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镇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县区燃气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

县区燃气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
一、项目背景
为适应能源可持续发展的需求,政府在加强环保管理,推动城
市清洁能源化发展的同时,也重视地方燃气的发展。
县区燃气特许
经营项目是指根据政府的授权,由企业对燃气管网和设施进行建设、改建、扩建和管理运营,提供燃气供应服务的交易。
二、项目意义
(一)优化能源结构
县区燃气特许经营项目可以在市区内布置燃气管网和接口设施,有利于燃气在能源结构中的合理比例分布,缓解了人口集中的城市
区域能源供求矛盾,推动了中国能源结构优化。
(二)改善城市环境
目前,许多城市燃用煤炭,导致环境污染日益严重。
县区燃气
特许经营项目可以通过推广建设燃气管道,为市民提供洁净、安全、高效的能源供给方式,大力推进城市化“煤改气”,有助于改善空
气质量和促进城市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三)增加就业机会
县区燃气特许经营项目建设将涉及到管道工、电工、焊工等多
种专业人员的岗位需求,同时随着市民“煤改气”需求的增加,燃
气供应业也迎来了一个发展的黄金时期,将大大缓解区域就业压力。
三、实施方案。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燃气成为了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能源之一。
为了确保燃气经营活动的合规性和安全性,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制定了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本文将从燃气经营许可的定义、许可申请流程、许可条件以及监督检查等方面,介绍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
一、燃气经营许可的定义根据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燃气经营许可是指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授予燃气经营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供应燃气的合法资格。
燃气经营许可是对燃气经营企业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的重要手段,旨在规范燃气经营市场,保障公众的用气安全。
二、许可申请流程1. 申请人向相关主管部门提交许可申请。
首先,申请人需准备充分的申请材料,包括企业资质证明、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工商注册登记证等。
然后,按照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填写申请表,并附上相关证明文件。
2. 相关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主管部门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查,验证企业的资质和法人代表的身份,确保申请人具备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条件。
3. 相关主管部门对申请人进行现场核查。
在审核申请材料合格的前提下,相关主管部门将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进行实地考察,以评估其是否符合燃气经营的要求。
4. 燃气经营许可证颁发。
经过审核和核查,如果申请人符合燃气经营的条件和要求,相关主管部门将颁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告,以增加透明度和信息公开度。
三、许可条件根据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相关的燃气经营许可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企业必须依法设立,具有合法的设立手续和工商注册登记证。
2. 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
根据实际情况,不同的燃气经营活动可能需要不同的资质要求,企业需根据类型从事相应的燃气经营活动,并获取相应的资质证书。
3. 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生产经营能力。
包括具备生产或供应燃气所需的设施设备、技术和管理能力,并有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
4. 企业必须具备安全保障和应急救援能力。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市政市容委,天津市、上海市建委,重庆市市政管委、经信委、商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11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规〔2019〕2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商务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精神,进一步做好燃气安全管理工作,决定修改《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建城〔2014〕167号)部分条款,现通知如下:一、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证件核发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二、在第四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为:“发证部门应当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并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三、将第五条第(一)项第二款修改为“燃气经营区域、燃气种类、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等符合依法批准的燃气发展规划”;将第(二)项第1条修改为“1.应与气源生产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将第(五)项第三款修改为“经营方案主要包括:企业章程、发展规划、工程建设计划,用户发展业务流程、故障报修、投诉处置、质量保障和安全用气服务制度等”;第(六)项第二款第1条修改为“1.主要负责人。
是指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未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
以上人员均应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第(六)项第二款第2条修改为“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吉林市燃气管理办法

吉林市燃气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1.25•【字号】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施行日期】2002.02.2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天然气正文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吉林市燃气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1月21日吉林市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2月28日起施行。
市长刚占标2002年1月25日吉林市燃气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燃气管理,维护生产、经营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规范燃气市场,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提高城市环境质量,促进燃气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燃气是指供城市工业生产、公共服务业、居民生活使用的天燃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等气体燃料。
本办法所称燃气器具,包括燃气炊事器具、燃气烘烤器具、燃气热水开水器具、燃气取暖器具、燃气交通运输工具、燃气冷暖机、燃气计量器具、钢瓶、调压器等。
第三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燃气规划、建设、经营资质管理、设施安全、供用燃气、燃气器具、事故处理等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市政公用主管部门是本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日常工作由所属的燃气管理机构负责。
各县(市)燃气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公安消防、技术监督、规划、工商、环境保护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配合作好燃气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管理第五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根据城市发展总体规划,编制本地区燃气发展规划。
燃气发展规划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条新建、改建和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及经营网点布局,须符合本市燃气发展规划,并经城市建设和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燃气工程建设优先发展管道燃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燃气工程建设。
下层楼居民、单位不得拒绝安装燃气管道,影响整体气化计划实施。
管道燃气首选气源为天然气。
第八条城市新区开发或旧区改建时,应当按照规划同时建设燃气设施和服务场所,并预留燃气设施的建设安装位置。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吉林省城镇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吉林省城镇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9.17•【字号】吉建城[2012]34号•【施行日期】2012.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吉林省城镇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建城〔2012〕34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用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管(执法)局、房产局: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吉林省城镇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吉政办发[2012]5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12年8月22日起实施。
现结合我省城镇管道燃气行业发展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各地燃气管理部门要提高对贯彻实施《管理办法》重要意义的认识。
贯彻实施《管理办法》对于规范城镇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市场秩序,约束城镇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服务行为,维护城镇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各地燃气管理部门要大力宣传《管理办法》。
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宣传实效,让城镇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企业和广大消费者及时了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促使城镇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企业遵章守纪,切实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权益。
三、各地燃气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实施《管理办法》。
要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吉林省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燃气项目必须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审批,对以经济开发区政府、乡镇政府或招商名义越权审批的燃气项目,视为无效审批。
要依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2012年11月15日前,燃气管理部门要组织完成城镇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签定、修订和备案工作。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组织对各地贯彻实施《通知》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城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住建部2004版)

(1)特许经营期限届满日;
(2)提前终止协议生效日;
(3)特许经营权被取消日。
4.4 特许经营终止协议
(1)本协议因特许经营期限届满而终止,应在终止日180日前完成谈判,并签署终止协议;
(2)本协议因特许经营权被取消而终止的,甲乙双方应在终止日前签署终止协议。
4.5 资产归属与处置原则
第二章 定义与解释
本协议中下列名词或术语的含义遵从本章定义的意义或解释。
2.1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2.2 法律: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司法解释及其它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2.3 燃气:是指供给民用生活、商业经营和工业生产等使用者使用的液化石油气、天然气、人工煤气及其他气体燃料。
3.7 特许经营权的取消
乙方在特许经营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应当依法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并实施临时接管:
(1)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的;
(2)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的;
(3)因管理不善,发生特别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4)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第三章 特许经营权授予和取消
3.1 特许经营权授予
(1)甲方与乙方签署本特许经营协议;
(2)本协议签署日内,甲方向乙方发放特许经营授权书,并向社会公布。
3.2 特许经营履约担保
签订协议后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双方能接受的信誉良好的金融机构出具的履约保函。以保证乙方履行本协议项下有关建设项目实施以及第9.4条规定的义务。
6.3 管道燃气设施安全预防
《吉林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pptx

第二十一条燃气经营企业申请注销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向发证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燃气经营许可注销申请书;
(二)燃气经营企业对原有用户安置和设施处置等相关方案;
(三)燃气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与注销燃气经营许可证相关的证明文件。
发证部门受理注销申请后,经审核依法注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发证部门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条发证部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询。
公开的内容包括:准予许可的燃气经营企业名称、燃气经营许可证编号、企业注册登记地址、企业法定代表人 、经营类别、经营区域、发证部门名称、发证日期和许可证有效期限等。
第二十四条企业年度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一)企业章程和企业资本结构及其变化情况;
(二)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等人员变更和培训情况;
(三)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燃气设施工程具体情况;
(四)企业运行情况(包括供应规模、用户发展、安全运行等),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 建立情况、安全生产投入与使用制度,有关智能化监测管理系统建设情况(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提供地下管网智能 监测系统建设运行情况,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应提供配送信息系统建设运行情况);
(五)燃气突发事件抢险抢修能力情况(包括但不局限于专业抢修抢险队伍、专业车辆及机具设备)等;
(六)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企业所在地区发证部门应当结合企业报告内容依法对燃气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关条件进行年度检查或信用评估 ,发现不再具备燃气经营许可条件的,依法予以处理。
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合同范本6篇

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合同范本6篇篇1甲方(政府相关部门):___________乙方(燃气特许经营企业):___________鉴于甲方授权乙方在特定区域内实施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合作共赢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章绪论1.1 本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XX法》、《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由甲乙双方共同订立。
1.2 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秉持诚信原则,共同维护燃气市场的正常秩序。
第二章授权与期限2.1 甲方授权乙方在______区域内实施管道燃气特许经营。
2.2 特许经营期限为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第三章经营内容与责任3.1 乙方负责在特许经营区域内提供管道燃气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燃气的供应、输配、销售等。
3.2 乙方应保证燃气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确保安全稳定供应。
3.3 乙方需承担社会责任,应对突发情况,确保公共利益。
第四章投资与设施4.1 乙方负责投资建设特许经营区域内的燃气管道及相关设施。
4.2 甲方协助乙方办理相关手续,提供必要的支持。
4.3 设施建成后,乙方应负责设施的维护与管理,确保正常运行。
第五章价格与收费5.1 燃气价格及收费标准由甲乙双方共同商定,报政府相关部门审批后执行。
5.2 乙方应公开透明收费,确保用户的知情权。
第六章权利义务6.1 甲乙双方应互相协作,共同维护燃气市场的稳定。
6.2 乙方有权在特许经营区域内开展业务,甲方不得无故干涉。
6.3 甲方应协助乙方处理外部纠纷,营造良好的经营环境。
第七章安全与保障7.1 乙方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燃气供应安全。
7.2 甲乙双方应共同应对燃气应急事件,保障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章监管与考核8.1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管,确保合规合法。
8.2 双方约定定期进行经营考核,共同提高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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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吉林省城镇管道燃气特许经营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政办发〔2012〕50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城镇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8月22日
吉林省城镇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城镇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活动,保障社会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6号)和《吉林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实施城镇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的,适用本办法(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不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城镇管道燃气,是指通过管道向用户输配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煤层气)等。
本办法所称的城镇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是指设区的市及县(市)
政府(以下简称市、县政府)授权燃气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依法选择城镇管道燃气的经营企业,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的制度。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城镇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
市、县政府授权的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监管。
第四条燃气管理部门在组织实施城镇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前,按照燃气管理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镇管道燃气特许经营项目的实施方案,具体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根据燃气发展规划确定实施特许的经营区域、经营类别、经营期限;
(二)经营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资格预审条件、招标基本条件);
(三)经营企业的选择方式及具体操作程序;
(四)城镇管道燃气产品和服务的价格及调整程序;
(五)城镇管道燃气服务质量要求;
(六)城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享受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七)政府监管内容及相关承诺;
(八)实行临时接管措施;
(九)经营期满后经营资产的处置;
(十)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
(十一)有关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五条实行城镇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实施方案评审制度。
实施方案应当经专家论证通过后,报请本级政府批准实施。
第六条申请城镇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有与经营规模相应的注册资本金和燃气设施;
(三)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的偿债能力和较强的
抗风险能力;
(四)有经营城镇管道燃气方面的良好业绩;
(五)有与城镇管道燃气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技术、财务、经营、消防及安全生产管理等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抢险、抢修队伍及必要的装备和器材;
(六)有完善的经营管理体系、安全管理制度和提供持续、稳定、方便、及时、安全、优质、价格合理的服务能力;
(七)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程序确定城镇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企业:
(一)城镇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实施方案经本级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文件,受理投标;
(二)根据招标条件,对燃气特许经营权的投标企业进行资格审
查和方案预审,推荐符合条件的投标候选企业;
(三)组织评审委员会依法进行评标,择优选择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授予对象;
(四)向社会公示中标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20天;
(五)公示期满,对中标企业没有异议的,经本级政府批准,与中标企业签订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
第八条城镇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一)特许经营权的授予和收回;
(二)特许经营协议的终止;
(三)燃气设施建设、维护和更新改造;
(四)燃气设施的权属与处置;
(五)股东及股权变化的处置;
(六)供气安全;
(七)供气质量和服务标准;
(八)价格与收费;
(九)权利和义务;
(十)临时管理;
(十一)违约;
(十二)不可抗力;
(十三)争议解决;
(十四)双方认为应该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特许经营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不得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个人供气;
(二)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规范,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队伍及装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三)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