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最新)

吉林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最新)
吉林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最新)

关于印发《吉林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建办〔2010〕101号

各市(州)房产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公用局、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房产局、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财政局:

为了规范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管理和使用,发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作用,保证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和正常使用,结合我省实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省财政厅共同制定了《吉林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吉林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吉林省物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管理、使用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物业专项维修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业主区分所有的房屋,业主应按规定缴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三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实行统一归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者决策、政府监管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管理、使用进行指导和监督。

市(州)、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管理、使用进行指导和监督。市(州)、县(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管单

位)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管理、使用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缴存

第五条符合《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办法》规定的新建房屋(含商品房屋、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棚改回迁房、廉租住房),由业主按照所拥有房屋的建筑面积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首期交存的标准为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8%。

第六条设电梯的房屋,另由建设单位按照业主拥有房屋专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三十元,一次性交存属业主所有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电梯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第七条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缴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代管单位统一管理。

第八条新建房屋首次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买卖合同备案时,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代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待房屋交付时凭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向业主收取。建设单位应当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向购房人说明,并将该内容约定为合同条款。未售出的房屋(含物业管理用房等配套用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交存。

第九条公有住房房改时,售房单位在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前,按照房改部门出具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缴存通知中的数额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代管单位应当向交存人出具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

第十条已经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制度的区域,房屋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时要审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票据,没有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票据的不予进行房屋权属登记。

第十一条业主账面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规定首次应缴存数额百分之三十的,业主应当及时续筹。续筹后账面应当不少于规定的首次应缴存数额。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具体续筹工作,由业主大会、房屋管理单位或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下列资金应当转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

(一)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增值收益扣除管理成本后的余额。(二)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所得收益,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三)住宅公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

(四)其他应计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收益。

第三章管理

第十三条代管单位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十四条代管单位应当与专户银行共同开发利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信息化管理系统,以物业管理区域为核算单位,按栋建账、核算到户,建立业主分户明细账,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缴存、使用、结存和查询等环节统一管理。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查询系统,实行一户一卡制,业主可以随时查询分户账中资金数额。

第十五条业主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查询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代管单位申请重新复核。代管单位应当自收到业主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十六条代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会计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

代管单位在接受业主委员会查询时,应当书面提供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缴存等情况。

第十七条在保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代管单位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闲置资金用于购买一级市场国债和在专户银行组合存款,但不得用于其他投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自存入专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缴存当年按银行同期活期利率计息;次年未发生使用的,按银行同期一年期定期利率计息;超过一年未发生使用的,按单位存款相应期限档次利率计息;发生使用的年度,按银行同期活期利率计息。

第十九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费用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增值收益中列支,并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分账核算。

第二十条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时,如双方没有约定,其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户余额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转移过户,征收拆迁除外。第二十一条因拆迁、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房屋灭失的,相关业主应当持注销房屋所有权证的证明、本人身份证向代管单位申请办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户注销手续,并提取账户剩余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四章使用

第二十二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全体业主或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比例共同分摊。一般包括: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共有的道

路、绿地、路灯、沟渠、池、井、垃圾箱(房)、公益性文体设施、物业服务用房、闭路电视监控系统、附属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单幢房屋内相关业主共有的外墙面、屋面、落水管等。单幢房屋涉及一个单元的门厅、楼梯间、电梯、电梯间、走廊通道、照明、消防设施等。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人为损坏,无法明确责任人的,维修费用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四条房屋自然损坏,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按以下原则区分分摊:

(一)单幢房屋整体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由单幢房屋的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比例共同分摊。(二)单幢房屋涉及一个单元的维修,由单元内的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专有部分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分摊;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元的维修,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元内的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专有部分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分摊。

(三)单幢房屋涉及外墙面的维修,由各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专有部分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分摊。

(四)属全体业主共有的物业用房等房屋维修,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由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专有部分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分摊。

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决定,或者维修涉及范围内相关业主另有约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分摊的,从其决定或者约定。利用房屋从事经营活动的,是否需要增加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分摊比例,由业主规约或者维修涉及范围内相关业主约定。

第二十五条未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者已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制度,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余额不足,发生应分摊维修费用的,由维修涉及范围内共有或者共用关系的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承担。

第二十六条未售出的房屋维修,由建设单位或产权单位按照房屋专有面积的比例分摊维修费用。

第二十七条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向代管单位提出申请;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二十八条向代管单位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书;

(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

(三)相关业主同意实施使用方案的书面决议;

(四)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关于上述材料真实性的证明。

第二十九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应当包括维修项目基本情况、施工预算、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分摊清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不足时的工程款补足方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内容。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应当经专有部分占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

金物业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人数三

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

使用方案和相关业主同意实施使用方案的书面决议应当在物业管理

区域和维修项目的显著位置公示7天。

第三十条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维修工程的预结算编制与审核、施工监理费用明细分摊等,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可以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中介机构代理。

中介机构代理费用,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三十一条代管单位对申请材料做书面审查。

对符合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内容和规定程序形式条件的,代管单位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划拨。

不符合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内容和规定程序形式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原因或者书面要求申请人修正或者补正。

第三十二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组织相关业主实施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监督工程施工,组织竣工验收。社区居民委员会对维修过程实施监督。

未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组织相关业主实施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监督工程施工,组织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材料应当交代管单位备案。

第三十三条下列费用不得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排水、供电、燃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养护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承担的保修期内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用。

(三)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从物业服务费用中支出的日常维修养护费用。

(四)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属于人为损坏,由责任人承担的修复费用。

第三十四条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材料,由代管单位存档备案。

第三十五条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施行前,未按规定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的,业主应当依法召开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规定向代管单位提请补建,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缴存至专户银行。

第三十七条建制镇多产权商品房屋,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吉林省财政厅共同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物业维修专项资金使用的操作流程

物业维修专项资金使用的操作流程根据《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辖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进一步规范政府代管部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特制订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操作程序。 一、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一般操作程序 1、出具委托书(附一)。 小区业主委员会出具把小区内需要维修的物业项目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相应手续的书面文件。 2、提出维修计划和资金使用方案。 由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小区内的物业使用状况,提出小区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计划及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包括实施项目和资金使用预算)。 3、公告(附二)。 在小区内以公告的形式把维修改造计划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告知全体业主,采取召开业主大会方式的,要告知召开业主大会的时间和地点;采取征询意见方式的,告知征询业主意见的时间计划。 4、召开业主大会或征询意见。 召开业主大会或征询业主意见时,要求业主填写《小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征询意见表》(附三),业主在《小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征询意见表》中明确对维修的项目和金额是否同意,并在表格相应栏内签名或盖章。 5、汇总意见。 《小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征询意见表》征求意见后回收汇总,计算出各个维修项目的同意率和不同意率,并填写《小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征询意见情况汇总表》(附四)、《小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征询意见结果汇总表》(附五)。公示(附六)。 将以下材料在小区内公示7天:①委托书;②维修改造计划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③《小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征询意见情况汇总表》、《小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征询意见结果汇总表》。公示时将公示上墙资料拍照归档。

吉林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doc

2019年吉林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 新版) 吉林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 随着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力度不断深化,房屋的所有权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公有住房逐渐转变成个人所有。原来的公房管理者与住户之间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也逐渐演变为物业管理企业与房屋所有权人之间服务与被服务关系。那么2018年吉林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什么?整理了以下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吉林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市政公用、公安、环境保护、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条例》第五条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履行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职责。 第三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成员中业主代表人数,不得少于筹备组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 筹备组成员不得作为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

不履行业主义务、欠缴物业服务费的业主,不得作为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 第四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或者表决事项,应当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将征求意见材料送达每一位业主;无法送达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凡须投票表决的,表决意见应当由业主本人签名。 第五条 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应当在3日内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召集会议的,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业主委员会其他委员召集会议。 第六条 业主委员会不履行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临时会议职责或者不组织业主对某一管理事项进行表决的,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召开会议或者表决;逾期未召开会议或者未表决的,物业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可以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监督下,组织召开会议或者组织表决。 第七条 业主大会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50%,不能依法履行职责时,物业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可以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行的业主委员会职责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doc 10)

资金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具体实施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工作。 第二章交纳 第六条首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以购房款总额为基数,分别按照下列比例交纳: (一)未配备电梯的,按照1%的比例交纳; (二)配备电梯的,按照2%的比例交纳; 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单位自用或者出租的住宅物业以及与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未配备电梯的,由建设单位按照同期同类商品房售房价款1%的比例交纳;配备电梯的,按照2%的比例交纳。与住宅楼结构不相连的非住宅物业,按照1%的比例交纳。 第七条首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应当在办理物业权属登记时交纳。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单位自用或者出租的物业,其首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物业权属登记时交纳。 第八条首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收取。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收取单位收取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当向交纳人出具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 第九条一幢房屋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低于首次交纳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30%时,该幢房屋的业主应当续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业

主续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有困难的,经所在单位证明,可由业主或者其配偶申请提取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续筹的标准和方案由业主委员会拟定,提交业主大会决定后,由业主委员会具体实施。 第十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收益,在扣除物业管理企业代办费用后,应当将所得收益的70%纳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但业主大会另作决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物业管理企业代办费用,由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三章管理 第十一条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标选择商业银行,设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专户。 业主交纳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中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立账户,并按幢设置明细账目。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当自存入专户之日起结息到户,记账到户。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收取单位查询所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交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名单和金额,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业主未交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交纳。 第十三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户的账目管理,由业主委员会负责,业主委员会可以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负责具体管理。

长春市物业管理条例

长春市物业管理条例 《长春市物业管理条例》已由长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 0 0 7年1 0月3 1日通过,经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 0 0 7年1 1月3 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 0 0 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服务管理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政府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各类房屋及其公共部位、公用设施设备。 本条例所称共有部位,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业主共有的公共门厅、楼梯间、电梯间、管道井、设备间、值班保安室、物业服务用房、公共停车位、户外墙面、屋面、道路、场地、绿地等部位。 本条例所称公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业主共有的电梯、楼道照明设施、小区道路照明设备、安全防范智能系统、避雷装置、单元防盗门等设施设备。 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即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权利人;或者房屋竣工并已交付使用,已订立房屋买卖合同但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合法买受人。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共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取得相应资质并从事物业服务经营的企业法人。 第五条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管 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辖区内物业服务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建设、规划、民政、价格、园林、环保、市容环卫、行政执法、公安、工商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服务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组织、协助本辖区内的业主依法设立业主大会,并直到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 社区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长春市物业专项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长春市物业专项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物业专向维修资金的缴存和规定管理,保障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维修、更新、改造,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及《长春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综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管理、使用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为本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市财政部门负责对物业专项资金的缴存、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管理、及使用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指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的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产权人,以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产权人的非住宅物业的产权人按规定缴存的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中修、大修、更新和改造的专项资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属产权人所有。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相关管线和设备设施维修、养护和责任。 第五条物业专项维修基金的来源: (一)房屋产权人按规定应当缴存、续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二)公有住宅出售单位按规定提取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六条房屋产权人未缴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均应按规定缴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七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比例: (一)房人购买商品房屋的,按购房款的2.5%缴存; (二)参加合作建房的,按房改办批复的合作建房价格的2.5%缴存;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含安居房、解困房)的。按照成交额的2.5%缴存; (三)公有住房出售的,购房人按照房改售房款的2%的比例缴存;出售单位按照售房款35%的比例缴存。

某物业公司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及申报程序

某物业公司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及申报程序一、使用范围 1.公用设施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 ①小区内的道路; ②小区内的路灯; ③小区内园林绿化地; ④小区内的地下排水管; ⑤小区内的文化体育场所; ⑥小区内的停车场; ⑦其他公用设施。 2.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 ①房屋的承重墙的结构部位; ②抗震结构部位; ③多墙面; ④楼梯间; ⑤公共通道; ⑥门厅; ⑦公共屋面; ⑧电梯; ⑨机电设备; ⑩本体消防设施; ⑾本体上下水共用管道; ⑿共用防盗监控设施;

⒀其他房屋本体共用部分。 二、维修资金申报程序 1.公用设施维修基金的使用程序: ①管理公司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使用公用设施维修基金时,应向小区业主管理委员会提供以下材料: --公司总经理签字并加盖管理公司或管理处章的使用申请; --相关项目的有关图纸、预算资料; --施工承接单位或人员资质资料。 ②小区业主管理委员会在接到公用设施维修基金的使用申请后14日内召集业主大会审议: --同意使用的,向区住宅管理部门报送由业主管理委员会主任和公司总经理或管理处主任共同签字的《住宅小区共用设施专用基金使用申 请表》;区住宅管理部门应在接到申请表后的14日内完成审批,并将款项划拨到公司账户; --不同意使用的,业主管理委员会应将不同意见书面通知管理公司。 ③业主大会不同意使用公用设施维修基金,而管理公司认为有充足理 由的,应向区住宅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经复议同意管理公司申请的,业主管理委员会必须执行; ④业主管理委员会可以对使用维修基金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及材料消耗等进行监控,并按工程要求进行验收; 如果业主大会没有成立,而管理公司认为有充足理由的,应向区住宅 上级主管部门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可以使用公用设施维修基金 2.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使用程序:

吉林省物业管理办法

吉林省物业管理办法 住房纠纷审理尺度不一 近年来,随着我国住房制度改革持续深入,涉及物业权益的纠纷案件持续增多,审判实践面临的压力与日俱增。因法律规定不明细,各地法院在审理这类纠纷时裁判的尺度不一。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07年初正式立项《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一切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咨询题的讲明》和《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咨询题的讲明》。通过数年的起草制定工作,两部丝法讲明最终出台。 焦点1 房子空置也得交物业费 《吉林省物业治理方法》于2009年5月1日起实施。此前,一些业主表示他们不住在小区,没有得督服务不想交物业费。 丝法讲明:物业服务企业差不多按照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同意有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读:物业治理是对物的治理和对人的服务过程,而对物的治理要紧是指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和共用部分的治理,其治理是不可分的,而对人的服务也不能因为房屋的空置而减少服务量和降低服务标准,因此空置房也应全额缴纳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服务的是整个物业治理区域,只要物业服务企业按合同约定提供了有关服务,则物业费的交纳义务对全体业主而言是均等的,不管是住依旧没有住。 你可对楼下麻将馆讲“不” 长春市的住宅小区,民房被改做他用赌情形有专门多,咨询题也专门多。例如楼下烧烤店烟气熏人,麻将馆噪音扰民等。《物权法》尽管规定了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但没有确定利害关系人范畴。 丝法讲明: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 解读:丝法讲明明确规定了利害关系人的最小范畴,即整栋楼的业主。 焦点3

厦门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8-XM

厦门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共有物业的正常使用,维护专项维修资金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划范围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共有物业保修期满后的安全检测鉴定、维修、更新、改造的资金。除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应急维修情形外,业主大会经全体有表决权的业主一致同意,可根据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规定,自行决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和具体项目。 本办法所称共有物业,包括建筑区划内的道路,但属于城市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但属于城市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共用设施和业委会办公用房、物业服务用房。同时还包括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1.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

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架空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2.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3.建设单位以房屋销售合同承诺归全体业主所有的物业。 第三条【管理原则】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业主决策、业主监督;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按幢立帐、核算到户;拨付快速、手续便捷;政府指导、分级分类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职责划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政策法规制定,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增值和查询等进行指导和监督。 市国土房产、质检、公安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相关工作。 市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财务监督和审计监督工作。 第二章交存 第五条【交存范围】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两个以上独立产权单位的,应当设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专项维修资

物业企业如何合理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物业企业如何合理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物业企业如何合理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文/钱信群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虽然对专项维修资金的权属和用途作了明确规定,但对资金的收取、使用、管理和续筹方法未做进一步的阐述。目前上海、杭州、南京、重庆、广州等城市都建立了有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地方性法规和监管体系,但在专项维修资金的实际使用和管理过程中,由于业主、业主委员成员的不专业性、法规的不完善和监管力度不够等因素,业主对资金筹集的必要性、保管的安全性、使用的合理性等仍心存疑虑。因此,物业管理企业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应加强和业主、业主委员会的沟通,避免因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而引发与业主的纠纷和冲突。现结合所管大厦专项维修资金的实际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谈几点个人的看法: 一、让业主及时了解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状况 大部分的业主一般只关注物业管理日常工作中的秩序维护、清洁绿化和物管人员的服务态度等一些表面问题,但对所处物业房屋设施、共用设备的情况和相关知识了解甚少。物业管理企业可通过物业网站或组织业主参观等多种形式,让业主尤其是业主委员会成员了解物业的基本概况、设施设备的相关知识和实际运行状况,加深他们的理解和认识。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发生异常情况,应尽快告知业主,及时处理落实 当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发生突发故障、存在重大隐患和超过保修年限时,应在第一时间告之全体业主,及时与业主委员会沟通。符合动用专项维修资金条件,按规定做好资金审批、维修工作的落实,确保物业的正常使用功能。 三、严格执行资金管理、使用相关规定,按程序做好各项审批工作 1、根据相关规定,专项维修资金应严格依照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按幢设账,核算到户的原则进行管理。物业管理企业在每年年初制定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包括大修、中修、更新、改造)计划及经费预算,报业主大会批准后执行。 2、维修计划实施前,物业管理企业应以专业的角度向业主委员会提交几种可供选择的维修方案和费用预算,由业主委员会和第三方来共同评估和监督,以确保资金的有效、合理使用。 3、维修项目完成后,物业管理企业持业委会批准的验收证明到银行办理专项维修资金支取手续;并根据竣工决算进行维修资金的具体分摊,并计入各产权人明细账户中。 四、做好维修工作的全程跟踪,定期公布资金使用情况 物业管理企业应切实做好维修工作的全程监督和跟踪,督促维修方保质保量、按时完成

吉林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吉林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吉建办[2010]101号 各市(州)房产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公用局、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房产局、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财政局:为了规范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管理和使用,发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作用,保证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和正常使用,结合我省实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省财政厅共同制定了《吉林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吉

林省物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专项维修 资金的缴存、管理、使用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业主区分所有的房屋,业主应按规定缴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三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实行统一归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者决策、政府监管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对本省行 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管理、使用进行指导和监督。 市(州)、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管理、使用进行指导和监督。市(州)、县(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管单位)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管理、使用的日常工作。

[管理制度]吉林市物业管理条例吉林市物业管理条例

(管理制度)吉林市物业管理条例吉林市物业管理条例

吉林市物业管理条例 (2008年9月27日吉林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2008年11月28日吉林省 第十壹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壹章总则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三章物业服务企业管理 第四章前期物业管理 第五章物业服务管理 第六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七章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八章物业管理投诉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活动应当坚持业主自治、专业服务和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壹)贯彻执行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执行国家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物业管理的关联制度; (二)负责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维修保证金、物业服务保证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招投标或者协议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备案工作; (四)协调、指导物业交付使用的资料查验工作; (五)负责受理物业管理信访,调解处理纠纷,查处物业管理违法行为;(六)协调、指导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关联部门的物业管理工作。 其下设的物业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区建设、规划、市政公用、公安、环境保护、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关联部门于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的质量保修责任、物业质量及其配套设施是否完善的监督管理。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定、验收物业服务用房等配套设施是否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配建的监督管理。 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热、燃气、绿化、环卫等配套设施的移交、运行及维修、安全服务的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划分停车位及确定于物业管理区域内合理的行车路线,对停放大型客车、货车和危险品运输等车辆的行为进行管理;对物业管

广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版

广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和《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售后公有住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按照市住房保障办公室的相关政策执行。 本办法所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含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面等)、走廊通道、楼梯间、电梯井、物业服务用房,以及房屋外墙面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加压水泵、电梯、天线、照明设施、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建筑物等。 第四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办法,指导全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 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全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区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财政、审计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代管期间的财务监督和审计监督工作。 第六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市有关部门综合考虑安全、增值、便利等因素,合理确定本市行政区域内一定数量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以下简称“专户管理银行”)。 第七条专户管理银行应当按照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委托管理协议约定,协助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中心开展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户设立、交存、使用、结算和对账等工作。 第二章交存 第八条业主应当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但物业属于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建筑面积包括不动产登记薄记载的套内面积和分摊面积。 管理中心应当根据本市物业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

最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表格

附件1: 海安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

附件2: 小区使用维修资金公示 小区现有如下需要维修项目:。由于小区目前已过保修期,需申请使用维修资金元(大写)(¥)对以上项目进行维修。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使用维修资金需经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围专用部分占建筑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签字同意,维修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在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维修资金未分账到户的,在小区维修资金总账中列支)。 小区建筑面积平方米,目前小区共有住户户,共缴存维修资金元(大写)(¥),现结余元(大写)(¥)。 投诉: 小区物管处:业主委员会: 社区居委会:城管局物管科:80680276 注:本公示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公示7天。 附件一: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 附件二:户同意签名业主联系单

附件三:维修项目预算 公示单位(盖章):见证单位(盖章): 年月日

附件3: 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 一、项目概况 项目由开发建设,坐落于,结构为,共有幢,户,平方米,年月竣工,已超过房屋保修期。 二、申请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原因 据业主反映和现场查勘,项目(楼栋号)存在 的情况,严重影响业主正常生活,需要申请使用专项维修资金进行修缮。 三、维修和更新、改造容及施工工艺 。 四、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经查询,本次申请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楼栋号)共有专项维修资金余额元。 工程预算费用为元,涉及户、平方米,每平方米分摊费用为元/平方米,按照受益业主所拥有的商品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到户。该方案经专有部分占相关建筑物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相关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书面同意后,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费用从相关业主个人账户中核减。 五、维修和更新、改造组织方式

温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样本

温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温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和《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温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是指由业主交存的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以下简称共用部位)、物业共用设施设备(以下简称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温州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全市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称市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鹿城区、龙湾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瓯海区、各县(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并指定机构负责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 第五条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它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三)住宅小区外用于销售的独立非住宅。 第六条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 物业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标准,多层为每平方米建筑安装平均造价的5%,小高层、高层为每平方米建筑安装平均造价的6%。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能够适时提出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的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建筑安装平均造价由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温州市当年竣工实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进行测算,定期公布。 第七条拆迁安置房首期专项维修资金按照下列规定交存: (一)在 9月1日前领取拆迁许可证组织拆迁的,由建设单位交存。

南宁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

南宁市物业专项维修资 金管理规定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南宁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南宁市人民政府令 第27号 《南宁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已于2009年7月17日经市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黄方方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南宁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维护业主的共同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非单一产权的商品房、售后公有住房等物业的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管理、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实行统一归集、专户存储、所有权人决策、专款专用、政府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市房产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本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归集与使用的监督、指导工作。 市房产主管部门设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归集与使用的监督、指导的日常工作。 规划、建设、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财政部门设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并委托商业银行作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按照售房单位设账。 第二章交存 第六条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 第七条业主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一)未配置电梯的物业,业主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的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数额为本市上年度物业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

吉林省物业管理办法

吉林省物业管理办 法

【发布单位】吉林省 【发布文号】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 【发布日期】-02-27 【生效日期】-05-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吉林省 吉林省物业管理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 《吉林省物业管理办法》已经2月2日省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经过,现予公布,自5月1日起实施。 省长韩长赋二○○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吉林省物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及其它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改进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共同组织自行管理或者经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其它管理人,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其它管理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的使用、服务及管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她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服务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鼓励物业管理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新建成的居住小区应当实行物业管理,原有的居住小区、非住宅房屋应当逐步实行物业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能够委托物业管理机构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物业管理活动有关的其它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与物业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七条鼓励业主经过委托或者聘用物业职业代理机构或者代理人行使物权,维护自身权益。物业职业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或者代理人应当具备法律、财务、工程、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第八条鼓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它管理人参加行业协会。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行业培训,建立行业服务、协调、激励和惩戒机制,促进物业服务行业科学、规范、健康发展。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宁波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操作细则

甬建发【2001】174号 宁波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操作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和管理,根据《宁波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市政府令182号,以下简称《办法》)、《宁波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1〕222号,以下简称《意见》),制定本操作细则。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及宁波国家高新区按本操作细则执行;其他各县(市)、区参照执行。 一、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 (一)交存范围 自2011年4月1日起,下列房屋应交存维修资金: 1、领取预售许可证(现售备案证)的新建商品房屋(含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建设单位为代交人。 2、办理产权分割转让的单一业主房屋或房屋权属登记时以套(间)为单位登记的单一业主房屋;业主为交存人。 3、办理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拆迁安置住房、廉租住房及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代建)单位为代交人。 4、对未建立或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按《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最小以幢为单位,由业主自主选择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业主代表为办理人。 5、公有住房出售时按现行的房改政策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纳入拆迁范围的公有住房出售时可不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二)交存标准 根据甬建函(2011)32号文件,经核算后的交存标准为:

1、总层数在6层(含)以下的房屋,无电梯的每平方米交存50元,有电梯的每平方米交存80元; 2、总层数在7~11层的房屋每平方米交存104元,若总层数为7~9层的房屋且无电梯的,每平方米交存65元; 3、总层数在12~21层的房屋每平方米交存120元; 4、总层数在22层(含)以上的房屋每平方米交存144元。 房屋的面积及总层数以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测绘成果报告内登记为准。 (三)交存程序 1、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在受理资料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交存人核发《宁波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通知单》(附件一); 2、交存人凭《宁波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通知单》到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交存维修资金,领取银行回执; 3、交存人将银行回执和《宁波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通知单》上报至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在2个工作日内向交存人核发《宁波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证明书》(附件二),专项维修资金专用发票以每套房屋为单位进行打印。 (四)交存所需提供资料 1、宁波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申报表(附件三);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 3、经产权登记管理部门认可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 4、地名编号图。 当业主代表为办理人时,只需提供上述第1项资料。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紧急使用预案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紧急使用预案 日期:2012年04月23日编辑:无来源:万科物业【打印】【关闭】 一、总则 为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功能发挥正常作用,应对紧急情况下的维修,及时排安全隐患。根据《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成都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并结合《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监管工作的意见》、《成都市建筑区划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示范文本)》,按照以人为本、快速反应、便捷高效的原则,制定 小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紧急使用预案(以下简称本预案)。 二、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紧急使用的情形 根据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监管工作的意见》、《四川省(区域性)地方标准》DB510100/T054——2010(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项目分类)的规定及小区实际情况,当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发生以下紧急情形,应当立即启动本预案,进行危险治理,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功能: (一)楼体外墙装饰面有脱落危险; (二)屋面、外墙面出现渗漏、空鼓、开裂; (三)楼地板、扶梯踏板穿透开裂; (四)专有部分外各类栏杆、扶手、围栏、铁门、单元门等有脱落、断裂危险,围墙有开裂、倾斜、下沉引起倒塌隐患; (五)道路、广场、停车场、绿地及其他公共场地和景观工程(如石桥、土丘、水景等)出现坍塌;

(六)因供水控制系统、水泵故障和供水管道爆裂/渗漏造成停水; (七)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漏水、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或排水设备(水泵、控制系统等)出现功能故障 (八)因线路故障而引起停电和漏电; (九)高压柜、环网柜、变压器及发电机等出现功能故障; (十)电梯配件故障而引起无法使用或电梯发生冲顶、蹲底或意外灾害; (十一)消防设施设备出现功能故障; (十二)门禁系统、对讲系统、车场管理系统、摄像监控、红外对射及防越等安防监控系统出现功能故障; (十三)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及园林景观出现其他安全隐患,必须消除的。 三、本预案的执行机构 本预案由为项目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执行,并负责工程组织实施及负责施工监督管理。维修工程安全管理责任由参与维修施工的单位承担。 四、紧急维修资金使用程序 (一)报告紧急情形与组织紧急施工。 发生本预案规定的情形,由物业服务企业报告业主委员会后立即启动紧急使用程序,并选定具有相应维修施工资质及专业的单位或原生产厂家组织排险抢修。在施工的同时进行施工缘由、影响范围、预计工期等事项公示。 (二)提出备案申请。 由物业服务企业向成都市区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维修资金紧急使用备案申请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规程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规程 一、目的: 为了加强对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物法权》、《物业管理条例》、《**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二、围: 适用于公司各项目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三、职责: 1.各项目负责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过程中相关资料的完善。 2.各项目负责制定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办理委外工程立 项、验收等相关手续,并负责委外工程的过程及质量管控。 3.各项目负责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过程中相关资料的公示。 4.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办理专员负责督促、监督、审核各项目相关 资料的收集,统一办理各项目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过程中的 相关手续。 四、程序: 1.各项目每年底制定下年度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计划,经项 目经理、主管领导审批后,上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办理专员(以下简称“办理专员”)。 2.办理专员对各项目上报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整理汇总 后,上报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金管理中心”)。 3.各项目若需使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进行维修、更新及改造时,通知办理专员,办理专员向资金管

理中心递交书面申请。 4.资金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后,办理专员领取以下资料,交至项目。 4.1《维修和更新、改造案公示》 4.2《维修和更新、改造案公示证明》 4.3《业主书面表决证明》 5.项目按照公司《委外工程管理规程》进行申报立项,确定施工 案、工程预算及施工单位。 6.委外工程立项审批通过后,由项目组织完成“4.1-4.3”资料的 填写。施工案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7.项目将填写完成后的“4.1-4.3”资料交至办理专员审核,办理 专员审核无误后,向资金管理中心递交网上申请。待网上申请通过后,办理专员向资金管理中心递交“4.1-4.3”资料,以及经公司立项审批确定推荐的施工单位资质资料。 8.资金管理中心接收“4.1-4.3”资料,经审核通过后,办理专员 留存“4.1-4.3”资料的复印件。通知项目将“4.1-4.3”资料在管理区域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天。 9.项目须提前将公示日期告知办理专员,办理专员告知资金管理 中心,资金管理中心将在公示期间进行现场查看并留取影像资料。 10.公示期间,若业主有异议,可向项目进行反映,项目做好解释 工作。业主仍有异议,以书面形式向资金管理中心反映。11.公示结束后,办理专员向造价单位递交“4.1-4.3”资料、施工 单位资质,造价单位对工程预算进行审核。

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最新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版).doc

2019年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最新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版) 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最新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版) 《吉林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已经2011年9月22日吉林市人民政府14届62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2011年11月15日执行。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吉林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三条第(五)项规定的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原则: (一)配套设施设备共用的,划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二)位于同一社区或者位置靠近的物业,划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三)原有住宅物业界限已经自然形成,且无争议的,划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也可以按照原产权单位管理的住宅物业划分; (四)商贸、办公、医院、学校、工厂、仓储等非住宅物业及单幢商住楼宇具有独立共用设施设备,并能够封闭管理的,划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五)市、县(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划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

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可以由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申请,市、县(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划分。 第三条城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的监督、指导、协调及落实工作。除履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协助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维修资金使用、物业管理招投标、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等相关前期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自治管理和弃管住宅物业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与物业管理活动有关的给排水、供电、供热、园林、环卫、有线电视等专业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专业管理单位),均须遵守《条例》和本细则。 第五条按《条例》第六条规定,物业管理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新建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必须通过招投标或者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二)原有住宅物业或者非住宅物业没有实施物业管理,单一产权单位的,由产权单位组织实施物业管理;多个产权单位的,由面积占二分之一以上的产权单位或者业主组织实施物业管理;产权单位已不存在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物业管理或者业主自治管理。 第六条分期建设的住宅物业,首期入住的业主达到本期建设的总建筑面积50%以上时,可以成立业主大会。后期业主入住达到《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时,应当重新召开业主大会。 第七条具备首次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在县(市)、区物业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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