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竞争法的发展历程与现行欧盟竞争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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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竞争法对市场竞争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欧盟竞争法对市场竞争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欧盟竞争法对市场竞争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欧盟竞争法(EU Competition Law)是欧洲联盟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和保护消费者权益而制定的法律规则。

它的主要目标是确保公平竞争和市场有效运作,以促进经济发展和保障消费者利益。

本文将介绍欧盟竞争法的基本原则、主要规定以及对市场竞争和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一、欧盟竞争法的基本原则1.1 公平竞争原则欧盟竞争法奉行公平竞争原则,禁止各种限制竞争行为,包括垄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确保市场上的各家企业在公平的环境下进行竞争。

1.2 经济效率原则欧盟竞争法追求经济效率,通过防止和纠正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促进市场发展,维护消费者福利。

1.3 消费者权益保护原则欧盟竞争法强调保护消费者权益,禁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消费者造成的不利影响,确保消费者能够以合理价格获得丰富多样的产品和服务。

二、欧盟竞争法的主要规定2.1 反垄断规定欧盟竞争法禁止垄断行为,包括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限制竞争的垄断协议。

欧盟委员会负责监督和执法,对垄断行为进行调查,并可以对违法企业进行罚款或其它相应的处罚措施。

2.2 合并控制规定欧盟竞争法要求对重大企业合并进行审查,以避免合并对市场竞争和消费者权益产生不利影响。

欧盟委员会会根据具体的案件进行评估,并可以对合并行为进行阻止或提出特定要求。

2.3 国家援助规定欧盟竞争法限制成员国向企业提供国家援助,以避免国家援助对市场竞争产生不公平影响。

国家援助必须符合特定条件,且欧盟委员会有权审查和监督其合法性与合理性。

三、欧盟竞争法对市场竞争的保护欧盟竞争法通过打击垄断行为和限制竞争的行为,保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健康发展。

它监督并惩罚垄断企业,防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确保其他企业有机会进入市场并以公平的方式竞争。

这有助于推动创新和技术进步,提高企业效率,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四、欧盟竞争法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欧盟竞争法关注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旨在确保消费者能够以合理价格和良好品质获得多样化的产品和服务。

欧盟的竞争法与市场监管

欧盟的竞争法与市场监管

欧盟的竞争法与市场监管欧盟的竞争法与市场监管是欧盟内部为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市场利益而制定的一系列法规和监管措施。

这些法规和措施的目的是确保欧盟内所有企业在开展经济活动时都能够遵循公平竞争原则,并防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一、竞争法的法律框架欧盟的竞争法包括《欧盟竞争法公约》和《欧洲共同体委员会指令》等法规。

这些法规适用于所有在欧盟内开展经济活动的企业,无论其规模大小。

竞争法的基本原则是禁止反竞争行为,如价格垄断、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

二、反垄断措施为了打破垄断和促进市场竞争,欧盟制定了一系列反垄断措施。

其中最重要的是对于垄断行为的处罚。

根据欧盟竞争法公约,欧盟委员会有权对涉嫌垄断的企业进行调查,并对其进行罚款。

此外,欧盟还设立了监管机构,负责监督市场竞争和制定反垄断政策。

三、反垄断调查程序欧盟的反垄断调查程序包括两个阶段:初步调查和正式调查。

初步调查阶段,欧盟委员会将收集相关的证据和信息,并对涉嫌违反竞争法的企业进行评估。

如果初步调查发现存在垄断行为的证据,委员会将启动正式调查程序,并进行更为深入的调查。

四、市场监管除了反垄断措施外,欧盟还通过市场监管来保护消费者利益和维护市场的正常运行。

欧盟委员会负责制定和执行一系列监管措施,如反垃圾邮件指令、消费者权益指令等。

这些措施旨在促进公平竞争、防止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并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五、欧盟竞争法的挑战面对新兴技术和全球市场竞争的挑战,欧盟竞争法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其中之一是如何适应数字经济时代的竞争环境。

另外,欧盟竞争法在执行和调查上的效率也面临一定的改善空间。

六、未来发展趋势在未来,欧盟竞争法将继续适应新的经济形势和技术发展,以确保公平竞争和维护市场秩序。

此外,欧盟也将加强与其他国际组织和国家的合作,以共同应对全球市场竞争和垄断行为。

结论:欧盟的竞争法与市场监管是欧盟为保护市场利益和维护公平竞争环境而制定的一系列法规和监管措施。

最新版国家开放大学《竞争法》形成性考核作业及参考答案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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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版国家开放大学《竞争法》形成性考核作业及参考答案精选《竞争法》作业一一、名词解释1.P4 所谓竞争,是指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为获取交易机会、占有市场优势、追求利益最大化,以其他竞争者为对手而从事的较量。

2. P12 竞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维护市场竞争秩序、调整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关系及相关的市场竞争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P24 竞争法体系是指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标准对所有竞争法律规范分类组合而形成的具有一定结构和内在联系的有机整体。

4.P25 竞争法学体系是指由竞争法律的历史现状及其发展规律进行分门别类研究的竞争法分支学科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5.P29 竞争管理实体法从国家依法干预和管理竞争的角度,通过系统、有序的监督、检查、引导、协调等方式实现对竞争的有效保护,为市场创造良好的环境,促进发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效实施。

6.P59“本身违法原则”美国法院在适用《谢尔曼法》时,逐渐通过判例确定的一项判断一行为是否为反竞争行为的重要原则,即某些反竞争的行为其本身是违法的,可以不需要在通过对其他因素加以考虑和判断,而直接认定其为反竞争行为。

二、填空题 1.竞争的对抗性竞争的非理性竞争的双重性 2.分立式统一调整模式3.经济法基础性重要4.独占事业结合联合行为不公平竞争 5.谢尔曼法克革顿法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简答题1.P5 市场竞争的本质和特点有哪些?市场竞争的本质是逐利性。

逐利性是市场竞争与非市场竞争的根本区别,是竞争的起点和终点,并贯穿竞争的全过程。

如果说非市场竞争是有其他目的,那么,市场竞争则是赤裸裸地表现为对经济利益的关注和爱好。

市场竞争的特点:竞争具有对抗性、非理性和双重性等特点。

竞争的对抗性是指进驻参与者之间的敌对状态,竞争方式的针锋相对,竞争过程的激烈程度等综合内容,它使竞争呈现出你死我活的不可调和性。

竞争的对抗性是竞争的魅力所在,它孕育创新势力的同时也孕育破坏势力,他是竞争双重作用产生的根源。

欧盟法律体系深入了解欧洲联盟法律框架和成员国法律关系

欧盟法律体系深入了解欧洲联盟法律框架和成员国法律关系

欧盟法律体系深入了解欧洲联盟法律框架和成员国法律关系欧盟法律体系作为欧洲联盟(European Union)的法律框架,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它不仅为欧盟成员国之间的合作提供了指导,同时也对欧盟内部和外部的法律关系产生深远影响。

本文将对欧盟法律体系进行深入了解,包括欧洲联盟的法律框架以及成员国之间的法律关系。

一、欧洲联盟的法律框架欧洲联盟的法律框架由《欧洲联盟的功能条约》(Treaty on the Functioning of the European Union)和《欧洲联盟的宪法条约》(Treaty on European Union)构成。

这两个条约为欧盟的运作提供了基本规则和原则。

《欧洲联盟的宪法条约》是欧盟的最高法律文件,也被称为《里斯本条约》。

该条约规定了欧洲联盟的目标和价值观,确立了欧盟的机构体系,以及规定了欧盟与其成员国之间的权力和责任。

《欧洲联盟的功能条约》则进一步规定了欧盟的具体政策领域和运作机制,包括经济政策、竞争政策、农业政策等。

欧洲联盟法律体系中的二级法律文件包括欧盟的法规、指令、决定等。

欧盟法规对所有成员国具有直接适用的效力,而指令则要求成员国在一定期限内将其转化为国内法。

此外,欧盟的决定可以针对个别成员国或特定领域发挥作用。

二、成员国之间的法律关系欧盟成员国在法律领域有着相互依存的关系。

根据欧盟法律体系的原则,欧盟法律优先于成员国法律,但成员国法律仍然有一定的适用范围。

首先,成员国必须遵守欧盟法律的原则和规定。

这意味着成员国的国内法不能与欧盟法律相抵触。

如果成员国有违反欧盟法律的行为,欧盟机构可以对其进行违约行为的起诉,并采取必要的法律措施。

其次,欧盟法律要求成员国在特定领域采取一致的立法和政策。

例如,在欧洲联盟的共同市场中,成员国必须遵守共同的竞争规则,禁止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这要求成员国在国内法中确立相应的法规和机构,以配合欧盟的规定。

此外,欧盟法律也要求成员国就特定事务进行协作和协调。

竞争法的产生

竞争法的产生

竞争法的产生随着历史的发展,人类社会逐渐过渡到市场经济体系,竞争逐渐成为了市场经济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竞争有助于推动社会进步,增强企业的创新性和活力,并提升消费者的福利水平。

但竞争也可能产生不良的影响,例如垄断、寡头垄断、价格歧视等不合理行为,这些都会损害消费者和其他企业的利益。

于是,各国不断修订和完善竞争法,通过相关法律控制市场竞争行为,促进公平竞争和维护市场秩序。

1.竞争法的发展历程竞争法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期,在公元前500年左右,古希腊开始实施禁止垄断行为的法律,以确保市场竞争。

但现代的竞争法发展起源于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的美国和欧洲。

在美国,谢尔曼反垄断法于1890年颁布实施,成为世界上最早的电讯法之一。

这一法律旨在禁止企业之间的垄断行为,认为这些行为会限制竞争、提高价格、损害消费者利益。

而在欧洲,德国于1957年颁布第一部竞争法,意大利和法国也分别于1962年和1966年颁布了类似的法律。

随着全球化的加速和市场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家相继颁布了竞争法。

目前,主要的国际竞争法组织包括联合国、欧盟、美国、加拿大、日本和澳大利亚等。

2.竞争法的主要内容竞争法包括了广泛的法律和法规,规定了企业在市场上的行为限制和相关责任。

它的核心目标是确保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消费者利益。

竞争法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禁止垄断行为。

垄断是指在一个市场上只有一个或几个企业掌握了绝对的市场份额,从而可以控制价格、减少生产进程、限制竞争等行为。

竞争法禁止垄断行为,鼓励多种经营形式在同一市场竞争,保护消费者利益。

(2)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如果企业拥有实际上的市场支配地位,就可能滥用这种地位限制竞争、提高价格等不合理行为。

竞争法规定了如何定义市场支配地位、禁止利用其进行不合理行为。

(3)禁止勾结和协议限制竞争。

企业之间的勾结和协议往往会导致价格垄断和限制竞争。

竞争法规定这种行为是不合法的,对违反的企业进行处罚。

欧盟法与两大法系之间的影响

欧盟法与两大法系之间的影响

问题:您如何看待欧盟法律的特质及其与民法法系、普通法法系法律的相互影响?欧盟法这种特殊的样态对于我们理解世界法律格局有何启示?答:1.从欧盟法的特质可以得知,民法法系、普通法法系对其的影响主要体现在法律渊源和司法制度方面。

(1)在法律渊源方面,欧盟法以制定法为主,以判例法为辅,但判例法的地位明显。

欧盟法的主要渊源是建立欧共体和欧盟的各个条约。

包括建立煤钢共同体的《巴黎条约》(1951年),建立原子能共同体的《罗马条约》(1957年),建立经济共同体的《罗马条约》(1957年),建立三个共同体单一部长理事会与单一委员会的《合并条约》(1967年),确定1992年建成统一的欧洲市场的《单一欧洲法令》(1986年),建立欧盟的《欧洲联盟条约》(《马斯特里赫特条约》,1992年将欧盟一体化进程扩大的社会保障、人权法治和社会治安与防治犯罪领域的《阿姆斯特丹条约》)。

次要渊源主要包括各个机构所颁布的条例、指令、决定、推荐与意见,以及欧洲法院的判例。

条例是指由欧盟机构所颁布的具有全体适用性和直接适用性的规范性文件。

针对全体成员国,可以在成员国直接适用,无须任何转化措施。

指令是欧盟针对个别成员国所发布的命令。

决定所指向的对象可能是成员国,也可能是法人或个人。

推荐与意见,没有法律约束力,不能授予个人可以在国内法庭上得到保障的权利,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渊源。

但当欧盟机构所提出的推荐与意见是成员国制定有关法律条文的特别依据时,或者对解释欧共体法的其他条文有意义时,并且这些条文与法院审理的案件都有关系时,国内法院就必须在有关地方提到这些条文。

实践中,欧洲法院的判例作为法律渊源主要通过三种途径:第一,在判决中提及欧洲法院曾经做出的决定;第二,在判决中重复欧洲法院曾经做出的决定;第三,在判决中,欧洲法院指示考虑其他类似的情况,该判决对类似情况具有拘束力。

由上可知,在欧盟法中,大部分的法律渊源是条约、条例、指令和决定。

条约是各成员国通过协商而制定出来的约束成员国的一般规范,其内容是一般性、抽象性的、建构式的规定。

第五讲:欧盟竞争法及其执法体系

第五讲:欧盟竞争法及其执法体系
式诞 生。 总部 设在 比利 时首都布 鲁塞 尔。
早  ̄, 5 年 的 《 洲 煤钢 共 同体 条 约》 中第6 a 1 9 欧 0
条 、第6 条 、第6 条 就 有 保 护 竞争 的规 定 。该 条 约 5 6 中 的第6 条 关 于 禁止 歧 视 的规定 , 第6 条 关 于 反 竞 0 5 争 协 议 的规 定 和 第6 条 关 于控 制 企 业合 并 的 规定 就 6 是 现 在 欧 盟 竞争 法 的雏 形 。 但是 因 为这 个 共 同体 只
争 可 能造 成 的 不利 影 响 ,欧 盟对 企 业 的并 购行 为 也 进 行 控 制 。 该 领 域 的 主 要 法 规 是 欧 盟 《 并 法规 》 合
( 0 4 8 号 ) 4 6/ 9 。
( )市场 开 放 。 在 原来 具 有 垄 断 性 质 的经 济 三
部 门 ( 电信 、 邮政 、能 源 等 ) 引入 竞争 。 《 共 如 欧 体 条 约》 第 8 条 以及 根 据 此 条制 定 的 一 系列 指令 和 6
指令 ,以及 在 并购 领域 的欧盟 《 并 法规 》 合 。实施 欧
盟 竞 争法 的主 要 目的 ,一是 保 持 欧 盟 内部 市场 上 的 公平 竞争 ,二是 促进 欧 盟单 一市场 的进 一步发展 。
条 约 》,通 称 《 斯 特 里 赫 特 条 约 》 ( 称 《 马 简 马 约》 。1 9 年 1 月 1 《 约》 正 式 生效 ,欧 盟 正 ) 93 1 日, 马
法 规对 如何 开放这 些领 域进 行 了规 范。
《 洲经济 共 同体 条 约》 ( 欧 简称 《 欧共 体条 约》 )的 时
候 .欧 共体 创 始 国把 建 立 公 平 的竞 争 制度 作 为 主 要

第五讲:欧盟竞争法及其执法体系

第五讲:欧盟竞争法及其执法体系

第五讲:欧盟竞争法及其执法体系t钾舞各垄鹳棼》≈f镑第五讲:欧盟竞争法及其执法体系一,欧盟竞争法的演变欧盟竞争法是欧盟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欧盟的前身欧共体是由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和卢森堡创立的.1951年4月18号,他们在巴黎签订了《建立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又称《巴黎条约》).1957年3月25日,这六个国家又在罗马签订了《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统称《罗马条约》.1965年4月8日,这六个国家签订了《布鲁塞尔条约》,决定将三个共同体的机构合并.统称欧洲共同体.1991年l2月,欧洲共同体马斯特里赫特首脑会议通过《欧洲联盟条约》,通称《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简称《马约》).1993年11月1日,《马约》正式生效,欧盟正式诞生.总部设在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早~,a951年的《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中第60条,第65条,第66条就有保护竞争的规定.该条约中的第60条关于禁止歧视的规定,第65条关于反竞争协议的规定和第66条关于控制企业合并的规定就是现在欧盟竞争法的雏形.但是因为这个共同体只是局限在煤钢领域他的作用是非常有限的.1955年6月在签订《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之前,共同体的创建者们感到要推动整个欧洲经济的繁荣和发展,必须充分发挥竞争机制的作用,把多国相对分割的市场逐步变成超国界的完全竞争的市场.排除国界及经济组织对于市场竞争的限制和不'-3影响,实现商品,人员,劳动力和资本在成员国之间的自由流通.于是在签订《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简称《欧共体条约》)的时候.欧共体创始国把建立公平的竞争制度作为主要的课题之一.因此,《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的主要目的就是通过建立共同市场和协调各个成员国之间的经济政策,促进经济的发展.该条约的第85条关于禁止反竞争协议的规定和第86条关于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定便成为欧盟竞争法最核心的内容.在此之后,欧盟立法机构又颁布了一系列的调整竞争关系的单行法规.欧盟委员会的执行实践和欧洲二级法院的司法判例与解释也逐渐发展起来,并最终形成了欧盟较为完善的竞争法律制度欧盟竞争法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欧共体条约》中的第8l至89条(在1997年《阿姆斯特丹条约》以前是第85至94条).根据这些条款制定的有关法规, 指令,以及在并购领域的欧盟《合并法规》.实施欧盟竞争法的主要目的,一是保持欧盟内部市场上的公平竞争,二是促进欧盟单一市场的进一步发展. 二,欧盟竞争法的主要内容(一)反托拉斯和反卡特尔.该领域涉及的主要对象包括限制性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欧共体条约》第81条以及相关一系列法规禁止瓜分市场,限定价格,限制产量等类型的协议;第82条及相关法规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二)合并控制.考虑到企业合并后对市场竞争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欧盟对企业的并购行为也进行控制.该领域的主要法规是欧盟《合并法规》(4064/89号).(三)市场开放.在原来具有垄断性质的经济部门(如电信,邮政,能源等)引入竞争.《欧共体条约》第86条以及根据此条制定的一系列指令和法规对如何开放这些领域进行了规范.(四)国家补贴.《欧共体条约》第87~89条及相关法规.对成员国各级政府所提供的各种补贴措囝|每垄施进行了限制.以使这些措施不至于扭曲欧盟共同大市场中的竞争.例如,欧盟明确禁止成员国拨款给一家亏损且没有扭亏为盈希望的企业.同时.也对部分给予中小企业,以及用于促进就业,加强培训,缩小地区差异,研发和环保等目的的补贴进行豁免三,欧盟竞争法执行机构欧洲委员会竞争总司(简称"竞争总司")是欧盟竞争法的主要执行机构.其成立可以追溯至1962 年.1962年,欧洲理事会通过了《理事会关于执行第85条和第86条(现第81条和第82条)的第17号条例》,首次对竞争法公共执行主体的权能进行了划分,形成了以委员会为核心的集权化的实施机制.竞争总司负责调查涉嫌损害市场公平竞争的垄断行为,并可以对相关企业处以罚款(最高可到该企业世界范围内年销售额的10%).在有关国家补贴的案件中,竞争总司还有权要求接受补贴的企业向有关政府部门退回补贴款.目前,欧盟竞争总司下设9个司,2009年度财务总预算为1234.68万欧元.其中专门负责查处卡特尔案件的卡特尔司(相当于反价格垄断执法中的"价格垄断协议"部分)下设六个部门,包括:卡特尔1 组,卡特尔2组,卡特尔3组,卡特尔4组,卡特尔5 组,卡特尔和解工作组.2010年,卡特尔司工作成员共90名,竞争总司反垄断调查人员共316名.欧盟竞争总司机构组织图匹四,欧盟竞争法与成员国竞争法的关系在欧盟内部存在两套竞争法律体系,一套是欧盟层面适用于所有成员国的竞争法,主要是《欧共体条约》,另一套是各成员国国内的竞争法.相应地,欧盟委员会设立了竞争总司,各个成员国也有自己的反垄断执法机构.这两套法律体系相互独立又密切联系.一般来说,欧盟竞争法适用于损害欧盟共同利益的行为.而只发生在一国境内,未涉及到欧盟整体利益的行为.由成员国国内竞争法约束. 但是,如果两套法律体系出现冲突.则按照欧盟法优于成员国法的原则,优先适用欧盟竞争法.(价监局市场价格监管处张炜提供)第六讲:英国\德国反价格垄断法律制度和执法情况一,英国反价格垄断法律制度和执法情况(一)英国反垄断机构设置英国的反垄断主管机构主要包括公平交易署,竞争委员会,竞争上诉法庭以及商业,创新及技术部.(二)英国反垄断执法的策略手段英国公平交易署作为英国反垄断的主要执法机构,在反垄断执法方面具有广泛的民事和刑事调查处罚的权利.其调查处理的案件一般要经历:发现线索初步调查决定是否立案一调查取证裁决处理(或移交)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英国政府部门经实践总结并通过立法创设了一系列独特的策略手段,提高了政府部门反垄断的成效.1.自首免责及鼓励举报策略.对卡特尔参与者中第一个与公平交易署配合者.可以免于经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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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欧盟竞争法的简介
(一)欧盟竞争法的产生与组成
欧盟竞争法即我们所说的反垄断法,而将反不正当竞争法排除在外。

自20 世纪50 年代伴随欧洲一体化进程诞生以来,《欧盟竞争法》已成为当今世界最具影响力的反垄断法。

欧盟反垄断执法的状况及其措施、方式,对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市场监管,尤其是反垄断的理念、模式、方法及方向等产生了深刻影响。

欧盟竞争法的产生与组成分为四个部分:
首先,竞争法最早体现在《建立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即《巴黎条约》中,在此条约中主要涉及限制竞争、企业集中、不当价格惯例等内容。

后来,在为建立经济共同体和欧洲原子能联营所签订的《罗马条约》中,保护竞争的法律规定已经成为了该条约的主要组成部分。

该条约主要包括对限制性商业做法以及滥用优势地位等行为所做的原则性规定以及特别禁止行为。

而后,欧共体又根据需要相继颁布了一系列有关竞争方面的单行法令以及实施细则。

最后,长期以来,处理竞争纠纷的司法判例又从不同角度进一步丰富了竞争法律制度的内容。

以上四个部分,即组成了现代欧盟的竞争法及其竞争的主干。

(二)欧盟竞争法的特点
欧盟竞争法的特点包括四个方面:
1、欧盟的竞争法是以保护欧盟共同市场的公平竞争为主旨。

欧盟从成立以来,一直都在谋求建立共同的经济市场,也就是将各国市场逐步变成超国界的完全竞争的市场,排除因国界及经济组织对贸易的不利影响,从而实现商品、经济、人员、劳务和资本在成员国之间的流通。

欧盟目前已经实现了关税同盟、经济和货币同盟及共同的农业政策,建立了一系列的共同市场。

既然有了共同的市场,就要制定相关的竞争法来维护共同市场整体利益。

所以竞争法从开始形成到后来的发展,都是讲制止各种反竞争行为作为维护欧盟共同市场利益的重要的手段。

2、欧盟竞争法将企业作为重要的主体。

欧盟的竞争法所禁止的比如:限制性商业做法、滥用优势地位、企业兼并,不当价格惯例等反竞争行为多属于企业行为,执法机构也多是将企业或企业组织作为其调查和处罚的对象,反竞争行为的责任直接由实施这一行为的特定企业或企业组织来承担。

3、实行域内和域外双重效力原则。

即一方面,欧盟的竞争规则是适用于整个共同市场的,同时成员国是可以直接在其国内运用的,若国内法与欧盟竞争法在规定上相抵触,应优先适用欧盟竞争法;另一方面,欧盟竞争法具有一定的域外效力,即尽管一方非欧盟成员国企业,仍应对其享有管辖权。

4、侧重对垄断及限制竞争行为的调整
这与《巴黎公约》中的竞争法律制度主要调整狭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情形不同。

欧盟竞争法中的“竞争”它指的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它强调的是“垄断以及可能造成垄断”的行为,换句话说,欧盟竞争立法的目的,是要保护竞争,保护市场,进而最终保护消费者。

(三)欧盟竞争法的内容
1、限制性商业做法
根据《罗马条约》的规定,限制性商业做法是指凡是影响各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和以阻碍、限制过破坏共同市场内部竞争的产生或产生此项结果的一切企业的嫌孩子竞争协议,企业联合组织的决定和联合一致的行为,由于限制性商业的做法影响或成员国之间的正常贸易与欧共体的共同市场相抵触,因而为《罗马条约》所禁止。

根据欧共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限制性商业做法具有四个构成要件:一是若干个企业之
间或协同实施的经营行为;二是具有扭曲共同市场的竞争目的或者效果;三是可能造成影响成员国贸易的后果;四是其行为或者结果达到了“显著”的程度。

同时,该条约也有例外规定,如果企业间的协议、企业联营组织的决议或企业联合一致的做法,能够使消费者适当地分享因此而产生的利益,能够改善商品的生产、分配或者促进经济发展,技术进步,同时,参与的企业不可能在相关产品的重要部分消除竞争,或者参与企业所受限制仅在为实现上述经济、社会利益所必不可少的范围之内,则这种限制做法是合法的。

2、滥用优势地位
《罗马条约》第86 条规定,一个或几个企业在共同市场或共同市场的重要部分滥用控制市场的地位,如果可能损害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则这种滥用与共同市场相抵触,应予以禁止。

从条约的具体规定可以看出,滥用优势地位的构成要件有三:一是企业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具有优势地位;二是实施了滥用优势地位的行为;三是可能造成影响成员国之间的贸易的结果。

3、企业合并
有关企业合并的相关规定,最早出现在《欧洲煤刚联营条约》中,此条约主要是为了限制欧共体内部的钢铁企业的合并,后来到了1989 年12 月,欧共体理事会为解决日益严重的企业合并问题,专门颁布了关于控制企业合并的单行法规,即《关于控制企业间集中行为的4096/ 89 法规》。

主要内容就包括:第一,对参与合并的企业在欧共体内的以及合并后在全球的经营额的限制;第二,对于合并程序的规定;第三,对企业合并后的总的市场占有率的规定。

所以,它和《关于申报合并与或得控制行为的2367/ 90 号法规》、《关于聚合与合并行为的通告》和《关于从属性限制的通令》等三个法规共同组成了完整的合并与获得控制的法律体系,成为欧盟委员会监管共同市场合并活动,从市场结构上调整竞争秩序的重要法律依据。

4、破坏竞争的国家援助
为维护本国的工业和市场,加强本国产品在共同市场上的竞争力,有的成员国通过各种方式援助本国企业。

如出口补贴、关税优惠、提供低息贷款,高价收购企业的产品,低于市场价向企业提供原料或土地等。

具体体现在《欧共体条约》第87、88 和89 条、《理事会关于欧共体条约第93 条具体实施细则的第659/ 1999 号条例》、《理事会关于实施欧共体条约第92 和93 条(现为第87 和88 条)某些类型的水平国家补贴的第994/ 98 号条例》、2007 年《欧委会关于成员国如何有效实施欧委会消除非法及与欧共体利益不相容的国家补贴的决定的通知》以及2007 年《公共服务补偿实施规则》等。

此外,欧盟对广播、煤炭、电影及视听作品、电力、邮政、造船、钢铁、汽车等行业的国家补贴均做出特别规定。

欧盟竞争法对于推动单一市场、建立统一的欧盟大市场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适应经济发展和欧盟扩大的需要,欧盟从1999 年开始对竞争法的一揽子改革方案提交欧洲议会和成员国讨论,2002 年在欧盟竞争法中引入了卡特尔宽大处理制度,制定了《关于实施欧共体条约第81、82 条的第1/ 2003 号决议》和《关于企业合并控制的第139/ 2004 号决议》。

上述两个决议对竞争法的三大支柱即禁止限制竞争协议、禁止滥用市场垄断地位和企业合并控制进行了修改,并于2004 年5 月1 日起开始实施。

(四)欧盟竞争法的体系
欧盟竞争法律制度的三个层次:
1、《欧盟条约》中关于竞争的基本规则。

条约第81 条和第82条在《罗马条约》中是第85 条和第86 条,这两条是欧盟竞争法的核心。

第81 条(1)款规定,一切以排除、限制和扭曲市场竞争为目的或产生这些结果的企业之间的协议、企业间组织(如行业协会等)的决定和协调一致行为,都是与共同市场
相抵触的,应予以禁止,并且自动无效。

第81 条第(3)款规定如果这些协议、决定和协调一致行为有助于提高产品的生产和流通、提高技术进步或经济的发展,同时使消费者能够合理分享这些利益的,则享有不适用第81 条(1)款规定的反垄断法豁免。

第82 条是关于禁止滥用市场优势地位行为的规定。

2、欧盟理事会制定的规则。

欧盟理事会是欧盟主要的决策机关,与欧盟议会共同行使立法机关的职能。

在竞争法方面,欧盟理事会制定第二层次的竞争规则,主要是就如何适用条约第81 条、第82 条等规则制定实施细则。

这些实施细则可分为两类:(1)适用于欧盟所有成员国及所有行业的一般性规则,如理事会第17 号规则1 和新颁布的理事会第1/ 2003 号规则;(2)适用于特定行业或行为的规则,如海运业适用第81、82 条的理事会第4056/ 86 号规则、海运业不公平定价行为的理事会第4057/ 86 号规则等。

3、欧盟委员会制定的竞争规则、指令和决定等。

欧盟委员会是欧盟的执行机构,执行欧盟法律,有权向欧盟议会和理事会提交立法草案、提供立法建议。

作为执法机关,欧盟委员会的职责主要体现为:第一,根据建立欧盟条约和欧盟理事会的规则制定更加具体的实施规定,一般是针对各个行业制定具体的可操作的规定;第二,对企业和公民的行为进行直接的执法活动,作出有关的决定和命令。

在欧盟竞争法体系中,欧盟委员会制定的竞争规则在数量上是最多的。

参考资料:
1、徐士英、郏丙贵:《欧盟竞争法的新发展及对我国的启示》,《中国法学》2004年8期。

2、许光耀:《欧共体竞争法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年10月。

3、许光耀:《欧共体竞争立法》,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年10月。

4、胡光志:《欧盟竞争法前沿研究》,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5、/4DA4865100000000040100000DC081D5#commodityR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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