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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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知识产权及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规制

滥用知识产权及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规制
(一)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界定 滥用知识 产 权 的 行 为 包 含 滥 用 市 场 支 配 地 位 的 行 为,但不限于 此,具 体 表 现 在 如 下 几 点。首 先,在 知 识 产 权许可合同中增设限制、排除竞争的条款,该种滥用行为 常发生在具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之间,其根本目的在于挤 压竞争对手,削弱其核心知识竞争力,其最常采用的措施 是彼此固定价格,彼此限制对方的产量,划定各自的市场 范围,因双方存在竞争关系,在签订知识产权许可协议中 会彼此许可,进行技术的交换,衍生出交叉许可、专利池
一、滥用知识产权及市场支配地位的权 利,具 有 一 定 的 排 他 性,而市场支配地位也指在市场上占有决对的主导地位, 两者之间具有一定的关联性,通常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 企业,更容易滥用知识产权,但这并不绝对,美国 1981年 的《专利权利 滥 用 修 正 法 案 》就 曾 否 认 了 知 识 产 权 与 市 场支配地位等同性的说法,故而,应将滥用知识产权及市 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予以区别对待。
其次,滥用专利 技 术 标 准,当 今,知 识 技 术 已 经 成 为 引领企业发展、提升核心竞争力的核心内容,如果跨国公 司为抢占技术竞争的制高点,强力推进技术专利化、标准 化,由此,更多的专利技术将纳入技术标准,而这可能引 致更多的拒绝许可、限制、排除竞争的滥用行为,一些企 业为 通 过 技 术 的 专 利 化、垄 断 化,来 获 得 高 额 的 许 可 费 用,形成行业的技术垄断、控制,但不分优劣、一味打包的 技术标准争夺,很可能将其他企业束缚在技术标准中,限 定了技术的扩散、交流和创新,并容易形成价格联盟,造 成知识产权许可的价格畸高,形成技术标准、价格垄断的 局面。
LegalRegulationsontheAbuseof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andMarketDominance DengLin

对规制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思考

对规制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思考

对规制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思考本文阐述了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及获得途径,分析了企业滥用行为及其判定标准,并针对我国规制滥用行为的法律缺陷,提出立法建议。

要以概括式与列举式相结合规范滥用行为的概念;在反垄断法中对滥用行为的规制原则加以明确;注重对相关时间市场的考察;加强对公用企业滥用行为的防治;加强法律的惩罚力度。

切实维护市场竞争机制。

标签:企业;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为;规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及其制度的建立完善,使整个社会经济活动空前活跃,但影响市场环境的诸多问题也日益显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其较为普遍的行为,一定程度上妨碍了市场经济的发展,影响了市场的资源优化配置和市场自身调节机制,进而可能剥夺消费者选择产品或者服务的机会,最终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如何有效预防和制止这种行为,不仅成为当前的突出问题,而且对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试就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现状及相关立法规制谈点粗浅看法。

一、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及获得途径市场支配地位主要是指企业在市场中对交易价格和交易条件能够独立决策,而无须考虑其他经营者,并足以影响市场竞争的优势地位。

可见,市场支配地位是企业自身具有的一种优势地位,企业只有首先具有支配地位,才能够使滥用这种优势成为可能。

对于企业是否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判断:一是从企业在相关市场中的影响,看其自身的市场竞争力和实力。

二是从企业市场占有率的高低,看其自身的发展和竞争优势。

三是从企业在市场中是否有事实上的竞争对手,看其会不会有完全的市场支配地位。

我国颁布的《反垄断法》规定: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在确立标准法条第十八条与第十九条中,也较为详细的列举了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几种情形,这对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定有了较大的进步,不仅从企业自身所具备的条件出发,以自身的实力来判断,而且从市场中所占份额作为依据加以推定,明确规定了市场份额标准,增强了法律规范的严密性和可操作性。

我国龙垄断法应如何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我国龙垄断法应如何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的 行 为 。滥 用 市 场 支 配地 位 行 为不 仅 仅 侵 害 了 经营 者 或 消 费者 的 利 益 ,对 竞争 秩 序造 成 严 重 破 坏 ,甚 至从 根 本
上动 摇 一 个 国家 市 场 经 济 的 基 础 。鉴 于 这 种 行 为具 有 广
市 场 支 配 地 位 , 只能 相 对 于 特 定 的 产 品 、地 域 和 时 间 ;
非 常 重要 的 地 位 ,被 称 为 反垄 断 法 的 三大 支柱 ( 止 卡 特 禁
尔 、 止 滥 用 市场 支 配地 位 和控 制 企 业合 并 ) 一 , 禁 之 它典 型 地体 现 了 反垄断 法的 本 质和特 点 。
我 国 正 在抓 紧起 草 反垄断 法 。 制 定 出一部 好 的 反 垄 要
止滥 用 市场 支配地 位行 为 的规 定在各 国 反垄断 法 中均 占有
的 显 著 差 别而 产 生 的 非 同寻 常 的 盈利 就 可 归结 为缺 乏 竞
争, 从而 可 以 得 出企 业 取得 了市场 支 配地 位 的结 论 。市场
结 果 方 案 虽然 在理 论 上具 有 说服 力 , 但是 不 能 作 为 司法判
其 次 ,法 院 在认 定某 个 企 业 在 相 关 市场 上是 否 具 有 市 场 支 配地 位 时 ,要 看 企 业 占有 多少 市 场 份 额 ;最 后 ,要 考

为 。 ) 市场 结 构 方案 , 个 企 业 在相 关 市场 上 占有相 当 3依 一
大的 市场 份 额 , 企 业 就 占有 市 场 支 配地 位 。 反 垄 断 实 该 在 践 中 ,在 认 定 市场 支 配地 位 时 ,虽 然必 须 考 虑其 他 因素 , 如对 新 的竞 争 者 进 入市 场 的障 碍 、 业的 财 力 、 业 转 向 企 企 生 产其 他 产 品的 可能 性 、 易对 手转 向其 他企 业 的 可能 性 交 以 及市 场 行 为等 , 但是 市 场份 额 在认 定 市场 支 配地 位 中则 具 有决 定性 的意 义 。 在 反垄 断 法实 践 中 如何 认 定企 业 具 有 市场 支 配地 位 , 即根 据 什 么标 准认 定 市场 支 配地 位 ? 笔者 认 为 ,根 据 国外 反 垄断 执 法 实 践 和 反 垄 断 法本 身的 特 点 ,应 以 企 业 占据 市 场 份额 作 为 对 市 场 支 配地 位 进行 界 定 的 主 要标 准 ,其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法律规制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法律规制
(二)有关行为对经济运行效率 、社会公共利益及经济发展的影响。

没有正当理由 (程序问题)
( 1 )判定主体 ( 2 )举证责任 ( 3 )提出时间
三、指南阐释:支配地位的合理判 断 ( 一 ) 市 场 支 配 地 位 的 认 定
《反垄断法》第 17 条
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 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 、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 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 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没有正当理由 (实体问题)
( 1 )认定标准 ( 2 )表现角度 ( 3 )理由事项 ① 经济效率上的正当性 ② 利益平衡上的正当性 ③ 维护竞争上的正当性
2011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市 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第八条:工 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本规定第四条至 第七条所称的正当理由,应当综合考 虑下列因素: (一)有关行为是否为经营者基 于自身正常经营活动及正常效益而采 取;
( 1 ) 本身违法 合理
( 2 )?个相关市场
( 3 )宽严标准
3. 考察维度
( 1 )相关商品市场
是根据商品的特性、用途及价格等因 素,由需求者认为具有较为紧密替代 关系的一组或一类商品所构成的市场。 这些商品表现出较强的竞争关系,在 反垄断执法中可以作为经营者进行竞 争的商品范围。
对价格歧视行为的解析
1. 经济学与法学的界定
经济学观点:同一企业的同一商品, 卖给这些顾客贵些,卖给另一些顾客 便宜,在这个市场卖得贵,在那个市 场卖得便宜
法学观点: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 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 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没有正当理由 ( 1 )针对消费者 对弱势消费群体的优惠 正常的讨价还价行为 ( 2 )针对经营者 不同的成本

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规制

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规制

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规制市场作为竞争的载体,竞争是市场机制的灵魂。

改革开放以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通过竞争机制发挥其配置资源的作用,以保障竞争自由,从而给市场带来活力,给企业带来压力与动力,促使经营者们不断的创新技术、改善管理,使资源得到合理配置,使人们的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但市场的竞争也是残酷的,过度的竞争会带来竞争者及其相关利益者的对立和倾轧,形成了垄断;而垄断又反过来排斥了竞争,垄断削弱了市场的最初活力,从而损害社会经济的正常发展,使产品偏离了正常的价值轨道,进而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1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界定1.1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表现形式根据各国的相关的反垄断法及执法过程中的实践要求,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表现形式如下:1.垄断价格,这是比较原始的一种滥用行为的危害表现,指在某一行业中占据优势的企业根据其优势地位对其产品或者是服务定价,且价格高于竞争水平或者是低于市场价格买进产品。

2.差别待遇,也可以称为叫歧视行为,主要是指企业在市场中处于支配地位时,当交易对象的条件相同时,企业所提供的商品的价格和条件明显呈现区别对待。

3.掠夺定价,通常情况下,是指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的不正当的销售行为,其目的就是在一定市场及期限内,为了排挤竞争对手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

4.独家交易,也称排他性交易,是指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对经销商提出的要求,要求他们在特定市场内只能销售该企业的商品,不能销售其他企业的同类产品。

5拒绝交易,也就是抵制。

拒绝交易中具有代表性的行为就是拒绝供货,这种行为的主要目的就是将交易者从这个市场中排挤出去。

1.2 在我国经济生活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表现由我国的经济制度体系决定了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类型。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大体可分为三类:一是企业在自然行业中具有垄断地位。

这类垄断企业是基于资源的有限性和独占性、投资规模性和长期性等原因自然形成的,我们国家的公用企业大多属于自然垄断行业,诸如供水、交通运输等通过网络或大型基础设施为公共提供服务的经营者。

简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简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2019年第04期作者简介:伍海挺(1994-),男,浙江台州人,在读硕士,研究方向:经济法学。

收稿日期:2018年12月16日。

1我国关于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在介绍相关内容之前,我们首先要明确的是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

欧共体委员会对此的定义是:“一个企业如果有能力独立地进行经济决策,即在决策时不用考虑其他市场参与者的情况,那么它就是一个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

同时如果一个企业通过技术秘密、取得原材料和资金的渠道以及其他重大的优势如商标权等,能够决定相关市场大部分的价格,或控制生产和销售,这个企业就处于市场支配地位。

”[1]美国反托拉斯法原则上不使用“市场支配地位”这一词,而是使用垄断势力或者市场势力[2]。

而根据我国《反垄断法》17条第二款的内容,所谓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由此可见,市场支配地位是指市场经营者的一种能力,这种能力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中对交易条件和市场进入的控制和影响能力[3]。

2市场支配地位以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与不足2.1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标准及不足我们已经知道,市场支配地位它并不是一个所谓地位的概念,它其实是一种能力的概念。

而在介绍市场支配地位的相关认定标准之前,我们同样必须树立一个正确的意识,即:如果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这本身并没有任何违法性,但是滥用了这一地位的行为就具备了违法性。

我国《反垄断法》第18条规定了认定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考虑的因素例如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等,但该条规定的认定标准是十分抽象的,在实践操作中会受到强烈的主观方面因素的影响,进而在19条中给出了更加具体的认定标准。

根据19条的内容,一个经营者市场份额达1/2,两个达2/3,三个达3/4的就可以认定,其中后两者如果有满足不足1/10的,可以不认定。

同样的,如果有经营者被推定,但其有足够、令人确信的反证能推翻该认定的,也不会被认定。

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中的正当理由

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中的正当理由



引 言
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进行规制 , 是各国反垄断法 的核心 内容。《 中华人 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 以 下简称《 反垄断法》 ) 立法起步较晚 , 在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领域的立法并不成熟 , 一些重要 的概念没有得
到 充分 而完 整 的定 义 , 如“ 市场 支 配地位 ” 、 “ 滥用 ” 等, 更 由于 滥用 市 场 支 配地 位 行 为 的形 式 多 种 多样 且 纷 繁
位行为的规定集中在《 欧盟职能条约》 第1 0 2条 中, 《 适用欧共体条约第 8 2条查处市场支配地位企业滥用排
他 性行 为 的执 法 重点指 南》 通过对 欧 共体 委 员 会 和欧共 体 法 院处 理 的有关 滥 用 市场 支 配地 位 行 为 的 案 例 分析 , 认 为应 从经 济效 率 、 对 市场 竞争 的影 响和 消费者 利益 三 个方 面来 考 查 企业 行 为 的合 理性 。 国内对 滥 用 市场支 配地 位进 行研究 的著 作很 多 , 但是 , 相 关 的理论 研究 主要 集 在市 场 支配 地 位 的界 定及 对 滥 用行 为 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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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期
徐 丽枝 : 论 滥用 市场 支配 地位 行为 中的正 当理 由
的限定 条件 ①, 明确 以“ 不公 平 的” 、 “ 无 正 当理 由” 作 为认 定 滥 用 市场 支 配地 位 的要 件 之 一 。还 有很 多 国家 的
立法在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构成要件 时, 有类似 的限定条件。如 日本《 不公正 的交易方法》 中的“ 不公
“ 滥用” 一词有“ 过度使用” 、 “ 无节制使用 ” 和“ 不正当地使用” 等多重含义 。在反垄之 意 。德 国法 学家 狄特瑞 希 ・ 霍夫 曼认 为 “ ‘ 滥用 ’ 本 身 并 无道 德 上 或刑 事 上 的 因素 , 一 种 行为若 由其他 企 业 实施 则可 能 是正 常 的竞 争 , 但若 由拥有 市 场支 配地 位 的企 业 实施 就构 成 ‘ 滥用 ’ 并 受 到禁 止, 因为在 第二种 情况 下该 行为对 市 场 结构 将 产 生充 分 影 响并 将威 胁 到有 效竞 争 ” _ 3 J 。可 见 , 滥 用行 为 的主 体必须 是具 有市 场支 配地 位 的企 业 , 其 采 用 的 手段 有 垄 断 定 价 、 掠夺 性 定 价 、 价格歧视、 拒绝 交 易 、 搭 售 行 为 等; 因其 行 为会导 致 降低效 率 、 损 害竞 争对手 、 损 害消 费者利 益 和削弱 市场竞 争等 不利后 果 , 所 以具有 违法性 。

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分析框架

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分析框架

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分析框架作者:刘凌宇来源:《法制与社会》2019年第15期摘要“奇虎360诉腾讯案”引发了社会对反垄断法的关注,最近的高通案更是让反垄断法备受瞩目。

而事实上我国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一方面由于对于理论阐释不清而错分案由,另一方面又面对着层出不穷的新类型新情况。

因此有必要重新梳理相关知识点,为司法实务中审理和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提供一个较为完整的分析框架。

笔者将试图构建起这样一个分析和认定濫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框架。

关键词反垄断法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例分析作者简介:刘凌宇,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2.29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 ;DOI:10.19387/ki.1009-0592.2019.05.2592008年《反垄断法》出台以来,越来越多的反垄断民事案件被纳入到本法调整范畴。

权威数据显示,与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为有关的民事纠纷在反垄断民事纠纷案件中占据主流地位。

随着此类案件的增多,相关法律规制和司法实践也出现不少问题,一方面不少案件,如盛大网络案、中国移动案等,本身就不应适用《反垄断法》,属于反垄断伪案,但却被纳入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范畴进行处理;一方面随着社会发展,许多新型案件不断出现,如奇虎360诉腾讯案、粤超诉广东足协案等,对司法实务中认定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为具有一定借鉴意义;随着司法改革的进行,法院判决文书被要求详细地说明判决理由、推理过程,这也要求理论和实践进行更大程度的对接。

因此,本文试运用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结合理论和实践,构建起审理和认定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为的框架。

关于市场支配地位,中国现行反垄断法作出如下界定:市场经济主体在所属市场范围内具备对商品数量和价格的控制能力或其他经营条件,亦或是对其他经营主体的进入具有影响或阻碍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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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制【内容提要】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又被称为滥用市场优势地位,是企业获得一定的市场优势地位后滥用这种地位,对市场中的其他主体进行不公平的交易或排斥竞争对手的行为。

市场结构的不同,势必造成经济运作的差别,企业一旦拥有市场支配地位,一定会滥用这种支配力量,扼杀创造力,妨碍竞争。

主张政府重点控制市场结构,对大企业原则上加以禁止,并及时分割市场上出现的独占企业,消除它们的垄断力,防止垄断势力的市场竞争的威胁。

法律禁止具有市场控制地位的企业利用其市场控制能力,在相关领域内,阻止新的市场进入者进入市场的限制竞争行为。

占有市场支配地位本身并不违法,只有利用这种支配地位排除或限制竞争才被反垄断法所禁止。

【关键词】:滥用行为市场支配地位法律确认合理原则市场支配地位本身不违法,只有滥用这种地位才违法。

《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了六种具体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即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拒绝交易、限定交易、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差别待遇,该款第(七)项规定了兜底条款,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一、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对市场支配地位进行界定是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进行法律规制的一项重要和复杂的基础性工作。

所谓市场支配地位(dominant market position,又译为市场优势地位)是指企业的一种市场状态,一般是指企业在特定市场上所具有的某种程度的支配或者控制力量,即在相关市场上,拥有决定产品产量、价格和销售等方面的控制能力。

《联合国竞争法范本》第二章的定义就将“市场支配地位”解释为一企业单独或连同少数其他企业控制某一种或某一类商品或服务的相关市场。

⑵尽管各国的反垄断法不一定都使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而分别有垄断状态、独占、垄断力、市场支配力等不同的称谓,但它们所指的经济现象却是大致相同的。

对于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西方国家曾经有过不同的标准,包括市场结果方案、市场行为方案和市场结构方案等。

依市场结果方案,企业的销售价格和生产成本之间的显著差别而产生的非同寻常的盈利可归结为缺乏竞争,从而可得出企业取得了市场支配地位的结论;依市场行为方案,一个企业如果在确定其销售和价格政策的时候,不受其竞争者销售和价格政策的影响,这个企业就是占支配地位的企业;而依市场结构方案,一个企业在特定市场上占有相当大的市场份额,就标明了该企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在反垄断法的实践中,市场结果方案、市场行为方案都不能单独作为确定市场支配地位的基本依据,而市场结构方案则是被优先使用的。

尽管市场份额不是决定市场支配地位的唯一标准,还必须同时考虑其他因素,如新竞争者进入市场的障碍、企业的财力、企业垂直联合的程度、企业转向生产其他产品的可能性、交易对手转向其他企业的可能性以及市场行为等,但市场份额在确定市场支配地位中仍然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许多国家的反垄断法都试图对市场支配地位本身作出界定。

这种界定是从各国自身的实际情况和具体的政策取向出发的,因而各自规定的具体内容不尽相同,由此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各国反垄断法在宽严程度上的差异。

有的国家的反垄断法对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定是概括性的,有的则有具体的数量标准。

总体来说,市场支配地位可概括为企业在特定市场上具有控制商品、服务价格、排除市场竞争的力量。

也就是说,企业取得了可以不受竞争压力影响的地位,从而其市场行为可以在较大程度上不必顾及同行竞争者和交易相对人(供应商、顾客和最终消费者)的反应。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法律确认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制度是一种针对特殊主体的责任制度,市场支配地位是决定企业应否承担某种特殊法律责任的主体条件。

在这一制度中,对市场支配地位的确认是前提和基础,它只是为确认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作准备的。

因为在绝大多数国家的反垄断法中,市场支配地位本身并不违法,只有对这种地位加以滥用才是违法的。

因此,我国反垄断法在建立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制度时,如何确认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就成了关键问题。

正是由于市场支配地位本身并不违法,所以在确认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时需要在市场支配地位的合法利用和违法滥用之间划一条界限,而这往往是很难做到的。

各国或地区的反垄断立法一般只是根据其关注的重点列举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若干典型表现,而没有关于“滥用”的一般性定义。

司法判例中对此也少有明确和概括性的表述,一般也只是就个案的具体情形来分别作出认定。

三、典型滥用行为作简要的说明1.不公平要价,通常从卖者的角度也称为垄断性高价。

《草案》的规定包括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两种情况,其实质都是具有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凭借该地位索取不公平的要价,也就是企业在正常竞争条件下所不可能获得的远远超出公平标准的价格。

索取垄断性高价实际上是利用市场支配地位对消费者和用户进行剥削的行为。

对垄断性高价是否要在反垄断法作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一种加以禁止则有着不同的看法和做法。

有人认为反垄断法若禁止垄断性高价就会延缓其他企业包括潜在的竞争对手进入这一领域,从长远来看,这与其说是在帮助消费者,毋宁说更多地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因此,禁止垄断性高价应由专门的价格法律来解决,而不宜由反垄断法来解决。

这种说法有一定的道理但并不全面。

欧洲法院在有关判例中将过高定价定义为“索取因与所提供产品的经济价值没有任何合理联系而显得过高的价格”。

⒂它强调在分析生产成本的基础上进行价格评估的重要性,即确定某种定价是否超出产品经济价值的方法是将售价与生产成本进行比较。

这种比较既包括将产品价格与竞争产品的售价进行比较,也包括将其自己在不同市场上的成本进行比较,尽管后者意味着需要仔细考虑成本结构和在当地市场上可能影响利润率的其他条件。

当然,通过这种比较加以认定存在一定的困难。

2.掠夺性定价,也称低价倾销,是价格歧视的一种,是指具有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扰乱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构成低价倾销行为,首先要有经营者存在低于成本销售商品的事实;其次,低于成本销售商品具有排挤竞争者的可能性;再次,经营者掠夺性定价没有正当的理由。

其中,确定低于成本是证明低价倾销行为的关键。

这里低于成本是指企业低于其所经营商品的合理的个别成本,而不是该企业所在行业的平均成本。

3.拒绝交易,是指具有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在一般商品交易领域适用合同自愿原则,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选择自己的相对交易方,不存在拒绝交易权行使的限制问题。

但对于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来讲,其市场实力过于强大,交易相对人和消费者除了与其交易并没有更多的选择余地,因为这些交易相对人从其他渠道难以获得该产品、服务,替代性产品、服务的获得也比较困难。

因此,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由于本身市场力量的强大或提供产品、服务的独特性(尤其是在拥有关键设施时),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形下是不能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的。

4.强制交易与独家交易,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强制交易相对人与其进行交易,或者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强制交易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典型表现,直接体现了对其交易相对人交易(合同)自由的限制,同时也在特定领域剥夺了其竞争对手的竞争机会。

独家交易可以是纵向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表现,但在一方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时,也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表现。

独家交易在表面上属于不同经济阶段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但其实质明显是针对同业竞争者的,因为独家交易的成立就意味着同业竞争者被排挤出该销售渠道。

5.搭售,是指具有支配地位的经营者违背交易相对人意愿,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搭售是将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产品捆绑成一种产品进行销售,以致购买者为得到其所想要的产品就必须购买其他产品的行为。

前一种产品为搭售的产品(tying product),又称为“结卖品”;后一种产品为被搭售的产品(tied product),又称为“搭卖品”。

搭售在概念上与拒绝许可和价格歧视等滥用行为有重合的地方。

在认定搭售行为时,结卖品和搭卖品之间的联系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

例如,汽车是一种产品,而附在上面的轮胎就不算一种可以与汽车分离的独立产品,这里就不存在搭售问题。

但在实际的案件中,对于两种产品之间是否存在必然的联系从而是否可构成一种产品往往是有争议的,而对此作出认定是处理此类案件的关键。

6.差别待遇,是指具有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其核心是价格歧视。

价格歧视,也称歧视性定价,是指企业在提供或接受产品或服务时,对不同的客户实行与成本无关的价格上的差别待遇。

价格歧视使得提供或接受相同产品或服务的企业的交易机会不同,尤其不利于中小企业获得公平竞争的机会,并可能成为阻碍制造商或零售商进入市场的障碍。

价格歧视要构成违法行为,必须是这种行为不具有合理性,而且明显损害了竞争。

原则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也可以对同一产品在不同市场上作不同的用途时对同一产品实行不同的价格。

总结关于反垄断法如何规定滥用行为法律责任的问题,我认为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基础上有两方面值得改进:一是不宜对滥用行为直接适用较重的罚款处罚。

很多时候,支配企业在实施滥用行为时并不清楚自己的行为属于滥用,有时某种行为是否具有合理的理由也确实难以认定,而罚款又是剥夺企业财产权利的很严重的处罚方法,所以应格外谨慎适用。

对支配企业故意实施滥用行为,后果严重者,可以直接处以罚款,而对后果不甚严重、主观恶性不强的滥用行为,一般应由反垄断机关先提出警告,责令停止滥用行为。

如果支配企业拒绝执行停止命令,则可以处以拒绝执行命令的罚款。

二是在民事责任上,反垄断法应赋予受害人请求停止危害或防止危害的权利,同时,为了鼓励中小企业与滥用行为斗争,增强规制滥用行为的力量,可以借鉴一些国家惩罚性赔偿的规定。

参考文献(1)参见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编:《产业组织经济学和竞争法律术语解释》,崔书锋、吴汉洪译,中国经济出版社2006年(2)参见《德国反限制竞争法》,方小敏等译,载南京大学—哥廷根大学中德法学研究所编:《中德法学论坛》第4辑,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67—268页。

(3)参见阮方民:《欧盟竞争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95页。

其中,“支配地位”与“优势地位”只是对dominant position的不同翻译。

(4)尚明主编:《主要国家(地区)反垄断法律汇编》,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67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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