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反垄断法的博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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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理论分析及其对我国反垄断政策的建议

反垄断理论分析及其对我国反垄断政策的建议

反垄断理论分析及其对我国反垄断政策的建议摘要:我国目前的垄断性行业已严重影响到经济的内生性增长,如何制定出行之有效的反垄断政策,需要针对形成垄断的各种原因,分别对各种形式的垄断现象进行理论上的分析,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相应的反垄断政策方面的建议,以及开放条件下反垄断政策的一些新的变化,这样才有助于制定出符合实际的反垄断政策。

关键词:垄断进入壁垒比较研究中国进入经济发展的关键时期,如何应对动荡多变的国际局势,寻找自身存在的发展潜力,打破垄断行业壁垒,缩小行业收入差距,提升行业竞争活力,已经成为“十二五”规划中重要一环。

垄断制约着我国经济发展,如何有效降低垄断对经济增长的影响,我们有必要对各种形式的垄断现象进行理论上的分析,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符合实际的反垄断政策。

一、垄断理论简述垄断(Monopoly) ,通常是指卖方垄断,一般指这样一种情况,在相关产品市场上只存在唯一的卖者,垄断者在市场上,能够按照自身的意愿控制和调节市场价格与产量。

传统经济理论把市场分为完全竞争市场、垄断竞争市场、寡头市场和垄断市场四个类型,其中完全竞争市场的效率最高,垄断市场的效率最低。

在垄断市场,厂商可以根据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自行确定市场价格、产量,产品的边际成本低于其市场价格,从而存在效率的缺失。

同完全竞争相比,垄断厂商提供的产品数量较少,但价格却较高。

因此,无论是从经济理论角度分析,还是从政府政策出发都主张对各种垄断现象进行反垄断控制。

但同时另一方面,垄断也有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

早期,“马歇尔难题”,即完全竞争与规模经济(垄断)的两难选择就说明了垄断可以提高效率的一个方面。

之后,又有人指出,垄断可以鼓励和促进创新、技术进步等等。

这使得人们对于垄断的认识进一步复杂化,也更接近现实。

由于垄断对于经济的发展既有促进的一面又有阻碍的一面,因此对于反垄断而言不能一概而论,应该具体问题分析具体分析,针对不同的情况、不同的垄断类型采取不同的政策。

公平竞争与反垄断政策的经济学分析

公平竞争与反垄断政策的经济学分析

公平竞争与反垄断政策的经济学分析在市场经济中,公平竞争是一种基本原则,它能够为消费者提供更好的选择、更优质的产品和更合理的价格。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市场竞争可能被破坏,导致市场垄断,从而影响经济效率和公平性。

因此,制定反垄断政策是必要的,以促进公平竞争和市场效率。

本文将从经济学角度探讨公平竞争和反垄断政策的原理和作用。

公平竞争的原理和作用公平竞争是指市场上的各个厂商在遵守法律规定和市场规则的前提下,充分参与竞争,争取市场份额。

公平竞争可以实现以下目标:1. 提高市场效率:公平竞争通过压缩成本和提高质量,将资源分配到最优化的位置,并激发创新,促进技术进步。

2. 降低消费者价格:因为竞争将导致厂商降低价格,而这将给消费者带来更多的福利。

3. 感召质量和服务:市场上的各个厂商必须不断改进产品质量和服务,以保持市场竞争力。

尽管公平竞争很重要,但是在某些市场环境中,可以看到市场垄断已成为一种普遍现象, 这种现象会限制市场的效率,增加产品的价格,并损害消费者和经济体系的稳健性和健康性。

尤其是在市场进入壁垒高、行业集中度高的领域,很容易形成垄断规模和垄断地位。

垄断的原因和影响市场垄断可能来自多种因素,例如资源优势、技术水平、企业规模、市场障碍等。

资源优势可能使一部分企业有更好的生产效率,从而成为市场领导者。

例如,稀缺的原材料、重要技术专利和品牌声誉都能给企业带来先发优势。

这些企业可以通过生产更低生产成本和更具吸引力的产品来保持竞争力。

技术水平也是一种重要的竞争优势。

例如,当一家企业可以通过研究和开发新技术来生产更优质、更经济和更可靠的产品时,这批其他企业就难以追赶它的竞争模式。

常见的案例是科技公司,如谷歌、苹果或脸书,他们拥有独特的技术流程和产品,这使得竞争对手很难在短时间内复制其成功的竞争模式。

规模也是垄断形成的一种因素。

在许多行业中,规模和效益是成正比的。

这可能意味着规模大的企业拥有更广泛的成本优势和更低的平均成本。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理论之比较研究(一)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理论之比较研究(一)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理论之比较研究(一)文章摘要: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均属调整市场竞争关系的法律,它们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但是在立法思想、调整角度及调整关系等方面也存在着差异。

我国的《反垄断法》应该采取介于严厉和温和之间的行为主义标准,不反对垄断本身,只反对滥用垄断特权的行为。

关键词: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垄断,限制竞争行为,竞争机制改革开放以前,在计划经济体制之下,企业仅是执行指令性计划的工具,企业的行为均由国家计划决定,企业之间也就不存在竞争。

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近年以来,随着市场主体的多元化,经济利益的独立化,市场主体为追求自身利益而相互展开激烈的竞争也就不可避免。

人们也逐渐认识到,竞争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运行机制,它普遍作用于几乎所有的经济领域和环节。

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经营者为了使自己能够在市场中生存、发展,就会利用各种手段来参与市场竞争。

竞争机制对经济发展的作用具有双重性。

一方面,市场竞争给经营者以压力和动力,促进生产技术水平的提高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经营者的不当垄断、限制竞争和不正当竞争不仅仅损害其竞争对手和消费者的正当利益,而且会导致整个市场秩序的紊乱,妨害经济的发展和技术进步。

因此,世界各国都十分重视以法律的形式,借助国家强制力来规范、引导竞争机制来发挥其积极作用。

一国家用以调整竞争关系的法律规范称作竞争法。

竞争法包括两大部分,一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一为反垄断法。

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各国的竞争立法模式已基本定型。

由于各国不同的社会制度、立法传统,竞争法在立法模式上可分为三种,即:分立式、统一式和混合式。

1、分立式:即将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分别立法。

这种立法模式比较典型的国家是德国和日本。

其中又以德国的竞争立法最具典型意义,日本、韩国等国的竞争立法都仿照德国的立法体例。

德国现行的竞争立法制度,主要规定在1909年制定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和1957年的《反限制竞争法》中,而日本则分别规定在1934年制定的《不正当竞争防止法》和1947年的《关于禁止私人垄断和确保公平交易的法律》。

反垄断法法律制约市场垄断与不正当竞争

反垄断法法律制约市场垄断与不正当竞争

反垄断法法律制约市场垄断与不正当竞争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垄断与不正当竞争现象日益突出,给经济健康发展和消费者权益带来了一系列负面影响。

为了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保护市场秩序,反垄断法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工具催生并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探讨反垄断法如何法律制约市场垄断与不正当竞争。

一、反垄断法简介反垄断法是一种旨在维护市场竞争公平性和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法律制度。

它的核心目标是遏制市场垄断行为,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确保市场的健康发展。

反垄断法分为公法和私法两个领域,公法主要由政府主导,通过监管部门进行执法;私法主要由民事诉讼机构负责,提供给受害者通过诉讼维权的权利。

二、反垄断法的法律制约机制(一)反垄断法实施监管为了加强市场监管,反垄断法设立了专门的监管机构,如反垄断行政机关和反垄断执法机构,它们负责对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管和调查。

这些机构拥有从事反垄断行为的市场主体合法性审查、查处违法行为和发布相关政策的权力,以确保市场自由竞争的正常进行。

(二)反垄断法规范市场行为反垄断法通过制定一系列法律条款和规章,明确规定了禁止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范围与标准,从而规范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

对于市场垄断行为,反垄断法规定了在一定情形下对市场主体的垄断行为予以制约或禁止;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反垄断法规范了虚假宣传、恶意诋毁、垄断定价等行为的界定和违规处理手段。

(三)制定合适的处罚手段反垄断法规定了一系列相应的处罚措施和惩罚机制,对违反反垄断法规定的市场主体进行处罚和制裁。

这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停或吊销相关许可证等手段,以确保法律的执行和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

三、反垄断法的实践效果(一)维护市场竞争公平性反垄断法的实施有力地遏制了市场垄断行为的发生,使得市场竞争得以公平进行。

通过规范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反垄断法明确了市场竞争的条件和规则,从而维护了市场竞争的公正性,提升了市场整体效益。

(二)保护消费者权益反垄断法的出台和实施使得消费者有了更多的权益保护。

法学中的反垄断法与市场竞争

法学中的反垄断法与市场竞争

法学中的反垄断法与市场竞争反垄断法与市场竞争是法学领域中的热门话题之一。

随着全球经济的蓬勃发展,市场竞争不断加剧,各国政府也纷纷制定并实施反垄断法,以保护自由竞争和促进经济发展。

本文将探讨反垄断法在法学中的意义以及其与市场竞争的关系。

反垄断法是一门权衡公平竞争与市场秩序的法学领域。

这门法律体系的目的是防止垄断行为的发生,保护市场自由竞争的环境。

在市场经济中,垄断行为会限制竞争,减少消费者的选择权,导致价格上涨,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下降。

因此,反垄断法的目标是打破垄断,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反垄断法的核心是限制市场中占据支配地位的企业滥用权力,扭曲市场竞争。

在反垄断法的框架下,政府机构对市场进行监管,并通过调查和审查来防止垄断行为的发生。

例如,一些国家的反垄断法规定,企业不得利用垄断地位限制竞争对手的进入,以及操纵市场的价格和供应。

这些反垄断法的规定对于维护市场竞争和保护消费者利益至关重要。

反垄断法是保护市场竞争的法律工具,其与市场竞争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在一个健康竞争的市场环境中,各个企业通过创新和提高产品质量来争夺市场份额,从而推动整个经济的发展。

反垄断法正是通过限制垄断行为,保障竞争的公平性和自由性,使市场经济能够充分发挥作用。

然而,反垄断法并非万能。

一方面,过度的反垄断法可能会对大企业产生负面影响,限制了它们扩张和运作的空间。

过于严格的反垄断政策可能阻碍企业的创新能力,抑制经济增长。

另一方面,一些新兴产业和科技领域的企业往往具有巨大的市场潜力和创新能力,但也可能因为市场份额的急速增长而被认定为垄断企业。

此时,反垄断法是否适用就需要在法律和道德的边界中加以权衡。

此外,反垄断法在全球范围内也存在差异。

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垄断行为的定义和界定标准存在差异,导致了反垄断法的执行效果也有所不同。

因此,通过国际合作和交流,加强反垄断法的协调和统一,对于打击跨国垄断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总结而言,反垄断法在法学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其与市场竞争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垄断下的博弈分析

垄断下的博弈分析

寡头垄断下的价格博弈—移动与联通尹悦悦201321021120我国电信业的发展经历了一个政府主导的从完全垄断到寡头垄断的市场竞争格局的演变过程。

在移动通信领域形成了中国移动为主导性厂商的在位寡头和中国联通为代表的进人寡头的双寡头市场垄断格局。

虽然电信业务定位于利基市场,侵占了部分移动通信业务,但也只是一个边缘企业,根本没有改变双寡头垄断的竞争态势。

根据产业组织理论,双寡头之间的竞争一般以两种形式进行:产量或价格。

生产企业往往以产品的投放量作为竞争的手段;而服务性企业,比如移动通信企业,则往往以价格(资费)的形式竞争。

在移动通信市场上,基于国家特许垄断权力弱化的不对称规制在进行有效竟争市场结构调整的过程中,移动与联通之间的价格战既掺杂着政府的不对称干预意志,也体现出企业行为的市场表现,进而演化出具有中国特色市场经济中的独特价格竞争行为。

一、移动与联通价格竞争的现状分析目前,中国移动市场价格主要表现在由垄断定价、政府定价逐步走向市场定价,竞争的手段主要是低价策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电信资费标准实行以成本为基础的定价原则,同时考虑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要求、电信业的发展和电信用户的承受能力等因素”。

随着电信技术的发展,不同业务的成本己经发生了根本变化,电信价格有进一步下降的巨大空间,但是我国的电信服务价格下降的趋势却不明显。

政府有意识地利用强制性的规制手段塑造竞争性的市场结构。

孔淑红(2004)认为我国电信市场虽然运营商数目大大增加,寡头有效竞争格局并没有形成,但仍处于以价格战为主要竞争手段的寡头恶性竞争阶段。

从中国移动通信与中国联通的业务收人和用户规模对比来看,目前我国的移动通信市场还是一个极其不对称的二元寡头垄断结构。

此外,采用业务收人水平和用户规模两项指标得出的两个N 指数的变动趋势也是不同的:前者明显地小于2,而后者则平稳地接近2。

究其原因,是近年来移动运营商在争夺用户的过程中吸收的主要是低端用户,其业务收人并未得到相应提高,同时,这也解释了当前移动通信市场上“增量不增收”的现象。

反垄断法解读总结

反垄断法解读总结

反垄断法解读总结范文反垄断法是一种旨在防止市场垄断和促进竞争的法律框架。

其目的是确保市场上存在公平竞争,以鼓励创新、提高产品质量并维护消费者权益。

以下是对反垄断法的解读总结:1. 定义与目的反垄断法的核心目标是防止市场上出现垄断现象。

垄断可能导致价格操纵、创新受阻、产品质量下降以及消费者权益受损。

通过阻止垄断形成和打破已存在的垄断,反垄断法旨在创造一个有益于经济发展和消费者的竞争性市场环境。

2. 禁止的行为反垄断法通常禁止一些特定的行为,例如价格垄断、市场分割、垄断定价、独家交易等。

这些行为可能会损害竞争并限制市场上其他参与者的机会。

法律对这些行为的明确禁止旨在防止企业采取反竞争的手段来保持或建立垄断地位。

3. 垄断地位的滥用反垄断法关注的不仅是防止垄断的形成,还包括防止已存在的垄断滥用其市场地位。

滥用垄断地位可能包括不正当定价、拒绝交易、妨碍市场进入等行为。

法律通过明确规定滥用垄断地位的行为来确保市场上的公平竞争。

4. 法律执行与处罚反垄断法通常由专门的反垄断机构或监管机构负责执行。

这些机构负责调查投诉、监督市场,并在必要时采取行动来制止垄断行为。

违反反垄断法的企业可能面临罚款、强制性结构调整、甚至是刑事责任。

5. 全球视野随着全球化的加深,反垄断法也越来越受到国际关注。

不同国家的反垄断法可能存在一些差异,但在全球范围内,合作与协调也变得尤为重要。

国际机构和跨国公司需要遵守各国的反垄断法,并在全球范围内维护公平竞争。

结论反垄断法的制定和执行对于维护市场竞争、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护消费者权益至关重要。

通过明确禁止反竞争行为、防止垄断地位的滥用以及强化法律执行,反垄断法为建立公平、开放和有活力的市场环境提供了法律保障。

然而,为了实现最佳效果,反垄断法的执行需要与其他经济政策和法律框架相协调,以确保整个经济体系的健康运作。

反垄断法案例及分析(反垄断案例分析的经典案例)

反垄断法案例及分析(反垄断案例分析的经典案例)

反垄断法案例及分析(反垄断案例分析的经典案例)这几天,阿里因为垄断被罚了182亿的消息成为了大家关注的热点。

有的人拍手称快,有的人就看个热闹。

我在第一时间看到了监管部门对阿里的处罚决定和罚款数额后,心里的石头反而落下了。

为什么这么说呢?其实,我们在一月份对于中国互联网平台反垄断和阿里有可能遇到的处罚,做了深入研究,写了8篇共2万多字的报告《复盘美国巨头反垄断、寻中国雪中送炭之机》提供给我的基金投资者和学员。

其中,我在第五篇就预测了阿里可能遭到的处罚。

当然,现在我们已经知道结果,按照营收的4%处罚,并不是顶格10%处罚,在我们的预期之内。

所以,今天这篇也是我对这一系列的总结,看看阿里被处罚的影响,以及我们可以把握的机会。

互联网行业的巨头,较其他行业巨头更具垄断的效应。

进入21世纪以来,中国的互联网行业进入高速发展的阶段,伴随着行业的成长,多家巨头企业诞生。

腾讯、阿里市值已经超过A股市值前10名的企业。

从营收和利润规模角度来看,剔除掉金融行业相关企业,腾讯和阿里较其他行业头部企业实现了大幅的领先。

从这两个层面看,互联网巨头已经从市值、营收、利润的规模上实现了“三超”的垄断效应。

互联网巨头除了代表资本市场的市值、经营的营收、利润规模方面的垄断外,我认为互联网巨头在两个重要方面也在不断提升自己的垄断能力,从而产生极大的行业垄断的风险。

1、技术和大数据的循环性垄断随着互联网平台模式的经营进入成熟期,仍然不断投入高额的研发就会产生技术、大数据的“循环性垄断”。

也就是用户用的越多,沉淀数据也就越多,数据越多,通过人工智能等技术就会越用越好,接着用的人就更多,营收和利润就越大,也就投入研发资金越多,这样形成了一个往复循环,就是我所说的【循环性垄断】。

传统行业例如餐饮业就很难做到这种【循环性垄断】,就算你有多么的好吃。

但是互联网行业由于边际成本低,就会出现【循环性垄断】。

对比其他行业龙头企业,投入最多的美的集团2023年的数据为96亿元,其他企业的投入金额少于50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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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反垄断法的博弈分析
垄断是自由竞争发展的必然结果,反垄断法是市场管理法发展的客观需要,是其必要的组成部分,在现代经济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在美国,反垄断法被称为是“自由企业的大宪章”;在德国,则被视为“经济宪法”。

反垄断法的出台标志着政府放弃了传统的“守夜人”的角色,而成为经济活动规则的制定者和“裁判员”。

本文从规则的制定入手,运用经济学中的博弈理论对其进行分析,阐明反垄断法的规则本身就是政府和企业博弈的结果,旨在为我国反垄断立法提出方法上的建议——博弈分析。

一博弈理论简介(一)博弈论的名称
博弈论,英文名称为Game theory是研究各方策略相互影响的条件下,理性决策人的决策行为的一种理论。

博弈论刚被介绍至我国时,曾有过多种译法。

有的学者根据其英文名称,直译为游戏理论;有的学者则从该理论本身的研究对象出发,转译为对策论或对策运筹论。

近年来,学术界越来越多地接受了博弈论这一名称。

这除了由于博弈这个带有文言味的词本身的学究气浓郁而给人的第一印象较为深刻外,更重要的是博弈一词能更准确、全面地体现策略选择、依策而动以及最终结果三者的统一。

(二)博弈的要素
一个完整的博弈应包含如下四项要素:1,博弈的参加者(player)。

也称局中人或博弈方。

是指博弈中能独立决策、独立行动并承担决策结果的个人或组织。

小到一个人,大到一个跨国公司乃至一个国家,
只要能独立决策和行动,都可视作一个博弈方。

比如柯达与富士公司的竞争,就可看作一个有二个博弈方的博弈。

一般说来,博弈的参加者越多,情况就越复杂,结果越难预料。

2,策略空间(strategy space)。

是指各博弈方可选择策略的集合。

strategy直译应为战略,不过战略一词对大多数博弈来讲显然过于抽象和宽泛了。

每一个策略都对应一个相应的结果。

因此每个博弈方可选的策略数量越多,博弈就越复杂。

3,进行博弈的次序(the order of play)。

博弈中各博弈方行动的顺序对于博弈的结果是非常重要的。

同样的博弈方、同样的策略空间,先后决策并行动和同时决策行动,其结果是大相径庭的。

4,博弈的信息(information)。

知己知彼、百战不殆。

可见信息对博弈的重要性古人早已知之。

博弈中最重要的信息是有关对手策略以及各博弈方得益的信息。

例如,在各博弈方同时决策的博弈中,必须保证不能让对手知道自己采取何种策略,否则自己将永远是博弈的输家。

得益(play off),也称支付,是指博弈方策略实施后的结果。

有关得益的信息是促使某博弈方选择某种策略的关键参考值。

理性的博弈方总是选择能使自己获得最大得益的策略。

一旦确定了以上四要素,一个博弈也就随之确定了。

值得注意的是,博弈论特别强调“理性人”的前提假定,即参加博弈的各博弈方始终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为惟一目标。

除非为了实现自身最大利益的需要,否则不会考虑其他博弈方或社会利益。

(三)博弈论的结构
由于一个完整的博弈需具备上述四要素,因此博弈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划分成不同类别:1,按博弈方划分,可分为单人博弈和多人博
弈。

单人博弈因为只有一个博弈方,所以它已退化为一般的最优化问题。

经济学中常见的求最优问题,实际上是博弈的特例。

多个博弈方的博弈较单人博弈复杂,而且两人以上的博弈会出现合作博弈问题。

这样,多方博弈又将分为合作博弈与非合作博弈。

因为在社会与经济关系中,竞争与不合作是基本方面。

所以当前的博弈论主要研究的是非合作博弈。

1994年诺贝尔经济学奖三位得主的主要贡献,即在非合作博弈方面。

2,按策略空间划分,可分为有限策略博弈和无限策略博弈。

因为每一种策略都相应地对应一个得益结果,所以从理论上讲,有限策略博弈的结果必然是有限的,而无限策略博弈的结果则有无穷多种可能。

3,按进行博弈的次序划分,可分为静态博弈和动态博弈。

各博弈方可同时决策并行动的博弈称为静态博弈。

当然,严格讲各博弈方在非常精确的同一时点同时决策是不可能的。

因此,同时决策是指可近似地看作同时作决定的过程,如乒乓球团体赛的出场顺序,虽双方决策可能有早有晚,但一旦敲定便谁也不许变更,因而可看作同时决策。

各博弈方不是同时决策,而是先后、依次决策、行动的博弈叫动态博弈。

弈棋就是一种典型的动态博弈,双方的每一步都将取决于前面的情势。

4,按信息划分,如按得益信息分类,可分为完全信息博弈与不完全信息博弈。

完全(complete)信息,是指各方对自己每种策略的得益情况完全清楚,否则是不完全信息;在动态博弈中,如按博弈进程信息分类,可分为完美信息动态博弈与不完美信息动态博弈。

完美(perfect)信息,是指博弈方在决策前对其他博弈方的行为完全了解,否则是不完美信息。

5,按得益情况划分,可分
为零和博弈、常和博弈和变和博弈。

一方收益必来自另一方的损失,这样的博弈叫零和博弈,零和博弈的博弈方始终是对立关系;各方都会有收益,但收益总和是一固定常数,这样的博弈为常和博弈;各方不同的策略组合会有不同的收益,这样的博弈称变和博弈。

显然,零和博弈是常和博弈的特例,常和博弈是变和博弈的特例。

6,综合分类。

综合分类是将博弈次序与博弈信息结合起来的一种分类方法。

按这两个标准,可将博弈分为:完全信息静态博弈、不完全信息静态博弈、完全且完美信息动态博弈、不完全但完美信息动态博弈、完全不完美信息动态博弈以及不完全不完美信息动态博弈。

这种分类方式有助于针对不同特性的博弈进行研究和求解。

博弈论(Game Theory),是研究决策主体的行为发生直接相互作用时候的决策以及这种决策的均衡问题。

因此,博弈论又称为“对策论”,也就是说当一个主体,比如一个人或一个企业的选择受到其他人、其他企业选择的影响,而且反过来影响到其他的人、其他企业的决策问题和均衡问题。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博弈理论又译为“决策理论”。

博弈论创立于20世纪40年代,到50年代博弈论的研究达到了顶峰。

博弈论研究的决策不仅包括经济学领域,而妾包括政治学、军事、外交、国际关系、公共选择等各个领域,因而博弈论又被称之为方法论。

本文拟将这种方法引入到反垄断法领域,具体分析反垄断法规则的制定过程。

二、反垄断法的博弈分析
(一)政府和企业之间的博弈分析
1,政府和企业博弈的根源
企业,作为市场运行主体,在市场经济中具有强烈的追求利润的理性意识;企业的理性就是实现利润的最大化。

企业一切经济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都要以这个目标为指导。

在利润最大化目标的指导下,企业必须研究市场上其他主体的战略并确定自己的战略,从而市场上各个经济主体都是企业博弈的对象。

企业决策往往具有局部性、个体性和短期性的特点。

与之相对,政府作为市场运行的监管主体,是社会理性的当然代表,其决策往往带有全局性、整体性和长远性。

由于政府制定的各种市场运行规则客观上限制了企业理性的发挥;尤其是当社会理性和企业理性发生冲突时,作为被管理者的企业只能寻求“次优方案”。

当然,企业也并非只是一味地妥协,也可以与政府进行博弈从而影响相应的法律、法规的制定。

由政府所代表的社会理性和企业理性的冲突及其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的具体表现——政府所代表的社会利益与企业追求自身利润最大化的矛盾,决定了二者都将对方视作自己的博弈对象,从而使具体的法律、法规,尤其是反垄断法的制定过程,表现为政府和企业的博弈过程。

2,政府和企业参与博弈的目的
企业,作为盈利性的经济组织,是以实现利润最大化为其根本宗旨的;并且在这一根本宗旨的指导下组织各种经济活动。

只要能够降低企业的生产成本,提高企业的利润,企业都不惜一试,包括采取垄断的方式。

但是,垄断的存在,不仅侵害了广大的消费者的利益(具体表现是通过垄断价格,将相当大的一部分消费者剩余转化为超额利
润。

),而且凭借其“市场势力”阻碍了有效的竞争,打破了市场竞争的均衡状态。

政府,作为社会利益的代表,具有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维护市场有效的竞争秩序的当然职能;其可通过制定法律影响着企业决策的“可选择集”,即企业只能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选择。

显然,“可选择集”越大,对企业越有利;而决定企业“可选择集”大小的恰恰就是政府。

因为政府通过确定其产业政策和竞争政策的具体内容和相互关系,影响认定垄断的界限,并通过反垄断立法决定了企业可选择范围的大小,从而间接地决定了企业的盈利空间。

企业参与博弈的目的就是通过影响政府的反垄断法规,实现对企业行为的有效规制,进而最大限度地保护社会公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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