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与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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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反垄断法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反垄断法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相关市场界定《反垄断法》第十二条本法所称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

分析:相关市场界定需要充分、综合地考虑1.定性分析1)需求替代(主要分析法)2)供给替代(补充分析法)例如,从供应商的角度看,乘用车生产商和商用车生产生容易转化,因此乘用车和商用车可能会构成同一相关市场。

2.定量分析——假定垄断者测试(SSNIP)方法:一个被假定的垄断者,在持续一段时间适度提高价格(小幅5-10%),结果消费者转向了其他替代品,那么替代品与诉争产品则属于同一市场,有竞争关系;反之,则不属于。

评价:来源于经济学,现实中应用受限。

因为随着价格提升到垄断的最高限,最终可能导致消费者对该产品彻底丧失信心,转向其他商品。

二、市场支配地位是一种状态,经营者不顾竞争对手和交易相对人的反应从事经营行为。

1.支配地位的推定《反垄断法》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二)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三)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分析:单个2/1;两个2/3;三个3/4(单独不足1/10不符合推定)2.综合考虑因素《反垄断法》第十八条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下列因素:(一)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二)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三)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四)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五)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六)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法律规制

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法律规制

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法律规制作者:袁建波【内容提要】市场支配地位是指企业因享有某种市场力量而具有的优势地位,这种地位使其可以无视竞争、妨碍竞争或排除竞争。

市场份额是界定企业是否具有支配地位的决定性因素,但不是唯一因素。

国际反垄断实践对六种典型的滥用行为的认识不存在多大差异。

我国现有的规制滥用行为法律存在诸多问题,需要在反垄断立法结构下的规制滥用行为立法中解决。

立法应遵循一定的保护目标模式,对支配地位的界定应包括独占、突出的市场优势、寡占三种形态,兼采以市场份额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作法,对滥用行为的规定应采取“概括+例举"的方式。

【关键词】反垄断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为反垄断立法目录一、支配地位与滥用行为(一)支配地位及其界定(二)滥用行为及其形态二、我国对滥用行为的法律规制(一)我国的支配企业及滥用现状(二)我国对滥用行为的法律规制现状(三)我国规制滥用行为的法律存在的问题三、对我国规制滥用行为立法的展望(一)立法的保护目标及模式(二)立法对支配地位的界定(三)立法应确立的滥用行为及法律责任禁止滥用和禁止限制性协议、禁止不当购并一起构成反垄断法三根支柱。

基于规制滥用行为[1]在反垄断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反垄断法律完善的国家都制定有完善的规制滥用行为规范。

我国尚无独立系统的反垄断法,分散在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中的反垄断条款零星地包含了一些滥用禁止内容,这些规定既不完善,本身又存在许多问题。

本文拟先结合西方国家、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规制滥用行为的法律制度对支配地位和滥用行为作一系统分析,再结合我国的支配企业滥用现状审视我国规制滥用行为的法律,指出其中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最后对我国规制滥用行为立法作一展望。

一、支配地位与滥用行为(一)支配地位及其界定滥用行为的主体是占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故界定市场支配地位是界定滥用行为的前提。

支配地位是企业因享有某种市场力量而具有的地位,这种力量使其可以自由决定自己的市场策略而无须过多考虑其竞争对手或购买者的反应。

第86讲_市场支配地位概念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概念与分类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与知识产权相关特别规定法

第86讲_市场支配地位概念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概念与分类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与知识产权相关特别规定法

第三节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制度一、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1 .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解释1]其他交易条件,是指除商品价格、数量之外能够对市场交易产生实质影响的其他因素,包括商品品种、商品品质、付款条件、交付方式、售后服务、交易选择、技术约束等。

【解释2】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包括排除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或者延缓其他经营者在合理时间内进入相关市场,或者导致其他经营者虽能够进入该相关市场但进入成本大幅提高,无法与现有经营者开展有效竞争等情形。

2.市场支配地位的含义(1)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未必是“独占”者。

(2)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多个经营者共同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3)市场支配地位是一种市场结构状态。

【提示】反垄断法主要关注垄断行为,对市场支配地位这种结构状态并无否定性评价。

【例题1・2019年多选题】根据反垄断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的理解中,正确的有()OA.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B.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这一状态本身并不违法C.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未必是“独占”者D.市场支配地位可能由多个经营者共同具有【答案】ABCD【解析】(1)选项A: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2)选项以反垄断法对经营者合法取得的市场支配地位并不视为非法。

(3)选项C: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未必是“独占”者。

(4)选项D: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多个经营者共同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例题2-2018年多选题】根据反垄断法律制度的规定,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及其法律规制--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经济法》第十四章讲义5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及其法律规制--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经济法》第十四章讲义5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中华会计网校会计人的网上家园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经济法》第十四章讲义5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及其法律规制五、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及其法律规制(一)市场支配地位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概念1.市场支配地位,也称市场优势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凭借其市场支配地位实施的排挤竞争对手或不公平交易行为。

(1)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构成要件①行为主体须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②客观方面实施了排挤竞争对手或不公平交易的反竞争行为;③在行为后果方面削弱了竞争,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两个基本类型①排他性滥用,是指寻求损害竞争者的竞争地位,或者从根本上将它们排除出市场的行为,主要表现形式包括掠夺性定价、搭售、价格歧视和拒绝交易等。

②剥削性滥用,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凭借其市场支配地位对交易对方进行剥削的行为,实践中主要表现为不公平定价行为。

(二)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相关市场集中度,是指在一个特定的市场和行业中,少数几家大型企业手中掌控的生产份额的大小。

市场集中度越高,产生市场支配地位的可能性就越大。

1.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时应当依据的因素(1)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2)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3)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4)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5)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6)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2.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标准(1)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1/2的,即可推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2)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2/3的,或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3/4的,这些经营者被推定为共同占有市场支配地位。

垄断反竞争法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垄断反竞争法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垄断反竞争法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反竞争法是为了保护市场公平竞争和维护消费者权益而制定的法律法规。

然而,一些企业或组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违反垄断反竞争法规定,采取措施限制竞争或损害其他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探讨垄断反竞争法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问题,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一、垄断反竞争法及其背景垄断反竞争法旨在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促进公平竞争。

其背后的原因是为了激发创新、提高效率,推动经济发展。

这些法律法规一般规定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等行为的禁止,并对违反者进行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二、垄断反竞争法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指在一定市场范围内,某一企业或组织凭借其市场份额占据优势地位,并利用这一地位对其他市场参与者进行限制或操纵。

这种行为往往会扭曲市场竞争,使市场失去公平性。

常见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方式包括:垄断定价、限制供应、排除竞争、捆绑销售等。

三、效果与后果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会对市场竞争产生严重影响。

首先,它会导致市场失去公平竞争,进而阻碍其他企业或组织进入该市场,减弱市场的活力和创新能力。

其次,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通常会导致价格操纵、降低服务质量、限制消费者选择等问题,给消费者带来不利影响。

此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还可能使经济资源分配不均,损害整个经济体系的效率。

四、防范措施为了防止垄断反竞争法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保障市场公平竞争和消费者权益,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

首先,政府部门应加强监管,建立健全相关执法机构,加大对垄断行为的查处力度。

其次,要加强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对违法者进行制裁。

同时,加强对市场参与者的宣传教育,提高其对垄断反竞争法的认知,增强守法意识。

此外,对于可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或组织,相关监管部门还可以采取限制措施加以规范。

例如,可以要求其公开销售政策,禁止其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加大对其定价机制的监管力度。

此外,还需要完善法律法规,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进行明确界定,并完善相应的惩罚措施。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9.06.26•【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施行日期】2019.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市场秩序正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2019年6月26日)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制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负责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反垄断执法工作。

市场监管总局根据反垄断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反垄断执法工作。

本规定所称反垄断执法机构包括市场监管总局和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第三条市场监管总局负责查处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二)案情较为复杂或者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三)市场监管总局认为有必要直接查处的。

前款所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市场监管总局可以指定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查处。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授权查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时,发现不属于本部门查处范围,或者虽属于本部门查处范围,但有必要由市场监管总局查处的,应当及时向市场监管总局报告。

第四条反垄断执法机构查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时,应当平等对待所有经营者。

第五条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本条所称其他交易条件是指除商品价格、数量之外能够对市场交易产生实质影响的其他因素,包括商品品种、商品品质、付款条件、交付方式、售后服务、交易选择、技术约束等。

本条所称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包括排除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或者延缓其他经营者在合理时间内进入相关市场,或者导致其他经营者虽能够进入该相关市场但进入成本大幅提高,无法与现有经营者开展有效竞争等情形。

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制度

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制度

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制度一、背景和目的市场支配地位是指企业在某个市场上具有相对优势地位,可以通过控制价格、产品质量等手段影响市场竞争。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会对消费者和其他企业造成不公平竞争,破坏市场秩序。

因此,建立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制度是保障公平竞争、促进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和组织。

三、定义1. 市场支配地位:指企业在某个市场上具有相对优势地位,可以通过控制价格、产品质量等手段影响市场竞争。

2.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指企业利用其在某个市场上的相对优势地位,采取排挤、歧视等手段破坏正常竞争秩序,侵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禁止行为1. 以低于成本价销售产品或服务,排挤其他经营者;2. 限定销售区域或销售对象,歧视其他经营者;3. 滥用知名品牌或商标,误导消费者;4. 强制捆绑销售,限制消费者选择权;5. 采取霸王条款、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等手段,侵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处理机制1. 投诉受理: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

2. 调查核实:市场监管部门将对投诉进行调查核实,并要求相关企业提供有关证据。

3. 处理结果:如果发现企业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同时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

六、监督管理1.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并处理违法行为。

2.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场竞争情况的研究和分析,及时发现和预警潜在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风险。

3. 媒体应当积极宣传和报道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典型案例,提高公众对此类违法行为的认识和警惕。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 对于已经存在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按照现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对于本制度发布之后发生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按照本制度进行处理。

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制

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制

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制【内容提要】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又被称为滥用市场优势地位,是企业获得一定的市场优势地位后滥用这种地位,对市场中的其他主体进行不公平的交易或排斥竞争对手的行为。

市场结构的不同,势必造成经济运作的差别,企业一旦拥有市场支配地位,一定会滥用这种支配力量,扼杀创造力,妨碍竞争。

主张政府重点控制市场结构,对大企业原则上加以禁止,并及时分割市场上出现的独占企业,消除它们的垄断力,防止垄断势力的市场竞争的威胁。

法律禁止具有市场控制地位的企业利用其市场控制能力,在相关领域内,阻止新的市场进入者进入市场的限制竞争行为。

占有市场支配地位本身并不违法,只有利用这种支配地位排除或限制竞争才被反垄断法所禁止。

【关键词】:滥用行为市场支配地位法律确认合理原则市场支配地位本身不违法,只有滥用这种地位才违法。

《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了六种具体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即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拒绝交易、限定交易、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差别待遇,该款第(七)项规定了兜底条款,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一、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对市场支配地位进行界定是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进行法律规制的一项重要和复杂的基础性工作。

所谓市场支配地位(dominant market position,又译为市场优势地位)是指企业的一种市场状态,一般是指企业在特定市场上所具有的某种程度的支配或者控制力量,即在相关市场上,拥有决定产品产量、价格和销售等方面的控制能力。

《联合国竞争法范本》第二章的定义就将“市场支配地位”解释为一企业单独或连同少数其他企业控制某一种或某一类商品或服务的相关市场。

⑵尽管各国的反垄断法不一定都使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而分别有垄断状态、独占、垄断力、市场支配力等不同的称谓,但它们所指的经济现象却是大致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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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
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欧共体委员会对此的定义是:“一个企业如果有能力独立地进行经济决策,即在决策时不用考虑其他市场参与者的情况,那么它就是一个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

同时如果一个企业通过技术秘密、取得原材料和资金的渠道以及其他重大的优势如商标权等,能够决定相关市场大部分的价格,或控制生产和销售,这个企业就处于市场支配地位。

美国反托拉斯法原则上不使用“市场支配地位”这一词,而是使用垄断势力或者市场势力。

而根据我国《反垄断法》17条第二款的内容,所谓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由此可见,市场支配地位是指市场经营者的一种能力,这种能力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中对交易条件和市场进入的控制和影响能力。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与法律依

我们己经知道,市场支配地位它并不是一个所谓地位的概念,它其实是一种能力的概念。

而在介绍市场支配地位的相关认定标准之前,我们同样必须树立一个正确的意识,即:如果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这本身并没有任何违法性,但是滥用了这一地位的行为就具备了违法性我国《反垄断法》第18条规定了认定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考虑的因素例如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等,但该条规定的认定标准是十分抽象的,在实践操作中会受到强烈的主观方面因素的影响,进而在19条中给出了更加具体的认定标准。

根据19条的内容,一个经营者市场份额达1/2,两个达2/3,三个达3/4的就可以认定,其中后两者如果有满足不足1/10的,可以不认定。

同样的,如果有经营者被推定,但其有足够、令人确信的反证能推翻该认定的,也不会被认定。

当然在笔者看来这一条的规定,给实践中认定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提供了具体的标准,但其同时也存在相关的问题。

首先,我们从该条中可以看到,我国对
于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主要采取的是数字化标准,即市场份额标准。

这一标准,放在以前也许是非常好用的,但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们似乎能认识到,并不是相关经营者占据的市场份额达到了法律规定的红线,其就一定形成了市场支配地位,除去市场份额这一重要因素外,还有其他更多、更新的因素需要纳入到考量范围。

其次,因为我国《反垄断法》规定了市场份额标准,这就将直接导致在实践应用中,在认定相关经营者的市场支配地位时,我们将下意识的以市场份额标准作为首要的判断因素,而除此以外其他的认定因素因为没有明确的操作认定标准,依旧充满主观判断因素,到最后对于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很明显是不公平的,而这也将直接与《反垄断法》的立法意义相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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