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_反垄断法_的属性及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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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

论我国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

肉謇_ :行业协会具有维护竞争的 _薹 存在 限制 竞 争的 可 能性 , 因此 ,有 必要 对行 业 协 会 的 限制 竞 争 行 为 进 行 反 垄 断 法 规 制 。 行 业 协 会 限 制 竞 争 行 为 主 要 表 现 为 对 非 会 员正 当 竞 争 的 限制 、 对 会 员竞 争 的 限 制 以及 协 会 之 间 的反 竞争 。
业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 要作 用。但 同时,行业协会的行为也 存在 限制竞争 的 可能性 ,因此有必要 对行业协会的限制竞 争行为进行反垄断法的规制。
理职能通过其章程加 以规定 ,章程除了民
间 自律 性 外 ,又 多 了行 政 管 理 特 色 。这 种 政社 不 分 的所 谓 “ 办社 团 ” 对行 政 机 关 官
行 业 协 会 反 竞 争 的 行 为 可 以分 为 三
规 定 在 范 围界 定 、参 与 程 度 的 判 定标 准 、责任 分担 、处 罚力度 、处 罚认 定标 准 和豁 免 等 方 面 存 在 诸 多缺 陷 , 需要
加 以 完善 。
般而言 ,行业协会理应由企业 自主
推动 设 立 ,而 我 国 大 部 分 行 业协 会 是 在 行
的 共 同利 益 ,也 存 在 着 因 利益 对 立 而 产 生 的程 度 不 一 的竞 争 关 系 ,为 了达 到 协 会 共
的依赖性过大 , 阻碍 了行业协会的发展 。 因
此 ,要 加 强 行 业协 会 的法 人 治 理 ,摆 脱 行
政色彩 ,变成单纯的法人 ,减少对行政机
关的依 赖 ,从 以前的紧密联系转变为和政
行 业 协 会 的 涵 义 及 其 合 理 性 府 之 间 的伙 伴 关 系。 同时 政 府 也应 该 转 变 考 察 自己 的 行政 执 法 观 念 ,贯 彻科 学 行政 ,把

刍议反垄断法的经济法属性

刍议反垄断法的经济法属性

论 到 垄 断 问题 , 并 认 为垄 断 是 一 种 不 公 正 的行 为 , 随着 世 界 贸 易 自 由化 的 发 展 , 反垄 断法 在 国际 领 域 得 以产 生 。l 4 年 《 瓦 那 88 哈 宪 章 》 被 认 为 是第 一个 国际 性 的 反 垄 断法 。 1 9 年 美 国 《 尔 曼 80 谢 法 》 的颁 布 , 标 志着 现 代 意 义 上 的 反 垄 断 法 正 式形 成 ,随 后 《 克 莱顿法》和 《 联邦 贸 易委 员 会 法 》 的 完 善 弥补 了 《 尔 曼 法 》 的 谢 不 足 ,也 使 这 三 部 法律 成 为 美 国反 垄 断 法 的核 心 。我 国反 垄 断 法 也 于2 0 年8 1 0 8 月 日正 式 实旆 。 反 垄 断 法 作 为规 制 垄 断 行 为 、 维 护 市 场 竞 争 秩 序 的 基 本 法 律 制 度 ,在 发 达 的市 场 经 济 国 家 都 具 有 举 足 轻 重 的 地 位 。 在 美 国 ,反 垄 断 法 被称 为 “自由企 业 的 大 宪 章 ” ,德 国称 之 为 “ 济 经 宪 法 ”, 日本 则称 之 为 “ 济 法 的 核 心 ” 。特 别 是 在 当前 经 济 全 经
时 代经 贸 2 1 0 1年 8 月 总 第2 4 1 期
刍议 反 垄 断 法 的 经 济 法 属 性
涂建邦
( 东政 法 大 学 ,上 海 华 20 4 ) 0 0 2
பைடு நூலகம்
【 摘 要 】反垄断法作为规制行为人在特定市场上排 除或 限制竞争行为 的法律 ,是经济法的核心部分之一,是我 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 系不可缺少的重要 组成部分 。文章通过分析 比较从三个方面来论 证反垄断法的经济法属性。 【 关键词】经济法;反 垄断法;调整对象 前 言 亚 里 士 多 德 最 早 在 其 《 治 学 》 和 《 理 学 》 两 书 中 就 讨 政 伦

浅谈中国的行政垄断问题与对策——兼论我国《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规制

浅谈中国的行政垄断问题与对策——兼论我国《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规制
规制 。

关于“ 不合理收费” 的调查 , 调查显示如下表 1 :
表 1“ 合 理 收 费 ” 不 的调 查 结 果 项目 百 分 比 项目 百 分 比

行 政 垄 断 的 法律 界 定
虽然 行政 垄断问题 存在已久 ,但 我国法律法规 并未明确界
手机和固定电话月租费 3 .% 05 电信擅 自开通服务收费 3 _ 04 % 手机漫游费 手机双 向接听费 2 .% 9 9 2 .% 8 9
2 - 铁路 客票代 售点 收取 1.% 54 % 41 手 续 费 2_ 53 % 出租车风险抵押金 97 .%
资料来源 : 该表格根据参考资料数据整理而成 。 由上表可知 , 其中有五项 是在电信 运营范围 内. 并且 有 四项
是排在前 四位 。此外 , 你认 为哪个领 域的乱收费现象最为严 在“ 重 ?” 的调查 中, 3 . 有 08 %的公众认 为是电信 、 电力 、 石化等 垄断
其 表现 主要是 : 限制 客户 、 消费者 只能购 买行 政部 门下属企 业 业。 其它垄断行业 中亦是如此 。
( ) 国行 政 垄断 问题 的 原 因分 析 二 我
和挂靠企 业生产 和经 营的商 品 ; 限定 客户 、 消费者购 买行政 部
门关 系户 的商 品 、 限定 、 要求 客户 、 消费者接受 指定单位 的有偿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品进 入本 地市场 ; 是 限制 本地 商 品、 材料及 技术 流 向外 地 部 门。 二 原 对造成乱 收费现象的原因的调查 中 ,45 3. %的公 众认 为“ 利 用行业垄断地位有 I无恐 ” 寺 是乱收费存在 的最主要原因 。可见 , 点行 业的企业及 其经济利益 而实施 的排斥 、 限制或妨碍其 他行 虽 然政府对 电信行业进行 了大 刀阔斧地改革 .政府改 革的 目的 业参 与竞争 的行为 _ 此类 垄断行业 主要有 电力 、 5 _ 。 电信 、 民航等 。 远 远没有实现 , 行政垄断 的影 响依然存在 , 这不仅仅是 在电信行

论《反垄断法》的价值

论《反垄断法》的价值

论《反垄断法》的价值摘要:本文分析并且论证了中国反垄断法的效益、公平、安全及自由竞争四大价值。

旨在探讨中国反垄断法的价值理论,并为我国反垄断法治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关键词:价值法的价值反垄断法“价值”一词,通常被我们用作表示一种事物能够满足另一种事物的某种需要的属性,即物能够满足某种需要的属性就是该物的价值。

法的价值是一种具体的价值,是社会价值系统中的子系统。

具体而言,法的价值表明了法对于人们而言所拥有的正面意义,它体现了其属性中为人们所重视、珍惜的部分,代表着人们对美好事物的追求。

最能反映反垄断法的本质特征的价值是效益、公平、安全和自由竞争。

科学认识中国反垄断法的诸价值及其辩证关系,既是中国反垄断法理论研究的逻辑起点,又是中国反垄断立法、司法实践价值基础。

一、中国反垄断法的价值之一效益效益表达的是投入与产出,成本与收益的关系。

现代社会法律都有或应有其内在的经济逻辑和价值宗旨,以有利于提高效益的方式分配资源,并以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保障资源的优化配置和使用。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现实中,垄断行为主要表现为行政垄断。

行政垄断是指凭借政府机关或其授权的单位所拥有的行政权力,滥施行政行为,而使某些企业得以实现垄断和限制竞争的一种状态和行为。

行政垄断是一种非理性的政府权力对经济生活的不当介入。

其弊端主要表现为:第一,阻碍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健康发展。

第二,妨害了经济发展。

所以我国反垄断法效益价值就在于解决人们物质需要的无限性和资源稀缺性之间的矛盾,以维护竞争机制为己任。

首先,从宏观上,禁止行政垄断、行业垄断、地区垄断等。

关键是要转变政府职能,建立市场经济的统一性和竞争性,以市场调节机制作为资源配置基本手段,建立全国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保护和鼓励有效自由竞争。

其次,在微观上,对于那些处于行政垄断下的行政性公司,必须建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实体和竞争主体,使其通过改善市场环境,提高科技水平,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论《反垄断法》的社会公共目标——以《反垄断法》的实施为契机

论《反垄断法》的社会公共目标——以《反垄断法》的实施为契机
首都师范大学学报( 会科 学版) 社
J u n l fC ptlN r lU ie s y o r a a i oma nv ri o a t
20 第 3 09年 期
(0i c ne E io) Sc l i cs d i aSe tn
( 总第 18期 ) 8
睡甭莉
论《 反垄断法》 的社会公共 目标
以《 反垄 断法》 的实施为契机
吴 宏 伟 金 善 明
摘 要 : 中 国应 建 立健 全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的 客 观 需要 而制 定 、 布 的《 垄 断 颁 反 法》 是 国 家基 于“ , 公平 与效 率” 的价值 追 求对 市场竞 争进 行规 范 的重要 法 治举措 与制 度安排 。 因此 , 国《 垄 断法》 中 反 必然要 立足社 会 本 位 , 以确 保 市场 竞 争 均衡 有 序 、 促 进 国民经济健 康稳 定发展 为社会 公 共 目标 。 同时 , 国理 应 以《 垄断 法》 实施 为 中 反 的
越 是好 政府 ” 。然 而 , 市场竞 争 并不 如政 府和普 通 民众 所 愿— —其 在 促 进 社 会 经 济 迅 速 发 展 的 同
公 意才 能按 照 国家 创 制 的 目的 , 即公共 幸 福 , 指 来
导 国家 的各种 力 量 ; 因为 如 果 说个 别 利 益 的对 立
使得 社会 的建 立 成 为 必要 , 么就 是 这 些 个 别 利 那 益 的一致 才使得 社会 的建 立 成 为 可 能 。[]p5) 2(. 3
契机 , 采取 相 应措施 贯彻 和 实现 其社会 公 共 目标 。
关键 词 : 《 垄 断法》 社会 公 共 目标 ;有序 竞 争 ; 序 均衡 反 ; 秩

我国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反垄断法》释义之十

我国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反垄断法》释义之十

我国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反垄断法》释义之十
王晓晔
【期刊名称】《中国商界》
【年(卷),期】2008(0)8X
【摘要】按照反垄断法第2条的规定,我国反垄断法除适用于我国境内发生的垄断行为,还适用于我国境外发生但对我国市场竞争有排除、限制竞争影响的垄断行为。

随着该条实施,我国反垄断法将产生两个重要影响:一是其适用范围将扩大到在外国企业,如果它们在国外策划或者实施的限制竞争对我国市场竞争有重大的限制性影响;
【总页数】2页(P24-25)
【关键词】域外效力;域外适用;国际卡特尔;外国企业;竞争影响;美国反托拉斯法;美
国法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竞争法
【作者】王晓晔
【作者单位】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反垄断法>起草小组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94
【相关文献】
1.论我国反垄断法域外效力原则的定位 [J], 李章明
2.论我国反垄断法域外效力原则的性质 [J], 李章明;
3.论我国反垄断法域外效力原则的性质 [J], 李章明;
4.我国反垄断法域外效力:现状、问题与完善 [J], 王伟;刘紫玉
5.我国不宜在反垄断法中规定域外效力 [J], 倪振峰;王朝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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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的基本内容及实施意义

反垄断法的基本内容及实施意义

反垄断法的基本内容及实施意义一、反垄断法的立法背景及相关概念(一)、我国反垄断法立法背景1980年10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首次提出了反垄断特别是反对行政垄断的任务。

该暂行规定指出:“在经济生活中,除国家指定由有关部门和单位专门经营的产品外,其余的不得进行垄断,搞独家经营。

”“开展竞争必须打破地区封锁和部门分割,任何地区和部门都不准封锁市场,不得禁止外地商品在本地区、本部门销售。

”此外,还要求工业、交通、财贸等有关部门修订现行的规章制度,剔除其中妨碍竞争的规定,并授权各地区和各部门根据暂行规定的精神,制定实施办法,保护竞争的顺利进行。

此后,政府又以不同形式颁布了一系列反垄断法规,其中比较重要的有1987年9月国务院发布的《价格管理条例》第29条第9款和第30条有关禁止企业间或者行业组织商业垄断的规定,1988年1月国务院发布的《重要生产资料和交通运输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第13条有关禁止企业、行业垄断市场价格的规定,1989年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等联合发布的“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1993年9月2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第7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第12条(搭售行为)和第15条(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规定。

这些有关反垄断的规定散见于各个条例、暂行规定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且大多为国家行政法规,权威性不够。

1987年8月,国务院法制局成立了反垄断法起草小组,1988年就提出了《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暂行条例(草案)》。

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强调加快经济立法步伐,以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

于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的制定被提上了议事日程。

在制定过程中,就如何处理反垄断问题和反不正当竞争问题曾有三种不同方案:一是仅就反不正当竞争问题做出规定,而不规定反垄断问题,后者留待将来的《反垄断法》中作规定;二是在规定反不正当竞争问题的同时,也对反垄断问题做出全面规定,将来不再另行制定《反垄断法》;三是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部分垄断行为视同不正当竞争行为做出规定,以解燃眉之急,将来制定《反垄断法》时再对其他垄断问题做出规定,也可以将《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垄断行为作立法技术上的处理,并入《反垄断法》。

浅析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兼评我国《反垄断法》第一条

浅析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兼评我国《反垄断法》第一条

了科学合理 的立法 目的才 能更好地 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 。因 为 ,我们可以从反垄 断法 的立 法 目的来 分析和探讨如何预防 和制止垄断行 为, 如何 更好地反垄断 。 ( ) 调反垄断过程 中的 冲突 , 二 协 统一实施反垄断。 从现实 反垄断看 , 国的反垄 断执法体制呈 现“ 我 双层次多 机构” 的模
式 , 种 立 法 模 式 无 疑 会 导 致 反 对 垄 断 不 力 , 些 垄 断 行 为 这 这 有 些 机 构 都 无 法 进 行 监 管 , 现 “ 空 ” 态 , 成 了执 法 混 乱 。 出 真 状 造 产 生 这 种 问题 的根 源 在 于 ,没 有 科 学 合 理 的 规定 反 垄 断 法 的 立 法 目的 , 有协 调好 各 机 构 的职 能 。 没
文 艺 理 论
LTE I RARY THE oR Y -, 新 e J 论 坛
浅析 我 国反 垄 断法 的立 法 目的
— —
兼评我 国《 反垄断法》 第一条
章 俊 棋
( 西 财 经 大 学 研 究 生部 , 西 南 昌 3 0 1 ) 江 江 30 3
摘 要 : 垄断 法 的 立 法 目的是 反 垄 断 法 立 法 的起 点 , 学合 理 地 规 定 反 垄 断 法 的 立 法 目的 无 疑 具 有 重 反 科
垄 断有 垄 断 行 为 和垄 断状 态 之 分 。 反 垄 断 法 规 制 的是 垄
调好这些冲突 , 直接导致 反垄断不力 , 将 其立法 目的也就形同 虚设。 如何科学合理地规定反垄断法 的立法 目的的之 间 的 冲 突 ,是 当前 实 施 反 垄 断 法 面 临 的 重

种有 效 竞 争 ,是 建 立 在 有 效 竞 争 理论 基础 之上 的一 种 竞 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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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反垄断法》的属性及功能李键1,黄佳2(1.昆明理工大学,云南昆明650224;2.吉林大学,吉林长春130000)[摘要]本文从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为逻辑起点,探讨了《反垄断法》的属性及功能,认为其有三方面的属性及功能,并提出其基本性质是市场行为法属性,本质属性是社会本位法属性。

[关键词]反垄断法;属性;功能[中图分类号]D91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1)27-0159-011市场行为法属性与促进市场有效竞争中国《反垄断法》开篇第一条明确规定:“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本条将中国《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与宗旨阐述殆尽,其核心是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持自由合理的市场结构。

这一立法目的既是对市场经济充分认识基础上的科学总结,又是对各国成功经验的借鉴。

纵观各国反垄断法之立法目的:美国在19世纪末通过的世界第一部反托拉斯法———《谢尔曼法》,其目的在于保护自由和不受约束的竞争,体现自由经济理念的贸易规则;日本在2005年4月最终修订的《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正交易法》中开篇明义:通过禁止私人垄断及不合理交易,排除不合理的限制,促进公平自由的竞争;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也以保护自由公平的竞争机制这一根本利益为目的。

可见各国反垄断法在维护竞争自由这一点上是趋于一致的,中国《反垄断法》也不例外,这至少在立法上明确了中国《反垄断法》是规范市场交易秩序的基本法律,其基本性质是市场行为法,或市场规制法。

中国《反垄断法》的市场行为法属性,决定了其促进市场有效竞争,维持市场合理结构,实现资源有效配置的重要作用。

这也是《反垄断法》的首要作用。

世界上各市场经济的国家正是因为市场自身的缺陷导致阻碍市场机制发挥作用,才必须对市场进行干预,从而恢复自由竞争的市场机制。

竞争通过优胜劣汰,激发企业的市场活力,迫使企业要降低成本、技术创新、改善经营管理,实现利益最大化,从而推动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与进步。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资源有效配置,必须满足两个条件:第一,市场主体地位平等且具有自主性;第二,商品和生产要素能够自由流通。

《反垄断法》通过打击垄断等破坏合理市场结构的行为,保障公平竞争,为满足以上两个条件提供法律保障。

2宏观调控法属性与国民经济平稳发展当然中国《反垄断法》之目的绝不仅仅局限于微观市场调节,还格外关注宏观经济的运行。

中国《反垄断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制定和实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竞争规则,完善宏观调控,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该条说明中国《反垄断法》的实施是推行中国竞争政策的重要方式,具体表现为控制企业规模和规制市场结构,这就需要在宏观政策的制定上既要以市场的自由竞争为基本出发点,又要主动调控关乎国计民生的特殊行业,如中国《反垄断法》第七条规定,“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

”毫无疑问市场机制是配置资源的有效手段,可以促进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提高效率,增强经济活力,但市场机制本身却不能自动保持宏观经济总量的平衡,尤其是市场的自发性、盲目性与滞后性,使得市场机制在一些领域难以发挥作用,单纯的市场机制很有可能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

而以政府为主导的宏观调控可以发挥调节社会总供给和总需求,保持经济总量平衡、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的作用。

中国《反垄断法》肯定了国家宏观调控的作用,并且认为这是市场更趋合理化,更具社会性的必然要求。

《反垄断法》作为竞争法是依据国家的竞争政策制定的,也是竞争政策的重要表现,而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贸易政策、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一样都是国家的经济政策,尽管各种政策之侧重有所不同,但必然都涉及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等内容,这就说明了中国《反垄断法》同时兼具了宏观调控法的属性。

而这一属性也必然能够使中国《反垄断法》发挥保持国民经济平稳发展的作用。

3社会本位法属性与社会福利健康增长20世纪以来,各民主国家的法律之目(下转P164)李键,等:论我国《反垄断法》的属性及功能法制天地2011.7个,一是与物权制度的关系问题,二是债权物权化问题。

经过分析,可以发现,这两个问题实际上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本文运用法经济学的分析方法,进一步探讨债权与物权的关系问题。

物权分动产和不动产,其设定方式为法定方式,这起着宣示的作用,这一制度可以从静态上保护财产权。

财产静态安全是动态安全的前提和基础。

而在社会对物有很强依赖性的今天,首先需要从法律上设定物权,确定物的归属。

也只有设定了物的归属,交易才能继续进行。

因此,笔者认为,从法经济学的角度分析,区分物权和债权,是符合经济学“成本—收益”分析范式的。

根据同样的分析范式,可以对物权债权化和债权物权化的程度和范围进行分析。

在物权保护的收益小于债权保护的收益,且物权保护的成本大于债权保护的成本时,根据制度演进规律,此时,物权有债权化的趋势。

在债权保护的收益小于物权保护的收益,且债权保护的成本大于物权保护的成本时,会出现债权物权化的态势。

侵害债权理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性等物权化,即可证明。

根据法经济学分析范式(法经济学分析范式实际上就是经济学分析范式),笔者提出债权与物权划分相对合理主义,即债权与物权的划分不是绝对的,是相对的,并且,其划分在一定的历史时期,一定的历史阶段是相对合理的。

在特定的历史阶段和历史时期,如果没有出现重大的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经济现象,也就不会出现大的制度创新和技术创新,物权和债权会保持相对稳定,适当划分物权和债权,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促进资源优化配置。

但当出现重大的经济社会现象,或者出现重大技术创新时,应及时对物权和债权调整的对象进行调整,使物权和债权更好的保护交易安全,更好地促进物的流转。

在物权和债权划分相对合理主义原则下,物权与债权调整的方法不变,但调整范围随着社会经济现象的变化而适当变化。

调整的边界是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

这是笔者对债权制度变迁的基本认识,也是本文的基本结论。

4结论从笔者的分析看,本文可以得出以下结论:一是债权制度的变迁是经济理性的结果,物权与债权二元权利体系划分仅是形式上的表现。

二是债权与物权的调整边界取决于交易成本。

三是物权与债权的划分是相对合理的,但不是绝对的。

参考文献:[1]陈华彬.物权与债权二元权利体系的形成以及物权与债权的区分[J].河北法学,2004(9).[2]金可可.私法体系中的债权物权区分说[J].中国社会科学,2006(2).[3]金可可.债权物权区分说的构成要素[J].法学研究,2005(1).[4]李庆海.论债权物权化趋势[J].当代法学,2005(4)檵檵檵檵檵檵檵檵檵檵檵檵檵檵檵檵檵檵檵檵檵檵檵檵檵檵檵檵檵檵檵檵檵檵檵檵檵檵檵檵檵檵檵檵檵檵檵.(上接P159)的已不再是单纯的个人权利与自由,而是更强调社会的协调发展,在公法与私法的交融中,社会本位成为某些部门法必然的价值选择,通过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平、社会安全来缓和国家利益与个人自由之间的激烈冲突。

这在竞争法领域表现的尤为突出,长期以来,英国政府就以企业的行为是否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作为是否违反竞争法的评价标准。

日本的《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正交易法》在开篇立法目的中也明确“以确保普通消费者利益促进国民经济民主、健康地发展为目的”。

很显然,当国家的角色不再仅仅是保护私人权利和国家利益,而是考虑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时候,单凭市场的功能是无论如何也无法完成的,必须以国家或政府的名义进行自上而下的干预,在现代民主与法治国家,干预的手段主要是通过影响立法和福利政策的制定。

中国《反垄断法》最终落脚点也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这便确立了中国《反垄断法》的本质属性,即社会本位法属性。

这一属性决定了中国《反垄断法》之保障社会公共福利的功能,如前所述,《反垄断法》是社会本位法,以实现社会公共利益最大化为终极目标。

在垄断企业或垄断协议存在情况下,中小企业和普通消费者的利益很难得以保障,高额垄断利益的攫取还会助长垄断企业的惰性,最终可能导致经济社会进步的迟缓,甚至倒退。

而只有在公平竞争的压力下,企业才会不断改革创新,提高效益,在实现自身利益的同时也促进了整个社会公共福利的提高。

综上所述,中国《反垄断法》的基本性质是市场行为法,兼具宏观调控法的属性,其本质属性系社会本位法,以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为目标;其功能表现为促进市场有效竞争,保障国民经济平稳发展,实现社会福利最优。

市场机制在中国发挥作用的空间还很大,或者说一些现实的障碍使市场机制在中国还未能很好地发挥作用,首先传统的行政权力独大形成了观念上的障碍,其次经济体制改革不彻底形成了体制上的障碍。

因此有必要树立中国《反垄断法》在中国经济法中的核心地位,培养并强化市场主体市场竞争意识,促进行政部门在干预市场经济活动时,要将市场作用置于首位,而不是代替市场。

参考文献:[1][日]村上政博.日本禁止垄断法[M].姜珊,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2]吴振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解读[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3]王全兴.经济与社会断裂的法律修复路径[J].湘潭大学学报,2006(7):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41.[作者简介]李键(1984—),男,山东烟台人,昆明理工大学国土资源学院博士生,研究方向:竞争法学、矿业法学;黄佳(1984—),女,吉林长春人,吉林大学法学院博士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中国市场2011年第27期(总第638期)法制天地2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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