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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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

论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

作者: 王巍[1];张军建[2]
作者机构: [1]中南大学中日经济法研究所,湖南长沙410083;[2]中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3
出版物刊名: 湖南社会科学
页码: 63-67页
主题词: 反垄断法;立法目的;价值取向;制度基础
摘要: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具有不言而喻的重要性,它以目的条款为通常的表现形式,由特定的价值取向所支配并受制于本国的制度基础。

我国反垄断法应以制止垄断、维护竞争和保护多元利益为基本的立法目的。

但是,应坚持对中性的垄断进行适度地干预,对多元和多变的竞争进行全面而灵活的保护,并在认定效率是前提、非效率是保障的基础上对二者加以平衡。

另外,我国反垄断法在经济制度、法律制度和政治制度三个方面的主导方向应该分别是:深化以自治为基础的市场经济、依法规制垄断、全面规范行政行为,并基于这三大制度基础来构筑完善、系统的立法目的。

自考经济法概论试题

自考经济法概论试题

甲公司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乙公司将出租给甲公司的一台设备通过管理人取回。

乙公司所行驶的权利是( )A.出租权B.别除权C。

追回权D.取回权答案:D2.第10题依照证券法的规定,证券承销期最长为()A.30日B。

60日C。

90日D。

180日答案:C3.第11题根据水法的规定能够,下列水资源属于集体所有的是( )A.江河中的水B.湖泊中的水C.某村水塘中的水D。

地下水答案:C4.第12题甲、乙投资设立丙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0万元,约定两年内缴付出资完成。

甲、乙首次合计出资最低限额为()A.1万元B.2万元C。

3万元D.4万元答案:C5.第13题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

商业贿赂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B。

被胁迫支付贿赂也是商业贿赂行为C。

回扣不是商业贿赂行为的典型形式D.折扣不属于商业贿赂行为答案:D6.第14题下列物品属于产品质量法上的产品的是()A.矿产品B.农产品C。

手机D。

房屋答案:C7.第15题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不包括( )A.保护交易安全B.保护市场公平竞争C.维护消费者利益8.第16题以下属于以合同成立是否需要实际交付标的物为标准的合同分类是( )A。

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B。

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C。

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D.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答案:D9.第25题关于产品缺陷的民事责任,正确的说法是( )A.产品责任以过错为要件B。

责任形式包括人身伤害责任和财产损失责任C.诉讼时效为二年D。

生产者和销售者一般负连带责任答案:B,C,D10.第26题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终止的经济法律事实包括()。

A.经济合法行为B。

经济违法行为C.自然事件D。

社会事件答案:A,B,C,D11.第27题凡属下述情况之一的货物任何企业不得出口()。

A。

危及国家安全的B.濒临灭绝的动植物C。

文物D.劳改产品答案:A,B,D12.第28题税收具有( )等特征。

论《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

论《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

论《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作者:张鑫莉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8年第04期摘要: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是反对与限制垄断,确保竞争公平。

但也并非任何垄断行为都应被《反垄断法》所规制。

在一些特定的行业或行为中,通常会存在被法律许可的合法垄断行为,因而不适用《反垄断法》的禁止性规定。

随着《反垄断法》理论的不断完善,《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也在不断成熟。

关键词:《反垄断法》;合法垄断;适用除外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逐渐推进,经济生活中出现了大量的限制竞争的行为,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由此推动了《反垄断法》的出台。

然而垄断具有双重作用,它有利于规模经济的实现,有利于产业政策的实施,但是不能一味地在各行各业实施盲目的垄断,这就需要规定《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

《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是指针对不符合《反垄断法》基本原则的特殊行业或其他主体的特定行为,免除其在《反垄断法》上的法律责任的制度。

对于那些利大于弊的垄断行为,适用除外的规定,有利于实现《反垄断法》经济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从现有的世界各国立法情况上看,适用除外的对象主要是那些对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本国整体经济利益有重大意义的行业或领域,或者是那些对市场竞争关系影响不大,但对整体利益有益的限制竞争行为。

一、我国《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规定同样有它特定的适用对象(一)自然垄断的行业所谓自然垄断,是指由于资源稀缺或者范围经济效益、规模经济效益,多家企业联合起来提供服务从而形成一家公司或极少数企业,因此便自然而然地在该行业占据了垄断地位。

它是基于市场的自然条件而产生的垄断,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相关的经营部门进行竞争,就可能会导致市场秩序的混乱或是社会资源的浪费。

例如电气、煤气、铁路等关系国计民生的公用事业,由于其投资需求大,回报周期长,所以一旦已经有经营者投入大笔资产,那么其他经营者再投资可能就会造成资源的浪费,因而他们就不会再投资进行重复建设,所以最先投资的经营者就自然而然地取得了垄断地位。

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

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

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一立法目的‎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是‎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1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的原则‎。

2保护经济‎自由与监管‎和调整相结‎合的原则。

垄断行为1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2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3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除了上述三‎类垄断行为‎,从我国国情‎和实际出发‎,还规定了禁‎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垄断协议垄断协议也‎称“卡尔特”,是指经营者‎为限制或排‎除竞争而达‎成协议、决定或者采‎取其他协同‎一致的行为‎。

1特征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特征主要有‎:(1)主体是经营‎者(2)客观方面是‎合同、协议、决议或者其‎他协同一致‎的行为(3)目的和后果‎是排除或限‎制竞争(4)特定的市场‎条件。

2类型垄断协议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垄断协‎议,即横向垄断‎协议;另一类是处‎于产业链上‎下游环节的‎不具有直接‎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纵向‎垄断协议。

第十三条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五)联合抵制交‎易;(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第十四条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3 豁免规定反垄断法也‎对以下垄断‎协议作了豁‎免的规定:(一)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二)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三)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四)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五)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六)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七)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济法第四章-反垄断法精选全文

经济法第四章-反垄断法精选全文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 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
我国反垄断法在第1条规定:"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 为,保护市场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 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 康发展,制定本法。
其直接目的:是反对垄断和保护市场竞争 其最终目的:是提高经济效益和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一些国家的反垄断法明文规定,企业的市场份额达到一定标准,就被 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例德国。一些国家的反垄断法对市场支配地 位的界定标准并无明文规定,而是由判例来确立规则。
对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无论采取何种模式,标准是趋同的。如果企业 的市场占有力超过70%,其市场支配地位是明显的;如果企业的市场 占有力不足30%,一般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如果企业的市场占有率 在30%--70%之间,必须考虑其他一些进一步说明企业竞争地位的因 素。这些因素包括:其一,对新的竞争者进入市场的障碍;其二,企 业的财力;其三,企业垂直联合的程度;其四,企业转向生产其他产 品的可能性;其五,交易对象转向其他企业的可能性;其六,市场行 为(企业的某些交易行为与竞争条件下可能实施的行为相差越大,该 企业不受竞争制约的能力就越强)。
各国反垄断法列举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大致有二类:剥削性滥 用和妨碍性滥用。
剥削性滥用的典型表现形式是对交易相对人(包括供应者、顾客和 最终消费者)索取不合理的垄断高价。
妨碍性滥用是指,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为了维护或进一步加强 其市场地位,往往凭借业已获得的市场支配地位,妨碍公平竞争,目 的是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阻碍潜在竞争者进入市场。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
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及其行为进行监督控制,被称为反垄断法 的三大支柱之一。

我国反垄断立法的必要性

我国反垄断立法的必要性

我国反垄断立法的必要性作者:商鹏鹏来源:《科学与管理》2007年第03期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对反垄断这一国际市场通行的游戏规则必须予以接纳。

世贸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第8条明确反对妨碍竞争的垄断企业的市场独占。

无论是一家还是几家企业,只要形成市场瓜分或约定限价的控制就属于该国反垄断立法举措的应对范围。

当前中国市场上已经出现了大量为WTO所不容的垄断行为并危及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成长。

中国进行的由计划经济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伟大变革,实际上是不断改变一个个方面、行业、领域的政府垄断的过程。

而且,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和入世后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对竞争规则的完善要求越来越迫切,对反垄断法的需求也愈来愈强烈。

虽然反垄断法目前在我国还是一种全新的法律制度,但美国早在一百多年前就已经颁布了这种法律。

日本在1947年颁布了《禁止私人垄断和确保公正交易法》,德国于1957年颁布了《反对限制竞争法》。

1958年生效的《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第85条至第90条是欧共体重要的竞争规则。

此外,欧共体理事会1989年还颁布了《欧共体企业合并控制条例》,把控制企业合并作到为欧共体竞争法的重要内容。

意大利在1990年颁布了反垄断法,它是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中颁布反垄断法最晚的国家。

现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所有成员国都有反垄断法。

发展中国家反垄断立法的步伐比较缓慢。

直到上个世纪80年代后期,尽管有联合国大会的号召,联合国贸发会还就管制限制性商业实践提供了技术援助,但是颁布了反垄断法的发展中国家仍然不足12个。

随着世界各国经济政策总的导向是民营化、减少政府行政干预和反垄断,各国反垄断立法的步伐大大加快了。

到1991年,中欧和东欧地区的绝大多数国家都颁布了反垄断法。

现在,世界各国都已经普遍地认识到,垄断不仅会损害企业的效率,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而且还会遏制了一个国家或者民族的竞争精神,而这种竞争精神才是一个国家经济和技术发展的真正动力。

经济法专业毕业论文选题参考

经济法专业毕业论文选题参考

经济法专业毕业论文选题参考1、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2、论WTO框架下中国经济法的发展3、论经济法的责任4、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5、论经济法的地位6、论经济法的价值与功能7、论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8、论经济法与商法的关系9、论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10、论经济法的体系11、论经济法的实施12、论经济法律关系13、论经济法主体14、论经济法主体的权利15、论经济职权16、论经济法主体的义务17、经济法的主体问题探究18、诚信制度在企业中的地位19、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20、论我国民营企业法律保障的理念21、略论世贸组织中的竞争法律制度22、市场准入制度的宗旨和原则23、市场管理法与宏观调控法的关系24、论经济法的价值本质25、论经济法的精神26、论国有资产流失及治理的法律对策27、试论国有资产流失与法律规制28、关于国企改革——谈谈对“有所为、有所不为”的体会29、我国民营经济发展的主要问题及对策30、我国社会转型期信用缺失的反思及对策31、试论我国的经济法律体系32、经济法视野中的西部大开发刍论33、市场经济与法治经济34、经济法调整对象的思考35、试论中国入世后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的协调问题36、对加入WTO后中国经济法功能的认识37、略论经济立法权38、论经济法律责任39、市场准入理论与主体规则40、国有企业改革的难点问题研究41、论私营企业的法律地位42、论我国公司立法的完善43、论公司的基本制度44、董事会制度研究45、我国竞争立法的现状与完善46、论反不当竞争法的价值取向47、论反垄断法的性质48、论行政性垄断49、论经济性垄断50、企业合并对竞争的影响用法律调控51、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地位与作用52、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实现途径53、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比较研究54、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现状与完善55、论消费者权益的国家保护56、论产品质量法的理论基础57、论产品缺陷责任58、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59、我国产品质量立法的现状及完善60、对垄断条款的质询61、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分析62、规模经济与我国反垄断立法63、论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64、关于反垄断法中“总则”的立法争鸣65、论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66、反垄断与经济民主67、自然垄断及行业改革的思辩与法律规制68、行政垄断的界定——反垄断法的调整范围69、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限额应当提高70、浅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动向及对策新探71、浅谈网络交易中对个人消费者权利的保护及网络交易的法律适用和立法72、如何保护消费者权益73、“消费者”概念之法律厘定74、论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75、试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完善76、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精神77、内幕交易及其法律控制研究78、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民事赔偿责任79、针对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一点思考80、浅谈股东话语权的诉讼救济障碍81、论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处置82、信托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83、简论个人住房按揭中银行风险的防范84、论防范和化解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的法律制度85、论我国证券监管体制的健全与完善86、净化社会信用环境为金融事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行87、中国证券欺诈屡禁不止的成因88、虚假陈述民事损害的因果关系刍议89、论我国农村金融组织体系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90、银行对客户的保护义务研究91、中国市场经济的瓶颈92、我国股市当前存在的问题之源:股市的制度变迁方式93、目前我国《证券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修改建议94、试析《证券法》第63条对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民事责任的规定95、操纵证券交易市场民事赔偿若干问题初探96、试论证券民事赔偿制度的建立与完善97、论金融信用98、混业经营模式与我国银行业的发展——兼论我国《商业银行法》相关立法的完善99、上市公司收购法律问题探析100、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101、最高法关于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案件的司法解释的两大缺陷102、从金融不良资产处置看中国法治建设103、我国信贷消费存在的问题及其法律对策104、浅析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105、期货交易所违规行为的剖析与防范106、政策性银行法律地位研究107、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浅析108、浅论证券操纵行为109、证券业与其它金融行业的混业监管趋势研究110、商业银行论中的贷款风险及其防范111、民事责任制度与证券法宗旨的实现112、证券市场亟待建立民事赔偿机制113、政策性银行法律的定位114、我国银行监管法制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115、中央银行独立性的法律思考116、从税收法定主义看我国税收立法之不足117、农村税费改革与税制现代化118、税收立法听证制度研究119、论我国税收司法的困境120、论我国税法基本原则及其形成的基础与依据121、税收司法保障问题研究122、浅析农村税费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123、我国税收征管模式的完善及其探索124、依法治税及其观念基础——税收法律意识之重构125、针对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一点思考126、论证券市场监管法律制度127、论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制度128、论国有资产管理法的基本制度129、论我国环境法律制度的创新130、论当代环境法学的发展131、论金融风险的法律防范132、论劳动法的基本原则133、论税收法定原则134、论医疗保险法律制度135、论我国对外商投资的管理及完善。

反垄断法的基本内容及实施意义

反垄断法的基本内容及实施意义

反垄断法的基本内容及实施意义一、反垄断法的立法背景及相关概念(一)、我国反垄断法立法背景1980年10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首次提出了反垄断特别是反对行政垄断的任务。

该暂行规定指出:“在经济生活中,除国家指定由有关部门和单位专门经营的产品外,其余的不得进行垄断,搞独家经营。

”“开展竞争必须打破地区封锁和部门分割,任何地区和部门都不准封锁市场,不得禁止外地商品在本地区、本部门销售。

”此外,还要求工业、交通、财贸等有关部门修订现行的规章制度,剔除其中妨碍竞争的规定,并授权各地区和各部门根据暂行规定的精神,制定实施办法,保护竞争的顺利进行。

此后,政府又以不同形式颁布了一系列反垄断法规,其中比较重要的有1987年9月国务院发布的《价格管理条例》第29条第9款和第30条有关禁止企业间或者行业组织商业垄断的规定,1988年1月国务院发布的《重要生产资料和交通运输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第13条有关禁止企业、行业垄断市场价格的规定,1989年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等联合发布的“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1993年9月2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第7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第12条(搭售行为)和第15条(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规定。

这些有关反垄断的规定散见于各个条例、暂行规定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且大多为国家行政法规,权威性不够。

1987年8月,国务院法制局成立了反垄断法起草小组,1988年就提出了《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暂行条例(草案)》。

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强调加快经济立法步伐,以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

于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的制定被提上了议事日程。

在制定过程中,就如何处理反垄断问题和反不正当竞争问题曾有三种不同方案:一是仅就反不正当竞争问题做出规定,而不规定反垄断问题,后者留待将来的《反垄断法》中作规定;二是在规定反不正当竞争问题的同时,也对反垄断问题做出全面规定,将来不再另行制定《反垄断法》;三是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部分垄断行为视同不正当竞争行为做出规定,以解燃眉之急,将来制定《反垄断法》时再对其他垄断问题做出规定,也可以将《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垄断行为作立法技术上的处理,并入《反垄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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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一)摘要: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具有不言而喻的重要性,它以目的条款为通常的表现形式,由特定的价值取向所支配并受制于本国的制度基础。

我国反垄断法应以制止垄断、维护竞争和保护多元利益为基本的立法目的。

但是,应坚持对中性的垄断进行适度地干预,对多元和多变的竞争进行全面而灵活的保护,并在认定效率是前提、非效率是保障的基础上对二者加以平衡。

另外,我国反垄断法在经济制度、法律制度和政治制度三个方面的主导方向应该分别是:深化以自治为基础的市场经济、依法规制垄断、全面规范行政行为,并基于这三大制度基础来构筑完善、系统的立法目的。

关键词:反垄断法;立法目的;价值取向;制度基础导论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具有宣示性和导向性,为所有的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提供价值基础。

本文选取“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作为研究对象,是基于三个假设:①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是非常重要的,它并非空洞的宣言,而是具有实践价值的“元规则”;②各国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具有相似性,但没有两部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是完全相同的;③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是受价值取向支配的,而价值取向的产生源于制度基础。

笔者立足于立法目的本身的不可复制性和可商谈性,以反垄断法草拟稿的目的条款为参照系和逻辑起点,沿着“目的条款→立法目的→价值取向→制度基础”的思维流程,尝试对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进行解析和完善。

本文的形式目的在于完善我国反垄断法的目的条款,实质目的在于反思当前反垄断立法的价值取向,而深层目的在于挖掘我国建构反垄断法的制度基础。

希望下文的理论探讨能对我国正在进行的反垄断法制定工作有所裨益。

一、目的条款中的立法目的价值取向与立法目的作为反垄断法的宗旨,在形式上通常体现为目的条款,位列该法之首;在本质上则反映对特定利益的保护,奠定了整部法律的基调。

反垄断法“这样在实体规范和执行方式都‘集大成’的法律,如果不能掌握其‘合目的性’的基本要求,依规范性质作好执行分工,很可能会导致高成本、低效率的执行,使它成为一部最不经济的经济法。

”1]因此,通过对目的条款的优化设计,从而确立准确而又富有弹性的立法目的,这对于制定“优质”、“高效”的反垄断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草拟稿)第一条规定:“为制止垄断,维护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这一目的条款虽然仍处于“征求意见”之中,但在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均具有较强的代表性。

当前立法中对反垄断法的基本定位是“制止垄断,维护公平竞争”。

但是,“垄断”既可以是行为,也可以是状态,反垄断法所规制的“垄断”应该是行为而非状态。

市场竞争本身就包含了竞争垄断地位的内容。

创新获得市场垄断地位即创新的垄断,“好的市场经济制度,保护作为创新的结果,但并不因此限制其他人进入追逐垄断的创新过程。

”2]以美国为代表的诸多反垄断法先进国家实际上已将垄断状态视为合法,这体现了当前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美国联邦政府放弃分拆“微软”的诉讼请求即是最佳例证。

何况,在以自由竞争为本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反垄断法也不应将经营者在物美价廉基础上获取的垄断状态视为违法并予以制裁。

笔者认为,我国的反垄断法也应顺应国际趋势,采取“禁止垄断行为而宽容垄断状态”的价值取向,既为竞争的经济秩序营造法治氛围,也为不断成型的规模经济创造宽松环境。

因此,在反垄断法的目的条款中,宜将笼统地“制止垄断”细化为“制止垄断行为”,并在界定“垄断”时对具体的垄断行为明确地加以限定,为执法和司法确立清晰的实体依据。

即使要对特殊情形下的垄断状态予以规制,也应将其纳入到垄断行为的范畴,并辅之以可操作的标准。

另外,立法者应仔细思量反垄断法在维护“公平竞争”方面的价值取向。

是否竞争的价值就仅仅局限于“公平”?面对“公平”标准在不同法系、不同国别、不同法域中所具有的多重语境色彩,人们在纷纭的价值冲突面前又将如何抉择?事实上,“竞争是一个发现过程”3],这一人类交往不断演化的动态过程充满了不确定性,人们常常在不同的经济时期赋予竞争不同的内涵。

除了公平,自由、有序、和谐等也是竞争所信奉和追求的价值,人们已逐渐认同竞争在内涵外延方面所彰显的巨大弹性。

因此,笔者建议,我国在反垄断法的目的条款中可暂不对“竞争”的外延作出限定,只概括地规定为“维护竞争”。

必要时可在其他具体条款中对特定的竞争价值予以强调,或者在解释时适当地拓展竞争的价值空间。

既然反垄断的目的在于解决抑制竞争的问题,而竞争并不必然就是一个自我维持的过程。

因此,为了确保竞争的活力,干预是必需的。

4]由此可见,“维护竞争”实际上体现了政府对市场的干预,是一种间接管制。

因此,对竞争的“维护”应做广义理解,体现培育竞争、促进竞争、深化竞争等多重含义。

但是,“看来减少竞争的经营做法实际上可能有其合理的目的”5],反垄断法在维护竞争时不应轻率地对市场进行干预。

我国的反垄断管制也应确立必要的“合理规则”,对可能滥用的管制性权力加以规范和制约,切实保障市场经济的自治基础——自由竞争。

反垄断法是市场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器。

草拟稿的目的条款确立了“多元”保护范式,即对经营者、消费者、社会公共利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等不同的“利益体”均予以保护。

在以人为本的市场经济中,市场主体间最基本的竞争无疑是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竞争以及经营者之间的竞争,这两种竞争分别涉及民众福祉和经济环境。

笔者认为,对消费者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是值得肯定的,体现了消费者利益最大化和市场竞争最优化的市场理念。

但是,对经营者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保护则有待商榷。

经营者在整体上处于相对强势,其受益是自然的和现实的,市场竞争最优化本身就蕴涵了经营者受益的内容。

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内容过于抽象和宽泛,不具备立法目的所应有的独立指导价值,并且容易产生歧义。

因此,不宜把经营者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列入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毕竟反垄断法不是“万能法”,立法目的也不是“百宝箱”。

值得注意的是,“现今中国消费者政策已开始朝向积极的消费者政策转化”6],反垄断法应与其他法律在保护消费者利益方面加强分工协调,避免重叠或冲突。

对于社会公共利益,则应避免过于宽泛地加以理解,可在其他条款中明确具体标准,并作出相应的排除性规定,防止它成为部门利益、地方利益、行业利益等诸多狭隘利益的“挡箭牌”和“护身符”。

二、立法目的背后的价值取向由上可知,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制止垄断;维护竞争;保护利益。

既然立法目的是受价值取向支配的,那么探求立法目的背后的价值取向就具有先导意义。

下文将重点围绕我国当前经济转型对反垄断立法的需求展开讨论,旨在反思国人对制止垄断、维护竞争、保护利益这三大主题的价值取向。

1、制止垄断:垄断乃中性,干预宜适度反垄断是一种不断地被锤炼和不断地被重新定义的政策:它来源于在政治上和经济上对市场制度的信仰,也来源于关于竞争性的市场并不一定是自我维持和自我纠错的假设。

7]从字面上看,反垄断法的“反垄断”具有绝对性,似乎制止一切垄断,如很多国家的反垄断法在名称或目的条款中所宣称的;从内容上看,“反垄断”具有明显的相对性,仅仅制止特定垄断,如各国反垄断法通过界定关键概念(如“垄断”、“经营者”、“市场”等)、限定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确定合理原则、规定豁免情形、划定适用除外的范围等方式来调整规制的视阈。

从效率的观点来看,垄断条件下的价格太高,因此一般的公共政策是要在可能的地方用竞争取代垄断,但取代垄断有时是不可能的,甚至是不必要的。

8]随着各国经济的不断稳定和成熟,人们对垄断、反垄断、反垄断法的认识也在逐步深化,既有的理论框架和制度范式经受着来自各个方面的质疑和批判。

即便是在反垄断法最发达的美国,一百多年来有关“反垄断”价值取向的纷争也从未停息过。

“市场中人大概无不偏爱垄断。

”9]人们在表面上钟爱竞争而痛恶垄断,但在内心深处对垄断的情结则是复杂的和微妙的。

对我国这样一个经济转型国家而言,市场经济发展的不确定因素还有很多,加之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的双重不足,要求我国对“垄断”的定位必须是审慎的——既务实又前瞻。

笔者认为,我国的反垄断法可以把垄断视为中性的,结合经济发展的阶段、程度、要求来适时调整对垄断的定位。

当然,对垄断的“中性”定位也并不排除反垄断法对垄断进行有侧重点、有针对性的规制,更不排除反垄断政策在特定时期、特定情形下的倾斜规制。

垄断具有复杂多变的特性,其含义在西方各国也有所不同:在日本法中指垄断状态和垄断力的滥用;在美国法中指垄断化;在德国、英国、法国及欧共体法中则指垄断力的滥用。

10]就我国目前的情况而言,垄断实际上具有明显的复合性:行政垄断堪称特色和重点,但它具有过渡性,随着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的深度改革会逐渐趋于淡化;限制竞争的共谋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企业合并将会不断凸显,并成为反垄断规制的主流方向和基本类型;其他垄断形态也会在市场的不断演变中渐渐显露,并被纳入反垄断的范畴。

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反垄断法宜秉持“干预适度”的原则,在反垄断的类型、程度、方式等各个方面进行适度地管制,既有效解决现阶段面临的突出问题,又充分回应今后可能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毕竟“对市场垄断的评判,必须建立在对具体企业、产业的实证分析基础上。

反垄断法的实施是一项细致、艰巨的工作。

”11]我国的反垄断法还需要在理论、技术、经验、人才等方面进行长期积累,立法也不宜过早形成定论、定式。

2、维护竞争:竞争是多元和多变的,对竞争的保护宜全面而灵活维护竞争可以说是反垄断法的初衷,但维护什么样的竞争却成了反垄断法永恒的主题。

竞争是指一种经济物品的需求有多于一人的需求,即凡是多过一个人需求同一经济物品,竞争就必定存在。

12]这种经济上的竞争成为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基础,也是其他竞争的根源。

竞争对于市场的有效运行至关重要,是一种重要的力量,它迫使厂商寻找更有效的生产商品的方法并且更有效地满足消费者愿望。

13]另外,竞争还具有减少无知、扩散知识、抑制错误的功能。

14]实际上,“竞争”已将市场主体(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追求精妙地浓缩于其中,并成为政府干预市场调节的基本目标,正所谓“寓竞争于管制”。

但经济的变幻使竞争呈现出多元和多变的特点,这为反垄断法的保护机制提出了难题。

一方面,自由竞争的价值取向仍具有不可撼动的地位,属于基础性和前提性的竞争目标;另一方面,公平竞争的价值取向已被人们认同为极为重要的竞争目标,并成为完善自由竞争的平衡器。

除了自由和公平这两大基本追求外,竞争还被赋予安全、有序、健康、和谐等诸多价值取向,其中不乏具有各国本土特色以及带有浓重政策意味的价值取向。

因此,竞争在不同的时段、不同的地域、不同的背景下往往不断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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