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二○○九年五月二十四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指南的目的和依据为了给相关市场界定提供指导,提高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执法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称《反垄断法》),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界定相关市场的作用任何竞争行为(包括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行为)均发生在一定的市场范围内。
界定相关市场就是明确经营者竞争的市场范围。
在禁止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禁止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控制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等反垄断执法工作中,均可能涉及相关市场的界定问题。
科学合理地界定相关市场,对识别竞争者和潜在竞争者、判定经营者市场份额和市场集中度、认定经营者的市场地位、分析经营者的行为对市场竞争的影响、判断经营者行为是否违法以及在违法情况下需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关键问题,具有重要的作用。
因此,相关市场的界定通常是对竞争行为进行分析的起点,是反垄断执法工作的重要步骤。
第三条相关市场的含义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
在反垄断执法实践中,通常需要界定相关商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
相关商品市场,是根据商品的特性、用途及价格等因素,由需求者认为具有较为紧密替代关系的一组或一类商品所构成的市场。
这些商品表现出较强的竞争关系,在反垄断执法中可以作为经营者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
相关地域市场,是指需求者获取具有较为紧密替代关系的商品的地理区域。
这些地域表现出较强的竞争关系,在反垄断执法中可以作为经营者进行竞争的地域范围。
当生产周期、使用期限、季节性、流行时尚性或知识产权保护期限等已构成商品不可忽视的特征时,界定相关市场还应考虑时间性。
在技术贸易、许可协议等涉及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中,可能还需要界定相关技术市场,考虑知识产权、创新等因素的影响。
第二章界定相关市场的基本依据第四条替代性分析在反垄断执法实践中,相关市场范围的大小主要取决于商品(地域)的可替代程度。
简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2019年第04期作者简介:伍海挺(1994-),男,浙江台州人,在读硕士,研究方向:经济法学。
收稿日期:2018年12月16日。
1我国关于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在介绍相关内容之前,我们首先要明确的是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
欧共体委员会对此的定义是:“一个企业如果有能力独立地进行经济决策,即在决策时不用考虑其他市场参与者的情况,那么它就是一个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
同时如果一个企业通过技术秘密、取得原材料和资金的渠道以及其他重大的优势如商标权等,能够决定相关市场大部分的价格,或控制生产和销售,这个企业就处于市场支配地位。
”[1]美国反托拉斯法原则上不使用“市场支配地位”这一词,而是使用垄断势力或者市场势力[2]。
而根据我国《反垄断法》17条第二款的内容,所谓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由此可见,市场支配地位是指市场经营者的一种能力,这种能力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中对交易条件和市场进入的控制和影响能力[3]。
2市场支配地位以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与不足2.1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标准及不足我们已经知道,市场支配地位它并不是一个所谓地位的概念,它其实是一种能力的概念。
而在介绍市场支配地位的相关认定标准之前,我们同样必须树立一个正确的意识,即:如果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这本身并没有任何违法性,但是滥用了这一地位的行为就具备了违法性。
我国《反垄断法》第18条规定了认定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考虑的因素例如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等,但该条规定的认定标准是十分抽象的,在实践操作中会受到强烈的主观方面因素的影响,进而在19条中给出了更加具体的认定标准。
根据19条的内容,一个经营者市场份额达1/2,两个达2/3,三个达3/4的就可以认定,其中后两者如果有满足不足1/10的,可以不认定。
同样的,如果有经营者被推定,但其有足够、令人确信的反证能推翻该认定的,也不会被认定。
07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公布)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垄断协议第三章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第四章 经营者集中第五章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第六章 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
第三条 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第四条 国家制定和实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竞争规则,完善宏观调控,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第五条 经营者可以通过公平竞争、自愿联合,依法实施集中,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第六条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第七条 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
前款规定行业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自律,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专营专卖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
第八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第九条 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研究拟订有关竞争政策;(二)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发布评估报告;(三)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四)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反垄断法法所规制的垄断行为

论《反垄断法》所规制的垄断行为反垄断法规制的垄断行为是指经营者以独占或者有组织联合等形式,凭借经济优势或行政权力,操纵或支配市场,限制和排斥竞争的行为。
经济法所规制的垄断行为主要有以下四种:1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3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4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一、垄断协议(一)立法定义: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二)《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协议1、横向垄断协议:一般是指同一行业或处于产业链同一环节有平行横向竞争关系的几个经营者所订立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
包括:(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地域卡特尔)(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5)联合抵制交易;(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2、纵向垄断协议:指处于同一产业链由供求关系的垂直纵向环节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经意者所作为的联合限制竞争行为。
包括:(1)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2)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3)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3、行业协会组织的垄断协议:我国《反垄断法》严厉禁止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规制的垄断协议行为。
(三)垄断协议的除外适用包括:1、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2、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3、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4、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5、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6、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7、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属于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论反垄断法实施中相关市场界定

论反垄断法实施中相关市场界定【摘要】相关市场是反垄断法中的基本概念。
相关市场的界定是特定市场行为竞争分析的基础。
相关市场包括相关产品市场、相关地域市场、相关时间市场。
相关市场界定的一般方法包括需求价格交叉弹性方法、合理可替代性以及SSNIP (假定的垄断者测试)检验方法。
相关市场界定中缺乏界定相关市场的证据制度、缺乏界定相关市场的案例指导制度、缺少界定相关市场的专业执法机构。
故提出在我国反垄断法中确立相关市场界定的具体依据、设立独立和专业的执法机构和实行相关市场界定的案例指导制度。
【关键词】反垄断;相关市场界定;竞争2008年闹的沸沸扬扬的“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引起了我们对于外资并购的关注。
外资并购中相关市场的界定对企业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否涉及控制市场具有重要作用。
但界定我国反垄断法相关市场机制尚有不足,有待进一步完善。
一、相关市场及其界定(一)相关市场的内涵及影响因素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
①当生产周期、使用期限、季节性、流行时尚性或知识产品保护期限等已构成商品不可忽视的特征时,界定相关市场还应考虑时间性。
②这揭示了相关市场涵盖了相关产品市场、相关区域市场和相关时间市场。
相关区域市场,是针对被考察产品发生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其密切替代性产品进行竞争的地理区域。
界定相关区域市场需要考察的因素有:运输成本及服务成本、法律,关税等其他贸易障碍、产品特性、消费者选择、消费者的便利程度、消费者的偏好以及消费者人口密集度都是界定区域市场的重要因素。
相关时间市场指的是相同产品或其密切替代品在同一区域内相互竞争的时间范围。
在确定相关时间市场时也要求竞争条件的一致性,在相关产品市场和相关区域市场给定的情况下,只要时间因素使得产品竞争条件一致,那么我们就认为这些产品属于同一个相关时间市场。
界定相关时间市场的因素:产品使用的期限、产品的季节性、法律因素以及产品的生产周期。
高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的法律评析

高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的法律评析中文摘要反垄断法,从理论上讲属于经济法学当中市场竞争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在国外又有“反托拉斯法”之称,是指在国内外经济活动当中,用以规范和控制垄断行为的立法、行政法规、规章及司法判例乃至延伸到国际条约的一系列制度。
反垄断法最早诞生于有“反垄断法之父”之称的美国,在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由自由竞争主义进入到了垄断资本主义;与此同时,随着美国1929至1933年的经济大危机的爆发,自由竞争的资本主义的弊端逐渐显现,为了消除经济危机的影响,国家干预开始出现,而反垄断法就恰恰产生于这样的背景之下。
我国在反垄断法领域是后进者,自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生效以来,从立法到执法等各个环节都经历了不懈的探索与实践,而在此期间也暴露出一系列无法避免的问题,但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和全面发展,特别是十八届三中全会中提出的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决定性作用和相关方面积累的经验,正如本文将要研究的高通案的成功解决,这些都反映出我国的反垄断执法水平并非处在“婴儿”阶段。
我国的反垄断法规制以下四种垄断行为,分别是垄断协议(包括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经营者集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行政性垄断。
高通案涉及的就是有关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问题。
本文以高通案为研究对象,从相关市场、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以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具体行为三个角度对该案进行深入和全面地分析;此外,由于本案还涉及到其他法学类学科如专利法、以及经济学的分析方法等等,因此文章在分析时采用了有关方法进行了辅助性分析。
在行文的最后,是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思考与有关法律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相关市场,市场支配地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The Legal Analysis of Qualcomm's Abuse of DominantMarket PositionAbstractAntitrust law,in theory,is an important part of market competition law in economic law.It is in a foreign country and"antitrust law",which refers to the domestic and foreign economic activities,in order to standardize and control monopoly legislation,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and rules and judicial precedent and extends to a series of international treaty system.Antitrust law was originated in the"anti monopoly law"the father of the United States,at the end of nineteenth Century and early twentieth Century,the doctrine of free competition in major capitalist countries into monopoly capitalism;at the same time,with the economic crisis in the United States in19331929to burst,abuse of free competition capitalism appears gradually.In order to eliminate the influence of the economic crisis,the state intervention began to appear,the anti-monopoly law is produced in this context.China is a latecomer in the field of anti-monopoly law,since2008since the entry into force of the"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ti-monopoly law", have gone through unremitting exploration and practice from legislation to law enforcement and other aspects,but also exposed a series of questions can not be avoided,but with the all-round development and the deepening of the market economy,especially the decisive in the third Plenary Session of the18th CPC Central Committee the market in the allocation of resources and related experience,as this will be the case of Qualcomm case successfully solved,these are reflected in China's anti-monopoly law enforcement level and not in its infancy.China's anti-monopoly law regulation of the following four kinds of monopolistic behavior, namely,the monopoly agreements(including horizontal and vertical monopoly agreements),the concentration of operators,abuse of dominant market position and administrative monopoly. Qualcomm is related to the issue of abuse of dominant market position.This paper is to Qualcomm case as the research object,from the three angles that the relevant market,the dominant market status and the specific acts of abusing the dominant market status of in-depth and comprehensive analysis of the case;in addition,the case also involves other disciplines such as law,patent law and economics analysis method and so on,so 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the relevant methods of auxiliary analysis.At the end of the article,it is the consideration of the legal issuesrelated to the analysis of the case and the improvement of relevant laws.Key words:Related Market,Market Dominance,Abuse of Dominant Market Position目录中文摘要 (I)Abstract (II)绪论 (1)第一节选题背景及意义 (1)第二节研究方法与研究综述 (1)第一章高通案案情及焦点问题概述 (3)第一节基本案情介绍 (3)第二节主要焦点问题归纳 (5)第二章高通案焦点及相关问题的法理分析 (7)第一节高通公司所处相关市场的研究 (7)一、相关市场的规定 (7)二、界定相关市场的影响因素 (7)三、本案相关市场的界定 (8)第二节高通公司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10)一、有关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定 (10)二、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标准 (11)三、本案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12)第三节高通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判定 (14)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 (14)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种类 (15)三、本案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分析 (16)第四节行政处罚决定与罚款的合法性 (18)一、发改委整改决定的分析 (18)二、罚款的合法性分析 (19)第三章高通案相关法律思考 (21)第一节细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 (21)第二节完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责任 (21)第三节加速出台相关执法细则 (22)结语 (24)参考文献 (25)致谢 (27)绪论第一节选题背景及意义禁止垄断和贸易限制是对反垄断这一概念的基本解释。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反垄断案例

常见经济法律案例及解析:对于企业经营的指导意见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反垄断案例案例一:小明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事实经过:小明公司是某地区的主要电力供应商,它拥有绝对的市场支配地位。
在此背景下,小明公司将电力供应价格设定得过高,远超其他电力公司的市场价格。
这导致其他电力公司无法与小明公司竞争,市场上形成了垄断。
律师解读:小明公司滥用了其市场支配地位,通过设定过高的价格来排除竞争对手,严重违反了反垄断法的规定。
反垄断法旨在保护市场竞争,维护公平的市场环境,如果发现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从而妨碍了市场竞争,相关部门可以对其进行处罚。
建议:作为小明公司的法律顾问,我们应告诉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违法行为,需要立即改正。
建议小明公司进行价格调整,确保在合理范围内,并与其他电力公司保持公平竞争。
同时,建议小明公司加强内部合规培训,确保员工了解并遵守相关反垄断法规。
案例二:小红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事实经过:小红公司是某地区的主要供应商,它通过独家控制某种原材料的生产和销售,形成了市场上唯一的供应商。
小红公司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将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导致其他企业成本居高不下,严重影响了市场的公平竞争。
律师解读: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小红公司滥用了其市场支配地位,以过高的价格妨碍了其他企业的正常经营。
反垄断法的目的是防止市场垄断,维护公平竞争,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可以被处以罚款等处罚。
建议:我们应建议小红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违法行为,需要立即采取措施改正。
建议小红公司调整原材料价格,确保在合理范围内,并与其他企业保持公平竞争关系。
同时,建议小红公司加强经营管理,遵守反垄断法规,与相关部门积极配合,确保企业合法经营。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违约合同纠纷案例案例三:甲乙公司违约纠纷事实经过: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一批商品。
然而,甲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商品,导致乙公司遭受一定的经济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7.08.30•【文号】主席令第68号•【施行日期】2008.08.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反垄断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八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垄断协议第三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第四章经营者集中第五章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第六章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
第三条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第四条国家制定和实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竞争规则,完善宏观调控,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第五条经营者可以通过公平竞争、自愿联合,依法实施集中,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第六条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第七条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
前款规定行业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自律,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专营专卖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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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03-09-30
作者简介:王生卫(1969-),男,汉族,河南光山人,北京邮电大学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经济法基础理论.
反垄断法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王生卫(北京邮电大学党委组织部,北京100876)
摘 要:判断企业是否滥用其优势地位应从质和量两个方面进行界定,把优势地位的构成和支配地位企业滥用行为的内在性质及表现统一起来,从而保证市场竞争公平有序进行。关键词:反垄断法;市场支配地位;滥用;界定中图分类号:D9921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0202(2004)01-0094-06
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内涵及其特征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又称滥用市场优势地位,是指企业获得一定的市场支配地位以后,滥用这种地位,对市场的其他主体进行不公平的交易以排除竞争对手或以其他方式限制竞争的行为。从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的含义可以看出,其特点主要有几个方面。(一)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的前提是企业获得了市场支配地位的优势
即同其他相关企业相比,该企业在一定范围内处于独占或占据绝大份额的地位。这种优势是从市场占有的绝对数量和竞争对手的数量来衡量的。只有在市场上没有或很少有竞争对手或者自己比对手在相关产品市场上优势明显,该企业才具有一定的优势地位。这种优势地位是其滥用行为的前提条件,但现实中优势地位和滥用行为往往是难以区分的。(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基础是企业具有一定的市场势力和垄断力量
一般说来,经济优势地位是同企业的优势份额或独占地位联系在一起的,但是优势并不一定导致企业的市场势力和垄断力量。优势地位的企业只有在相关市场某种产品的生产、销售、价格等方面具有一定的控制能力,并决定此种产品的市场走向,这样才能形成滥用支配地位的基础。(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内容是实施了滥用行为
支配地位的企业滥用了一系列行为,是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主要内容。反垄断法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经历了从结构主义向行为主义,从自身违法向合理主义转变的过程。结构主义理论认为,垄断的产生是由于市场结构的不同所造成的,企业一旦拥有支配地位,就会滥用这种优势,遏制竞争。自身违法是结构主义的主要内容,即企业一旦达到一定的规模就构成违法的条件。美国早年的反垄断法就是结构主义的表现。而行为理论认为,企业居于支配地位和具优势并不必然阻止、限制有效竞争,而只有滥用这种优势才是反垄断法所禁止的。合理主义就是这种理论的表现。大陆法系各国及英国等国家,是这种行为主义的代表。从社会发展趋势和各国目前法律规定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通过各种滥用行为表现出来的,是反垄断法规制的只要内容。(四)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本质是阻止、遏止竞争
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目的是为了一定的利益考虑的,就是获取垄断利润,因此,支配企业
华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1期(第3卷) JOURNAL OF SOUTH CHINA AGRICULTUR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 No.12004(Vol.1)就利用优势限制竞争。纵观当今世界反垄断法发展趋势,大多数国家并不必然反对市场优势或支配地位,而是根据利益衡量原则,对有利于个提高社会整体效率,最终提高社会消费水平的诸如一些自然垄断行业是允许企业支配地位的存在。“反垄断法反对的并非一般意义的大企业,而是任何独占市场的企图;它所消除的并非简单的企业优势,而是借助该种优势对于竞争机制的扭曲和蹂躏。反垄断法应该保护自由、公平、民主的竞争秩序与利用规模经济效益之间寻求某种平衡。”[3]可见,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在很大程度上阻止和遏止了竞争。认定企业是否滥用其优势或支配地位,应从企业所在市场实际出发,既要符合反垄断法立法价值取向,又要适应经济全球化发展的需要,从量的界定和质的界定两个方面进行,把结构主义和行为主义,自身违法和合理主义统一起来。
二、量的界定:支配地位的构成及其制约因素 所谓量的界定就是从数量关系的角度来判断企业是否达到支配地位的标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前提是企业具有市场的优势,而这种优势则是其是否滥用的基础。从量化角度考虑某企业是否有支配地位应从三个方面来判断:第一,相关市场的划分,即市场的地域界限和产品界限;第二,
企业在市场中所占比例的大小,是绝对优势还是相对优势;第三,市场竞争的阻碍因素,市场中竞争的阻碍因素越多,支配地位企业的市场优势就越容易形成。 (一)相关市场的区分区分相关市场是界定企业是否为优势或占支配地位的前提。所谓相关市场是指向共同的买者销售具有竞争性产品的所有卖者。竞争性产品不仅指相同的产品,也指品格、质量和用途等方面可以替代的产品。相关市场分为相关产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相关产品市场是指向共同消费者的相同的或可替代的产品的销售者。消费者需求的可替代性和生产者供给的可替代性就其本质而言是扩大了产品市场的范围,对某一具体产品来说,范围的扩大对企业市场优势或支配地位产生一定的冲击,甚至使该产品的优势丧失。所谓地域市场的界定就是消费者能够有效地选择某种竞争产品,供应商能够有效地供应该产品的一定区域。一般而言,拥有支配地位或优势力的企业只能在一定的区域内实现,超越这种区域或者以该区域的其它产品进行衡量,则该企业就不一定具有优势地位或优势力。“一家拥有既定市场力量的厂商,不可能在任何市场都具有相同的市场力量,生产不同产品的企业在市场上固然不具有竞争性,但在不同地区生产、销售相同产品的企业,由于空间的距离,也不具有竞争性。”[2]由此可见,地域的不同,企业的市场份额就有可能变化,其优势地位就难以维持。因此,考察某一企业是否具有优势,其前提就是看该企业的市场范围和产品范围。在国内具有优势的企业在国际可能算二流企业;具有较多可替代产品的企业其产品的市场支配力就弱。跨国公司的产品范围和地域范围只能以国际市场为标准,国内企业则只能以国内市场的产品和区域作为衡量标准。(二)企业优势地位的量化标准
判断某企业是否为支配地位或优势地位主要从企业资产的价值、市场所占份额以及产品的集中度等几个方面来衡量。1.市场的独占地位就是某一企业在某一范围内独占某一产品的市场、销售及价格,没有竞争者,这是一种明显的具有优势地位的情况。这种情况下,企业产品的集中度较大,在其产品销售的范围内其产品所占的市场份额是最大的,虽然其资产价值的绝对量不是最大的,但它对该产品的市场支配力是独一无二
59 第1期王生卫:反垄断法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 的。在独占的情况下,市场的结构比较简单,它一般是自然垄断企业的极端形式,也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政府宏观调控的表现和结果。独占的存在,使该企业容易滥用这种支配力,操纵价格和强加不合理的交易。2.占据一定的市场份额通常,某一企业占据较高的市场份额,就认为其具有优势地位,而较低的市场占有率就不可能具有支配市场的能力。美国反托拉斯机关和法院在长期的反垄断实践当中总结出一个标准:企业的市场占有额超过70%将被判为具有垄断性的市场支配力;市场份额介于50%~70%之间时,除市场份额,还需提供有无替代品,有多少潜在对手等更多证据;市场份额小于50%则不具有这种支配力[3]。在不同的时间和不同的行业,市场优势地位的比例是不同的,在1911年标准石油公司诉烟草公司案中,90%的市场占有率被认为具有显著的市场支配力;在1945年美国铝公司案中,64%
就构成市场的垄断[2]。可见,企业市场份额占据达一定程度就认为具有市场支配力。3.产品的集中度产品的集中程度就是市场份额和资产价值都达到一定标准表现。市场支配地位的形成一般是由相对数量和绝对数量所决定的,所谓相对数量就是企业的市场份额达到一定的标准;绝对数量则是某企业或与其他企业联合的营业总额不能少于一定的数目,即达到资产的价值标准。这两者的结合是判断企业是否为产品集中的主要依据即判断企业是否为支配地位的不可缺少因素。英国1973年的《公平交易法案》中规定:“特定商品或劳务在英国占总供给的1/4,且由单一个人或一家厂商或一群没有关联的厂商提供,即被认为对市场具有支配力。”[2]可见,产品集中度能够准确的反映市场支配地位的标准,因此,许多国家都以此作为判断市场支配地位的依据。(三)影响企业支配地位的竞争阻碍因素分析
“垄断可以由不同的原因产生,一是由于规模经济而产生,二是由于稀缺性资源而产生,三是由于法律特许或行政机关限制市场进入而产生,四是通过优胜劣汰(竞争,包括通过合并)而产生。”[4]这些因素既有竞争性的原因,也有非竞争性的原因,竞争阻碍因素的存在,在企业市场支配地位的形成中具有重要作用,一般而言,阻碍因素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1.自然垄断自然垄断是企业支配地位的合法表现,也是企业非竞争性形成的垄断现象,它是“某些特定行业由于技术等方面的原因,投资成本高,设施布局大,一旦已有经营者投入运营,其他经营者就不愿意投资搞重复建设,使得先投资经营者自然而然起得了垄断或支配地位”的一种状态。在某种程度上,自然垄断是市场竞争的重要阻却因素,它的支配地位也常常有被滥用的时候,“由于公用企业往往存在自然垄断环节,因此更容易发生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一般拥有对自然垄断环节的控制权)滥用其地位的行为”[6],可见,自然垄断本身不仅阻止了竞争,而且自然垄断的结果在一定的条件
下也阻碍竞争的正常进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有些自然垄断行业的垄断被逐渐打破。2.行政垄断行政垄断是促使企业形成支配地位的一种重要方式,也是阻碍竞争的一种重要因素,是一种滥用行政权力的结果,其行为方式对市场竞争存在着巨大的损害。“行政垄断主体的本质特征为运用其掌握的行政权力去干涉微观经济生活,他们是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非市场主体,在市场上不同于滥用经济优势形成经济垄断的市场经营主体。”[7]由于行政垄断主体的干预,促使某一行业或产品集中生产、销售,进行地区封锁、限定市场交易、设立行政公司等方式,严重阻碍或限制竞争,从而使某些企业处于优势或支配地位。在计划经济条件下,行政垄断对于调配国家的生产、销售和分配,
完成国家计划具有重大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行政垄断及其带来的行政权力滥用以及优势
69 华 南 农 业 大 学 学 报 (社 会 科 学 版)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