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竞争法的新发展及对我国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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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共体竞争法的实施机制及对我国的启示

欧共体竞争法的实施机制及对我国的启示

控制, 从而有效地引导企业 , 减少违法率 , 但另一方 面, 委员会不得不审查大量的申报材料, 由于经济发 展和欧盟扩大等原 因, 委员 会在审查 申报方面已不
堪重负。根据 120 号条例第 1 /0 3 条第 2段 ,违反 “ 第 8( ) I I 但符合第 8 ( ) 1 3 的协 议、 决定 、 一致行动,
如果该协议只在某成员国范围内或在该国某个具有独立地理市场特征的范围内产生了与第不相容的效果则该成员国的主管机关也有权撤销协议在该地域内的豁免条例第决定的公布委员会依照号条例作出的决定应予以公布条例第罚并且应考虑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条例第法院对决定进行审查条例第二调查委员会能否有效地实施竞争法取决于其能否获得全面可靠的信息
“ 成员国主管机关” 及成员 国法 院合理 、 ) 有效地分 担实施共 同体竞争规则的任务。
1废除了事前 申报制度。依照 16 年第 l 、 92 7号 条例建立的“ 事前 申报 制度” 要求 企业⑨ , 对其认为
・ 收稿 日期 :o 5—1 20 0—1 1
经济成本, 另一方面 , 企业必须 自己审查其行为的合 法性。在旧机制下, 企业将 限制竞 争协议进行申报
体竞争法新的实施机制的 内容 、 特点等问题进行研 究, 并对我国反垄断法 实施机制的建设提出建议。

违反第 8 ( ) 符合第 8 ( ) 11但 1 3 的行为 , 向委员 会申 报, 由后者审查其合法性 , 从而决定是否授予豁免。
通过这项制度, 委员会可以对企业 的行为进行事前
后, 由委员会判断其合法性 。在 申报期内的行为, 即 使具有违法性 , 也可因申报而免责 , 委员会只会禁止
作 者简介 : 许光耀 (97一 )男 , 16 , 江苏徐州人 , 湖南大学法 院教授 , : 法学他 士。 ① 关于“ 竞争法实施机制” 学嚣有不同的朔I , 解。这 的“ 竞争法实施机 制” 主要指竞争法的程序 部分 , 大致也 括竞 ,法执行机构 、 f . 实施

欧盟的竞争法与市场监管

欧盟的竞争法与市场监管

欧盟的竞争法与市场监管欧盟的竞争法与市场监管是欧盟内部为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市场利益而制定的一系列法规和监管措施。

这些法规和措施的目的是确保欧盟内所有企业在开展经济活动时都能够遵循公平竞争原则,并防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一、竞争法的法律框架欧盟的竞争法包括《欧盟竞争法公约》和《欧洲共同体委员会指令》等法规。

这些法规适用于所有在欧盟内开展经济活动的企业,无论其规模大小。

竞争法的基本原则是禁止反竞争行为,如价格垄断、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

二、反垄断措施为了打破垄断和促进市场竞争,欧盟制定了一系列反垄断措施。

其中最重要的是对于垄断行为的处罚。

根据欧盟竞争法公约,欧盟委员会有权对涉嫌垄断的企业进行调查,并对其进行罚款。

此外,欧盟还设立了监管机构,负责监督市场竞争和制定反垄断政策。

三、反垄断调查程序欧盟的反垄断调查程序包括两个阶段:初步调查和正式调查。

初步调查阶段,欧盟委员会将收集相关的证据和信息,并对涉嫌违反竞争法的企业进行评估。

如果初步调查发现存在垄断行为的证据,委员会将启动正式调查程序,并进行更为深入的调查。

四、市场监管除了反垄断措施外,欧盟还通过市场监管来保护消费者利益和维护市场的正常运行。

欧盟委员会负责制定和执行一系列监管措施,如反垃圾邮件指令、消费者权益指令等。

这些措施旨在促进公平竞争、防止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并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五、欧盟竞争法的挑战面对新兴技术和全球市场竞争的挑战,欧盟竞争法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其中之一是如何适应数字经济时代的竞争环境。

另外,欧盟竞争法在执行和调查上的效率也面临一定的改善空间。

六、未来发展趋势在未来,欧盟竞争法将继续适应新的经济形势和技术发展,以确保公平竞争和维护市场秩序。

此外,欧盟也将加强与其他国际组织和国家的合作,以共同应对全球市场竞争和垄断行为。

结论:欧盟的竞争法与市场监管是欧盟为保护市场利益和维护公平竞争环境而制定的一系列法规和监管措施。

欧盟区域经济政策对我国的启示

欧盟区域经济政策对我国的启示

间也存在着经 济发展不平 衡 的现 象,这与我 国区域经 济发展
中的主要 问题有着相似 性 。为 了加强各成 员国的经济 实力 , 缩 小各地 区之间的差距 ,增强欧 盟的聚合 力,确保 欧洲一体 化 进程 的顺 利发展 ,欧盟制订并 实施 了一 系列区域政 策 ,取 得 了良好 的效果 。从 上世纪8 年代 中期 系统实施 区域协调 政 0 策 以来 ,欧洲地 区发展 的差距开 始呈现一 定程度 的缩小 。随 着 2 0 年欧盟大规模 东扩 ,由于新入盟 国家经济 发展水平相 04 对落后 ,欧盟地 区差距又 不可避 免地被拉大 。 2 区域的 自然人文基本状况相似 . 欧盟 幅 员辽 阔 ,人 口多 ,密度 高 。经 过几 次 扩大 之 后 的总面 积 由原来 的1 国3 3 4 5 2 . 万平方 公里增 到2 国4 2 2 平 7 3.万 方公里 ,人 口总数 由原来 的3 8 亿增加 到4 9 亿 ,人 口密 度 .4 .5 较 大 ,大 约为 1 5 平方 公里 。我 国面 积9 0 1 人/ 6 万平方 公里 , 人 口为1 亿多 ,人 口密度 高达1 5 平方公里 。中 国和 欧盟 3 3 人/ 同样地 广人多 ,各 地 区政 治、经济 、文化和社会 差异较大 。
而 且 欧 盟 有 2 个 成 员 国 , 而 中 国有 3 多 个 省 ( 7 0 自治 区和 直 辖
欧盟区域经济 与我国的相似之处
欧盟是世 界上一体化 程度最高 的区域经济共 同体集 团, 也是解决 区域经济 稳定与平衡 发展最成 功的组织 ,在欧洲 一 体 化 的过 程中 ,欧盟所实施 的区域经济 政策都是 为 了解决 中出现 的各种 区 域 问题 ,缩小经济 发展差距 ,提高 欧盟整体 国际竞争力而 制 定的 。欧盟 区域政 策之所 以对 我 国完 善 区域政 策、解决地 区 差距 问题具有借 鉴作用 ,主要是 因为 : 1 地 区经济发展 不平衡 问题相似 . 欧盟 成 立初 期 ,成 员 国之 间 以及 各 国地 区之 间 就存 在 着经济 发展不平 衡的状况 。欧盟六 国时期 ,意大利 的人 均 国 内生 产总 值不 到欧盟 平均 水平 的6 % 0 ,最高 的 国家与最低 的 国家 约有 2 2 的差 距 。随着 欧盟 的不断扩 大 ,共 同体 内的 .倍 地 区差距也进 一步扩大 。欧盟 九国时期 ,爱尔兰人均 国 内生 产总 值不 到欧 盟平均 水平 的5 % 0 ,最 高 的国家与 最低 的国家 约有 2 8 . 倍之差 。从人均G P 就业率 的角度看 ,欧盟成员 国 D和 之 间的发展差 距主要表 现为 中心区和边缘 区之 间的发展不平 衡 。 中心 区域 是从英 国北约克郡 和伦敦 ,经法 国北 部、 比利 时 、荷兰 、德国汉堡 等地 ,是 欧盟发展速 度最快 、经济集 聚

欧盟竞争法的最新发展动向及其对班轮运输的影响(2)

欧盟竞争法的最新发展动向及其对班轮运输的影响(2)
2 集装 箱化 2 0 .6 O 0 70
为 撤 销 班 轮 公 会 的 一 揽 子 豁 免 很 可 能会 降低 运 输 成 本 。
维普资讯
运 人 纵 向结 合 ,如 果 他 们 控 制 了运输 链 的所 有 关键 的 要 素 , 么承 运人 提供 这样 的服 那
会 一揽 子 豁免 带来 的经 济、

委 员 会 推 断 废 除一 揽 子 豁 免将 给 欧 盟行 业和 消 费者
社会 以 及环 境 方 面 的 影 响作
出评 估 分析 。 经 济 方 面 的 评 估 包 含 对 运 输 价 格 的潜 在 影
带来 巨 大 的 利 益 ,尤 其 在运 输 价 格 、 班 轮 运 输 服 务 的 稳 定 性 、欧 盟 班 轮 运 输 业 的 竞 争 力 以及 小 型 欧 盟 班 轮 承 运
人 等 方面 。委 员 会 认 为废 除 公 会 一揽 子 豁 免 的潜 在 的经 济 影 响如 下 : 1 班 轮 运 输价 ( )
家 主要 出 口低价 值 的商 品 ,
却 要 承 担 相 对 高 昂 的运 输 成
响和 价 格 的稳 定 性 、长 期 的 经济增 长与里斯本战略 目 标、 班轮 运 输服 务 的可 靠 性 、 运输 质 量和 创 新 、 欧 盟 班 轮 运 输 业特 别是 小 型 欧 盟承 运 人 的 竞 争 力 、 贸 易 额 和 跨 边
维普资讯
(2)
上 海海事大学 刘 慧
( 上期 第 3 接 5页)
欧 盟港 口、 业 、 易和 ( ) 就 贸 或 发 展 中国 家 不 会 带 来 负 面 或
正 面 的 影 响 。⑩
海 上 运 输 价 格 仅 会 适 度 地 下 降 ,但 是 附加 费 预 期 会 大 大 减 少。 约 2 %的欧 盟 对 外 贸 O

国际法热点问题及评述

国际法热点问题及评述

国际法热点问题及其评述(一)国际公法的热点问题及其评述1.中国民间对日索赔问题2.保护在外本国国民的国际法制度及我国的对策3.反对恐怖主义与国际人权保护4.引渡制度中的主权和人权5.钓鱼列屿主权归属问题6.日本“入常”的国际法问题7.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所产生的损害性后果的国家责任8.国际犯罪及其责任(二)国际私法的热点问题及其评述1.中国国际私法的法典化问题2.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问题3.欧盟国际私法问题。

4.根据《纽约公约》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最新发展(三)国际经济法的重要争议问题及其评述1.转基因农产品贸易的法律问题2.信息时代著作权国际保护的发展与调整3.跨国公司的国际人权责任4.国际融资租赁法律问题研究5.欧盟共同农业政策改革与WTO多哈回合谈判6.从欧盟竞争法看中国的反垄断法7.国际税收公约8.WTO争端解决机制问题当今世界,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在实践中,国际法的热点问题比比皆是。

只有厘清上述关系,才有可能解开国际法的种种理论和现实的难题。

(一)国际公法的热点问题及其评述1.中国民间对日索赔问题中国民间对日索赔是指在二战期间因日本政府或企业等所实施的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和相关国内法的严重犯罪行为而遭受人身、财产和精神方面损失的中国国民或其遗属,向加害者提出的要求其承担对受害者进行赔偿和其它民事法律责任的诉讼。

中国民间对日索赔运动在进入第19个年头的今天,遭遇到极其严峻的局面。

2007年4月27日日本最高法院第一法庭和第二法庭分别对山西“慰安妇”案和西松建设公司案,6月15日该法院第二法庭又对三菱等公司案做出终审判决,前者以中国政府已根据《中日联合声明》放弃了其国民的对日索赔权,后者以法定索赔权20年的请求时效即除斥期间已过为由,判我国民败诉。

在中国民间对日索赔问题上,围绕着中国政府是否已放弃其国民的索赔权问题,中日两国之间一直存在争议。

在4月27日上述两判决做出的次日,中国外交部新闻发言人就指出:“日本最高法院就《声明》做出的解释是非法的、无效的。

欧盟数据生产者权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欧盟数据生产者权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第24卷第2期2021年3月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Hun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 Edition)Vol.24 No.2Mar. 2021doi:10.13582/ki.1672-7835.2021.02.014欧盟数据生产者权及其对我国的启示蒋林君(湘潭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湖南湘潭411105)摘要:考察欧盟有关数据生产者权的提案,透析其在数据驱动型经济下的立法应对,为我国数据立法提供新思路。

欧盟因区域数据经济发展与全球数据竞争需要,提出创设数据生产者权的构想。

通过剖析拟议权利构造,并预测其实施 后的潜在影响,可知欧盟尚未完成相关权利体系构建,我国暂无引入的紧迫性。

对于我国数据立法留白,可借鉴欧盟数 据财产权益保护立法理念予以填补;通过我国司法与政策层面预先吸收欧盟优良经验,以期优化后上升为法律。

关键词:数据生产者权;数据驱动型经济;数据市场;利益平衡;数据财产权益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丨672-7835(2021)02-0丨20-08刖目大数据时代,全球数据驱动型经济兴起,为进 一步开拓欧洲数据市场并参与全球数据竞争,欧 盟体系及法律框架(The European Union Institutions and Legal Framework)开始在立法层面 做出相应调整。

一方面,欧盟尝试更新数据立法 理念,从重点关注数据的人格利益保护,转向兼顾 数据的财产权益保护上来;另一方面,欧盟逐步更 新区域立法与政策文件,从重点规范个人数据隐 私与安全,转向兼顾非个人数据自由流动及其再 利用上来,相继出台了《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 GDPR)、《非个人数据自由流动条例》(Regulation on the Free Flow of Non-personal Data, RFFND)等立法文件。

欧盟对保险业的竞争法种类豁免及其启示

欧盟对保险业的竞争法种类豁免及其启示

3款 如果 这 些 协 议 、 决 和信 息 交 换 协 议 。欧 盟 委 员 会 了确 保欧共 体 内部市场竞 争不 被 ( ) 又规 定 ,
9 2年颁 布 了《 于保 险业 竞 争 关 扭曲, 鼓励所有经济资源如货物、 定 和协调 一致 行为有 助 于提高 产 19 促 (o s o s 人员 、 服务 和资本 的 自由流动 , 不 品的生 产 和流 通 、 进技 术 进 步 法 种 类 豁 免 条 例 》 C mmi in
关 将 00年 保险 市场 。事 实 上 , 盟保 险竞 条例 的规定 。 自《 于实 施 欧 共 了修 改 , 于 2 1 到期 。上述 欧
争法基 本 以欧盟 竞 争 法 为主 体 , 体 条 约 第 8 、 2条 的第 120 旧新 两个条 例均 旨在 就承保 人之 18 /03
施行 后 , 免 无 需 申请 , 间特 定形式 合作 的合 法性 和可强 豁 其 自身 特别法 主要 由下述对 保 险 号决议 》 5 4 《 海保 险) 0 8年 第 4期 上 ) 0 2
包 括据此 制定 的部长理 事会 和委 市场相 抵触 的 , 应予 以禁 止 , 且 议 、 并 有关 安 全 设 施 的 检 查 和 接受
员会 的条 例 、 指令 和决 定 , 欧 自动无效 。在 对禁 止 限制竞争 协 标 准 的协议 、 以及 理赔协 议 、 以及恶 化
Ag rv td r k ) s 洲法 院 的相关裁 决 。其 目的是 为 议 作 出 规 定 的 同 时 , 8 第 1条 第 风 险 ( g a ae i s 的登 记
g lt 5 /03 o 补贴 和企业兼 并控 制等 方面 。欧 dvd a E e t n , 非 其 符 Reuain3 8 20 )所 替 代 。 iiul xmpi ) 除 o 盟竞争 法 的适 用范 围包括 欧盟 的 合种 类 豁 免 ( lc x mpin 新条 例仅对 旧条 例 的个别地方 作 Bo k E e t ) o

第五讲:欧盟竞争法及其执法体系

第五讲:欧盟竞争法及其执法体系

第五讲:欧盟竞争法及其执法体系t钾舞各垄鹳棼》≈f镑第五讲:欧盟竞争法及其执法体系一,欧盟竞争法的演变欧盟竞争法是欧盟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欧盟的前身欧共体是由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和卢森堡创立的.1951年4月18号,他们在巴黎签订了《建立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又称《巴黎条约》).1957年3月25日,这六个国家又在罗马签订了《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统称《罗马条约》.1965年4月8日,这六个国家签订了《布鲁塞尔条约》,决定将三个共同体的机构合并.统称欧洲共同体.1991年l2月,欧洲共同体马斯特里赫特首脑会议通过《欧洲联盟条约》,通称《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简称《马约》).1993年11月1日,《马约》正式生效,欧盟正式诞生.总部设在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早~,a951年的《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中第60条,第65条,第66条就有保护竞争的规定.该条约中的第60条关于禁止歧视的规定,第65条关于反竞争协议的规定和第66条关于控制企业合并的规定就是现在欧盟竞争法的雏形.但是因为这个共同体只是局限在煤钢领域他的作用是非常有限的.1955年6月在签订《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之前,共同体的创建者们感到要推动整个欧洲经济的繁荣和发展,必须充分发挥竞争机制的作用,把多国相对分割的市场逐步变成超国界的完全竞争的市场.排除国界及经济组织对于市场竞争的限制和不'-3影响,实现商品,人员,劳动力和资本在成员国之间的自由流通.于是在签订《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简称《欧共体条约》)的时候.欧共体创始国把建立公平的竞争制度作为主要的课题之一.因此,《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的主要目的就是通过建立共同市场和协调各个成员国之间的经济政策,促进经济的发展.该条约的第85条关于禁止反竞争协议的规定和第86条关于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定便成为欧盟竞争法最核心的内容.在此之后,欧盟立法机构又颁布了一系列的调整竞争关系的单行法规.欧盟委员会的执行实践和欧洲二级法院的司法判例与解释也逐渐发展起来,并最终形成了欧盟较为完善的竞争法律制度欧盟竞争法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欧共体条约》中的第8l至89条(在1997年《阿姆斯特丹条约》以前是第85至94条).根据这些条款制定的有关法规, 指令,以及在并购领域的欧盟《合并法规》.实施欧盟竞争法的主要目的,一是保持欧盟内部市场上的公平竞争,二是促进欧盟单一市场的进一步发展. 二,欧盟竞争法的主要内容(一)反托拉斯和反卡特尔.该领域涉及的主要对象包括限制性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欧共体条约》第81条以及相关一系列法规禁止瓜分市场,限定价格,限制产量等类型的协议;第82条及相关法规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二)合并控制.考虑到企业合并后对市场竞争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欧盟对企业的并购行为也进行控制.该领域的主要法规是欧盟《合并法规》(4064/89号).(三)市场开放.在原来具有垄断性质的经济部门(如电信,邮政,能源等)引入竞争.《欧共体条约》第86条以及根据此条制定的一系列指令和法规对如何开放这些领域进行了规范.(四)国家补贴.《欧共体条约》第87~89条及相关法规.对成员国各级政府所提供的各种补贴措囝|每垄施进行了限制.以使这些措施不至于扭曲欧盟共同大市场中的竞争.例如,欧盟明确禁止成员国拨款给一家亏损且没有扭亏为盈希望的企业.同时.也对部分给予中小企业,以及用于促进就业,加强培训,缩小地区差异,研发和环保等目的的补贴进行豁免三,欧盟竞争法执行机构欧洲委员会竞争总司(简称"竞争总司")是欧盟竞争法的主要执行机构.其成立可以追溯至1962 年.1962年,欧洲理事会通过了《理事会关于执行第85条和第86条(现第81条和第82条)的第17号条例》,首次对竞争法公共执行主体的权能进行了划分,形成了以委员会为核心的集权化的实施机制.竞争总司负责调查涉嫌损害市场公平竞争的垄断行为,并可以对相关企业处以罚款(最高可到该企业世界范围内年销售额的10%).在有关国家补贴的案件中,竞争总司还有权要求接受补贴的企业向有关政府部门退回补贴款.目前,欧盟竞争总司下设9个司,2009年度财务总预算为1234.68万欧元.其中专门负责查处卡特尔案件的卡特尔司(相当于反价格垄断执法中的"价格垄断协议"部分)下设六个部门,包括:卡特尔1 组,卡特尔2组,卡特尔3组,卡特尔4组,卡特尔5 组,卡特尔和解工作组.2010年,卡特尔司工作成员共90名,竞争总司反垄断调查人员共316名.欧盟竞争总司机构组织图匹四,欧盟竞争法与成员国竞争法的关系在欧盟内部存在两套竞争法律体系,一套是欧盟层面适用于所有成员国的竞争法,主要是《欧共体条约》,另一套是各成员国国内的竞争法.相应地,欧盟委员会设立了竞争总司,各个成员国也有自己的反垄断执法机构.这两套法律体系相互独立又密切联系.一般来说,欧盟竞争法适用于损害欧盟共同利益的行为.而只发生在一国境内,未涉及到欧盟整体利益的行为.由成员国国内竞争法约束. 但是,如果两套法律体系出现冲突.则按照欧盟法优于成员国法的原则,优先适用欧盟竞争法.(价监局市场价格监管处张炜提供)第六讲:英国\德国反价格垄断法律制度和执法情况一,英国反价格垄断法律制度和执法情况(一)英国反垄断机构设置英国的反垄断主管机构主要包括公平交易署,竞争委员会,竞争上诉法庭以及商业,创新及技术部.(二)英国反垄断执法的策略手段英国公平交易署作为英国反垄断的主要执法机构,在反垄断执法方面具有广泛的民事和刑事调查处罚的权利.其调查处理的案件一般要经历:发现线索初步调查决定是否立案一调查取证裁决处理(或移交)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英国政府部门经实践总结并通过立法创设了一系列独特的策略手段,提高了政府部门反垄断的成效.1.自首免责及鼓励举报策略.对卡特尔参与者中第一个与公平交易署配合者.可以免于经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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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科专论 法学2004年第8期欧盟竞争法的新发展及对我国的启示●徐士英 郏丙贵 【内容摘要】 在欧盟区域性竞争法的实施中,如何协调成员国和欧盟之间的关系甚为关键。

欧盟理事会第1/2003号规则以在欧盟委员会与成员国之间进行适当的分权为核心,建立了直接适用欧盟条约第81、82条的新的规定,这一重要修改取代了已经实施40多年的第17号规则的申报确认制度。

新规则是欧盟竞争法律制度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体现了欧盟竞争法的现代化进程。

这不仅对欧盟竞争法实施制度及市场竞争秩序具有重要作用,也将对世界范围内建立竞争法规则产生重要影响;同时,它对我国竞争法律制度的建设也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 欧盟竞争法 申报确认制度 直接适用制度 竞争法现代化 2002年12月16日,欧盟理事会颁布了《关于实施建立欧盟条约第81条和第82条竞争规则的规定》的第1/2003号规则(以下简称第1/2003号规则)。

为了适应经济全球化和欧盟扩大的需要,保证对欧盟共同市场竞争秩序的有效监管,欧盟理事会对原欧共体理事会1962年制定的第17号规则作出了重大修改。

新规则以建立直接适用欧盟条约第81条和第82条竞争规则,及在欧盟委员会与成员国之间适当分权为核心,以取代第17号规则建立起来的审查确认制度及权力高度集中于委员会的监管体制,从而建立起了欧盟竞争规则新的实施体制。

第1/2003号规则的颁布实施对欧盟今后竞争法律制度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欧盟竞争法体系作为特殊国际组织的欧盟,其竞争法体系比较复杂,就制定主体来划分,是由欧盟和各成员国共同构成;欧盟制定的竞争方面的条约、规则等在效力上高于成员国的竞争法,可以由各成员国直接实施欧盟竞争法,也可通过纳入本国的竞争法律间接实施。

就法律形式来划分,欧盟竞争法体系包括欧盟制定的条约、规则、指令及成员国制定的法律等成文法,以及欧盟法院和各成员国法院的判例构成的不成文法。

欧盟委员会的决定也起着一定的先例作用。

在欧盟共同体层次上,欧盟竞争法又可分为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是《建立欧盟条约》(以下简称条约)中关于竞争的基本规则。

条约第81条和第82条在《罗马条约》中是第85条和第86条,这两条是欧盟竞争法的核心。

第81条(1)规定,一切以排除、限制和扭曲市场竞争为目的或产生这些结果的企业之间的协议、企业间组织(如行业协会111等)的决定和协调一致行为,都是与共同市场相抵触的,应予以禁止,并且自动无效。

第81条第(3)款规定,如果这些协议、决定和协调一致行为有助于提高产品的生产和流通、提高技术进步或经济的发展,同时使消费者能够合理分享这些利益的,则享有不适用第81条(1)规定的反垄断法豁免。

第82条是关于禁止滥用市场优势地位行为的规定。

第二层次是欧盟理事会制定的规则。

欧盟理事会是欧盟主要的决策机关,与欧盟议会共同行使立法机关的职能。

在竞争法方面,欧盟理事会制定第二层次的竞争规则,主要是就如何适用条约第81条、第82条等规则制定实施细则。

这些实施细则可分为两类:(1)适用于欧盟所有成员国及所有行业的一般性规则,如理事会第17号规则①和新颁布的理事会第1/2003号规则;②(2)适用于特定行业或行为的规则,如海运业适用第81、82条的理事会第4056/86号规则、③海运业不公平定价行为的理事会第4057/86号规则等。

④第三层次是欧盟委员会制定的竞争规则、指令和决定等。

欧盟委员会是欧盟的执行机构,执行欧盟法律,有权向欧盟议会和理事会提交立法草案、提供立法建议。

作为执法机关,欧盟委员会的职责主要体现为:第一,根据建立欧盟条约和欧盟理事会的规则制定更加具体的实施规定,一般是针对各个行业制定具体的可操作的规定;第二,对企业和公民的行为进行直接的执法活动,作出有关的决定和命令。

在欧盟竞争法体系中,欧盟委员会制定的竞争规则在数量上是最多的。

二、理事会第17号规则分析(一)第17号规则建立的制度条约第81、82条确立的竞争规则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和广泛的适用性,但缺乏可操作性,第17号规则即是为适用这两条基本竞争规则而制定的实施细则。

第17号规则的内容主要是关于条约第81、82条实施的程序性规定,对其实体内容不作具体的解释。

第17号规则确立的程序制度包括两个方面:第一,直接适用第81条(1)和第82条禁止性规则的制度,即无需向委员会申报。

⑤但是,该规则又规定,企业可以向委员会申请,要求委员会对这些协议、决定和协调行为作出不违反第81条第(1)款和第82条规定的否定性排除(nega 2tive clearance )的决定。

⑥企业获得否定性排除决定的目的是避免这些协议在以后的实施过程中被认定为非法。

第二,要求获得第81条(3)豁免的限制性协议的,应该预先向委员会申报,由委员会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反垄断法豁免的条件,从而确立了申报确认制度。

⑦这两种不同的制度在一定意义上是内在于条约第81条的措辞。

第81条(2)规定:第81条(1)规定的排除、限制竞争的企业间的协议、企业组织间的决定自动无效。

因此,无需向委员会申报并由其审查决定这些211①②③④⑤⑥⑦Council Regulation No 17,Article 4:Notification of new agreements ,decisions and practices.EEC Council Regulation No 17,Article 2:Negative clearance.EEC Council Regulation No 17,Article 1:Basic provision.Council Regulation (EEC )No 4057/86of 22December 1986on unfair pricing practices in maritime transport.Council Regulation (EEC )No 4056/86of 22December 1986laying down detailed rules for the application of Articles 85and 86of the Treaty to maritime transport.Council Regulation (EC )No 1/2003of 16December 2002on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rules on competition laid down in Articles 81and 82of the Treaty.EEC Council :Regulation No 17:First Regulation implementing Articles 81and 82of the Treaty.另外,根据欧盟《阿姆斯特丹条约》第12条的规定,对原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的条款依据《建立欧盟条约》进行重新编号。

协议是否违法,第17号规则确立的否定性排除制度相对于第81条第(2)款的规定是一种倒退。

在第81条(3)关于豁免的规定中,用的是“被宣布不适用第81条(1)”,并不是自动适用豁免。

成员国的竞争主管机关和法院尽管有权适用第81条第(1)款的规定,但无权行使否定性排除和豁免的审查确认权力,这两种权力被授予当时的欧共体委员会。

因此,第17号规则的审查确认制度建立起了权力高度集中的欧盟竞争规则实施体制。

这种高度集中的体制在竞争法实施早期是必要的,并且是非常有效的。

在20世纪60年代,由于竞争文化并没有深入人心,政府对经济实行范围广泛的管制,欧共体的个别成员国的竞争法律制度也不够完善,对于高度概括的第81、82条规定的理解不可避免存在认识上的分歧。

因此,预先申报、集中豁免审查制度可以有效地实施第81、82条规定的竞争规则,并且能够在成员国间保证法律适用的确定性和统一性。

(二)第17号规则的缺陷及补救措施就在第17号规则实施之初,其内在缺陷就已经显露出来。

首先,委员会没有能力处理所有申报上来的协议,不能及时决定是否给予否定性排除或反垄断法豁免,导致大量协议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其次,集中监管体制使得委员会不能将有限的行政资源有效集中于对欧盟共同市场构成严重危害的、涉及面广泛的限制竞争协议监督方面,所谓拣了芝麻丢了西瓜;再次,成员国无权实施条约中的豁免制度,不能发挥成员国竞争主管机关和法院在实施竞争规则方面的全面作用。

这些弊端随着共同市场的不断发展及欧盟的不断扩大而越发严重,从目前看,这是一种低效率和高成本的体制。

上述问题迫使委员会采取一些改革措施。

11引入对竞争有明显影响(appreciable effect on competition )的概念。

1964年,欧共体委员会作出了《有关第17号规则第2条否定性排除的规定》。

①根据该规定,被认为对共同体市场竞争没有明显影响的协议、决定和协调一致行为不适用第81条(1)的规定,因此,无需向委员会申请以获得否定性排除。

该决定大大减少了委员会的审查工作。

21澄清某些协议不属于第81条(1)规定的限制竞争协议。

自1962年开始直到1993年,委员会以通知形式通过了一系列不属于第81条(1)规定的限制竞争协议的规则,因为这些协议尽管对竞争有一定程度的限制,但是符合正常的商业惯例的要求,因此,也无需向委员会要求否定性排除。

这些协议包括:(1)经营者与商业代理人订立的排他性交易合同;(2)企业合作协议;(3)某些转包合同;(4)合作经营企业的协议等。

31建立整体豁免制度(block exemption )。

为了减少申请要求豁免的协议数量,在理事会的授权下,委员会制定了系列的整体豁免制度,即对符合第81条第(3)款条件的某类协议或在没有申报、审查的情况下给予反垄断法豁免,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启动个别豁免程序(individual exemp 2tion ),由委员会审查是否给予豁免。

整体豁免制度是一种程序上的豁免制度,其他国家的豁免是实体豁免制度,即规定有些协议享有不适用反垄断法的特殊待遇,因此,在其他国家不存在相对应的制度。

目前,委员会制定的仍然有效的整体豁免规则有:(1)关于排他性配送协议的第1983/83号规则;②(2)关于排他性购买协议的第1984/83号规则;③(3)关于专业化协议的第311①②③Commission Regulation No 1984/83of 22J une 1983on the application of Article 85(3)to categories of exclusive purchasing agreements.Commission Regulation No 1983/83of 22J une 1983on the application of Article 85(3)to categories of exclusive distribution agreements.Commission Decision 64/344/EEC of 1J une 1964concerning a request for negative clearance pursuant to Article 2of Regula 2tion No 17.417/85号规则;①(4)关于研究和发展协议的第418/85号规则;②(5)关于班轮公会协议的第4056/86号规则;③(6)关于特许权协议的第4087/88号规则;④(7)关于国际海运业中联营体协议的第870/95号规则(该规则被第823/2000号规则所取代);⑤(8)关于技术转让协议的第240/96号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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