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分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例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例案例详情一:2023年,一场关于市场支配地位滥用的法律纠纷案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在这场被称为“原料药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的事件中,一方企业主张其在相关市场并未具有支配地位,亦未实施滥用行为,而另一方则认为其行为已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要求赔偿巨额损失。
此案最终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不仅考量了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还对专利权行使与市场封锁效果的关联性进行了深入分析。
案例分析:该案件中,原告方认为被告方在原料药市场中具有支配地位,并通过限定交易的方式滥用了这一地位,导致原告方遭受了损失。
然而,被告方则辩称其行为是对专利权的正当行使,并未超出专利权的法定排他效力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通过对市场支配地位的重新定义和专利权行使的深入解读,最终判定被告方的行为不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案例启示:这一案例的判决结果不仅对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提供了新的视角,也为专利权行使与市场封锁效果的关联性提供了明确的判断方法。
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企业如何在法律框架内合理行使自身权利,避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是每一个企业都需要深思的问题。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市场监管总局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反垄断执法工作。
同时,最高法指导案例78号明确指出,原则上,如果被诉经营者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则无需对其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分析。
在市场经济的浪潮中,每一个企业都应该成为公平竞争的守护者,而非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者。
只有尊重市场规律,遵守法律规定,才能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共同推动经济的健康发展。
案例详情二:在一个经济繁荣的沿海城市,一家名为“海港药企”的外资制药公司因为生产一种罕见病药品而与一家名为“华源原料”的国内民营企业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
然而,在过去的一年中,华源原料未能按时按量供应所需的原料药,导致海港药企的生产计划受到严重影响。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裁判要旨】在审理涉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纠纷案件时,要着重分析以下三个法律问题:界定被诉垄断行为所处的相关市场,认定被诉垄断行为人在该市场是否具有支配地位,以及其是否实施了法律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案例索引】一审: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浙杭知初字第某某号(2010年xx月xx日)。
二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浙知终字第某某号(2010年xx月xx日)。
【案情】原告:湖州某某治服务有限公司(简称某某公司)。
被告:湖州市xx防治研究所有限公司(简称xx研究所)。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xx研究所原系案外人湖州市规划与建设局下属的一个事业单位,于2005年10月通过改制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xx(壹级)及其新科技开发研究、新产品推广、技术咨询服务。
某某公司成立于2008年11月,经营范围为xx服务。
此后,某某公司向湖州市规划与建设局递交《关于xx防治工程市场化运作的请示》及催复,要求将xx防治工程项目进行市场化运作。
该局复函称:根据相关规定,xx单位应具备一定资金、人员等条件,并需备案;xx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市建设局收取,xx研究所负责与建设单位签订及实施xx合同;某某公司在达到成立条件并备案后,可以接受委托进行白蚁灭治业务工作,但不能开展新建房屋白蚁预防工作。
某某公司对上述回复表示异议,继续以书面形式对xx费的收取等问题提出意见,该局也作了相应函复。
截至2010年1月4日,在湖州市规划与建设局备案的xx机构只有xx研究所,某某公司直至一审开庭时仍未申请备案,且某某公司仅有1名参加社会保险的工作人员。
xx研究所在开展xx业务时,与委托方单位签订由湖州市规划与建设局监制的《湖州市房屋建筑白蚁预防工程技术服务合同文本》,其中第三条第五款约定:“在签订本合同时,应根据物价、财政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将xx费缴纳到湖州市预算外资金专户。
”实际履行过程中,该xx费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由湖州市规划与建设局委托xx研究所收取,使用“浙江省政府非税收收入统一票据”,款项缴入湖州市预算外资金专户后,从中提取20%的后备基金交该局管理,然后按一定比例向xx研究所返还。
经济法实训案例报告总结

一、实训背景经济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交易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提高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和综合素质,本次经济法实训选择了具有代表性的案例进行深入剖析,以期让学生更好地理解经济法的基本原理和实际应用。
二、实训案例1. 案例一:某公司违反反垄断法,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对手(1)案情简介:某公司作为国内某行业的龙头企业,凭借其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对手的进入,迫使下游企业接受不公平的交易条件,损害了下游企业的利益。
(2)案例分析: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属于垄断行为,应当予以禁止。
本案中,某公司违反了反垄断法的规定,损害了市场竞争秩序和消费者利益。
2. 案例二:某企业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被诉至法院(1)案情简介:某企业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专利技术生产产品,被专利权人诉至法院。
(2)案例分析:根据《专利法》的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擅自使用他人专利技术属于侵权行为。
本案中,某企业侵犯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案例三:某公司违反合同法,未履行合同义务(1)案情简介:某公司与其他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交付货物。
然而,某公司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对方企业遭受经济损失。
(2)案例分析: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义务,不得违反合同约定。
本案中,某公司违反了合同法的规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三、实训总结1. 提高学生对经济法基本原理的理解:通过实训案例,学生对经济法的基本原理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为今后的学习和工作奠定了基础。
2. 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实训案例让学生认识到,法律不仅是约束,更是保障。
在实际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维护自身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3. 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通过实训案例,学生能够将理论知识运用到实际工作中,提高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4. 培养学生的团队协作精神:在实训过程中,学生需要分组合作,共同完成案例分析报告。
从法律适用层面解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采用经济指标与案例分析法

An l ss o a y i fAbu e o a ke m i a c r m pl a in o w s fM r tDo n n e f o Ap i to fLa c
— —
Aa p e ho s o o mi dO t M t d fEc no c Tar e n Ca e a y i g ta d s sAn l ss
摘
要: 准确 界 定 相 关 市场 、 市场 支配 地 位 及 滥 用 行 。 然 而 , 有 立 法 对 此 的 现
相 关规 定 尚存 缺 憾 , 而造 成 法 律 实务 中欠缺 可操 作 性 和 统 一 性 。 因此 , 界 定 “ 关 市场 ” , 效 仿 欧 盟 、 国 从 在 相 时 可 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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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 2卷
第 3期
Junl f iga g cl r nvr t Sca Sine ora o ndoA d ut a U i sy(oi cec Q ul ei l J
Vo . No 3 i22 .
a t mo o oy e fr e n g n y a d N t n l u e u o tt t st e n r e o n n e d p n n o d n r n i n p l n o c me t e c n a i a r a f a i i o d f e ma k t mi a c ; e e d o r i a — a o B S sc i d y
常见 表 现 形 式 加 以 细化 解 释 。 关键词 : 市场 支配 地 位 ; 法律 适 用 ; 关 市 场 ; 用 行 为 ; 垄 断 法 相 滥 反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搭售)案分析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搭售)案分析本案名为GARY MARCHESE,individually and on behalf of all others similarly situated,Plaintiff,v.CABLEVISION SYSTEMS CORPORATION and CSC HOLDINGS INC,Defendants.由美国新泽西联邦地区法院于2012年1月9日作出判决。
本案的原告加里侯爵代表向被告购买付费有线电视服务和需要租赁有线机顶盒的客户提起了这一诉讼。
本案的被告有线电视系统公司和CSC控股公司(统称为被告或有线电视)在新泽西、纽约和康涅狄格三个州内为用户提供有线电视节目服务,并结合服务提供租赁有线机顶盒业务。
原告对被告的指控有两点:①违反《谢尔曼法》第一条,即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基础上构成搭售;②违反《谢尔曼法》第二条,即指控构成垄断。
在此,我们需要针对以下问题进行分析:①界定相关地理市场;②界定被搭售产品与搭售产品的相关产品市场;③界定被告在被搭售市场具有垄断地位。
一、界定相关地理市场搭售指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在提供产品或服务(市场份额较多的)时强行搭配销售其他商品或服务。
具体到本案中,搭售是指出卖者在出售某一产品的基础上,要求购买者额外购买另一产品。
在这一指控下,原告必须证明以下事实:①被告将两个完全不同的产品进行捆绑销售;②卖方拥在被搭售产品的市场具有支配力量;③对州际贸易产生了实质影响。
由于以下原因,法庭认为原告有足够的陈述事实证明被告违反《谢尔曼法》第一条,被告关于驳回原告索赔的声明因此被否决。
而本案的关键点在于第一和第二个要素方面,要证明被告将两个完全不同的产品进行了非法的捆绑销售,并在被搭售产品的市场具有足够的支配力量。
而面对第二项指控,《谢尔曼法》中规定,要制裁垄断以及试图垄断的贸易或商业的行为。
而关于如何认定垄断,有两个要素,一是要在相关市场有垄断的权力,二是故意获取或维护权力,作为区别于增长或发展结果的一种高级产品。
经济法几个案例分析

经济法几个案例分析引言经济法是指规范市场经济活动中各方行为的法律体系。
作为一门重要的法律学科,经济法对于维护市场秩序、推动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践中,经济法常常通过案例来解决具体问题,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借鉴和经验。
本文将通过几个经济法案例分析,探讨其背后蕴含的法律原则和价值。
案例一:巨额虚假广告诈骗案该案中,某公司为了推广一款产品,发布了大量虚假广告宣传,误导消费者购买。
结果导致众多消费者受骗,损失惨重。
经法院判决认定,该公司构成虚假广告诈骗,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广告法》。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几个经济法的原则。
首先,广告宣传应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的原则,不能误导消费者。
其次,虚假广告不仅是一种违法行为,更是对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的破坏。
因此,法律必须对这类行为进行严惩,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市场公平竞争。
案例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在这个案例中,某公司占据市场的垄断地位,将价格定得过高,并且限制其他竞争对手进入市场。
这种行为被认定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涉嫌违反《反垄断法》。
这个案例揭示了经济法中反垄断原则的重要性。
市场竞争的基本原则是平等竞争,没有任何一个企业可以滥用自己的市场地位对其他企业进行不公平的限制。
反垄断法的制定旨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案例三:知识产权侵权案在这个案例中,某企业窃取了另一家企业的商业机密,并未经授权使用。
原企业因此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此行为构成知识产权侵权,涉嫌违反《著作权法》和《商业秘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这个案例反映了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
知识产权是创新的保护,是激励创造力和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
只有保护知识产权,才能鼓励企业进行研发创新,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增长。
结论以上几个案例分析展示了经济法在实践中的应用和意义。
通过对这些案例的深入剖析,我们可以看到经济法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市场竞争、鼓励创新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法律经济法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企业(以下简称甲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高科技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甲公司拥有多项自主知识产权,其中包括一项名为“新型节能设备”的实用新型专利。
该专利自2009年获得授权后,甲公司投入大量资金进行市场推广,并在市场上取得了良好的销售业绩。
2015年,甲公司发现市场上出现了一款与其实用新型专利产品高度相似的产品,该产品由另一家名为乙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生产和销售。
甲公司经过调查发现,乙公司生产的该产品侵犯了其“新型节能设备”的专利权。
二、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知识产权侵权,具体包括:1. 乙公司是否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2. 如果乙公司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甲公司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三、案例分析1. 乙公司是否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人对其专利享有独占的实施权。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他人不得实施其专利。
在本案中,甲公司拥有“新型节能设备”的实用新型专利,乙公司生产的与甲公司专利产品高度相似的产品,其行为可能构成对甲公司专利权的侵犯。
具体分析如下:(1)乙公司生产的产品的外观与甲公司专利产品相似,可能存在外观侵权。
(2)乙公司生产的产品的功能与甲公司专利产品相似,可能存在功能侵权。
(3)乙公司生产的产品的结构、技术特征与甲公司专利产品相似,可能存在技术特征侵权。
综上所述,乙公司可能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
2. 甲公司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乙公司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甲公司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1)与乙公司协商解决:甲公司可以与乙公司进行协商,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2)向专利行政部门投诉:甲公司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投诉,请求其对乙公司的侵权行为进行查处。
(3)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甲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要求法院判决乙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四、结论本案中,乙公司生产的与甲公司专利产品高度相似的产品可能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
【经济法案例分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经济法案例分析】奇虎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2013 年3 月20 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简称“粤高院”)对奇虎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简称“奇虎诉腾讯案”)作出一审判决。
该案涉及腾讯与奇虎因互联网安全软件领域的恶性竞争而引发腾讯在2010 年11 月 3 日要求其QQ 软件用户删除奇虎360 软件,否则无法使用QQ软件。
这种“二选一”的做法引发各界批评,工信部和公安部介入后,双方软件于2010 年11 月21 日重新兼容。
2011 年奇虎向粤高院起诉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和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主张两被告通过“VIE”构架控制的腾讯集团(简称“腾讯”)借助即时通讯服务搭售网络安全软件的行为和“3Q 大战”期间的“二选一”做法均属违反《反垄断法》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粤高院一审判定被告并无市场支配地位,因而不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在审理奇虎诉腾讯案时,粤高院也意识到该案的核心是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但仍在庭审阶段和判决书中,将更多精力放在相关市场界定的争议上,以至庭审延时、判决书“头重脚轻”。
要避免同样问题,就须先梳理市场支配地位的本质和要考察的因素,厘清相关市场界定与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关系,再检讨和重新确定适合该案的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方法。
我国《反垄断法》第17 条第 2 款界定了市场支配地位,邵建东教授主张反垄断法意义上的“支配”市场是指相关企业享有不受竞争机制充分制约的活动余地,而非一定要有能力积极地控制市场参与者的意思和行为。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认同这一解释,并将欧洲法院和欧盟委员会及其前身欧共体委员会对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作为阐释《反垄断法》第17 条第 2 款市场支配地位概念的范本。
腾讯并非简单利用双边市场原理借助即时通讯服务平台卖广告,也不仅局限在即时通讯方面的增值服务,而是着重发展网络游戏等其他更有利润增长空间的业务,以至于即时通讯服务成为腾讯网络游戏、非即时通讯类互联网增值服务的用户入口和分销体系,为腾讯的上游产业提供了庞大而又稳定的活跃用户基础。
反垄断案例分析之一北京市供电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反垄断案例分析之一北京市供电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北京市供电公司作为北京市城区的唯一供电服务提供商,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然而,
近年来该公司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侵害了其他电力企业以及消费者的利益。
北京市供电公司通过制定不公平的供电价格和条件,打压其他电力企业的发展。
例如,该公司将自身的电价设置得非常低,并对其他电力企业采取高企业接入费等不合理手段,
导致其他电力企业难以与其竞争,从而严重扭曲了市场竞争环境。
此外,北京市供电公司
还限制消费者选择自己的供电商,为自己的垄断地位谋私利。
此类行为显然违反了中国《反垄断法》和《供电服务条例》。
中国监管机构已对其进
行了多次处罚,如2010年,北京市经济信息化委员会曾对北京市供电公司罚款500万元,并要求其停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不正当行为。
此外,北京市供电公司还被要求公开自己
的收费标准和资费构成,以便消费者进行选择和比价。
但是,这些处罚并没有起到遏制北京市供电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效果。
一方面,
处罚金额相对较低,未能对该公司造成足够的打击;另一方面,北京市供电公司面对的监
管比较宽松,容易出现监管漏洞。
因此,需要出台更加严格的监管措施,遏制北京市供电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一方面,应该加大处罚金额和力度,以及延长追诉期限,也可以考虑将处罚金额与该公司
的收入挂钩,同时注重公众监督和曝光;另一方面,加强监管机构之间的协作,实现信息
共享,同时建立更为严格的行业准入门槛,防止垄断企业趁机扩大自己的地盘。
总之,北京市供电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问题长期存在,需要政府和监管机构加大力
度打击,促进市场竞争和公平。
【法律知识 经济纠纷】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责任有哪些垄断行为包括: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其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企业获得一定的市场优势地位后滥用这种地位,对市场中的其他主体进行不公平的交易或排斥竞争对手的行为。
网友咨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责任有哪些?律师解答:经营者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进行约谈。
约谈应当指出经营者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问题,听取情况说明,开展提醒谈话,并可以要求其提出改进措施,消除行为危害后果。
经营者应当按照反垄断执法机构要求进行改进,提出消除行为危害后果的具体措施、履行时限等,并提交书面报告。
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定具体罚款数额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持续时间和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的情况等因素。
律师补充: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前款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法律依据】《反垄断法》第三条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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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分析】奇虎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2013 年3 月20 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简称“粤高院”)对奇虎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简称“奇虎诉腾讯案”)作出一审判决。
该案涉及腾讯与奇虎因互联网安全软件领域的恶性竞争而引发腾讯在2010 年11 月 3 日要求其QQ 软件用户删除奇虎360 软件,否则无法使用QQ软件。
这种“二选一”的做法引发各界批评,工信部和公安部介入后,双方软件于2010 年11 月21 日重新兼容。
2011 年奇虎向粤高院起诉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和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主张两被告通过“VIE”构架控制的腾讯集团(简称“腾讯”)借助即时通讯服务搭售网络安全软件的行为和“3Q 大战”期间的“二选一”做法均属违反《反垄断法》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粤高院一审判定被告并无市场支配地位,因而不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在审理奇虎诉腾讯案时,粤高院也意识到该案的核心是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但仍在庭审阶段和判决书中,将更多精力放在相关市场界定的争议上,以至庭审延时、判决书“头重脚轻”。
要避免同样问题,就须先梳理市场支配地位的本质和要考察的因素,厘清相关市场界定与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关系,再检讨和重新确定适合该案的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方法。
我国《反垄断法》第17 条第 2 款界定了市场支配地位,邵建东教授主张反垄断法意义上的“支配”市场是指相关企业享有不受竞
争机制充分制约的活动余地,而非一定要有能力积极地控制市场参与者的意思和行为。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认同这一解释,并将欧洲法院和欧盟委员会及其前身欧共体委员会对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作为阐释《反垄断法》第17 条第 2 款市场支配地位概念的范本。
腾讯并非简单利用双边市场原理借助即时通讯服务平台卖广告,也不仅局限在即时通讯方面的增值服务,而是着重发展网络游戏等其他更有利润增长空间的业务,以至于即时通讯服务成为腾讯网络游戏、非即时通讯类互联网增值服务的用户入口和分销体系,为腾讯的上游产业提供了庞大而又稳定的活跃用户基础。
除面向一般个人用户的QQ,腾讯还开发了适合办公环境下的个人即时通讯软件TM(Tencent Messenger)和企业级实时通信平台腾讯通RTX(Real Time eXchange)。
针对有支付潜力的用户,腾讯开辟了多个级别的QQ 会员收费服务,通过Q 币和Q 点打通了即时通讯增值服务与其他互联网增值服务的交互关系,成功培养了用户的在线消费习惯,更有助财付通在线支付系统的推广。
此外腾讯也在Qzone 上开放插件平台,在自主开发网络游戏的同时也担当渠道商推广其他开发者的网游,并通过QQ 实时互动地向好友推荐和共用这些产品。
QQ 从一开始就非常有远见地将客户群定位在潜力巨大的学生群体。
因为后者不仅在将来会有越来越好的消费能力,更是网络游戏、网络视频服务两大增值服务的消费主流,在熟人交流上和陌生人间的QQ 群/ 聊天室中活跃程度也很强,最大限度地扩大了QQ 即时通讯的
网络效应和客户粘度;除此以外,QQ 会员制、Q币的发行与交易,及以此为基础的腾讯游戏服务、社交网络服务和2010 年启动的财付通在线支付服务,都使QQ 用户在上网行为和网络消费习惯上更加依赖腾讯。
对于广告商和为腾讯软件提供相关服务或配套插件产品(如“Qzone”平台第三方的社交应用)的中小创新企业也会因为腾讯巨大的用户总量而很难轻易放弃与腾讯合作。
腾讯在互联网增值服务和网络游戏领域可以获得很好的收益,并辅之以Q 币服务和财付通很有力地保证了其现金流。
这不仅可以用于补贴孵化中的新服务或其他盈利性差的业务,也有利于腾讯降低融资成本,提升及时应对市场变化的技术革新的能力,更有助于战略性地投资到网络游戏、手机游戏、金山等安全软件供给商、电子商务网站、传媒集团等。
粤高院认为许多大型互联网公司和电信运营商都财力雄厚。
但这不意味着它们都会像腾讯这样一直深耕即时通讯服务,为相关软件投入那么多研发经费、开发异彩纷呈的差异化增值服务。
这种沉没成本在认定企业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时也是需要考虑的。
而且腾讯即时通讯是其他增值服务的入口。
虽然有大量免费用户使用,但他们也成为腾讯QQ 会员继续依赖QQ 的重要原因,进而有利于提升QQ 会员服务的客户粘性,使腾讯上游产业的盈利得以稳中有升。
所以腾讯也有动力保持研发投入,保持其在传统PC 端综合类即时通讯服务领域的优势,并通过手机QQ 和微信等相邻市场的研发投入来巩固这一优势。
对于市场支配地位认定而言,影响互联网企业创新能力的各种因
素也值得考察,尤其是经营者的经济实力、内部的组织文化、投资者及产业协作者对该经营者未来盈利能力的预期。
以腾讯为例,由于其从2003 年上市以来一直保持比较好的利润率,因而有足够的经济实力去承担与产品、服务和技术创新相伴的风险。
相比以微软为代表的“计划经济式”的研发管理模式和以中国移动和神州泰岳研发飞信为代表的跨部门研发管理模式,腾讯有着比较健康的内部竞争机制,鼓励企业内部的技术骨干单独组织团队研发新产品,如“3Q 大战”后上线并取得巨大成功的微信。
这些优势再结合QQ 雄厚的用户基础和强大的客户粘性,会使投资者和产业协作者更看好腾讯产品研发的盈利潜力,与之形成稳定的合作关系。
即时通讯服务是腾讯通过吸引海量用户来推广其互联网增值服务、网络游戏、网络视频、在线支付服务等高盈利性收费服务的分销机制。
这些上游产业的收益可以补贴腾讯的免费即时通讯服务与既有即时通讯服务又有增值服务入口的低资费QQ 会员服务,更辅之以在QQ 空间、腾讯微博来增加腾讯用户间的社交化体验和客户粘度,提升信息分享效率,进一步推动其上游产业发展。
这种良性循环的模式不仅使QQ 用户对腾讯的各项服务或服务集成产生依赖,也使得转换成本增高,加剧了他们对QQ 的依赖。
而这也为腾讯无须顾忌用户反应,我行我素地要用户“二选一”创造了条件。
综合腾讯的这些企业结构性特征,可以初步认定腾讯在QQ 所属相关市场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在认定市场支配地位时,欧洲法院并不排除在市场结构分析无法
就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得出明确的结果时,通过分析企业涉嫌超脱竞争约束的行为,如涉嫌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来认定被考察企业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在通过分析腾讯的结构性特征得出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初步结论之后,也适宜通过分析涉嫌超脱竞争约束的行为来对此加以印证。
在奇虎诉腾讯案一审判决中,粤高院在事实认定上的错误和疏漏有待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时逐一厘清和纠正,并参考德欧实践经验,明确市场支配地位的本质,重新梳理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思路,尤其是相关市场界定存在严重争议时,并进一步明确相关市场界定的方法。
一旦认定腾讯在中国大陆地区PC 端综合类即时通讯市场上的市场支配地位,那么它以反不正当竞争为由,不合比例地通过“二选一”剥夺用户选择权来排挤竞争的做法也就违反了《反垄断法》第17 条第1 款第5 项;而腾讯有争议的搭售行为是否也违反该项,则取决于奇虎进一步举证。
“3Q 大战”是我国对互联网业监管滞后、对互联网用户信息安全保护不足,对互联网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机制落后引发的,也随之引发了对互联网业是否应适用《反垄断法》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大讨论。
对创新企业适用《反垄断法》并不会扼杀创新。
这好比孙悟空头上的紧箍儿,既不影响其72 变和使用如意金箍棒,又约束他守戒。
而市场经济的根本戒律就是有效竞争,国家的义务也恰恰在于且仅在于维护有效竞争。
唯有效竞争才可保障企业和消费者都能独立而自由地决策,激发源源不断的创新,促进各行各业的多样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