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道燃气项目审查及燃气经营许可审批规范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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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建设项目审批指导流程

燃气建设项目审批指导流程

燃气项目建设审批指导流程文件编号:Z/NT-GC-001编制:邹茂审核:张德权批准:苏祖超分发部门■总经理■营运副总■总经理助理■行政人事部■工程技术部■营运安全部■科技发展部■燃气各子公司版本号:A 修订号:0发布日期: 2009年11月06日生效日期:2009年11月06日燃气项目建设审批指导流程本流程适用重庆海特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城市燃气建设项目。

请各公司结合当地情况参照执行。

第一阶段:公司注册登记成立一、公司注册登记成立基本程序1、名称预先核准(县工商局/市工商局)2、银行开户(临时帐户,一般选择工行或者建行)3、验资(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4、工商所或工商局登记科预核5、工商局登记6、公安局刻制印章(公章、财务章、法人章、合同专用章)7、质监局办理机构代码证8、国税登记9、地税登记10、办理公司基本帐户二、公司注册登记需要提供的材料1、股东为自然人的需要提供所有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2、股东为企业的需要提供该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件、法人身份证件、公司介绍(全部为复印件上加盖公章)3、拟成立公司会计人员的会计证和身份证复印件4、拟成立公司的名称(一般准备两个及以上)5、拟成立公司的股东组成、投资比例6、拟成立公司的股东会成员任命书7、拟成立公司的公司章程8、拟成立公司的公司董事会决议9、拟成立公司的公司住所使用证明(租赁房屋的提供租赁协议、房产证复印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10、以燃气项目注册登记时提供特许经营协议第二阶段:项目的立项项目的立项阶段包括项目申请报告(可研报告)的评审、立项申请等。

项目申请报告要经过评审(由当地建设局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对项目申请报告(可研报告)的可行性进行评审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研报告的可行性要通过项目实施地的地方政府论证),在通过论证后方可报地方政府和发改委进行立项。

在项目立项前,要提供经评审后的环评报告。

一、规划选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由规划局办理。

燃气工程执行审批制度

燃气工程执行审批制度

燃气工程执行审批制度一、总则为规范燃气工程施工管理,保障燃气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提高燃气工程施工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燃气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审批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审批制度适用于燃气工程的设计审批、施工许可审批、施工组织设计审批等相关审批工作。

三、审批申请1.施工单位在进行燃气工程前,应该向相关主管部门递交审批申请,包括但不限于施工方案、设计方案、施工许可申请等资料。

2.审批申请需要包括相关工程的设计图纸、施工方案、施工计划及施工单位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3.审批申请需由施工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提交给审批单位。

四、审批流程1.审批单位收到审批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后进入实质审批程序。

2.审批单位应组织相关专家对设计方案及施工计划进行评审,对评审结果进行汇总形成审批意见。

3.审批单位对审核通过的设计方案和施工计划予以审批,并签发相应的审批文件。

五、审批要求1.施工单位应确保设计方案及施工计划符合相关规范法规要求,确保燃气工程施工的安全质量。

2.审批单位对设计方案及施工计划要进行细致的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进行退回,并告知施工单位需要进行修改。

3.审批单位应保密审批过程中的相关资料,不得泄露给外部单位或个人。

六、监督检查1.审批单位应当对已审批的燃气工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施工单位执行设计方案及施工计划。

2.审批单位应随时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对审批工作提出的建议和意见予以重视。

七、责任追究1.对违反本审批制度规定的行为,审批单位有权取消相关审批资格,并通报相关部门。

2.对于因违规施工造成事故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并依法处理。

八、附则本审批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对之前已审批的燃气工程不受影响。

以上就是关于燃气工程执行审批制度的详细规定,希望相关单位和个人在进行燃气工程施工时能够严格执行,确保燃气工程的安全质量。

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流程

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流程

燃气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一、法律依据《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二、办理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符合已经法定程序审批的当地《城镇燃气发展专项规划》的要求,管道燃气企业应当有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燃气发展专项规划》划定并以规范性文件公布的管道燃气经营范围;(二)有稳定的和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1、有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的供气协议书或供气意向书;2、燃气气源应符合国家城镇燃气气质标准。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

1、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存、输配、充装设施和燃气质量检测、燃气计量、消防、安全保护等措施;2、燃气设施工程建设符合法定程序,竣工验收合格并依法备案。

(四)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从事管道燃气经营的企业,依据注册资本本公司归为二类管道燃气企业。

(五)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办公和服务站点等。

门站等办公经营场地需提供土地所有权证明。

(六)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健全的经营方案,具备燃气事故抢险抢修能力,配备必要的抢险抢修设备机具,管道燃气企业必须根据经营规模配备专用抢险抢修车辆。

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设备设施(含用户设施)安全巡检、检测制度,燃气质量检测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燃气安全宣传制度等。

经营方案主要包括:企业章程、发展规划、工程建设计划,用户发展业务流程、故障报修、投诉处置、安全用气等服务制度。

(七)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经燃气管理部门考核合格。

专业培训考核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执行,并按照有关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山东省燃气行业安全管理技能考核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岗位证书》。

最低人数应符合以下要求:1、企业主要负责人。

企业法人代表(董事长)、企业总经理(总裁),每个岗位1人。

法人不在企业值守的,除应出具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燃气管理部门考核合格证书外,应授权一名负责人履行法人职责,并经考核合格。

CNG母站项目审查及燃气经营许可审批规范流程

CNG母站项目审查及燃气经营许可审批规范流程

CNG母站项目审查及燃气经营许可审批规范流程一、审查审批权限项目审查及燃气经营许可审批,均由县市区初审,市市政局复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批。

二、审查审批依据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3、《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4、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商总局《关于加强燃气经营企业设立和许可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建燃热字〔2011〕18号)5、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燃气经营企业经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建燃热字〔2011〕23号)6、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全省燃气经营管理程序和工作流程的通知》(鲁建燃热字〔2011〕26号)三、项目审查规定(一)流程1、由项目拟建企业依据当地《燃气专项规划》,向所在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提报项目建设申请,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转报市市政局。

2、市行政服务中心市政局窗口统一受理项目申请,并当场查验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若申报材料存在明显缺项,应当场退回,并向申报人说明情况;若资料基本完整,应当场受理并转送市燃热办进行审查。

材料审查不合格的,由市政局窗口反馈审查意见;审查合格的,应及时安排现场勘查。

3、现场勘查不合格的,市政局窗口反馈现场勘查意见;现场勘查合格的,由市燃热办提出复审意见报市政局,市市政局转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申报材料1、燃气工程项目报建申请表。

由建设单位填报,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签署初审意见并盖章确认。

2、所在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转报项目建设申请的文件。

3、具备资格的规划、设计、工程咨询单位出具的项目建议书或可研报告。

主要内容包括:投资主体、资金筹措、市场分析、经营策略、开竣工时间、安全措施等。

4、申报项目符合当地燃气规划的证明材料。

经当地政府批准实施的燃气专项规划,且拟建项目必须符合规划要求;当地规划部门出具的适合建设相应燃气项目的意见;用地手续或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可以办理用地手续的意见。

5、工商营业执照。

已设立企业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新设立企业提供工商预登记。

管道燃气项目审查及燃气经营许可审批规范流程

管道燃气项目审查及燃气经营许可审批规范流程

管道燃气项目审查及燃气经营许可审批规范流程山东省管道燃气项目审查及燃气经营许可审批规范流程及材料解析一、审查审批权限项目审查及燃气经营许可审批,均由县市区初审,市市政局复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

二、审查审批依据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3、《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4、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商总局《关于加强燃气经营企业设立和许可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建燃热字〔2011〕18号)5、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燃气经营企业经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建燃热字〔2011〕23号)6、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全省燃气经营管理程序和工作流程的通知》(鲁建燃热字〔2011〕26号)三、项目审查规定(一)流程1、由项目拟建企业向所在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提报项目建设申请,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转报市市政局。

2、市行政服务中心市政局窗口统一受理项目申请,并当场查验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若申报材料存在明显缺项,应当场退回,并向申报人说明情况;若资料基本完整,应当场受理并转送市燃热办进行审查。

材料审查不合格的,由市政局窗口反馈审查意见;审查合格的,应及时安排现场勘查。

3、现场勘查不合格的,市政局窗口反馈现场勘查意见;现场勘查合格的,由市燃热办提出复审意见报市政局,市市政局转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申报材料1、燃气工程项目报建申请表。

由建设单位填报,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签署初审意见并盖章确认。

2、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转报项目建设申请的文件。

3、具备资格的规划、设计、工程咨询单位出具的项目建议书或可研报告。

主要内容包括:拟建工程投资主体、资金筹措、市场分析、经营策略、开竣工时间、安全措施等。

4、申报项目符合当地燃气规划的证明材料。

经当地政府批准实施的燃气专项规划,且项目必须符合规划要求;当地规划部门出具的适合建设相应燃气项目的意见;用地手续或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可以办理用地手续的意见。

5、所在县市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为该项目划定经营区域的支持性文件。

燃气建设项目审批指导流程

燃气建设项目审批指导流程

第一阶段:公司注册登记成立一、公司注册登记成立基本程序1、名称预先核准(县工商局/市工商局)2、银行开户(临时帐户,一般选择工行或者建行)3、验资(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4、工商所或工商局登记科预核5、工商局登记6、公安局刻制印章(公章、财务章、法人章、合同专用章)7、质监局办理机构代码证8、国税登记9、地税登记10、办理公司基本帐户二、公司注册登记需要提供的材料1、股东为自然人的需要提供所有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2、股东为企业的需要提供该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件、法人身份证件、公司介绍(全部为复印件上加盖公章)3、拟成立公司会计人员的会计证和身份证复印件4、拟成立公司的名称(一般准备两个及以上)5、拟成立公司的股东组成、投资比例6、拟成立公司的股东会成员任命书7、拟成立公司的公司章程8、拟成立公司的公司董事会决议9、拟成立公司的公司住所使用证明(租赁房屋的提供租赁协议、房产证复印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10、以燃气项目注册登记时提供特许经营协议第二阶段:项目的立项项目的立项阶段包括项目申请报告(可研报告)的评审、立项申请等。

项目申请报告要经过评审(由当地建设局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对项目申请报告(可研报告)的可行性进行评审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研报告的可行性要通过项目实施地的地方政府论证),在通过论证后方可报地方政府和发改委进行立项。

在项目立项前,要提供经评审后的环评报告。

一、规划选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由规划局办理。

所需资料: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所在镇、建管所签意见并加盖公章);2、意向选址位置的1:500或1:1000地形图两份(标出用地范围);3、在已有土地上翻、扩建项目,需提供土地使用证复印件;4、规划要求提供的其它相关资料。

涉及产业政策的要符合城市规划和标准规范中消防、环保、安全要求,同时主管部门、专家、建委、规划、消防、环保、设计到现场定点并提出审核意见。

申报燃气及天然气项目建设政府审批手续基本程序

申报燃气及天然气项目建设政府审批手续基本程序

? 项目核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延期开工建设的决定,并 出具相应文件。
? 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 在2年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照规定向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的,项目核准文件或同意项目变更 决定自动失效。
三、要点与提示
核准与备案
项目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核准机关 提出变更申请: (一)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 (二)投资规模、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发生较大变化的; (三)项目变更可能对经济、社会、环境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四)需要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其他重大情形。
? (三) 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的其他相关手续。
三、要点与提示
3
核准流程(加气站)
? 项目单位持项目申请报告书、用地预审意见批复、项目选址意见、向县发 改委申报项目核准。
告报请申目项
? 县发改委预审通过后,向市发改委转报核准申请。
? 市发改委将材料上报省能源局进行项目合规性审查。
? 合规性审查通过后,市发改委核准批复。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城市国有土 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22号) 》、《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江西省建设 项目城市规划行政许可规程》
定审案方计设划规
三、要点与提示 2
提交材料清单
? (一)《规划设计方案审定申请表》; ?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不占用土地的管线类项目除外); ? (三)建设工程(建筑、市政)规划设计方案及其电子文档; ? (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燃气工程专项规划》 ? 一般由当地规划局或燃气企业代规划局委托设计院编制完成,规划

管道燃气审批程序

管道燃气审批程序

管道燃气审批程序 The document was finally revised on 2021关于规范管道燃气建设手续办理的通知为进一步加强管道燃气建设手续办理工作,本着“合法、依规、有序推进”的原则,根据相关程序规范要求,制定管道燃气建设手续办理流程。

一、前期批准阶段企业准备建设管道燃气的申请报发改委审批(县区内的由县级发改委审批,跨县的由市级发改委审批,跨市的由省级发改委审批)二、开工前的准备阶段(一)立项1.待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企业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管道燃气的初步设计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通过专家评审后到发改委办理立项,取得《关于XX项目建议书的批复》(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1.持《项目核准书》、《选址意见书》以及站区规划文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到市规划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环评、安评、消防以及水土保持等(可同时进行)1.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制作《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并报市安监局审批、备案2.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制作《项目环境评价报告》并报环保局审批、备案3.到消防部门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4.通过第三方机构,到对应的政府部门办理节能评估、压覆矿产、水土保持、林业砍伐权、公路通过权、地质灾害、职业健康、文物保护、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手续。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持安评、环评以及第三方机构协助办理的节能评估等手续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五)建筑施工许可证持消防设计评审意见以及市建设局批复的《施工设计审查意见》到建设局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六)压力管道安装告知手续持压力管道质量证明书、安装许可证到市监局办理告知手续三、竣工验收阶段(一)建设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进行竣工验收。

(二)办理安评、环评、消防等验收手续1.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制作《安全评价验收报告》,并报安监局备案、批复。

2.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制作《环境评价验收报告》,并报环保局备案、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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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管道燃气项目审查及燃气经营许可审批
规范流程及材料解析
一、审查审批权限
项目审查及燃气经营许可审批,均由县市区初审,市市政局复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

二、审查审批依据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2、《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
3、《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4、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商总局《关于加强燃气经营企业设立和许可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建燃热字〔2011〕18号)
5、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燃气经营企业经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建燃热字〔2011〕23号)
6、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全省燃气经营管理程序和工作流程的通知》(鲁建燃热字〔2011〕26号)
三、项目审查规定
(一)流程
1、由项目拟建企业向所在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提报项目建设申请,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转报市市政局。

2、市行政服务中心市政局窗口统一受理项目申请,并当场查验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若申报材料存在明显缺项,应当场退回,并向申报人说明情况;若资料基本完整,应当场受理并转送市燃热办进行审查。

材料审查不合格的,由市政局窗口反馈审查意见;审查合格的,应及时安排现场勘查。

3、现场勘查不合格的,市政局窗口反馈现场勘查意见;现场勘查合格的,由市燃热办提出复审意见报市政局,市市政局转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申报材料
1、燃气工程项目报建申请表。

由建设单位填报,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签署初审意见并盖章确认。

2、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转报项目建设申请的文件。

3、具备资格的规划、设计、工程咨询单位出具的项目建议书或可研报告。

主要内容包括:拟建工程投资主体、资金筹措、市场分析、经营策略、开竣工时间、安全措施等。

4、申报项目符合当地燃气规划的证明材料。

经当地政府批准实施的燃气专项规划,且项目必须符合规划要求;当地规划部门出具的适合建设相应燃气项目的意见;用地手续或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可以办理用地手续的意见。

5、所在县市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为该项目划定经营区域的支持性文件。

项目经营区域必须有明确界限,若辖区内已有其他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确保新设项目的经营区域与原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的经营区域无交叉。

6、工商营业执照。

已设立企业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新设立企业提供工商预登记。

企业注册资金与项目规模相适应,其中,供气规模大于10万户或日供气50万立方米以上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人民币;供气规模大于3万户或日供气10万立方米以上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000万人民币;供气规模小于3万户,日供气10万立方米以下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0万人民币;
7、企业验资报告。

实收资本额应与项目规模相适应。

8、气源保障证明。

与中石油、中石化等上游气源单位直接签订的供气协议书等。

9、企业章程。

企业章程应与项目安全管理情况相适应。

10、办公场所证明。

产权证书或租赁证明均可。

11、法人授权书、管理层人员任命文件。

12、管理层安全技能考核证书。

法人代表、董事长、总经理、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必须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安全技能培训并考核合格。

13、专业技术职称证书。

燃气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相关专业指石油化工、机电、土建、安全管理、计算机等),其中工程师不少于5人,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签订劳动合同。

14、环境影响报告表。

15、安全预评价报告。

四、燃气工程安全和质量监管
(一)流程
在工程开工前和施工期间,由工程所在地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对工程准备情况和施工组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检查内容
1、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3、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资质;
4、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5、施工质量和安全保障措施;
6、建设资金落实情况。

五、燃气经营许可审批规定
(一)流程
1、燃气企业向项目所在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提出燃气经营许可申请,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转报市市政局。

2、市行政服务中心市政局窗口统一受理项目申请,并当场查验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若申报材料存在明显缺项,应当场退回,并向申报人说明情况;若资料基本完整,应当场受理并转送市燃热办进行审查。

材料审查不合格的,由市政局窗口反馈审查意见;审查合格的,应及时安排现场勘查。

3、现场勘查不合格的,市政局窗口反馈现场勘查意见;现场勘查合格的,由市燃热办上报市政局,市市政局提出复审意见并转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申报材料
1、《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申请表一式三份,由申报单位填报,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签署初审意见并盖章确认。

2、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转报经营许可申请的文件。

3、申报项目符合当地燃气规划的证明材料。

经当地政府批准实施的燃气专项规划,且拟建项目必须符合规划要求。

4、所在县市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为该项目划定经营区域的支持性文件。

项目经营区域必须有明确界限,若辖区内已有其他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确保新设项目的经营区域与原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的经营区域无交叉。

5、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该项目的审查批文。

6、工商营业执照。

已设立企业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新设立企业提供工商预登记,注册资金应与项目规模相适应。

7、企业验资报告。

实收资本额应与项目规模相适应。

8、企业章程和经营方案。

经营方案包括经营策略(用户手册、业务流程、收费标准、投诉受理处置等)、发展规划计划、服务规范等。

9、办公场所和经营场所证明。

办公场所提供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经营场所提供门站土地使用证。

10、气源保障证明。

与中石油、中石化等上游气源单位直接签订的用(供)气协议书等,其中,采用人工煤气、沼气提纯等人工燃气供气的企业,应提供气源质量检测报告和认可批文。

11、法人代表、董事长、经理、副经理、安全部门负责人等管理层人员任职文件。

12、管理层人员资格证书。

法人(或者其授权负责人)、董事长、经理、分管
安全副经理、分管技术副经理、各部门负责人的职位、职称、安全技能考核合格证书。

13、专业技术人员证明。

有与项目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和持证上岗人员。

1)供气规模大于10万户或日供气50万立方米以上的,应有燃气及相关专业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20人。

其中,工程师以上职称不少于15人(高级职称3人),会计师以上职称财务人员2人,具备资格的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备抢险抢修人员不少于10人。

2)供气规模大于3万户或日供气10万立方米以上的,应有燃气及相关专业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工程师以上职称不少于10人(高级职称2人),会计师以上职称财务人员2人,具备资格的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具备抢险抢修人员不少于10人。

3)供气规模小于3万户或日供气10万立方米以下的,应有燃气及相关专业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工程师以上职称不少于5人(高级职称1人),会计师以上职称财务人员1人,具备资格的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备抢险抢修人员不少于5人。

14、工程设计图纸、施工、监理资料。

15、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由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联合签署。

16、燃气、建设管理部门出具的工程备案文件。

17、工程规划、建设批文。

其中,燃气门站办理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市政管线办理规划许可证或规划选址意见书、施工许可证或燃气工程开工报告。

18、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明。

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行业资质证书中注明的业务范围内容为准。

19、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质检报告。

20、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报告。

21、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竣工验收安评报告。

2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文件。

23、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巡检、运行、抢修等安全技术岗位操作规程,抢险车辆及设备名录。

24、切实可行的事故应急抢险预案。

2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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