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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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我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相关案例
一、四川德先科技公司诉上海索广电子公司、索尼株式
会社垄断纠纷案(《反垄断法》实施前) 二、河北人人公司诉北京网讯科技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
三、北京书生电子公司诉上海盛大网络和玄霆公司案 四、广东高院二审判决华为诉美国IDC垄断案 五、最高法院终审判决奇虎诉腾讯垄断案 六、国家工商总局调查利乐、微软涉嫌垄断案 七、国家发改委查处高通公司垄断案
(六)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反价格垄断规定》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 位行为的规定》作出了一些细化规定。
(二)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和抗辩
在认定市场支配地位时市场份额不是唯一的因素, 但是在多数情况下,市场份额又是最重要和最直观的 因素。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反垄断法根据市场份额作出 必要的法律推断。 《反垄断法》第 19 条第 1 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二、相关市场界定的基本制度
界定相关市场的方法不是唯一的。都要始终把握 商品满足消费者需求的基本属性,并以此作为对相关 市场界定中出现明显偏差时进行校正的依据。 在经营者竞争的市场范围不够清晰或不易确定时, 可以按照“假定垄断者测试”( SNNIP )的分析思路 来界定相关市场,即:假定垄断者提供的商品能持久 地(一般为 1 年)小幅(一般在 5%-10% )的涨价,而 发生需求者转向其他可替代的商品,垄断者无利可图, 则该替代商品与讼争商品就属于同一市场。
基本分析框架
基本步骤:
一、认定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而这首先要界定相关市场; 二、在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况下 认定其行为是否构成滥用行为;
三、在经营者的行为构成滥用行为的情况 下确定其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论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与法律依据

论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与法律依据

一、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欧共体委员会对此的定义是:“一个企业如果有能力独立地进行经济决策,即在决策时不用考虑其他市场参与者的情况,那么它就是一个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

同时如果一个企业通过技术秘密、取得原材料和资金的渠道以及其他重大的优势如商标权等,能够决定相关市场大部分的价格,或控制生产和销售,这个企业就处于市场支配地位。

美国反托拉斯法原则上不使用“市场支配地位”这一词,而是使用垄断势力或者市场势力。

而根据我国《反垄断法》17条第二款的内容,所谓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由此可见,市场支配地位是指市场经营者的一种能力,这种能力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中对交易条件和市场进入的控制和影响能力。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与法律依据我们己经知道,市场支配地位它并不是一个所谓地位的概念,它其实是一种能力的概念。

而在介绍市场支配地位的相关认定标准之前,我们同样必须树立一个正确的意识,即:如果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这本身并没有任何违法性,但是滥用了这一地位的行为就具备了违法性我国《反垄断法》第18条规定了认定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考虑的因素例如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等,但该条规定的认定标准是十分抽象的,在实践操作中会受到强烈的主观方面因素的影响,进而在19条中给出了更加具体的认定标准。

根据19条的内容,一个经营者市场份额达1/2,两个达2/3,三个达3/4的就可以认定,其中后两者如果有满足不足1/10的,可以不认定。

同样的,如果有经营者被推定,但其有足够、令人确信的反证能推翻该认定的,也不会被认定。

当然在笔者看来这一条的规定,给实践中认定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提供了具体的标准,但其同时也存在相关的问题。

首先,我们从该条中可以看到,我国对于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主要采取的是数字化标准,即市场份额标准。

反垄断法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反垄断法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反垄断法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相关市场界定《反垄断法》第十二条本法所称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

分析:相关市场界定需要充分、综合地考虑1.定性分析1)需求替代(主要分析法)2)供给替代(补充分析法)例如,从供应商的角度看,乘用车生产商和商用车生产生容易转化,因此乘用车和商用车可能会构成同一相关市场。

2.定量分析——假定垄断者测试(SSNIP)方法:一个被假定的垄断者,在持续一段时间适度提高价格(小幅5-10%),结果消费者转向了其他替代品,那么替代品与诉争产品则属于同一市场,有竞争关系;反之,则不属于。

评价:来源于经济学,现实中应用受限。

因为随着价格提升到垄断的最高限,最终可能导致消费者对该产品彻底丧失信心,转向其他商品。

二、市场支配地位是一种状态,经营者不顾竞争对手和交易相对人的反应从事经营行为。

1.支配地位的推定《反垄断法》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二)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三)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分析:单个2/1;两个2/3;三个3/4(单独不足1/10不符合推定)2.综合考虑因素《反垄断法》第十八条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下列因素:(一)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二)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三)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四)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五)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六)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法律规制

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法律规制

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法律规制作者:袁建波【内容提要】市场支配地位是指企业因享有某种市场力量而具有的优势地位,这种地位使其可以无视竞争、妨碍竞争或排除竞争。

市场份额是界定企业是否具有支配地位的决定性因素,但不是唯一因素。

国际反垄断实践对六种典型的滥用行为的认识不存在多大差异。

我国现有的规制滥用行为法律存在诸多问题,需要在反垄断立法结构下的规制滥用行为立法中解决。

立法应遵循一定的保护目标模式,对支配地位的界定应包括独占、突出的市场优势、寡占三种形态,兼采以市场份额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作法,对滥用行为的规定应采取“概括+例举"的方式。

【关键词】反垄断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为反垄断立法目录一、支配地位与滥用行为(一)支配地位及其界定(二)滥用行为及其形态二、我国对滥用行为的法律规制(一)我国的支配企业及滥用现状(二)我国对滥用行为的法律规制现状(三)我国规制滥用行为的法律存在的问题三、对我国规制滥用行为立法的展望(一)立法的保护目标及模式(二)立法对支配地位的界定(三)立法应确立的滥用行为及法律责任禁止滥用和禁止限制性协议、禁止不当购并一起构成反垄断法三根支柱。

基于规制滥用行为[1]在反垄断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反垄断法律完善的国家都制定有完善的规制滥用行为规范。

我国尚无独立系统的反垄断法,分散在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中的反垄断条款零星地包含了一些滥用禁止内容,这些规定既不完善,本身又存在许多问题。

本文拟先结合西方国家、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规制滥用行为的法律制度对支配地位和滥用行为作一系统分析,再结合我国的支配企业滥用现状审视我国规制滥用行为的法律,指出其中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最后对我国规制滥用行为立法作一展望。

一、支配地位与滥用行为(一)支配地位及其界定滥用行为的主体是占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故界定市场支配地位是界定滥用行为的前提。

支配地位是企业因享有某种市场力量而具有的地位,这种力量使其可以自由决定自己的市场策略而无须过多考虑其竞争对手或购买者的反应。

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行为类型有哪些内容

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行为类型有哪些内容

反垄断法禁⽌的垄断⾏为类型有哪些内容我们经常会认为凡是规模巨⼤的企业都有垄断的嫌疑。

那么到底哪些情况才是反垄断法禁⽌的垄断⾏为呢?具体的内容是什么呢?反垄断法到底是怎么规定的呢?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反垄断法禁⽌的垄断⾏为类型有哪些内容⼀、垄断协议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横向垄断协议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2)限制商品的⽣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5)联合抵制交易;(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纵向垄断协议:经营者与交易相对⼈达成下列垄断协议:(1)固定向第三⼈转售商品的价格;(2)限定向第三⼈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3)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滥⽤市场⽀配地位具有市场⽀配地位的经营者滥⽤市场⽀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1、垄断⾼价与垄断低价⾏为2、掠夺性定价⾏为3、拒绝交易⾏为4、限定交易⾏为5、搭售与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6、差别待遇(价格歧视)7、其他滥⽤市场⽀配地位的⾏为三、经营者集中经营者集中(⼀)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四、滥⽤⾏政权⼒排除、限制竞争⾏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政权⼒,实施下列⾏为,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由流通(⼀)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实⾏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对外地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商品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商品进⼊本地市场;(三)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政许可,限制外地商品进⼊本地市场;(四)设置关卡或者采取其他⼿段,阻碍外地商品进⼊或者本地商品运出;(五)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由流通的其他⾏为。

对我国《反垄断法》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法律分析

对我国《反垄断法》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法律分析
为 。 ”
我 国的 《 垄断法 》 反 中也没 有对 “ 用” 滥 的概 念作 出明确 的解
释 , 界 定了 “ 仅 市场 支配 地位 ” 的涵义 。根据 《 反垄 断法》 1 条 挤竞 争对手 的 行 为, 认 为违 反 了反垄 断 的规 则 , 当受 到限制 第 7 被 应 的规定 , 市场支配 地位 是指经 营者在 相关 市场 内具有能够控 制商 或制 裁。 具 有市 场支配 地位 企业 的违法 性 问题的认 定 , 对 在实践
殊主 体的责任 制度 , 市场 支配地位 是决 定企业 是否应 当承} 反垄 日
企 业滥 用市 场支 配地 位 的主要 目的是为 了维 护和扩 大 自身 的市场 支配地位 , 除或阻止潜 在竞争 者进入 其所 占市场进 行公 排 平 竞 争。世 界 各国 反垄断 法对 于滥用 市场 支 配地 位舶 行为 一般
亍 反垄 断法》第 l 7条的规 断 法 上的法律 责任 的前 提” 。 此, 非任 何 一股的 企业都 订资 采 取 列举 的方式 进 f 规定 。根据 我 国 《 二 并 具有 市场 支配地 位的经营 者从事 的滥用 市场 支配地位 的行 为 格成 为滥 } 市场支 配地 位的 , 为主 体, } ] 亍 只有 那些{ 有 市场支 配地 定 , ) j 】
位 的经 营者 不能 再肆意 行事 , 滥用 其市场 支 配地位 。

何一个拥 有市场 支配 地位 的企业都 具有滥 用其支配 地位 的倾 向。 其行 为的主观 目的在于 , 坏其他 竞争地位概 述
( ) 用 市场 支 配 地 位 的 涵 义 一 滥
人利 益 的行为 。 ( ) 二 滥用 市场 支配地 位的特 征
害 市场 相对 人 的合 同 自由权及 公平交 易权 ,破 坏 公平竞 争 的秩

经济法3Q问题分析

经济法3Q问题分析

问题分析1、反垄断法有关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表现有哪几种?2、腾讯和奇虎各实施了哪些不道德的竞争行为?3、如果你是奇虎公司的代理律师,你认为腾讯公司的市场竞争行为属于那种情形?为什么?4、如果要支持你的诉讼请求,你认为应该提交哪些证据?5、反垄断的执法机构有哪些?本案中存在哪些参与解决纠纷的机构?它们分别是什么身份?答案1、反垄断法有关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表现有哪几种?答:1)索要垄断价格行为;垄断价格行为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在一定时间内以超高的价格销售产品或者以超低价格购买商品的行为。

2)掠夺性定价行为;掠夺性定价行为是指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在一定市场和一定期限内以牺牲短期利益(低于成本的价格)的手段以达到排挤竞争对手的目的。

3)拒绝交易行为;拒绝交易行为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向其他经营者提供商品的行为。

4)限定交易行为(排他性交易);排他性交易行为是指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要求经营伙伴在特定的市场内不能与除其之外的其他竞争对手进行交易的行为。

5)搭售或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行为;搭售行为又称捆绑销售行为,它是指在相关产品市场上拥有优势地位的企业强迫买方接受与其所出售的产品或服务无关的其他产品或服务的行为,或者要求交易双方签订接受上述条件的协议。

6)差别待遇行为;差别待遇行为是指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对条件相同的交易对象,就其提供的商品的价格或者其他条件给予明显区别对待的行为。

2、腾讯和奇虎各实施了哪些不道德的竞争行为?答:1)腾讯实施了以下不道德的竞争行为:①市场混淆行为。

2010年推出QQ医生3.2,界面及功能酷似360,而后腾讯将QQ医生升级至4.0版,改名为QQ电脑管家,涵盖了360安全卫士所有主流功能,用户体验与360极其类似,容易导致用户误认。

②掠夺性定价行为(倾销行为)。

宣布赠送诺顿防病毒软件半年试用期。

腾讯在一定市场和一定期限内牺牲短期利益,赠送诺顿防病毒软件半年试用期,以排挤奇虎360。

反垄断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反垄断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互联网企业规模不断扩大,市场竞争日益激烈。

然而,一些互联网巨头凭借其庞大的用户规模和市场影响力,逐渐形成了垄断地位,对市场公平竞争造成了严重破坏。

阿里巴巴集团作为我国互联网行业的领军企业,近年来也被指涉嫌垄断。

本文将以阿里巴巴垄断案为例,分析我国反垄断法律的相关规定,探讨垄断行为的认定及法律责任。

二、案件事实2019年,我国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阿里巴巴集团展开反垄断调查。

调查发现,阿里巴巴在电商、支付、云计算等多个领域具有垄断地位,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具体表现在:1. 在电商领域,阿里巴巴通过“二选一”等手段,要求商家只能在其平台上销售商品,禁止商家在其他平台销售,严重损害了市场公平竞争。

2. 在支付领域,阿里巴巴通过支付宝等支付工具,强制要求商家使用其支付服务,排除了其他支付服务商的竞争。

3. 在云计算领域,阿里巴巴通过云栖大会等活动,推广自家的云计算服务,排挤其他云计算服务商。

三、法律分析1. 反垄断法相关规定我国《反垄断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垄断行为,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根据该规定,认定垄断行为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2)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3)排除、限制竞争。

2. 阿里巴巴垄断行为的认定(1)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三条的规定,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需要考虑以下因素:①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②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③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的依赖程度;④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根据调查结果,阿里巴巴在电商、支付、云计算等多个领域具有较大的市场份额,且具有较强的财力和技术条件,其他经营者对其依赖程度较高,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较大。

因此,可以认定阿里巴巴在这些领域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包括:①拒绝交易;②限定交易;③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④掠夺性定价;⑤差别待遇;⑥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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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认定田铭 上传时间:2010-4-13 浏览次数:242 字体大小:大 中 小关键词: 支配地位 滥用行为 反垄断法内容提要: 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反垄断法规制的重要内容之一。

我国反垄断法对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为都作了相关界定。

判断企业是否滥用其优势地位,应当把优势地位的构成和支配地位企业滥用行为的内在性质及表现统一起来,从而保证市场竞争公平有序进行。

反垄断法以保护竞争机制和促进市场竞争为其重要任务和价值目标,是市场经济的基石,被誉为市场经济国家的“经济宪法”,其在一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仅次于宪法。

随着中国经济的转型以及市场经济体制在中国的确立和发展,国内外客观环境对于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增进企业生产经营效率和促进经济快速健康增长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而这些都依赖于市场竞争的增强。

国际经验表明,为了维护和保证公平竞争、保持市场活力,有效的竞争政策是前提条件。

而反垄断法对于各种破坏市场公平有序竞争行为的规制是各国竞争政策的重要内容。

其中,大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斥对手竞争,进而损害消费者福利的行为日益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

因此,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应当是反垄断法实体制度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

本文从探讨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出发,分析其滥用行为,并联系我国不久前颁布的《反垄断法》中有关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规定,对中国的反垄断立法提出几点建议。

一、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所谓的市场支配地位指的是企业的一种状态,一般是指企业在特定市场上所具有的某种程度的支配或者控制力量,即在相关的产品市场和地域市场上,拥有决定产品质量、价格和销售等各方面的控制能力。

[1]西方欧美国家在对支配地位的界定上有相似的规定。

例如在United Brands 一案中,欧洲法院将支配地位界定为:“企业享有一种经济力量。

它能使其在相关市场上阻止有效竞争,而不受竞争对手、客户和最终消费者的影响。

” [2]这种界定在此后欧洲的众多判例中被相继使用。

这里主要考虑两个因素:其一,支配企业具有了自主行为的能力,而不再是一个市场价格的接受者。

它可以依靠这种能力限制产量,并将产品价格提高到竞争水平之上,或者采用其他方式使之与市场公平竞争的要求背道而驰。

其二,支配企业同时具有防止或阻碍在相关市场上保持有效竞争的能力。

美国反托拉斯法亦作出了类似规定。

在美国司法中,支配地位被称为“市场力量”或“独占力量”,支配企业被称为“独占者”。

法院认为,根据谢尔曼法第2条,独占者可以存在微不足道的竞争者,但独占者必须或有权确定其所出售产品的价格,或者有权将竞争者从市场中排除出去,即独占者具有在相当大的价格幅度内确定其价格的力量。

[3]根据西方发达国家的反垄断法的实践经验,对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必须考虑以下两方面的内容,即确认涉嫌对象的市场范畴和确认涉嫌对象的市场支配地位。

(一)相关市场的确定确定相关市场是判断企业是否享有支配地位的前提。

相关市场是“当事人在其中从事经营活动时的有效竞争范围和判定在相关当事人所经营的商品和服务之间是否存在着竞争关系的场所。

” [4]它包括产品相关市场和地域相关市场两项基本内容。

产品相关市场是指可相互替代的产品所构成的特定市场。

虽然相关产品市场的界定困难重重,但国际经验表明,在确定产品市场范围时需要考虑两种因素:第一,消费者需求的可替代性。

它在欧盟、美国被确定为界定产品市场边界的基本标准。

例如,欧盟委员会就将相关产品定义为:如果消费者对两种产品就其价格、品质和用途都认为是可替代的,则该两种产品应属于同一市场。

例如在Du Pont( 1956)案中美国法院认为,不同的软包装材料如薄膜、透明纸等,与玻璃纸在使用上具有可替代性。

因此,法院得出结论:相关产品市场应包括所有的软包装材料,而不仅仅局限于玻璃纸范围。

[5]第二,生产者供给的可替代性。

生产者供给替代性的理论基础是供给弹性理论,它以市场内存在的“潜在竞争”为角度进行考虑。

如当涉案产品的价格足够高时,有可能诱发其他潜在生产者转换生产,从而使市场的供给增多,形成对产品价格的抑制。

[6]地域相关市场是指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能有效提供产品的一定区域。

一家拥有既定市场力量的厂商不可能在任何地方都具有相同的市场力量。

生产不同产品的企业在市场上相互之间固然不具有竞争性,但在不同地区生产销售相同产品的企业由于空间的距离,也不具有竞争性。

地理空间上产生的障碍将使产品的相互替代性受到限制。

因此,地域相关市场的界定在反垄断分析中不可或缺。

实践中,运输成本、管制制度、关税制度和其他障碍通常是划分地域市场的根据。

例如,对于那些“体重价低”的产品,由于运输成本比较其本身价值而言相对较大,供应商一般不会向远方的客户销售,因而其地理市场往往较小;而“质轻价高”的产品常常会产生相反的效果。

(二)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关于市场地位的认定,西方国家曾产生过三种方案:市场结果方案、市场行为方案和市场结果方案。

经过反复的实践,市场结构方案被优先使用。

依据市场结构方案,一个企业在特定相关市场上占有相当大的市场分额,该企业就占有市场支配地位。

这意味着市场份额标准具有决定性意义。

在判定企业支配地位的具体判例中,欧美法院非常倚重市场份额。

因此。

市场份额常被誊为“市场支配力量精准的指示器”。

一般地,企业所拥有的市场份额越大,其支配市场的能力就越大,因而被认定为具有支配地位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欧美法院已经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总结出各自带有指导意义的标准。

按照美国现行做法,若企业在相关市场上占有的份额达到75%左右甚至更多,则将被认为具有独占力量;市场份额介于50%一75%之间时,是否享有支配地位还须待其他证据子以证明。

如市场结构、潜在对手等;若市场份额小于50%,则一般认为不具有市场支配力。

相比美国,欧洲的标准要低得多。

在欧洲,若市场份额不足50%时,也可能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此时法院将会审查市场上其他竞争对手的市场份额并进行比较。

例如United Brands一案中,涉嫌企业具有40%一45%的市场份额,而最接近的竞争对手只有16%的市场份额,悬殊颇大,因而前者被认定为具有支配地位。

[7]因此,在判定市场支配地位时的最重要考虑因素是企业占有的市场份额。

正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Grinnell一案中提出:“这些力量(市场支配力量)的存在大概可以由市场控制比率推论而得。

”当然,欧美法院一致认为,以上市场份额标准并非在所有案件中都是通用的规则,它只是在证明市场结构时的一份重要证据,其标准将随着不同时间、不同地域、不同行业而有所差异。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界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在英文中称为“垄断化的(monopolization)行为”,是指在特定市场上占有优势市场份额的厂商利用该种地位从事的消除、限制或扭曲竞争的行为。

由此可见,市场支配地位本身并不违法,因此需要在合法的利用市场支配地位和违法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之间作一个区分,而这种明确的划分却并不是一件很简单的事情。

(一)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企业的行为性质认定反垄断法对滥用行为的规制经历了从结构主义向行为主义,从自身违法逐步向合理主义转变的过程,但并未完全摒弃结构主义。

美国在早期的反托拉斯实践中是主张结构主义和自身违法原则的典型。

结构主义理论认为,垄断的产生是由于市场结构的不同所造成的,企业一旦拥有支配地位,就会滥用这种优势,遏制竞争。

自身违法原则是结构主义的主要内容,即企业一旦达到一定的规模就构成违法的条件。

[8]但随着芝加哥学派的效率观点对执法人员和司法实践的影响,行为主义和合理原则己为美国法院所接受,并体现在一系列重要判例中。

根据行为主义理论,企业获得市场支配地位本身并不违反法律;只有当特定的企业滥用这种市场优势地位时,法律才对其进行加以限制或者禁止。

政府和法律的控制重点应放在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企业的经营行为上,以防止这些经营者滥用优势限制市场竞争。

目前欧洲多数国家都采纳了行为主义的理论观点。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表现形式1.垄断价格行为垄断价格行为(monopolistic pricing)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以超高价格销售产品或者以超低价格购买商品的行为。

[9]对垄断价格规制的关键是垄断价格高于竞争价格的确定标准,这在实践中主要是通过经济学的分析来确定。

如日本在《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平交易法》中规定:“事业者提供的一定的商品或劳务在较长时期内,根据供求关系以及供给所需费用的变动,价格明显上涨或者居高不下,且在此期间内,该事业者在政令规定的事业种类范围内,取得显著超过政令的标准利润率的利益的”是垄断高价。

由于垄断高价的确定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因此各国对垄断高价的规制,除了在反垄断法上作出一定的原则规定以外,主要采用政府直接管制的办法,即通过政府规定最高限价,投资回报利润率等来控制垄断企业的价格行为。

2.差别对待行为差别对待行为(discriminating treatment)是指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在没有正当理由而对条件相当的交易者提供不同的价格或者其他交易条件,致使有些交易者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甚至被迫退出市场竞争的行为。

对于占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来说,差别对待是一种有效的市场经营策略,因为可以通过亲疏不一的交易政策,排挤进入市场的潜在的竞争对手,但这种行为对市场的竞争秩序则会产生明显的不利影响,并且影响最终消费者的利益。

[10]各国对价格歧视实行法律规制体现了政府运用国家强制力干预自由经济的特征。

例如欧共体签定的《罗马条约》第86条规定,“直接或间接实行不公平的购买或者销售价格或者其他不公平的交易条件的行为”是滥用优势地位的表现,“在与其他贸易当事人进行类似的交易时,适用不同的交易条件,因而致其于不利地位”是非法的。

3.掠夺性定价行为掠夺性定价行为(predatory pricing)是市场支配地位企业的一种价格策略,它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牺牲短期利益)的手段销售产品,在竞争对手被排挤出市场或者潜在竞争者被吓退后,将产品价格提高到边际成本之上的垄断价格水平。

[11]这种行为开始看上去是低价销售,好象在一定时期内还对消费者有利,但从其根本目的来看,牺牲短期利益的做法正是为了排挤竞争对手以达到独占市场的长期目的,妨碍市场竞争机制的功能发挥并且损害消费者的长远利益。

因此,该行为受到各国反垄断法的规制。

关于掠夺性定价行为的法律标准,在众多学派中影响最大的是由美国学者提出的平均可变成本论。

该理论认为,价格等于边际成本是经济学的常识,如果企业的价格低于短期边际成本则构成掠夺。

但是由于计算企业边际成本的数据难以取得,企业的策略行为也会干预成本数据的准确性,因此,用平均可变成本代替短期边际成本是一种现实的选择,具有实际的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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