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共体法术语的翻译方法与原则——以欧共体竞争法中“remedies”的翻译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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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共体法律体系内贸易与环境关系的协调

欧共体法律体系内贸易与环境关系的协调

欧共体法律体系内贸易与环境关系的协调【作者】张若思【作者简介】张若思(1968年—),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通讯地址:100720 北京市东城区沙滩北街15号【内容提要】贸易与环境的关系是欧共体法律体系内的重要问题,协调这二者的关系本质上是协调共同体的经济利益与环境利益、共同体整体利益与成员国局部利益。

一方面,成员国的环境措施不应阻碍共同体内的商品自由流通、影响公平竞争;另一方面,共同市场的建立与运作应同时实现高水平的环境保护。

因此,欧共体积极通过立法,确立适用于共同体范围的环境标准,减少成员国国内环境法规之间的差异对共同市场的影响。

【关键词】欧共体/法律/贸易/环境【正文】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4—9789(2000)01—0073—80贸易与环境的关系问题在近10年间引起国际社会越来越广泛的关注。

一方面,世界经济的全球化势不可挡,自由贸易成为主导潮流,其核心内容是消除各种形式的贸易壁垒,减少国家对贸易的行政干预,由市场机制来主宰国际贸易;另一方面,急剧恶化的全球生态环境迫使许多国家制定更加严格的法律规范,这些旨在保护环境的法律规范在客观上阻碍了贸易自由化,而大多数国际环境协定更是明确规定以贸易限制措施作为实现环境保护目标的手段。

这一现象引发各国政府、国际组织以及学术界从不同角度积极探讨贸易与环境二者之间的关系。

贸易与环境的关系问题同样存在于欧共体内,而且在具体实践中显得尤其突出。

在欧共体法律体系中,这一问题具体体现为共同市场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

作为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国际组织,建立共同市场是欧共体的首要目标,商品、人员、服务和资本的自由流通以及正当公平竞争构成共同市场的支柱。

另一方面,将环境保护的要求纳入欧共体其他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中,实现高水平的环境保护,这也已成为欧共体的基本原则之一(注:《欧共体条约》第130R条。

)。

这就意味着欧共体必须将共同市场与环境保护协调起来。

法律词汇汉英互译1

法律词汇汉英互译1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

而那些身材健壮如虎的成年人则是一阵笑骂,数落着自己的孩子,拎着骨棒与阔剑也快步向自家中走去。

案件 case案件受理费 litigation fee案由 nature of case 颁布 issue颁布 promulgate 办案 handle a case 办理 deal with包庇罪 crime of concealing the murder 保税区 bonded area 保险法 insurance law保险凭证 insurance certificate 保证 warranty 保证 guarantee 保证金 bail 保证金 margins 保证金帐户 margin account 保证人,担保人 guarantor 保证书 indemnity保证书 covenant of warranty 保证条款 warranty保值利率 inflation-proof interest rate 被裁定为 be adjudged to be 从重处罚 heavier punishment 从重处罚 severe punishment存款机构 deposit-taking institution 挫折 frustration 措词 worded错漏 error|mistake 答复 Reply 批复 Reply打官司 initiate legal proceeding 打击 struggle against打假 crack down on counterfeit goods 打假办 Office of Cracking down on Fake Products大厂回族自治县 Dachang Hui Nationality Autonomous Region 大股 substantial shareholder大股东控权人 majority shareholder controller大化瑶族自治县 Dahua Yao Nationality Autonomous County 大连市 Daliang Municipality 大律师 barrister大律师的收费 counsel's fees 大律师登记册 roll of baristers 大律师公会 Hong Kong Bar Association大律师见习职位 pupillage 被陈述人 representee被告人辨解 statement of the defendant驳回 dismiss 驳回 reject 驳回上诉 reject an appeal补偿报酬 compensatory payment 不具有法律效力 null 不具有法律效力 void不履行合同 breach of contract 不履行合约 repudiation of the contract不名誉的行为及手法 dishonourable conduct and practices不能成立 unable to establish 不时frequently不予支持 unassisted 不作为 omission财产分割 properties division 财产所有权 property right 裁定 ruling 裁定 order产权制度 property order 产权关系 property relations 撤消并发回给 reversed and remanded to the original court 陈述 state 承担 assume承担责任 to be responsible for 承典人 pledgee 承典人 pawnee 承认 confess城市住宅局 City House Bureau 出典人 pledgor 出典人 pawnor出口退税制度 the system ofrefunding taxes on exported goods 出口押汇 bill purchased出资比例 ratio of investments 处罚 penalty 触犯 violate传销 pyramid selling 串通 collaborate从宽处理 lenient punishment, liberal punishment从轻处罚 lesser punishment 从轻处罚 lighter punishment从轻处罚 impose a lenient sentence 从轻原则 the principle of lighter punishment 从事 commit大律师名册 panels of counsels 大律师事务所 barristers' chambers, chambers of counsel大律师书记 barrister's clerk 律师行业 the practice of law 大批 bulk代理检察员 acting prosecutor 代理人 agent代理审判员 acting judge代通知金 payment in lieu of notice 代销 sales by proxy丹东市 Dandong Municipality 丹阳市 Danyang Municipality 单位 entity unit单务合同 unilateral contract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英汉法律翻译案例讲评(3篇)

英汉法律翻译案例讲评(3篇)

第1篇案例背景:本案例涉及一家英国公司(以下简称“英方”)與中國公司(以下简称“中方”)簽訂的合夥協議。

該協議規定了兩家公司在中國市場上共同開發某項產品的合作細節。

由於兩家公司的語言障礙,需要進行專業的法律翻譯以確保協議的準確性和可執行性。

案例描述:以下是合夥協議的部分原文及其翻譯:原文:1. The Parties agree to form a joint venture to develop and manufacturea new product in the Chinese market.2. The joint venture will be registered and opera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3. The Parties shall contribute capital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this Agreement.4. The profits and losses of the joint venture shall be shared equally between the Parties.5. The joint venture shall be dissolved upon the occurrence of any of the following events:a. The termination of this Agreement by either Party.b. The breach of this Agreement by either Party.c. The occurrence of any event that makes it impossible to continue the operation of the joint venture.翻譯:1. 双方同意成立一家合夥公司,以開發和生產一款新產品進入中國市場。

法律英语专业术语的特征及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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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英语专业术语的特征及翻译(2)推荐文章•做好外事翻译工作的思考热度:•商务英语翻译课程的学习要诀热度:•中英小说风格翻译问题浅谈热度:•文学翻译的创造性叛逆与可接受性热度:•旅游文化信息翻译的原则和方法热度:法律英语专业术语的特征及翻译二、法律术语翻译的原则1.法律术语翻译的公正性。

法律的最重要准则是公正性,因此法律翻译也必须体现这一原则。

法律英语是以英语共同语为基础,在立法和司法等活动中形成和使用的具有法律专业特点的语言。

因此,在法律英语中不仅有众多的具有法律专门意义的特殊词汇,而且由于规定人们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法令或契约等法律文书所表述的内容必须准确、严密、客观和规范,不容许丝毫的引伸、推理或抒发和表达感情,在翻译实践中译者必须考虑其属于法律范畴的义项。

因此译文的语言必须反映出目标语中法律语言的特点。

英语和汉语是两种不同的语言,但在句子结构上毕竟还有相同点,大体上都具有是“主、谓、宾”的基本框架。

只要英语句子可以按其原有的成分排列顺序转换成结构大体相同的汉语句子,翻译时就应当照办,而不能随意偏离翻译的基本原则,把翻译当作释义。

例如一些法规将“但是”翻译成“but”或者“however”,这样的翻译不符合法律英语的特点,应该改译成更符合法律英语语体的“provided that”。

另外,有些日常用语在法律语境下失去了原来的民族共同语义项,甚至与民族共同语义项大相径庭。

2.法律术语翻译的一致性。

译文在词汇的选择和表达形式上都必须符合目标语言的表达习惯,译文只有符合目标语法律语言的词汇特征,才能在目标语的读者面前像原文本的读者一样保持法律的庄严和权威性。

对于英文原法律文本中的同义词或近义词连用形式的翻译,由于英汉语言的区别,并不是每一个在意义上有细微差别的英语同义词或近义词都有相应的汉语对等词汇,因此,并没有必要把原文中的每一个同义词和近义词都翻译出来。

法律语言间词语使用的一致性,必须由使用法律语言的双方认可,而且不像日常生活或自然科学中词语的使用容易达到相同的理解。

语言学术语翻译的原则和“三从四得”——应姜望琪之“答”

语言学术语翻译的原则和“三从四得”——应姜望琪之“答”

语言学术语翻译的原则和“三从四得”——应姜望琪之“答”侯国金【摘要】从元语言学以及语用翻译学视角考察了语言学术语翻译的问题和方法,在应答姜望琪之“准确观”的过程中,进一步阐释了“系统—可辨性原则”,梳理了术语翻译的准确性以及它同其他诸“性”的对立统一关系,认为“准确性不可丢”,但在难求绝对准确性时可以到准确性的圈外,即“系统性、可辨性(以及可读性、透明性)”那里去“求准”.不存在不服务于系统性和可辨性的可读性和透明性,也不存在有悖于系统性和可辨性的准确性.讨论了透明性的相对性以及它和理据性的相通性,阐释了术语翻译的“三从四得”,即“从他、从众、从已”以及可获得的四种结果.【期刊名称】《外国语文(四川外语学院学报)》【年(卷),期】2011(000)003【总页数】6页(P94-99)【关键词】语言学术语;翻译;准确性;系统性;可辨性;先用性【作者】侯国金【作者单位】四川外语学院外国语文研究中心,重庆40003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H315.91.引言姜望琪教授所写《论术语翻译的标准》(2005,以下称“姜文1”)发表后,笔者在赞同和感慨之余写了《语言学术语翻译的系统—可辨性原则——兼评姜望琪(2005)》(2009a,下称“拙文”),引来姜老师的新作《再论术语翻译的标准——答侯国金》(2010,下称“姜文2”)。

笔者读后不禁对姜老师生出更深的钦佩来——钦佩他的谦虚、执著和严谨。

姜文1和2都是一个目标,即竖起“术语翻译准确性”的旗帜。

准确译法,译者好求,因此,乍看“准确性”无论如何是不容置疑更不容否定的,因此看到拙文的商榷或质疑,别说姜老师,就连其他任何读者,都可能会怀疑笔者的眼光和学术良知。

若如此,姜文岂非做了一个不证之证,即毋庸置疑的证明?另外,如果其准确指的是“杜绝错误”(姜文,1:p.84)则要求偏低,若是“杜绝错误”基础上的“兼顾准确性、可读性、透明性”的准确(同上),则要求偏高。

[英语角] 国际法词汇总结

[英语角] 国际法词汇总结
对人身死亡或伤害的金钱补偿
Penalty
刑罚;处分
peremptory norm of general international law
一般国际法强行规范
peremptory norm of general international law
一般国际法强制性规范
permissible reservations
一般国际法规则
Rules of procedure and evidence
程序和证据规则
Rules of the road
道路规则
Ruling
裁定
schematic outline
专题纲要
Scienter requirement of knowledge of a justification’s inadequacy
减刑认罪
Plea of not guilty, enter a不认罪
political subdivisions of the State
国家政治
区分单位
pools of industry funds
工业基金的联合体
positive law
制定法(legal term having more than one meaning. In a general legal sense, positive law is man-made law, that is, law established by governmental authority, especially that which has been codified into a written form (statutory law). The term is often used incontrast with natural law and legal realism)

翻译实例答案13-5-8发给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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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非常欢迎各位来到上海做客,这里请允许我就上海的情况向 各位做简要介绍。(导游词) 原译:Welcome to Shanghai. Please allow me to make a brief introduction of Shanghai to you. Introduction of The act of making something start to be used or exist for the first time: the introduction of new working methods The act of bringing something to a place for the first time from somewhere else: the ~ of Buddhism to China nearly 2000 years ago Introduction to Something that provides a way of learning about something for the first time:


指提供住宿加早餐的旅店。
改译:他们住在烟山他们最喜欢的旅店内,宾馆提供早餐。 。


客房服务 Room service refer to service provided in a hotel allowing guests to order food and drink to be brought to their rooms



This little book is a very good ~ to geometry.

An Introduction to the Millennium Park 清明上河园介绍

法律术语翻译常见法律术语的翻译技巧与译文示例

法律术语翻译常见法律术语的翻译技巧与译文示例

法律术语翻译常见法律术语的翻译技巧与译文示例法律术语翻译:常见法律术语的翻译技巧与译文示例在法律翻译领域,正确翻译法律术语至关重要。

准确的法律术语翻译可以确保文本的准确性和法律文书的合法性。

本文将介绍一些翻译法律术语的技巧,并提供一些常见法律术语的译文示例。

一、法律术语翻译的技巧1. 熟悉法律背景知识:了解法律体系和法律规定是进行法律翻译的基础。

熟悉相关法律背景知识可以帮助译者更好地理解法律术语的含义和用法。

2. 语言转换的准确性:在翻译过程中,要确保法律术语的翻译准确无误。

有时,一个术语在不同的法律体系中可能有不同的译法,译者需要灵活应对,并选择最合适的译文。

3. 保持一致性:在同一文档或法律文件中,对于相同的法律术语,应该保持一致的翻译。

这样可以避免产生歧义,并提高整体翻译的质量。

4. 精确表达:法律文件通常需要精确无误地表达法律意图。

在翻译术语时,要确保所使用的词语准确反映原文的含义,并符合法律上的要求。

二、常见法律术语的译文示例1. 合同(Contract):双方在法律上达成的一种权利和义务的约束关系。

译文示例:Agreement2. 诉讼(Litigation):通过法庭解决争议的法律程序。

译文示例:Litigation3. 责任(Liability):在法律上对某人或事物负有的法定义务。

译文示例:Liability4. 侵权(Infringement):违反他人权利的行为。

译文示例:Infringement5. 证据(Evidence):用于证明事实的材料或信息。

译文示例:Evidence6. 代理人(Agent):代表他人行事的人。

译文示例:Agent7. 审判(Trial):法庭根据法律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的过程。

译文示例:Trial8. 刑事犯罪(Criminal Offense):犯罪行为的类型,涉及对他人人身、财产等权益的侵害。

译文示例:Criminal Offense9. 民事诉讼(Civil Litigation):根据民事法律程序对民事纠纷进行解决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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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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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共体法术语的翻译方法与原则——以欧共体竞争法中“remedies”的翻译为例 发表时间:2009-06-17 20:30:00 阅读次数:555 所属分类: 欧共体法术语的翻译方法与原则——以欧共体竞争法中

“remedies”的翻译为例

(一)讨论的目的 很高心,伍洋君有兴趣就这样一个“小”问题一起进行深入的讨论。也很希望其他博友不要笑话我们这些“穷酸书生”在网络一隅花许多精力“抠字眼”,呵呵。我们也争取尽可能的从这样的细节讨论中做到由小见大,努力从中抓住普遍存在的“大”问题,并归纳出对其研讨的思路。

(二)讨论的背景 伍洋君针对笔者2009-6-17 2:40:00在蔽博《推敲:“Remedies”

在竞争法中的翻译为“补救措施”还是“救济措施”?》 的留言提出如下不同意见,仅将伍洋君的不同意见和笔者的原文复制如下:

姓名:伍洋 博客网址: 时间:2009-6-17 3:20:00 一点重要的不同意见:

绍耕君认为: 而被”救济“、”补救“或者”纠正“的是合并计划,以使其获得批准,换言之,措施是直接宾语,而合并计划是间接宾语;若翻译为”消除“措施,则间接宾语显然不是合并计划,而是”消除“合并计划可能导致的后果。

我认为: - ”救济“、”补救“或者”纠正“的不是合并计划, - “救济”的是其它竞争者、消费者权利受到侵害、以及竞争被削弱和限制的”后果“(这是我学习英美竞争法后的理解); - ”补救“、”纠正“的是拟议中并申报的经营者集中计划可能造成的削弱、限制竞争的后果(这是日韩相关立法所明示的,引用如下:)。 - 总而言之,被”救济“、”补救“或者”纠正“的不是合并计划,而是一种状态(具体说,即竞争被限制、权利被侵害的状态)。 - 而,合并计划是不是没有对应的动词呢?如果有,是什么呢?合并计划所对应的动词是”修改“、”修订“(modify, modification),这在EC的救济措施通告Notice序言第2段有所阐述。 - 对于主语而言,决定、命令这些措施的主体是主管机关;而实施这些措施的主体是相关经营者。决定、命令进行修改、修订的主体是主管机关,而实际进行修改、修订的主体是相关经营者。

日本立法例: 企業結合が一定の取引分野における競争を実質的に制限することとなる場合においても,当事会社が一定の適切な措置を講じることにより,その問題を解消することができる場合がある(以下,このような措置を「問題解消措置」という。)。 Even though the effect of a business combination may be substantially to restrain competition in a particular field of trade, such restraint may be remedied by certain appropriate measures taken by the company group. (Such measures are referred to as “remedy(ies)” hereinafter.)

EC的救济措施通告Notice序言第2段: 2. The purpose of this notice is to provide guidance on modifications to concentrations, including, in particular, commitments to modify a concentration. Such modifications are more commonly described as "remedies" since their object is to reduce the merging parties' market power and to restore conditions for effective competition which would be distorted as a result of the merger creating or strengthening a dominant position. The guidance set out in this notice reflects the Commission's evolving experience with the assessment, acceptance and implementation of remedies under the Merger Regulation since its entry into force on 21 September 1990. 姓名:jalx007 博客网址: 时间:2009-6-17 2:40:00 感谢伍洋君对日韩相关翻译的比对,这样的思路和方法非常有益。

值得补充强调的是在翻译“Remedies"及相关规则时,需要区分这个名词的主语,亦即施动者。如果翻译为”救济措施“、”补救措施“、”消除措施“或者”矫正措施“的话,那么该措施的实施者是申报合并计划的企业。而被”救济“、”补救“或者”纠正“的是合并计划,以使其获得批准,换言之,措施是直接宾语,而合并计划是间接宾语;若翻译为”消除“措施,则间接宾语显然不是合并计划,而是”消除“合并计划可能导致的后果。

我国《反垄断法》使用的是”附加限制条件“。如见第二十九条:”对不予禁止的经营者集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附加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限制性条件。“

这里的”限制性条件“的主语执法机关,动词是附加,简介宾语是什么没有明说,但根据上下文可知,是批准被申报合并计划的处理决定,换言之,是行政许可。 如果从上述角度出发,亦即在考虑主语与直接宾语和间接宾语的搭配后再来反观尚局长的表述,则确实有不些妥。 (上下文参见http://kartellrecht.fyfz.cn/blog/kartellrecht/index.aspx?blogid=408268#911231)

类似的问题要改善也许需要尚局长和商务部其他领导和工作人员一起虚怀若谷,广泛听取意见,慢慢逐一推敲,自上而下地研讨和推广这样的研讨精神,才可以伴随着相关工作的开展,尤其是在经受过被提起行政诉讼的考验后,亦即经过司法机关将其融汇至我国行政法体系后,最终逐一确定和统一下来吧。

笔者相信这样的改善是可以并值得期待的。

(三)回复 伍洋君提出的不同意见很宝贵,至少在笔者看来这放映了对比较法研究方法的新探讨,尤其是在面对欧共体法时。就此,笔者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该不同理解归给予分析和回应: 回复的提纲: 回复的正文 1. 欧共体法术语在成员国的翻译与成员国法律体系中相应术语的关系 需要再次强调的是欧共体法是确立在欧共体若干条约及派生法基础上,而非某一个成语国的法律体系上的,亦尚未实现私法与公法的完全统一,为此更多需要立足于特定条约,例如《欧共体条约》的目标来解释具体条文或者相关术语的内涵、外延,从而来统一各国可能不同的翻译。

正如笔者之前强调的,在一个从六个大陆法系国家发展到现在27个成员国的超国家组织,实现法律的融合哪怕是协调,甚至法律概念的统一都是非常困难的“航天事业”。而且以竞争法为例,其还涉及其他三个欧洲经济区国家,在未来,如果和土耳其签订特殊伙伴关系协议的话还涉及伊斯兰法,加上欧共体已经和美国签订了竞争政策合作协议……仅竞争法这一个年轻的法律部门已经需要面临如此之大的挑战了,更不用说与其相邻的民法部门、诉讼法部门和行政法部门。甚至,我们可以说,欧共体的那些专职翻译已经超越了语言学家而成为了四乘二分之一个法学家了,因为其必需懂至少四个体系的法律知识,亦即除了官方语言中涉及的英语、法语所涉法律体系的术语知识,还要通晓本国的、以及欧共体自身的法律体系术语知识,如果他们的母国并非英国或法国的话。因此,作为非欧共体国家的学者,要理解相关术语也就需要考虑翻译人员的背景,考虑他们在翻译时所要考虑的问题,同时要努力借助其他成员国语言文本进行比照,尤其是六大创始国,因为早期欧共体法律文件主要是用这六大国的4种语言(卢森堡、比利时为法语)。但即使在这四种语言的文本里也有些差异,不仅是基于理解上的甚至还有故意而为之的差异。

1989年《欧共体企业合并控制条例》颁布时,英国已经成为欧洲经济共同体成员。所以,可以说相关概念的引入,至少其英文的翻译考虑到了英国法甚至美国法的术语使用,尽管该条例更多是受到了德国法的影响。但这两方面的因素都不能其决定作用,因为《欧共体条约》及其派生法的解释最终要服从从其目标,其次才是体系解释、历史解释,最后才是语词解释,例如对不同文本翻译的比较。

综上,理解《欧共体条约》及其派生法,例如2004年《欧共体企业合并控制条例》第八条第二款中有关对批准被申报之合并计划的决定附加条件与义务的规定时,应首要从该条例以及条约的目的、体系,进行解释,而非立足于某个成员国法律体系中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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