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规定修订版
《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释义

《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释义第一章总则总则是对《条例》的立法宗旨、适用范围、主管部门、政府职责和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在燃气安全方面的责任和义务方面的规定,是本《条例》基本价值取向、总体思路的集中体现。
其基本内容统领其他各章,其精神贯穿本《条例》始终。
第一条为加强燃气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燃气管理立法宗旨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一、立法宗旨立法宗旨,也称立法目的,是指特定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通过制定或者认可反应统治阶级意志,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以达到维护国家利益和公民个人利益的意图。
本《条例》立法宗旨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切实加强燃气管理燃气是现代城市必不可少的基础设施之一,与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息息相关。
近几年来,我省燃气事业获得长足的发展。
目前,全省共有19个城市有管道煤气,10多个城市发展了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在城乡得到普遍发展应用,全省共有2000多家液化气站点。
据初步统计,全省仅48个设市城市的用气人口户数就近500万户。
燃气事业的发展对优化城乡能源结构,改善城乡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
当前,我省燃气管理也还存在一些问题,集中反映在两个方面:一是市场行为比较混乱。
1997年8月22日,省政府发布了《山东省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2号),该办法的颁布实施,对加强行业管理,保障燃气事业健康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化和发展,原省政府规章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
近几年来,燃气事业作为公用事业,政府包办的体制已经完全打破,市场化进程明显加快,市场竞争十分激烈。
由于受利益驱动的影响,短期行为、违规建设、违规经营等现象在建设运营过程中十分突出。
原省政府规章管理覆盖面不足,缺少对市场管理的硬性规定,可操作性不强,特别是缺少行政强制和处罚措施,燃气市场监管力度不足,管理部门对各类市场主体的违规行为,难以有效地进行制止和处罚,致使大量安全隐患虽经查处,但不能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甚至有些重大隐患,多次督查,仍不能彻底整改。
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

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证件核发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称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第四条燃气经营许可证按照燃气经营规模和类别实行分级审批。
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必须取得省、设区的市、县(市、区)燃气管理部门颁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第五条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CNG加气母站、LNG储配加气站经营企业,以及中央驻鲁企业、名称冠以“山东或齐鲁”等字样的燃气经营企业,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批发证。
前款规定外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CNG常规站及子站、LPG加气站、液化石油气储配灌装站,以及其他各类燃气供应站点的燃气经营企业,由设区的市燃气管理部门审批发证。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由县(市、区)燃气管理部门审批发证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经营企业在许可证规定的经营区域范围外设立的瓶装供应站、加气站、各类瓶组气化站等站点和单位为内部生产设立的各类供气站必须取得站点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颁发的《燃气(供应站)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燃气供应活动。
设区的市燃气管理部门颁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15日内,将批准文件、已签署意见的许可证申请表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设区的市、县(市、区)燃气管理部门颁发《燃气(供应站)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20日内将批准文件、许可证申请表经设区市燃气管理部门汇总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第七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释义

《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释义第一章总则总则是对《条例》的立法宗旨、适用范围、主管部门、政府职责和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在燃气安全方面的责任和义务方面的规定,是本《条例》基本价值取向、总体思路的集中体现。
其基本内容统领其他各章,其精神贯穿本《条例》始终。
第一条为加强燃气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燃气管理立法宗旨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一、立法宗旨立法宗旨,也称立法目的,是指特定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通过制定或者认可反应统治阶级意志,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以达到维护国家利益和公民个人利益的意图。
本《条例》立法宗旨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切实加强燃气管理燃气是现代城市必不可少的基础设施之一,与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息息相关。
近几年来,我省燃气事业获得长足的发展。
目前,全省共有19个城市有管道煤气,10多个城市发展了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在城乡得到普遍发展应用,全省共有2000多家液化气站点。
据初步统计,全省仅48个设市城市的用气人口户数就近500万户。
燃气事业的发展对优化城乡能源结构,改善城乡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
当前,我省燃气管理也还存在一些问题,集中反映在两个方面:一是市场行为比较混乱。
1997年8月22日,省政府发布了《山东省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2号),该办法的颁布实施,对加强行业管理,保障燃气事业健康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化和发展,原省政府规章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
近几年来,燃气事业作为公用事业,政府包办的体制已经完全打破,市场化进程明显加快,市场竞争十分激烈。
由于受利益驱动的影响,短期行为、违规建设、违规经营等现象在建设运营过程中十分突出。
原省政府规章管理覆盖面不足,缺少对市场管理的硬性规定,可操作性不强,特别是缺少行政强制和处罚措施,燃气市场监管力度不足,管理部门对各类市场主体的违规行为,难以有效地进行制止和处罚,致使大量安全隐患虽经查处,但不能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甚至有些重大隐患,多次督查,仍不能彻底整改。
《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释义

《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释义第一章总则总则是对《条例》的立法宗旨、适用范围、主管部门、政府职责和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在燃气安全方面的责任和义务方面的规定,是本《条例》基本价值取向、总体思路的集中体现。
其基本内容统领其他各章,其精神贯穿本《条例》始终。
第一条为加强燃气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燃气管理立法宗旨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一、立法宗旨立法宗旨,也称立法目的,是指特定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通过制定或者认可反应统治阶级意志,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以达到维护国家利益和公民个人利益的意图。
本《条例》立法宗旨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切实加强燃气管理燃气是现代城市必不可少的基础设施之一,与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息息相关。
近几年来,我省燃气事业获得长足的发展。
目前,全省共有19个城市有管道煤气,10多个城市发展了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在城乡得到普遍发展应用,全省共有2000多家液化气站点。
据初步统计,全省仅48个设市城市的用气人口户数就近500万户。
燃气事业的发展对优化城乡能源结构,改善城乡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
当前,我省燃气管理也还存在一些问题,集中反映在两个方面:一是市场行为比较混乱。
1997年8月22日,省政府发布了《山东省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2号),该办法的颁布实施,对加强行业管理,保障燃气事业健康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化和发展,原省政府规章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
近几年来,燃气事业作为公用事业,政府包办的体制已经完全打破,市场化进程明显加快,市场竞争十分激烈。
由于受利益驱动的影响,短期行为、违规建设、违规经营等现象在建设运营过程中十分突出。
原省政府规章管理覆盖面不足,缺少对市场管理的硬性规定,可操作性不强,特别是缺少行政强制和处罚措施,燃气市场监管力度不足,管理部门对各类市场主体的违规行为,难以有效地进行制止和处罚,致使大量安全隐患虽经查处,但不能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甚至有些重大隐患,多次督查,仍不能彻底整改。
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23年修订版)

2023年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燃气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工程建设、经营、使用、设施保护和燃气器具的销售、安装与维修,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省、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逐步普及燃气使用,推广清洁能源,促进燃气科技进步,提高燃气管理水平。
第五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燃气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提高全民燃气安全意识,积极防范各种燃气事故的发生。
教育、新闻媒体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开展燃气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
第六条燃气经营企业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并对用户安全使用燃气进行指导。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燃气安全用气规则,确保使用安全。
第二章规划与工程建设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等部门编制燃气专项规划,按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需要变更燃气专项规划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八条进行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新建、改建、扩建大型建设项目的,应当按照燃气专项规划和城市详细规划,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专项规划,并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审查同意后,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条从事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燃气工程。
第十一条燃气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定,确保燃气工程质量。
第十二条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
燃气许可经营管理办法【新】

第一条为规范燃气经营活动,保障燃气安全,促进燃气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供应站)经营许可证,实施对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第四条燃气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
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必须取得省、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并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第五条设区市、县(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储罐总容积在400立方米以上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CNG加气母站、LNG生产储配及LNG加气站等经营企业,由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由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发证。
中央驻鲁企业、名称冠以“山东或齐鲁”等字样的燃气经营企业,必须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查同意并申领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CNG常规站及子站、LPG加气站、总储罐容积在400立方米以下的瓶装液化石油气储配充装站,以及其他各类燃气供应站点的经营企业,均由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15日内,将批准文件、已签署意见的许可证申请表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第六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已经法定程序审批的当地《城镇燃气发展专项规划》的要求,管道燃气企业应当有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镇燃气发展专项规划》划定并以规范性文件公布的管道燃气经营区域范围;(二)有稳定和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一、引言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和加强山东省燃气行业的经营活动,保障公众的安全和利益而制定的。
本文档旨在提供给燃气企业和相关利益相关者了解和遵守相关法规的指导。
二、目的和范围本文档的目的是确保山东省燃气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为燃气经营者提供一个明确的管理框架。
本文档适用于在山东省境内从事燃气生产、供应、储存、运输、销售及相关活动的各类企业、机构和个人。
三、许可申请和审批1. 燃气经营者必须按照山东省相关法规要求,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许可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燃气经营者的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2)燃气生产设备和供应、储存、运输、销售设施的情况;(3)燃气经营者的人员结构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资质;(4)燃气经营者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5)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和承诺书。
2. 行政主管部门对燃气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审批,审批程序按照相关法规规定进行。
审批结果将由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燃气经营者。
3. 燃气经营者获得许可后,应当及时将许可证件张贴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并向相关部门备案。
四、许可期限和终止1. 燃气经营许可的有效期为5年,许可期满前,燃气经营者应当提前90天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续期。
2. 燃气经营者在许可期限内,如有变更,应当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3. 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对燃气经营者的许可进行暂停或吊销。
五、监督管理1. 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燃气经营者进行监督管理,包括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等方式。
2. 燃气经营者应当配合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提供必要的相关资料和设备。
3. 行政主管部门对燃气经营者的违规行为,将依照相关法规予以相应的处罚。
六、违规行为和处罚1. 燃气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生以下违规行为之一的,将依法受到相应的处罚:(1)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事实情况;(2)未按规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3)未按规定的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对设施及设备进行维护和检修;(4)未按规定履行保障用户权益的义务;(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违规行为。
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1)

印发《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有关市行业主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规范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加强燃气经营市场监管,结合《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和我省实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研究修定了《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认真履行燃气经营许可职责。
国家实行严格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制度,是国务院以行政法规的形式,赋予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一项非常重要的行政审批职能,也是政府对燃气行业实施行政管理的一项重要管理手段。
本《办法》规定,燃气经营许可,实行县市、设区市、省三级审查,设区市、省两级审批,各地必须严格遵守层级审查、审批制度。
任何地方不得越级、越权审批。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的经营许可,必须报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批,有利于从全省全局的角度,平衡全省燃气空间发展格局和行业结构,有利于燃气企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有效避免企业设立过多过滥。
本《办法》将燃气专项规划和依据燃气专项规划划定的经营区域,作为企业经营许可的前置条件,就从制度上把燃气经营企业的经营行为,锁定在一定的区域和范围以内,防止和避免燃气企业经营范围相互交叉、相互扯皮、争抢地盘等恶性、无序竞争现象的发生,从源头上杜绝燃气安全隐患。
经营区域划分要讲究科学合理,要有一定规模效益,不准划得过小、过碎。
一个区域内只能由一家企业经营,不得设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企业,企业之间的经营区域、管网不得相互交叉;已经形成交叉的,必须限期整改,不整改的,任何企业都不得办理经营许可;已经办理了经营许可的,要立即取消和收回。
原来各地已审批的燃气经营企业,凡规模过小、发展较慢、经营不善、有安全隐患、屡次发生安全事故的,能合并的合并,不能合并的,一律撤销。
除了以天然气作为生产原料可以实行直供外,其他一律不得设立直接对用户直供的直供燃气企业,天然气一律进入城市燃气管网,实行统一调配、统一供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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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规定修订版IBMT standardization office【IBMT5AB-IBMT08-IBMT2C-ZZT18】淄博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文件淄公燃发〔2011〕128号关于转发省住建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各区县、高新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各燃气经营企业:现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燃热字〔2011〕1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做好贯彻执行。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原《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对燃气经营许可的范围、条件等做出了调整,进一步提高了经营许可门槛,特别是对企业人员从业资格、企业注册资本金等方面有了更高的要求,明确了燃气经营许可就位与换证工作的要求和时限。
各燃气经营企业要提高认识,切实增强燃气经营许可就位与换证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对照新《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认真自查,达不到新标准要求的要抓紧补充、就位,并按照新《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等要求于4月底前向当地燃气管理部门报送经营许可资料,办理燃气经营许可就位与换证工作。
各区县、高新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好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经营企业的许可就位与换证工作,把握好新《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条件和具体要求,仔细审查、严格把关,于5月10日前将相关资料和审查意见报市公用局审批。
按照省厅要求,燃气经营许可就位与换证工作结束后,未换领新《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原许可证书一律作废,不得再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附件: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八日主题词:燃气许可管理办法通知淄博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办公室 2011年4月18日印发共印10份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燃热字[2011]10号)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有关市行业主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规范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加强燃气经营市场监管,结合《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和我省实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研究修定了《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认真履行燃气经营许可职责。
国家实行严格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制度,是国务院以行政法规的形式,赋予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一项非常重要的行政审批职能,也是政府对燃气行业实施行政管理的一项重要管理手段。
本《办法》规定,燃气经营许可,实行县市、设区市、省三级审查,设区市、省两级审批,各地必须严格遵守层级审查、审批制度。
任何地方不得越级、越权审批。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的经营许可,必须报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批,有利于从全省全局的角度,平衡全省燃气空间发展格局和行业结构,有利于燃气企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有效避免企业设立过多过滥。
本《办法》将燃气专项规划和依据燃气专项规划划定的经营区域,作为企业经营许可的前置条件,就从制度上把燃气经营企业的经营行为,锁定在一定的区域和范围以内,防止和避免燃气企业经营范围相互交叉、相互扯皮、争抢地盘等恶性、无序竞争现象的发生,从源头上杜绝燃气安全隐患。
经营区域划分要讲究科学合理,要有一定规模效益,不准划得过小、过碎。
一个区域内只能由一家企业经营,不得设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企业,企业之间的经营区域、管网不得相互交叉;已经形成交叉的,必须限期整改,不整改的,任何企业都不得办理经营许可;已经办理了经营许可的,要立即取消和收回。
原来各地已审批的燃气经营企业,凡规模过小、发展较慢、经营不善、有安全隐患、屡次发生安全事故的,能合并的合并,不能合并的,一律撤销。
除了以天然气作为生产原料可以实行直供外,其他一律不得设立直接对用户直供的直供燃气企业,天然气一律进入城市燃气管网,实行统一调配、统一供气。
各级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一定要从保民生、促发展、保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燃气经营许可制度,认真履行职责,正确行使经营许可权利,对保障燃气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用好权,慎用权,切勿乱用权,严防燃气管理和燃气安全漏洞。
二、严格把关,切实抓好燃气经营许可就位和换证工作。
本《办法》对燃气经营许可的范围、条件、标准、审查审批程序等都做了适当调整,提高了经营许可门槛,全省所有燃气经营企业必须严格遵守执行。
本《办法》对企业从业人员的专业和从业资格有了更高的要求,除了要求企业主要技术人员要拥有燃气方面专业知识外,企业的法人、董事长、经理、分管安全及技术的副经理、部门负责人,以及从事安全管理、抢险抢修等关键岗位的作业人员,必须拥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山东省燃气行业安全管理技能考核合格证书》。
现有的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和供应许可证的企业,要对照本《办法》,本着“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抓紧补充、就位。
凡已具备新标准条件的、能够马上就位的,要按照程序抓紧办理新的许可手续,换领新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凡暂不具备新标准条件的、不能马上就位的,可暂缓就位,暂缓就位的时间不得超过2个月;到期仍达不到新标准条件的,一律取消经营许可资格。
就位和换证要与今年的燃气经营许可年检工作相结合一并进行。
就位和换证后,原许可证书一律作废,由省燃气主管部门收回统一销毁。
全省就位和换证工作从4月11日开始,到7月11日结束。
三、强化管理,从严把握燃气经营许可审批权。
对于新申报的燃气经营许可的企业,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程序、时限、条件进行审查审批,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改变审批权限、许可条件、程序等擅自审批,严禁越权审批,严禁给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及其供应站颁发经营许可证。
省厅将加强督查,发现违反本《办法》擅自颁证的行为,将严厉查处,对有关责任人将依法予以追究责任。
四、加强领导,扎实稳妥地抓好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实行燃气经营许可制度,是国家对从事燃气经营企业进行有效管理的重要手段。
燃气经营许可标准条件等,是燃气经营企业必须严格遵守的行为准则。
各级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行使政府管理职能,加强对燃气经营企业的管理,主要是通过运用燃气经营许可的手段和方式来实现。
为此,各级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该予以高度重视,切实用好这项行政管理职能。
要组织广大干部职工认真学习本《办法》,深刻领会本《办法》的精神实质,把握好本《办法》所明确的标准条件和具体要求,落实到具体工作中去。
要建立严格的审查审批程序,层层严格把关,确保每件许可事项都能靠得住,经得起考验。
燃气安全事关民生、事关全局,一定要把燃气安全的检查监督作为燃气经营许可日常管理的重中之重,狠抓落实,不得懈怠,使燃气在我省社会经济发展、低碳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
二〇一一年四月一日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燃气经营活动,保障燃气安全,促进燃气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供应站)经营许可证,实施对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第四条?燃气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
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必须取得省、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并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第五条 ?设区市、县(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储罐总容积在400立方米以上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CNG加气母站、LNG生产储配及LNG加气站等经营企业,由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由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发证。
中央驻鲁企业、名称冠以“山东或齐鲁”等字样的燃气经营企业,必须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查同意并申领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CNG常规站及子站、LPG加气站、总储罐容积在400立方米以下的瓶装液化石油气储配充装站,以及其他各类燃气供应站点的经营企业,均由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15日内,将批准文件、已签署意见的许可证申请表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第六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已经法定程序审批的当地《城镇燃气发展专项规划》的要求,管道燃气企业应当有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镇燃气发展专项规划》划定并以规范性文件公布的管道燃气经营区域范围;(二)有稳定和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有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的供气协议书或供气意向书;(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存、输配、充装燃气的设备和燃气计量、消防、安全保护装置等设施;(四)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本金:1、从事管道燃气经营的企业,供气规模10万户以上或日供气50万立方米以上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供气规模3万户以上或日供气10万立方米以上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000万元;供气规模3万户以下或日供气低于10万立方米的企业,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0万元;2、从事LNG生产(加工)、储配的燃气经营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3500万元;3、从事CNG加气母站经营的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2500万元;4、从事LNG加气站、CNG常规站及加气子站经营的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1000万元;5、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的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200万元;(五)企业法人代表(或者授权负责人)、董事长、经理,分管工程技术和安全生产管理的企业副经理、部门负责人和管理人员,以及从事运行、维护和抢险抢修等关键岗位的人员必须经专业技术培训,并按照有关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山东省燃气行业安全管理技能考核合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六)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七)有完善的企业管理、安全管理制度,有健全的经营方案,有完备的事故抢险抢修预案,具备燃气事故抢险抢修能力,配备必要的抢险抢修设备机具,管道燃气企业必须根据经营规模配备专用抢险抢修车辆;(八)有与燃气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燃气运行管理和作业人员:1.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的管道企业,必须有燃气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工程师以上职称不少于15人(高级职称3人),会计师以上职称财务人员2人,具备资格的管理和作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备作业资格的专门抢险抢修人员不少于1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