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企业合并中反垄断立法的探讨
论企业合并反垄断审查中的破产公司原则

论企业合并反垄断审查中的破产公司原则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竞争的加剧,企业合并成为了一种常见的商业行为。
然而,企业合并也带来了一系列经济和法律问题,其中之一便是如何处理合并中的破产公司。
破产公司在企业合并中占据着特殊的地位,其处理方式需要符合反垄断审查的原则。
首先,企业合并反垄断审查中的破产公司原则是要遵循公平竞争原则。
在合并中,如果一个企业破产,其资产将会被其他企业收购。
如果这个过程没有公平竞争,就会导致市场垄断,损害消费者利益。
因此,反垄断审查中的破产公司原则应该保证破产企业的资产能够通过公平竞争的方式被购买,并避免垄断行为的发生。
其次,破产公司原则还要考虑到就业问题。
破产公司的出现通常意味着员工面临失业风险,这对于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都是不利的。
在企业合并中,应该考虑到破产公司员工的利益,尽可能地保留他们的工作岗位,或者提供其他就业机会。
这不仅有助于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也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利益。
此外,破产公司原则在反垄断审查中还需考虑到市场竞争的持续性。
在企业合并后,如果破产公司的市场份额被其他公司吸收,而这些公司又存在垄断行为,就会导致市场竞争的持续性问题。
因此,反垄断审查应该对合并后的市场结构进行评估,以确保破产公司的市场份额能够被其他竞争性的企业接手,从而保持市场的竞争性。
最后,破产公司原则还应考虑到消费者利益的保护。
企业合并中,破产公司的资产往往会被其他公司收购,这可能会导致市场上产品和服务的价格上涨,损害消费者利益。
因此,反垄断审查应该确保在破产公司被购买后,市场上的竞争依然能够保持,以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综上所述,企业合并反垄断审查中的破产公司原则应该遵循公平竞争原则,考虑就业问题,保持市场竞争的持续性,以及保护消费者利益。
这些原则的遵循有助于维护市场的健康发展,促进经济的繁荣。
同时,政府和监管机构也应加强对企业合并中破产公司的监管,确保原则得到有效执行。
中国反垄断法调整范围的立法思考与建议

一、合并立法还是分开立法的问题我们知道,一些国家或者地区,如匈牙利和我国台湾地区,将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统一规定在一部法律里,即采取合并立法的模式,而另一些国家,像德国、日本、韩国,是将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分别规定在不同的法律里。
从理论上讲,采取合并立法和分别立法取决于立法技术问题。
可以合并立法,将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一部法律中进行规范,也可以在两部法律里面分别规范,但是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需要区分这两种行为的不同性质,并进而需要注意其法律责任的差异。
也就是说,即使采取合并立法也需分别规定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因为,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从性质上来看,有重大区别。
因此,鉴于我国已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前例,在我国的反垄断立法中不应当将不正当竞争行为纳入其调整范围中来。
二、制定一部内容完备的反垄断法的问题所谓制定一部内容完备的反垄断法是指按照国际惯例,把应当反对的垄断行为都要在我国反垄断法中体现出来。
也就是说,在我国即将制定的反垄断法中可以发挥我们立法的后发优势,吸收发达国家反垄断法立法和执法的经验,不但规定禁止限制竞争的卡特尔行为、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而且需要对企业购并和经济力量过度集中的控制做出规定。
甚至可以再向前进一步,在反垄断法立法中将不公正的交易方法也规定进来,并与垄断行为结合起来。
这样做有两个好处:一是可以防范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通过使用不公正交易方法谋取市场支配地位;二是可以与垄断行为结合起来,共同形成轻重火力兼备的打击垄断行为的力量。
三、关于反垄断法的执法机关、程序、手段的问题在世界各国的反垄断法中,除了规定有实体性规范外,还有大量的有关反垄断法的执法机关的组织规范和程序性规范。
有人认为,有关反垄断法的执法机关的组织规范和程序性规范严格来说并不属于反垄断法。
反垄断法的程序法可以从广义的反垄断法角度来理解,而有关反垄断法执法机关的规范是行政性规范,很难归属到反垄断法的范畴中来。
反垄断案件中的法律内容(3篇)

第1篇一、引言反垄断法作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利益、促进经济发展的法律制度,在全球范围内具有重要地位。
我国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引入反垄断法律制度,经过多年的发展,反垄断法律体系日趋完善。
本文将从反垄断案件中的法律内容出发,对相关法律条文、执法机构、案例分析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1. 公平竞争原则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反垄断法旨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企业应当遵循市场规则,不得从事垄断行为,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 保护消费者利益原则反垄断法将消费者利益放在首位,要求企业不得通过垄断行为损害消费者利益,确保消费者能够享受到物美价廉的商品和服务。
3. 公共利益原则反垄断法关注公共利益,要求企业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兼顾社会整体利益,不得损害国家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
三、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1. 反垄断法适用于所有市场主体,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
2. 反垄断法适用于各类垄断行为,包括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等。
3. 反垄断法适用于各类商品和服务市场,包括商品市场、服务市场、金融市场等。
四、反垄断案件的执法机构1.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反垄断执法工作,制定反垄断法律法规,指导地方反垄断执法工作。
2.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反垄断执法工作,接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指导和监督。
3.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反垄断执法工作,接受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五、反垄断案件的法律内容1. 垄断协议(1)定义:垄断协议是指经营者之间达成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2)种类:垄断协议包括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
(3)法律后果:违反垄断协议,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2.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1)定义:市场支配地位是指企业在某一市场领域内具有控制力、影响力的地位。
反垄断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互联网企业规模不断扩大,市场竞争日益激烈。
在此背景下,一些大型互联网企业开始寻求合并,以增强市场竞争力。
然而,合并行为也可能引发反垄断问题。
本文将以腾讯与阿里巴巴合并案为例,分析反垄断法律问题。
二、案情简介2018年,我国互联网巨头腾讯与阿里巴巴宣布达成一项战略合作,双方将共同投资100亿元成立一家新公司,以拓展双方在电商、金融、云计算等领域的业务。
这一合并引起了我国反垄断监管机构的关注。
三、反垄断审查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涉及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本案中,腾讯与阿里巴巴的合并涉及巨额资金,可能对相关市场竞争产生重大影响,因此需要接受反垄断审查。
四、案例分析1. 市场界定在反垄断审查中,首先需要确定相关市场。
本案中,相关市场包括电商、金融、云计算等领域。
腾讯与阿里巴巴在电商领域占据重要地位,合并后市场份额将进一步提升。
在金融领域,双方均有涉足,合并后可能对金融市场的竞争格局产生影响。
在云计算领域,双方均有布局,合并后可能对云计算市场的竞争格局产生重大影响。
2. 市场份额根据公开数据,腾讯与阿里巴巴在电商、金融、云计算等领域均占据较大市场份额。
合并后,双方的市场份额将进一步扩大,可能导致市场竞争格局发生变化。
3. 市场集中度市场集中度是衡量市场竞争程度的重要指标。
本案中,腾讯与阿里巴巴的合并可能导致市场集中度上升,从而引发反垄断关注。
4. 竞争影响腾讯与阿里巴巴的合并可能对市场竞争产生以下影响:(1)减少竞争:合并后,双方在相关市场的竞争将减少,可能导致消费者选择减少,价格上升。
(2)市场进入壁垒:合并后,新进入者的市场进入壁垒可能提高,从而抑制市场创新。
(3)消费者利益:合并可能导致消费者利益受损,如价格上升、服务质量下降等。
5. 反垄断监管针对腾讯与阿里巴巴的合并案,我国反垄断监管机构进行了严格审查。
公司合并和收购的反垄断审查

公司合并和收购的反垄断审查在当今全球化的商业环境中,公司合并和收购已成为企业扩大规模和增强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然而,这些交易往往引发反垄断审查,以确保市场竞争的公平和有效。
本文将探讨公司合并和收购的反垄断审查的意义、过程和影响。
首先,反垄断审查的意义在于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和有效。
在市场竞争中,大公司往往能够通过规模经济和资源优势获得更多的市场份额,从而限制小公司的发展空间。
如果没有反垄断审查,大公司可能会通过合并和收购来进一步扩大其市场份额,最终导致市场垄断。
反垄断审查的目的就是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保护市场中的小公司和消费者的利益。
其次,反垄断审查的过程通常包括两个主要方面:审查和决策。
审查阶段,反垄断机构将对合并和收购交易进行详细调查,包括对市场结构、市场份额、市场进入壁垒等进行分析。
同时,还会考虑交易对市场竞争的潜在影响,比如是否会导致价格上涨、产品质量下降等。
在决策阶段,反垄断机构将根据审查结果作出决策,决定是否批准交易,以及是否需要采取限制措施来保护市场竞争。
然而,反垄断审查的结果并非总是一致的。
有时候,反垄断机构可能会批准交易,认为其对市场竞争没有显著不利影响。
这种情况下,合并和收购交易可以顺利完成。
然而,也有可能出现反垄断机构认为交易对市场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反垄断机构可能会要求交易方采取一些限制措施,比如出售一部分资产或业务,以减轻对市场竞争的不利影响。
如果交易方不同意这些限制措施,交易可能会被禁止或被强制解除。
反垄断审查对公司合并和收购交易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
首先,它增加了交易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
交易方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与反垄断机构进行沟通和协商,以满足审查的要求。
这可能导致交易的延迟和额外成本的产生。
其次,反垄断审查可能会对市场竞争产生积极的影响。
通过限制市场垄断和促进市场竞争,消费者可以获得更多的选择和更好的产品和服务。
此外,反垄断审查还可以促进创新和技术进步,因为竞争压力会激发公司不断提高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如何应对公司运营中的反垄断法问题

如何应对公司运营中的反垄断法问题在公司运营的过程中,面对反垄断法问题是一项极其重要的任务。
反垄断法的目的是保护市场竞争,遏制垄断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因此,作为企业的运营者,我们必须对反垄断法有深入的了解,并制定相应的应对策略,以规避法律风险,确保公司的合法经营。
本文将从四个方面探讨如何应对公司运营中的反垄断法问题。
一、建立健全的内部合规机制要防范反垄断法风险,首先要建立健全的内部合规机制。
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明确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要了解反垄断法的具体规定,并明确它们对公司运营的影响。
例如,要了解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以及搞垄断协议等行为的法律规定。
2.培训与教育:通过定期组织培训与教育活动,使公司员工对反垄断法有全面的了解,并能够应对常见的反垄断法问题。
培训内容可以包括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禁止行为以及处罚等。
3.建立合规制度:制定公司反垄断法遵从的具体制度和流程,确保各项运营活动符合反垄断法的规定,并明确各部门的责任。
4.建立举报机制:建立内部举报制度,鼓励员工积极报告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及时处理并防止问题扩大化。
二、规范市场行为,避免垄断行为在公司运营中,必须遵守反垄断法规定,规范市场行为,避免垄断行为的发生。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如果公司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在定价、产品销售和合作伙伴选择等方面不能滥用权力,侵犯其他竞争对手的权益。
2.禁止限制竞争协议:不能与其他企业达成限制竞争的协议,例如价格垄断、区域独占等。
3.合规购并:在进行合并与收购时,要遵守反垄断法规定,申请相应的审查手续,确保合并与收购不会导致市场垄断。
4.公平竞争:要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避免有意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例如恶意降价、不正当的广告手法等。
三、加强合规风险评估,及时应对问题对公司运营中的合规风险进行评估,及时发现和应对问题是防范反垄断法风险的重要措施。
1.风险评估:定期评估公司运营活动中可能存在的反垄断法风险,包括合作伙伴关系、销售方式、定价策略等方面。
企业并购中的反垄断法风险
企业并购中的反垄断法风险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和企业规模的扩大,企业并购成为了一种常见的商业手段。
然而,在进行企业并购时,企业需要警惕的是可能存在的反垄断法风险。
反垄断法旨在维护市场竞争,防止垄断行为,对于未经审查的并购可能会触犯相关法规,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
一、什么是反垄断法?反垄断法是指一系列针对垄断行为的法律和规定,旨在维护市场的竞争机制,减轻垄断对消费者和经济体系的不利影响。
反垄断法的主要原则包括防止企业合并导致市场垄断、打击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限制竞争的行为。
二、并购中的垄断风险1. 产生市场垄断企业并购可能导致市场上的主要竞争对手被并购方垄断,从而破坏市场的公平竞争机制。
如果并购造成市场上只有一家或少数几家垄断性企业,则可能违反反垄断法,并受到法律制裁。
2. 导致控制地位滥用企业并购后,如果并购方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削弱竞争、限制市场准入或提高价格等行为,则可能触犯反垄断法。
这些控制地位的滥用行为可能侵害消费者权益,破坏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机制。
3. 垄断定价和排挤竞争对手企业并购可能导致价格垄断,通过提高价格限制竞争,削弱市场中其他竞争对手的地位。
如果并购方借此削弱其他竞争对手的市场份额,导致市场上只有少数企业操作,可能触犯反垄断法。
三、如何规避反垄断法风险1. 提前进行反垄断法尽职调查企业在进行并购前,应该提前进行反垄断法尽职调查,评估并购可能的反垄断法风险。
这包括评估市场竞争状况、制定合并计划、预测并购后可能对市场格局产生的影响等。
尽职调查的结果应该充分考虑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避免触犯法律。
2. 依法申报并审查如果并购可能导致市场垄断或集中,企业应依法向相关监管机构申报,并接受反垄断审查。
这有助于避免未经审查的并购并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3. 避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并购方应谨慎行事,并避免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
企业应制定合适的市场行为准则,以避免因滥用行为触犯反垄断法。
4. 与竞争对手合作或并购企业可以通过与竞争对手合作,打造更强大的联盟以增加市场份额,而非通过单纯的垄断手段来获取利益。
经济法解读反垄断法的经营者合并
经济法解读反垄断法的经营者合并经营者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经济实体通过合并交易或者其他方式,合并形成一个实体或者由一个实体控制的行为。
经营者合并对市场竞争和经济发展具有深远影响。
为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反垄断法在经营者合并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本文将通过解读反垄断法,分析经济法对经营者合并的规范及其影响。
一、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反垄断法的核心目标是保护市场竞争,防止经济实体垄断市场,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
反垄断法秉持公平竞争原则,禁止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经营者集中。
其中,经营者合并是反垄断法中的一个重要领域。
二、经营者合并的定义与种类经营者合并包括垂直合并、水平合并和纵向合并。
垂直合并是指同一产业链上下游经营者之间的合并,水平合并是指同一产业链中同一层次经营者之间的合并,纵向合并则是指产业链上下游经营者之间的合并。
不同类型的合并对市场竞争和经济发展的影响有所不同。
三、反垄断法对经营者合并的规范1. 市场集中度的计算反垄断法要求对经营者合并前后的市场集中度进行计算和分析,确定合并是否会导致市场的垄断。
市场集中度的计算可以通过集中度指数等方式进行,如赫芬达尔指数、柯帕指数等。
计算结果将直接影响反垄断机构对合并的审查和批准。
2. 不当得利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禁止反垄断法禁止经营者在合并后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以获取不当得利或排挤其他竞争者。
这包括定价垄断、拒绝交易、限制贸易等行为。
反垄断机构会对合并后的市场行为进行监管,确保经营者不滥用其市场优势。
3. 强制性审批和限制条款在某些情况下,反垄断法要求合并交易的经营者必须经过反垄断机构的审批。
如果合并交易可能导致市场失去竞争,反垄断机构可以采取限制条款,要求经营者采取措施来减缓市场集中度的影响。
四、经营者合并的影响经营者合并对市场竞争和经济发展有积极和消极的影响。
1. 创造经济效益通过经营者合并,不同企业可以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规模经济效益,提高市场竞争力,从而推动经济发展。
浅析我国企业合并的反垄断法规制
浅析我 国企业合并的
反垄断法规制
白 强 崔 强 ( 通讯 作者 ) 4 0 7 304 中南 民族大学管理学 院 湖北武汉
的认定标准 。 行 为 主 义 标 准 的 采 用从 很 大 程度 上 反 映了国家对企业合 并规制的 实力 的担 心。 两者 的结 合可以更好的发挥企业合并
的积极作用 ,同时 ,对企业合并带来 的消 极因素可以有效地规制 。 ( )德 国 二
15 年 颁 布 的 反 限 制 竞 争 法 并 没 97 有对 企 业 合 并控 制做 出实 质性 的 规 定 , 17 修改的 《 限制竞争法》 9 3年 反 ,加 入企 业合 并控 制的条款 , 垄断法 意义上的企 反 业 合并控 制才得 以最终定型 。 以后德 国又 分 别 于 17 年 、 9 0 和 18 年修 改 反 96 18年 99 限制 竞 争 法 使 企 业 合 并控 制制 度 更 为完 善 。主要特点是 : l 立法相对宽松 。 、 首先 , 中小企业 对 合 并不予 以干预。其次 , 非横 向合 并基 对 本上 不予 干预。再 次 , 产生或加强市场 对 支配地位 的企 业合并 , 允许 以有 利于改善 竞争条件 、 有利于整体经济和社会公共利 益 、有 利于 增强 国 际竞 争力 等为 豁免事 由。最后 ,企业合并立法 中并没有拆分大 企 业 的规 定 。 2 、严 格 控 制横 向合 并 。 3 、严 格 的 事 前 申报 和 事 后 审 查 制 。 19 年 该 法 进 行 第 六 次修 订 时 , 采 用 了 98 仅 单 一 的事 前 申报 制 。 4 、合 并规制的最低 规模 以单一的年 销售额为准 ( ) 日本 三 l E本 的 禁止垄断法 》 14 年颁布 于 97 实 施 。 9 7 日本 政 府 又 对 其 进 行 了一 次 19 年 全面的修改 。 次修 改的最大特点是允许 这 成立控股公司 。特 点有 : l 重点 审查 规模 标 准之上 的企 业 合并 。 、 2 树立 了结构主义规 制的典 型。 、 只要 个企业在市场上 的同种类或类似商 品或 劳务 的价格其 年销 售额超过 l 0亿 日元 , o 对有 关的商品或劳务的市场结构产生危害 的状 态 ,就有 可能被提起反垄断诉讼 。 3 、给予 中小企 业特 殊的法律 保护 。 ( 四)国外反垄断法对我 国的借鉴 意义 l 、反 垄 断 法 的建 立 基 础 都 考 虑 到 国 家 的国情 ,鼓励和保障公平的竞争环境 。 2 采用事前 申报制 。 、 因为事后审查 的 合 并存 在着被拆散 的危险 ,一旦被拆 散 , 合并企业将遭 受巨大的经济损失 。 3 在 对企业合并的反垄断法 中, 、 采用 结构主义与行 为主义相结合的立法制度 。 4 重视横向合并, 、 注重保护本国企业公 平 的竞 争环境 , 强本 国企业 的国 际竞争 力 。 增
反垄断法与企业合并的关系分析
反垄断法与企业合并的关系分析在当今竞争激烈的商业世界中,企业合并是一种常见的商业策略。
通过合并,企业可以实现资源整合、扩大规模、提高效率等目标。
然而,企业合并并非毫无限制,反垄断法在其中发挥着重要的监管作用。
反垄断法的核心目标是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有效性,防止企业通过不正当手段形成垄断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当企业合并发生时,反垄断法会对其进行审查,以确定合并是否会对市场竞争产生不利影响。
一方面,企业合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带来积极的效应。
合并后的企业可能实现规模经济,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生产效率。
例如,通过整合生产流程、共享技术和资源,企业能够更有效地利用生产要素,从而提供更具价格竞争力的产品或服务。
此外,合并还可以促进企业的创新能力。
更大规模的企业往往有更多的资金和资源投入研发,推动技术进步和产品升级。
然而,企业合并也可能带来一些潜在的负面影响。
如果合并导致市场集中度大幅提高,少数几家企业占据主导地位,就可能削弱市场竞争。
这可能表现为企业具有更强的定价权,消费者面临更高的价格和更少的选择。
此外,垄断企业可能会阻碍新的竞争者进入市场,抑制创新和行业的发展活力。
反垄断法在评估企业合并时,通常会考虑多个因素。
首先是市场集中度。
这涉及到合并后企业在相关市场中的份额以及市场上竞争对手的数量和规模。
如果合并后形成的企业在市场上占据过高的份额,可能会引起反垄断机构的关注。
其次是市场进入壁垒。
如果合并使得新企业进入市场变得更加困难,例如因为合并后的企业控制了关键资源、技术或渠道,那么这也可能被视为不利于竞争。
再者是合并对消费者利益的影响。
这包括价格变化、产品或服务质量、选择多样性等方面。
如果合并可能导致消费者福利受损,反垄断法就可能介入。
在实际操作中,反垄断法的执行并非一概而论地禁止企业合并。
而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权衡和判断。
如果企业能够证明合并将带来显著的效率提升,并且这些效率提升能够传递给消费者,或者合并是为了应对激烈的市场竞争而采取的必要措施,那么反垄断机构可能会批准合并。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对企业合并中反垄断立法的探讨一、企业合并中反垄断立法的必要性市场经济是竞争的经济。
企业合并对国家的经济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它们可以优化企业的组织结构,实现规模经济,改善企业的经济效益,提高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力。
然而,生产的集中会产生垄断,垄断企业不仅会操纵市场价格而且还可能导致生产和技术的停滞,出现腐朽的倾向。
因此,为了保护竞争,维护优化资源配置的市场机制,对企业合并就很有必要进行反垄断控制,用法律进行规制。
(1)从企业合并的负面影响看合并中反垄断立法的必要性现代竞争法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要在合理的集中和过分的集中之间确定界限。
企业合并可以给企业带来规模效益,获得大量资金和设备,促进其迅速进入市场。
从这一意义上讲,企业合并形成的经济力的集中并不一定是坏事,其本身就表明了社会的进步,标志着市场经济和科学技术已发展到了相当的程度,标志着劳动生产力的提高,是一种规模经济。
但是,过度的企业合并反过来又会成为限制和破坏竞争的力量。
企业合并在推动经济和资产不断集中的过程中,必然带来企业个数的迅速减少,形成少数企业垄断市场的格局,导致合并后的大企业、大集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破坏竞争。
其主要表现有:(1)过度的合并将引起经济的集中从而导致企业间出于各自盈利的动机,相互就市场行为方面达成限制竞争的协议;(2)过度的合并可以导致独占,从而限制竞争;(3)合并提高了其他投资者进入市场的成本,(4)合并会产生价格歧视;(5)合并限制了市场开放的范围。
(2)为了避免企业合并对社会经济发展的负面影响,各国法律在对其进行鼓励和支持的同时,也采取了积极的调控措施,许多国家都通过制定反垄断法,强化对企业合并的控制。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在我国的进一步深化,企业合并迅猛发展,我国也必须加强对企业合并的法律监管,否则,将会给我国高速发展的经济留下难以治愈的后遗症。
(二)从经济民主看合并中反垄断立法的必要性经济民主是发生在经济领域的民主,包括宏观经济管理中的民主和微观经济管理中的民主。
并且,经济民主是相对于经济集中(包括经济管理的集中和市场的集中)而言的,它所强调的是企业法人和自然人的合法权利的保护。
(3)经济民主以经济自由和经济平等为主要内容,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
(4)在一国中政治经济的决策力广泛地平等地分散,是民主主义社会所希望。
如果少数人手中的经济实力显著集中,它便具有威胁社会民主的危险性,(5)但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必然会产生企业经济力的集中,这就需要运用民主的方法与原则来处理经济关系,用法律的形式对企业经济力的集中加以制约。
我国实行以公有制为基础的市场经济,经济民主不仅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而且也是公有制的必然反映,公有制除了在法律上表现为国家所有外,它还存在着另一个基本内核,这就是社会主义经济民主化。
经济民主由经营主体的经济民主、股东的经济民主、职工的经济民主、消费者的经济民主、市场的经济民主及经济管理的经济民主所构成。
(6)反垄断法意义上的经济民主应仅指市场上的经济民主,即防止企业经济力过度集中的经济民主。
衡量经济生活中是否存在着经济民主,应着眼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行政权力是否支配和左右微观经济生活,它的行使是否受到必要的控制,经济个体是否存在着自由生存空间。
在行政权力支配一切的环境中,无经济民主可言;二是某一个行业、某一种产品或服务领域是否有相当数量的同业竞争者,即主体是否呈现多元化。
没有这种多元化,就会形成规模垄断,破坏经济民主;三是处于劣势的中小企业是否能够与大企业平等竞争,是否存在着市场进退的自由。
如果除了优胜劣汰的自然竞争法则之外,还存在着人为的市场拒斥和排挤,就表明经济生活中缺乏民主。
(7)而在竞争的市场经济体制下,自由竞争必然导致经济的集中,以致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为追求更高的经济利润就可能设置人为的种种障碍,拒绝竞争。
而且由于我国历史的原因,行政权力还基本上支配着经济生活的全部,经济民主在我国还是一个任重道远的市场经济目标,需要有法律以国家强制力实现。
(三)从经济发展水平与规模经济看合并中反垄断立法的必要性规模经济是国家宽容企业合并的主要原因,是指通过合理安排一定经济实体的整体规模而取得的节约或增加的经济效益,或表现为由于扩大了生产规模从而使单位产品成本随着生产批量扩大或生产规模的扩大而降低,或表现为由于扩大经营规模,节省了经营费用,生产要素得以综合利用,从而使产品和技术开发能力提高,抵御经营风险能力加强。
(8)从经济增长和规模扩大的速度来看,企业的内部增长需要长时间的积累和发展,而企业合并无疑是产生规模经济更便捷的方式。
但是没有法律控制的企业合并会产生垄断结构,形成垄断状态,而垄断状态本身不等于规模经济,规模经济效益并不意味着规模越大效益越好,规模经济也有自己的限度,规模大到一定程度后由于内部管理成本加大等因素也可能出现效益下降。
因此,就规模经济而言控制有垄断因素的企业合并也是必要的。
当前,很多学者认为,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低,要极大限度地允许企业的外部扩大,形成大规模企业以便更有力地进行国际市场的竞争,而无需进行反垄断立法。
然而综观西方发达国家的反垄断立法,并不当然地是因它的经济发展水平发展到很高的程度,而是维护竞争建设市场经济的需要。
美国1890年制定《谢尔曼法》、日本二次世界大战后制定《关于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正交易的法律》时,经济发展水平也并不比现在我国的经济状况好,可以说,市场经济的存在与否才是决定是否要制定反垄断法的关键因素。
(9)二、企业合并中反垄断立法的宗旨所谓立法宗旨,是指反垄断立法的出发点、指导思想和要达到的目的。
从企业合并给经济发展带来的积极影响来讲,合并行为无论对当事人还是社会整体都是有益的,应给予支持。
然而,凡事有度,合并行为一旦失控,企业便会受垄断利润的诱使,损害社会中其它中小企业及消费者的利益,甚至威胁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运行。
这里所讲的度,表面上是政府在监管经济时决定对合并行为态度的具体尺度,但其背后却蕴含着一个国家反垄断立法的指导思想及一系列不同的经济、社会乃至政治目标。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并参考和吸取国外反垄断立法的成功经验,我国企业合并中反垄断立法的宗旨,至少应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和含义:(一)维护市场的有效竞争。
在市场经济国家中,市场作为资源配置方式,在经济生活中居于主导地位。
要维护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以优化资源的配置,降低社会的交易成本,就必须通过优胜劣汰的选择机制,促使每个市场主体自觉地革新其生产条件提高其竞争力,最终从宏观上推动社会进步。
要保持有效竞争状态,就必须对改变市场结构的行为进行监督。
通过合并企业可以迅速减少市场竞争个体,扩大市场份额直至操纵市场对竞争政策构成威胁。
正因为如此,对企业合并行为的反垄断控制自然成了反垄断法的核心问题,倍受关注。
(10)(二)促进经济民主化。
所谓经济民主化,是指在经济生活中,尽量提供更多的生产者、经营者得以进入化市场,参与竞争,而不是以大企业为中心培养由其呼风唤雨的寡头经济。
这实际上是政治民主主义思想在经济领域的渗透。
(11)只有从经济上保证每个主体平等参与的机会才能真正使得人们平等地享有政治权利。
现在我国许多企业政企不分、官商结合,利用行政权力人为地设置许多竞争障碍,严重损害了其相关竞争者的合法权益。
企业界、经济学界乃至法学界要求打破这种局面实质上便是一种经济民主化思想的流露。
可以想象,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文明的进步,我们社会中关于经济民主化的需求将日渐急迫。
(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不是合并企业的竞争者,对企业合并行为并没有中小企业竞争者那样设身处地的压力,相反,当合并后营造的规模经济效益降低了生产成本直至产品价格下降时,还会受到消费者的欢迎。
然而,当企业合并失去控制,合并企业以操纵价格寡占市场为目标时,就不可避免地要与消费者的利益发生冲突。
随着人类社会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的提高和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得到各国政府和国际社会越来越广泛的重视,在对消费者权益制定专门法律予以保护的同时,也都将其列为反不正当竞争及反垄断法的内容,这在我国应值得借签。
三、对企业合并中反垄断立法几个问题的思考(一)企业合并中反垄断立法应涉及的规制对象每一部法津都有其明确的调整范围,对企业合并的反垄断控制法律制度也应有其明确的规制对象。
考察西方发达国家相关方面的反垄断立法,大多都有明确的规定和实用可行的判定方法。
笔者认为,根据我国的特殊情况,企业发展水平整体较低,在各个不同的行业或地区之间存在着严重的行政性垄断等特点,确定我国企业合并中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应遵循以下原则:1、以行为主义为主,以结构主义为辅的原则。
根据是否只对垄断状态予以规制,反垄断法律制度有“结构主义”和“行为主义”之分。
所谓结构主义,是指重视对垄断结构状态的控制,立法中往往设有对某些垄断组织予以解散或分割的制裁措施;所谓行为主义,是指仅对市场支配和限制竞争行为进行法律控制,其制裁措施一般不包含分割企业的作法。
(12)按结构主义原则确定规制对象,属于严厉的反垄断法,因为法律对于垄断者的制裁不以垄断者的主观故意为要件,只要依其市场份额推断其拥有市场支配地位s,法律对垄断者(企业)就要加以干涉。
而按行为主义确定规制对象,则属比较温和的反垄断法,因为法律对于垄断者的制裁以垄断者的主观故意为要件,企业没有滥用市场支配力既使达到市场要求的垄断状态,也不受法律的约束。
这两个原则各有利弊,结构主义旗帜鲜明地表明国家反垄断的坚决态度,但它没有考虑到规模经济和国际市场竞争的需要,过于极端和机械;行为主义虽然克服了结构主义的弱点,但对于少数垄断大企业支配操纵市场却又无法找到其滥用市场支配力证据的情形无能为力。
行在严厉与温和之间的反垄断法正所谓不偏不倚,既可避免因严厉而伤及高效率的大企业和造成市场上的过度竞争,又可避免因温和而放纵对于一些限制竞争行为的禁止并造成市场竞争的减少。
(13)因此,笔者认为,我国确定企业合并中反垄断制度的规制对象,应以行为主义为一般原则,以适应国际反垄断法发展的大趋势,利于经济发展;同时应以结构主义为例外辅助性原则,亦即对绝大多数“垄断”的制裁以当事人实施了违法行为为必要条件,对极个别独家垄断企业采取结构主义原则,进行必要的,适当的分割,以弥补行为主义的不足。
2、以规制经济性垄断为主,以规制行政性垄断为辅的原则。
由于我国历史产生的特殊原因,行政性垄断成为我国经济生活中存在的主要垄断。
不同行业或地区的行政主管机关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利用手中的权力人为地设置竞争障碍,为企业找婆婆,牵线搭桥,建造保护伞,严重妨碍了市场经济体制优越性的充分发挥,对社会经济生活产生一系列不利影响:(1)从经济方面说,它凭籍行政强制力严重限制竞争,扭曲价值规律,壁垒森严,损害了全国统一市场的发育,它限制或剥夺了其他经营者的经营自由,损害消费者权益,同时也助长了这些垄断的懈怠和竞业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