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工程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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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2024年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概述学校固定资产是学校正常运转所必须的、长期拥有并使用的资产。

为了保护、使用、防止固定资产遗失或毁损,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制定本管理办法。

资产管理部门学校资产管理部门是负责管理、维护、保管学校固定资产的部门,它必须指定一名专职负责人,并有专门的固定资产管理票据系统。

所有学校固定资产的登记、分类、数目、数量、价值及变动记录等,记录在固定资产管理账册上。

资产的购置学校需要购置新的固定资产时,必须经过审批程序。

购置申请部门必须提供购买资产的详细信息和购买预算,并提交给学校财务部门审批。

资产的保管与使用学校固定资产使用人员必须妥善保管和使用资产,保护资产免受人为破坏、丢失或遗失等事件的影响。

资产使用部门必须定期检查资产的使用情况,并将检查记录交给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资产的处置学校固定资产在超过规定的使用年限或已经失去经济价值时,应及时予以处置。

处置部门必须将处置资产的详细信息报告给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处置。

盘点与检查每年底,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必须对学校所有固定资产进行盘点。

盘点时,要核实每项资产的类型、名称、数量、价值等,并记录在固定资产管理账册中。

对于有遗失、损坏、毁失或变卖的资产,必须说明原因及时间,并将处理结果记录在管理账册中。

资产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学校所有固定资产进行检查,以确保所有资产的保管和使用符合管理办法及标准。

违反管理办法的管理措施对违反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人员,学校应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退回或扣除相应的工资、发放警告或者解除其工作等,情节严重的,学校有权上报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总结学校的固定资产管理是学校管理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建立完善的制度和措施,有效保护学校的固定资产。

同时,必须加强资产管理部门的管理能力和工作落实,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使用。

教育部、财政部所属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教育部、财政部所属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教育部、财政部所属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法规类别】教育经费与财务【发文字号】[79]教供字067号【失效依据】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部门】教育部财政部【发布日期】1979.09.21【实施日期】1979.09.2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教育部、财政部所属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79]教供字067号1979年9月21日教育部、财政部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校的固定资产是国家财产,是保证教学、科研、生产顺利进行和师生员工学习、生活的物质条件。

学校要重视这项工作,各院校要有一位副校(院)长,各系要有一位副系主任分工负责这项工作,要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爱护学校财产的教育。

第二条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必须贯彻“统一领导、分工管理、层层负责、合理调配、管用结合、物尽其用”的原则,做到:机构健全,人员精干,购置要有计划,验收严肃认真,使用保管有责任制度,购进、发出、报废手续要完备清楚。

保证账卡记录健1 / 2全,账物相符,账账相符。

同时要加强、健全维修、校验等技术管理制度,使固定资产经常保持完好。

第三条要配备思想好和具有一定业务能力的人员,担任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

要加强对他们的政治思想和业务的培训。

要制订升级晋级和考核办法,管理和使用好的,要表扬奖励,属于责任事故的损失、丢失应责令赔偿和给予处分。

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力求稳定,使他们安心工作,熟悉掌握本行业务。

确需调动时,应事先与校财产管理部门商妥,并应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作价第四条属于下列条件的为固定资产:第五条凡是自制、捐赠或调拨的财产,符合第四条规定的都应计价列入固定资产。

第六条固定资产的一级和二级分类,学校不得变更,二级以下的分类,学校可根据管理的要求,自行规定,其分类见附件。

第七条固定资产按原值入账,但原有的固定资产,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得增减其原值:2 / 2。

2024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2024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2024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2024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是一项规范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法规文件。

它的目的是提高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效率,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合理和有效利用。

该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固定资产管理体制:明确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2.固定资产登记:要求学校对所有固定资产进行登记,包括资产编号、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取得方式、使用部门等信息。

3.固定资产评估:规定学校应当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评估,以确定资产的价值和使用状态。

4.固定资产验收:确保学校采购的固定资产符合质量标准,对资产进行验收,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5.固定资产使用管理:明确学校固定资产的使用权限和使用范围,加强资产的保管和维修管理。

6.固定资产报废处理: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固定资产报废处理制度,对达到报废标准的资产及时报废,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7.固定资产盘点和抽查:要求学校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进行抽查以确保资产的安全和合规。

8.固定资产台账和报告:学校应当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定期编制和上报固定资产管理报告,以向上级机关和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以上是《2024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一些主要内容,具体细则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和完善。

(最新版)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最新版)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确保固定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防止固定资产流失,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XX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符合下列价值形态条件之一的应纳入固定资产管理:(一)通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和上级主管部门指定作为固定资产的特殊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三)具有文本及视听、音像特征的图书、期刊、电子资源(仅有使用权的数据平台除外)、古籍、书画作品等以及档案,不论价值高低均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落实管理责任,合理配置并有效使用固定资产,保障固定资产安全和完整。

第四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计价的确定;固定资产增加、使用、维护和处置;固定资产清查核实;固定资产账务管理等。

第二章固定资产管理体制第五条固定资产的管理与使用遵照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固定资产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建立归口部门统管(分类部门专管)、使用部门主管、专人(保管人)保管的三级管理责任体系。

学校大保障工作小组统一领导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是学校固定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全校固定资产实施统一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财政部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维护学校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二)组织和督促固定资产计划、论证、订货、采购、加工制作、验收、审核入库等工作。

工程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工程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工程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院的固定资产是学院进行教学、科研等工作的物质基础和必备条件。

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学院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固定资产管理坚持科学规范、责任到人、配置合理、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计价的确定;固定资产增加、验收、使用、维护和处置;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固定资产帐务管理等。

第五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落实管理责任;合理配置固定资产;保证固定资产安全、完整。

第二章固定资产管理体制第六条学院对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七条全院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在主管院长领导下,实行院、系二级管理体制。

资产设备管理处是学院固定资产的一级管理单位,主要职责是:1.拟订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和规章制度;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2.主持或参与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和大宗物资购置招标、采购、验收以及大型修缮项目、基本建设项目论证、招标、采购和验收等工作;3.负责学院固定资产总帐、分户分类帐的登记管理工作;4.审核办理固定资产增加、调剂、处置及对外出租出借等手续;5.组织学院固定资产的清查和统计工作;6.会同归口管理部门协调固定资产占有、使用、合理配置固定资产;7.监督、检查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和使用情况;8.组织培训、考核固定资产管理人员;9.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奖惩建议。

10.对实行企业化管理的校办产业、经济实体占用的固定资产实行监督管理等等。

各系、部、处、室是学院资产二级管理单位,在资产设备管理处授权范围内,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确保学校资产安全完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包括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等。

第三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合理配备并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四条固定资产管理应坚持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学校成立固定资产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决策。

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副校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第六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固定资产的综合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二)负责学校固定资产的产权登记、清查、统计、评估等工作;(三)负责学校固定资产的购置、调配、处置等审批手续;(四)对学校各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学校各部门是本部门固定资产的具体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建立健全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二)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登记、保管、使用和维护等日常管理工作;(三)定期对本部门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确保账实相符;(四)按规定办理本部门固定资产的购置、调配、处置等手续。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购置第八条学校固定资产的购置应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教学、科研、行政等工作需要,按照年度预算进行。

第九条固定资产的购置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和学校招标管理办法。

第十条购置固定资产时,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

审批手续包括:填写固定资产购置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本科高校国有资产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及《**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二级学院和各职能部门(以下简称“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落实管理责任;实现固定资产购建、验收、调配、使用、处置全过程的动态化、精细化管理;科学配置、有效使用固定资产;切实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四条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管用结合、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二章机构及职责第五条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固定资产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代表学校统筹管理全校固定资产,其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固定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要求,制定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负责建立学校房屋及构筑物、仪器设备、家具、被服装具等固定资产的实物总账和分类、分户明细账;定期与财务处核对分类金额总账;(三)按国家政策法规和学校管理规定,组织学校固定资产的分配、调剂、处置等相关工作;(四)负责学校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的管理工作,会同财务处实施固定资产收益的监管工作;(五)负责组织办理学校固定资产的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六)负责督促和指导全校各单位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及使用效益评价;(七)负责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和使用情况;(八)其他固定资产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依据工作职责,按以下分工对学校固定资产实行归口管理。

(一)党政办公室负责学校相关车辆、档案和陈列品及所属会议室家具等固定资产的管理。

(二)财务处负责学校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与价值管理。

(三)各二级学院对占有、使用的教学类仪器设备和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固定资产】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WORD11页)

【固定资产】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WORD11页)

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的固定资产是国家财产,是保证学校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等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和师生员工学习、生活的物质条件。

学校各单位都要重视对固定资产的管理,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爱护学校财产的教育。

第三条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的购置、使用、调配、评估、处置、清查、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四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任务: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落实管理责任;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优化各类资产的配置,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第五条学校利用财政收入、上级补助、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科研课题费及其他各类经费,购置、建设的固定资产,所有权属于学校,都要纳入固定资产的管理范围。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资产为固定资产:(一)土地、房屋及构筑物、植物;(二)图书资料;(三)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及附件单价在800元(含800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专用仪器设备;(四)行政办公、后勤设备单价在500元(含500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一般设备;(五)家具;(六)无偿调入或捐赠我校的设备和物品(符合上述价格条件);(七)自制设备(符合上述价格条件),在全部组装完并验收合格后按所发生的费用计价列入固定资产;(八)大批同类物资、仪器、设备虽不足固定资产规定标准,但使用期在一年以上的也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七条固定资产分类根据国家财政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教育部《高等学校财务制度》有关规定,高等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1.房屋及构筑物;2.专用设备;3.一般设备;4.文物和陈列品;5.图书;6.其他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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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工程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院的固定资产是学院进行教学、科研等工作的物质基础和必备条件。

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学院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固定资产管理坚持科学规范、责任到人、配置合理、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计价的确定;固定资产增加、验收、使用、维护和处置;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固定资产帐务管理等。

第五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落实管理责任;合理配置固定资产;保证固定资产安全、完整。

第二章固定资产管理体制第六条学院对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七条全院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在主管院长领导下,实行院、系二级管理体制。

资产设备管理处是学院固定资产的一级管理单位,主要职责是:1.拟订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和规章制度;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2.主持或参与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和大宗物资购置招标、采购、验收以及大型修缮项目、基本建设项目论证、招标、采购和验收等工作;3.负责学院固定资产总帐、分户分类帐的登记管理工作;4.审核办理固定资产增加、调剂、处置及对外出租出借等手续;5.组织学院固定资产的清查和统计工作;6.会同归口管理部门协调固定资产占有、使用、合理配置固定资产;7.监督、检查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和使用情况;8.组织培训、考核固定资产管理人员;9.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奖惩建议。

10.对实行企业化管理的校办产业、经济实体占用的固定资产实行监督管理等等。

各系、部、处、室是学院资产二级管理单位,在资产设备管理处授权范围内,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固定资产负有全面的管理责任。

主要职责是:规范化和使用效益的管理。

2.对本单位使用的固定资产,在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的前提下,可按照学院规定权限实施调配。

3.配各兼职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管理好本单位固定资产的账、卡、物,各单位设立物资管理制度。

根据学院资产管理部门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清查,保证账、物、卡相符,认真做好有关资产管理的各种统计报表工作。

第八条院内各单位应设专人承担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并对所管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负有责任。

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工作调动时要实行严格的交接手续,账、卡、物清点无误,签署交接文书,经资产设备管理处备案后方可调动。

第三章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计价第九条学院利用国家事业经费拨款、基本建设专项投资及其他收入或各种基金,购建、自制的固定资产,以及通过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都要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第十条按有关规定,固定资产划分为六类: 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含500 元)的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500 元以上(含500 元)的一般设备;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1.房屋及建筑物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房屋包括教学和科研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仓库、职工生活用房、食堂用房、锅炉用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桥梁、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2.专用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

包括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等。

4.图书指图书馆、阅览室、资料室的图书资料等。

5.其它固定资产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分类明细分为十六类:01 .房屋及建筑物02. 土地及植物.仪器仪表04. 机电设备0305. 电子设备06 .印刷机械.卫生医疗器械08 .文体设备07.标本模型10 .陈列品09.图书12 .工具、量具和器皿11.家具14 .行政办公设备1315 .被服装具16 .牲畜第十一条学院固定资产计价:1.购入、调人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期工作状态所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及附加费等计价;2.新建的房屋及构建物,按照建造所用全部相关支出计价;3.自行研制的设备,通过验收和试运行半年后,按照研制所用全部相关支出计价;4.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或增建的固定资产,应按改建、扩建成增建所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成增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计固定资产原价;5.融资租人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计价;6.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捐赠协议规定的价格或根据中介机构评估提供的有关凭据,以及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价;7.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值计价;8.交换固定资产,按各自的原值或按评估价值计价;9.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价值或者合同、协议计价;10.已经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暂估价值计价,待核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11.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十二条已经入帐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其价值1.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2.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3.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4.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5.发现原固定资产记帐有误,等等。

第十三条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由资产设备管理处负责办理,并对固定资产有关帐目作相应调整。

第四章固定资产增加与验收第十四条固定资产增加主要是指购置、建造、改良、受赠、调拨和划转等活动所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

第十五条学院根据事业发展规划和经费预算,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研究编制年度购建计划,结合学院实际确定审批权限和程序,避免重复、盲目购建.购建固定资产由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资产设备管理处、财务处、基建处、监察审计处、专家组及使用单位共同参与论证、招标等环节的工作。

对大、中型购建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零星采购实行双人采购制。

第十六条购置精密贵重仪器、大型成套设备、珍版图书以及基本建设项目,要成立论证招标工作小组进行可行性论证,并严格按规定程序公开招标。

论证招标工作小组中的技术人员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第十七条固定资产购建活动中,要建立必要的合同管理制度、法律咨询制度,严格签订并依法履行合同。

第十八条固定资产购建完成后,资产管理部门应会同购建单位和使用单位按照有关专业标准、合同条款进行现场勘验、测试和清点。

验收不合格,不得办理结算手续,不得交付使用,并按合同条款及时向有关责任人提出退货或索赔。

验收合格后,由使用单位到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入帐手续。

第五章固定资产管理使用与维护第十九条要建立必要的固定资产技术管理制度及管理(保管)人员岗位责任制。

各级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含兼职),对所管固定资产负有全部责任。

任何人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不得擅自动用、移动和拆卸。

第二十条院内所属各单位所增加的固定资产均属于学院财产,均应到资产管理部门办理验收、登记、建帐手续,凭学院资产设备管理处统一印制的固定资产验收单,才能到财务处报帐,否则,将追究当事人和财务人员责任。

第二十一条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保管和维护制度。

各占有、使用单位应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盗、防爆、防潮、防尘、防锈、防蛀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对固定资产的检修工作应做到及时、经常。

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定期检测、校验,确保精度和性能完好,防止事故发生。

对房屋构筑物应定期勘查、鉴定、修缮,,确保使用安全。

第二十三条对精密、贵重及易发生安全事故的仪器设备,要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负责技术指导和安全工作.应经常对使用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第二十四条购置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文物、陈列品以及基本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应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第二十五条学院固定资产一般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确需出租、出借的,应由借出单位提出申请,归口管理部门审核,资产设备管理处审批。

收回出租、出借的固定资产,应认真勘验。

出租、出借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院财务部门,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

第二十六条建立固定资产使用情况检查和考核制度,对长期闲置、利用率低下的固定资产及时进行合理调配,提高利用率。

第二十七条院内经营性单位不得无偿占用学院固定资产,对其占用的固定资产(作为投资的部分除外)应接规定收取一定比例的占用费或租金。

第二十八条学院内部移交固定资产应符合如下规定:财产清查,办理交接手续;2.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岗位变动时,应在资产管理部门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3.固定资产使用人员调离学院或退休,须交清所用固定资产。

第二十九条学院建立固定资产清查制度.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每年末(学年末)对所负责管理的固定资产进行一次清查盘点,并根据需要不定期地进行全面或局部清查,确保帐、卡、物相符。

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做出处理。

第三十条学院应逐步解决固定资产更新、改造、维修资金的稳定来源,应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修购基金;固定资产的处置收入应纳入学枝修购基金,以确保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维修的经费来源。

第六章固定资产处置第三十一条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学院对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出售、投资、报废、报损等。

第三十二条处置固定资产要符合以下程序:1.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固定资产处置申请单;2.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技术鉴定;3.资产设备管理处审核;4.学院分管领导签署意见;6.根据批复处置固定资产。

第三十三条学院处置房屋、构筑物及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由资产设备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技术鉴定,并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评估确认处置价格,处置价格一般不得低于评估价。

第三十四条学院以固定资产对校办产业投资或对外投资,应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评估确认,由资产设备管理处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审批手续,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

第三十五条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损失赔偿制度。

对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直接责任人,应追究其相关责任,并对责任人的单位负责人追究连带责任。

第三十六条处置固定资产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院财务部门,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七章固定资产帐务管理第三十七条学院按以下要求设置固定资产帐簿和卡片:1.财务处按金额设置、登记固定资产总帐和明细分类帐簿;2.资产设备管理处按单、台、件、金额设置固定资产分类、分户明细帐簿;3.使用部门设置分类明细帐簿,按部门建立固定资产卡片;第三十八条明细帐簿应按品种设置帐户,按类设置汇总帐页,反映各种各类固定资产的数量和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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