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样本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一、概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住宅小区物业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保障住户的权益,维护小区的公共设施设备而制定的管理规定。
二、资金来源1. 物业维修基金住户在入住小区时,需要按照规定缴纳一定金额的物业维修基金,作为小区维修资金的主要来源。
物业维修基金采取户籍制管理,每户每月按照固定比例向物业公司缴纳。
2. 公共设施维修资金小区公共设施维修资金主要来源于开发商的配套资金,并由物业公司进行统一管理。
3. 利益相关方投入除了物业维修基金和公共设施维修资金外,利益相关方也可以根据需要向维修基金中投入资金。
三、资金使用1. 维修项目确定小区的维修项目由维修委员会或物业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和紧急程度进行确定。
2. 项目招标维修委员会或物业委员会根据维修项目进行施工单位的招标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和价格的合理性。
3. 资金支付维修款项由物业公司负责支付给施工单位,支付时需符合合同规定的付款条件和金额。
4. 资金使用监督维修委员会或物业委员会负责对维修项目的进展和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将相关情况向住户公示。
四、资金管理1. 开设专项账户物业公司需在银行开设专项账户,将物业维修基金和公共设施维修资金分账管理,保证资金的安全性和透明度。
2. 资金监管小区的维修资金由财务部门进行监管,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3. 资金利用物业公司需根据实际需要和维修项目的情况,合理利用维修资金,确保各项维修工程按时完成。
五、责任追究对于维修资金的滥用、挪用等行为,相关责任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住户有权向相关部门投诉并要求追究责任。
六、补充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小区的物业公司和相关利益相关方可以根据需要对本办法进行补充规定,但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所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是确保住户权益和小区设施设备正常维护的重要规定。
通过明确资金来源、使用和管理流程,能够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维修工程的质量和进度,促进小区的良好运营和管理。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房管局等部门关于温州市市区新建物业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及交存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房管局等部门关于温州市市区新建物业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及交存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9.18•【字号】温政办[2007]150号•【施行日期】2007.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房管局等部门关于温州市市区新建物业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及交存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07〕150号)鹿城、龙湾、瓯海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市房管局等部门关于《温州市市区新建物业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及交存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九月十八日温州市市区新建物业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及交存办法(市房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建设局)根据《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浙政发〔2007〕19号)规定,结合温州市区实际,制定温州市市区新建物业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及交存办法。
一、市区房屋建筑安装工程平均造价。
多层住宅(7层及7层以下)1000元/平方米;小高层住宅(8层-18层)1300元/平方米;高层(19层及19层以上)1500元/平方米。
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标准确定为:多层为平均造价5%;小高层、高层为平均造价6%。
三、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时间界定。
本办法实施之前,建设单位已与业主办理房屋交付结算手续的,按原有规定的标准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本办法实施之后,未办理房屋交付结算手续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交存。
四、拆迁安置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
市区拆迁安置房套内面积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交存;按市场价(含市场控制价增购的面积、违章面积、增购面积、农业户增购面积等)增加面积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交存。
五、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方式。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维护业主的共同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非单一产权的商品房、售后公有住房等物业的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管理、使用,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实行统一归集、专户存储、所有权人决策、专款专用、政府监管的原那么。
第四条市房产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本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归集与使用的监督、指导工作。
市房产主管部门设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归集与使用的监督、指导的日常工作。
规划、建设、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财政部门设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并委托商业银行作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公有住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按照售房单位设账。
第二章交存第六条业主应当按照本方法规定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
第七条业主应当按照以下规定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一〕未配置电梯的物业,业主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的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数额为本市上年度物业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
〔二〕已配置电梯的物业,业主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的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数额为本市上年度物业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7%。
业主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应交存的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具体数额由市房产主管部门定期公布。
第八条售后公有住房应当按照以下规定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年房改本钱价的2%。
〔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金管理制度

专项维修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专项维修基金的管理,维护业主共同利益,保障物业设施的正常使用和维护,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业主委员会及物业管理公司对小区内专项维修基金的管理。
第三条专项维修基金是指小区业主按照其持有房产面积的比例缴纳的维修基金,用于小区公共设施和建筑的维修与保养。
第四条业主委员会负责监督和管理专项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物业管理公司负责专项维修基金的日常管理和运作。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合规地开展专项维修基金的管理工作,确保专项维修基金的使用符合相关规定。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应当保障专项维修基金的安全、合理、透明运作,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专项维修基金的筹集与管理第七条专项维修基金的筹集方式为按照业主持有房产面积的比例进行缴纳,具体缴纳标准由业主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定制定。
第八条业主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金额缴纳专项维修基金,如果超过规定时间未缴纳,业主委员会有权利采取相应措施催缴。
第九条专项维修基金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存入指定银行开立的专用账户,并且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业主委员会应当根据小区实际情况合理规划专项维修基金的使用计划,并报业主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专项维修基金进行适当的调整和管理,确保专项维修基金的使用合理且有效。
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公布专项维修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专项维修基金的使用第十三条专项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小区公共设施的维修、小区公共设施的更新改造、小区环境的改善等。
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会议,对专项维修基金的使用计划进行详细讨论并确定具体使用方式。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招标选取合格的施工单位进行专项维修基金的使用工程,确保施工质量和工程的合理费用。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对专项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采取有效措施。
物业维修资金监管工作方案

物业维修资金监管工作方案物业维修资金监管工作方案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治理,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治理条例》、《住所专项维修资金治理方法》和《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治理方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温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治理和监督,适用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是指由业主交存的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以下简称共用部位)、物业共用设施设备(以下简称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温州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全市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治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物业维修资金治理中心(以下称市维修资金治理机构)具体负责鹿城区、龙湾区、温州经济技术开辟区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治理工作。
瓯海区、各县(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治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并指定机构负责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治理工作。
第二章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第五条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方法的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一)住所,但一具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别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所小区内的非住所或者住所小区外与单幢住所结构相连的非住所。
(三)住所小区外用于销售的独立非住所。
第六条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造面积交存。
物业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标准,多层为每平方米建造安装平均造价的5%,小高层、高层为每平方米建造安装平均造价的6%。
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能够适时提出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的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执行。
建造安装平均造价由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依照温州市当年竣工实际建造安装工程造价进行测算,定期发布。
温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温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和《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温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是指由业主交存的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以下简称共用部位)、物业共用设施设备(以下简称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温州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全市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称市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鹿城区、龙湾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瓯海区、各县(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并指定机构负责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第五条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三)住宅小区外用于销售的独立非住宅。
第六条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
物业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标准,多层为每平方米建筑安装平均造价的5%,小高层、高层为每平方米建筑安装平均造价的6%。
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可以适时提出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的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建筑安装平均造价由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温州市当年竣工实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进行测算,定期公布。
第七条拆迁安置房首期专项维修资金按照下列规定交存: (一)在2003年9月1 日前领取拆迁许可证组织拆迁的,由建设单位交存。
物业维护和修理资金管理制度

物业维护和修理资金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物业维护和修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保障物业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护,提高物业的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制定本资金管理制度。
2.物业维护和修理资金的具体金额由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委员会共同确定,并且每年向业主大会报备。
三、资金使用范围1.物业维护和修理资金主要用于物业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修理和更换。
2.物业维护和修理资金还可以用于软硬件设备的更新和升级、安全设施的改善、环境卫生的维护、居民共用设施的维修等方面。
四、资金使用程序1.物业维护和修理资金的使用计划由物业管理公司编制,并经过业主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方可执行。
2.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按照使用计划进行资金的支出,并及时向业主委员会报备使用情况。
3.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维护和修理资金的使用台账,明确每笔资金的用途和支出情况,并每月向业主委员会进行报告。
五、资金管理监督1.业主委员会对物业维护和修理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可以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相关的资金使用凭证和支出明细。
2.业主委员会有权根据对物业维护和修理资金使用情况的审核,对物业管理公司提出改进意见和要求。
3.物业管理公司应当配合业主委员会的监督工作,积极整改问题,及时反馈解决情况。
六、资金管理责任1.物业管理公司是物业维护和修理资金的承办单位,负责对物业维护和修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和合理利用。
2.业主委员会是对物业维护和修理资金的监督单位,负责审核资金使用计划,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的资金使用情况,保障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3.物业维护和修理资金的使用应当公开透明,接受业主的监督和查询,确保资金使用的真实、准确和合理。
七、附则1.对于超出物业维护和修理资金的维修费用,需要与业主大会协商决定;2.对于特殊维修项目和紧急维修项目,物业管理公司有权提前使用物业维修和修理资金,并及时向业主委员会报告;3.本资金管理制度自业主大会通过后生效。
以上为物业维护和修理资金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通过规范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程序,可以提高物业维护和修理的效率和质量,保障业主的利益和权益。
物业维修基金管理制度

物业维修基金管理制度一、维修基金的设立和管理目的物业维修基金是指为了保障共有部分的维修和保养需要而由业主共同缴纳的资金。
其设立和管理的目的是为了合理有效地使用维修基金,确保共有部分的维修和保养工作能够按时进行,维护物业的整体价值和居住环境。
二、维修基金的应用范围1. 共有部分的维修和保养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大楼的外墙、屋顶、电梯、管道等公共设施的维修和保养费用;2. 共用设备的维修和保养费用,如消防系统、电梯等;3. 其他与共有部分相关的突发维修费用,如自然灾害等。
三、维修基金的缴纳方式和金额1. 缴纳方式:所有业主按照房屋面积或者房屋产权份额的比例缴纳维修基金,具体金额由业主大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决定,并在相关协议中明确约定;2. 缴纳周期:维修基金按季或者年度缴纳,视物业管理的实际情况而定;3. 缴纳方式:可以选择线上缴纳、线下缴纳或者自动扣款等方式,方便业主管理。
四、维修基金的保管和使用1. 基金保管:维修基金由物业管理委员会或者指定的专门机构负责保管,确保基金的安全和有效利用;2. 基金使用:维修基金用于共有部分的维修和保养费用,以及其他应用范围内的突发维修费用。
使用前应征得业主大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同意,并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决策和报批。
五、维修基金的监督和公开透明1. 监督机构:可以设立业主监督委员会等机构,对维修基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并将监督结果向所有业主公开;2. 公开透明:维修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应及时向业主公开,包括基金余额、使用计划、维修和保养费用明细等。
六、维修基金的追加和调整1. 资金追加:当维修基金余额不足以支付维修和保养费用时,可以通过业主大会决议等方式追加维修基金;2. 资金调整:当共有部分的维修和保养费用发生变动时,可以通过业主大会决议等方式调整维修基金的缴纳金额。
七、违规处理1. 未及时缴纳维修基金的业主,应按照相关规定承担滞纳金或者其他违约责任;2. 对于挪用、侵占维修基金的行为,物业管理委员会有权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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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温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和《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温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是指由业主交存的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以下简称共用部位)、物业共用设施设备(以下简称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温州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全市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称市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鹿城区、龙湾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瓯海区、各县(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并指定机构负责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
第五条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它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三)住宅小区外用于销售的独立非住宅。
第六条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
物业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标准,多层为每平方米建筑安装平均造价的5%,小高层、高层为每平方米建筑安装平均造价的6%。
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能够适时提出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的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建筑安装平均造价由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温州市当年竣工实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进行测算,定期公布。
第七条拆迁安置房首期专项维修资金按照下列规定交存:
(一)在 9月1日前领取拆迁许可证组织拆迁的,由建设单位交存。
(二)在 9月1日后领取拆迁许可证组织拆迁的,属合法拆迁面积或者视同合法拆迁面积的,由建设单位交存;增加部分面积,由业主交存。
第八条新建物业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代收代交。
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之前,按照物业总建筑面积和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待物业交付时向业主收取。
建设单位应当向购房人说明,并将该内容约定为购房合同条款。
未出售物业的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交存,待物业出售时向业主收取。
第九条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经过招标方式,公开选择商业银行作为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十条收取专项维修资金,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出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专用票据。
业主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时,应当提交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专用票据。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成立前或者业主大会未决定实行业主自主管理的,专项维修资金由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代为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业主自主管理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经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
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后,由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负责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
业主委员会应持下列材料到所在地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办理专项维修资金移交手续,并报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备案:(一)业主自主管理专项维修资金书面报告。
(二)业主大会自主管理专项维修资金的决议。
(三)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后的账目管理单位。
(四)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办法及应急支取预案。
(五)专项维修资金账目管理制度。
(六)专项维修资金有关的其它材料。
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该专项维修资金本息划转至业主委员会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的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并将收支账目等有关资料移交业主委员会。
第十三条业主分户账面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业主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续交维修资金:
(一)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代管的,由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向业主出具《专项维修资金续交通知书》,并抄送业主委员会、社区组织;业主应当在收到续交通知之日起90日内将维修资金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