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的历史纪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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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反垄断案例

企业反垄断案例

企业反垄断案例【案例分析】企业反垄断案例:微软反垄断之路1.事件背景1998年5月18日,美国司法部和50个州政府联合起诉微软公司,指控其滥用市场垄断地位,违反了1890年颁布的《谢尔曼反托拉斯法》(Sherman Antitrust Act)。

这一案件成为近几十年来全球商界舆论关注的焦点事件之一,持续了数年之久。

2.微软滥用垄断地位的行为微软滥用其在操作系统市场上的垄断地位,试图通过禁止使用竞争对手产品的做法来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权益,强化其市场控制力。

下面将详细说明微软滥用垄断地位的行为和各阶段相关的事件。

2.1第一阶段:微软与网景之争(1995-1997年)1995年,微软发布了Windows 95操作系统,在其中嵌入了它自家开发的互联网浏览器Internet Explorer(IE)。

微软在Windows操作系统中预装IE,使得使用Windows用户默认使用IE浏览器。

这一做法被指控为滥用垄断地位的行为,损害了竞争对手网景(Netscape)的利益。

网景曾是互联网浏览器市场的领导者,但由于微软强力推广IE,其市场份额迅速下降。

微软还以与电脑制造商签订合同的方式,要求其预装IE并删除网景浏览器,进一步限制了竞争。

网景上市公司最终于1999年被美国在线(AOL)收购。

2.2第二阶段:微软与垄断捆绑(1997-2000年)1998年,美国司法部和50个州政府发起的反垄断诉讼指控微软通过操纵Windows操作系统的代码,将其浏览器IE与操作系统绑定,限制用户安装和使用其他竞争对手的浏览器,例如网景。

而这些浏览器对于互联网的浏览和电子商务至关重要。

法院认定微软的行为违反《谢尔曼反托拉斯法》,要求解除IE与Windows操作系统的捆绑。

2001年,法院裁定将微软分为两个独立的公司,分别负责操作系统和软件应用。

但这个决定在上诉中被推翻。

2.3第三阶段:对微软虚拟机的控制(1998-2000年)微软拒绝向竞争对手Sun Microsystems提供兼容其Java编程语言的虚拟机(Java Virtual Machine),并试图通过限制第三方开发者的对接Java的能力来抢夺Sun Microsystems在互联网软件开发市场的份额。

反垄断法经典案例

反垄断法经典案例

反垄断法经典案例反垄断法是一项旨在防止市场垄断和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法律工具。

下面列举了十个经典的反垄断法案例,涵盖了不同国家和不同行业的案例。

1. 美国微软反垄断案(United States v. Microsoft Corp.):该案是美国历史上最著名的反垄断案之一。

美国司法部指控微软滥用其在操作系统市场的垄断地位,限制了其他竞争对手的发展。

微软最终被判定为垄断企业,并被要求采取一系列措施来恢复市场竞争。

2. 欧盟微软反垄断案(European Commission v. Microsoft Corp.):欧盟委员会在2004年对微软展开了反垄断调查,指控微软滥用其在操作系统市场的垄断地位。

最终,欧盟委员会要求微软改变其商业行为,并对其进行了巨额罚款。

3. 德国大众汽车反垄断案(Volkswagen Anti-Trust Case):德国联邦卡特尔局曾对大众汽车展开反垄断调查,指控其与其他汽车制造商勾结,操纵柴油车尾气排放数据,违反了反垄断法。

大众汽车最终被罚款并面临了巨大的声誉损失。

4. 中国高通反垄断案(Qualcomm Anti-Monopoly Case in China):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曾对高通展开反垄断调查,指控其滥用市场垄断地位,违反了中国的反垄断法。

高通最终同意支付巨额罚款,并对其授权和许可业务进行了一系列改革。

5. 日本电梯垄断案(Elevator Monopoly Case in Japan):日本公正贸易委员会曾对三菱电机等电梯制造商展开反垄断调查,指控它们滥用市场垄断地位,限制了其他竞争对手的发展。

这些公司最终被要求改变其商业行为,并支付罚款。

6. 印度谷歌反垄断案(Google Anti-Trust Case in India):印度竞争委员会曾对谷歌展开反垄断调查,指控其滥用其在搜索引擎市场的垄断地位。

谷歌最终同意支付罚款,并做出了一些改变以促进市场竞争。

解读美国反垄断法起源目标与实践

解读美国反垄断法起源目标与实践

解读美国反垄断法起源目标与实践美国反垄断法起源于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这个时期美国的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以期待能够减少垄断和促进竞争。

本文将深入解读美国反垄断法的起源目标与实践,并探讨其对经济和消费者的影响。

一、反垄断法的起源目标美国反垄断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890年通过的《谢尔曼反托拉斯法案》(Sherman Antitrust Act)。

该法案的主要目标是打破垄断和促进自由竞争,以确保公平经济竞争环境和保护消费者权益。

这一法案标志着美国成为世界上第一个采取反垄断行动的国家。

一方面,起源目标中的“打破垄断”意味着制约大公司的权力,并防止它们通过垄断市场来操控价格、减少竞争,从而达到保护消费者利益和维护市场公平的目的。

另一方面,“促进自由竞争”意味着鼓励创新和进步,激励不同企业之间的竞争,以提高产品质量和降低价格,从而使消费者能够获得更多的选择和更好的产品、服务。

二、反垄断法的实践历程自1890年通过的《谢尔曼反托拉斯法案》开始,美国政府对垄断行为的打击逐渐加强。

下面将从历史角度解析美国反垄断法的实践历程。

1. 科普法:20世纪初的“大事务维权”面临着钢铁和石油等领域的垄断行为,美国政府开始实施反垄断法。

此时期,最具代表性的事件是对美国钢铁大亨安德鲁·卡内基的反垄断诉讼。

美国的诉讼人员坚持认为,卡内基的垄断行为损害了市场竞争和消费者利益。

2. 约翰逊法:为反垄断法作出修改1936年通过的《克利夫兰约翰逊法》(Robinson–Patman Act)为反垄断法带来了一些修改。

该法案主要针对价格歧视问题,禁止制造商以不合理的低价格向大型零售商出售产品,从而排挤小型竞争对手。

3. 科普兰报告:对电信行业的独占地位进行反垄断调查20世纪80年代,美国联邦政府对美国电信行业进行了一系列反垄断调查。

此时期最著名的是科普兰报告(Koplon Report),该报告揭示了美国电信市场的独占地位以及可能造成的损失。

反垄断法的发展研究

反垄断法的发展研究

反垄断法的发展研究一、引言反垄断法是现代市场经济国家的基本法律之一。

其主要目的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证市场竞争的公平和自由,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随着全球化、信息化和新技术的迅猛发展,垄断竞争日益复杂化,反垄断法面临新的挑战和机遇。

本文将围绕反垄断法的发展历程、现状与趋势进行探讨和研究。

二、反垄断法的发展历程1. 反垄断法的起源反垄断法起源于美国,最早的反垄断法是18世纪末期的禁止垄断法案。

20世纪初期,美国颁布了《谢尔曼反垄断法》和《克雷顿法案》,推进了反垄断法的发展。

此后,欧洲和日本等国家也相继制订并严格执行了反垄断法。

2. 反垄断法的发展历程(1) 50年代至60年代:反托拉斯政策的高潮期在美国,1950年代是“反托拉斯政策”的高潮期。

政府利用反垄断法打击了一批垄断企业,如AT&T、IBM等。

同时,欧洲也开始了制订反垄断法的进程。

(2)70年代至80年代:反垄断法重心的转移在70年代和80年代,欧洲和日本等国家开始发展自己的反垄断法。

与此同时,美国政府放弃了以前的强硬政策,开始在反垄断法实施上更加注重效率而不是原则。

(3)90年代至今:反垄断法国际化趋势在90年代以来,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促使越来越多的国家建立反垄断法制度,并加强与世界贸易组织等国际组织的合作,使反垄断法进入了国际化的发展阶段。

三、反垄断法的现状与趋势1. 反垄断法的现状(1)竞争政策逐渐受到重视在全球范围内,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重视竞争政策的制定和执行。

在美国,欧洲等国家,竞争政策已经成为宏观经济政策的重要方面。

(2)法治化程度不断提高随着反垄断法的不断完善和各国政府对垄断行为的打击不断加强,法治化程度不断提高。

2. 反垄断法的趋势(1)主要领域拓展除了物质产品市场,未来反垄断法还将涉及到数字经济等虚拟产品市场,以及环境、医疗等领域。

(2)着力打击新型垄断行为新兴产业的崛起、移动互联网的发展等都催生了新型的垄断行为,因此反垄断法也需要更加注重打击新型垄断行为,如数据垄断等。

第一节反垄断法的历史沿革

第一节反垄断法的历史沿革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随着中国经济越来越多的融入世界经济体系,加快我国的反垄断立法成为当务之急。

那么谈到反垄断法,首先就必须涉及到垄断问题本身。

1.垄断的起源一般认为,垄断的基本原因是进入障碍,也就是说,垄断厂商能在其市场上保持唯一卖者的地位,是因为其它企业不能进入市场并与之竞争。

垄断指少数大资本家为了共同控制某个或若干部门的生产、销售和经营活动,以获取高额垄断利润而实行的一种联合。

它是帝国主义最深厚的经济基础,是帝国主义的经济实质。

垄断是从政府保护主义的自由竞争中成长起来的。

在以自由竞争为基本特征的资本主义发展阶段,资本主义企业为了攫取更多的剩余价值,必然会采取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科学的管理方法,实行生产的专业化和协作,提高劳动生产率;在激烈的竞争中,大企业往往凭借自己在经济上的优势,不断排挤和吞并中小企业,使生产资料、劳动力和劳动产品的生产日益集中于自己手中。

同时,资本主义信用制度和股份公司的发展,突破了单个资本的局限,加速了资本集中的发展,从而也推动了生产集中的发展。

生产和资本的集中发展到一定程度,则意味着企业数目减少,1个部门的大部分生产都集中在几个或几十个大企业手中,它们之间比较容易达成协议,共同操纵部门的生产和销售,从而使垄断的产生具有可能;由于少数大企业的存在,使中小企业处于受支配地位,少数大企业之间为了避免在竞争中两败俱伤,保证彼此都有利可图,也会谋求暂时的妥协,达成一定的协议,从而使垄断的产生具有必要性。

自由竞争引起生产集中,生产集中发展到一定程度必然走向垄断,是自由竞争的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资本主义阶段的一般的、基本的规律。

公元19世纪末20世纪初,垄断已成为资本主义全部经济生活的基础。

垄断形成的原因在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过程中,自由竞争引起生产集中,生产集中发展到一定阶段就必然引起垄断。

当垄断代替自由竞争而在经济生活中占了统治地位,资本主义就发展到帝国主义即垄断资本主义阶段。

《反垄断法》的有关案例

《反垄断法》的有关案例

《反垄断法》的有关案例
《反垄断法》是一项旨在防止市场垄断和促进公平竞争的法律。

以下是一些与《反垄断法》相关的案例:
1. 微软反垄断案,1998年,美国司法部对微软提起了反垄断
诉讼,指控微软利用其在操作系统市场上的垄断地位,限制了其他
公司的竞争,特别是在互联网浏览器市场上。

最终,微软达成了一
项和解协议,同意改变其商业行为,并支付了数十亿美元的罚款。

2. 谷歌反垄断案,谷歌在多个国家面临着反垄断调查和诉讼,
其中包括欧盟、美国和印度等地。

指控谷歌滥用其在搜索引擎市场
上的垄断地位,不公平地偏向自家产品,限制了其他公司的竞争。

这些案件仍在进行中,尚未有最终结果。

3. 美国反托拉斯案件,美国历史上有许多著名的反托拉斯案件,例如标准石油公司的分裂案、贝尔系统的分拆案等。

这些案件涉及
到反垄断法的适用和限制垄断企业的行为。

4. 中国反垄断调查,中国自2008年颁布《反垄断法》以来,
陆续对多家国内外企业展开了反垄断调查和处罚,包括高通、英特
尔、大众汽车等。

这些案件展示了中国政府对于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决心。

总的来说,反垄断法案例涉及到各种行业和国家,反映了政府和监管机构对于维护公平竞争和消费者利益的重视,也提醒企业需要遵守反垄断法规定,促进公平竞争和市场多样化。

美国反垄断法竞争政策与市场公平

美国反垄断法竞争政策与市场公平

美国反垄断法竞争政策与市场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石,对于维护市场公平和保护消费者利益起着重要的作用。

在美国,反垄断法是维护市场竞争的法律基础。

本文将探讨美国反垄断法的背景与历史,并重点介绍其竞争政策和其对市场公平的影响。

一、反垄断法的背景与历史美国反垄断法的产生可以追溯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

在这一时期,美国出现了一些垄断性大企业,如标准石油公司和美国钢铁公司等。

这些垄断企业通过控制市场资源和压制竞争对手,造成了市场秩序的紊乱和消费者权益的损害。

为了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市场利益,美国政府推出了一系列反垄断法律。

最早的反垄断法是1890年通过的《舍尔曼反托拉斯法案》。

该法案主要关注企业间的水平垄断行为,限制了激烈竞争的抑制、价格操纵和其他反竞争行为。

此后,美国又相继颁布了《联邦贸易委员会法案》、《克莱顿法案》和《罗宾逊-帕特曼法案》等反垄断法律。

这些法律的出台与历次垄断案件有关,旨在限制垄断企业的发展和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的秩序和公平。

二、美国反垄断法的竞争政策美国反垄断法的竞争政策主要包括禁止水平垄断、垂直垄断和不当竞争行为,以及监管和处罚垄断企业。

具体而言,美国反垄断法鼓励企业竞争,保护经济公平,这些政策包括:1.禁止垄断协议和地位滥用:美国反垄断法禁止垄断企业通过垄断协议限制竞争或削弱其他竞争对手的地位。

例如,企业不得通过合谋设置价格、划分市场、限制产品供应等手段来排除竞争对手。

2.防止企业兼并垄断:美国反垄断法对企业兼并的规定较为严格。

根据反垄断法规定,大型企业的兼并要经过竞争审查,以确保合并后的企业不会形成垄断地位,或对竞争市场造成不利影响。

3.监管垄断企业:美国反垄断法设立了反垄断执法机构,如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和司法部反垄断部门等,负责监管和调查垄断企业的行为。

这些机构可以采取行政和司法手段,对垄断企业进行处罚和制衡。

4.诉讼和惩罚:若企业被判定违反反垄断法律,美国法院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进行惩罚。

反垄断法的历史纪实

反垄断法的历史纪实

反垄断法的历史纪实--美国标准石油公司分拆案最近一次去西单图书大厦,偶尔见到中信出版社的《洛克菲洛回忆录》(作者戴维•.洛克菲洛David•.Rockefeller,2004年1月中文版,曹彦博译)。

洛克菲洛家族与现代反垄断法有着久远的渊源--标准石油公司(Standard Oil Company)分拆案--是现代经济学和民商法著作中时常引证的案例。

出于好奇随手翻看了几页,感觉译文挺流畅,章节安排也简洁明快,便有了阅读这本48万字传记的兴趣。

《洛克菲洛回忆录》的作者戴维是洛克菲洛家族的第三代。

这本回忆录写成于2002年(作者称写作过程长达十年之久)。

我个人以为,由传主本人书写的纪传,会传递一些世俗生活的原始信息。

在这种个性化的视角里,较易感受主人公生活其间的社会场景,这可能有助于理解一国文化和制度传统。

最初听说国外反垄断法的时候,我首先想到过去??大概在文革期间??经常被引用的列宁的一段话:垄断是资本主义的最高阶段。

受限于闭塞的时代和肤浅的知识,我脑子里满是资本主义就是金融或产业寡头对社会的控制与掠夺,已经走向衰落的想法。

后来知道,对于垄断抑制竞争的认识,使西方国家早在列宁还活着的时候,就已经建立了反垄断制度??尽管垄断还有生产集中而导致规模经济的好处。

对于被列宁及其后来的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一再批判的垄断资本主义样板--标准石油公司(Standard Oil Company),作者在回忆中充满了幽怨。

这家由老洛克菲洛--作者戴维的祖父约翰•.D•.洛克菲洛,曾在俄亥俄州一家干货店当伙计--白手起家创办的公司,于1911年被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裁决解散,由此产生了这个因自由竞争壮而大,又被国家施以妨碍竞争制裁的经典。

当然,作为家族及个人经历的描述,对美国反垄断法制度价值的评价,作者本人的观点是首当其冲的。

家族事业的感叹--标准石油公司解散标准石油公司是老洛克菲勒通过不断的收购与兼并,在1882年组建起来的美国国内第一家??也是世界第一家现代托拉斯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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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的历史纪实--美国标准石油公司分拆案最近一次去西单图书大厦,偶尔见到中信出版社的《洛克菲洛回忆录》(作者戴维•.洛克菲洛David•.Rockefeller,2004年1月中文版,曹彦博译)。

洛克菲洛家族与现代反垄断法有着久远的渊源--标准石油公司(Standard Oil Company)分拆案--是现代经济学和民商法著作中时常引证的案例。

出于好奇随手翻看了几页,感觉译文挺流畅,章节安排也简洁明快,便有了阅读这本48万字传记的兴趣。

《洛克菲洛回忆录》的作者戴维是洛克菲洛家族的第三代。

这本回忆录写成于2002年(作者称写作过程长达十年之久)。

我个人以为,由传主本人书写的纪传,会传递一些世俗生活的原始信息。

在这种个性化的视角里,较易感受主人公生活其间的社会场景,这可能有助于理解一国文化和制度传统。

最初听说国外反垄断法的时候,我首先想到过去??大概在文革期间??经常被引用的列宁的一段话:垄断是资本主义的最高阶段。

受限于闭塞的时代和肤浅的知识,我脑子里满是资本主义就是金融或产业寡头对社会的控制与掠夺,已经走向衰落的想法。

后来知道,对于垄断抑制竞争的认识,使西方国家早在列宁还活着的时候,就已经建立了反垄断制度??尽管垄断还有生产集中而导致规模经济的好处。

对于被列宁及其后来的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一再批判的垄断资本主义样板--标准石油公司(Standard Oil Company),作者在回忆中充满了幽怨。

这家由老洛克菲洛--作者戴维的祖父约翰•.D•.洛克菲洛,曾在俄亥俄州一家干货店当伙计--白手起家创办的公司,于1911年被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裁决解散,由此产生了这个因自由竞争壮而大,又被国家施以妨碍竞争制裁的经典。

当然,作为家族及个人经历的描述,对美国反垄断法制度价值的评价,作者本人的观点是首当其冲的。

家族事业的感叹--标准石油公司解散标准石油公司是老洛克菲勒通过不断的收购与兼并,在1882年组建起来的美国国内第一家??也是世界第一家现代托拉斯企业。

一直以来,标准石油公司都被认为是垄断资本时代来临的标志。

通常人们也认为,托拉斯这种企业联合形式,是老洛克菲洛首先提出来的。

戴维对祖父伟大业绩的评价是:“在其巅峰时期,它控制了90%的国内石油界,而且还在顽强地收购那最后的10%”。

导致标准石油公司解散的原因,是世界公认的第一部现代反垄断法--“谢尔曼法案(1890年)”。

这也是首开国家干预市场竞争先河的西方立法例。

其实在此之前,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已于1904年裁决解散了当时最大的铁路控股公司--北方证券公司。

但是,标准石油公司的解散,对反垄断制度的影响更为重大--不仅因为这是第一家规模庞大的托拉斯,还因为该公司聚集的资产过于巨大,达到创纪录的10亿美元--相当于现在的100亿美元,当时世界上的富豪无人能出其右。

“谢尔曼法案”之所以在美国产生,是因为那里的人们更强烈地认为,垄断妨碍了其他投资人对市场的参与和竞争,并且垄断导致了抬高价格、损害消费者和超额利润--有趣的是,这种对垄断的看法美国国会议员们观点与列宁相距并不远--这至今仍然是关于垄断的经典定义。

但是,受过系统经济学理论训练的作者--戴维是哈佛大学经济学博士,著名自由主义经济学家弗里德里希•.A•.冯•.哈耶克(Friedrich August V on Hayek),1974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是戴维在伦敦经济学院时的导师??在九十年过去之后重提此事,依旧愤愤不平,尽管标准石油公司被解散时,戴维尚未出生(他生于1915年6月12日)。

戴维在书中,对当时媒体的报道--当时流行的一本书称老洛克菲洛为“强盗男爵”。

另有一位州长甚至称他是“他那个年代最大的罪犯”--进行了激烈反驳,并与法院的裁决针锋相对。

戴维说:“所谓标准石油公司欺骗寡妇鳏夫遗产、爆炸竞争对手的炼油厂、不择手段毁灭竞争对手等指控……都是绝对的无中生有。

事情的真相是,标准石油公司在交易当中,比许多竞争对手更受人敬重。

……向与其竞争的炼油厂提供的报价不仅真诚,而且慷慨大方”,“竞争对手常常仅仅为了有机会被再次收购而重新入市开张。

祖父的合伙人们对这种持续的‘讹诈’叫苦不迭”。

戴维回忆道:“随着标准石油公司市场份额的增加,石油产品……主要是煤油(当时石油的主要用途)--对于消费者来说,成本大幅度降低。

煤油成了到处都可以买得到的产品,而标准石油公司的产品物美价廉”。

戴维声称“祖父从来没有觉得主宰市场有什么不对,无论是对石油界的老板和工人们来说,还是对消费者和整个国家而言。

”这种历久不减的愤懑,充满了对家族事业的惋惜。

但是,一百多年来反托拉斯的故事在美国依然一波又一波,把制度与资本的博弈演绎到极致--不过,前几年对微软公司反的垄断案,比尔•.盖茨似乎比老洛克菲洛要走运些。

世纪之争--反垄断制度的是非纠葛除去家族情绪和对祖辈的崇敬,戴维的反驳确也涉及反垄断理论长期争议的话题:关于生产的集中度或规模经济问题--过度竞争和分散生产对资源利用的低效率,以及导致产业技术升级上的困难--一直是反垄断措施被质疑的原因。

约瑟夫•.A•.熊彼特(美国哈佛大学教授,经济学家)有一个著名的假说:经济发展的动力来源于创新,但创新是一项不确定的活动,需要一定的承担风险的能力,而大企业才能为企业家提供这种风险担保。

所以垄断是创新的先决条件。

垄断企业的垄断利润为创新活动提供了激励。

熊彼特是戴维在哈佛上大学时尊崇的老师。

作为学生的戴维对老师的“创新理论”推崇有加并身体力行。

戴维不无自豪地宣称:“标准石油公司是第一家现代化全面综合型经济企业。

那是祖父最伟大的成就:创建了石油行业,并在此过程中创建了现代化公司集团。

正是这种集团机构的成功,才改变了商务世界”。

标准石油公司解散时,美国公众欢呼雀跃。

但戴维认为:“我们必须牢记的一点是,祖父对石油业的整合,其最终结果是更便宜、更好、更可靠的石油供应,从而帮助美国从一个分散型农业国家转向高度集权的工业化的民主国家”。

读到这里,即使有理由怀疑戴维作为家族传统继承者所夸耀的祖辈经历,但现代公司制度--包括所依赖的法律制度的有效运作,对美国经济繁荣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

美国是欧洲流放者和逃亡者组成的新移民国家,最初被欧洲专制制度排斥的经历,使美国人似乎对权力集中(政治垄断)和经济集中(市场垄断)有着持久的不信任感,不论这种集中来自政府或是民间--如实行联邦制以及至今不许银行跨州设立分支机构等等。

“谢尔曼法案”之所以产生在美国,或许是这种民主传统所致。

但戴维•.洛克菲洛好像愿意忽略这一点。

在早期反垄断法的案例中,标准石油公司解散案对于反垄断制度的构建有特定的意义。

当年,“谢尔曼法案”被认为是在民意集团的压力下草草通过的。

法案的条文过于抽象简单且措辞含混,主要内容仅为该法案第一、二款的规定。

第一款“凡以限制洲际贸易或国外贸易为目的而签署的合同、组织的托拉斯等联合企业或二人以上的共同策划均属违法”;第二款“凡垄断或企图垄断、组织或企图组织联合企业,或同他人共谋垄断洲际贸易或国外贸易均属不法行为”。

这两款规定构成了“谢尔曼法案”的基本原则--反勾结和反垄断。

但是,过于原则的表述导致法案在具体适用上的困难。

标准石油公司解散案中,判例法制度的灵活传统,使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得以自行界定法案的适用范围,认为只有“不合理”的限制竞争行为才被禁止--即合理原则。

并且,只有那些特别有害于竞争的行为才可以推定违反了禁令--即本质原则。

显然,法官没有理会老洛克菲洛及其律师的当时辩解,坚持认为标准石油公司对全国数十个炼油厂的收购兼并,有害该行业的竞争。

标准石油公司于是被强制分拆。

在分拆后成立的公司中,有至今耳熟能详的埃克森-美孚(Exxon-Mobil)公司。

其实,戴维的愤愤不平不是没有理由。

所谓的“合理原则”在后来的反托拉斯诉讼中,被认为是解脱垄断罪名的有利工具。

因为该原则认为只有垄断行为才是违法的,而垄断行为本身则是难以界定的,没有一个严格的标准。

一些反垄断的起诉因此被驳回??只是老洛克菲洛没有这么好的运气。

到了1945年的美国铝业公司案,联邦最高法院认为铝业公司占有的市场分额达到了足以垄断市场的程度,从而做出强令公司解散的裁决。

这个判例确定了反垄断法适用的“结构主义原则”,即将公司通过兼并可能控制的市场份额,作为构成垄断行为的依据。

然而,戴维坚持认为,1911年的解散事件是祖父作为“美国最富裕人”所招致的嫉恨:“时至今日,大多数历史学家都会同意,那些当时评述为标准石油公司描绘的图像带着强烈的偏见。

……他们(老洛克菲洛和他的合伙人)的‘罪行’不过是那个年代正常的经商行为。

那时的世界完全不同。

如今规范商务竞争行为的法律规范当年几乎都不存在。

……当时的局面投机性太强,目光太浅显,浪费太严重,因此他着手要用残酷的方式予以纠正”。

《洛克菲洛回忆录》关于标准石油公司的故事,让人印象深刻。

但是,市场竞争和经济民主的深厚影响,使一个被资本和金钱充满的国度,能对资本集中所产生的垄断之弊保持必要的警惕,使之能够“受其惠而避其害”。

由此观之,戴维对家族的感叹于他的国家而言,何尝不是一种幸运。

这或许是当前构建市场法律制度时,我们也应当关注的问题之一。

法律学习的陷阱--关于“地方性知识”的提醒在自己读过为数不多的相关文章中,反垄断法多是以美国为研究蓝本的。

我也认为,有必要在规则的层面上,借鉴这种经验以建立我们的反垄断制度,减少由计划经济延续而来的垄断对市场竞争的限制??如金融、能源、电力、公共服务等领域。

但在通过这本回忆录了解美国反垄断法的时候,不由地又想起国内法学界不久前进行的一场范围很小的讨论--对邓正来先生《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发表于<政法论坛>2005年第1期)的评价。

作为一名认真的法理学学者,邓先生认为西方的法律制度--当然包括反垄断法和公司法--不过是一种“地方性知识”,不具有自然普遍的意义。

他认为法律制度移植的过程中,中国会不由自主地受到“西方现代化范式的支配”,而这种支配并不具有“我们所生活于其中的社会秩序的正当性”,反而可能“为人们视而不见的、极其隐蔽地推行某种社会秩序或政治秩序”。

邓先生的担心不是没有道理的。

《洛克菲洛回忆录》的作者就是一个具有国际战略的资本家,长期担任美国大通银行的董事长兼总裁--退休后曾担任美国外交协会主席。

在标准石油公司事件之后,戴维使他参与管理的企业,与其他美国的银行巨头(如花旗银行)一道敏锐地跨越了国内反垄断法,利用美元逐渐成为国际交换货币的优势,在世界建立了广泛的营业体系--包括在中国,戴维夫妇早在1971年就访问过周恩来,在中美建交后为大通银行为中国驻美国大使馆开立了第一个银行帐号--甚至垄断了一些非洲和中美洲小国的金融业。

现在,美国作为强势国家,通过国际货币体系、外交、军事干预、资本和文化输出??包括接纳各国留学生、管理培训、好莱坞大片以及移民??还有令中国人头疼不已的贸易保护,使整个世界不得不受到它的巨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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