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运行状态检验规则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TSGG7002-2023总览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TSGG7002-2023总览
简介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TSGG7002-2023是中国锅炉和压力监察检验中心研制的规范性文件,适用于各类锅炉的定期检验工作。
规则的发布旨在提高锅炉设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检验内容
规则对锅炉的外部检查和内部检查都做了详细规定。
外部检查主要包括锅炉炉墙、水冷壁、钢构件、烟道、风道、排污管道等的检查;内部检查主要包括锅炉泄漏、腐蚀、积垢、爆管等方面的检查。
检验周期
不同类型的锅炉,其定期检验周期是不同的。
其中,超过
10MPa的高压锅炉每年定期检验一次;小型锅炉每两年检验一次;蒸汽容量大于等于2t/h的锅炉,一般每三年检验一次。
检验标准
锅炉定期检验中,标准是非常重要的。
在规则中,对于锅炉检验的技术标准和计量标准都做出了规定。
检验工作必须按照标准要求的程序和方法进行,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结论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TSGG7002-2023的发布对于提升锅炉设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具有重要作用。
在锅炉定期检验中,必须确保检验工作的严谨性和标准化,以提高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B3.3.9锅炉定期检验规则

B3.3.9锅炉定期检验规则;一、电站锅炉的检验包括外部检验、内部检验和水压试验,他们通常都是结合锅炉的大小修进行的。
锅炉内部检验、外部检验、水压试验周期,《规程、规则》都做了具体规定。
(1)内部检验:一般结合锅炉大修进行。
也就是在大修前做一次前面的内部检验,作为大修重点的依据。
新投产的锅炉运行一年后应进行首次内部检验。
(2)外部检验:正常情况下一般每年进行一次。
锅炉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外部检验;1)锅炉停止运行一年以上恢复运行时;2)锅炉的燃烧方式和安全自控系统有改动后。
(3)水压试验一般每六年进行一次。
也可以按电厂大修周期进行适当调整。
二、检验目的:(1)定期的有计划地对锅炉及其附属设备进行预防性的检验,可及时发现锅炉及其附属设备在制造和安装过程中的所遗留的缺陷,尽早消除。
(2)由于锅炉受压部件积灰、积垢和磨损、腐蚀、老化等影响,必然会出现不同程度的损坏。
因此及时的进行锅炉内部检验,发现和排除设备存在的缺陷,消除潜在的事故隐患,以确保锅炉机组的安全经济运行。
三、检验内容1、内部检验项目:有汽包、水冷壁及水冷壁上下联箱,省煤器及省煤器进出口联箱,过热器、再热器及其联箱,炉顶集气联箱,减温器,锅炉范围内管道,管件,阀门及附件,炉墙保温及承重部件等。
2、外部检验目的:(1)通过检查锅炉的运行管理,确认是否可以满足安全运行的需要,从而不断的提高运行管理水平。
(2)检查和了解运行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及安全操作能力,提高安全运行水平。
(3)宏观检验锅炉的运行状态,发现及消除其运行异常情况和不安全因素,确保锅炉在正常状态下运行。
(4)通过对管理、人员、设备等方面的综合检查和检验,发现不安全因素,消除事故隐患,弥补内部检验时不能发现的问题,与内检验互补,从而保证锅炉的安全运行。
3、外部检验内容及方法:按照《锅炉定期检验规则》的规定,电站锅炉外部检验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锅炉管理;2)锅炉本体检验;3)安全附件、自控调节及保护装置检验;4)辅机和附件检验。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

吊平台有安全锁; (7)准备好安全照明和工作电源; (8)在锅炉上装设至少两只校验合格的压力表,压力表盘刻
度极限值为试验压力的1.5倍~3倍,最好为2倍,精度不
(9)调试试压泵,使之能确保压力按照规定的速率缓 慢上升;
(10) 试验介质应当以适宜、方便为原则,所用介质 能够防止对锅炉材料有腐蚀;对奥氏体材料的受 压部位,水中的氯离子浓度不得超过25mg/L,如 不能满足要求时,试验后应当立即将水渍清除干 净;有机热载体锅炉试验介质一般采用有机热载 体;
电站锅炉部件存在下列缺陷,应当 对相关部件及时安排进行更换:
• (1)管子减薄较大,采取其他处理措施不能保证安全运行
到下一次检修;
• (2)受热面碳钢管胀粗量超过公称直径的3.5%或者合金钢
管胀粗量超过公称直径的2.5%;集箱、管道胀粗量超过 公称直径的1%;
• (3)高温过热器管和高温再热器管表面氧化皮厚度超过
(2)检验检测机构负责核查水(耐)压试验的准 备工作,监督水(耐)压试验的具体实施和过 程中的检查工作,确认水(耐)压试验的最终 结果 。,尤其是最近一次的锅炉内、外 部检验或者修理、改造后的检验记录和报告;
(2)采用可靠措施,隔绝与其他正在运行锅炉系统相连的供 汽(液)管道、排污管道、给水管道、燃料供应管道以及烟 风管道;
0.6mm,而且晶界氧化裂纹深度超过3-5晶粒;
• (4)受热面管拉伸性能低于相关标准要求; • (5)集箱、管子腐蚀点深度大于壁厚的30%; • (6)碳钢、钼钢的石墨化程度达到四级以上; • (7)已经产生蠕变裂纹或者疲劳裂纹。
检验结论
• 现场检验工作完成后,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根据检
验情况,结合锅炉使用单位对缺陷和问题处理或 整改情况的书面回复,做出检验结论: (1)符合要求,未发现影响锅炉安全运行的缺陷和问 题,或者对问题整改合格; (2)基本符合要求,发现存在影响锅炉安全运行问题, 采用降低参数运行、缩短检验周期或者对主要问 题加强监控等有效措施; (3)不符合要求,存在影响锅炉安全运行的问题,末 对问题整改合格或开采取有效监控措施。
tsgg7001锅炉监督检验规则

tsgg7001锅炉监督检验规则摘要:一、引言二、tsgg7001 锅炉监督检验规则的概述三、tsgg7001 锅炉监督检验规则的具体内容1.检验周期的规定2.检验项目的详细说明3.检验方法与技术要求4.检验结果的处理与判定四、tsgg7001 锅炉监督检验规则的实施意义五、结论正文:一、引言在我国,锅炉是一种重要的热能设备,广泛应用于工业、农业、建筑等领域。
为了确保锅炉的安全运行,国家制定了严格的监督检验规则。
本文将对tsgg7001 锅炉监督检验规则进行详细解读。
二、tsgg7001 锅炉监督检验规则的概述tsgg7001 锅炉监督检验规则是由我国相关部门针对锅炉设备制定的一个具有法律效力的技术规范。
该规则对锅炉的检验周期、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和技术要求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以确保锅炉在设计、制造、安装、使用、维修等各个环节均符合安全要求。
三、tsgg7001 锅炉监督检验规则的具体内容1.检验周期的规定根据tsgg7001 规则,锅炉的检验周期分为年度检验、全面检验和临时检验。
各类锅炉的检验周期有所不同,具体周期应按照锅炉的类型、用途和所在地区的相关规定执行。
2.检验项目的详细说明tsgg7001 规则对锅炉的检验项目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锅炉本体、附件、安全装置等方面。
检验项目涵盖了锅炉的各个方面,以确保锅炉安全可靠地运行。
3.检验方法与技术要求规则中明确了各项检验项目的具体检验方法和技术要求,包括检验工具、检验步骤、检验标准等。
这些要求为检验人员提供了明确的操作指南,确保检验工作的顺利进行。
4.检验结果的处理与判定根据tsgg7001 规则,检验人员应对检验结果进行详细的记录和整理,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锅炉设备,应要求其进行整改。
整改后,还需进行复验,确保锅炉符合安全要求。
四、tsgg7001 锅炉监督检验规则的实施意义tsgg7001 锅炉监督检验规则的实施,对于保障锅炉安全运行、防止事故发生具有重要意义。
TSG G7002-2015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G7002—2015锅炉定期检验规则Boiler Periodical Inspection Regulatio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年月日前言2010年2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下达修订《锅炉定期检验规则》的立项计划。
2010年3月,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修订工作组并且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工作组会议,讨论了《锅炉定期检验规则》修订的原则、重点内容、主要问题以及结构(章节)框架,并且就起草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定了起草工作时间表。
2010年8月,在北京召开了各起草小组组长会议,对汇总稿进行讨论。
2011年6月,在广东召开全体起草人员参加的会议,形成了《锅炉定期检验规则》征求意见稿。
2011年9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11]79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以及公民的意见。
起草组根据征求的意见,研究处理形成送审稿。
2013年8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组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
年月日,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次修订工作的基本原则,是结合《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提出的要求补充、调整相关内容,对原《锅炉定期检验规则》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与实际工作不相适应的一些问题进行改进,保留原来的行之有效的主体内容,突出定期检验工作的可操作性。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1.取消原规则中以提示性附录规定的锅炉定期检验报告格式,仅给出锅炉内(外)部检验结论报告和水(耐)压试验报告;2.修改检验结论,调整检验周期;3.增加首次内部检验的规定;4.增加不能按期停炉检验的处理规定;5.明确电站锅炉范围内管道的检验范围;6.增加电站锅炉外部检验内容和要求;7.针对大型电站锅炉的特点,补充相关检验内容;8.增加对检验过程中发现缺陷处理的原则规定。
(最新整理)TSGG7001-锅炉监督检验规则正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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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G7001—2015锅炉监督检验规则Boiler Supervision Inspection Regulatio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15年月日2010年2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下达修订《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规则》的立项计划。
2010年3月,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修订工作组并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工作组会议,讨论了《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规则》修订的原则、重点内容及主要问题、结构(章节)框架,并且就起草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定了起草工作时间表。
与此同时,特种设备局要求将原《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中关于锅炉的内容与修订后的《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规则》合并,形成《锅炉监督检验规则》。
同年4月,工作组对任务分工及结构(章节)框架重新进行了调整,并于2011年6月在广东召开全体起草人员参加的会议,讨论形成了《锅炉监督检验规则》征求意见稿。
2011年9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11]79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
2013年1月,工作组在北京召开主要起草人员参加的会议,根据征求的意见,研究处理形成送审稿。
国质监局锅发[1999]202号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
![国质监局锅发[1999]202号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https://img.taocdn.com/s3/m/5c693ed6360cba1aa811da19.png)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国质监局锅发[1999]20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在用锅炉定期检验工作质量,确保锅炉安全运行,防止事故发生,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和《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在用蒸汽锅炉和热水锅炉的定期检验及检验管理的基本通则。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承压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的热水锅炉。
本规则不适用于原子能锅炉。
第四条锅炉定期检验工作包括外部检验、内部检验和水压试验三种:外部检验是指锅炉在运行状态下对锅炉安全状况进行的检验;内部检验是指锅炉在停炉状态下对锅炉安全状况进行的检验;水压试验是指锅炉以水为介质,以规定的试验压力对锅炉受压部件强度和严密性进行的检验。
第五条锅炉的外部检验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内部检验一般每二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一般每六年进行一次。
对于无法进行内部检验的锅炉,应每三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
电站锅炉的内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周期可按照电厂大修周期进行适当调整。
只有当内部检验、外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均在合格有效期内,锅炉才能投入运行。
第六条除进行正常的定期检验外,锅炉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还应进行下述的检验。
外部检验:1、移装锅炉开始投运时;2、锅炉停止运行一年以上恢复运行时;3、锅炉的燃烧方式和安全自控系统有改动后。
内部检验:1、新安装的锅炉在运行一年后;2、移装锅炉投运前;3、锅炉停止运行一年以上恢复运行前;4、受压元件经重大修理或改造后及重新运行一年后;5、根据上次内部检验结果和锅炉运行情况,对设备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6、根据外部检验结果和锅炉运行情况,对设备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
水压试验:1、移装锅炉投运前;2、受压元件经重大修理或改造后。
第七条当内部检验、外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在同期进行时,应依次进行内部检验、水压试验和外部检验。
第八条从事锅炉检验工作的单位和检验人员应按照国家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的有关规定取得相应项目和级别的资格。
锅炉定期检验规范

(1)锅炉定期检验规范1、总则1.1为了统一在用锅炉检验程序内容,提高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有关规程的规,特制订本规范。
1.2本规范不适用于发电锅炉、电加热蒸汽发生器和核能蒸汽发生器。
1.3本规范所指的在用压力定期检验包括锅炉经正常运行或因事故后的停炉状态的安全性能检验、水压试验检验及运行状态下的外部检验。
本规范不包括新装锅炉、锅炉修理、锅炉改造等监督检验。
1.4本规范与《条例》、《规程》及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安全监察文件不符时,应以上述法规文件规定为准。
2、检验依据2.1《条例》及《细则》。
2.2《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蒸规》)。
2.3《锅炉定期检验规则》(以下简称《锅则》)。
2.4《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水规》)。
2.5有关的部标和专业技术标准。
2.6国家有关锅炉安全技术方面的文件和规定。
3、检验人员资格和要求3.1独立承担在用锅炉定期检验工作的人员必须持有相应资格的锅炉检验员证(即锅炉检验员或检验师)。
3.2凡参加半年以上锅炉检验并经本所评定或考核合格人员可协助持证检验员从事检验工作。
3.3检验人员必须履行岗位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4、检验前的准备4.1锅炉使用单位的准备4.1.1使用单位应准备好受检锅炉有关资料:锅炉登记表、锅炉运行记录、上年度检验报告等。
4.1.2受检单位必须完成《规则》第二章第12条、第15条、第三章第44条的准备工作。
4.1.3拆除有关安全附件,提前进行校验或检修后待验。
4.2检验人员的准备4.2.1认真查阅有关资料,了解锅炉结构、使用情况和管理中的问题。
4.2.2认真检查锅炉使用单位的准备情况。
4.2.3检验人员进入检验现场应采取有效的自身防护措施,遵守现场安全规定。
5、定期检验:包括停炉内外部检验和点火升压时的检验。
5.1定期检验工作程序(见本所制定的《在用锅炉定期检验工作程序》)。
5.2停炉时内部检验,以检验锅炉本体为主,其检验重点同《规则》第二章18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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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颁发《锅炉运行状态检验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劳动(安全)部门,解放军总后勤部:
锅炉定期检验包括:停炉内外部检验、运行状态检验、六年一次水压试验。
近年来,我国停炉内外部检验已经形成制度,停炉内外部检验率达90%以上。
国内外实践经验证明,为了确保锅炉安全运行,除了坚持停炉内外部检验外,还应开展运行状态检验,并逐步形成制度。
我部在一些地方取得运行状态检验经验的基础上,参考国外一些做法,制订了《锅炉运行状态检验规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于1992年10月1日起试行。
试行的步子要稳,可先选择一两个城市试行,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推及各地。
试行中有什么问题,望及时告我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劳动部
锅炉运行状态检验规则(试行)
【文号】劳锅字(1992)4号
【章名】锅炉运行状态检验规则(试行)
【颁布日期】 19920122 【实施日期】 19921001
第一条为了保证锅炉安全运行,防止事故发生,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承压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和额定热功率大于或等于0.1MW且额定出水压力大于或等于0.1MPa的热水锅炉。
本规则不适用电力系统及并网的自备电站的发电锅炉以及以电能为热源的锅炉。
第三条运行状态检验是指在停炉内外部检验的基础上,按一定的周期,对锅炉在运行状态下的安全状况所进行的检验。
第四条运行状态检验一般在两次停炉内外部检验之间进行。
第五条承担运行状态检验工作的检验员必须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颁发的检验证书,且在安全附件、自控仪表方面经过培训并考核通过的检验员担任,检验员持证类别应与所检验锅炉相适应。
第六条运行状态检验前,使用单位应做好锅炉房及锅炉外部的清洁工作及其它准备工作。
检验人员进行运行状态检验时,锅炉房管理人员和司炉班长必须在场配合,协助工作。
第七条管理方面的检查内容包括:
1.上次停炉内外部检验时所提出的问题是否已整改。
2.在岗司炉工是否持证操作,其类别是否与所操作锅炉相适应;当班司炉是否都在岗位上。
3.《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中规定的八项管理制度是否齐全并切实执行;六项记录是否齐全,记录内容是否符合要求,记录是否认真。
4.锅炉周围的安全通道是否畅通。
第八条锅炉本体检验的内容包括:
1.从窥视孔、门孔等观察受压件可见部位有无变形、泄漏、结焦、积灰。
2.从窥视孔、门孔等观察锅炉的耐火砌筑有无破损、脱落。
3.管接头可见部位、阀门、法兰及人孔、手孔、检查孔周围有无腐蚀、渗漏。
4.装有膨胀指示器的锅炉,膨胀指示器的指示值是否在规定的范围之内。
5.省煤器的保护装置(再循环管或旁通烟道)是否可靠。
第九条安全附件、自控仪表及附属设备检验内容包括:
1.安全阀:
(1)是否经过校验(看校验记录)与铅封,观察安全阀有无泄漏。
(2)有无泄放管,在泄放管上是否装有阀门。
蒸汽锅炉安全泄放管底部是否装有疏水管,疏水管上有无阀门。
(3)额定蒸汽压力不超过2.45MPa的锅炉,在不低于75%的工作压力下可进行手动泄放试验或进行超压自动泄放试验;额定蒸汽压力大于2.45MPa的锅炉及热水锅炉,应进行手动泄放试验,检查安全阀阀芯是否锈死。
当进行自动泄放试验时,应观察安全阀的启座、回座是否灵敏可靠,其值是否准确。
2.压力表:是否经过法定计量单位校验合格并铅封,且是否在有效期内;压力表与锅筒或集箱之间是否有存水弯管;存水弯管与压力表之间有无三通旋塞;拧动三通旋塞吹洗压力表的连接管,检查压力表的连接管是否畅通。
3.水位计;水位是否清晰可见;在水位表上是否标有最低、最高安全水位红线;玻璃管水位表有无防护罩;两只水位表的水位是否一致,同一水位检测系统中,一次仪表与二次仪表显示的水位是否一致;一次仪表的旋塞是否灵敏,水位表是否泄漏;水位表有无放水管,是否接到安全地点。
在检验员监督下由司炉工冲洗水位表。
4.水位示控装置:蒸发量大于或等于2t/h的锅炉水位示控装置功能(高、低水位报警、自动进水、极限低水位自动停炉)是否齐全、灵敏、可靠。
司炉工人应在检验员直接观察下进行功能试验。
5.超压报警装置:蒸发量大于或等于6t/h的锅炉,有无超压报警和连锁装置,并由司炉工在检验员直接观察下进行功能试验,检查报警和连锁压力值是否正确。
6.点火程序及熄火保护装置:燃油、燃气、燃煤粉锅炉有无点火程序以及熄火保护装置,并由司炉工在检验员直接观察下进行功能试验,检查其是否灵敏、可靠。
7.超温报警装置:额定出口水温大于或等于120℃及额定出口水温低于120℃,但额定热功率大于或等于4.2MW的热水锅炉有无超温报警装置,司炉工应在检查员直接观察下进行功能试验或查询有关超温报警记录,以证实报警装置灵敏、可靠。
8.排污装置:排污阀与排污管道有无渗漏。
对于蒸汽锅炉及自然循环热水锅炉由司炉工进行排污试验,以检查排污管是否畅通,观察排污时有无振动。
9.给水系统:给水设备、阀门能否保证可靠地向锅炉供水。
10.锅炉附属设备:炉排、上煤机、除渣机、鼓、引风机运转是否正常。
11.热水锅炉的附加要求:指示出口水温的温度计的指示值是否正确;集气装置、除污器、恒压措施、膨胀水箱是否符合规程的要求。
第十条水质管理情况检查的内容包括:
1.有无水处理设施,设备运转或实施情况是否正常,上次定期检验意见书中关于结垢、腐蚀等意见整改情况。
2.水质化验人员是否经过培训(或持证)。
3.水质化验记录,水质化验项目是否符合标准要求,化验数据是否准确,是否达到规定值。
第十一条检验员应根据检验情况做出检验结论。
其结论分为:
1.可以运行:本规则第七、八、九、十条的检验结果基本符合现行规程、规定,无危及安全运行的重大隐患。
2.监督运行,限期整改:低水位报警和连锁装置、超压报警和连锁装置、超温报警装置不全或不灵;无水处理设施或水处理效果不好;司炉操作证类别与所操作的锅炉不符;其他不会立即导致事故的问题。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停止运行:
(1)受压元件严重变形、泄漏或结焦;
(2)管接头、阀门、法兰及门孔严重渗漏或腐蚀;
(3)无旁通烟道的锅炉,给水不能通过省煤器;
(4)安全阀、水位表、压力表不全或不灵而又不能及时更换或修理;
(5)给水泵给水失灵;
(6)风机、炉排不正常;
(7)其它危及锅炉安全运行的情况。
第十二条检验后检验员应填写《锅炉运行状态检验记录》(见附件1)和《锅炉运行状态检验意见书》(见附件2)。
《锅炉运行状态检验记录》作为检验技术档案存检验单位。
《锅炉运行状态检验意见书》送使用单位。
检验结论为“监督运行,限期整改”或“停止运行”的检验意见书,除送锅炉使用单位外,同时送当地锅炉安全监察机构。
锅炉使用单位对所提出的问题应采取措施整改,锅炉安全监察机构对其整改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运行状态检验后,受检单位应向检验单位缴纳检验费。
运行状态检验收费由当地制订标准或参照当地停炉内外部检验收费标准的二分之一执行。
第十四条本规则从1992年10月1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本规则由劳动部解释。
附件1:锅炉运行状态检验记录
续表
检验单位:检验员:199年月日
说明:1.检验结果在每项检验内容括号中选择打√。
2.如该锅炉由使用单位自行检验,检验单位栏填自检。
附件2:锅炉运行状态检验意见书
你单位一台型锅炉于19年月日经对锅炉进行运行状态检验,其
结论是:。
检验中主要问题及建议:
为确保锅炉安全运行,请迅速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检验员:审核人:检验单位章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说明:使用单位自行检验时,只需检验员签字即可;单位抬头填本单位主管锅炉的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