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法:历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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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竞争法的演变原因简析

德国竞争法的演变原因简析
李亚楠 ,等:德国竞 争法的演变原因简析
法 制 天 地
德 国 竞 争 法 的 演 变原 因简 析
李亚楠 ,巴 一
( 沈阳工业大 学,辽宁 沈 阳 10 0 ) 0 0 1
[ 摘 要 ] 文章 对 不 同时期德 国竞 争 法的特 点进行 了梳 理 ,并 简要 分析 了导 致这 些 变化 的主要 原 因。 [ 键词 ]德 国 ;竞 争 法 ;卡特 尔 关
的 ,否则 法律不 会阻 止卡 特尔 ,法律 只是 用来控 制滥 用行
为 。司法确 立 的这 项原 则此后 在 德 国和欧 洲沿用 了一 个世 纪 。在 这种 环境 下 ,德 国 的产 业合 作 和控制 随处 可见 。 到了 1 纪末 ,卡 特尔不 断庞 大 ,数量 逐渐 增多 ,德 9世 国成为卡特尔 的王 国。工商业 的领袖们不 必再为应对 经济危 机发愁 了,他们成为了这个 国家政治经 济 的主导 者。不过随
[ 中图分 类号 ] D 4 4 F 1
[ 文献 标识码 ]A
[ 文章 编号 ] 10 0 5—6 3 ( 0 0 4— 13一O 4 2 2 1 )4 0 5 1
1 世 纪后 期 ,德 国早 期 建 立 的 竞争 法 实 际 是 “ 特 9 卡 尔 ”法 。人们 起 先 认 为 卡 特 尔是 自由市 场 经 济 发 展 的 完 善表现 。因 为虽然 自由竞 争被 理解 为经 济增 长和 活跃 的发 动机 ,但 由经 济繁荣 到 萧 条 的经 济 周期 也 总 是 相伴 而 行 ,
挥 之不 去 。既然 自由竞争 带来 了经 济 的不稳定 性 ,这就 需
土经验基础上 的,不可 以成为德 国竞争法 的法 源。所 以 当政 治日 趋稳定后 ,德 国开始酝酿新 的竞 争法 。经过 了十年的争

竞争法与反垄断法

竞争法与反垄断法

法院意见
本案原告将增加的物品明确写入销售协议,
并如实记入了发票、会计账册,且增加物品 的价值与血凝仪、分析仪价值相比其价值微 不足道。尽管第三人徐州医学院附属医院是 单位,但在本案中其实质上是血凝仪、分析 仪的消费者。因此,原告不构成商业贿赂。
(一)商业贿赂与折扣
我国法律虽然没有规定折扣的具体数额,但
第五节、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反不正当竞争的概念:指采用被法律所禁止
的不正当手段而实施的竞争行为。 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主要条件: 1、行为的违法性 2、行为的消极性(无过错原则) 我国司法实践中关于反不正当竞争的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 年9月2日通过,1993年12月1日开始施行)
明确了折扣必须明示入账,即给付和接受折 扣的经营者必须如实记载在有关合同、发票 和正规的会计账册上。 折扣和回扣在形式上很相似,但是两者的性 质是截然不同的,折扣原则上是合法的,而 回扣属于商业贿赂行为,是违法的。
商业贿赂与折扣
两者区别主要在于: 1、折扣是明示入账,而回扣是账外暗中; 2、折扣发生在购销买卖当事人之间,只能给交易 对方当事人,不能给其经办人员。回扣既可以给交 易对方当事人,也可以给对方单位主管人员或经办 人员。 3、给予折扣通常事出有因,而回扣则在所不问。

(二)商业贿赂与附赠
在现实生活中,附赠作为经营者推销商品的一种促 销手段是非常多见的,其原则上是合法的。在我国, 一般禁止经营者之间的附赠行为(除了按商业惯例 赠送小额广告礼品外),否则就可能构成商业贿赂 行为,但没有对经营者向消费者的附赠行为作出相 应的法律限制。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8条规定: “经营者在商品交易中不得向对方单位或者其个人 附赠现金或者物品。但按照商业惯例赠送小额广告 礼品的除外。违反前款规定的,视为商业贿赂行 为。”

经济法 第十章 竞争法 笔记

经济法  第十章  竞争法  笔记

第十章竞争法第一节竞争法概述一、竞争概述经济竞争,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在市场上为自身利益排除业务对手的争夺而最大限度的争取客户和争取业务。

竞争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运行机制,是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的产物。

市场经济就是商品生产者、经营者之间的竞争经济。

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以遵守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为前提,以努力提高产品、改进技术、降低成本为手段,达到提高企业信誉,取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目的。

国家法律鼓励并保护正当竞争行为,反对并惩处垄断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竞争法概述竞争法,是指为规范经营行为,从而维护市场竞争为基本内容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的竞争法指反垄断法或反托拉斯法。

广义的竞争法除反垄断法外,还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

我国的竞争法是指广义的竞争法,既包括反垄断法,又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

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二节反垄断法垄断的原意是独占,即市场上只有一个经营者。

反垄断法顾名思义就是反对垄断和保护竞争的法律制度,它是市场经济国家基本的法律制度。

一、反垄断法的任务反垄断法的任务就是防止市场上出现垄断,以及对合法产生的垄断企业进行监督,防止它们滥用市场优势地位。

具体地说,反垄断法主要有以下任务:1、禁止卡特尔经济学家亚当·斯密曾经说过,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很少聚集在一起,如果他们聚集在一起,其目的便是商讨如何对付消费者。

反垄断法上把这种限制竞争性的协议称为“卡特尔”。

2、控制企业合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并购是时常发生的,而且绝大多数的企业并购对经济是有利的。

特别在我国当前的情况下,企业并购有利于改变我国企业过度分散和规模过小的状况,有利于促进企业间的人力、物力、财力及技术方面的合作,从而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生产效力和竞争力。

然而,市场经济下的企业本身有着扩大规模和扩大市场份额的自然倾向,如果对合并不加控制,允许企业无限制地购买或者兼并其他的企业,不可避免地会消灭市场上的竞争者,导致垄断性的市场结构。

竞争法的历史曲线和完整组合.

竞争法的历史曲线和完整组合.

竞争法的历史曲线和完整组合姜建初社会主义经济是有计划的商品经济。

市场调节的存在,必然导致竞争的出现和发展。

为了保证竞争的内容和方向,实现竞争的社会经济效益,使竞争规范化,必须具备相应的制条件,即建立起竞争法制。

一、竞争法的历史曲线竞争法如同一切法律观象一样,本身有着发展和沿革的历史性,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不同的国情,对竞争和垄断的不同认识,使不同国家竞争法的发展呈现出不同的历史曲线。

1、第一种曲线:美国南北战争前后,美国出现了经济史上称为产业革命的过程。

产业革命产生的各种技术成果、社会成果,迅速地推进了经济发展,使美国从一个农业国转变为世界领先的工业国。

产业革命‘尤其是其中的交通运输技术和通迅发展促进了美国统一的国内市场形成。

不仅加剧了竞争,也使国内经济危机的爆发频繁起来。

为了追逐利润并在竞争中取胜,在经济危机中生存,十九世纪八十年代、九十年代和二十世纪二十年代,美国接连出现了不同寻常的工业集中化。

从最初的普尔形式到托拉斯协定,进而到复杂的联合、合并(如控股公司),各种形式产生的工业集中把美国从自由竞争阶段推向垄断阶段。

在广义上泛指各种大企业联合的托拉斯,由于其形成的市场势力和采用的竞争手段,一方面侵害了农民和工人的利益,另一方面也残酷无情地挤垮了大量同业中的中小企业。

对此,以美国西部的农民为中心,掀起了全国范围的反托拉斯运动。

迫于公众压力,美国国会接受了参议员谢尔曼的提案,l892年制定了《反对不法限制和垄断,保护交易和通商的法律》,即所谓的《谢尔曼法》,并于1903年在司法部内设立了独立的反托拉斯司。

但由于该法规定的模糊性,政府和法院的消极态度,使《谢尔曼法》在初期的适用成为一纸空文,美国许多大工业托拉斯实际上正是在该法颁布以后发展起来的。

在社会舆论的强大压力下,为了弥补《谢尔曼法》的缺陷,1914年又颁布了《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

《克莱顿法》明确并增加了反托拉斯的规定,《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则规定了不正当竞争为非法,设立联邦贸易委员会来执行反托拉斯法。

经济法基础第三章知识点

经济法基础第三章知识点

经济法基础第三章知识点第三章竞争法律制度第一节竞争法概述一、竞争法的概念竞争法是调整在市场竞争过程中所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竞争法调整的是竞争活动中的经济关系。

二、竞争法的特征1、竞争法调整的是横向竞争关系。

2、竞争法具有经济行政法的性质。

3、竞争法具有程序法的性质。

三、竞争法的立法模式竞争法立法模式有三种:单行法模式、商法模式、民法模式。

中国竞争法采用的是单行法模式。

四、竞争法的基本原则一)确立和保障市场竞争机制的原则这一原则可以概括为:市场竞争是基础,市场竞争的良性运行是目标,公平竞争是市场竞争的持续动力。

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原则或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原则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原则或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原则是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核心。

该原则具体表现为:反对不正当竞争,禁止垄断经营,以及禁止政府滥用权力进行不公平竞争。

三)实质平等原则与弱势保护原则实质平等原则指对于各类性质不同、情况各异的主体和行为不能等量齐观,必须做出符合实质平等的政策选择。

四)本国利益优先原则(本国利益至上原则)第二节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一、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和特征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国家为了保护市场竞争秩序,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规制而制定和实施的有关法律规范的总称。

反不正当竞争法具有以下特征:1、调整对象的特定性(主体的特定性、行为的特定性)。

2、法律规范的综合性(兼有实体法和程序法)。

3、一事不再罚(对经营者的同一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4、行政处罚的制裁性(对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处以相应的经济处罚)。

二)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产生和发展状况。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产生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3年12月1日开始实施;2017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内容(行为列举式立法)——区分3种类型、5种具体手段、11种具体行为。

竞争法的立法模式

竞争法的立法模式

竞争法的立法模式主要有三种:
1. 分立式:将反垄断或限制竞争和反不正当竞争区别开来、分别立法。

德国是分立式的典型代表,分别于1896年和1957年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对限制竞争法》。

分立式的优势在于法律的内容界限清晰,针对性强;但两部法律之间需相互配合和协调,可能导致执法成本提高。

2. 合立式:将反垄断或限制竞争行为和反不正当竞争行为合并立法,制定统一的竞争法或公平交易法。

我国台湾地区是合立式的典型代表,其于1991年颁布的《公平交易法》,将各种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统一规定,并专设统一的公平交易委员会执法。

3. 综合式:以美国为代表,没有制定专门的反垄断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而是在其他相关法律中对反竞争行为进行规范。

此外,还有一些其他的立法模式,如法群式的立法模式和法典式的立法模式。

法群式的立法模式是指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标准的内容分别由若干单行法律、法规来进行综合调整的立法模式。

而法典式的立法模式则是指通过专门的竞争法典对竞争关系和竞争管理关系进行调整的立法模式,根据通过的竞争法典是单一的法典还是两个法典,法典式的立法模式还可具体表现为二元立法例和单一立法例。

总的来说,竞争法的立法模式因国家、地区和法律体系的不同而有
所差异,但目的都是为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经济发展。

竞争法的产生

竞争法的产生

竞争法的产生随着历史的发展,人类社会逐渐过渡到市场经济体系,竞争逐渐成为了市场经济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竞争有助于推动社会进步,增强企业的创新性和活力,并提升消费者的福利水平。

但竞争也可能产生不良的影响,例如垄断、寡头垄断、价格歧视等不合理行为,这些都会损害消费者和其他企业的利益。

于是,各国不断修订和完善竞争法,通过相关法律控制市场竞争行为,促进公平竞争和维护市场秩序。

1.竞争法的发展历程竞争法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期,在公元前500年左右,古希腊开始实施禁止垄断行为的法律,以确保市场竞争。

但现代的竞争法发展起源于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的美国和欧洲。

在美国,谢尔曼反垄断法于1890年颁布实施,成为世界上最早的电讯法之一。

这一法律旨在禁止企业之间的垄断行为,认为这些行为会限制竞争、提高价格、损害消费者利益。

而在欧洲,德国于1957年颁布第一部竞争法,意大利和法国也分别于1962年和1966年颁布了类似的法律。

随着全球化的加速和市场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家相继颁布了竞争法。

目前,主要的国际竞争法组织包括联合国、欧盟、美国、加拿大、日本和澳大利亚等。

2.竞争法的主要内容竞争法包括了广泛的法律和法规,规定了企业在市场上的行为限制和相关责任。

它的核心目标是确保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消费者利益。

竞争法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禁止垄断行为。

垄断是指在一个市场上只有一个或几个企业掌握了绝对的市场份额,从而可以控制价格、减少生产进程、限制竞争等行为。

竞争法禁止垄断行为,鼓励多种经营形式在同一市场竞争,保护消费者利益。

(2)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如果企业拥有实际上的市场支配地位,就可能滥用这种地位限制竞争、提高价格等不合理行为。

竞争法规定了如何定义市场支配地位、禁止利用其进行不合理行为。

(3)禁止勾结和协议限制竞争。

企业之间的勾结和协议往往会导致价格垄断和限制竞争。

竞争法规定这种行为是不合法的,对违反的企业进行处罚。

《竞争法学》课程教学大纲

《竞争法学》课程教学大纲

《竞争法学》课程教学大纲第一部分大纲说明一、课程的性质和任务竞争法学是临夏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学院法学专业本科的自开课。

本课程3个学分,课内学时54,面授及网上教学18课时,开设一学期。

通过本课程的教学,使学员对竞争法的发展概况有个全面了解,并明确竞争法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及其理论体系;掌握竞争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并能够将其应用到实际工作和生活中。

二、课程设置的目的和要求本课程目的主要使学员了解竞争法的有关概念、相关理论、历史沿革,重点掌握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培养学员们运用这些理论和方法分析实际问题。

重点掌握以下内容:1、了解竞争法的立法背景、各国概况、宗旨、适用范围、历史沿革等;2、重点掌握6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构成要件、法律责任等;3、重点掌握5种限制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构成要件、法律责任等;三、教学建议1、教学组织形式:以学员自主学习为主,结合必要的面授。

2、教学方法和手段:(1)尽量多地运用案例教学方法,选择典型和新颖的案例供学员分析、讨论,培养学员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

(2)应组织学员进行小组学习,通过小组学习讨论学习中遇到的问题,加深理解。

(3)面授辅导由于课时有限,应主要讲解重点、难点问题,解答学员的疑问。

四、教学层次本课程在理论知识和考核内容上,按了解、掌握、重点掌握三个层次提出教学要求。

第二部分教学方案一、教材1、文字教材:文字教材为《竞争法学》(孙虹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它是学员学习主要用书,是教学的主要依据。

2、网上教学:本课程网络教学内容在宁波电大主页 “网上课堂”上公布,包括学习主要内容、相关法律法规、本课程的最新动态信息、案例、作业指导、答疑等,责任教师根据本课程的进度情况,设计与维护本课程的“网上课堂”,使学生能够不受时空限制自主地进行学习。

3、视频课件:宁波电大责任教师自制的视频课件,主要依据文字教材讲解本课程主要内容,同时为学员讲解课程内容相关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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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3-7
4.竞争法的域外效力 4.竞争法的域外效力
二、欧盟竞争法
欧盟竞争法主要是为了保护欧盟市场的完整统一与良好运转, 欧盟竞争法主要是为了保护欧盟市场的完整统一与良好运转, 保证企业间充分、有效竞争,维护自由、公平交易, 保证企业间充分、有效竞争,维护自由、公平交易,努力建成一体 化的欧洲内部大市场。 化的欧洲内部大市场。 欧盟竞争法的实体规定主要是禁止联合限制竞争的行为( 欧盟竞争法的实体规定主要是禁止联合限制竞争的行为(通谋 行为),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行为),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限制与共同市场相抵触的 企业集中行为等,同时,为维护“经济平等原则” 企业集中行为等,同时,为维护“经济平等原则”,欧盟竞争法还 规定了适用于成员国的“国家帮助与国家贸易垄断”的内容。 规定了适用于成员国的“国家帮助与国家贸易垄断”的内容。 为保证欧盟竞争法的实施,欧盟建立了包括欧盟委员会( 为保证欧盟竞争法的实施,欧盟建立了包括欧盟委员会(其内 设有专管竞争政策的第四总局)和欧洲两级法院( 设有专管竞争政策的第四总局)和欧洲两级法院(欧洲初审法院和 欧洲法院)在内的一整套复杂的实施机制。 欧洲法院)在内的一整套复杂的实施机制。 欧盟竞争法的实体规范最集中地体现在经《欧盟条约》 欧盟竞争法的实体规范最集中地体现在经《欧盟条约》修改的 建立欧洲共同体条约》 《建立欧洲共同体条约》。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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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联合国《控制限制性商业惯例的多边协议的公平 联合国《 原则和规则》 原则和规则》 四、世界贸易组织法中的竞争法律制度
世界贸易组织(WTO)是根据1994年 15日125个乌拉圭回合 世界贸易组织(WTO)是根据1994年4月15日125个乌拉圭回合 参加方的政府和欧洲共同体代表于摩洛哥马拉喀什签署的《 参加方的政府和欧洲共同体代表于摩洛哥马拉喀什签署的《建立世 界贸易组织协议》并于1995年 日成立的,中国于2001年12月11日 界贸易组织协议》并于1995年1月1日成立的,中国于2001年12月11日 成为该组织的第143个正式成员 个正式成员。 成为该组织的第143个正式成员。世界贸易组织法中的竞争规则主 要规定于倾销与反倾销、补贴与反补贴、国营贸易及其限制、 要规定于倾销与反倾销、补贴与反补贴、国营贸易及其限制、政府 采购、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反不正当竞争等法律制度中。此外, 采购、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反不正当竞争等法律制度中。此外,《与 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 TRIMs)、 )、《 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服务贸易总协定 GATS)等协议中也规定了有关竞争法律制度的内容。 (GATS)等协议中也规定了有关竞争法律制度的内容。 WTO竞争法所规制的行为主要有 1.倾销与反倾销 WTO竞争法所规制的行为主要有:1.倾销与反倾销、补贴与反 竞争法所规制的行为主要有: 倾销与反倾销、 补贴;2.关税限制 数量限制 4.国营贸易 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不正当 关税限制;3.数量限制; 国营贸易;5. 补贴;2.关税限制;3.数量限制; 4.国营贸易;5.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不正当 竞争行为。 竞争行为。
三、我国竞争法的基本内容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章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共4章、33条,其核心内容主要体现 条 在第二章明文予以禁止的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第二章明文予以禁止的 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我国《反垄断法》 章 我国《反垄断法》共8章、57条。尽管条文还是比较粗线条的,但 条 尽管条文还是比较粗线条的, 是它具有各国反垄断法所共同具有的基本内容,即在总则之外, 是它具有各国反垄断法所共同具有的基本内容,即在总则之外,第 二章至第四章分别规定了禁止垄断协议、 二章至第四章分别规定了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 控制经营者集中这3个基本方面的实体制度 个基本方面的实体制度。 控制经营者集中这 个基本方面的实体制度。
第三章 竞争法的历史沿革
第一节 各国竞争法的历史沿革
一、美国竞争法 美国1890年的 谢尔曼法》 1914年的 克莱顿法》 美国1890年的《谢尔曼法》、1914年的《克莱顿法》 年的《 年的《 年的《 联邦贸易委员会法》 1962年的 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1962年的《反托拉斯民事诉讼 1974年的 反托拉斯诉讼程序和惩罚法》 1980年 年的《 法》、1974年的《反托拉斯诉讼程序和惩罚法》、1980年 反托拉斯诉讼程序改进法》 的《反托拉斯诉讼程序改进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改进 法》等这几部法律确立了美国竞争法律制度框架。 等这几部法律确立了美国竞争法律制度框架。 1.美国反托拉斯法规范的对象 1.美国反托拉斯法规范的对象 垄断与企图垄断;( 联合限制竞争行为; ;(2 (1)垄断与企图垄断;(2)联合限制竞争行为; 企业合并行为;( 搭售安排;( 独家交易。 ;(4 ;(5 (3)企业合并行为;(4)搭售安排;(5)独家交易。 (6)价格歧视;(7)其他反竞争行为。 价格歧视;( 其他反竞争行为。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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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日本竞争法 竞争法采取反不正当竞争与反垄断分别立法的模式, 竞争法采取反不正当竞争与反垄断分别立法的模式,两法都有 相应的法典。 早在1934年就制定了《不正当竞争防止法》,后又在 年就制定了《 相应的法典。 早在 年就制定了 不正当竞争防止法》 1947年制定了《禁止垄断法》。不过,日本的竞争法也是以反垄断 年制定了《 年制定了 禁止垄断法》 不过, 法为主的。针对当时日本商业领域中假冒、 法为主的。针对当时日本商业领域中假冒、虚假表示等行为严重存 在的情况, 在的情况,1934年《不正当竞争防止法》主要就各种不正当竞争行 年 不正当竞争防止法》 为及其法律责任作了规定。 禁止垄断法》 为及其法律责任作了规定。 《禁止垄断法》自颁布以来进行过多 次修改,以适应日本经济的发展变化。 次修改,以适应日本经济的发展变化。 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方面,日本《不正当竞争防止法》 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方面,日本《不正当竞争防止法》没有规定 所谓的概括性条款, 所谓的概括性条款,而是采取列举的方法罗列规定了各类具体的不 正当竞争的行为。 正当竞争的行为。 从日本禁止垄断法所规制的对象来看, 从日本禁止垄断法所规制的对象来看,它包括以下的行为或状 私人垄断、不当交易限制、垄断状态、不公正交易方法、 态:私人垄断、不当交易限制、垄断状态、不公正交易方法、特定 国际性协定或合同、事业者团体的一定行为、股份持有量、 国际性协定或合同、事业者团体的一定行为、股份持有量、公司干 部的兼任、公司合并、相当于公司合并的一定行为、 部的兼任、公司合并、相当于公司合并的一定行为、价格的协调性 提高。 提高。 日本禁止垄断法关于垄断状态的规制在各国反垄断法中独树一 帜。 201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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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我国台湾地区的竞争法 在我国台湾地区,竞争法一般被称为公平交易法, 在我国台湾地区,竞争法一般被称为公平交易法,并 采取反不正当竞争与反垄断合并立法的模式, 采取反不正当竞争与反垄断合并立法的模式,具体表现在 1991年制定、后经过修改的“公平交易法”及其配套法规 年制定、 年制定 后经过修改的“公平交易法” 之中。 之中。 我国台湾地区“公平交易法”的规范内容,主要包括 我国台湾地区“公平交易法”的规范内容, 反垄断法(自由竞争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垄断法(自由竞争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平竞争法 两部分。 )两部分。
二、我国反垄断法的产生与发展
1998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将制定反垄断法列入立法规划; 1998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将制定反垄断法列入立法规划; 1999年当时的国家经贸委和国家工商局联合提出了 1999年当时的国家经贸委和国家工商局联合提出了《中华人民共和 年当时的国家经贸委和国家工商局联合提出了《 国反垄断法大纲》 征求意见稿); );2001年10月 提出了《 国反垄断法大纲》(征求意见稿);2001年10月,提出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征求意见稿); );2006年 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征求意见稿);2006年6月,又在全国范围 内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征求意见稿)。 )。2007年 内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征求意见稿)。2007年8 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正式通过,并于2008年 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正式通过,并于2008年8月1日 实施。 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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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国际竞争法的产生与发展
有关国际决议、国际条约中,维护自由、 有关国际决议、国际条约中,维护自由、公平竞争的法律一般 被称为管制限制性商业行为的法律。 被称为管制限制性商业行为的法律。 反垄断法本来是各国的国内法 ,国内反垄断法的贸易保护主义 倾向以及目前国际经济贸易领域竞争的现实情况, 倾向以及目前国际经济贸易领域竞争的现实情况,使得对各国的反 垄断法进行协调、形成国际反垄断法律制度成为必要。 垄断法进行协调、形成国际反垄断法律制度成为必要。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一、《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简称《巴黎公约》 1883年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于1883年3 20日由 个国家在法国巴黎缔结 1883年 日由11个国家在法国巴黎缔结, 日正式生效。1900年 月20日由11个国家在法国巴黎缔结,1883年7月7日正式生效。1900年 巴黎公约》 《巴黎公约》的布鲁塞尔修订本作为国际公约和国际立法第一次对 反不正当竞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因此其不仅是最广泛、 反不正当竞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因此其不仅是最广泛、最基本的 保护工业产权的国际公约,也是最早具有限制垄断、促进竞争条款 保护工业产权的国际公约,也是最早具有限制垄断、 的国际公约。我国于1985年 19日正式成为该公约的成员国 日正式成为该公约的成员国。 的国际公约。我国于1985年3月19日正式成为该公约的成员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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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正当竞争行为 2.不正当竞争行为 美国没有专门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立法实践中, 美国没有专门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立法实践中,也 很少使用“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而更喜欢使用“ 很少使用“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而更喜欢使用“不 公平贸易行为” practices)这一概念, 公平贸易行为”(unfair trade practices)这一概念,“不 公平贸易行为”的外延远远大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公平贸易行为”的外延远远大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禁 止不公平贸易行为不仅是对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止不公平贸易行为不仅是对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同时 也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要求。 也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要求。 (1)商业贿赂行为; (2)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商业贿赂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欺骗性不正当竞争行为。 (3)欺骗性不正当竞争行为。 3.竞争法的适用除外 3.竞争法的适用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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