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讲:欧盟竞争法及其执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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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新范式:恢复竞争性经济》笔记

《反垄断新范式:恢复竞争性经济》笔记

《反垄断新范式:恢复竞争性经济》读书随笔目录一、内容概览 (2)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3)1.2 主要内容概述 (4)二、反垄断法的历史发展 (5)2.1 国际反垄断法的起源与发展 (7)2.2 国内反垄断法的演进 (8)三、反垄断新范式的理论基础 (10)3.1 竞争主义经济理论 (11)3.2 市场失灵与政府干预 (12)3.3 反垄断法的经济学原理 (14)四、反垄断新范式的实践应用 (15)4.1 案例分析 (16)4.2 政策建议 (17)五、反垄断新范式面临的挑战与前景 (18)5.1 实施中的困难与障碍 (20)5.2 未来发展趋势与展望 (22)六、结论 (23)6.1 主要观点总结 (24)6.2 对未来研究的启示 (25)一、内容概览《反垄断新范式:恢复竞争性经济》是一本关于反垄断政策的著作,作者通过对当前反垄断法制的深入剖析,提出了一种新的反垄断范式——恢复竞争性经济。

本书旨在探讨如何通过改革现行的反垄断制度,促进市场竞争,提高经济效率,从而为消费者带来更多的福利。

本书共分为五个部分,分别为引言、反垄断法的演变与现状、恢复竞争性经济的理论与实践、反垄断新范式的实施以及结论与展望。

引言:作者首先介绍了反垄断法的起源和发展,强调了反垄断法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重要性。

指出了现行反垄断制度存在的问题,如执法不严、处罚过轻等。

反垄断法的演变与现状:本章详细回顾了反垄断法的历史发展,分析了各国反垄断制度的差异及其原因。

对现行的反垄断制度进行了评价,指出了其在实践中的局限性。

恢复竞争性经济的理论与实践:作者提出了恢复竞争性经济的理念,认为通过改革现行的反垄断制度,可以恢复市场的竞争性,提高经济效率。

本章详细阐述了恢复竞争性经济的理论基础,包括竞争机制的作用、竞争政策的重要性等,并提出了具体的政策建议。

反垄断新范式的实施:本章讨论了如何实施恢复竞争性经济的策略,包括加强反垄断执法、完善立法、加强国际合作等方面。

法律知识:竞争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则

法律知识:竞争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则

法律知识:竞争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则竞争法(也称反垄断法或反垄断法)是一种旨在保护市场有效竞争和阻止垄断行为的法律体系。

竞争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则对于确保市场的公平竞争、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从竞争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则、反垄断法的实施、竞争政策的执法和监管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竞争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则1.推动市场竞争竞争法的首要原则是促进市场竞争。

通过保障市场主体的平等竞争权利,促进自由竞争和防止垄断行为的发生,从而激发市场活力,推动经济发展。

竞争法要求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自由竞争,禁止搅乱市场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保障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

2.预防和打击垄断行为竞争法规定,市场主体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不得实施独占经营或垄断经营行为,不得妨碍、限制市场的自由竞争。

竞争法对垄断行为进行了明确定义,包括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串通定价、不正当差别待遇等行为,要求相关管理部门对这些行为进行打击,维护市场秩序。

3.保护消费者权益竞争法强调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在市场竞争中,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容易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

因此,竞争法规定,市场主体在市场竞争中要遵守法律规定的价格、质量、服务等规则,保证消费者能够享有公平竞争的产品和服务。

同时,竞争法还规定禁止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等行为,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4.促进创新和技术进步竞争法鼓励创新和技术进步。

在自由竞争的市场环境中,企业会推动不断创新,提高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竞争法要求管理部门对创新进行保护,对技术垄断行为进行规范,确保技术创新对市场的长期发展和消费者的利益。

5.法律监管和执法竞争法要求相关管理部门对市场进行监管,对违反法律规定的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这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管体制和执法机构,确保竞争法的实施和监管可以发挥有效作用。

二、反垄断法的实施1.立法反垄断法是保护市场竞争和防止垄断行为的法律基础。

各国家根据自身国情和市场经济发展阶段,制定了不同形式的反垄断法律。

欧盟的竞争法与市场监管

欧盟的竞争法与市场监管

欧盟的竞争法与市场监管欧盟的竞争法与市场监管是欧盟内部为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市场利益而制定的一系列法规和监管措施。

这些法规和措施的目的是确保欧盟内所有企业在开展经济活动时都能够遵循公平竞争原则,并防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一、竞争法的法律框架欧盟的竞争法包括《欧盟竞争法公约》和《欧洲共同体委员会指令》等法规。

这些法规适用于所有在欧盟内开展经济活动的企业,无论其规模大小。

竞争法的基本原则是禁止反竞争行为,如价格垄断、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

二、反垄断措施为了打破垄断和促进市场竞争,欧盟制定了一系列反垄断措施。

其中最重要的是对于垄断行为的处罚。

根据欧盟竞争法公约,欧盟委员会有权对涉嫌垄断的企业进行调查,并对其进行罚款。

此外,欧盟还设立了监管机构,负责监督市场竞争和制定反垄断政策。

三、反垄断调查程序欧盟的反垄断调查程序包括两个阶段:初步调查和正式调查。

初步调查阶段,欧盟委员会将收集相关的证据和信息,并对涉嫌违反竞争法的企业进行评估。

如果初步调查发现存在垄断行为的证据,委员会将启动正式调查程序,并进行更为深入的调查。

四、市场监管除了反垄断措施外,欧盟还通过市场监管来保护消费者利益和维护市场的正常运行。

欧盟委员会负责制定和执行一系列监管措施,如反垃圾邮件指令、消费者权益指令等。

这些措施旨在促进公平竞争、防止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并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五、欧盟竞争法的挑战面对新兴技术和全球市场竞争的挑战,欧盟竞争法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其中之一是如何适应数字经济时代的竞争环境。

另外,欧盟竞争法在执行和调查上的效率也面临一定的改善空间。

六、未来发展趋势在未来,欧盟竞争法将继续适应新的经济形势和技术发展,以确保公平竞争和维护市场秩序。

此外,欧盟也将加强与其他国际组织和国家的合作,以共同应对全球市场竞争和垄断行为。

结论:欧盟的竞争法与市场监管是欧盟为保护市场利益和维护公平竞争环境而制定的一系列法规和监管措施。

eu basic regulation 欧盟基本法

eu basic regulation 欧盟基本法

eu basic regulation 欧盟基本法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欧盟基本法,简称为eu basic regulation,是欧盟法律体系中的基础性文件,其内容涉及了欧盟的组织结构、职责分工、权力范围等关键信息。

欧盟基本法的设立旨在保障欧盟成员国之间的合作关系,加强共同市场的稳定和发展,推动欧盟内部各国的协调与一体化。

欧盟基本法包括了许多方面的规定,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对欧盟机构的组织与职责进行规定。

欧盟基本法明确了欧洲议会、欧盟委员会、欧洲理事会以及欧洲法院等机构的职能和权限,确保各机构之间有明确的分工与协作关系,为欧盟的正常运转提供了制度保障。

欧盟基本法还包含了对欧盟法律体系的规范,其中包括了对欧盟成员国的法律适用、法令颁布等方面的规定。

欧盟基本法对欧盟成员国的法律体系进行统一化调整,使得欧盟内部的法律体系更加完善和协调一致。

欧盟基本法还规定了欧盟的基本政策方向和发展目标,其中包括了对欧洲共同市场、经济一体化、环境保护、社会公平等方面的规定。

欧盟基本法为欧盟的各项政策提供了指导方针,促进了欧盟在国际舞台上的整体实力和影响力。

第二篇示例:欧盟基本法(EU Basic Regulation)是欧盟法律体系中的一项关键法规,它规定了欧盟各成员国之间的协调和合作机制,以及对欧盟内部市场运作的规范。

欧盟基本法的出台是为了促进欧盟成员国之间的和谐共处、贸易和经济的发展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欧盟基本法的最新版本是2018年生效的《EU Basic Regulation (No 2018/1907)》,这一法规主要涉及到欧盟内部市场的自由流通、贸易壁垒的消除、监管机构的设立和运作等方面。

欧盟基本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欧盟内部市场的建设。

欧盟基本法规定了成员国之间的货物、服务、资本和人员的自由流通,以消除跨国界的障碍和壁垒。

这将有助于促进欧盟内部的贸易和经济发展,提升欧洲人民的生活水平。

论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约束机制及其完善

论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约束机制及其完善

论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约束机制及其完善一、知识产权的垄断性及其后果知识产权的垄断性涉及到知识产权的合理性问题。

西方关于财产权的哲学理论很多,常见的如先占理论(First Occupancy The roy)、劳动应得说(Labour-desert Theory)、人格说(Personality Theory)、实用主义说(Utilitarian Theory )等。

在知识产权方面,较有影响的是实用主义学说。

实用主义财产说起源于18世纪的休谟,他认为我们所遵循的正义规则来自那些被认为有利于促进人类幸福的一些经验。

人们遵循这些规则,并非受到强迫,而是为了个人的私利,同时也自然有利于公共利益。

私人所有权及其规则的基础除了实用的目的别无其他。

继休谟之后,边沁认为所有权只是一种期待-期待着从某些财产中获得一些收益。

这种期待只有依靠法律来实现,离开了法律所有权便无从谈起。

而法律只是为了个体的福利和社会的整体秩序才赋予某种财产权,而不是基于所谓自然法上的目标。

[1]进一步到知识产权上,实用主义认为社会提供知识产权制度的终极原因是为了提供刺激动机,以扩大相应成果供给。

因为财产权的存在就是为了促进整个社会的福利。

知识产权通过给予创造者一定的利益,鼓励他们的创造积极性,最终促社会经济的全面增长。

在美国,这一学说被发展到极致,学者认为美国宪法中的规定“为了促进科学实用艺术的进步,国会有权确保作者及发明者一定时间的排他性独占权本身便是实用主义的体现。

[2] 具体到版权制度上,学者们声称,”版权的目的绝不是为了给予作者以回报,但法律这样做是为了实现它的最终目标-促使其将其创造的天才的产品公之于世“。

[3] 具体到专利制度,使用主义的解释更为直接:专利只是经济政策的一个公共工具,有着两方面的功能:一是提供刺激动机,刺激发明创造不断涌现,从而导致社会福利的增加;其次,专利制度本身构成一个完备的信息系统,促进整个社会的技术信息的迅速传播,避免不必要的重复研究和开发,从而减少社会财富的浪费[4] .实用主义对知识产权的合理性的解释是无可挑剔的,但知识产权的垄断性确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外国法对打假的法律规定(3篇)

外国法对打假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打假,即打击假冒伪劣商品,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手段。

世界各国都高度重视打假工作,纷纷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规范打假行为。

本文将探讨外国法对打假的法律规定,以期为我国打假工作提供借鉴。

二、美国打假法律制度1. 美国消费者保护法美国消费者保护法主要包括《消费者保护法》、《公平债务收集法》等。

这些法律规定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原则,如知情权、选择权、安全权等。

在打假方面,美国消费者保护法规定,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2. 美国商标法美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是商品的标志,具有区分商品来源、保证商品质量等作用。

对于假冒商标的行为,美国商标法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

一旦发现假冒商标,执法部门可对违法行为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3. 美国专利法美国专利法规定,专利是发明创造的一种法律保护,具有独占性、地域性和时间性。

对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美国专利法规定了赔偿、禁令等救济措施。

在打假过程中,专利法为打击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4. 美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美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虚假宣传、商业诽谤、侵犯商业秘密等。

在打假方面,反不正当竞争法为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欧盟打假法律制度1. 欧盟消费者保护法欧盟消费者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原则,如公平交易、透明度、安全性等。

在打假方面,欧盟消费者保护法规定,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2. 欧盟知识产权法欧盟知识产权法包括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

这些法律规定了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保护期限和保护措施。

在打假方面,欧盟知识产权法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3. 欧盟反不正当竞争法欧盟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虚假宣传、商业诽谤、侵犯商业秘密等。

在打假方面,欧盟反不正当竞争法为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欧盟法(比较法PPT)

欧盟法(比较法PPT)

您如何看待欧盟法律的特质及其与民法法系、普通法法系法律的相互影响?欧盟法这种特殊的样态对于我们理解世界法律格局有何启示?一、建立欧共体的原因:受到一战后“泛欧洲”运动的影响;战后初期,欧洲各国进一步考虑联合问题,丘吉尔1946年提出英法建立“欧洲合众国”,在其倡议下,47年12月,建立“统一欧洲协调委员会”;48年1月,荷比卢三国正式建立关税同盟。

二、“舒曼计划”和欧洲煤钢共同体的建立。

经过长期秘密准备,50年5月9日,法国外长舒曼和现代化及设备计划总专员莫内,向国际社会公布一项声明,阐述法德和解以及欧洲联合对欧洲以及世界和平的重要意义,提出先建立一个“经济的欧洲”,进而建立一个“政治的欧洲”,并提出煤钢共同体的倡议。

三、《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1957年3月25日签署,1958年1月1日生效,即两个《罗马条约》,基础条约,三个共同体统称为欧洲共同体,标志着六国将形成紧密的经济联盟。

欧盟法的特质:⏹欧洲联盟法是一个既不同于国际法又不同于国内法,而是具有自身独特特点、自成一类的法律体系。

⏹国际法主要调整国与国之间的行为规范,而欧盟主要调整欧盟成员国之间的经济关系。

⏹国际法上自然人不具备国际法主体资格,不能对国家提起诉讼,而欧洲联盟法律是容许的,这说明二者有实质性的差异。

⏹欧洲联盟具有国内法的一些特征,如代表成员国参与一定的国际间的条约与协定的签订、谈判,以特定国家的身份参加国际间的组织与活动,但是它在相当程度上又必须依赖于成员国的赞同,在一些方面并不能代表成员国做出决定。

欧盟法的法律渊源:一、基本法(Primary Law)它是构成欧共体/欧盟法律制度之基础的基本法律规范,包括成文基本法和非成文基本法。

(一)成文基本法包括:建立欧共体的三个条约以及与此相关的附件、声明、备忘录(狭义),再加上《建立欧盟条约》和未来的《欧盟宪法条约》(广义);(二)非成文基本法包括:一般法律原则及习惯法(包括法院有拘束力的案例)。

欧盟法与欧洲法律体系了解欧洲法律的基本原则和规范

欧盟法与欧洲法律体系了解欧洲法律的基本原则和规范

欧盟法与欧洲法律体系了解欧洲法律的基本原则和规范欧盟法与欧洲法律体系:了解欧洲法律的基本原则和规范在了解欧洲法律的基本原则和规范之前,我们首先需要了解欧盟法和欧洲法律体系的概念及其关系。

欧盟法是指欧洲联盟(European Union, EU)制定的法律,是欧洲法律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

欧洲法律体系则是指欧洲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的总称,包括了欧盟法以及各个成员国的国内法。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究欧盟法与欧洲法律体系的关系,并介绍欧洲法律的基本原则和规范。

一、欧盟法与欧洲法律体系的关系欧盟法是欧洲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并不代表全部。

欧洲法律体系包括了多个国家的法律,涵盖了不同的法律传统和文化背景。

欧盟法在欧洲法律体系中有着独特的地位,它是由欧洲联盟机构制定的,适用于所有成员国,并具有直接适用性和优先适用性。

欧盟法对成员国的国内法有着重要的影响,成员国的国内法必须与欧盟法保持一致。

欧盟法的主要特点是具有超国家性和一体化的特征。

它的目标是推动欧洲内部一体化和统一市场的建设,确保成员国之间的经济、政治和法律上的合作与协调。

欧盟法充分体现了欧盟成员国共同的价值观和利益,并通过各种法律行为,如指令、条例和决议等,对成员国进行约束和规范。

二、欧洲法律的基本原则欧洲法律的发展离不开一些基本原则的指导和规范。

以下是欧洲法律的基本原则之一。

1. 优先适用性原则欧盟法享有优先适用性,这意味着在欧盟法与成员国国内法之间存在冲突时,欧盟法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成员国的国内法必须遵守欧盟法的规定。

2. 直接适用性原则欧盟法有直接适用性,这意味着欧盟法对成员国的国内法有直接约束力,成员国的法院和政府机构必须根据欧盟法的规定执行和适用。

3. 合资本市场和自由流通原则欧洲法律倡导建立统一的资本市场和自由流通的原则,以促进欧盟内部的贸易和经济合作。

成员国不能对其他成员国的商品、服务、人员和资本实施不合理的限制和歧视。

4. 人权保护原则欧洲法律体系高度重视人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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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诞 生。 总部 设在 比利 时首都布 鲁塞 尔。
早  ̄, 5 年 的 《 洲 煤钢 共 同体 条 约》 中第6 a 1 9 欧 0
条 、第6 条 、第6 条 就 有 保 护 竞争 的规 定 。该 条 约 5 6 中 的第6 条 关 于 禁止 歧 视 的规定 , 第6 条 关 于 反 竞 0 5 争 协 议 的规 定 和 第6 条 关 于控 制 企 业合 并 的 规定 就 6 是 现 在 欧 盟 竞争 法 的雏 形 。 但是 因 为这 个 共 同体 只
争 可 能造 成 的 不利 影 响 ,欧 盟对 企 业 的并 购行 为 也 进 行 控 制 。 该 领 域 的 主 要 法 规 是 欧 盟 《 并 法规 》 合
( 0 4 8 号 ) 4 6/ 9 。
( )市场 开 放 。 在 原来 具 有 垄 断 性 质 的经 济 三
部 门 ( 电信 、 邮政 、能 源 等 ) 引入 竞争 。 《 共 如 欧 体 条 约》 第 8 条 以及 根 据 此 条制 定 的 一 系列 指令 和 6
指令 ,以及 在 并购 领域 的欧盟 《 并 法规 》 合 。实施 欧
盟 竞 争法 的主 要 目的 ,一是 保 持 欧 盟 内部 市场 上 的 公平 竞争 ,二是 促进 欧 盟单 一市场 的进 一步发展 。
条 约 》,通 称 《 斯 特 里 赫 特 条 约 》 ( 称 《 马 简 马 约》 。1 9 年 1 月 1 《 约》 正 式 生效 ,欧 盟 正 ) 93 1 日, 马
法 规对 如何 开放这 些领 域进 行 了规 范。
《 洲经济 共 同体 条 约》 ( 欧 简称 《 欧共 体条 约》 )的 时
候 .欧 共体 创 始 国把 建 立 公 平 的竞 争 制度 作 为 主 要
( )国家 补贴 。 《 共体 条 约》 第8 ~ 9 及 四 欧 78条
相 关 法规 .对 成 员 国各 级 政府 所 提 供 的各 种 补贴 措
比利 时和 卢森 堡 创 立 的。1 5 年4 1 号 ,他 们 在 巴 91 月 8 黎 签 订 了 《 立 欧 洲煤 钢 共 同体 条 约》 ( 建 又称 《 巴 黎条 约》 。15 年 3 5日,这 六个 国家又在 罗 马签 ) 9 7 月2 订 了 《 立 欧 洲 经济 共 同体条 约》 和 《 洲 原 子 能 建 欧 共 同体 条 约 》 ,统 称 《 马 条 约》 1 6 年 4 罗 。 95 月8日 ,
这 六个 国家 签订 了 《 鲁塞 尔条 约》 布 ,决定将 三个 共 同体 的机 构 合 并 .统 称 欧 洲 共 同体 。1 9 年 l 月 , 91 2 欧 洲 共 同体 马 斯特 里 赫 特 首脑 会 议 通 过 《 洲联 盟 欧
欧 洲 二 级 法 院 的 司 法判 例 与解 释 也逐 渐 发 展 起 来 ,
相 关法规 禁止 滥用 市场 支配地 位 的行 为 。 ( )合 并 控 制 。考 虑到 企 业 合 并 后 对 市场 竞 二
是 局 限在 煤 钢领 域 他 的作 用 是 非 常有 限 的。 1 5 95 年6 月在 签订 《 洲经济 共 同体 条 约》和 《 洲原 子 欧 欧
能共 同体 条 约》 之前 ,共 同体 的创 建 者 们 感 到 要 推 动整 个 欧 洲经 济 的繁 荣 和 发展 , 必须 充 分 发 挥 竞 争 机 制 的作 用 ,把 多国相 对 分 割 的 市场 逐 步 变 成 超 国 界 的完全 竞争 的市场 .排 除 国界 及 经 济 组 织 对 于 市 场 竞争 的 限制 和 不 ' 影 响 ,实现 商 品 、人 员 、劳 动 3 - 力 和 资 本 在 成 员 国之 间 的 自 由流 通 。 于 是 在 签 订
并最 终形 成 了欧盟 较为 完善 的 竞争法律 制度 欧 盟 竞 争 法 的 法律 依 据 主 要 是 《 欧共 体 条 约 》
中的第 8 至8 条 ( 1 9 年 《 姆 斯 特 丹条 约》 以 l 9 在 97 阿
前是 第8 至9 条 ) 5 4 。根 据 这 些 条款 制 定 的 有 关法 规 、
关 于禁 止 反 竞 争协 议 的规 定 和 第8 条 关 于禁 止 滥 用 6 市场 支 配地 位 的规定 便 成 为欧 盟 竞 争 法最 核 心 的 内 容 。在 此 之 后 ,欧 盟 立 法机 构 又 颁 布 了一 系列 的调 整 竞 争关 系 的 单行 法 规 。 欧盟 委 员 会 的执 行 实践 和
二、欧盟竞 争法的主 要 内容
( )反 托 拉斯 和 反 卡 特 尔 。 该 领域 涉及 的 主 一 要 对 象包 括 限 制 性协 议 和 滥用 市 场 支 配 地位 。 《 欧 共 体条 约》 第8 条 以及 相 关 一 系列 法 规 禁 止瓜 分 量 等 类 型 的协 议 ;第8 条 及 2
的课 题之 一。 因此 , 《 洲 经 济共 同体 条 约》 的 主 欧


每 垄
欧盟 竞争 总 司机构 组 织 图
施 进 行 了限 制 。 以使 这 些 措 施 不 至 于扭 曲欧盟 共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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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讲 : 欧盟竞争法及其执法体系


欧盟 竞 争 法 的 演 变
要 目的就 是 通过 建 立 共 同市 场 和 协调 各 个 成 员国 之 间 的经 济政 策 ,促进 经 济 的发展 。该 条 约 的第8 条 5
欧盟 竞 争 法是 欧 盟 法律 的重 要 组 成 部 分 。 欧 盟 的前 身欧 共体 是 由法 国、联 邦德 国、意 大利 、荷 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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