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立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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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

反垄断法

• 案例:2008年9月18日,可口可乐公司向 案例:2008年 18日 商务部递交了收购汇源的申报材料, 商务部递交了收购汇源的申报材料,此后 多次根据商务部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了补 11月20日 充。11月20日,商务部认为可口可乐公司 提交的申报材料达到了《反垄断法》 提交的申报材料达到了《反垄断法》规定 的标准,对此项申报进行立案审查。 的标准,对此项申报进行立案审查。2009 18日 根据《反垄断法》 年3月18日,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八 条和第二十九条,商务部认为, 条和第二十九条,商务部认为,此项经营 者集中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者集中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将对中 国果汁饮料市场有效竞争和果汁产业健康 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否决了这起并购。 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否决了这起并购。
• 案例:1994 年5 月27 日,江都市教育局下发 案例: 关于统一拍摄中学生学籍照片的通知》 《关于统一拍摄中学生学籍照片的通知》,要 求从该年起,今后全市普中、 求从该年起,今后全市普中、职中一年级新生 学籍照片按统一尺寸、统一色彩、 学籍照片按统一尺寸、统一色彩、统一背景的 要求拍摄。该教育局将此项工作委托江都市教 要求拍摄。 育实业公司统一组织巡回上门服务。 育实业公司统一组织巡回上门服务。该通知发 出后, 出后,江都市教育实业公司按照通知要求编制 印发了拍摄日程表,实际拍摄了40 印发了拍摄日程表,实际拍摄了40 余所学校 新生学籍照片。在拍摄遇到阻力的情况下, 新生学籍照片。在拍摄遇到阻力的情况下,江 都市教育局及江都市教育实业公司的有关工作 人员声称:不按“三统一” 人员声称:不按“三统一”标准拍摄的照片不 能办理新生学籍卡。 能办理新生学籍卡。
• (三)宗旨 • 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 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 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 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 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反垄断法律制度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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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
反垄断法律制度实施现状
立法体系
我国已建立起以《反垄断法》为核心,包括相关法规、规章和指南在内的反垄断法律制 度体系。
执法机构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作为反垄断执法机构,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包括查处垄断协议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等。
司法保障
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反垄断民事、行政案件,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 公共利益。
完善立法体系
进一步细化反垄断法律制度, 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可预见
性。
加强执法力度
加大对垄断行为的查处力度, 提高执法效率和公正性。
强化司法保障
完善反垄断民事诉讼制度,降 低原告举证难度,提高司法救 济效果。
加强国际合作
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在反垄 断领域的合作与交流,共同打
击跨国垄断行为。
06 反垄断法律制度国际比较与借鉴
01
02
03
初步调查
对涉嫌垄断行为进行初步 了解,收集相关证据和信 息。
立案调查
对初步调查认为存在垄断 行为的,进行立案调查, 深入了解相关情况。
调查措施
采取询问、查询、查封、 扣押等措施,确保调查顺 利进行。
反垄断审查程序
申报与受理
相关经营者向反垄断执法 机构申报,执法机构受理 申报。
审查内容
对申报的经营者集中、滥 用市场支配地位等行为进 行审查。
反垄断法明确禁止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 力排除、限制竞争。同时,还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和救济途径。
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职责
反垄断执法机构有权对涉嫌滥用行政权力的行为进行调查,并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 法处理的建议。

解读美国反垄断法起源目标与实践

解读美国反垄断法起源目标与实践

解读美国反垄断法起源目标与实践美国反垄断法起源于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这个时期美国的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以期待能够减少垄断和促进竞争。

本文将深入解读美国反垄断法的起源目标与实践,并探讨其对经济和消费者的影响。

一、反垄断法的起源目标美国反垄断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890年通过的《谢尔曼反托拉斯法案》(Sherman Antitrust Act)。

该法案的主要目标是打破垄断和促进自由竞争,以确保公平经济竞争环境和保护消费者权益。

这一法案标志着美国成为世界上第一个采取反垄断行动的国家。

一方面,起源目标中的“打破垄断”意味着制约大公司的权力,并防止它们通过垄断市场来操控价格、减少竞争,从而达到保护消费者利益和维护市场公平的目的。

另一方面,“促进自由竞争”意味着鼓励创新和进步,激励不同企业之间的竞争,以提高产品质量和降低价格,从而使消费者能够获得更多的选择和更好的产品、服务。

二、反垄断法的实践历程自1890年通过的《谢尔曼反托拉斯法案》开始,美国政府对垄断行为的打击逐渐加强。

下面将从历史角度解析美国反垄断法的实践历程。

1. 科普法:20世纪初的“大事务维权”面临着钢铁和石油等领域的垄断行为,美国政府开始实施反垄断法。

此时期,最具代表性的事件是对美国钢铁大亨安德鲁·卡内基的反垄断诉讼。

美国的诉讼人员坚持认为,卡内基的垄断行为损害了市场竞争和消费者利益。

2. 约翰逊法:为反垄断法作出修改1936年通过的《克利夫兰约翰逊法》(Robinson–Patman Act)为反垄断法带来了一些修改。

该法案主要针对价格歧视问题,禁止制造商以不合理的低价格向大型零售商出售产品,从而排挤小型竞争对手。

3. 科普兰报告:对电信行业的独占地位进行反垄断调查20世纪80年代,美国联邦政府对美国电信行业进行了一系列反垄断调查。

此时期最著名的是科普兰报告(Koplon Report),该报告揭示了美国电信市场的独占地位以及可能造成的损失。

反垄断法的发展研究

反垄断法的发展研究

反垄断法的发展研究一、引言反垄断法是现代市场经济国家的基本法律之一。

其主要目的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证市场竞争的公平和自由,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随着全球化、信息化和新技术的迅猛发展,垄断竞争日益复杂化,反垄断法面临新的挑战和机遇。

本文将围绕反垄断法的发展历程、现状与趋势进行探讨和研究。

二、反垄断法的发展历程1. 反垄断法的起源反垄断法起源于美国,最早的反垄断法是18世纪末期的禁止垄断法案。

20世纪初期,美国颁布了《谢尔曼反垄断法》和《克雷顿法案》,推进了反垄断法的发展。

此后,欧洲和日本等国家也相继制订并严格执行了反垄断法。

2. 反垄断法的发展历程(1) 50年代至60年代:反托拉斯政策的高潮期在美国,1950年代是“反托拉斯政策”的高潮期。

政府利用反垄断法打击了一批垄断企业,如AT&T、IBM等。

同时,欧洲也开始了制订反垄断法的进程。

(2)70年代至80年代:反垄断法重心的转移在70年代和80年代,欧洲和日本等国家开始发展自己的反垄断法。

与此同时,美国政府放弃了以前的强硬政策,开始在反垄断法实施上更加注重效率而不是原则。

(3)90年代至今:反垄断法国际化趋势在90年代以来,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促使越来越多的国家建立反垄断法制度,并加强与世界贸易组织等国际组织的合作,使反垄断法进入了国际化的发展阶段。

三、反垄断法的现状与趋势1. 反垄断法的现状(1)竞争政策逐渐受到重视在全球范围内,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重视竞争政策的制定和执行。

在美国,欧洲等国家,竞争政策已经成为宏观经济政策的重要方面。

(2)法治化程度不断提高随着反垄断法的不断完善和各国政府对垄断行为的打击不断加强,法治化程度不断提高。

2. 反垄断法的趋势(1)主要领域拓展除了物质产品市场,未来反垄断法还将涉及到数字经济等虚拟产品市场,以及环境、医疗等领域。

(2)着力打击新型垄断行为新兴产业的崛起、移动互联网的发展等都催生了新型的垄断行为,因此反垄断法也需要更加注重打击新型垄断行为,如数据垄断等。

世界各国反垄断立法概况

世界各国反垄断立法概况

世界各国反垄断立法概况反垄断法目前在我国还是一种全新的法律制度。

但美国早在一百多年前就已经颁布了这种法律。

1865年美国南北战争结束后,随着全国铁路网的建立和扩大,原来地方性和区域性的市场迅速融为全国统一的大市场。

大市场的建立一方面推动了美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另一方面也推动了垄断组织即托拉斯的产生和发展。

1879年美孚石油公司即美国石油业第一个托拉斯的建立,标志着美国历史上第一次企业兼并浪潮的开始,托拉斯从而在美国成为不受控制的经济势力。

过度的经济集中不仅使社会中下层人士饱受垄断组织滥用市场势力之苦,而且也使市场普遍失去了活力。

在这种背景下,美国在19世纪80年代爆发了抵制托拉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大规模群众运动,这种反垄断思潮导致1890年《谢尔曼法》(Sherman Act)的诞生。

谢尔曼法是世界上最早的反垄断法,从而也被称为世界各国反垄断法之母。

美国最高法院在其一个判决中指出了谢尔曼法的意义,即“谢尔曼法依据的前提是,自由竞争将产生最经济的资源配置,最低的价格,最高的质量和最大的物质进步,同时创造一个有助于维护民主的政治和社会制度的环境”。

从谢尔曼法问世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这期间除美国在1914年颁布了《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作为对谢尔曼法的补充外,其他国家的反垄断立法几乎是空白。

然而,第二次大战一结束,形势产生了很大的变化。

首先,在美国的督促和引导下,日本在1947年颁布了《禁止私人垄断和确保公正交易法》,德国于1957年颁布了《反对限制竞争法》。

1958年生效的《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第85条至第90条是欧共体重要的竞争规则。

此外,欧共体理事会1989年还颁布了《欧共体企业合并控制条例》,把控制企业合并作到为欧共体竞争法的重要内容。

意大利在1990年颁布了反垄断法,它是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中颁布反垄断法最晚的国家。

现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所有成员国都有反垄断法。

经济法第四章-反垄断法精选全文

经济法第四章-反垄断法精选全文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 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
我国反垄断法在第1条规定:"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 为,保护市场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 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 康发展,制定本法。
其直接目的:是反对垄断和保护市场竞争 其最终目的:是提高经济效益和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一些国家的反垄断法明文规定,企业的市场份额达到一定标准,就被 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例德国。一些国家的反垄断法对市场支配地 位的界定标准并无明文规定,而是由判例来确立规则。
对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无论采取何种模式,标准是趋同的。如果企业 的市场占有力超过70%,其市场支配地位是明显的;如果企业的市场 占有力不足30%,一般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如果企业的市场占有率 在30%--70%之间,必须考虑其他一些进一步说明企业竞争地位的因 素。这些因素包括:其一,对新的竞争者进入市场的障碍;其二,企 业的财力;其三,企业垂直联合的程度;其四,企业转向生产其他产 品的可能性;其五,交易对象转向其他企业的可能性;其六,市场行 为(企业的某些交易行为与竞争条件下可能实施的行为相差越大,该 企业不受竞争制约的能力就越强)。
各国反垄断法列举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大致有二类:剥削性滥 用和妨碍性滥用。
剥削性滥用的典型表现形式是对交易相对人(包括供应者、顾客和 最终消费者)索取不合理的垄断高价。
妨碍性滥用是指,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为了维护或进一步加强 其市场地位,往往凭借业已获得的市场支配地位,妨碍公平竞争,目 的是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阻碍潜在竞争者进入市场。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
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及其行为进行监督控制,被称为反垄断法 的三大支柱之一。

反垄断法的主要措施与法律程序

反垄断法的主要措施与法律程序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市场支配地位定义及认定标准
市场支配地位定义
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 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认定标准
根据经营者的市场份额、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 采购市场的能力、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 依赖程度、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
反垄断调查程序及手段
立案调查
反垄断执法机构在接到举报或发 现涉嫌垄断行为后,依法进行立 案调查,包括收集证据、询问当
事人、查阅复制文件资料等。
现场检查
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对涉嫌垄断行 为的经营者的营业场所、设施等进 行现场检查,以获取相关证据。
强制措施
在调查过程中,反垄断执法机构可 以采取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查封扣 押相关证据等强制措施。
经营者集中定义
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通过合并、 取得股权或资产等方式,形成一个新 的企业或加强既存企业的市场支配力 。
经营者集中类型
包括横向集中(同一市场领域的企业 合并)、纵向集中(处于不同市场环 节的企业合并)和混合集中(不同市 场和不同环节的企业合并)。
经营者集中申报与审查程序
申报标准
各国反垄断法通常规定一定的营业额 或市场份额标准,达到标准的企业合 并需向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
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
如果经营者集中对竞争的影响可通过一定措施予以消除或减轻,反垄断 执法机构可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该集中,如要求剥离部分资产或业务、 限制行使某些权利等。
监督执行
对于已批准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执法机构可要求企业定期报告执行情 况,并对违反限制性条件的行为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反垄断法》课件

《反垄断法》课件

互联网行业的反垄断监管
强化互联网企业反垄断审查
01
对互联网行业进行全面深入的反垄断调查和审查,严厉打击互
联网领域的垄断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建立数据共享和隐私保护机制
02
在加强反垄断监管的同时,建立数据共享和隐私保护机制,保
障用户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行业的健康发展。
完善互联网行业法律法规
03
制定和完善互联网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互联网企业的法律
建立健全对国有企业的监管机制,加强对国有企业经营行 为的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国有企业违反反垄断法 的行为。
PART 06
《反垄断法》案例分析
案例一:某行业协会组织垄断协议案
总结词
行业协会组织垄断,损害市场竞争秩 序
详细描述
某行业协会组织多家企业达成垄断协 议,限制产量和价格,导致市场供应 不足,价格上涨,损害了消费者利益 和市场竞争秩序。
对企业行为的影响
规范企业行为
要求企业遵守法律法规, 不得从事垄断协议、滥用 市场支配地位等违法行为 。
限制企业合作
限制企业之间签订限制竞 争协议、协同行为或形成 垄断联盟,促进企业之间 的公平竞争。
提高企业合规意识
要求企业建立健全内部合 规管理制度,提高企业合 规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
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国际发展
中国发展
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为适应市场经 济发展的需要,先后制定和修订了《 反垄断法》,以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 发展。
随着全球化的推进,许多国家都制定 了《反垄断法》,以维护市场经济的 公平竞争。
《反垄断法》在国际上的地位与影响
地位
《反垄断法》是市场经济国家的基本法律之一,对于维护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具 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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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立法历程1994年由商务部负责起草和调研工作,被列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1998年再次被列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2003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将该法列入十届全国人大立法规划。

2004年国务院将该法列入立法计划。

2005年2月《反垄断法》又一次被全国人大常委会列入立法计划。

2005年12月商务部称《反垄断法》修改审查已获较大进展。

2006年3月政协委员呼吁尽快出台《反垄断法》。

2006年6月反垄断法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

2007年8月30日十届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反垄断法草案。

十三年磨一剑。

昨天下午,被誉为“市场经济宪法”的《反垄断法》终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高票通过,并将从明年8月1日起施行。

《反垄断法》草案立法小组成员之一、中国社科院规制与竞争研究中心主任张昕竹昨天接受早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反垄断法》对于垄断行为的惩罚力度有所欠缺,而且赔偿力度也不够。

三种行为属垄断反垄断法:下列行为属垄断行为,即: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经营者集中是指以下三种情形: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推动经济发展有两个轮子,一个是产业政策,另一个是竞争政策。

《反垄断法》的通过,意味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关配套法规更加成熟,意味着中国经济进一步开放。

”公司法专家、严义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严义明昨天向早报记者表示。

据了解,目前世界上已有80多个国家颁布了《反垄断法》,西方国家更早在100多年前已经制订了反垄断的相关法律。

在上世纪90年代末,国内刚刚开始起草酝酿《反垄断法》的时候,严义明曾被司法部和全国律师协会派往日本,专门研修反垄断法。

在他看来,未来我国的《反垄断法》所面临最大的困难是执行尺度的问题。

“首先是国有企业的垄断,该由哪个部门来认定,如何保证认定的合理性;其次是外资的并购,必须经过商务部的反垄断审查,因为缺乏较为统一的尺度。

”严义明表示。

中石油们不得损害消费者利益反垄断法: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

前款规定行业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自律,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专营专卖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

产业集中度提高到垄断的地位,是提高了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还是降低了国内公众的福利,围绕着这对迥异的观点,争论从来没有停止过。

商务部研究院梅新育不会对中石油、中石化之类巨头的生产经营产生实质性的影响,毕竟这种战略商品经营的巨头也是国家的财富。

”梅新育认为,我国有多种大宗初级产品由大型企业集团(如中石油、中石化、中铝等)垄断经营。

尽管垄断经营体制备受抨击,但必须看到,部分大宗初级产品进出口贸易的垄断,不仅有助于改善我国在国际利益分配格局中的被动地位,而且通过要这些企业集团以缴纳沉重的赋税和上缴巨额利润换取这些垄断权利,国家可以获得成本相对低廉的财政收入。

垄断企业的“代表”———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胡文瑞此前曾向媒体表示,垄断不是贬义词,而应该看其代表了谁的利益。

如果垄断体现了国家的利益,代表了人民的利益,那么就不是通常意义上的“垄断”。

“如果某个行业只是为一个利益集团服务,那是垄断;中石油去年向国家缴税1771亿元,并且还在油价超过45美元之时缴纳石油特别收益金。

一个为国家服务并创造财富的国企,怎么能被当作垄断的反面典型?”胡文瑞表示。

但这种观点遭到了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马林律师的反对,“所谓国家的利益只是一种抽象的概念。

如电信、石油等垄断企业他们有着高额的利润,但却只把很少的一部分返还给消费者。

其实只是打着国家利益的大旗去掩盖其本身违背市场合理竞争的本质。

”国务院设反垄断委员会反垄断法: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履行以下五大职能:研究拟订有关竞争政策;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并发布评估报告;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介绍说,此前有些常委会委员提出,反垄断委员会是议事协调机构还是实体性机构,性质不够清楚。

为了加强反垄断委员会的权威性,保障本法的有效执行,应赋予反垄断委员会更充分的权力。

杨景宇说,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研究认为,反垄断执法工作是由国务院规定的反垄断执法机构负责的,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只是履行“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职能的议事协调机构,并不行使行政权力、作出行政决定首次引入安全审查制外商担忧被限制入华反垄断法: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除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

经营者集中,主要包括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等三方面内容。

双重审查“与以往的部门规定相比,反垄断法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以法律的形式更加明确了对外资并购进行审查。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外经贸专家赵晋平说。

这是首次把国家安全审查机制引入反垄断法。

近年来,随着全球产业结构的转移,发生在中国境内的外资并购份额日益扩大。

能源生产、机械制造、食品消费品生产、商业、金融服务业成为外资并购的重要领域。

一些跨国公司对中国一些重点企业实施并购,激起了业界关于外资并购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的争论。

特别是2006年,中国三大工程机械制造企业之一的徐工集团,被美国凯雷集团以20亿元的价格收购,引起了业界的强烈反响。

此后,外资入股国内企业多有受阻,从米塔尔阿塞洛入股包钢,到凯雷并购山东海化均难成行。

2006年,中国有关部门出台《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利用外资“十一五”规划》,规定对恶意的外资并购进行审查和监管。

这两份旨在更好地引导和规范利用外资的文件被一些人误读成中国收窄引资大门的信号。

欧美商会急盼细则昨天,在华的欧美商会均发布声明,在对中国通过《反垄断法》表示欢迎的同时,也对中国的这一安全审查表示谨慎意见。

中国欧盟商会昨天表示,对于草案中有关涉及国家安全的外资并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的条款,其会员均表示出担心。

其声明恳促中国政府尽快公布施行细则,并明确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具体职责。

中国美国商会也表示,希望中国能进一步阐明该法案的实施细则。

该商会主席吉莫曼指出,“我们希望中国的反垄断当局在实施新法律时,将以现代经济原则以及通行的国际准则为重点。

”梅新育表示,对外资并购立法,要求进行国家安全审查,对于希望钻空子的外资机构会有影响;但对于准备严格遵守中国法律的外资机构而言,影响不大。

“和此前的部门规定一样,反垄断法一方面是对外资并购行为的规范,同时也是对外资并购的保护。

它的出台不会对正常的外资并购和利用外资产生影响。

”赵晋平说,有法律保障的成熟市场恰恰是海外投资者最看中的投资条件之一。

反垄断法意在保护竞争、构建公平自由的市场秩序,它的出台将令中国的投资环境更加完善,外资对中国经济发展前景的信心将进一步增强。

事实证明,近年中国出台的政策并未对外商投资产生明显负面影响,在中国继续积极利用外资的政策效应下,外商投资企业规模继续扩大。

七种情形豁免反垄断法:经营者能够证明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于相关禁止条款: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打破垄断之后,强势的外资进入,如何保护一些尚处于弱势的民族产业,以及关系到国计民生的产业?梅新育表示,我国可以借鉴日本经验,在制定反垄断法并维护其法律尊严的前提下,同步制定反垄断豁免、竞争例外立法,在一定时期内对有关产业、有关领域生产、经营集中和垄断结构的形成给予足够的宽容。

严义明向早报记者表示,“以韩国为例,长期以来韩国政府扶持国内大企业,对《反垄断法》采取的是‘不积极适用’原则,造成了企业竞争力的下降,但这在当时被认为是维护国家利益的。

亚洲经济危机之后,韩国政府意识到大企业存在的问题,转而积极推动大企业的反垄断行为,又成为了维护国家利益。

”◇专访起草者“先出台再完善”早报见习记者王涛《反垄断法》终于出台了,不过这并不是一个尽善尽美的结果。

反垄断法草案立法小组成员之一、中国社科院规制与竞争研究中心主任张昕竹昨天对早报记者表示,“先出台再完善”是立法者的策略。

行政性垄断难题在此之前,人们最期望的是,反垄断法能够消除行政性垄断问题。

不过,对于行政性垄断问题,反垄断法只是规定,“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

”“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自律,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专营专卖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

”反垄断法草案立法小组成员之一、中国社科院规制与竞争研究中心主任张昕竹表示,“行政垄断本质上是权和法谁大的问题。

”张昕竹表示,即使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有明确规定,要想解决行政垄断问题,还需要整个社会法治环境的完善。

“妥协的结果”张昕竹表示,立法者们的策略是尽快的推动法律“先实行”,而并不是过多地关注于立法的技术细节问题,因为立法的不完善和不完美可以通过以后“再完善”。

就是这样一个“先实行-完善”的策略对反垄断法的出台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我们不可能一开始就达到完全的帕累托最优,能够达到帕累托改进就已经不错了。

”作为经济学界立法代表的张昕竹表示,历经13年立法之路的反垄断法最终能够出台,也是对某些因素妥协的结果。

张昕竹表示,自己对于反垄断法比较遗憾的地方在于,其对于垄断行为的惩罚力度有所欠缺,而且赔偿力度也不够,“比如美国的反垄断法中,对垄断行为规定了对损失者三倍赔偿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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