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反家庭暴力法六大亮点
解读反家暴法三大救助措施

解读反家暴法三大救助措施作者:许莉来源:《检察风云》2016年第08期反家庭暴力立法建立在这样一种理念之上,即家庭暴力不是家庭私事,而是具有严重危害性的社会问题。
国家对家庭暴力的受害人负有不可推卸的救助责任。
强调公权力的主动介入、给予受害人充分的救助是反家庭暴力立法的核心内容。
基于这一理念,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救助体系,其中强制报告、告诫书以及人身保护令三项制度最为重要,被称为《反家庭暴力法》的三大亮点。
A强制报告制度强制报告制度是指特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发现特殊主体遭受家庭暴力时,必须向特定部门报告的制度。
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以女性、儿童及老人居多,其中部分人群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这些人由于行为能力的限制,自己无力采取有效的救助措施;而家庭暴力行为本身具有隐蔽性,难以为外界发现,因此,对特殊人群给予特别的保护措施十分必要。
《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四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强制报告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强制报告的主体。
负有强制报告义务的主体包括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这些单位和人员在工作中有更多机会接触到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理应负有注意并报告家庭暴力的义务。
2.强制报告的对象。
强制报告的对象不是所有的家庭暴力,而是针对某些特殊人群的家庭暴力,即针对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家庭暴力。
《反家庭暴力法》总则中规定,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把强制报告对象限定为特定人群,既强化了国家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力度,也体现了制度的适当性,平衡了公权力介入家庭与公民自决权的关系。
反家庭暴力法精美ppt课件

33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 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 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 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
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34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 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 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 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 定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 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薛某凤故意非法剥夺
他人生命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薛某凤持械击 打被害人薛某太头部致其死亡,后果严重,应依法 惩处。鉴于薛某太利用其养父身份,在薛某凤还系 幼女时即长期奸淫并导致薛某凤怀孕引产,对薛某 凤的身心健康造成巨大伤害。在薛某凤与他人结婚 后,薛某太仍持刀欲强行奸淫薛某凤,具有重大过 错;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因薛某凤自
22
23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精 神 障 碍
怀疑丈夫出轨, 女子半夜床边磨
刀子
24
高学历
善 用
冷暴力
案例..…..
25
26
亮点二:
家暴不是家务事
27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 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 负责组织、协调、指导、 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反家庭 暴力工作。
28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 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 社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 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 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 定,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35
亮点五: 用人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36
用人单位发现本单位 人员有家庭暴力情况 的,应当给予批评教 育,并做好家庭矛盾 的调解、化解工作。
反家暴法五大亮点官方解读

反家暴法五大亮点官方解读Document number:BGCG-0857-BTDO-0089-20222017反家暴法五大亮点官方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什么是家暴?如何预防家暴?遇到家暴后如何处置?这些问题都将在中国第一部反家暴法中得到了解答。
那么反家暴法有哪些亮点呢?反家暴法亮点有哪些1.作为中国第一部反家暴法,该法分为六章,对家庭暴力的范畴、预防、处置、人身安全保护令和法律责任作出规定。
2.“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均属家庭暴力。
3.对遭受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妇女以及重病患者,法律则要求给予特殊保护,建立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律实施制度。
4.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5.相关部门不作为将担法律后果。
反家庭暴力法五大亮点官方解读:1 恐吓等精神暴力纳入家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家庭暴力的范畴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均属家庭暴力。
可以明显地看出,“经常性谩骂”“恐吓”等精神侵害行为,都被列入了家暴的行列。
换言之,那些经常在家里被打骂的“火巴耳朵”们,也是家暴受害者。
2 发现家暴不报案将担责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其他单位,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及限制行为能力的人遭受了家庭暴力,有责任、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报案,我们在法律上规定,对于不报告的情形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3 适用同居时实施暴力反家暴法附则中还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这意味着有同居关系的人之间发生的暴力也被纳入家庭暴力,受法律约束。
4 告诫书可作家暴证据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公安机关处理以后,如果不构成治安管理处罚,那么公安机关就对他进行批评教育,同时可以给他出具一个告诫书。
最高法院对反家庭暴力法深度解读

最高法院对反家庭暴力法深度解读随着社会进步和人们意识的提高,反家庭暴力法已经逐渐成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一环。
该法律的实施,对于维护家庭和谐、保护弱势群体权益、推进社会进步等方面具有深远的影响。
在此背景下,最高法院也对反家庭暴力法进行了深度的解读,为我们提供了更为精准的认识和理解。
本文将对此进行详细的阐述。
一、反家庭暴力法的概述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暴法》)于2016年12月27日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通过,并于2016年3月1日起正式生效。
目前,该法已经成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规,对于维护妇女儿童权益、促进家庭和谐、推动社会进步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反家暴法》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1)规定了家庭暴力的概念和范畴。
(2)明确了受害人的权益和保护措施。
(3)建立了家庭暴力防治机制。
(4)规定了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
(5)明确了机关和社会组织的责任和义务。
总体而言,该法律通过明确定义、规范规定、强化保护等方式,全面提高了我国家庭暴力防治的能力和水平。
同时,该法规也具有广泛的适用范围,不仅适用于夫妻关系,也适用于其他具有家庭关系的人员之间的暴力行为。
二、最高法院对反家暴法的深度解读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反家暴法》,促进反家庭暴力工作的健康发展,最高法院对该法进行了深度解读。
该解读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阐述:1、家庭暴力的特点及危害最高法院指出,家庭暴力在本质上是由亲密关系导致的一种暴力行为。
由于对施暴者和受害者来说,这种关系的亲密性,会导致施暴者容易控制受害者,让受害者难以自救。
此外,该法规还指出,家庭暴力的危害性大,不仅会对受害者和家庭造成长期的身心伤害,更会对整个社会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
2、家庭暴力的范畴《反家庭暴力法》规定了家庭暴力的范畴,通常包括身体暴力、心理暴力、性暴力、经济暴力以及其他暴力。
最高法院在解读中进一步明确了这一范畴的具体内容,以便于各级法院和公安机关在办理相关案件时,更为准确地把握案件的实质。
反家庭暴力法讲座

反家庭暴力法讲座湖南普利律师事务所黄瑾律师一、立法目的: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当前家庭暴力的现状:有资料表明,中国2.7亿家庭中,有30%存在家庭暴力行为,除了殴打等暴力行为外,危害性最大的精神暴力,即冷暴力,家庭暴力已成为影响和破坏婚姻家庭幸福的重要因素,已经影响了社会稳定和谐,成为了亟待解决的严峻问题。
三、立法的必要性:由于缺乏法律的支撑,缺乏足够的司法干预,缺乏行之有效的社会救济渠道,受害者得到支持十分有限,根本就不能制止家庭暴力,有些受害者报警或寻求妇联帮助后,反而会招来更大家庭暴力,导致那些受害者对生活无望,甚至选择自杀,还有一些受害者因自卫而杀人,这是在家庭暴力恶性循环中不可避免的恶果,特别是一些受性虐待的妇女,她们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由此可见,没有专门的法律做保障,要想杜绝家庭暴力简直就是天方夜谭。
四、立法的原则:1.零容忍原则:就是指反对,消除和制止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2.受害人本位原则:主要是指反家庭暴力立法应坚持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3.预防为主及早干预原则:预防为主指通过宣传、倡导,采取反对家暴的各种措施,增强公民反对家暴,禁止一切形式家暴的自觉意识,从而防患于未然,早期干预指对已发生的家暴事件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家暴升级,使家暴受害人及时解脱出来,对实施家暴人及时教育,消除其施暴动机;4.政府主导,多机构合作原则;5.教育矫治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五、反家庭暴力法和亮点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表明了态度,体现了进步,打通了渠道,划定了红线,营造了氛围,顺应了民意。
一是表明了国家对家庭暴力的否定和谴责,宣告了家庭暴力不是个人私事而是社会公害,不是家庭琐事,而是违法犯罪。
二是彰显了国家对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保护,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举措,体现了时代的进步。
三是畅通公权力干预家庭暴力的渠道,使家庭不再是隔离于社会的孤岛,家庭成员受到家暴不再是孤立无助。
浅析我国反家庭暴力制度

浅析我国反家庭暴力制度作者:杨琦邓里李立科来源:《成长·读写月刊》2016年第09期家庭暴力是一个全球性的现象,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这种现象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
在国际社会,对于家庭暴力问题的关注始于20世纪70年代。
我国对家庭暴力问题的认识始于1995年的世界妇女大会之后。
世界妇女大会后,由于政府和学者的宣传和研究,反家庭暴力的立法在我国开始出现。
1996年湖南省长沙市通过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规定》,2001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增加了反家庭暴力的内容,我国揭开了反家庭暴力立法的序幕,2015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暴法》),2016年3月开始实施,表示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制体系已基本建立。
一、《反家暴法》规定中的主要亮点(一)保护的范围扩大《反家暴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这是一个兜底补充条款,意味着家庭成员以外的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也被纳入了保护的行列。
这一规定扩大了反家庭暴力的适用范围,也就有助于更好地保护同居关系、抚养照料关系、家庭雇佣关系中遭受暴力的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这一举措可以明显的看出《反家暴法》与《婚姻法》的不同之处,在《婚姻法》当中所指的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反家暴法》扩大了适用的范围,不仅仅是拘泥于家庭关系成员之间,由此可见《反家暴法》更趋向于是一部社会保护法。
(二)强调预防为主,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特殊保护等五项原则反家庭暴力法明确了预防和制比家庭暴力工作的五项原则。
即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的原则;共同责任原则;预防为主,教育矫治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特殊保护的原则;尊重受害人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的原则。
特殊保护的对象是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
尤其是对儿童的保护非常重要。
2016年家庭暴力新规定,反家暴法最新规定解读

2016年家庭暴力新规定,反家暴法最新规定解读反家暴法亮点有哪些1.作为中国第一部反家暴法,该法分为六章,对家庭暴力的范畴、预防、处置、人身安全保护令和法律责任作出规定。
2.“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均属家庭暴力。
3.对遭受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妇女以及重病患者,法律则要求给予特殊保护,建立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律实施制度。
4.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5.相关部门不作为将担法律后果。
反家庭暴力法五大亮点官方解读:1恐吓等精神暴力纳入家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家庭暴力的范畴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均属家庭暴力。
可以明显地看出,“经常性谩骂”“恐吓”等精神侵害行为,都被列入了家暴的行列。
换言之,那些经常在家里被打骂的“火巴耳朵”们,也是家暴受害者。
2发现家暴不报案将担责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其他单位,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及限制行为能力的人遭受了家庭暴力,有责任、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报案,我们在法律上规定,对于不报告的情形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3适用同居时实施暴力反家暴法附则中还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这意味着有同居关系的人之间发生的暴力也被纳入家庭暴力,受法律约束。
4告诫书可作家暴证据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公安机关处理以后,如果不构成治安管理处罚,那么公安机关就对他进行批评教育,同时可以给他出具一个告诫书。
这个告诫书要记录加害人的身份问题、实施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以及不得再实施家庭暴力的警告,并且这个告诫书可以成为法院审判家庭暴力案子的证据。
5建立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当事人受到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状况,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应受理。
解读反家庭暴力法五大亮点【最新】

解读反家庭暴力法五大亮点【最新】3月1日,我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将正式实施。
新法明确规定,“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是家庭暴力;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不仅要惩罚家里的暴虐者,还规定了诸多新理念、新制度以预防家暴的发生,同时强化对家庭生活中弱势者的保护。
此后,家暴不再是“家务事”,而是国家、社会都要管的“公务事”。
1、新的理念家暴不是私事“家丑不可外扬”、“疏不间亲”,不少家暴受害者正是受这些观念的影响,默默承受暴力,不想也不愿意报案。
数据显示,全国约有24.7%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家暴受害人平均遭受35次家暴后才选择报警。
一些执法的司法人员,也是抱着这样的观念,把家庭施暴看做是家务事,也不愿意介入,不予立案。
为扭转家暴是私事的理念,《反家庭暴力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
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这一规定告诉公众:家庭暴力不被允许。
反家庭暴力不仅是家庭的私事,更是国家和社会的责任。
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明舜告诉《工人日报》记者:“这一规定表明了国家反家暴的态度,同时打破了‘法不入家门’的传统禁锢。
”2 新的概念谩骂、恐吓也算家暴何为家庭暴力?反家暴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根据这一规定,身体暴力和“冷暴力”等都被纳入了反家暴的范围。
调查显示,精神、语言暴力(包括辱骂、恐吓、威胁、冷漠等),是家庭暴力常见方式。
在不少人看来,精神暴力并不算暴力,但事实上这类暴力对人的伤害很大。
比如恐吓,主要是通过言语形式去贬损、威胁受害人,就常能造成受害人内心自卑、恐惧等精神上的伤害。
多年前被家暴致死的北京姑娘董某,身前试图躲避家暴,被其丈夫威胁“要杀她全家”。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解读反家庭暴力法六大
亮点
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
解读反家庭暴力法六大亮点
核心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法(征求意见稿)》11月25日开始公开征求意见。
该征求意见稿将家庭暴力明确为“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身体、精神等方面的侵害。
”以下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解读反家庭暴力法六大亮点,帮助您快速了解反家庭暴力法规要点。
11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开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在全国20多个省区市已有反对家庭暴力的法规、条例及决定的基础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反家庭暴力法列入本届立法规划。
这部法律获通过后,将成为中国首部防治家庭暴力的专门性、综合性法案。
亮点一:恋爱同居、前配偶暴力行为纳入治安、调整
【征求意见稿】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身体、精神等方面的侵害。
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具有家庭寄养关系的人员之间的暴力行为,视为家庭暴力。
【解读】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具有婚姻、血缘、等亲密关系的人们之间的。
根据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说明,有恋爱、同居、前配偶等关系人员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与一般社会成员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没有实质区别,由、刑法等法律调整。
亮点二:发现家暴未报案依法或处分
【征求意见稿】对家庭暴力行为,任何组织和公民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
救助管理机构、社会福利机构、中小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年老、残疾、重病等原因无法报案的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救助管理机构、社会福利机构、中小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未依照上述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解读】反对家庭暴力是全社会的,需要社会各种力量协同参与、系统应对。
司法行政机关、居委会、教育机构、医疗机构、新闻媒体、工青妇组织等因其工作性质和,是预防家暴的重要力量。
对遭受家庭暴力儿童的保护需要设计一套社会和国家主动干预的制度,其中包括,必须明确能与儿童亲密接触的人员的强制报告义务,以及不报告应负的,以确保侵害案件及早被干预。
亮点三:公安机关可对轻微家暴书面告诫
【征求意见稿】家庭暴力尚未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犯罪的,公安机关可以书面告诫加害人不得再次实施家庭暴力,并将告诫书抄送受害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妇女联合会。
【解读】告诫是指,公安机关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轻微家庭暴力行为,或不宜直接作出行政处罚的家庭暴力行为,为督促加害人改正而作出的行政指导。
江苏等省实行的公安机关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可以为国家立法提供实践参考。
行政指导虽是软法范畴,但对家庭暴力行为的防治和惩戒具有重要作用。
例如,告诫后施害人又有家庭暴力行为的,必要情况下,可以作为人院处理该案件的酌定从重情节等。
亮点四:合理分配,医疗记录可维权
【征求意见稿】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民事案件,应当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受害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收集。
【解读】家庭成员之间出于维护家庭声誉和家庭完整的顾虑,往往不愿意站出来指证,也很少注意保护证据材料。
法院应发挥司法能动性,依职权调取、收集、保全相关证据。
其中医疗记录可以作为暴力发生及其严重程度的证据,是今后受害人依法维护自己权益的依据。
亮点五:受害人可向法院申请家庭“禁止令”
【征求意见稿】人民法院审理、、、收养、继承等民事案件过程中,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包括:禁止加害人对受害人再次加害;责令加害人迁出受害人住所;禁止加害人
接近受害人;禁止加害人对受害人住所及其他共同所有的不动产进行处分。
【解读】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首要目标是保护受害人,而非惩罚加害人。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能够防止家庭暴力演变成恶性刑事案件,将事后惩罚变为了事前保护。
同时应考虑到施暴人对家庭财产的经济控制很可能造成受害人人身安全的隐患,如果要求受害人就家庭财产问题另行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既不经济,也徒增负担,因此保护范围应当扩展到与受害人人身安全相关的财产领域。
亮点六:施暴将被撤销资格
【征求意见稿】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依法负有赡养、扶养、但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监护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解读】各级人民政府、社会团体、社会组织以及基层社区应当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开展家庭教育指导,预防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监护人向被监护人(例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实施家庭暴力的,除承担外,情节严重的,还可依法被中止或撤销监护人资格。
对此,我国民
法通则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已有关于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原则性规定,反家庭暴力法在现有法律基础上做了进一步细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