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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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办理程序

南宁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办理程序

南宁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办理程序一、提出使用方案物业管理单位或相关业主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方案。

(一)使用方案应有业委会盖章或相关业主签字;(二)使用方案向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业主公示不少于5日;(三)使用方案应经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双2/3业主表决同意。

二、申请预支手续物业管理单位或相关业主向资金中心申请办理预支手续并提供下列材料:(一)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二)使用方案(含使用方案公示的影像材料);(三)相关业主签字同意的书面材料;(须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该范围内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四)施工合同。

三、审核申请材料资金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物业管理单位或相关业主提出的申请材料,向市财政部门申请拨付核定预算金额50%的费用。

四、划转预支费用市财政部门于收到资金中心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核定预算金额50%划转至维修单位。

五、拨付费用余额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物业管理单位或相关业主持下列材料报资金中心核实,申请拨付维修费用的余额:(一)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有业委会盖章或相关业主签字,并提供公示影像材料);(二)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的发票;(三)维修费用分摊明细表;(四)工程项目审价报告。

(单项维修工程费用超过1万元、一次性使用维修资金总额超过1万5千元的项目必须提供)备注:一、维修工程最终决算金额超出核定预算金额20%以上或超出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超出部分应当按照本流程重新申报。

二、资金中心核实使用方案和相关业主签字表决同意材料第一步,向业委会或在使用方案上签字的业主,核实使用方案。

第二步,随机抽查签字表决同意的业主,核实表决同意材料。

随机抽查业主的人数如下:(一)签字表决同意的业主人数为100名以下的,随机抽查5至8名;(二)签字表决同意的业主人数为100至200名的,随机抽查8至12名;(三)签字表决同意的业主人数为200至500名的,随机抽查12至16名;(四)签字表决同意的业主人数为500至800名的,随机抽查16至20名;(五)签字表决同意的业主人数为800名以上的,随机抽查20至24名。

专项维修金管理制度

专项维修金管理制度

专项维修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专项维修基金的管理,维护业主共同利益,保障物业设施的正常使用和维护,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业主委员会及物业管理公司对小区内专项维修基金的管理。

第三条专项维修基金是指小区业主按照其持有房产面积的比例缴纳的维修基金,用于小区公共设施和建筑的维修与保养。

第四条业主委员会负责监督和管理专项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物业管理公司负责专项维修基金的日常管理和运作。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合规地开展专项维修基金的管理工作,确保专项维修基金的使用符合相关规定。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应当保障专项维修基金的安全、合理、透明运作,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专项维修基金的筹集与管理第七条专项维修基金的筹集方式为按照业主持有房产面积的比例进行缴纳,具体缴纳标准由业主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定制定。

第八条业主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金额缴纳专项维修基金,如果超过规定时间未缴纳,业主委员会有权利采取相应措施催缴。

第九条专项维修基金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存入指定银行开立的专用账户,并且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业主委员会应当根据小区实际情况合理规划专项维修基金的使用计划,并报业主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专项维修基金进行适当的调整和管理,确保专项维修基金的使用合理且有效。

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公布专项维修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专项维修基金的使用第十三条专项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小区公共设施的维修、小区公共设施的更新改造、小区环境的改善等。

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会议,对专项维修基金的使用计划进行详细讨论并确定具体使用方式。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招标选取合格的施工单位进行专项维修基金的使用工程,确保施工质量和工程的合理费用。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对专项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采取有效措施。

南宁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南宁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南宁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南宁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是指小区物业公司向业主收取的管理服务费、维修资金、公共设施费等费用。

为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提高小区物业管理水平,制定了《南宁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下面将详细介绍该细则的主要内容。

一、收费准则根据小区的规模、建筑结构、设施设备和服务内容等,制定不同的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应当公开、合理、公平,不得擅自变更。

物业公司应向业主提供详细的收费项目清单及每项费用的计算依据。

二、收费方式物业公司可以选择一次性收取或分期收取物业服务费。

分期收取的周期一般为半年或者一年,在每一个收费周期的开始之前,物业公司应提前15天通知业主收费事项。

三、收费基础物业服务费的收费基础包括基本服务费、维修资金和公共设施费。

1.基本服务费:按照小区的建筑面积或居住面积进行计算,包括小区日常管理、安全保卫、绿化养护等费用。

2.维修资金:按照小区建筑结构、设施设备进行计算,用于小区的日常维修、大修和更新改造等。

3.公共设施费:按照小区公共设施的使用情况进行计算,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的维护、管理和更新等。

四、收费程序与监督物业公司应向业主提供收费通知书,明确收取的费用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期限等。

业主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缴纳物业服务费。

物业公司应建立健全收费台账,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五、费用使用和报销物业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使用物业服务费。

基本服务费主要用于日常管理和维护,维修资金主要用于小区维修和更新改造,公共设施费主要用于公共设施的维护和更新。

物业公司应定期向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费的使用情况,并接受业主的审查和监督。

六、费用追缴和退费物业公司有权向未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追缴欠费,并可以按照规定对拖欠费用进行催缴。

对于因物业公司原因多收或者错收的费用,物业公司应及时向业主退还。

七、争议解决对于物业服务收费方面的争议,业主可以向物业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物业公司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维修基金使用规定

维修基金使用规定

根据《南宁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中的第四章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未划转业主大会管理的,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物业管理单位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方案;没有物业管理单位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方案。

(二)使用方案应当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的业主公示不少于5日。

(三)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该范围内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使用方案。

(四)物业管理单位或相关业主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相关业主签字同意的书面材料、使用方案、施工合同等材料,向管理机构申请办理预支手续;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预支。

(五)管理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相关材料,向市财政部门申请拨付核定预算金额70%的费用;市财政部门应当于收到管理机构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不超过核定预算金额70%划转至维修单位。

(六)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应当于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将不超过核定所需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预算金额70%划转至维修单位。

(七)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物业管理单位或相关业主持下列材料报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核实,拨付维修费用的余额:。

广西南宁房屋维修基金的使用流程

广西南宁房屋维修基金的使用流程

广西南宁房屋维修基金的使用流程1. 简介广西南宁市房屋维修基金是由市政府设立的一个专门用于维修和保养住宅的资金池。

它的目的是为了帮助房屋业主共同承担维修和保养的费用,并提供公正、透明的使用流程。

本文将介绍广西南宁市房屋维修基金的使用流程。

2. 申请资格要申请使用广西南宁市房屋维修基金,房屋业主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 房屋位于南宁市辖区范围内; - 房屋业主已经缴纳了房屋维修基金的相关费用; - 房屋需要进行维修、保养或改造。

3. 申请流程3.1 申请准备在开始申请房屋维修基金时,申请人需要准备以下文件和资料: - 房屋维修基金申请表格(可在市政府网站上下载); - 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 维修方案(包括费用估算); -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如维修合同、报价单等)。

3.2 申请提交申请人需要将准备好的申请材料提交给南宁市房屋维修基金管理部门。

可以选择以下方式提交申请: - 邮寄:将申请材料邮寄给南宁市房屋维修基金管理部门;- 网上申请:在市政府官方网站上填写在线申请表格,并上传申请材料的电子文件。

3.3 审核和审批南宁市房屋维修基金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将进行审核和审批。

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 维修方案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维修费用的合理性和适度性。

3.4 使用资金如果申请通过审核,南宁市房屋维修基金管理部门将安排资金支持维修工作。

具体的使用资金流程如下: 1. 基金管理部门与申请人确认资金使用计划; 2. 申请人根据计划进行维修,并在维修完成后向基金管理部门提交相关材料,包括维修报告、支付凭证等; 3. 基金管理部门审核维修材料,并核实维修费用; 4. 如果维修材料和费用符合要求,基金管理部门将安排将资金划拨给申请人。

划拨方式可以是直接打款到申请人指定的银行账户,或者是以支票的形式发放给申请人。

3.5 监督和检查为确保基金的公正、透明使用,南宁市房屋维修基金管理部门将进行监督和检查: - 监督:随机抽查已经申请使用维修基金的业主,检查维修材料、费用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 检查:定期对基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检查,确保资金的正确使用和流转。

南宁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doc

南宁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doc

2019年南宁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南宁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是为了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改革委、建设部于2004年1月1日发布施行的相关管理条例,共计二十四条。

那么2019年南宁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全文是如何修订的呢?本文小编为你整理关于2019年南宁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的相关知识,希望对你有帮助。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

县、城区人民政府负责房产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县、区房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规划、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活动进行指导、监督。

第四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建立由县、区房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由县、区房管部门负责召集和主持,主要协调解决物业管理中的疑难问题。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召开联席会议:(一)涉及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利益,但业主大会无法作出有效决定的;(二)业主委员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三)物业服务企业不依法经营,损害业主合法利益,业主委员会提出协调要求的;(四)发生其他影响物业管理区域稳定的情况。

第五条县、区房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和纠纷调解制度,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和纠纷。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六条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房屋的合法买受人尚未办理产权登记,但已实际占有使用的,视为业主。

关于实施《南宁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实施《南宁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实施《南宁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南国早报 2009-11-13驻市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广大业主及各有关单位:《南宁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7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9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将实施《办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机构我局下属的南宁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金中心)具体负责本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归集与使用的管理、监督、指导的日常工作。

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归集的范围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非单一产权的商品房、售后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房、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等物业。

其中,商品房包括住宅和非住宅;售后公有住房包括拆迁安置中向个人出售的公有住房。

三、新建物业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一)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由我局根据我市物业建筑安装造价变化等情况进行测算后定期公布。

(二)2009年11月1日起,新建商品房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具体数额为:1. 未配置电梯的物业,交存数额为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5元;2. 已配置电梯的物业,交存数额为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每平方米77元;四、新建物业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时间自2009年11月1日起,在本市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申请办理商品房现售备案的物业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办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预交手续。

未办理的,暂缓受理相关业务。

五、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程序及方式(一)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前或申请办理商品房现售备案前,持下列材料到资金中心申报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1. 《南宁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申请表》;2. 经备案的房屋面积测绘报告。

(二)资金中心根据开发建设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核算后,向开发建设单位出具《南宁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通知书》。

(三)开发建设单位持《南宁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通知书》到专户管理银行足额预交。

南宁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南宁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南宁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维护业主的共同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的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管理、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实行统一归集、专户存储、所有权人决策、专款专用、政府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市房产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与使用的监督、指导工作。

市房产主管部门设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与使用的监督、指导的日常工作。

规划、建设、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财政部门设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并委托商业银行作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按照售房单位设账。

第二章交存第六条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

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第七条业主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未配置电梯的物业,业主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的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数额为本市上年度物业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

(二)已配置电梯的物业,业主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的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数额为本市上年度物业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7%。

业主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应交存的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具体数额由市房产主管部门定期公布。

第八条售后公有住房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年房改成本价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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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南宁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南宁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已于2009年7月17日经市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黄方方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三日南宁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维护业主的共同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非单一产权的商品房、售后公有住房等物业的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管理、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实行统一归集、专户存储、所有权人决策、专款专用、政府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市房产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本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归集与使用的监督、指导工作。

市房产主管部门设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归集与使用的监督、指导的日常工作。

规划、建设、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财政部门设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并委托商业银行作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按照售房单位设账。

第二章交存第六条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

第七条业主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一)未配置电梯的物业,业主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的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数额为本市上年度物业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

(二)已配置电梯的物业,业主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的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数额为本市上年度物业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7%。

业主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应交存的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具体数额由市房产主管部门定期公布。

第八条售后公有住房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年房改成本价的2%。

(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

第九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商品房销售合同中以专门条款与业主约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数额、交存时间、方式等事项,由业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十条新建物业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下列期限内按照房产主管部门商品房测绘备案的建筑物总面积足额预缴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一)需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在办理预售许可前;(二)需办理商品房现售备案的,在办理现售备案前;(三)本办法实施前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在办理现售备案前。

业主在申请办理商品房权属登记前应当向开发建设单位支付预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并到管理机构办理更名手续。

第十一条已售公有住房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或者交由售房单位存入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内,将提取的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十二条物业购买人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有权不交付房屋。

第十三条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业主向管理机构提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登记表、房屋销售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业主的身份证明等材料后,领取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通知单;(二)业主凭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通知单到专户管理银行交存维修资金,取得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款凭证;(三)业主凭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款凭证到管理机构领取票据。

第十四条业主分户账面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

相关业主续交后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得少于其按本办法应交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数额。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委员会拟订,提交业主大会决定后,由业主委员会具体实施。

未成立业主大会续交维修资金的,由业主按照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标准补足。

第十五条本办法实施前未建立或未按规定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业主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每年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元的标准,连续四年将首期维修资金交存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业主大会对前款规定另有决定的,按照业主大会决定执行。

第三章管理第十六条业主大会成立前,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存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由管理机构负责代管。

第十七条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大会决定不再委托管理机构代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表决:(一)不委托管理机构代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决议;(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及应急支取预案;(三)委托物业管理单位或会计师事务所作为业主大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目管理单位的协议草案;(四)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目管理办法;(五)确定业主委员会主任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目责任人的决议;(六)其他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有关的决议事项。

以上事项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后,业主委员会可以持业主大会的有效决议到管理机构办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划转手续。

第十八条管理机构应当在办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备案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市财政部门。

市财政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业主大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并由管理机构将有关收支情况账目等移交业主委员会。

第十九条房屋所有权转让时,业主应当向受让人说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结余情况并出具有效证明,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转让。

原业主未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前协商足额交存。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开发建设单位、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应当到管理机构办理有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变更手续:(一)物业管理区域发生调整的;(二)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三)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目责任人发生变更的;(四)业主大会委托的账目管理单位发生变更的;(五)其他发生变更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房屋灭失的,按照下列规定返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一)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售房单位;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公有住房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

第二十二条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或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专户管理银行每半年核对一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目,并向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公布下列情况:(一)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二)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以及按户分摊的情况;(三)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分户账中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四)其他有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情况。

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公布的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核。

第二十三条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或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查询制度,接受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其分户账中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增值收益和账面余额的查询。

第二十四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四章使用第二十五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费用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增值收益中列支,并与专项维修资金分账核算。

管理机构代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费用,由市财政部门核定。

第二十六条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摊:(一)商品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二)售后公有住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其中,业主承担的部分,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三)售后公有住房与商品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先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到各相关物业;其中,售后公有住房应分摊的费用,再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不足支付维修费用的,不足部分按照物业建筑面积按比例由相关业主分摊。

第二十七条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出售的物业,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尚未出售物业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第二十八条按照本办法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时,维修工程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项目审价:(一)单项维修工程费用超过1万元;(二)一次性使用维修资金总额超过1万5千元;(三)其他依法应当进行项目审价的工程。

第二十九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未划转业主大会管理的,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物业管理单位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方案;没有物业管理单位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方案。

(二)使用方案应当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的业主公示不少于5日。

(三)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该范围内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使用方案。

(四)物业管理单位或相关业主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相关业主签字同意的书面材料、使用方案、施工合同等材料,向管理机构申请办理预支手续;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预支。

(五)管理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相关材料,向市财政部门申请拨付核定预算金额70%的费用;市财政部门应当于收到管理机构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不超过核定预算金额70%划转至维修单位。

(六)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应当于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将不超过核定所需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预算金额70%划转至维修单位。

(七)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物业管理单位或相关业主持下列材料报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核实,拨付维修费用的余额:1、工程决算单;2、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的发票;3、相关业主意见反馈表;4、维修费用分摊明细表;5、其他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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