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锅炉定期检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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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申报定期检验制度

锅炉申报定期检验制度

锅炉申报定期检验制度背景介绍锅炉是工业生产中的重要设备之一,它的安全运行关系到整个生产的稳定性和人员的生命安全。

为了保障锅炉运行的安全性和稳定性,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锅炉安全规范,其中之一就是锅炉申报定期检验制度。

本文将对这项制度进行详细介绍。

简述锅炉申报定期检验制度,即锅炉所有人应按规定在锅炉使用前、定期或变更重要部件或安装后,向所在地区锅炉检验机构申报锅炉的使用情况,并按照检验检查周期及要求接受检验。

检验合格的锅炉方可继续使用。

该制度是保障锅炉安全运行的重要措施之一。

定期检验可以及时发现锅炉存在的问题,并及时修理,避免质量问题发展到事故级别。

申报对象根据《锅炉和压力容器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申报对象分以下两种情况:1.定额标准以下蒸汽锅炉(不含压力容器),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所在地区锅炉检验机构进行登记备案。

2.定额标准及以上蒸汽锅炉、热水锅炉、有毒有害介质锅炉及锅炉辅助设备,使用单位和维修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区锅炉检验机构申报其使用安装、修理等情况,按照检验检查周期及要求接受检验。

需要注意的是,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锅炉的使用情况与锅炉检验机构签订锅炉安全技术服务合同。

检验内容锅炉申报检验应该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要求来进行检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焊缝、炉墙管、弯管、蒸汽分配管的外观检查,如裂纹、疤痕等。

2.特种材料的化学成分符合要求,金相组织、机械性能合格。

3.锅炉安全附件、防爆器、安全阀等配件的检查和维护情况。

4.烟气和水质的监测,通过水样和烟气脱硝等方式,保证水质和烟气排放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5.锅炉配套的仪表、阀门的完整性和准确度,以及控制系统的运行状态。

需要注意的是,锅炉检验机构应当在检验、检查时有权进行必要的拆卸、检修、试验,但应当保证锅炉的安全性。

同时,需要注意保护电子设备的安全,避免检测人员误操作导致故障。

检验周期根据《锅炉和压力容器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不同类型的锅炉检验周期如下:1.定额标准以下蒸汽锅炉(不含压力容器),每年检验一次。

锅炉的定期检验规则TSGG7002-2018

锅炉的定期检验规则TSGG7002-2018

实用标准文案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G7002—2015锅炉定期检验规则Boiler Periodical Inspection Regulatio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15年7月7日前言2010年2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下达修订《锅炉定期检验规则》的立项计划。

2010年3月,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修订工作组并且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工作组会议,讨论了《锅炉定期检验规则》修订的原则、重点内容、主要问题以及结构(章节)框架,并且就起草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定了起草工作时间表。

2010年8月,在北京召开了各起草小组组长会议,对汇总稿进行讨论。

2011年6月,在广东召开全体起草人员参加的会议,形成了《锅炉定期检验规则》征求意见稿。

2011年9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11]79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以及公民的意见。

起草组根据征求的意见,研究处理形成送审稿。

2013年8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组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

2015年7月7日,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次修订工作的基本原则,是结合《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提出的要求补充、调整相关内容,对原《锅炉定期检验规则》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与实际工作不相适应的一些问题进行改进,保留原来的行之有效的主体内容,突出定期检验工作的可操作性。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1.取消原规则中以提示性附录规定的锅炉定期检验报告格式,仅给出锅炉内(外)部检验结论报告和水(耐)压试验报告;2. 修改检验结论,调整检验周期;3.增加首次内部检验的规定;4.增加不能按期停炉检验的处理规定;5.明确电站锅炉范围内管道的检验范围;6.增加电站锅炉外部检验内容和要求;7.针对大型电站锅炉的特点,补充相关检验内容;8.增加对检验过程中发现缺陷处理的原则规定。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TSGG7002-2015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TSGG7002-2015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G7002—2015锅炉定期检验规则Boiler Periodical Inspection Regulatio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15年7月7日前言2010年2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下达修订《锅炉定期检验规则》的立项计划。

2010年3月,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修订工作组并且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工作组会议,讨论了《锅炉定期检验规则》修订的原则、重点内容、主要问题以及结构(章节)框架,并且就起草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定了起草工作时间表。

2010年8月,在北京召开了各起草小组组长会议,对汇总稿进行讨论。

2011年6月,在广东召开全体起草人员参加的会议,形成了《锅炉定期检验规则》征求意见稿。

2011年9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11]79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以及公民的意见.起草组根据征求的意见,研究处理形成送审稿.2013年8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组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

2015年7月7日,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次修订工作的基本原则,是结合《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提出的要求补充、调整相关内容,对原《锅炉定期检验规则》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与实际工作不相适应的一些问题进行改进,保留原来的行之有效的主体内容,突出定期检验工作的可操作性.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1.取消原规则中以提示性附录规定的锅炉定期检验报告格式,仅给出锅炉内(外)部检验结论报告和水(耐)压试验报告;2。

修改检验结论,调整检验周期;3.增加首次内部检验的规定;4.增加不能按期停炉检验的处理规定;5.明确电站锅炉范围内管道的检验范围;6.增加电站锅炉外部检验内容和要求;7.针对大型电站锅炉的特点,补充相关检验内容;8.增加对检验过程中发现缺陷处理的原则规定。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

吊平台有安全锁; (7)准备好安全照明和工作电源; (8)在锅炉上装设至少两只校验合格的压力表,压力表盘刻
度极限值为试验压力的1.5倍~3倍,最好为2倍,精度不
(9)调试试压泵,使之能确保压力按照规定的速率缓 慢上升;
(10) 试验介质应当以适宜、方便为原则,所用介质 能够防止对锅炉材料有腐蚀;对奥氏体材料的受 压部位,水中的氯离子浓度不得超过25mg/L,如 不能满足要求时,试验后应当立即将水渍清除干 净;有机热载体锅炉试验介质一般采用有机热载 体;
电站锅炉部件存在下列缺陷,应当 对相关部件及时安排进行更换:
• (1)管子减薄较大,采取其他处理措施不能保证安全运行
到下一次检修;
• (2)受热面碳钢管胀粗量超过公称直径的3.5%或者合金钢
管胀粗量超过公称直径的2.5%;集箱、管道胀粗量超过 公称直径的1%;
• (3)高温过热器管和高温再热器管表面氧化皮厚度超过
(2)检验检测机构负责核查水(耐)压试验的准 备工作,监督水(耐)压试验的具体实施和过 程中的检查工作,确认水(耐)压试验的最终 结果 。,尤其是最近一次的锅炉内、外 部检验或者修理、改造后的检验记录和报告;
(2)采用可靠措施,隔绝与其他正在运行锅炉系统相连的供 汽(液)管道、排污管道、给水管道、燃料供应管道以及烟 风管道;
0.6mm,而且晶界氧化裂纹深度超过3-5晶粒;
• (4)受热面管拉伸性能低于相关标准要求; • (5)集箱、管子腐蚀点深度大于壁厚的30%; • (6)碳钢、钼钢的石墨化程度达到四级以上; • (7)已经产生蠕变裂纹或者疲劳裂纹。
检验结论
• 现场检验工作完成后,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根据检
验情况,结合锅炉使用单位对缺陷和问题处理或 整改情况的书面回复,做出检验结论: (1)符合要求,未发现影响锅炉安全运行的缺陷和问 题,或者对问题整改合格; (2)基本符合要求,发现存在影响锅炉安全运行问题, 采用降低参数运行、缩短检验周期或者对主要问 题加强监控等有效措施; (3)不符合要求,存在影响锅炉安全运行的问题,末 对问题整改合格或开采取有效监控措施。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释义part2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释义part2
• 超压联锁整定值上限应低于安全阀起跳压力。
3.5.3.5 安全保护装置
• (3)超温报警和联锁装置功能试验,检查其是否 灵敏、可靠。
• 超温报警联锁用的温度控制器主要有动圈式温度 指示控制器、压力式温度控制器、电接点水银温 度控制器、双金属温度控制器等。
• 前三种温度控制器一般可采取改变限定值来模拟 检查报警、联锁等功能。
3.5.3.5 安全保护装置
• 对安全保护装置检验的重点是进行功能试 验。
• 但应具备试验条件方可进行。 • 其条件主要是生产允许、低负荷、安全。
3.5.3.5 安全保护装置
• (1)一般采取操作水位传感器来模拟检查高、低水位报 警、低水位联锁保护等功能。这样一方面可以保证锅炉不 会由于检验发生缺水事故,另一方面也可以节省时间、降 低损耗。
• (4)检查燃油、燃气、燃煤粉锅炉点火程序控制以及熄火保护装 置的装设,是否符合《锅规》要求;见证锅炉操作人员进行熄 火保护功能试验,验证其是否灵敏、可靠。
3.5.3.5 安全保护装置
• 本条款是锅炉外部检验中对安全保护装置检查的规定。修改条款。 • 原条款:《锅炉定期检验规则》(九九版)第四十八条第4、6、7、8
TSG G7002—2015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释义
3.5 电站锅炉以外的锅炉外部检验 内容以及要求
李炜 副院长
3.5.3.3 水位测量与示控装置
• 本条款是对锅炉外部检验中对压力测量装置检查的规定。(修 改条款)
• 原条款:《锅炉定期检验规则》(九九版)第四十八条第3、4 款。
• 主要变化 • (1)与《锅炉定期检验规则》(九九版)相比,提出了直读式
• 如果锅炉是冷炉状态,进行运行检查可以采取以下程序: • 低水启泵、点火→排污,低水报警、联锁→关排污,重新

锅炉申报定期检验制度

锅炉申报定期检验制度

锅炉申报定期检验制度
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锅炉进行定期的检验和评估的制度。

其目的是确保锅炉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可靠性和高效性。

锅炉申报定期检验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1. 检验周期:根据锅炉的类型和使用情况,规定了对锅炉进行定期检验的周期。

一般来说,大型工业锅炉需要每年进行检验,小型锅炉则是每2-3年进行检验。

2. 检验程序:规定了锅炉检验的具体流程和要求。

包括对锅炉的外观检查、内部检查、性能测试等内容,以确保锅炉在检验过程中能够全面、准确地评估其安全和性能状况。

3. 检验机构:规定了锅炉检验的机构和资质要求。

一般由具备相应资质和设备的检验机构承担锅炉检验任务,以确保检验结果的客观、可信。

4. 检验报告:对锅炉检验结果进行书面报告,包括检验过程、检验结果、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内容。

这些报告将作为锅炉使用过程中的依据,供相关部门和使用单位参考。

通过锅炉申报定期检验制度的实施,可以及时发现和解决锅炉存在的问题,确保锅炉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和性能。

同时,也可以提供科学的依据,保护相关方的利益和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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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定期检验规则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定期检验规则》2000年1月1日起实行第一章总则第四十三条外部检验包括锅炉管理检查、锅炉本体检验、安全附件、自控调节及保护装置检验、辅机和附件检验、水质管理和水处理设备检验等方面;检验方法以宏观检验为主,并配合对一些安全装置、设备的功能确认,但不得因检验而出现不安全因素。

第四十四条锅炉使用单位应做好检验的准备工作:1.锅炉外部的清理工作;2.准备好锅炉的技术档案资料;3.准备好司炉人员和水质化难人员的资格证件;4.检验时,锅炉使用单位的锅炉管理人员和司炉班长应到场配合,协助检验工作,并提供检验员需要的其它资料。

第四十五条检验人员应首先全面了解被检锅炉的使用惜况和管理悄况,认真查阅锅炉的安全技术档案资料和管理资料。

第四十六条锅炉管理方面的主要检查内容:1.上次检验报告中所提出的问题是否已解决;2.在岗司炉人员是否持证操作,其类别是否与所操作的设备相适应,人员数量和持证司炉人员总数是否满足设备运行需要;3.锅炉房管理制度是否符合要求,各种记录是否齐全、真实;4.对于电站锅炉还应查核金属监督制度的执行悄况;5.锅炉周用的安全通道是否畅通;6.电站锅炉必要的系统图是否齐全、符合实际并醒LI持放;7.各种照明是否满足操作要求并是否完好;8.防火、防雷、防风、防冻、防腐等设施是否完好。

第四十七条锅炉本体检验的主要内容:1.从窥视孔、门孔等观察受压部件可见部位是否有变形、泄漏、结焦、积灰,耐火砌筑或卫燃带是否有破损、脱落;2.管接头可见部位、阀门、法兰及人孔、手孔、头孔、检查孔、汽水取样孔周围是否有腐蚀、渗漏;3.装有膨胀指示器的锅炉,膨胀指示器是否完好,其指示值是否在规定的范围之内;4.炉顶、炉墙、保温是否密封良好,有无漏烟现象,是否有开裂、凸鼓、脱落等缺陷;5.承重结构和支、吊架等是否有过热、变形、裂纹、腐蚀、卡死。

第四十八条安全附件、自控调节及保护装置检验的主要内容:1.安全阀:(1)安全阀的安装、数量、规格是否符合《规程》要求;(2)对安全阀进行自动排放试验对其进行校验,其整定压力、回座压力、密封性等检验经果应记入锅炉档案,并对安全阀加锁或铅封;若安全阀仍在校验有效期内(查看校验记录),可在不低于75%的工作压力下进行手动排放试验,检验安全阀阀芯是否锈死和密封性。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TSGG7002-2015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TSGG7002-2015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TSGG7002-2015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 S G G7002—2015锅炉定期检验规则Boiler Periodical Inspection Regul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15年7月7日前言2010年2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下达修订《锅炉定期检验规则》的立项计划。

2010年3月,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修订工作组并且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工作组会议,讨论了《锅炉定期检验规则》修订的原则、重点内容、主要问题以及结构(章节)框架,并且就起草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定了起草工作时间表。

2010年8月,在北京召开了各起草小组组长会议,对汇总稿进行讨论。

2011年6月,在广东召开全体起草人员参加的会议,形成了《锅炉定期检验规则》征求意见稿。

2011年9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11]79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以及公民的意见。

起草组根据征求的意见,研究处理形成送审稿。

2013年8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组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

2015年7月7日,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次修订工作的基本原则,是结合《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提出的要求补充、调整相关内容,对原《锅炉定期检验规则》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与实际工作不相适应的一些问题进行改进,保留原来的行之有效的主体内容,突出定期检验工作的可操作性。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1.取消原规则中以提示性附录规定的锅炉定期检验报告格式,仅给出锅炉内(外)部检验结论报告和水(耐)压试验报告;2.修改检验结论,调整检验周期;3.增加首次内部检验的规定;4.增加不能按期停炉检验的处理规定;5.明确电站锅炉范围内管道的检验范围;6.增加电站锅炉外部检验内容和要求;7.针对大型电站锅炉的特点,补充相关检验内容;8.增加对检验过程中发现缺陷处理的原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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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套装置中的锅炉和电站锅炉由于检修周期等原因不能按期进行锅炉定期检验时,使用单位在确保锅炉安全运行(或者停用)的前提下,经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审批后,可以适当延期安排检验,但是不得连续延期。不能按期安排定期检验的使用单位应当向负责锅炉使用登记的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备案,注明采取的措施以及下次检验的期限。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G7002—20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15年07月07日

2010年2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下达修订《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规则》的立项计划。2010年3月,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修订工作组并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工作组会议,讨论了《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规则》修订的原则、重点内容及主要问题、结构(章节)框架,并且就起草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定了起草工作时间表。与此同时,特种设备局要求将原《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中关于锅炉的内容与修订后的《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规则》合并,形成《锅炉监督检验规则》。同年4月,工作组对任务分工及结构(章节)框架重新进行了调整,并于2011年6月在广东召开全体起草人员参加的会议,讨论形成了《锅炉监督检验规则》征求意见稿。2011年9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11]79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2013年1月,工作组在北京召开主要起草人员参加的会议,根据征求的意见,研究处理形成送审稿。2013年8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工作组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2015年07月07日,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7.针对大型电站锅炉的特点,补充相关检验内工作的主要单位和人员如下: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钱公陈新中曹宏伟窦文宇
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李军
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李炜
安徽省特种设备检测院杨必应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梁国安
1.3.1定期检验周期
锅炉的定期检验周期规定如下
(1)外部检验,每年进行一次;;
(2)内部检验,一般每2年进行一次,成套装置中的锅炉结合成套装置的大修周期进行,电站锅炉结合检修周期进行,一般每3年~6年进行一次;首次内部检验在锅炉投运后一年进行,成套装置中的锅炉和电站锅炉可以结合第一次检修进行;
(3)水(耐)压试验,检验人员或者使用单位对锅炉安全状况有怀疑时,应当进行水(耐)压试验;锅炉因结构原因无法进行内部检验时,应当每3年进行一次水(耐)压试验。
(2)做好检验配合工作以及安全监护工作;
(3)对检验发现的缺陷和问题提出处理或者整改措施并且负责落实,及时将处理或者整改情况书面反馈给检验机构,对于重大缺陷,提供缺陷处理情况的见证资料。
1.3.4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的职责
(1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核准的范围从事锅炉的检验工作(注1-3),检验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证书;
附件B锅炉水(耐)压试验报告(30)
附件C电站锅炉范围内管道定期检验范围(31)
相关规章和规范历次制(修)订情况(32)
锅炉
1总则
1.1目的
为了规范锅炉定期检验工作,保证锅炉定期检验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制定本规则。
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邱燕飞李树学
山东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李以善
沈阳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王启钧
洛阳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常偃波
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东莞检测院何泾渭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王建华
1总则(1)
2内部检验(3)
3外部检验(16)
4水(耐)压试验(23)
5附则(26)
附件A锅炉内(外)部检验结论报告(28)
自《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和《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规则》实施以来,我国锅炉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单位的装备及技术水平有了较大提高,高参数、大型化、复杂化以及新材料、新结构的使用已经成为我国锅炉行业的发展趋势,2012年颁布的《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对锅炉监督检验提出了新要求。本次修订的原则是将锅炉制造、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环节的监督检验合并到一起,结合《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对原规则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与实际工作不相适应的内容进行调整,保留原规则行之有效的主体内容,对原规则与《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要求不一致的内容进行修改,补充大型电站锅炉制造安装的监督检验内容,突出监督检验工作的可操作性。
(2)检验机构收到并且受理使用单位定期检验申报后,应当及时安排检验并且通知使用单位;
(3)检验人员在检验前应当根据锅炉具体情况,确定检验范围、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对于电站锅炉以及电站锅炉以外的有过热器的A级蒸汽锅炉,应当编制检验方案,必要时征求使用单位的意见,当意见不一致时,以检验单位的意见为准;
1.2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锅规》)要求的锅炉定期检验工作。
注1-1:本规则中所涉及的锅炉级别引用《锅规》1.4规定。
注1-2:自备电站和热电联产的锅炉按照电站锅炉的规定执行。
1.3基本要求
锅炉定期检验,是指根据本规则的规定对在用锅炉的安全与节能状况所进行的符合性验证活动,包括运行状态下进行的外部检验、停炉状态下进行的内部检验和水(耐)压试验。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1.取消原规则中以提示性附录规定的锅炉定期检验报告格式,仅给出锅炉内(外)部检验结论报告和水(耐)压试验报告;
2.修改检验结论,调整检验周期;
3.增加首次内部检验的规定;
4.明确电站锅炉范围内管道的监督检验范围;
5.增加不能按期停炉检验的处理规定;
6增加电站锅炉外部检验内容和要求;
1.3.2定期检验特殊情况
除正常的定期检验外,锅炉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当进行内部检验;
(1)移装锅炉投运前;
(2)锅炉停止运行1年(含1年)需要恢复运行前。
1.3.3使用单位的义务
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安排锅炉的定期检验工作,并且在锅炉下次检验日期前至少一个月向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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