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草案》(全文)及立法说明
关于《福建省促进公平竞争条例(草案)》的说明

关于《福建省促进公平竞争条例(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7.22•【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福建省促进公平竞争条例(草案)》的说明——2024年7月22日在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黄水木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福建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福建省促进公平竞争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的重要举措。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核心,公平竞争制度是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的重要内容。
党的二十大强调,要完善公平竞争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破除地方保护和行政性垄断。
党中央、国务院先后制定了《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关于强化反垄断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的意见》《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对建立健全竞争政策实施机制,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提出明确要求。
省委、省政府出台《关于实施新时代民营经济强省战略推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要求着力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制度,强化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反垄断执法。
通过制定本条例,有利于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二是与国家法律法规保持一致,保证法治统一的现实需要。
近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进行修改,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健全完善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规则制度,加大对不正当竞争、垄断行为的惩治力度。
我省现行的《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1996年施行以来已有27年,对于保护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等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

国务院法制办就《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2016-02-26 07:50:46)转载▼分类:法律●司法解释●部门文件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来源:发布时间:2016-02-25 08:53自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以来,经过20多年的发展,我国经济市场化程度大幅提高,经济总量、市场规模、市场竞争程度和竞争状况都发生了极为广泛而深刻的变化。
为实现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的目标,更好地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商总局综合各方意见,对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修改,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上报国务院。
为充分了解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提高立法质量,现将送审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可在2016年3月25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一、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送审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2067信箱(邮政编码:1000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反不正当竞争法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fbzdjz@。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2016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送审稿)》起草说明一、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必要性自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以来,经过20多年的发展,我国经济市场化程度大幅提高,经济总量、市场规模、市场竞争程度和竞争状况都发生了极为广泛而深刻的变化。
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已明显不适应经济发展需要,存在法律内容狭窄陈旧、法律空白点多、条款缺失、行政执法分散、执法标准不统一、法律责任制度不完善、处罚力度过弱等问题。
反不正当竞争法

主要的变化
1. 删除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规定 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将“假冒他人的注册
商标”作为禁止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之一。假冒 他人的注册商标,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擅自 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根 据商标法规定,这种行为属于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 的行为,鉴于商标法已明确予以规范,因此,在此 次反法修订中将其删除也是情理之中,且并未造成 保护水平上的降低。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出台及《中华人 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 修订,有关法律条文又存在交叉、重复的问题。近 年来,社会各界要求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呼 声和要求十分强烈。
2015年,工商总局召开多次修订工作研讨会和座谈 会听取专家学者、地方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等各方 意见,书面征求了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等38个国务 院部委意见。在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 综合各方意见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 争法(修订草案送审稿)》
直接竞争关系: 竞争关系是指生产经营相同、类似抑或可替代商品
的经营者之间在特定的市场经营活动中为争夺市场 份额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间接竞争关系: 所生产经营的商品互不相同、不具替代关系的经营
者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亦不发生不正当竞争行为。 但经营者以不正当方式争取了本来争取不到的有限 顾客,从而减少了这些顾客对其他不一定存在竞争关 系的经营者的购买力和购买机会,这就可能排挤没有 竞争关系的其他经营者的正当竞争。
有些不正当竞争行为,如虚假广告和欺骗性有奖销 售,还可能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另外,不 正当竞争行为还有可能给我国的对外开放政策带来 消极影响,严重损害国家利益。
二、不正当竞争与相关概念的比较
(一)不正当竞争与正当竞争 1、采用的手段不同 2、两者的效果不同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2.11.22•【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为了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切实解决监管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加快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一、通过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方网站(网址:),在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二、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fgs@,邮件主题请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三、通过信函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市场监管总局法规司(邮政编码:100820),并在信封上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2年12月22日。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2.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市场监管总局2022年11月22日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不得实施或者帮助他人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浅析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草案)相关内容

场份 额 ,就 决定 了该 企 业 具 有 市 场 支 配 考 虑 反 映企 业综 合 竞 争 力 的 其 它 因 素 : 即采 用 直 接 认 定 和 推 定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 地 位 。在 反 垄 断 法实 践 中 ,市 场 结 果方 并 且 即使 法 律 规 定 达 到一 定 份 额 的企 业 首 先 。列 举 典 型 的 占 支配 市 场 地 位 表 现 案 、市 场行 为 方 案 都 不 能 单独 作 为确 定 被推 定 为 占市 场 支 配 地 位 时 ,也 应 给 与 形 态 ,只要 有 证 据 明确 证 明有 企 业 符 合 市 场 支 配地 位 的依 据 ,而 市 场 结构 方 案 该 企 业 反 驳 和 推 翻 该 推定 的余 地 。这 样 列 举 形态 时 就 直 接 认 定 其 具 有 市 场 支 配 则 是 被优 先 使 用 的 。 如 . 国 法 院在 认 规 定 的原 因 有 : 一 , 内外 的 经 济 实 践 地 位 , 且 , 赋 与 该 企 业 申辩 、 驳 的 例 美 第 国 并 未 反 定 企 业 在 相 关 市 场 上 是 否 具 有 垄 断 力 表 明 。较 高 的市 场 份 额 与 具 有 市 场 支 配 机会 ; 次 , 定 可 以 推 定 为 具 有 市 场 支 其 规
二 、我 国反 垄断 法 草 案相 关 立 法 的
分 析 及 建议
经 过 长 期 的反 垄 断 理 论 研 究 和 实 践
但 其 所 指 的经 济 现 象 是 相 同 或 相 似 的 。 中 , 场份 额 标 准 被 优 先 使用 , 它 有 时 总 结 ,各 国 对 占市 场 支 配 地 位 的 认 定 形 市 但
维普资讯
企 业 与 法 治
浅 析 市 场 支 配 地 位 的 认 定
反垄断立法遭遇中国式挑战

说 活 动 , 图使 法 案 更 加 有 利 于 自 己 。 力 从 制 竞争 和 侵 害消 费 者利 益 ,这 其 实 也 是 责 的机 构 ” 职 责 包 括 : 。 制定 、 布 反垄 断 发
《 反垄断法》 研讨会 上 , 软 、 微 柯达 、 英特 另 一 方 面 是 指 传统 公 用 事 业 中 的许 多 产 大 反垄 断 案 件 的 处 理 等 。
尔 、 用 电气 等 跨 国巨 头 频 频 露 脸 , 开 业 , 电信 、 通 展 如 电力 、 路 , 自 然 垄 断 为理 铁 以
了包 括 提 供 建 议 和咨 询在 内 的一 系列 游 而 关 于 反 垄 断 执法 机 构 .草 案 的 措 由 , 政 府 法 律 、 策 为 护 身 符 , 续 限 辞 是”国 务 院 规 定 的承 担 反垄 断 执 法 职 以 政 继 指 南和 具 体 措 施 ; 查 、 估 市 场 竞 争 状 调 评
中 国企 业 用 专 门 的 条 款 作 出 特 殊 规 定 ,
守 的 国民 待 遇 原 则 。 以想 象 . 国政 府 了 在 反 垄 断 法 中 去 挑 选 反哪 些 垄 断 . 可 外 不 能很 好地 和 现 在 的机 构 协 调 。 悉 . 据 反垄 又会 紧 紧 揪 住 这 一 点 , 我 国 施 压 , 至 向 甚
的 制定 一 直 表 现 出 高 度 的 关 注 。在 由中 断 结 合 在 一 起 的 。行 政 垄 断 一 方 面 是 指 评 估 市场 竞争 状 况 ; 督 、 调 反 垄 断 执 监 协 国 的官 方 和 学 术 机 构组 织 的大 大 小 小 的 行 业 垄 断 及 地 区封 锁 或 地 方 保 护 主 义 。 法 机 构 和 相 关机 构 的执 法 工 作 :协 调 重
第一节--反垄断法历史沿革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随着中国经济越来越多的融入世界经济体系,加快我国的反垄断立法成为当务之急。
那么谈到反垄断法,首先就必须涉及到垄断问题本身。
1.垄断的起源一般认为,垄断的基本原因是进入障碍,也就是说,垄断厂商能在其市场上保持唯一卖者的地位,是因为其它企业不能进入市场并与之竞争。
垄断指少数大资本家为了共同控制某个或若干部门的生产、销售和经营活动,以获取高额垄断利润而实行的一种联合。
它是帝国主义最深厚的经济基础,是帝国主义的经济实质。
垄断是从政府保护主义的自由竞争中成长起来的。
在以自由竞争为基本特征的资本主义发展阶段,资本主义企业为了攫取更多的剩余价值,必然会采取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科学的管理方法,实行生产的专业化和协作,提高劳动生产率;在激烈的竞争中,大企业往往凭借自己在经济上的优势,不断排挤和吞并中小企业,使生产资料、劳动力和劳动产品的生产日益集中于自己手中。
同时,资本主义信用制度和股份公司的发展,突破了单个资本的局限,加速了资本集中的发展,从而也推动了生产集中的发展。
生产和资本的集中发展到一定程度,则意味着企业数目减少,1个部门的大部分生产都集中在几个或几十个大企业手中,它们之间比较容易达成协议,共同操纵部门的生产和销售,从而使垄断的产生具有可能;由于少数大企业的存在,使中小企业处于受支配地位,少数大企业之间为了避免在竞争中两败俱伤,保证彼此都有利可图,也会谋求暂时的妥协,达成一定的协议,从而使垄断的产生具有必要性。
自由竞争引起生产集中,生产集中发展到一定程度必然走向垄断,是自由竞争的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资本主义阶段的一般的、基本的规律。
公元19世纪末20世纪初,垄断已成为资本主义全部经济生活的基础。
垄断形成的原因在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过程中,自由竞争引起生产集中,生产集中发展到一定阶段就必然引起垄断。
当垄断代替自由竞争而在经济生活中占了统治地位,资本主义就发展到帝国主义即垄断资本主义阶段。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经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鼓励创新,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
第三条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第四条国家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制定和实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竞争规则,完善宏观调控,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第五条经营者可以通过公平竞争、自愿联合,依法实施集中,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第六条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第七条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
前款规定行业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自律,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专营专卖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
第八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第九条国家建立和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规范政府行政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
第十条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研究拟订有关竞争政策;(二)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发布评估报告;(三)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四)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和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规则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一条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以下称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草案》(全文)及立法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市场竞争,防止和制止垄断行为,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
对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前款第(一)项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7楼者其他协同行为。
第四条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在相关市场内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相关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范围或者区域。
第五条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反垄断工作。
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
第六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公共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国家依法加强和完善对行政权力运行的规范和监督,并通过深化改革,转变政府职能,防止和消除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第二章垄断协议第七条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维持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的;(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的;(五)联合抵制交易的;(六)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反垄断法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内容摘要:【摘要】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竞争法律体系的两大组成部份。
从1994年开始,反垄断法就已经进入到国家的立法日程,但一直以来,由于社会各界对其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争议非常大,直到现在反垄断法仍未出台。
我国要建立公平、竞争、统一的市场秩序,需要一部适合我国国情且具有可行性的反垄断法。
这部反垄断法中应该包含禁止行政垄断、禁止垄断协议、控制企业合并、禁止滥用市场优势地位四个方面内容,而在自然垄断、知识产权和特定的卡特尔协议适用除外,同时要建立一个独立、高效、权威的反垄断执法体系,明确设置垄断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关键词】反垄断立法必要性可行性一、反垄断法立法必要性和现状竞争法律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国外称之为经济宪法或经济基本法。
据联合国以及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统计,当前世界上约有80多个国家制定了竞争法律[①]。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灵魂,运用法律手段确保市场经济主体平等、公平、自由地参与市场竞争,是世界各国通行的作法。
反垄断法被西方国家称为“经济宪法”,主要原因是反垄断法所维护的是竞争自由,完善的是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制止的是限制竞争、不公平交易的行为。
反垄断法在维护竞争秩序、促进经济发展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反不正当竞争与反垄断是竞争法律的两大部份,我国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于1993年9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但是《反垄断法》却至今没有出台。
我国需要一部能确保市场经济主体平等、公平、自由竞争的《反垄断法》。
(一)反垄断法立法的必要性1、维护竞争自由和保护消费者权益需要一部反垄断法打破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促进商品和生产要素在全国市场自由流动,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环境,切实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就必须完善竞争法律制度,这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
只有维护公平和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机制才能使社会资源得到优化配置,企业才能具有创新和发展的动力,消费者才能得到较大的社会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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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市场竞争,防止和制止垄断行为,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
对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前款第(一)项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7楼者其他协同行为。
第四条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在相关市场内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相关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范围或者区域。
第五条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反垄断工作。
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
第六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公共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国家依法加强和完善对行政权力运行的规范和监督,并通过深化改革,转变政府职能,防止和消除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第二章垄断协议第七条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维持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的;(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的;(五)联合抵制交易的;(六)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第八条禁止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或者设定其他交易条件,排除、限制竞争。
第九条禁止经营者在招标、投标过程中串通投标,排除、限制竞争。
第十条经营者能够证明达成的协议是为实现下列目的之一,并且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的,不适用本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一)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二)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的;(三)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四)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五)为保障对外贸易和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六)在经济不景气时期,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
第十一条本章禁止的垄断协议自始无效。
第三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第十二条禁止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一个经营者或者数个经营者作为整体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第十三条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下列因素:(一)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二)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三)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四)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关系及其程度;(五)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六)与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1/2以上的;(二)两个经营者作为整体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2/3以上的;(三)三个经营者作为整体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3/4以上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1/10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第十五条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包括:(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四)强制交易相对人与其进行交易,或者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五)违背交易相对人意愿,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8楼的交易条件;(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七)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第四章经营者集中第十六条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一)经营者合并;(二)经营者取得其他经营者足够数量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足够数量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第十七条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在全球范围内上一年度的销售额超过120亿元人民币,并且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上一年度的销售额超过8亿元人民币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的,计算前款规定的销售额,应当将与该经营者具有控制或者从属关系的经营者的销售额一并计算。
银行、保险以及其他特殊行业或者领域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国务院可以另行规定。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竞争状况,对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进行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十八条经营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一)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二)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
第十九条经营者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集中,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申报书;(二)集中对相关市场竞争状况影响的说明;(三)集中协议;(四)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上一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五)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申报书应当载明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在全球范围内上一年度销售额、在中国境内市场的资产总额和上一年度的销售额、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集中的交易额、预定实施集中的日期等事项。
第二十条经营者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完备的,应当在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期限内补交文件、资料。
经营者逾期未补交文件、资料的,视为未申报。
第二十一条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自收到经营者提交的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30日内,对申报的经营者集中进行初步审查,作出是否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决定前,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不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经营者可以实施集中。
第二十二条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9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是否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
审查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经书面通知经营者,可以延长前款规定的审查时限,但延长的时限最长不超过60日:(一)经营者同意延长审查时限的;(二)经营者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准确,需要进一步核实的;(三)经营者申报后有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
第二十三条审查经营者集中,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二)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三)经营者集中在相关市场内排除、限制竞争的可能性;(四)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五)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六)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9楼(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应当考虑的其他因素。
第二十四条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
但是,经营者能够证明经营者集中可以改善竞争条件和竞争状况,并且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因素明显大于不利因素,或者经营者集中符合公共利益要求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可以决定对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
第二十五条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将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或者对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决定,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第二十六条行政机关和公共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以任何方式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和个人只能经营、购买、使用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和公共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实施下列行为,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和充分竞争:(一)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二)对外地商品采取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商品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三)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审批、许可等手段,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四)采取设置关卡或者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或者本地商品运出。
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和公共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十九条行政机关和公共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以采取同本地经营者不平等待遇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和公共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强制经营者从事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第六章反垄断机构第三十二条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的负责人和若干专家组成。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议事方式、工作规则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三条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研究拟订有关竞争政策;(二)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并发布评估报告;(三)监督、协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监管机构的反垄断执法工作;(四)协调重大反垄断案件的处理;(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四条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发布有关反垄断指南和具体措施;(二)调查、评估市场竞争状况;(三)调查处理涉嫌垄断行为;(四)制止垄断行为;(五)受理、审查经营者集中的申报;(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涉嫌垄断行为,都有权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