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反垄断法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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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分析反垄断法(3篇)

法律案例分析反垄断法(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

然而,一些大型企业为了保持其市场地位,采取垄断行为,限制市场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

为了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我国于2008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旨在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消费者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反垄断法案例进行分析,探讨反垄断法在市场竞争中的应用。

二、案例简介2016年,我国一家知名家电企业A公司,通过大量收购竞争对手的股份,逐步扩大市场份额,成为国内家电行业的龙头企业。

然而,A公司在扩大市场份额的过程中,采取了一系列垄断行为,如限制竞争对手产品销售、提高产品价格、强制捆绑销售等,严重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

2017年,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对A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A公司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

经过审理,法院判决A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巨额罚款。

三、案例分析1. 案例定性本案中,A公司通过收购竞争对手股份,扩大市场份额,具备了市场支配地位。

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七条,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A公司限制竞争对手产品销售、提高产品价格等行为,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

2. 案例审理本案中,反垄断执法机构对A公司进行了调查,收集了大量证据,证实了A公司存在垄断行为。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A公司的市场支配地位、垄断行为对市场竞争的影响以及消费者利益等方面,依法作出了判决。

3. 案例启示(1)反垄断法在市场竞争中的应用具有重要意义。

本案表明,反垄断法可以有效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利益。

(2)企业应自觉遵守反垄断法,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

本案警示企业,垄断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3)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加强执法力度,对垄断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本案反映了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方面的决心和能力。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我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相关案例
一、四川德先科技公司诉上海索广电子公司、索尼株式
会社垄断纠纷案(《反垄断法》实施前) 二、河北人人公司诉北京网讯科技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
三、北京书生电子公司诉上海盛大网络和玄霆公司案 四、广东高院二审判决华为诉美国IDC垄断案 五、最高法院终审判决奇虎诉腾讯垄断案 六、国家工商总局调查利乐、微软涉嫌垄断案 七、国家发改委查处高通公司垄断案
(六)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反价格垄断规定》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 位行为的规定》作出了一些细化规定。
(二)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和抗辩
在认定市场支配地位时市场份额不是唯一的因素, 但是在多数情况下,市场份额又是最重要和最直观的 因素。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反垄断法根据市场份额作出 必要的法律推断。 《反垄断法》第 19 条第 1 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二、相关市场界定的基本制度
界定相关市场的方法不是唯一的。都要始终把握 商品满足消费者需求的基本属性,并以此作为对相关 市场界定中出现明显偏差时进行校正的依据。 在经营者竞争的市场范围不够清晰或不易确定时, 可以按照“假定垄断者测试”( SNNIP )的分析思路 来界定相关市场,即:假定垄断者提供的商品能持久 地(一般为 1 年)小幅(一般在 5%-10% )的涨价,而 发生需求者转向其他可替代的商品,垄断者无利可图, 则该替代商品与讼争商品就属于同一市场。
基本分析框架
基本步骤:
一、认定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而这首先要界定相关市场; 二、在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况下 认定其行为是否构成滥用行为;
三、在经营者的行为构成滥用行为的情况 下确定其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反垄断法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浅析

反垄断法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浅析
配地位 的 动 因 ,以获取 普 通企 业 无法 达
对 市场 支配地位进 行界定 ,是反垄断法 的工作。
De i i he m a k tdom i an os t s ai po t n fn ng t r e n tp ii i m on ra t a om pl x t sk f n im onop y L w o r gul t nd c e a orA t- ol a t e ae o erm ius ngt a k td v s i hem r e om ian n tposton. ii
到的超 额 利润 ,如 果 完全 禁止 企业 的市 场支 配地 位 ,很 多企业 会 在一 定 规模 后 丧失继 续 创新 和经 营 的动 力 。反 垄断 法
的三项 基本 制 度 :禁 止滥 用市 场 支配 地
以 及其 他重 大 的优 势 能够 决 定相关 市 场
大 部分 的价 格 ,或 者 能够 控 制生 产和 销 售 ,这 个企 业就 处 于市 场 支配 地 位 。市 场 支配 地位 不 是说 这 个势 力必 然 剥夺 市 场上 全 体参 与者 的经 营 自由 ,而 是强 大
竞争 ”的一 种力量 。
止 滥 用市 场支 配地 位 ,构 成一 个 较为 完 整 的法 律体 系 的结 构要 素包 括 :市场 支
配地位 的含 义 、界 定 市场 支配 地位 的 要
是 垄断 企业 。也 就 是说 ,垄 断 企业 和 占 市场 支 配地 位 的企 业有 区别 ,垄断 企业 从经 济 学上 讲是 一 种产 品 或者 服务 的唯
条 第3 规 定 , “ 导 的 电信 业 务 经 营 款 主 者 ,是指 控 制必 要 的基 础 电信设 施 并 且

经济法第四章-反垄断法精选全文

经济法第四章-反垄断法精选全文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 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
我国反垄断法在第1条规定:"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 为,保护市场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 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 康发展,制定本法。
其直接目的:是反对垄断和保护市场竞争 其最终目的:是提高经济效益和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一些国家的反垄断法明文规定,企业的市场份额达到一定标准,就被 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例德国。一些国家的反垄断法对市场支配地 位的界定标准并无明文规定,而是由判例来确立规则。
对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无论采取何种模式,标准是趋同的。如果企业 的市场占有力超过70%,其市场支配地位是明显的;如果企业的市场 占有力不足30%,一般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如果企业的市场占有率 在30%--70%之间,必须考虑其他一些进一步说明企业竞争地位的因 素。这些因素包括:其一,对新的竞争者进入市场的障碍;其二,企 业的财力;其三,企业垂直联合的程度;其四,企业转向生产其他产 品的可能性;其五,交易对象转向其他企业的可能性;其六,市场行 为(企业的某些交易行为与竞争条件下可能实施的行为相差越大,该 企业不受竞争制约的能力就越强)。
各国反垄断法列举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大致有二类:剥削性滥 用和妨碍性滥用。
剥削性滥用的典型表现形式是对交易相对人(包括供应者、顾客和 最终消费者)索取不合理的垄断高价。
妨碍性滥用是指,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为了维护或进一步加强 其市场地位,往往凭借业已获得的市场支配地位,妨碍公平竞争,目 的是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阻碍潜在竞争者进入市场。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
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及其行为进行监督控制,被称为反垄断法 的三大支柱之一。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解读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解读

金卡工程・经济与法2010年1期NO.01,2010140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解读□杨荣王哲博(海南大学法学院海南海口570228)摘要: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不正当地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并实质性地排斥或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我国的反垄断法虽然明文规定了七种禁止具有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但仍然存在滥用行为主体界定不甚合理,民事、行政等法律责任规定不完善情况,必须加以规制与完善。

关键词:市场支配滥用强制交易搭售一、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我国法律规定市场支配地位,是指一个或者几个经营者在特定市场内拥有控制价格或者排除、限制竞争的能力。

经营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①在特定市场内独家经营的;②在特定市场内居于优势(压倒性)地位,其他经营者难以进入的;③在特定市场内虽然存在两个以上的经营者,但他们之间无实质竞争的。

其中的特定市场也就是特定的相关市场,具体包括:产品市场、地区市场和时间市场。

其中前两个是最基本的,确定产品市场的基本原则是,只有相似的产品才属于相关的市场,是指产品对于消费者的交叉可替代性。

确定地区市场范围的方法以企业的销售范围为主要依据。

时间市场是指某些产品有季节性、时尚性或过多为技术发展所左右,其相关市场只是暂时存在。

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简而言之,就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不正当地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并实质性地排斥或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①二、我国法律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我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规定了七种禁止具有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具体体现在:(一)、垄断价格,即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利用其支配地位将商品或服务的价格定在超出竞争状态下的市场价格水平之上进行销售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的行为。

具有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依靠其特殊的市场地位,对商品的价格进行操控,严重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法律规制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法律规制
(二)有关行为对经济运行效率 、社会公共利益及经济发展的影响。

没有正当理由 (程序问题)
( 1 )判定主体 ( 2 )举证责任 ( 3 )提出时间
三、指南阐释:支配地位的合理判 断 ( 一 ) 市 场 支 配 地 位 的 认 定
《反垄断法》第 17 条
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 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 、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 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 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没有正当理由 (实体问题)
( 1 )认定标准 ( 2 )表现角度 ( 3 )理由事项 ① 经济效率上的正当性 ② 利益平衡上的正当性 ③ 维护竞争上的正当性
2011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市 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第八条:工 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本规定第四条至 第七条所称的正当理由,应当综合考 虑下列因素: (一)有关行为是否为经营者基 于自身正常经营活动及正常效益而采 取;
( 1 ) 本身违法 合理
( 2 )?个相关市场
( 3 )宽严标准
3. 考察维度
( 1 )相关商品市场
是根据商品的特性、用途及价格等因 素,由需求者认为具有较为紧密替代 关系的一组或一类商品所构成的市场。 这些商品表现出较强的竞争关系,在 反垄断执法中可以作为经营者进行竞 争的商品范围。
对价格歧视行为的解析
1. 经济学与法学的界定
经济学观点:同一企业的同一商品, 卖给这些顾客贵些,卖给另一些顾客 便宜,在这个市场卖得贵,在那个市 场卖得便宜
法学观点: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 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 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没有正当理由 ( 1 )针对消费者 对弱势消费群体的优惠 正常的讨价还价行为 ( 2 )针对经营者 不同的成本

反垄断法等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反垄断法作为市场经济国家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法律手段,在我国经济发展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反垄断法等法律规定在我国市场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

本文将从反垄断法的起源、基本内容、实施效果以及与其他相关法律的关系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反垄断法的起源与发展1. 反垄断法的起源反垄断法起源于19世纪末的美国。

当时,美国经济迅速发展,但垄断现象日益严重,导致市场不公平竞争,损害了消费者权益。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美国政府于1890年颁布了《谢尔曼反垄断法》,这是世界上第一部反垄断法。

2. 反垄断法的发展自《谢尔曼反垄断法》颁布以来,世界各国纷纷效仿,制定了一系列反垄断法律法规。

我国于2008年8月1日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标志着我国反垄断法律体系的建立。

三、反垄断法的基本内容1. 定义反垄断法是指为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对垄断行为进行规制的一系列法律规范。

2. 垄断行为反垄断法规定了以下几种垄断行为:(1)垄断协议: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3)经营者集中:经营者合并、收购、分立等行为,可能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3. 法律责任反垄断法规定了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

四、反垄断法的实施效果1. 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反垄断法的实施有助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防止垄断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保障消费者权益。

2. 提高经济效率反垄断法通过限制垄断行为,促进企业创新,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从而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3. 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反垄断法有助于打破行业垄断,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高我国经济整体竞争力。

五、反垄断法与其他相关法律的关系1. 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都是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重要法律手段。

反垄断法


(6)美国电报电话公司案
1974年,AT&T被控利用其在市话服务上的垄断势力排斥长 话及电话设备的竞争对手。双方在1982年IBM官司结束 的同一天达成调解,AT&T保持长话业务,但同意在 1984年把市话业务让独立出去的7家本地电话公司经营。
(7)英特尔公司案
1999年11月5日,美国联邦上诉法院宣布:Intergraph公司 诉Intel垄断罪名不成立。Intergraph公司位于亚拉巴 马州,是一家生产工作站和计算机图形芯片的厂商。原 先政府起诉英特尔非法行使垄断势力,不让包括 Intergraph在内的3家电脑制造商取得重要的技术资料。 1999年3月8日,Intel与FTC达成庭外和解,但是 Intergraph随即上诉。这次,美国联邦上诉法院认定, Intel的行为无明显的托拉斯倾向,同时还驳回了 Intergraph对Intel非法垄断微处理器市场的指控,因 为Intergraph尚未进入这一领域与Intel竞争。
(3)“经营者集中”可以表现为企业合并、购买股 份、购买财产、订立合同、人事兼任等情形。
4、行政垄断:政府部门滥用行政权力排除和限制竞 争的行为。为体制转型国家所特有。
(1)主体是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 的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常常表现为行业管 理部门和地方政府。 (2)行政垄断是官商勾结的产物,是政府体制改革 不彻底的后遗症。
2、垄断的危害 (1)排斥竞争,危害中小企业生存和发展;
(2)侵害消费者利益; (3)损害效率,抑制创新; (4)不利于实现经济民主。
请注意,垄断并非一无是处,而是具有一定的经济 合理性。因而反垄断法应正视垄断的复杂性。
传统观念认为,通过网络提供传统公共服务的产业,如电 信、电力、煤气和供水服务等,通常具有自然垄断的特性。 在这些行业中,过多企业的进入可能导致传送网络和其他 设施(如电缆、输油管和铁轨)的高成本的重复建设,因 而在这样的行业中,保持一家或少数几家大企业的垄断地 位具有经济上的合理性。正如美国电话电报公司的前总裁 西奥多· 维尔所宣扬的那样,电话,从其技术本质上来说, 应当以垄断的形式来提供全方位的服务,才能最有效的运 行。

反垄断法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制度的基本分析框架

反垄断法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制度的基本分析框架【摘要】腾讯qq与奇虎360之间的争斗所引发的反垄断诉讼案引起了广泛关注,案件所涉及的“双边市场”理论显示出了目前我国反垄断立法中的不足,其中关于“相关市场”的界定更是引发多方争议。

这就需要我们深入理解“双边市场”的性质,并对传统的反垄断法理论进行改进和完善,才能有效解决由此引发的新问题。

【关键词】双边市场相关市场界定市场支配地位2010年11月3日,腾讯公司发布公告,声称在装有360软件的电脑上停止运行qq软件。

360随即推出了webqq的客户端,但腾讯随即关闭webqq服务使客户端失效,事件持续紧张发展。

10日下午,在工信部等三部委的积极干预下,腾讯与360又再次实现了兼容。

2011年4月26日,“腾讯起诉360隐私保护器不正当竞争案”做出判决,奇虎被判停止发行360隐私保护器并赔偿腾讯40万。

但在2012年4月中旬,腾讯360之争再次升级,双方闹上法庭,互相诉讼索赔过亿元,案件于2012年4月18日一审开庭。

由此,“3q大战”引发了各界关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激烈讨论,而其中所涉及的“双边市场”问题也显现出了我国目前在相关立法中的缺陷。

应该说,”双边市场”理论自21世纪初逐步发展以来,给反垄断法领域的研究带来新的分析视角的同时,也对其提出了新的挑战。

因为这类市场是由一个平台商通过其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来促成位于其两侧的交易主体完成交易,与传统单边市场相比较而言,双边市场更为复杂,二者的差异性就决定了它们在相关市场界定等问题上的重大不同。

“3q”案件中所涉及的互联网信息市场属于典型的双边市场领域,因此相关产品市场及地域市场的界定相较于单边市场而言,就变得更加复杂。

针对互联网双边市场领域下的相关市场界定,我认为应该充分考虑到“双边市场”本身的特点,最显著的便是其“交叉网络外部性”的特征。

“网络外部性”,是指某个产品或服务的价值随着消费该产品或服务的用户数量的增加而增加,如使用qq的用户越多,某一用户可以通过qq和更多的人交流,腾讯公司提供的即时通讯服务对其价值也就越大,其因此获得的利益也就越大。

高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的法律评析

高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的法律评析中文摘要反垄断法,从理论上讲属于经济法学当中市场竞争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在国外又有“反托拉斯法”之称,是指在国内外经济活动当中,用以规范和控制垄断行为的立法、行政法规、规章及司法判例乃至延伸到国际条约的一系列制度。

反垄断法最早诞生于有“反垄断法之父”之称的美国,在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由自由竞争主义进入到了垄断资本主义;与此同时,随着美国1929至1933年的经济大危机的爆发,自由竞争的资本主义的弊端逐渐显现,为了消除经济危机的影响,国家干预开始出现,而反垄断法就恰恰产生于这样的背景之下。

我国在反垄断法领域是后进者,自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生效以来,从立法到执法等各个环节都经历了不懈的探索与实践,而在此期间也暴露出一系列无法避免的问题,但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和全面发展,特别是十八届三中全会中提出的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决定性作用和相关方面积累的经验,正如本文将要研究的高通案的成功解决,这些都反映出我国的反垄断执法水平并非处在“婴儿”阶段。

我国的反垄断法规制以下四种垄断行为,分别是垄断协议(包括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经营者集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行政性垄断。

高通案涉及的就是有关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问题。

本文以高通案为研究对象,从相关市场、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以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具体行为三个角度对该案进行深入和全面地分析;此外,由于本案还涉及到其他法学类学科如专利法、以及经济学的分析方法等等,因此文章在分析时采用了有关方法进行了辅助性分析。

在行文的最后,是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思考与有关法律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相关市场,市场支配地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The Legal Analysis of Qualcomm's Abuse of DominantMarket PositionAbstractAntitrust law,in theory,is an important part of market competition law in economic law.It is in a foreign country and"antitrust law",which refers to the domestic and foreign economic activities,in order to standardize and control monopoly legislation,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and rules and judicial precedent and extends to a series of international treaty system.Antitrust law was originated in the"anti monopoly law"the father of the United States,at the end of nineteenth Century and early twentieth Century,the doctrine of free competition in major capitalist countries into monopoly capitalism;at the same time,with the economic crisis in the United States in19331929to burst,abuse of free competition capitalism appears gradually.In order to eliminate the influence of the economic crisis,the state intervention began to appear,the anti-monopoly law is produced in this context.China is a latecomer in the field of anti-monopoly law,since2008since the entry into force of the"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ti-monopoly law", have gone through unremitting exploration and practice from legislation to law enforcement and other aspects,but also exposed a series of questions can not be avoided,but with the all-round development and the deepening of the market economy,especially the decisive in the third Plenary Session of the18th CPC Central Committee the market in the allocation of resources and related experience,as this will be the case of Qualcomm case successfully solved,these are reflected in China's anti-monopoly law enforcement level and not in its infancy.China's anti-monopoly law regulation of the following four kinds of monopolistic behavior, namely,the monopoly agreements(including horizontal and vertical monopoly agreements),the concentration of operators,abuse of dominant market position and administrative monopoly. Qualcomm is related to the issue of abuse of dominant market position.This paper is to Qualcomm case as the research object,from the three angles that the relevant market,the dominant market status and the specific acts of abusing the dominant market status of in-depth and comprehensive analysis of the case;in addition,the case also involves other disciplines such as law,patent law and economics analysis method and so on,so 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the relevant methods of auxiliary analysis.At the end of the article,it is the consideration of the legal issuesrelated to the analysis of the case and the improvement of relevant laws.Key words:Related Market,Market Dominance,Abuse of Dominant Market Position目录中文摘要 (I)Abstract (II)绪论 (1)第一节选题背景及意义 (1)第二节研究方法与研究综述 (1)第一章高通案案情及焦点问题概述 (3)第一节基本案情介绍 (3)第二节主要焦点问题归纳 (5)第二章高通案焦点及相关问题的法理分析 (7)第一节高通公司所处相关市场的研究 (7)一、相关市场的规定 (7)二、界定相关市场的影响因素 (7)三、本案相关市场的界定 (8)第二节高通公司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10)一、有关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定 (10)二、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标准 (11)三、本案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12)第三节高通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判定 (14)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 (14)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种类 (15)三、本案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分析 (16)第四节行政处罚决定与罚款的合法性 (18)一、发改委整改决定的分析 (18)二、罚款的合法性分析 (19)第三章高通案相关法律思考 (21)第一节细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 (21)第二节完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责任 (21)第三节加速出台相关执法细则 (22)结语 (24)参考文献 (25)致谢 (27)绪论第一节选题背景及意义禁止垄断和贸易限制是对反垄断这一概念的基本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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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反垄断法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董微【内容提要】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制度又称为独占禁止制度,一直是困扰反垄断执法的难题。

本文运用比较分析和规范分析等方法对我国反垄断法上的独占禁止制度进行了分析和评论,阐明了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要件和原理,认为我国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基本符合反垄断法的原理,同时指出我国在执法中应以合理原则为指导,在明晰法律要件的基础上重点打击典型的排斥竞争行为。

【关键词】反垄断竞争行为市场支配地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一种典型的反竞争行为,历来是各国反垄断法最为关注的重点之一。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构成反垄断法的三大支柱之一,⑴又称为独占禁止制度。

我国反垄断法顺应发展的潮流,辟专章就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作出了规定。

本文意图通过阐释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原理,解读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本意及实际意义,指明其得失及适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我国反垄断法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规定我国《反垄断法》在总则第六条首先明确: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这可以看成是对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总括性规定。

其后,反垄断法在第三章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为题用了三个条文(第十七——十九条)对这一垄断行为予以规制。

条文数量虽然不多,内容却很丰富,这也充分体现了反垄断法高度抽象、不易把握及专业性强的特点。

《反垄断法》第十七条列举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各种行为,包括:(1)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2)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3)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4)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5)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6)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7)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可见,反垄断法规定了六种反竞争的行为表现,以及用一个兜底条款说明上述列举是“包括但是不限于”的目的。

第十七条第二款对“市场支配地位”作了说明,即“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第十八条明确了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的因素:(1)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2)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3)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4)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5)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6)与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为了加强可操作性及提高执法效率,第十九条规定:(1)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1/2;(2)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2/3;(3)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3/4,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这一规定实际上是运用立法技术转换了举证责任,因此第十九条第三款特别说明,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从我国反垄断法的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反垄断法所反对的“垄断”并非垄断状态(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而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如果一个竞争者通过市场竞争逐渐壮大成为某个市场的垄断者,非但不会受到反垄断法的制裁,反而彰显了反垄断法的作用,即通过维护竞争机制促使竞争者做大做强。

只有当竞争者滥用垄断地位实施某种反竞争的行为时,反垄断法才对其予以禁止和惩戒。

实际上,这也划清了法律上所禁止的“垄断”与日常用语及经济学中的“垄断”的界限,前者专指法律所禁止的垄断行为,后者则指一种独占的格局或状态,与反垄断法并无直接联系。

需强调的是,无论经营者是通过竞争,还是因为法律的特许(如具有市场独占地位的知识产权或者法律规定的垄断行业)获得市场支配地位,其市场竞争行为都应统一受反垄断法的监督,可能遭致反垄断法关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反垄断调查。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要件分析由前述规定可以认为,判定竞争者实施了独占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需具备两个基本要件:竞争者在相关市场上拥有市场支配力(market power,即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或独占)并且实施了排斥竞争的行为(exclusionary act),这也正是经典的反垄断法理论得出的结论。

因此,滥用市场支配力可表述为:实施排斥竞争的行为以加强或维持市场支配力,而不是通过优势产品或商业才智来获取。

以下分别就这两个要件作简要分析。

(一)市场界定和市场支配力判定某个竞争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力必须首先就相关市场进行界定,包括相关的产品市场与相关地域市场。

⑵在没有明确相关市场时,不能笼统断言竞争者是否具有垄断地位及拥有市场支配力,这和竞争者自身经营规模的大小没有直接联系。

甚至可以说,对相关市场的判断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市场支配力的认定。

市场支配力指“控制价格或排斥竞争的力量”,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联合发布的《知识产权许可的反托拉斯指南》中将市场支配力界定为“在相当长的时间内能够将价格维持高于或将产量维持低于竞争水平而获利的能力”。

⑶而是否存在这种支配力通常可以从对市场的控制份额推断出来。

⑷一般而言,这一份额不低于50%,而美国法院倾向于不低于70%。

⑸而即使达到了这一份额,法院有时仍需根据进入市场的难易、市场结构、竞争者的财力、材料来源与技术条件等事实与法律因素进行综合考察以判定是否存在市场支配力。

在某些情况下,对市场支配力的判断相对简单,如垄断行业或者因知识产权影响而形成的特殊产品市场(如微软公司在计算机个人操作系统市场上的市场支配力)。

实施某种引起争议的市场竞争行为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上拥有市场支配力时,将引发反垄断法上的关注,执法机关可能展开进一步的反垄断法分析。

换言之,如果不拥有市场支配力,那么关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反垄断法分析即告终结。

(二)排斥竞争的行为如前所述,反垄断法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实际上是对反竞争行为的规制,该行为在理论上称为排斥竞争的行为。

无疑,如何认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排斥竞争行为是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核心问题。

1.认定排斥竞争行为的法律标准在实践中,受保护的竞争行为和排斥竞争的行为常常交错在一起,不易区分。

从竞争的结果看,市场上必然是优胜劣汰,一个优秀企业通过激烈竞争取得成功也同样会导致另一些企业被杀下马从而被“排挤”出竞争市场。

同理,也不能因为一个竞争者取得了市场支配地位而判定其进行的竞争行为都是非法的。

对此,美国法院在微软公司案中曾经说道:“判定独占者的某个行为到底是排斥竞争的行为还是某种激烈的竞争行为是很难的:排斥竞争的手段和合法竞争的手段是混杂的。

法院在反垄断法上面临的挑战就是如何表述一个一般规则以区分降低社会福利的排斥竞争行为和增加社会福利的合法竞争行为”。

⑹对如何判断排斥竞争的行为的争论不仅“多年占据着反垄断争论的统治地位”,而且“在国际层面也是被着重讨论和争论的竞争政策”。

⑺有学者甚至将这一问题的探索称为反垄断法上“圣杯”的追寻。

⑻目前,有四种较有影响的学说有助于人们理解关于排斥竞争行为的实质:⑼(1)排斥了同样有效率的竞争对手的行为。

这是波斯纳法官提出的观点,他认为如果某个行为使得经营者取得比其它同样有效率或更有效率的经营者更好的结果,排斥了这些竞争对手,那么可以认为该行为是排斥竞争行为,因为这违背了优胜劣汰的市场规律。

(2)不正当地提高竞争对手成本的行为。

这一学说来源于所谓的“后芝加哥经济理论”,其重点在于认定实施该行为是“不正当”的。

一般而言,如果提高竞争对手的成本是提高效率的副产品,则是正当的。

反之,赤裸裸地提高竞争对手的成本则构成排斥行为。

(3)通过增强市场支配力损害了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这一观点强调排斥竞争行为不能仅仅依据是否增强了市场支配力损害了竞争对手,更要考察是否给消费者带来了好处。

如果根本没有增加消费者的福利或者对消费利益的损害大于消费者福利的提升,或者对整体消费者的损害大于对特定消费者福利的提升,该行为都应被判定为排斥行为。

(4)无经济上的理由而仅仅是对竞争对手产生排斥效果的行为(No Economic Sense Test)。

这一学说避开了形而上的探索而寻求一个实用的测试标准。

如果所实施的行为仅仅损害竞争对手而毫无经济利益可言,该行为应被认定为排斥行为。

通过实践,人们发现上述的四种流行学说各有利弊,而由于可能遭遇的反竞争行为具有多样性与复杂性,这些学说在不同类型的案件中也发挥着不同的作用。

如第一种观点是比较宽松的,使得反垄断法的威慑力显得不足。

但在处理关于掠夺性定价的案件中具有优势。

不久前,美国最高法院在Weyerhaeuser⑽一案中讨论关于排斥行为的一般标准时遵循了这一方法。

但因为该案与掠夺性定价的案件有类似之处,所以仍不能认为其它几种观点失去了用武之地。

美国法院在广受争议的Aspen一案中,实际上综合运用了多个视角来判定排斥行为,将排斥竞争的行为表述为:以维持或加强垄断地位为目的,在没有合法商业理由的情况下所实施的,排挤或妨碍竞争对手并对竞争对手造成不必要损害的行为。

⑾所谓“不必要的损害”,是指并未提供更好的产品或服务,或以其他方式给消费者带来利益,纯粹使竞争对手受损的行为。

而如果该行为能够改善消费者的地位,即使是对竞争对手侵略性很强或损害很大的行为,也不能被判定为排斥行为。

譬如,为增加销售而大幅降价的促销行为。

简言之,如果市场独占者是出于改善经营的目的而实施了对消费者有利的行为,竞争对手因此而遭受的任何损害都可以被认为是竞争所带来的“必要”损害。

上述学说的共同缺点在于操作性差,难以给经营者明确的指引,而这也正是反垄断法固有的难题,即使是目光如炬的专家也难以对反垄断法遭遇的实际问题一目了然。

针对排斥行为在法律上效果的模糊性,目前所达成的共识是在判定时应适用合理原则(role of reason),即应根据行为对竞争的影响而不是行为自身的性质或表现来认定该行为是否属于排斥竞争行为;换言之,需要比较该行为促进竞争的效果和损害竞争的效果来得出合理的结论,不能武断地将某种行为或某类行为直接判定为非法而不考察其可能带来的积极影响,特别是对消费者造成的影响。

在Brooke Group 案中,美国法院重申,反垄断法关注的是消费者的福利和竞争,而不是让单个的竞争者不受损害。

⑿合理原则的确立实际上也意味着,排斥行为的判定应该个案进行。

就经营者而言,在合理原则的分析框架下,通常可以以行为出于合法的商业目的为由为自己辩护,包括为了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增强竞争能力、增加消费者的选择自由等等,实际上,“合法的商业目的”与“有益于消费者”在反垄断法分析中是个同义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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