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表现形式
我国电力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法律规制

我国电力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法律规制随着我国电力市场的不断发展壮大,电力企业在市场中逐渐形成了一定的市场支配地位。
然而,一些电力企业在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同时,却滥用这一地位,损害了消费者和其他电力企业的利益。
因此,对于电力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法律规制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我国《反垄断法》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规定。
根据该法,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包括以下行为:定价垄断、限制交易、拒绝交易、差别待遇等。
电力企业如果从事这些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和处罚。
此外,法律还规定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证据标准和法律责任等相关事宜,为打击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其次,我国电力监管机构的建立和完善也是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进行法律规制的重要举措。
国家能源局作为我国电力行业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电力市场的运行。
该部门通过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和规章,加强对电力企业的监督和执法,严厉打击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同时,电力监管机构还加强了对电力企业的市场准入和退出管理,保障市场的公平竞争,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预防和处理提供了有力支持。
另外,我国还加强了电力市场的竞争机制,为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提供了市场化的手段。
通过引入竞争机制,促使电力企业在市场中进行自由竞争,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避免出现市场垄断现象。
同时,我国还鼓励和支持新能源发展,引入更多的竞争主体,增加市场竞争,有效防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发生。
总之,我国电力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法律规制是必要的和重要的。
通过法律的规定和监管机构的建立,以及市场竞争机制的引入,可以有效地预防和制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发生,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和其他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
同时,电力企业也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范自身行为,促进电力市场的健康发展。
竞争法中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竞争法中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竞争法通过限制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环境的公平性和效率性。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指的是某个经济主体在市场上具有显著的影响力,通过实施一系列行为来限制其他竞争对手的进入或发展,从而保持或加强其在市场上的主导地位。
现代经济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包括垄断定价、拒绝交易、限制市场准入和损害竞争者等。
本文将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定义、滥用行为的形式、竞争法对此的规制以及未来的趋势等方面展开论述。
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定义竞争法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定义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可能存在差异,但概念的核心相似。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指某个企业在一定的市场上具有显著的影响力,能够单方面控制市场上的价格、产量、营销手段等相关因素,从而对市场竞争造成不合理的影响。
这种市场支配地位的形成可以是由于企业的技术优势、规模优势或其他特殊条件所致。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违背了市场公平的基本原则,不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以及其他竞争者的合法权益。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形式1. 垄断定价: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往往通过垄断定价来获取额外的利润。
垄断定价指的是企业以高于正常市场水平的价格销售产品或服务,从而限制了其他竞争对手的进入和发展。
这种行为剥夺了市场上的选择权,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2. 拒绝交易: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还可能采取拒绝与其他竞争对手交易的方式来限制其进入市场。
例如,企业可能以歧视性定价或其他手段拒绝向竞争对手提供关键资源、技术或产品,以此打击竞争对手的竞争力。
3. 限制市场准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可能通过操纵市场准入条件来阻碍其他竞争者的进入。
例如,企业可以设置高昂的准入门槛、滥用合同条款或利用垄断地位谈判对手等方式,限制新进入者的参与,进而保持自身的主导地位。
4. 损害竞争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可能采取一系列行为来直接或间接损害其他竞争者的合法利益。
这包括恶意诋毁竞争对手的声誉、妨碍其市场推广活动、进行强迫性交易等等。
互联网产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法律规制

互联网产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法律规制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快速发展和普及,互联网产业在现代经济中扮演着愈来愈重要的角色,同时也带来了一些新的问题。
其中一个主要问题就是互联网产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什么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市场支配地位是企业在特定市场上能够控制或影响市场价格、交易条件或其他市场因素的能力。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是指企业利用自身市场支配地位,对市场进行不正当限制或者损害消费者、其他企业利益等行为。
1. 限制竞争:通过一系列手段,限制同行业的竞争对手,如限制其他电商平台的商品销售、限制合作伙伴选择等。
2. 不合理定价:通过垄断优势地位,操纵价格,利用市场支配地位,对消费者进行不公平的定价,如滴滴打车常常存在“高峰期”价格明显上涨的情况。
3. 不公正条款:利用市场支配地位,强制消费者接受不公正的合同条款,如qq会员自动续费、微信内置搜索引擎默认百度等。
4. 排挤竞争对手:以不正当的方式,如对竞争对手恶意评价,扰乱其营销活动等,打压竞争对手的业务发展。
互联网产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违反了国家和地区的反垄断法和竞争法规,政府部门有责任对此进行监管和制定监管措施,确保市场的正常竞争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下面是一些国内外针对互联网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监管措施:1. 国内(1)《反垄断法》:明确了应对垄断行为的程序和基本规则(2)《电信条例》:对互联网聚合支付、大数据等企业的市场竞争力进行控制(3)《网络安全法》: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妨碍竞争,扰乱网络安全的行为2. 国外(1)欧盟反垄断委员会:针对谷歌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罚款数十亿美元(2)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针对Amazon、Facebook、Google和Apple等科技公司展开反垄断调查(3)日本反垄断委员会:制定了《公正竞争实现法》等法律法规,对市场不公平竞争行为进行监管综上,互联网产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有害于市场经济体系的正常运转,对消费者、其他企业和整体经济都有影响。
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规制

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规制市场作为竞争的载体,竞争是市场机制的灵魂。
改革开放以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通过竞争机制发挥其配置资源的作用,以保障竞争自由,从而给市场带来活力,给企业带来压力与动力,促使经营者们不断的创新技术、改善管理,使资源得到合理配置,使人们的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但市场的竞争也是残酷的,过度的竞争会带来竞争者及其相关利益者的对立和倾轧,形成了垄断;而垄断又反过来排斥了竞争,垄断削弱了市场的最初活力,从而损害社会经济的正常发展,使产品偏离了正常的价值轨道,进而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1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界定1.1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表现形式根据各国的相关的反垄断法及执法过程中的实践要求,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表现形式如下:1.垄断价格,这是比较原始的一种滥用行为的危害表现,指在某一行业中占据优势的企业根据其优势地位对其产品或者是服务定价,且价格高于竞争水平或者是低于市场价格买进产品。
2.差别待遇,也可以称为叫歧视行为,主要是指企业在市场中处于支配地位时,当交易对象的条件相同时,企业所提供的商品的价格和条件明显呈现区别对待。
3.掠夺定价,通常情况下,是指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的不正当的销售行为,其目的就是在一定市场及期限内,为了排挤竞争对手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
4.独家交易,也称排他性交易,是指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对经销商提出的要求,要求他们在特定市场内只能销售该企业的商品,不能销售其他企业的同类产品。
5拒绝交易,也就是抵制。
拒绝交易中具有代表性的行为就是拒绝供货,这种行为的主要目的就是将交易者从这个市场中排挤出去。
1.2 在我国经济生活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表现由我国的经济制度体系决定了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类型。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大体可分为三类:一是企业在自然行业中具有垄断地位。
这类垄断企业是基于资源的有限性和独占性、投资规模性和长期性等原因自然形成的,我们国家的公用企业大多属于自然垄断行业,诸如供水、交通运输等通过网络或大型基础设施为公共提供服务的经营者。
简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2019年第04期作者简介:伍海挺(1994-),男,浙江台州人,在读硕士,研究方向:经济法学。
收稿日期:2018年12月16日。
1我国关于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在介绍相关内容之前,我们首先要明确的是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
欧共体委员会对此的定义是:“一个企业如果有能力独立地进行经济决策,即在决策时不用考虑其他市场参与者的情况,那么它就是一个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
同时如果一个企业通过技术秘密、取得原材料和资金的渠道以及其他重大的优势如商标权等,能够决定相关市场大部分的价格,或控制生产和销售,这个企业就处于市场支配地位。
”[1]美国反托拉斯法原则上不使用“市场支配地位”这一词,而是使用垄断势力或者市场势力[2]。
而根据我国《反垄断法》17条第二款的内容,所谓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由此可见,市场支配地位是指市场经营者的一种能力,这种能力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中对交易条件和市场进入的控制和影响能力[3]。
2市场支配地位以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与不足2.1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标准及不足我们已经知道,市场支配地位它并不是一个所谓地位的概念,它其实是一种能力的概念。
而在介绍市场支配地位的相关认定标准之前,我们同样必须树立一个正确的意识,即:如果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这本身并没有任何违法性,但是滥用了这一地位的行为就具备了违法性。
我国《反垄断法》第18条规定了认定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考虑的因素例如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等,但该条规定的认定标准是十分抽象的,在实践操作中会受到强烈的主观方面因素的影响,进而在19条中给出了更加具体的认定标准。
根据19条的内容,一个经营者市场份额达1/2,两个达2/3,三个达3/4的就可以认定,其中后两者如果有满足不足1/10的,可以不认定。
同样的,如果有经营者被推定,但其有足够、令人确信的反证能推翻该认定的,也不会被认定。
如何认定经营者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如何认定经营者是否滥⽤市场⽀配地位企业经营者占有市场⽀配地位本⾝并不具有违法性质,但我国《发垄断法》明确规定,禁⽌⽀配地位滥⽤的⾏为,意思是指具有⽀配地位企业不能利⽤⾃⾝优势条件实⾏垄断⾏为。
那么,如何认定经营者是否滥⽤市场⽀配地位?店铺⼩编为你讲解。
如何认定经营者是否滥⽤市场⽀配地位(1)企业已取得市场⽀配(或优势)地位。
这是企业实施⽀配地位滥⽤⾏为的前提条件,也是⽀配地位滥⽤⾏为的主体要件。
(2)具有⽀配地位的企业必须实施了⽀配地位滥⽤的⾏为。
这是⽀配地位滥⽤⾏为的客观⽅⾯。
如果以合法竞争的⽅式或以国家或政府授权的⽅式取得市场⽀配地位,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产、销售其产品或提供其服务的⾏为,不仅不为法律所禁⽌,⽽且还为法律所保护。
只有当具有市场⽀配地位的企业所实施的市场⾏为限制了有效的、⾃由的竞争,损害了其他竞争者和消费者利益时,反垄断法才对之予以禁⽌和规制。
(3)具有市场⽀配地位的企业实施的市场⾏为破坏了⾃由的竞争秩序,损害了其他竞争者与消费者的利益,则该市场⾏为即被认定为⽀配地位滥⽤⾏为。
这是⽀配地位滥⽤⾏为的客体要件。
由此可知,⽀配地位滥⽤⾏为的客体(对象)为⾃由的竞争秩序、其他竞争者以及⼴⼤消费者的利益。
如果该类企业实施的市场⾏为没有对以上客体造成任何损害后果,那么该类企业的市场⾏为就不能认定为⽀配地位滥⽤⾏为⽽为反垄断法所禁⽌和规制。
(4)具有市场⽀配地位的企业利⽤其⽀配地位的优势,在与交易相对⼈为市场交易⾏为时,出于限制、阻⽌、遏制竞争之⽬的,故意采取低价倾销、搭售以及附加不合理条件、诋毁竞争对⼿等⼿段以造成将竞争者排挤出该相关市场的结果,从⽽实现其攫取⾼额利润的愿望。
这是⽀配地位滥⽤⾏为的主观⽅⾯要件。
以上四个要件同时具备,该类企业的⾏为才能构成⽀配地位滥⽤⾏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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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一、定义: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是指:一方在某个市场的存在使得其他市场对象无法平等参与竞争,而这种非平等状态是由于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或垄断地位所致。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类型:
1.定价滥用:指企业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以高昂的价格销售自己的产品,从而排挤其他竞争者。
2.技术滥用:指企业通过特定技术抑制市场竞争,如开发出可以抑制竞争者技术进入的技术或技术标准,或者阻止竞争者对其产品技术的试用与开发等。
3.垄断侵占:指企业利用控制市场的地位,以广泛而持久的方式,侵占市场,从而阻止可能挑战其市场支配地位的竞争者进入或扩大销售规模。
4.非正常竞争:指企业通过虚假宣传、侵害私家财产、与其他企业签订不合理的协议或者提供互不对等的不合理促销等手段,来破坏市场竞争的秩序。
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及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确实处于市场支配地位:根据《反垄断法》第六条规定,
企业处于市场支配地位,是指在某个市场上,拥有占支配地位的企业,或者占支配地位的几家企业,具有能够主宰市场发展方向的能力。
2.企业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根据《反垄断法》第七条规定,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是指企业利用自身市场支配地位,阻碍他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扰乱市场竞争秩序,从而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3.企业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导致他人合法权益受损:根据《反垄断法》第八条规定,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必须导致受害者面临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害,才能确定企业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滥用市场地位的认定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通常表现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在相关市场上实施了排挤竞争对手、独占市场、控制交易对象、制定垄断价格等行为,这些行为对市场竞争秩序和消费者利益造成了损害。
在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时,需要考虑以下因素:
1.市场支配地位:企业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是认定的关键因素。
市场支配
地位通常通过市场份额、竞争状况、竞争对手情况等因素来衡量。
2.行为合法性:企业的行为是否合法是认定的另一个重要因素。
如果企业的
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或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那么就可能被认定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3.对竞争的损害: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通常会对市场竞争造成损害,这
种损害可能是对竞争对手的排挤、对市场进入的限制、对消费者选择权的剥夺等。
4.行为的后果: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后果可能会对消费者利益和市场秩
序造成负面影响,这种后果可能是经济上的损失、社会福利的降低等。
在实践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需要依据具体的案件情况和相关证据来进行综合判断。
同时,反垄断执法机构和司法机关也会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来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进行制裁和惩罚。
反垄断法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认定
反垄断法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认定田铭 上传时间:2010-4-13 浏览次数:242 字体大小:大 中 小关键词: 支配地位 滥用行为 反垄断法内容提要: 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反垄断法规制的重要内容之一。
我国反垄断法对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为都作了相关界定。
判断企业是否滥用其优势地位,应当把优势地位的构成和支配地位企业滥用行为的内在性质及表现统一起来,从而保证市场竞争公平有序进行。
反垄断法以保护竞争机制和促进市场竞争为其重要任务和价值目标,是市场经济的基石,被誉为市场经济国家的“经济宪法”,其在一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仅次于宪法。
随着中国经济的转型以及市场经济体制在中国的确立和发展,国内外客观环境对于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增进企业生产经营效率和促进经济快速健康增长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而这些都依赖于市场竞争的增强。
国际经验表明,为了维护和保证公平竞争、保持市场活力,有效的竞争政策是前提条件。
而反垄断法对于各种破坏市场公平有序竞争行为的规制是各国竞争政策的重要内容。
其中,大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斥对手竞争,进而损害消费者福利的行为日益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
因此,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应当是反垄断法实体制度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
本文从探讨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出发,分析其滥用行为,并联系我国不久前颁布的《反垄断法》中有关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规定,对中国的反垄断立法提出几点建议。
一、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所谓的市场支配地位指的是企业的一种状态,一般是指企业在特定市场上所具有的某种程度的支配或者控制力量,即在相关的产品市场和地域市场上,拥有决定产品质量、价格和销售等各方面的控制能力。
[1]西方欧美国家在对支配地位的界定上有相似的规定。
例如在United Brands 一案中,欧洲法院将支配地位界定为:“企业享有一种经济力量。
它能使其在相关市场上阻止有效竞争,而不受竞争对手、客户和最终消费者的影响。
” [2]这种界定在此后欧洲的众多判例中被相继使用。
电商平台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法规制
拒绝交易
拒绝交易
某些电商平台可能会故意限制交易对象,拒绝与某些商家或用户进行交易,以保 护自己的市场地位。
交易限制
一些电商平台可能会对交易数量、交易方式等进行限制,以排挤竞争对手或获取 更多利润。
限定交易
强制捆绑
某些电商平台可能会将一些不相关的商品或服务捆绑在一起 销售,以获取更多利润。
不公平交易
要点二
详细描述
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通过对其平台上销售的商 品进行强制性“二选一”,强迫平台内商家只能选择 其一家进行销售,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相关规定。 经过调查,市场监管总局认定阿里巴巴集团的行为构 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二:京东案
总结词
京东因拒绝向入驻商家提供服务构成滥用市 场支配地位,被市场监管总局依法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
详细描述
拼多多作为电商平台,通过低价倾销的方式排挤竞争 对手,并对入驻商家进行严格控制。市场监管总局经 过调查认为,拼多多的行为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违反了《反垄断法》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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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NKS
建立预警机制
建立信息共享平台
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和电 商平台经营者之间建立信 息共享平台,及时获取市 场动态和相关信息。
加强数据分析
通过对市场数据的分析和 监测,及时发现和预警可 能出现的滥用行为。
制定应对措施
针对可能出现的滥用行为 ,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和 预案,以便在必要时采取 及时有效的反制措施。
05
电商平台经营者滥用市场 支配地位反垄断法规制的
完善建议
加强监管力度
01
02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03
增强法律意识
加强对电商平台经营者的 法律宣传和教育,使其了 解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后 果和违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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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表现形式
来源:作者:日期:09-08-20
1、不正当的价格行为
(1)占有支配地位的企业以获得超额垄断利润或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确定、维持和变更商品价格,以高于或低于在正常状态下可能实行的价格来销售其产品;
(2)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使得消费者应当享有的部分福利转移给垄断厂商;同时也妨碍了其他竞争者进入市场,对竞争构成实质性的限制。
2、差别对待
(1)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对象,就其所提供的商品的价格或其他交易条件给予明显区别对待的行为;最常见的形式是价格歧视。
(2)卖方对购买相同等级、相同质量货物的买方要求支付不同的价格,或买方对于提供相同等级、相同质量货物的卖方要求不同的价格,从而使相同产品的卖方因销售价格不同或买方因进货价格不同而获得不同的交易机会,直接影响到他们之间的公平竞争。
(3)同一产品的不同批发价会直接影响到零售价,不同的零售价则直接影响到消费者的利益。
3、强制交易: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采取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的方法,迫使其他企业违背其真实意愿与之交易或促使其他企业从事限制竞争的行为。
(1)强迫他人与自己进行交易;
(2)强迫他人不与自己的竞争对手进行交易;
(3)迫使竞争对手放弃或回避与自己竞争等等;
(4)强迫交易罪:《刑法》第226条: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4、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在商品交易过程中,拥有经济优势的一方利益自己的优势地位,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强行搭配销售购买方不需要的另一种商品或服务,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行为。
(1)搭售的目的是为了将市场支配地位扩大到被搭售产品的市场上,或妨碍潜在的竞争者进入这个市场。
(2)搭售的好处:
将关联商品一起销售能够节约成本和开支。
在出售机器和设备的时候,特别是在出售高科技产品的时候,生产商或销售商要求购买者一并购买他们的零部件或辅助材料也常常是合理的,这有利于产品的安全使用,或提高产品的使用寿命,从而有利于提高企业的信誉和商品的声誉。
(3)判断一个搭售行为是否合理应当考虑的因素:
搭售是否是出于该商品的交易习惯;
被搭售的商品若分开销售,是否有损于商品的性能和使用价值;
搭售企业的市场地位。
(4)对搭售行为的评价:
法律禁止的搭售首先是一种不合理的安排。
如果是为了保证产品的质量和稳定性,要求买方购买一定的配套产品不应当属于禁止之列。
违法的搭售行为必须具有严重的反竞争效果,即通过搭售会加强企业在市场上的支配地位,从而给市场竞争带来显著的不利影响。
在识别一个搭售行为是否具有反竞争性时,应当考虑搭售企业的搭售目的、市场地位、相关的市场结构、商品的特性等许多因素。
5、掠夺性定价: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
6、独家交易,又称排他性交易: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一切经销商在特定市场内只经销自己的商品,不得经销其他企业的同种或同类商品,包括经销商只向制造商独买、制造商只向经销商独卖。
(1)有利于效率的因素:
能使制造商和经销商长期稳定供销渠道,降低交易成本;
使经销商从事单一的或固定的商品的经营,从而集中力量促销;
可以提前开展促销活动,增强一定的竞争效果。
(2)限制竞争的性质:
会阻止其他制造同类产品的制造商进入市场,也会限制经销商的营业自由而损害效率;
对于消费者来说,因为供货渠道狭窄,选择的余地相应减少,同时由于同一层次上销售同一商品的经营者之间缺乏竞争,销售者产生垄断地位对消费者的利益可能产生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