后,如果同饮者因醉酒驾驶导致交通事故等损害,其他同饮者可能因未尽到劝阻和照顾义务而承担一定责任。

2. 身体伤害:在共同饮酒过程中,如果有人因过量饮酒导致身体受伤或患病,其他同饮者可能因未尽到合理的照顾和救助义务而承担一定责任。

3. 财产损失:在某些情况下,共同饮酒可能导致同饮者的财产损失。

例如,因醉酒导致物品损坏或丢失等。

这些损失的赔偿责任也需要在法律上进行界定。

四、司法实践中共同饮酒责任的认定1. 劝酒行为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劝酒行为往往被视为一种过失行为。

如果劝酒行为导致他人过量饮酒并遭受损害,劝酒者应承担一定责任。

2. 照顾义务的认定:在共同饮酒过程中,同饮者之间应尽到一定的照顾义务。

如果同饮者在他人醉酒后未尽到合理的照顾和救助义务,导致他人遭受损害,应承担相应责任。

3. 案例分析:通过对相关司法案例的分析,可以了解法院在处理共同饮酒致同饮者损害案件时的判决依据和责任认定方式。

这些案例对于我们理解和解决此类问题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酒友法律责任案例分析(3篇)

酒友法律责任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饮酒已成为社交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饮酒过量往往会导致意外事故的发生,给当事人及其家庭带来严重的后果。

本案例以一起酒友聚会上发生的意外事故为切入点,分析酒友在法律上的责任。

二、案例简介某日,张某、李某、王某等人在一家餐馆聚餐,期间共同饮酒。

酒过三巡,张某因酒精作用身体不适,李某、王某见状劝其不要饮酒,但张某不听劝阻,继续饮酒。

不久,张某突然倒地不起,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张某死亡原因为酒精中毒。

事后,张某的家属将李某、王某诉至法院,要求二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案例分析1. 酒友的劝酒责任在本案中,李某、王某作为酒友,对张某的饮酒行为有劝酒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李某、王某劝酒的行为具有过错,与张某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因此,李某、王某应对张某的死亡承担一定的责任。

2. 酒友的安全保障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餐馆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有义务对消费者进行安全保障。

然而,餐馆在张某饮酒过程中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未对张某进行劝阻或提供医疗服务等。

因此,餐馆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3. 酒友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在本案中,张某的死亡给其家属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痛苦。

因此,李某、王某和餐馆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王某劝酒的行为具有过错,与张某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应对张某的死亡承担一定的责任。

同桌喝酒法律责任的案例(3篇)

同桌喝酒法律责任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饮酒文化在我国逐渐盛行。

在朋友聚会、商务宴请等场合,饮酒成为社交的一种方式。

然而,饮酒过量导致的人身伤害事故也时有发生。

本案例旨在通过分析同桌饮酒的法律责任,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预防和减少此类事故的发生。

二、案例简介2019年2月,甲、乙、丙三人相约到酒吧喝酒。

当晚,三人共喝了6瓶啤酒。

酒后,甲、乙、丙一同回家。

途中,甲在行走过程中不慎摔倒,导致头部受伤。

事发后,甲将乙、丙诉至法院,要求两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丙三人在饮酒过程中,均存在过量饮酒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甲、乙、丙三人对甲受伤均存在过错,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乙、丙共同赔偿甲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人民币5万元。

四、案例分析1. 同桌饮酒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甲、乙、丙三人在饮酒过程中,均存在过量饮酒的行为,对甲受伤均存在过错,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同桌饮酒的法律风险(1)侵权责任:如本案中,甲因饮酒过量导致受伤,乙、丙作为同桌饮酒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本案中,若饮酒过量导致甲死亡,乙、丙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3)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醉酒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五、防范措施1. 提高法律意识:在饮酒过程中,要充分了解同桌饮酒的法律责任,避免因饮酒过量导致的人身伤害事故。

同饮酒者负法律责任案例(3篇)

同饮酒者负法律责任案例(3篇)

第1篇导语: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饮酒已成为社交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饮酒过量往往会导致安全事故,甚至引发刑事犯罪。

本文将以一起同饮酒者负法律责任的案例为切入点,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解析。

一、案例背景2018年5月,王某与张某、李某等人在一家餐馆聚餐。

期间,王某等人共同饮酒,张某醉酒后驾驶摩托车回家。

途中,张某因操作不当,与一辆正常行驶的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当场死亡,轿车驾驶员受伤。

经鉴定,张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2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二、案例分析1.张某醉酒驾驶致人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本案中,张某醉酒后驾驶摩托车,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死一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2.餐馆服务员未及时制止醉酒顾客饮酒,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营者发现消费者在经营场所饮酒过量,可能危及自身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应当及时制止,并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在本案中,餐馆服务员在王某等人饮酒过程中,未及时制止其过量饮酒,可能存在失职行为。

若餐馆服务员的行为与事故发生存在因果关系,餐馆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同饮酒者负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在本案中,王某等人共同饮酒,张某醉酒后驾驶摩托车发生事故。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王某等人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法律建议1.餐馆服务员应加强责任心,及时发现并制止顾客过量饮酒。

2.饮酒者应自觉遵守交通法规,严禁酒后驾驶。

3.同饮酒者应互相监督,及时制止醉酒者可能产生的危险行为。

喝酒死亡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喝酒死亡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饮酒已成为社交、娱乐的重要方式。

然而,过度饮酒或酒后驾驶等行为也导致了诸多悲剧。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因喝酒死亡的法律案例进行分析,探讨酒后死亡的法律责任和相关法律问题。

二、案例简介某年某月某日,张某(以下简称死者)与同事李某、赵某等人在一家餐厅聚餐。

期间,众人共同饮酒,死者饮酒量较大。

饭后,死者独自驾驶摩托车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不幸身亡。

经鉴定,死者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醉酒标准。

死者家属认为,李某、赵某等人在聚餐过程中未劝阻死者饮酒,且餐厅提供的酒水质量存在问题,故要求李某、赵某、餐厅及酒水供应商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三、案例分析1. 酒水供应商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条规定,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本案中,死者所饮用的酒水经鉴定不符合国家标准,故酒水供应商存在产品质量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酒水供应商应对死者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2. 餐厅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在餐饮消费过程中,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本案中,餐厅作为经营者,未对所提供的酒水进行质量检验,存在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餐馆、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餐厅应对死者死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李某、赵某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李某、赵某在聚餐过程中未劝阻死者饮酒,存在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共同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同桌喝酒法律责任案例(3篇)

同桌喝酒法律责任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酒文化在我国社会中逐渐盛行。

然而,在享受饮酒乐趣的同时,同桌饮酒引发的纠纷和法律责任问题也日益凸显。

本文将以一起同桌饮酒引起的法律纠纷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同桌饮酒的法律责任。

二、案例简介2018年10月,张某与李某在一家餐厅聚餐,期间两人共饮了一瓶白酒。

饭后,李某感到不适,经医院诊断为酒精中毒。

张某得知后,认为李某的身体状况与自己无关,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李某遂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张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三、案例分析1.同桌饮酒的法律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同桌饮酒的行为是否构成合同关系,是本案争议的焦点。

从法律角度分析,同桌饮酒的行为并不构成合同关系。

一方面,同桌饮酒并未签订书面合同,不符合合同成立的要件;另一方面,同桌饮酒的行为并非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而是基于友情、亲情等非合同性质的原因。

2.同桌饮酒的法律责任尽管同桌饮酒的行为不构成合同关系,但同桌饮酒者仍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张某作为同桌饮酒者,对李某饮酒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应当有所预见,但未采取合理措施避免李某饮酒过量,导致李某酒精中毒,因此张某对李某的损失应承担侵权责任。

(2)道德责任从道德层面来看,同桌饮酒者应关心他人,避免他人饮酒过量。

在本案中,张某未能履行这一道德责任,导致李某遭受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道德责任。

3.赔偿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张某应赔偿李某的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具体赔偿数额由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

四、案例分析结论本案中,张某作为同桌饮酒者,对李某饮酒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应当有所预见,但未采取合理措施避免李某饮酒过量,导致李某酒精中毒,因此张某对李某的损失应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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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共同饮酒致人损害赔偿案件[摘要]:我国具有悠久的饮酒文化,发展至今,无酒不成席已成态势。

但近几年,因饮酒行为人自身受损而发生的争议不断增多。

由于法律在此方面没有统一规定,各地法官的专业素养以及饮酒习俗的不同,针对因共同饮酒而发生的争议,有的仅判决共同饮酒人较重的侵权责任,有的则不认定共同饮酒相关人具有侵权责任。

时至春节,本文通过粗浅分析其中一份判决,从安全保障义务这个角度让大家意识到共同饮酒的风险。

[关键词]:共同饮酒;安全保障义务一、案件陈述(一)案件事实2016年国庆期间,李某从韩国回到威海,当晚王某邀请李某吃饭,并同时邀请了张某等人作陪,席间李某在几名朋友的劝说下喝了大量的白酒,以致喝醉。

但李某的朋友们并没将他送回家,而是试图将其送到市区某酒店休息,可该酒店以“醉酒之人不能单独住店”为由拒绝。

后来,李某的另一位朋友刘某,搀扶李某到车内休息,留下李某一人而自己离开。

此时李某已经处于醉酒状态,神志不清。

第二天,刘某发现李某在车内死亡,遂报警。

原告李某家人认为,与李某一起喝酒的朋友对李某的死亡均存在过错,且被告刘某占主要原因(80%)、其他三被告占次要原因(20%),故李某家人将王某等四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二)案件判决法院审理认为:朋友间或者同桌饮酒者间的照顾是有边界的,不可能达到亲人的程度。

关系越亲密,照顾义务越重大。

刘某仅是基于朋友关系的帮忙、照顾者;王某等人也通过安排住宿、找人接送的方法对其进行安排。

因此,饮酒和疏于照顾仅为次要的、轻微的原因。

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自己的身体状况有充分的了解,应该意识到饮酒可能会对自己造成的伤害,包括身体上的疾病发作以及醉后无人照料的可能性。

可他却没有高度重视这些可能存在的情况,因此他对自身的死亡应负主要责任。

故而以刘某承担10%责任、王某等人承担5%责任,共赔偿李某98270.95元。

二、案件评论对于这份判决,笔者先不去判断其正确合理与否,而是从案件争议焦点、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和法理等方面一层一层去分析该案的解决是否合理。

(一)案件争议焦点1、致害共同饮酒行为的性质本案中共同饮酒行为既是情谊行为又是事实行为,李某醉酒并不是由于共同饮酒人灌酒、赌酒等恶劣行为引起的,李某醉酒后,共同饮酒人对他进行了照顾。

所以,本案中致害共同饮酒行为并不具有侵权性质。

2、李某是否应对自身的死亡负责在我国,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精神状态正常即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案中每个共饮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均应清醒认识到饮酒可能带来的各种风险,对自己的人身安全及健康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

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自己的身体状况有充分的了解,应该意识到饮酒可能会对自己造成的伤害,可他没有重视这些可能发生的情况,因此李某应对自身的死亡负责。

3、共同饮酒人是否有安全保障义务2003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2009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虽对安全保障义务做出了比较详尽的规定,但对于共饮者是否承担安全保障义务规定不明。

受审法院认为每个饮酒人对自身的安全健康负有完全的注意义务无可非议,但是认为共饮人之间饮酒行为而产生相关法律权利与义务是值得商榷的。

[1]这种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为了避免给他人造成损害而加以合理注意的法定责任。

此时的共饮人能够合理预见其行为可能对其他共饮人造成人身或者财产损害,应当对同饮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在饮酒过程中,当共饮人因自己的行为导致他人的人身及财产安全有发生损害的可能性时,共饮人对该同饮者人身及财产安全就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

4、共饮人是否有免责事由(二)安全保障义务理论1、法理依据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法律在调整商业活动秩序中的社会经济价值和道德而依据诚信及公平原则确立的法定义务。

具体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之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

其义务主体为服务场所的经营者,包括服务场所的所有者、管理者、承包经营者等对该场所负有法定安全保障义务或者具有事实上控制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法理基础是社会活动安全注意义务。

社会活动安全注意义务由诚实信用原则派生而来的,它来源于德国法院法官从判例中发展起来的社会活动安全注意义务或者一般安全注意义务的理论。

社会活动安全注意义务原先指维持交通安全而言,其后扩张于其他社会交往活动,以强调在社会生活上应负防范危害的义务,具体指“在自己与有责任的领域内,从事或持续特定危险的,负有义务情况采取必要的、具期待可能性的防范措施,保护第三人免于危险”的义务。

2、法律依据除了前文提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中都在一定范围内规定了安全保障义务。

3、安全保障义务的适用安全保障义务在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自然可以直接适用,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又应当如何适用它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2]根据法理,有的法院既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又适用公平责任原则,有的法院只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理论认为在饮酒的过程中,饮酒人因为主观上恶意进行敬酒、劝酒或者是强制灌酒等行为,从而导致了受害者的酒后人身损害,那么作为敬酒者、劝酒者、灌酒者的一方就存在过错,要承担过错责任,这就是过错责任理论在此问题中的运用。

劝酒人、敬酒人在饮酒过程中起主导作用,要对其他同饮者的酒后损害承担责任在我国关于酒后致人损害的案件审理过程中,很多情况是因为敬酒者、劝酒者无节制的无理取闹式的敬酒、劝酒甚至是强行灌酒,这类人在饮酒过程中起到主导的、积极的作用,我国法院对此类人一般都认为他们对同饮者的酒后伤害有过错,应当对损害负赔偿责任。

我国司法实践中对酒后致人损害案件处理中还经常会运用公平原则理论,法官的理由是在共同饮酒人之间都没有过错,便适用公平责任原则,或者是忽视原告本身的过错而适用公平责任原则,从而造成公平责任原则被严重滥用的局面。

笔者认为共同饮酒致害案件的归责原则只有一个就是过错责任原则,公平原则的利用应多加限制,法院应当在当事人是否存在过失过错,是否应附有安全注意义务上多加认定,因为公平原则的过多适用,会给当事人造成法院“和稀泥”的感觉,也会给未来司法实践造成不积极的影响,易形成未来法院认定责任遇到困难时,便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由当事人双方平分责任,不利于案件的合法公正解决,影响司法公信力。

公平责任原则在本类案件中不能滥用,以防法院自由裁量权的肆意扩大化,使用公平责任原则的条件是认定当事人应当承担责任的前提下,用来合理的分配当事人承担的赔偿数额的情况。

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是对共饮人过错的评价,过错的认定是建立在案件事实基础上的,但又不完全是对案件事实的评价;评价共饮人是否具有过错是评价共饮人的致害共饮行为,与损害后果没有关系。

利用汉德公式通过将预防成本与预期事故成本相比较,如果共饮人的预防成本小于预期事故发生的成本,则共饮人具有过失,因为共饮人只要稍加防范就可以避免其他共饮人人身财产损害后果的出现。

另外,还要考虑到受害者与侵权共饮人之间负担最低注意义务的分配问题,两者的预期社会成本更低者负有最低注意义务,通过比较两者的预防成本,可以得知受害者负有最低注意义务,所以,当共饮致害案件发生时,受害者本身应当承担过失责任,这也是每个人应当对自己的生命负责的体现。

[3] 共同饮酒致害案件的过错表现形式以共饮侵权行为的行为方式为划分依据,分为其他共饮人通过作为方式导致共饮人发生损害、其他共饮人通过不作为方式导致共饮人发生损害等两种类型。

[4]通常表现为:首先,强迫性劝酒。

比如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其次,是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

比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第三,是未安全护送醉酒者。

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最后,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害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同时也规定了在具备某些条件时,可以减轻或免除侵权人的责任。

其中有:(1)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2)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3)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4)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办理。

(5)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承担适当的责任。

(6)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

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发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的免责事由还要求义务人在合理限度内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或相对于受害人的过错,义务人的过错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十分轻微。

(三)综合分析首先,根据上述分析,本案的主体并不符合《侵权责任法》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要件。

共同饮酒行为也不等同于加害行为。

可根据近邻理论,酒友共同饮酒构成近邻关系,相互之间产生一种合理注意义务,在饮酒过程中,酒友之间有相互劝阻对方过量喝酒的义务,在有酒友喝醉的情况下,其他酒友有保障酒友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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