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展览中心展馆使用规定(暂行)
展览中心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展览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的正常运营,维护参展商、参观者及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中心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中心的所有展览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展览场地、设施、设备、服务、安全管理等。
第三条本中心全体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确保展览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展览场地与设施第四条展览场地、设施、设备的使用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展览场地、设施、设备的租赁费用及收费标准由本中心根据市场行情制定,并提前向参展商公布。
第六条展览场地、设施、设备的租赁期限根据展览规模和需求确定,租赁合同中应明确租赁期限、租金支付方式及违约责任。
第七条展览场地、设施、设备在租赁期间,参展商应爱护场地、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损坏或改变其用途。
第八条展览场地、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由本中心负责,参展商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故障,应及时向本中心反映。
第三章展览服务第九条本中心为参展商提供以下服务:(一)展览场地布置指导;(二)展品运输、安装、拆卸服务;(三)展台搭建、装修服务;(四)展览宣传、推广服务;(五)安全保障服务。
第十条参展商应提前向本中心提交展览需求,包括展览规模、展品种类、宣传推广计划等。
第十一条本中心根据参展商的需求,提供相应的展览服务,确保展览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二条展览中心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展览活动的安全。
第十三条展览中心应定期对展览场地、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四条参展商应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交通安全、公共卫生等法律法规,确保展台及展品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五条展览中心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如消防器材、急救箱等,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十六条展览期间,参展商应配合本中心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
第五章参观者管理第十七条参观者进入展览中心应遵守以下规定:(一)出示有效证件,接受安检;(二)遵守展览中心规定,不得携带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展览中心;(三)保持场地整洁,不得随意乱扔垃圾;(四)尊重参展商及工作人员,不得干扰他人参观。
展厅的规章管理条例

展厅的规章管理条例一、展厅管理目的和范围展厅的规章管理条例旨在规范展厅的日常运营和管理,确保展厅的安全、有序和良好的形象,提升展厅的服务质量和用户体验。
本条例适用于所有展厅的管理人员和参观者。
二、展厅开放时间1. 展厅的开放时间为每天上午9点至下午5点,特殊情况下可以进行调整,但需提前通知相关部门和参观者。
2. 展厅在法定节假日和特定日期(如展览活动、维护保养等)可能进行临时关闭,关闭时间和原因需提前公告。
三、展厅参观规定1. 参观者需购买或凭有效票据入场,未购票或没有有效票据的人员禁止进入展厅。
2. 参观者在展厅内需保持安静、文明,不得大声喧哗、奔跑、吸烟等,以免干扰他人观展。
3. 参观者不得触摸展品,如需观看展品的细节,可使用提供的放大镜等工具。
4. 参观者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进入展厅。
5. 参观者不得随意拍照或录像,如需拍照或录像,需事先向管理人员申请并获得许可。
四、展厅安全管理1. 展厅内应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提醒参观者注意安全。
2. 展厅内应配备专业的安全人员,负责维护展厅的安全秩序,及时处理突发事件。
3. 展厅内应配备有效的消防设施,并定期进行消防演练和检查,确保参观者的生命安全。
4. 展厅内应设立急救站,配备急救设备和医务人员,以应对突发状况和提供紧急救助。
五、展厅环境卫生管理1. 展厅内应保持整洁、干净的环境,定期进行卫生清扫和消毒。
2. 展厅内应配备垃圾桶和烟灰缸,并定期清理和更换。
3. 参观者不得随地吐痰、乱扔垃圾等不文明行为,如发现违规行为,应及时劝阻并处理。
六、展厅展品保护1. 展厅内的展品是文化遗产和艺术品,参观者应尊重展品,不得触摸、损坏或盗窃展品。
2. 参观者应遵守展品保护区域的限制,不得越界或进入禁止区域。
3. 参观者如发现展品有异常或损坏情况,应及时向管理人员报告。
七、展厅服务管理1. 展厅应提供充足的导览图、展览目录等参观指引,方便参观者了解展品和展览内容。
展厅的规章管理条例

展厅的规章管理条例一、总则展厅是一个展示企业产品、服务和文化的场所,为了保证展厅的正常运营和秩序,制定本规章管理条例。
二、展厅的使用1. 展厅的使用范围:展厅仅限于展示企业产品、服务和文化,禁止进行其他商业活动。
2. 展厅的开放时间:展厅每天开放时间为上午9点至下午5点,特殊情况需提前向管理部门申请。
3. 展厅的预约:外部人员需提前向展厅管理部门预约,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流程进行参观。
三、展厅的安全管理1. 安全设施:展厅应配备消防器材、监控设备等必要的安全设施,并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2. 安全巡查:展厅管理部门应定期进行安全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记录巡查情况。
3. 紧急救援:展厅应配备急救箱,并指定专人负责急救工作,员工应接受相关急救培训。
四、展品的管理1. 展品的陈列:展品应按照统一的陈列标准进行摆放,保持整齐、美观。
2. 展品的保护:展品应定期进行保养和清洁,防止损坏和污染。
3. 展品的更新:展品应根据市场需求和产品更新进行定期更换,保持展厅的新鲜感。
五、展厅的秩序管理1. 参观秩序:参观者应遵守秩序,不得随意触摸展品,不得大声喧哗,不得吸烟或带入易燃物品。
2. 工作人员管理:展厅工作人员应穿着统一的工作服,做好服务工作,礼貌待客。
3. 临时展览:如有临时展览活动,需提前向管理部门申请,并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
六、违规处理1. 违规行为:参观者如有违反展厅规章管理条例的行为,将被视为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破坏展品、擅自进入非公开区域等。
2. 处理措施:对于违规行为,展厅管理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劝阻、警告、责令离开等,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七、附则1. 本规章管理条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展厅的所有使用者。
2. 展厅管理部门有权对本规章管理条例进行解释和修改,并及时通知相关人员。
以上为展厅的规章管理条例,为了保证展厅的正常运营和秩序,所有使用者应遵守以上规定。
展厅管理部门将严格执行本规章管理条例,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确保展厅的安全和秩序。
上海市展(博)览会场馆安全防范管理规定(试行)解读

上海市展(博)览会场馆安全防范管理规定(试行)根据《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上海市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和《上海市社会治安防范责任条例》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各展(博)览会场馆(以下简称“展馆”)的安全防范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以商业性活动方式在固定地点及预定时间内展示物品并交流产品、技术或者服务信息的各类展馆。
二、展馆的分类(一)一类展馆: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展馆为一类展馆:1、举办国际性大型展览的;2、展出净面积为5000平方米以上(含)的;3、展览、展销金银珠宝饰品、钻石、字画、钟表等特殊物品和三级以上(含)文物(参照国务院、文化部的相关规定)。
(二)二类展馆凡不符合一类展值条件的展馆,均为二类展馆。
三、一类展馆的安全防范措施(一)技防1、电视监控系统(1)展馆所有出入口、一展区主要通道、贵重展品贮存库、停车场(库)出入口以及卸货区等处,均应安装彩色监控摄像机。
对空间较大的展区、出入口,应安装多台摄像机实行监控,不得存在盲区。
展馆出入口应安装固定监控摄像机,监视画面应能看清出入人员面部特征和出入车辆牌号。
室内展区应按1台/600m2的比例配置监控摄像机。
对特殊物品的展区,应按1台/60 m2比例装监控摄像机的管线,在展出特殊物品的,应全部安装到位,其监视范围应能覆盖所有特殊展品的摆放区域。
(2)上述部位的监控摄像机一般宜采用定焦距、定方向的安装方式,安装位置应尽量避阿开来自出入口或窗口的直射阳光,避免图像出现逆光现象。
摄像机监视范围内的平均环境照度应达到200lux以上(含)。
(3)所有摄像机视频信号应直接输入录像记录系统,不得有其他设备(字符发生器除外)参与工作,并采取实时录像方式(录像机设定为SP、LP或且P工作方式)进行录像。
使用硬盘录像机的,其产品质量应符合《安全技术防范监控用硬盘录像机通用技术要求》(DB31/295-2003)。
展览馆管理规章制度

展览馆管理规章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展览馆的管理,确保展览馆的正常运营,为观众提供优质的服务,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展览馆的所有工作人员、参展商和观众。
二、展览馆开放时间与门票管理1、开放时间展览馆的开放时间为每周具体天数,每天具体时间至具体时间。
法定节假日和特殊情况的开放时间另行通知。
2、门票管理(1)门票价格根据展览内容和市场情况进行制定,如有调整,提前在展览馆官网和相关渠道公布。
(2)观众可通过线上和线下两种方式购买门票。
线上购票可通过展览馆官方网站、合作的票务平台进行;线下可在展览馆售票窗口购买。
(3)特殊人群(如军人、残疾人、老年人、学生等)凭有效证件可享受优惠或免费参观待遇。
三、展品管理1、展品征集(1)展览馆负责展品的征集工作,通过与艺术家、收藏家、文化机构等合作,确保展品的质量和多样性。
(2)征集的展品应符合展览馆的主题和展览计划,并经过专业人员的评估和鉴定。
2、展品运输与存储(1)展品运输应选择专业的运输公司,并签订运输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2)展品到达展览馆后,应进行严格的验收和登记,确保展品的数量、质量和完整性。
(3)展品存储应在专门的库房中,库房应具备适宜的温度、湿度和安全设施,以保证展品的保存条件。
3、展品展示(1)展品的展示应根据展览主题和艺术要求进行精心设计和布置,以达到最佳的展示效果。
(2)在展示过程中,应定期对展品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展品的安全和完好。
4、展品撤展(1)展览结束后,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展品撤展。
(2)撤展时应小心谨慎,避免对展品造成损坏。
(3)撤展后的展品应及时进行清理、包装和运输,送回原所有者或指定的存储地点。
四、工作人员管理1、岗位职责(1)展览馆馆长负责展览馆的全面管理工作,制定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工作。
(2)展览策划人员负责展览的策划和组织工作,包括选题、展品征集、展览设计等。
(3)展览管理人员负责展览的现场管理和协调工作,包括展品布置、观众引导、安全保障等。
参展协议书中的展览场地使用规定

参展协议书中的展览场地使用规定尊敬的参展商:为确保展览的顺利进行,有效管理展览场地的使用,特制定本《参展协议书中的展览场地使用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请您在参展前仔细阅读,遵守并遵循规定的各项规定。
一、场地使用申请1. 参展商需在参展前向组织方提出场地使用申请,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参展企业信息、展品清单以及布展方案等。
2. 组织方将根据参展商的需求和展览的整体规划,对场地使用申请进行审核和安排。
参展商需积极配合,提供准确、完整的信息,并按时回复组织方的相关通知。
二、场地使用费用1. 参展商在申请场地使用时,应按照组织方要求缴纳相应的场地使用费用。
费用的具体金额和缴纳方式将在申请审核通过后与参展商进行协商确定。
2. 场地使用费用一经缴纳,不可退还。
如因特殊原因,参展商需要取消参展或调整展位,已缴纳的费用不得转移、退换。
三、场地使用及管理1. 参展商从组织方处获得的展览场地,仅限于参展商在规定时间内使用,不得擅自转租、转让或以其他形式向第三方使用。
2. 参展商在使用场地时,应保持场地的整洁与安全,并遵守场地管理规定。
3. 参展商不得损坏或污染场地设施,不得擅自移动或改变场地内的设备和结构布局,如有需要,应提前向组织方申请并获得书面许可。
四、展品陈列与布展1. 参展商在场地内展示的展品,应符合展览主题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不得展示违法、违禁、危险或侵权的物品。
2. 参展商在布展时应遵守组织方的布展规定,按时完成布展工作,并确保展品的摆放整齐、美观。
3. 参展商不得私自增加展位空间、占用其他参展商的空间,如有需要,应提前与组织方协商,并取得书面许可。
五、安全与保护1. 参展商在展览期间,应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展位和展览场地的安全。
如发生火灾、水灾、盗窃等意外事件,参展商应及时报警,并立即通知组织方,并积极配合处理。
2. 参展商应妥善保管展品,避免遗失、损坏等情况发生。
如出现遗失、损坏等情况,参展商需及时向组织方报告,并按组织方的要求配合处理。
展览馆使用规章制度

展览馆使用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文化事业的发展,提升社会文化素质,便于社会公众了解和参与文化活动,规范展览馆的管理和使用,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展览馆的管理和使用,包括但不限于展览馆的开放时间、展览内容、场地租用等方面。
第三条展览馆的管理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管理机构,负责展览馆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做好展览馆的维护和保护工作。
第四条展览馆管理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文化活动,并公开向社会招募展览作品,举办展览,推动文化事业的发展。
第五条展览馆的开放时间为每天上午9:00至下午5:00,周末和法定节假日照常开放,特殊情况下可以另行通知。
第六条参观展览馆的人员应当遵守展览馆的良好秩序,不得损坏展览馆内物品,不得乱扔垃圾,不得在展览馆内吸烟或者吃东西。
第七条展览馆内禁止擅自拍照、录音、录像,如需拍照或者录像应当事先征得展览馆管理单位的许可。
第八条展览馆内禁止携带危险物品或者违禁物品,严禁打架斗殴、酗酒滋事等行为。
第九条参观展览的人员应当爱护展览物品,遵守展览馆的相关规章制度,如有违反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条展览馆的场地租用应当提前向管理单位申请,并按照规定的条件支付相应的租金。
第十一条展览馆的开放时间和展览内容应当经过管理单位审核,并在网站上及时公布。
第十二条展览馆内所有展品均为展览馆所有,不得私自带出。
第十三条参观展览馆的人员请文明待人,不得辱骂、侮辱工作人员,如有违反将被责令离开,并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十四条展览馆内如有物品遗失,请及时向管理人员报告,展览馆将协助查找,但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展览馆内如有紧急情况,请听从工作人员指引,配合工作人员疏散,确保人员安全。
第十六条管理单位有权对违反本规章制度的人员进行警告、罚款、暂停参观资格或者其他处罚措施。
第十七条管理单位保留对本规章制度的最终解释权。
第十八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展览业管理办法》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展览业管理办法》
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1.04.30
•【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7号
•【施行日期】2021.04.30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47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展览业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21年4月14日市政府第12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4月30日起生效。
市长龚正
2021年4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展览业管理办法》的决定(2021年4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7号公布)
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2005年3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7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根据2015年5月2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盐业管理若干规定〉等19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公布的《上海市展览业管理办法》。
本决定自2021年4月30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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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展览中心展馆使用规定(2012.5.)为规范展览(活动)经营行为,保护展览(活动)经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展览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中心的实际情况并确保展览会、活动及会议的安全、顺利地举行,务必请租用单位认真阅读本规定并遵照执行,同时通知、督促展览会(活动)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本规定是上海展览中心展览场地租赁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与本中心展览场地租赁合同同等效力。
本规定解释权属于上海展览中心销售部。
一、有关手续1、租用单位举办展览会,须将展览会有关的批准文件交给本中心销售部备案。
国际性展览会应有上海市商务委员会等政府有关部门的批文,国内展览会应有上级部门或行业协会的批文。
此外,还应有公安、消防、海关、工商、税务以及政府其他部门的有关展览会的书面批准资料。
主办单位在租馆前应按《上海展览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要求支付质量保证金。
2、租用单位在进馆日15天之前,须将最终的展览布置总体平面图、特殊立体尺寸图和展览会活动方案交给本中心和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并填写“大型活动治安许可证申请登记表”和“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办好申报手续。
本中心可根据有关规定和公安消防等部门的要求,指出租用单位必须调整、修改、删除或增加的事项,租用单位应给予配合。
3、标准展台搭建,按本中心管理办法商定。
特殊展台搭建,租用单位应通知参展商和搭建单位在进馆日的15天之前,按规定向本中心支付特殊展台的搭建管理费、电源费和布证费。
租用单位应提前3个月将委托本次展览会的运输代理商告知本中心。
该运输代理商经本中心同意后,并按本中心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进馆作业。
4、租用单位应尽早预定办公室、会议室和贵宾室的使用。
预定的水、电和通讯设备,应向本中心提供使用位置图。
如租用单位办展所需水源、电源及通讯设备的实际用量,超出租用本中心展厅原有设备容量,应提前2个月向本中心另行办理申请手续,所需费用应由租用单位向本中心另行支付。
5、展览布置和展台搭建必须遵守公安消防对本次展览会所提出的安全要求和本中心的有关规定,并提供活动方案。
活动方案须包括搭建单位和参展商的进馆、货运和展厅设备使用的时间,以及展出和开幕等典礼仪式的时间、程序和内容,并说明展览会规模,参展商和展品情况,以及出席领导的范围。
二、消防要求1、租用单位应遵守并告知其所有工作人员(代理商、参展商和搭建单位)遵守国家现行的消防法规及本中心的有关规章制度。
2、本中心展厅及其展览区域四周的防火通道应确保通畅、无障碍物。
应特别注意消防设备系统、室内照明装置、空调通风口和监控装置不能受遮挡和视野受阻,不得影响消防设备的使用。
展厅内严格禁止吸烟。
3、下列各项展示必须获得上海消防部门书面批准:(1)任何加热器、发热器、铁烤架、明火装置、焊接装置、蜡烛、灯笼、火炬或其他发烟物质和装置。
(2)所有有毒或危险物品,包括易燃易爆品,压缩气体或危险化学品。
(3)任何可能被认为危险的电气、机械或化学装置。
三、安全须知1、危险物(1)充放气球、电焊切割必须事先到本中心保卫部办理有关手续,并做好现场安全保护措施,现场派专人负责监护。
(2)易燃易爆和放射性物品不允许带入本中心。
如展览品需要,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于进馆日的一个月之前获得本中心和有关安全部门的批准,并在现场按规定放置于指定地点。
(3)放置固体或液体危险物品的库存不得超过其一天的使用量。
车类展品展示应清空存油。
(4)有毒废物应置于有醒目标志、封闭容器内,并须与有关政府安全部门联系其处理方式。
2、压力容器(1)租用单位须对参展商运输、存储和使用氦、氩、二氧化碳或任何其他压力媒质的压力容器管理和负责。
(2)租用单位须督促参展商将压力容器存放在公安部门和本中心有关部门指定的位置。
所有带入中心的压力容器和设备应遵守有关安全标准和规定。
3、展品的演示与操作(1)机器运作时,所有运行的机器均应安装安全装置。
运行的机器必须与参观者保持安全距离,只有当机器被切断动力源时,这些安全装置才能拆除。
(2)须在展位上演示机器、器具,应由持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有效操作证的人员操作,运作时进行现场安全监管。
未经公安消防部门的核准并且未采取充分的防火措施的,不得进行发动机、引擎或动力驱动器的演示。
(3)展品和私人物品应自行保管。
展品进馆后,参展商和工作人员应根据开馆和闭馆的规定时间及时到位和按时离开,确保物品安全。
遇到未特别委托本中心保管的物品被盗和受损的情况,本中心将不予赔偿。
4、展品和布展品撤离展馆和本中心时,携带者必须出具海关或本中心开具的出门证。
否则,不予放行。
所有参展人员不得将本中心的展具、电器和通讯设备携带出馆。
如有违反者,本中心将向当事人收取罚金,情节严重者,将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四、地面负重1、中央大厅:一层1吨/平方米二层0.3吨/平方米东一馆:一层0.5吨/平方米二层0.3吨/平方米西一馆:一层0.5吨/平方米二层0.3吨/平方米西二馆:一层1吨/平方米二层0.5吨/平方米所有室外场地1吨/平方米2、振动展品的地面负重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的50%。
3、展品的运输、安装及演示操作,绝对不可超出上述地面负重能力。
凡超大、超重、履带式和起吊式的机械、可能产生移动或冲击设备的演示,租用单位和运输单位应事先取得本中心的书面批准并采取必要的地面保护措施后,才能进行运输的操作。
五、标志标识1、租用单位应负责向其工作人员发给专用的工作证,负责向参展人员发给参展证。
所发证件须交本中心盖章后方可使用。
所有进入展厅的工作人员和参展人员均应佩戴租用单位发给的展览工作证或展览参展证。
本中心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凭本中心核发的工作证进入展厅。
2、本中心协助租用单位对展览会的运输、施工人员加强管理,租用单位应通知所有运输、施工单位在进馆的7天之前,办理运输、施工人员有关手续,由本中心统一发售展览会的布展证,统一收费,无证人员不得进入展厅,布展证仅限布展和撤展期间使用,展览期间不得使用。
3、入场券及请柬,租用单位在付印之前,须将小样送本中心保卫部门审核,并由公安保卫部门核定票券数后方可付印。
请柬和入场券的日期、时间、地点应正确印制。
每张券面必须应有数字编号以便公安和工商部门核查。
4、租用单位出售或赠送的入场票券,本中心应按比例分享入场券的出售收入和赠送票量,该比例由本中心和租用单位协商确定。
所有入场票券须交本中心盖专用章后方可使用。
5、租用单位应在进馆日的7天之前,把工作证、参展证、停车证、请柬、售券和赠券等全套标志和标识,交给本中心备查。
6、本中心为“南展北会”区域格局,原则上所有展览会(西二馆展览会除外)从本中心延安中路1000号门出入。
友谊会堂会议及西二馆展览会从南京西路1333号门出入。
7、现场发放入场票证的展览会,须凭参观者提供有效证件后方可发放票证。
现场发放票证和销售票证的展位必须面朝延安中路沿中心围栏搭建,参观观众凭票进入中心。
六、进馆搭建1、租馆使用第一天,首先由租用单位和本中心共同查看、清点展厅建筑设备和附属设备。
经查无误后,搭建单位才可进馆进行展台搭建。
2、租用单位办展不得损坏、改变和影响展览厅的建筑结构和设施,包括室外场地及构筑物。
遇有上述情况的发生,租用单位必须在租用期内负责修复,并达到国家规定的有关标准。
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将由本中心估算并由租用单位全额支付。
如损坏程度严重而影响使用,并不能在租用期内修复的,除按规定向本中心支付逾期展馆场地租金外,还须赔偿对第三方造成的损失。
3、租用单位应通知搭建单位:使用本中心展馆内外场地应在入场前支付相应的保护场馆(地)的押金,押金标准基本为一个展期内40元/平方米,展览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清算完毕。
4、展台搭建、安装和拆除的费用均由租用单位承担,且上述行为不得对本中心其他租用单位的展览会造成扰乱或破坏。
未经许可,不得在门厅和过道中施工、拼装或搭建。
本中心允许使用可擦洗的粉笔或批准使用的胶带在展览厅地面上标识展台位置,不可使用其他地面划线方法。
展馆任何部位不得打钉、钻洞、糊纸、拉绳、挂物、粘贴宣传品、涂色或安装吊顶。
展品搬运时不得利用建筑作传运展品的工具,不得损坏建筑。
遇有违反本项规定,租用单位须另行承担清除此类物品并修复任何损坏所产生的费用。
5、展架、家具的板面不得直接张贴图片文字。
图片文字应张贴在自备轻质的底板(如万孔板)上,然后用挂镜钩挂在展板上。
如必须张贴,使用双面胶带的基质必须是布质或涤纶的,严禁使用纸质或海绵的双面胶带。
如需布质双面胶带,可到上海展览中心友谊商场购买。
6、展览搭建单位都必须依据公安部门批准的平面图和立面图施工,未经许可不得任意改变、移动、扩大和增高展台。
任何临时搭建物与墙面必须保持0.6米的检修通道,所有观众通道宽度不得小于3米。
一般限高:室内搭建5米;室外搭建10米。
展厅内消火栓前和所有门道前不可搭建,展厅内摄像头不可遮挡。
特装展台不能封顶。
7、搭建展台和布置物必须使用防火材料,或经过环保、阻燃处理的材料。
禁止使用易燃的材料和污染、有毒的材料。
搭建单位自进馆日起自备展台灭火器至撤馆结束。
8、展览会布置、开幕、撤馆等需要使用室外场地,应事先与本中心销售部联系,以便根据要求提前控制使用场地。
9、本中心严格禁止小商小贩进入展馆,租赁展架展具,不负责小商小贩提供展架展具的安全使用。
本中心接受参展商的家具预定。
10、布展期间,租用单位、搭建单位和参展商自行携带家具进馆,必须向主办方和本中心销售部提出申请,填写完整家具进馆确认单,并由主办单位和本中心销售部共同签字确认后,方能进入展厅。
家具进馆专用入口原则上设在本中心的东一馆1厅门口、西一馆1厅门口、西二馆南门以及中央大厅东南门。
11、布展期间,载货车辆进入本中心,应事先向本中心销售部申请办理停车证,付费停车后,由货主留人自行看管物品。
展厅开门,原则上每个展厅第一天开2扇门,第二天开1扇门。
12、展台拆除时,租用单位应督促所有参展商和搭建单位将自己所建的展台和物品在规定日期内全部撤离本中心。
否则,本中心按工业垃圾清除费向租用单位收取外,还将收取一定的罚款。
13、租用期满,租用单位须如期交还展厅。
交还时双方共同再次对建筑和设备进行查点,经查无误后,方可办理展厅退还手续。
如有问题和事故,本中心将按本条第2项处理。
七、电器安装1、本中心提供照明及电源安装服务。
本中心的电器设备一律不得擅自拆装、移位和接驳。
2、需24小时连续供电的电源和有延时断电、断水、断通讯设施等特殊要求,必须事先向本中心销售部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应安排专门人员值班。
3、电器线路、电器设备的安装,应由持有有效电工操作证的人员施工。
4、敷设的电线,应采用护套线,其接头必须采用专用接头连接,不得使用花线,横跨通道的电线应有过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