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反垄断法的价值取向
论反垄断法中的知识产权豁免制度

知识产权保护一般是指法律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依法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
知识产权是具有独占性的权利,是一种合法的垄断,所以许多国家都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垄断法。
但是,由于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在行使其权利时有可能超出法律允许的范围或正当界限,导致对该权利的滥用,因此许多国家对知识产权的豁免加以限制,即对不正当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仍然适用反垄断法。
本文从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价值取向入手,对反垄断法中的知识产权豁免制度进行研究。
一、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价值取向1.经济效益价值反垄断法豁免制度是反垄断法的一部分,其价值目标必然与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具有一致性,而反垄断法的最终价值目标之一是经济效益。
在美国,随着芝加哥学派取代哈佛学派在官方经济学中占据主导地位,经济效益转而成为美国反垄断法的首要价值目标。
芝加哥学派认为执法机关不应过多地限制大企业,企业的经营行为也不应根据其是否改变市场结构或是否对竞争者带来消极影响来认定,而只是根据其对经济效益的影响来认定,该学派中有人甚至公开撰文反对平等。
1981年,负责反垄断事物的美国司法副部长威廉?巴克斯特尔宣布,“反垄断的唯一目标就是经济效率”。
在司法实践中,分割微软公司的呼声虽然很高,但微软公司最终避免了被拆分的命运。
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美国已经把效益作为反垄断法的主要价值目标。
2.社会公益价值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经济发展的主要推动力来源于市场。
市场具备推动力的全部奥秘在于活动于市场中的经济主体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
然而社会中存在这样一些“公共产品”,他们对每个人的生活或对每个经济人生产经营来说都是必需的。
这些产品的生产就不能任由市场的调节,它们必须在国家的管制下由经济人垄断经营。
比如邮电、通讯、自来水、铁路、公用事业以及银行、保险等社会影响大的产业允许存在垄断状态,纯粹是出于“社会公益”价值考虑。
由于这些领域关系国计民生,需要稳健经营,如果过度竞争,在各市场主体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情况下,极易造成市场混乱,破坏国民经济稳定、健康运行的秩序,对人民生活造成损害。
论《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

论《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作者:张鑫莉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8年第04期摘要: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是反对与限制垄断,确保竞争公平。
但也并非任何垄断行为都应被《反垄断法》所规制。
在一些特定的行业或行为中,通常会存在被法律许可的合法垄断行为,因而不适用《反垄断法》的禁止性规定。
随着《反垄断法》理论的不断完善,《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也在不断成熟。
关键词:《反垄断法》;合法垄断;适用除外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逐渐推进,经济生活中出现了大量的限制竞争的行为,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由此推动了《反垄断法》的出台。
然而垄断具有双重作用,它有利于规模经济的实现,有利于产业政策的实施,但是不能一味地在各行各业实施盲目的垄断,这就需要规定《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
《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是指针对不符合《反垄断法》基本原则的特殊行业或其他主体的特定行为,免除其在《反垄断法》上的法律责任的制度。
对于那些利大于弊的垄断行为,适用除外的规定,有利于实现《反垄断法》经济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从现有的世界各国立法情况上看,适用除外的对象主要是那些对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本国整体经济利益有重大意义的行业或领域,或者是那些对市场竞争关系影响不大,但对整体利益有益的限制竞争行为。
一、我国《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规定同样有它特定的适用对象(一)自然垄断的行业所谓自然垄断,是指由于资源稀缺或者范围经济效益、规模经济效益,多家企业联合起来提供服务从而形成一家公司或极少数企业,因此便自然而然地在该行业占据了垄断地位。
它是基于市场的自然条件而产生的垄断,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相关的经营部门进行竞争,就可能会导致市场秩序的混乱或是社会资源的浪费。
例如电气、煤气、铁路等关系国计民生的公用事业,由于其投资需求大,回报周期长,所以一旦已经有经营者投入大笔资产,那么其他经营者再投资可能就会造成资源的浪费,因而他们就不会再投资进行重复建设,所以最先投资的经营者就自然而然地取得了垄断地位。
反垄断诉讼的价值定位与制度建构

反垄断诉讼的价值定位与制度建构反垄断诉讼的价值定位与制度建构随着市场竞争不断加剧和经济全球化的推进,垄断行为极易出现,而垄断又极易引发不公平竞争,给市场和消费者带来不良影响,影响市场正常运行。
因此,各国政府与监管机构积极建立反垄断机制,通过制定反垄断法律、推行反垄断政策,以及通过反垄断诉讼等方式来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反垄断诉讼是一种制约市场垄断、维护公平竞争的重要手段,其价值定位和制度建构至关重要。
一、反垄断诉讼的价值定位反垄断诉讼的价值定位是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消费者权益。
在市场经济中,垄断行为有可能导致市场价格不公、商品供应减少或没有多样性、生产效率低下等问题。
而反垄断诉讼正是通过制约市场垄断,维护市场竞争公平,降低市场交易成本,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增长。
横盘垄断导致资源配置失衡、市场失真,垄断者挟势自利,扰乱市场秩序,严重影响消费者利益。
反垄断诉讼则促进市场可持续发展,促进社会公平,提高消费者福利,保障公众权益。
反垄断诉讼表述了对制约市场垄断的命题和要求,为弱化市场垄断行为,促进市场公平与公正做出了重要贡献。
裁判实践和规则的完善不仅拉近了违法者与受伤者的距离,更展示了法律、市场与经济的关系。
通过反垄断诉讼,实现市场的平衡与公正,使经济活动更为健康,可持续。
二、反垄断诉讼的制度建构反垄断诉讼制度建构主要包括监管机构的建设、法律制度的完善以及裁判实践的推进。
监管机构的建设:监管机构是反垄断制度建设的重要支撑。
监管机构应当确立决策和信息公开机制,对市场垄断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和制裁。
如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执法领域涵盖了垄断反竞争行为、虚假宣传、侵犯知识产权、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方面。
加强在市场监管、公平竞争领域的协调合作,完善全国统一的反垄断执行操作规程,更好地约束市场垄断行为。
法律制度的完善:法律制度的完善是反垄断诉讼制度建设的重要环节。
应当建立从经济、行政、民事、刑事等多维度切入、追踪企业垄断行为的法律审视体系。
我国反垄断法价值取向的法理分析

首先 , 从宏观方面而言 , 垄断 法有助 于整个 国 家和社会 的平稳发展。当前 , 国际上一些 跨国公司利用企业 并购扩 占
中国市场 , 中国民族企业举步维艰 。原 国家统计局局长李 令
德水说 : 一些跨 国公司的 目标是必须 控股 、 “ 必须是行业龙 头
企业 、 未来预期年收益率必须高 于 1% , 三条 目前正成为 5 这
一
些跨 国公司在 中国并购活 动的基本 要求 。 他 由此发 出警 ”
透斯似的脸 , 变幻无 常 , 是正 义的基 本成分 为 自由、 但 平等 、 安全 , 由于这三个价 值深深 地植根 于人 的本性之 中 , 在它 们 之 问实 现合 理 的 平 衡 就 是 一 个 法 律 制 度 真正 成 功 的 标
朱 山
( 淮阴师范学院法律 系, 江苏 淮安 2 30 ) 20 1
[ 摘
要] 维护 市场 自由竞争 、 限制垄断是 当今各 国立法不 容回避的 问题 。在 当今 经济全球化 、 实行市场 经济
的背号下 , 中国反 垄断法的根本价值取 向应为秩序和正义 , 并且 蕴含 着安全 、 公平 、 自由、 效率等基拳价值 , 中安 全 其
是前提 , 公平 、 自由是基础 , 而效 率则是制定 、 改反 垄断 法的出发点。 修
( 键 词 ] 垄 断 法 ; 值 取 向 ; 序 ; 义 关 反 价 秩 正
[ 中图分类号 ] 9 22 1 D 2 .9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 ]0 2— 9 9 2 0 )1— 0 9— 2 10 30 (0 6 1 0 9 0 有效 、 充分的竞争秩序 是反垄 断法都应 具有 的形 式价值 , 它 侧重强调反垄断法的形 式结构 , 而正义则是反垄断法追求的 深层价值 , 它侧重强 调反垄断法 的内容与结果 。人们对秩序 和正义的需求实际上是 由自身的安全 、 平等 、 自由 、 效率等的 具体需求所 体 现 出来 的。正 是 由 于 “ 义 ” 正 的涵 义具 有抽
论适用除外制度与反垄断法的价值及其冲突

论适用除外制度与反垄断法的价值及其冲突房磊李平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摘要】纵观各国反垄断法,大多都包含有适用除外制度,我国也不例外。
但是适用除外制度与反垄断法的价值取向却格格不入,论文分析了适用除外制度与反垄断法的价值及其冲突之处,以期为适用除外制度与反垄断法更好的融合贡献微薄之力。
【关键词】反垄断法适用除外价值价值冲突一、反垄断法与适用除外制度的价值分析1.反垄断法的价值。
第一是促进竞争。
通过对反垄断法各项制度的比较,我们发现,反垄断法特有的价值就是促进竞争。
竞争反映的是效益价值,因此被认为是一种对资源进行合理分配的最佳方式。
反垄断法所要缔造的经济秩序也可以集中概括为竞争,它所促进和保障的分配正义体现了正义原则。
竞争在反垄断法的保障下充分发挥了法律制度的作用,它将指导分配的原则法律化,制度化,并具体化为权利和义务。
第二是保障效率。
效率又称效益,法的效益价值在于通过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分配以达到资源的最佳优化配置,实现利益的最大化。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效率主要是通过竞争来实现的。
竞争使得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得以发挥,市场主体在竞争中不断的改善经营方式,从而促进国民经济发展。
第三是维护自由。
反垄断法的出现或多或少会被认为是保护企业自由和限制企业自由这种矛盾的集合体。
我们知道,市场有其自身的缺陷,他会在无限制的自由运行中走向自身的反面,即取消市场。
因此依靠企业自身的自觉性来维护自由本身就与企业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初衷背道而驰,那么就需要依靠有强制力的反垄断法来规制、保障自由的实现。
第四是体现公平。
反垄断体现的公平应为社会整体和实质意义上的公平。
社会整体的公平指的是社会绝大多数群体的公平,这就不仅包括大多数企业还包括普通消费者的利益。
所谓实质意义上的公平与形式意义上的公平相对应,体现于竞争的前提、竞争的过程和竞争的结果等诸多方面。
人们常说,形式上的不公平也会带来实质上的公平。
反垄断法就是通过一些形式上看起来不公平的立法技巧来达到市场上实质上的公平。
论反垄断法多元化的价值目标

论反垄断法多元化的价值目标论反垄断法多元化的价值目标[摘要]反垄断法立法目的具有宣示性和导向性,为所有的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提供价值基础。
由于国情和社会、经济制度的差异,每一个国家的反垄断法价值目标都是具有独特性的。
中国目前正在抓紧制定符合自己的制度、传统和目标的反垄断法。
因此本文通过阐述反垄断法固有的、特有的价值目标,分析了我国反垄断法的草拟稿与送审稿的不同之处,考察我国反垄断法的现实基础,对于中国的反垄断法立法目的的现实性及可操作性,提出自己的设想以对中国将来的反垄断立法有所反思和借鉴。
[关键词]反垄断法价值目标效益竞争引言美国著名法学家博登海默曾说:“任何值得被称之为法律制度的制度,必须关注某些超越特定社会结构和经济结构相对性的基本价值”。
①法律基于满足社会的需要而产生,法律价值自然是法的精髓所在,寓于法律之中。
因此,在变动不定的法律条文背后,总是沉淀一系列法律的基本精神。
这些基本精神指导着法的制定、修改以及实施,因此法的价值取向是任何法律所无法回避的一个基本问题。
目前,我国已经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要不要制定反垄断法,制定一个什么样的反垄断法,学术界以及有关的职能部门进行了很多研究和探讨,形成了两种对立的观点:一种认为,由于我国没有经过足够的资本集聚和资本集中过程,还没有形成规模经济,加之市场经济不发达,垄断还未成为我国经济生活中的普遍现象,也未对我国经济造成明显的损害,因此并不急于反垄断,也不急于制定反垄断法;另一种观点认为,尽管垄断在我国尚未成为普遍现象,但毕竟已经有了一定的发展,随着经济市场化的加快,垄断也必将逐步蔓延并对经济发展产生巨大危害,因此反垄断及制定反垄断法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已经十分突出地表现出来。
为什么会有如此大的分歧?这就是对立法的目的、意义等理解不同。
因此,科学地理解反垄断法的价值,不仅对我们研究西方发达国家的反垄断法有着重要的作用,而且对于我国的反垄断立法乃至整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都有着不可忽视的重要意义。
【反垄断法的经济解释】 反垄断法2020
实施反垄断法的固有目标反垄断法追求的本质目标是实现社会整体效益反垄断法是经济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而其应该反映经济法的两大基本特征,即社会性和经济性。
反垄断法同时也是国家对现实经济生活干预的表现形式,这种干预既是社会公共性的本质所在也是社会公共性的根本要求,体现了社会本位思想。
所以,社会整体效益是反垄断法追求的本质目标。
在自由竞争过程中,人们在追求自身利益时,也促进了社会福利的提高,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是能够共存的。
在理想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整体的经济效益与个体的经济效益具有一致性。
但是由于垄断现象的存在,也由于竞争自身就有缺陷,从而产生限制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这会引发社会经济效益和个人经济效益的对立甚至其他方面的矛盾。
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本质上是市场自治的结果,所以这是市场竞争机制自身没法解决的。
目前我国市场经济制度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太健全,人们的行为模式、思想观念和社会利益分配机制也发生着变化。
多元化和利益分化的趋势尤为明显,市场竞争中经营者为了获取更多的利益限制竞争行为的现象比比皆是,这种现象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不利于我国建立良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也不利于我国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所以,要将社会整体经济效益作为反垄断法的本质目标。
反垄断法追求的基本目标是社会实质公平反垄断法追求的公平是一种整体的社会公平,并不是仅仅保护某一类企业。
整体公平主要是起点上的公平、获得机会的公平、交易过程公平以及最终结果公平。
起点上的公平是指所有地区的企业和经营者都能有同等的机会进入和退出市场。
获得机会公平是指资源配置的公平,从事经济活动的企业和经营者有公平竞争资源的机会。
交易过程公平是指在经济活动的各个交易环节中,经营者能够自愿公平的进行交易,而不是违背自己的意愿进行交易。
结果公平是指在市场经济下,每个经营者通过公平的交易过程,最后得到公平的结果。
我国目前还没有完全实现整体的经济公平,国家对一些特定产业还是有意识的保护和扶持,这些产业大多为国有企业,有了国家的政策保护和扶持,即使经营结果不好,也不能轻易的退出市场。
反垄断法心得体会
反垄断法心得体会朱建明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2008年8月1日,一部被称为“经济宪法”也是被多数公众寄予厚望的法律——《反垄断法》,正式施行。
《反垄断法》在立法原则上有些类似于1986年出台的《民法通则》。
在“宜粗不宜细”的指导思想之下,条文中充斥着极具原则性的规定。
《反垄断法》共分为8章57条,包括:总则、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法律责任和附则。
《反垄断法》的实施有赖于与市场经济的互动,市场越成熟,《反垄断法》作用越大。
一、垄断定义的科学界定问题反垄断首先要界定什么是垄断,这涉及到判定一个市场行为是否垄断的标准。
经济学领域垄断的定义是:垄断是指少数大公司、企业或若干企业的联合独占生产和市场。
它们控制着一个或几个生产部门的生产和流通,在该部门的经济活动中取得统治地位,操纵这些部门产品的销售价格和某些生产资料的购买价格,以保证获取高额利润。
法律所禁止的或限制的垄断,应以经济学中的概念为基础,是这一经济关系在上层建筑上的反映。
经济学的概念,决定了反垄断法的对象。
但法律上的研究重点应着眼于垄断的消极后果。
法律意义上的垄断概念可界定为:垄断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通过合谋性协议,安排或协同行为,或者通过滥用经济优势地位,排斥或控制其它正当的经济活动,在一定的生产领域或流通领域实质上限制竞争的经济行为。
法律意义上的垄断概念,强调了垄断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特征。
法律未规定禁止的垄断不属于垄断行为。
显然法律上的垄断概念外延要比经济学上的垄断概念要小得多。
根据法律意义上的垄断概念,可看出垄断具有以下特征:(1)垄断行为的主体一般是特定经济领域中的少数经营者。
(2)垄断的目的是限制竞争并获取垄断利润。
(3)垄断行为客观上表现为经营者单独或以联合、合谋方式独占市场,滥用经济优势,获取垄断利润。
反垄断法价值取向的历史演变
反垄断法价值取向的历史演变
ﻭﻭ
关键词:经济 ,反垄断法,平义,经济效率
内容提要:经济效率作为反垄断法的价值取向并不是从《谢尔曼法》开始就已经确立。
反垄断法最初的价值目标是模糊的,或是想同时追求多重目标。
在后来的过程中,受到传统的治理念影响,平义的价值观念曾主导的反垄断法。
直到20世纪70年代以后,由于国内外经济环境的变化,再加上芝加哥学以往反垄断策的批评,反垄断法才把经济效率作为其基本价值取向。
反垄断法自19世纪末诞生以来至今,其理论和一直处在变化中,法律的价值取向也随之经历了一个演变过程。
这些变化既与特定历史时期的经济条件密切相关,同时也受到和法律及经济学理论的影响. 《谢尔曼法》最初是针对当时公众强烈感受到的经济问题做出的反应。
但是由于人们对市场认识的局限,立法在经济方面的目标比较模糊。
《谢尔曼法》初期的执行力度和效果都不令人满意。
从1914年《克莱顿法》及《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的到20世纪30年代新,立法目标逐渐明确,反垄断成为一项基本的经济策. 随着所面临的国内外经济环境的变化、芝加哥学派的兴起和更广泛背景下ﻭﻭﻭ。
论反垄断法的公平价值
Legal Sys t em A nd Soci et y ■—圈脑圈I。
竺竺坠!f叁墨!查塾金论反垄断法的愈平价值赖镜华摘要反垄断法所体现的公平是实质公平。
本文在论述公平价值的内涵以及公平价值之所以是反垄断法的价值取向之一的基础上,着重论述了公平价值在垄断企业与非垄断企业之间、垄断企业与消费者之间以及公平价值与配置效率发生冲突时的协调与平衡。
关键词反垄断法公平价值效率价值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324.02一、问题的提出2007年通过的《反垄断法》的第l条规定了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在该条文中,“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则体现了对实质公平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关注。
实质公平价值给人们提出的问题主要在于:在垄断企业与非垄断企业之间,非垄断企业的利益是否需要给予特别保护?在垄断企业与消费者之间,消费者的利益是否需要给予特别保护?在公平价值与配置效率发生冲突时,如何处理两者之间的关系?二、作为实现反垄断法目的手段的公平竞争美国最高法院在其一个判决中指出了谢尔曼法的意义,即“谢尔曼法依据的前提是,自由竞争将产生最经济的资源配置,最低的价格,最高的质量和最大的物质进步,同时创造一个有助于维护民主的政治和社会制度的环境”。
以美国为首的现代竞争法理论认为反垄断法保护的是竞争而不是竞争者。
笔者认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是反垄断法的手段或工具,也即公平竞争是实现发垄断法目的的工具。
古典自由经济学的理论假设是公平自由竞争可以使得社会财富最大化,现实证明确实如此。
但是,并不是任何情况下,公平竞争都可以使得消费者福利最大化。
如果在自由竞争产生不经济的情况下,国家的选择是给垄断以合法化,所以才有国家垄断、特许经营、垄断的豁免等等。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我国反垄断法的价值取向反垄断法的价值以社会本位和实质公平为根本价值,以自由、有效率的竞争秩序为基本价值。
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取向必须该符合我国国情,以社会本位和实质公平为根本价值,以自由、有效率的竞争秩序为基本价值。
关键词:反垄断法;价值分析;立法取向垄断的概念和产生的原因竞争机制是市场经济中最为重要的机制,市场机制的优越性从总体上来说都是建立在竞争机制制度上的。
一旦竞争机制被扭曲,市场秩序和市场结构就会遭到破坏,市场机制就不能正常发挥作用,市场经济体制的优越性就无法得到体现。
垄断的危害性主要表现为妨害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影响社会资源优化配置,影响技术进步和经营者组织效率,损害消费者利益或者社会福利的损失,损害经济民主甚至危机民主政治。
总而言之,垄断是自由竞争的结果,其后果则是竞争机制的正常运转遭到了扭曲和损害。
一、反垄断法的价值分析。
(一)法的价值及其价值取向。
法律价值是指在人与法的关系中,法所包含的满足人的需要的内在属性,即主体对客体的需要和客体对主体的满足。
一般来说,法律价值由三大要素组成[2]:即法的价值取向、法的价值目标和法的价值评判标准。
(1)法的价值取向。
法的价值取向是一定的社会主体对法的有用性的选择。
(2)法的价值目标,,即在法的价值取向基础上形成的,是一定的社会主体根据自己的需要对法的有用性的“界定”。
即将法的有用性与自身的法律理想融合在一起。
(3)法的价值判断。
法的价值判断是以法的内在价值为客观对象的一种主体性的意识活动,它表现为人们根据自身的需要和目的而对法的有用性进行的价值估量、价值比较、价值批评和价值预测。
(二)反垄断法的法律价值。
在现代社会中,法律的基本价值应当是平等、自由、正义、秩序和效益。
反垄断法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它的价值也必然是在任何法的关系中体现出来的法律的积极意义和有用性,它的基本价值当然也应该是平等、自由、正义、秩序和效益。
但是反垄断法还有其自身特定的法作用,因此也就具有了区别于其他法律的特有的法律价值和价值取向。
认识反垄断法诸价值(社会本位、竞争秩序、平等、自由、效率、实质公平)对反垄断法各个价值进行合理定位就是要和区分它们所属层位的不同。
具体地说,社会本位和实质公平是反垄断法的根本价值,属于最高层次的价值(这也体现经济法是一个以公为主,公私兼顾的部门法);自由、有效率的竞争秩序是反垄断法的基本价值,属于中间层次的价值;而自由、效率、实质公平属于最低层次的价值。
这样,各个价值在层位上的基本关系表现为:社会本位和实质公平在诸价值中居于最高地位,竞争秩序、自由、效率、公平等价值必须服从于社会本位;另外,社会本位是抽象的,它体现和贯彻于竞争秩序、自由、效率、公平等价值之中。
1、反垄断法的根本价值:社会本位和实质公平。
社会本位,是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的经济法本位思想。
[4]具体落实到反垄断法中是指反垄断法在实施过程中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所取得的合乎社会需求的有益效果。
界定社会本位这一概念,须明确它的如下属性:第一,公共利益范围的广义性。
这里的公共利益既包括经济上的收益(也即通常所讲的经济利益),也包括政治、文化、道德等方面的有益效果;第二,社会性。
国家是社会的总代表,因此,社会公共利益通常主要地表现为对国家的有益效果,特别要在实质上满足作为立法者的统治阶级的需求和预定目的。
但是社会本位与国家本位并不完全等同,二者也不完全协调一致,国家本位的实现并不一定意味着社会本位的实现,反之亦然。
而反垄断法作为现代社会新兴的一种法律,在一定程度上至少在形式上更侧重于对社会主体(全体人民或受反垄断法调整的一定范围的组织、个人)利益的保护。
第三,社会利益整体性。
它意味着反垄断法无论在立法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注重维护关系全局的、具有战略意义并作为一个整体的社会利益,以其为出发点和最终归宿,而不强调和注重个别的、局部的、暂时的利益。
社会本位成为反垄断法根本价值是法思想和立法、司法实践由“个人权利本位”向“社会权益本位”转变的必然结果。
在自由资本主义阶段,对社会经济的调节主要是靠市场这只“无形之手”来进行,民法保护平等市场主体的权利,促使市场调节充分发挥作用,与此相适应,法思想及立法、司法实践均遵循“个人权利本位”原则,契约自由、私权绝对成为民法强调的两个重要原则。
然而,“以自由为基调的资本主义经济,其自动调节作用是有限度的”,“为了填补市民法所剩留的法的空白状态”,“需要国家制定对经济实行干预的法。
”[5] 这种法被称为经济法。
与传统民法不同,经济法抛弃了“个人权利本位”原则而代之以“社会本位”原则,修正了契约自由、私权绝对原则而强调国家对社会经济的干预和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
它们作为反垄断法立法目的的最高层次体现了社会公共利益这一根本价值。
实质公平。
公平观念古老而又持久,是人们普遍认可的崇高价值,但由于公平观的不同,建立在公平观上的法律以及其所保障的公平或追求的道路也大相径庭。
传统民商法的公平是以个人主义为指导,以抽象的人格平等为假设条件的,强调机会均等、一视同仁。
民法公平承认市场主体起点的不平等的合理性———只要这种不平等不是市场外的因素造成的,他们之间的交易就是公平的。
但是,现代社会的发展导致人们相互之间的能力、财富等方面存在极大的差别,如果法律对这些先天性不平等的现象视而不见,依然对所有人一视同仁,就会使不平等变得天经地义,甚至加剧这种不平等。
但民法无力解决这些问题,它所维护的只是形式上的公平。
经济法则不同,它将实质公平引入自己的价值体系中,在认同分配差异所具有的经济意义上的合理性的同时,更兼顾社会意义上的合理性,体现经济法独特的人文关怀。
经济法上的公平,是在承认经济法主体资源和个人禀赋等差异的前提下所追求的一种结果上的公平。
[7]实质公平强调在经济生活中,人们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行为必须对全社会的经济发展而不仅仅是对某个个别化的特定利益承担义务。
对经济法而言,某一经济行为即使并不造成特定的损害后果,但却对整个社会存在一种泛化损害时,该行为就是不公平的。
国家通过对公平的竞争机制的引导和建立,以及对处于被管理的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参与及调控,形成社会经济各个组成部分之间合理的相互制约关系,既为市场经济主体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又保障经济收益的公平和社会分配的公平,从而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法律环境。
例如经济法表现出对经济弱者具体人格的特殊倾向性保护,要求国家通过经济法律规范对不平等的收入和财产实行直接干预,利用社会财富的目标再分配和对社会上处于不利地位的主体予以一定补偿或救济,达到实质的平等,从而更新与拓宽了公平的传统含义。
2、反垄断法的基本价值:自由、有效率的竞争秩序。
任何社会的法,总意味着某种理性和秩序,反垄断法也不例外。
反垄断法通过规制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来调整竞争关系,从而创设和维护一定的竞争秩序。
这种由反垄断法创设和维秩护的竞争序体现了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区别于建立在契约自由、私权绝对、人格平等等法律原则基础上的传统的民法秩序。
在自由资本主义阶段,民法是社会经济生活唯一的法律调整者。
[9]经济领域的竞争在自由、平等和几乎不受干预的情况下进行着。
然而,随着资本主义经济高度发展,竞争的结果却越来越走向它的对立面-垄断。
“垄断化是以现代市民法为媒介而实行的,垄断无非是根据契约自由而限制了竞争。
这里,既要抑制垄断,又要维护自由竞争经济,如此循环反复。
民法秩序强调的是交易主体对交易的可预测性、可控制性和稳定性,是对交易安全的保护,交易安全成为民法秩序价值的最根本体现。
而在经济法中,秩序首先表现为整个社会经济的有序发展。
社会总体经济发展的一致性、连续性和不矛盾性是经济法秩序价值的基本取向。
一方面,经济法通过对垄断、限制竞争和不正当竞争等市场障碍的排除,实现市场竞争的有序,保障各市场主体的合法权利。
另一方面,它又通过充分发挥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从国民经济的整体出发来引导市场主体做出能够促进社会发展的选择,从而使市场经济的盲目性得以避免。
反垄断法的重要内容就是由反垄断法所创设和维护的竞争秩序。
从各国反垄断法的条文内容看,竞争是反垄断法的主要保护对象。
竞争秩序作为反垄断法基本价值,包含着丰富内容,体现了自由、效率、等具体价值:1.自由的竞争秩序。
所谓自由的竞争秩序,就是指在公开的市场上,在竞争者之间自由的进行的竞争。
现代意义的反垄断法产生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而自由竞争在市场经济中被奉为一项至上法则。
亚当•斯密及其后继者所论证和提倡的“看不见的手”作用下的完全竞争市场的一个重要特点便是:资源流动自由,在市场上自由进入或退出。
[12]反映在调整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民法中,即是契约自由和私权绝对原则的确立。
然而,市场主体为赢得竞争中的优势和实现利润最大化具有天然的垄断化倾向,垄断作为自由竞争对立面在“自由”的土壤上滋生蔓延。
垄断的巨大弊害使之成为众矢之敌,反垄断法也由此应运而生。
反垄断法以社会为本位而致力于维护市场经济之自由健康发展,虽然反垄断法运用了规制手段限制某些个体的自由,但是其最终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市场主体的整体经济自由。
比如,当垄断作为自由竞争的必然产物而滋生蔓延时,它的巨大弊害使之成为众矢之的,须由反垄断法加以调整。
反垄断法对垄断进行规制的直接目的之一是构建和维护以自由为基础的竞争秩序。
自由既是反垄断法调整的出发点也是其归宿,反垄断法就具有纠正这种不自由和不平等,而实现实际的自由和平等的一面。
因此,反垄断法所保障的自由是大多数人的事实上的自由。
自由作为反垄断法创设和维护的竞争秩序的重要内容得以确立。
从相反方向上理解,将反垄断法价值判断的标准理解为对自由竞争经济秩序本身的维护和促进也未尝不可。
2.有效率的竞争秩序通俗的说,效率就是以最少的资源消耗取得同样多的效果,或以同样的资源消耗取得最大的效果。
作为法律制度的反垄断法,也应该在自由和公平的前提下,实现效率的最大化。
因此,建立何种竞争秩序以使社会资源配置达到最优,使经济效率达到最大,成为反垄断法关注的重要焦点。
西方经济学理论根据竞争在市场中不同地位把市场分为完全竞争市场、垄断竞争市场、完全垄断市场和寡头垄断市场。
从理论上讲,完全竞争市场是其中最有效率的,可以使社会资源配置达到最优。
然而,这种完全竞争市场模式在现实中不可能实现。
垄断竞争市场的经济效率被认为是仅次于完全竞争市场但却可以实现的最佳市场模式。
美国经济学家克拉克率先提出的“有效竞争”(或称“可行性竞争”)的理论,把有效竞争的市场模式看作可以实现的最优市场模式,按照他的解释,完全竞争过去没有,现在和将来也不会存在。
应该建立一组判断一个竞争经济可行性的最低限度标准。
如果一种竞争在经济上是有效率的,又是可以实现的,那么这种竞争就是可行性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