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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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

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

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作为创新的核心要素,对于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进步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然而,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屡见不鲜,严重损害了创新者的合法权益,阻碍了创新的步伐。

为了维护知识产权领域的公平竞争,保障创新者的积极性,刑法的介入成为了必要的手段。

本文将探讨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的重要性、现状以及面临的挑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一、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重要性(一)激励创新创新是社会发展的动力源泉,而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为创新者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后盾。

当创新者的智力成果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他们能够更加放心地投入到研发和创作中,从而激发更多的创新活力。

如果缺乏刑法的严厉制裁,侵权者可能肆无忌惮地抄袭、仿冒他人的创新成果,创新者的积极性将受到极大打击,整个社会的创新能力也会随之削弱。

(二)维护市场秩序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是经济健康发展的基础。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破坏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使得那些依靠侵权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企业能够以低成本与合法经营的企业竞争。

通过刑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可以有效打击侵权行为,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促进企业通过合法的创新和竞争来发展壮大。

(三)保护消费者权益消费者有权获得真实、优质的产品和服务。

知识产权侵权产品往往质量低劣、存在安全隐患,严重威胁着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此外,侵权产品还可能误导消费者,使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加强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能够减少侵权产品的流通,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四)促进国际经济交流与合作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知识产权的保护已经成为国际经贸合作的重要议题。

一个国家对知识产权的有效刑法保护,能够增强其在国际经济舞台上的信誉和竞争力,吸引更多的国际投资和技术合作。

反之,如果知识产权保护不力,可能会导致国际合作的受阻,影响国家的经济发展。

二、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现状(一)立法层面我国刑法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已经建立了相对完善的法律体系。

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的问题与对策

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的问题与对策

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的问题与对策■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广东省是经济大省,也是知识产权大省,其专利申请量、授权量和商标数量,已连续十一年位居全国第一。

近年来,广东省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和发展,但是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有待改进和完善。

1.刑事追诉案件数量仍然较少。

刑事追诉案件数量较少,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不平衡,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一个比较突出的特点。

总体而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还停留在民事和行政保护层面,进入追诉环节的刑事案件数量与行政处理、民事判决数不成比例,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的职能和作用还没有完全体现和发挥。

以知识产权刑事罪起诉的案件仅占全省检察机关起诉刑事案件的1‰左右。

2.普通违法案件缺乏惩治手段。

侵犯知识产权的普通违法行为仍然比较猖獗,特别是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几乎公开化。

在城市中心城区、繁华街道等场所,贩卖少量盗版光盘以及假冒国内外知名商品的现象随处可见。

这反映出大量存在的普通知识产权违法案件,没有得到有效的控制,特别是对销售侵权产品的普通违法行为缺乏有效的惩治手段。

3.案件查处的难度不断加大。

近年来,知识产权犯罪更加隐蔽多变,流程日趋复杂,许多涉案侵权产品技术含量高,造假手段越来越高明。

部分不法分子还采用了反调查手段,证据的收集工作难度越来越大。

作案地点由城市较繁华地区向乡村偏远地区、村民出租屋甚至居民小区转移,犯罪活动各环节多采用现金交易,不签合同,不开发票,不留下客户资料和经营活动记录。

近年来,还出现了境内外勾结、实施跨国跨境犯罪的新情况。

4.知识产权的特性导致保护困难。

这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涉及商标类的案件专业性较弱,商标的真假相对易于识别,执法机关查处起来相对容易,而其他类型案件,特别是侵犯专利、商业秘密的犯罪案件专业性与技术性较强,比较难查处。

二是专利、商业秘密类案件的被侵害人态度比较消极,他们的目的主要是使侵害人停止侵权,夺回自己的市场,挽回自己的经济损失,害怕提起刑事诉讼后,侵害人仅被判处自由刑,其经济损失难以弥补。

关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现存的问题及对策思考

关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现存的问题及对策思考

关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现存的问题及对策思考知识产权主要指个人及其组织在脑力劳动方面创造并完成的智力成果而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它具有无形性、双重性、确认性和独占性的特点。

根据我国知识产权相关法律规定,公民和法人所享有的知识产权有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等。

尽管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实行“两条途径、协调处理”的方式,但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仍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知识产权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逐渐受到重视。

2021年4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规划(2021—2025年)》,这为未来一段时间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实施蓝图给与了明确。

2022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公布了2021年度报告,报告指出要为持续深入推进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建设知识产权强国,解决“卡脖子”问题,实现科技上的独立自强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努力推进知识产权保护高质量发展。

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对于促进我国新兴产业、高端装备行业的发展和进一步扩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规模具有重要的正向促进作用。

但具体到司法保护方面,当前还是存在一系列问题。

由于知识产权的专业性,我国的司法保护相关的专业人才相对比较缺乏,对于知识产权纠纷的案例,相应的赔偿率比较低,达不到对知识产权权利人保护的作用,以及在知识产权的相关案件的审理中缺乏统一的标准,相关的法律制度体系还不完善等一系列的问题;需要采取有效的措施,完善相关的法律体系,引进专业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人才,加强统一的监督管理等方式,加强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司法保护,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利。

一、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当前存在的问题(一)缺乏专业性的人才由于知识产权的专业性较强,普遍需要设立专业的知识产权案件司法机构。

而在中国,知识产权司法机构相对较少,在相对发达的地区只设立了专业机构,管辖范围受限。

虽然许多学者提出的实现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统一,但由于民事、行政、刑事三种案件的刑事诉讼程序差异较大,且采证标准没有统一起来,数据整合遇阻,当前,只有通过法院间多联系沟通才能实现。

论保护知识产权的刑法完善

论保护知识产权的刑法完善

论保护知识产权的刑法完善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作为创新的核心驱动力,对于推动科技进步、文化繁荣和经济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知识产权侵权现象屡见不鲜,给创新者带来了巨大的损失,也阻碍了社会的进步。

刑法作为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民权利的最后一道防线,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应当发挥更加积极有效的作用。

但现有的刑法规定在应对日益复杂多变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时,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亟待完善。

一、保护知识产权刑法的现状我国现行刑法中,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罪名主要包括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以及侵犯商业秘密罪等。

这些罪名的设立,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保护了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和商业模式的不断创新,知识产权侵权的手段和形式也日益多样化和复杂化。

例如,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愈发猖獗,侵权范围更广、速度更快、影响更大,但现行刑法在应对网络知识产权侵权方面存在一定的滞后性。

此外,对于一些新型的知识产权,如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刑法的保护还不够完善。

(一)罪名设置不够全面现有的知识产权犯罪罪名主要集中在商标、专利、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领域,对于一些新兴的知识产权类型,如地理标志、域名等,缺乏明确的刑法保护规定。

这使得在这些领域的侵权行为难以得到有效的刑事制裁,削弱了对知识产权的全面保护。

(二)犯罪构成要件不够合理以侵犯著作权罪为例,现行刑法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作为构成犯罪的主观要件之一。

然而,在网络环境下,很多侵权行为并非出于营利目的,而是为了追求知名度、分享等,这种过于狭窄的主观要件限制了刑法对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打击范围。

(三)刑罚设置不够科学在刑罚方面,存在着量刑幅度不够合理、刑罚种类单一等问题。

例如,对于一些情节严重的知识产权犯罪,刑罚力度相对较轻,难以起到有效的威慑作用。

论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难点策略

论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难点策略
更高的社会认同度
随着宣传教育的深入,社会各界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认同度将显著提 高,形成尊重创新、保护创新的良好社会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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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案例分析
案例一:某公司侵犯著作权案
难点
如何证明该公司是故意侵犯著作权,以及如何确定侵权作品 的数量和价值。
策略
搜集证据,包括侵权作品、公司内部文件、交易记录等,以 证明公司的故意侵权行为。同时,通过专业机构对侵权作品 进行鉴定和价值评估,为案件提供有力支持。
案例二:某网站侵犯商标权案
难点
如何确定网站是否故意侵犯商标权, 以及如何防止类似侵权行为再次发生 。
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意义
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 益,维护市场公平竞 争秩序。
提高国家法治水平, 树立良好国际形象。
促进创新发展,推动 科技进步和社会进步 。
02
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难点
知识产权犯罪的界定
01
02
03
法律界定模糊
知识产权犯罪的法律界定 不够明确,导致司法实践 中对犯罪行为的认定存在 困难。
总结词
优化司法程序,提高司法效率,确保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保障。
详细描述
法院应加强对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工作,优化司法程序,提高审判效率。同时,应加强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法律 援助和司法救济,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及时保障。此外,应加强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刑事追究,严惩犯罪分子 。
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打击跨国知识产权犯罪
• 社会认知度低:公众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较为薄弱,对侵权 行为的社会舆论压力较小,导致侵权行为具有一定程度的普遍 性。
总结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难点与策略
完善法律法规
对现有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和完善 ,明确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和处 罚措施,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和

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对策探析的论文

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对策探析的论文

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对策探析的论文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对策探析的论文刑法作为保护知识产权三大手段之一,要与其他的民事和行政保护手段相结合,注重刑法保护的谦抑性和及时性,发挥好刑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作用。

知识产权是一项个人或组织的重要财产权利,她具有无形性,是一种虚拟的物权。

由于侵犯知识产权难以界定,因此,侵权很难得到有效保护。

知识产权刑法保护,是通过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立法规定为犯罪,根据实际情况给以定罪,进行刑罚调整和制裁的方式,对知识产权所有人和组组进行保护。

一、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现状及存在问题(一)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现状当前,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知识产权保护显得更加重要。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还很不完善,存在很多不合理的现象,现状主要表现在如下:1.侵犯著作权方面。

一是保护对象过窄。

我国刑法对著作权的保护仅限于《刑法》第217条第四款,该条款与署名相关,但具体是保护作者的姓名权还是署名权,学界一直存在争议。

二是行为规定过于简单。

《刑法》第217条、218条,共规定五种著作权犯罪行为,但范围太窄。

三是主观要求过于严格。

《刑法》第217条、218条规定,著作权犯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权人必须是以营利为目的,否则构不成犯罪。

对此类不以营利为目的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实践中常见,但却不能以犯罪予以处理。

2.侵犯商标权方面。

一是保护对象过窄。

我国规定的保护对象是已注册的商标,而未注册或者商标注册已到期未续期或被注销的,刑法则不在保护之列。

《刑法》第213条,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罪,只是限于商品商标,而不包括服务商标。

二是犯罪行为规定简单。

刑法对侵犯商标犯罪规定三个罪名,该规定过于简单,同时,调整的犯罪过于单一化,不利于保护商标专有人的权利。

3.侵犯专利权方面。

一是保护欠缺。

《刑法》第216条对有关专利权的犯罪有相关明确规定,在实践中侵犯专利的手法更是多种多样。

但刑法却没有将其他非法实施专业的情形纳入刑法保护范围之中,保护不全面。

论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难点策略

论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难点策略

论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难点策略随着社会和科技的发展,知识产权在现代社会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保护知识产权是保护创新和知识产权持有者受益的必要手段。

然而,现实中,知识产权刑事保护面临着许多难点。

本文将对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难点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应对策略。

一、难点分析1.证据难以收集知识产权案件中,关键证据通常来自于计算机或移动设备中的电子证据。

但是,这些证据的取证和保护难度很大。

一方面,电子证据在收集、处理和保护过程中非常容易被篡改或丢失,难以保证其真实性;另一方面,这种证据往往需要技术、法律和法规的支持,一般警察缺乏相关知识和技能,难以顺利开展工作。

2.难以定罪由于知识产权案件缺乏统一的标准和规定,加之技术的不断进步和社会的快速发展,导致案件的定性和定罪难度增加。

例如,在侵犯商标权的案件中,需要证明被告实际使用该商标,而被告可以不断更改标记,以此逃避打击。

同时,知识产权案件的涉及范围广泛,常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因此,需要有完善的国际合作机制,用来收集证据和传递信息。

3.管理归属权困难在大多数情况下,知识产权由多个参与者共同创造,因此,管理归属权是一个棘手的问题。

根据仅有的法律法规和实践,一般先引入创新的专利持有人享有该专利的权利,但是,其他参与者很可能会提出不同意见,要求补偿或者收益共享。

如果无法取得有效的解决办法,很容易造成知识产权的损失和浪费。

二、策略和建议1.完善证据存储和保护机制为了弥补数字证据保护的不足,可以建立一个完善的证据保护和存储机制。

例如,可以使用加密技术和防篡改技术来保护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此外,可以建立一个专门的机构来收集、保存、归档和分发证据,以确保证据的安全和有效性。

2.完善知识产权刑事法律制度为提高刑事定罪率,可以完善知识产权刑事法律制度,包括修订相关法规和规定、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成立专门的检察机关、成立专门的知识产权警察部门等。

同时,各国之间应加强合作,推进案件的双边和多边调查,提高案件的解决率。

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现存问题及完善建议

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现存问题及完善建议

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现存问题及
完善建议
一、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现存问题
(1)知识产权保护范围不全面
我国目前的知识产权刑法中,主要集中于版权和商标两大方面,而在专利和商业秘密方面,现行知识产权刑法尚未具备完整的保护范围。

(2)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不够
当前的知识产权法律规定的刑事处罚力度相对较弱,无法形成有力的抑制作用。

(3)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体系不完善
我国的刑事司法机关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缺乏专门的机构,而且司法机关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知识和技能也比较薄弱。

(4)知识产权执法和审判能力不足
我国现行知识产权法律规定的知识产权犯罪行为比较单一,且缺乏科学的技术检验体系,以及依据科学技术检验结果进行审判的能力。

二、完善建议
(1)拓宽知识产权保护范围
将现行知识产权法律规定的知识产权保护范围由原来的版权和商标扩展到专利和商业秘密等领域,以更好地保护我国的知识产权。

(2)增加知识产权保护的刑事处罚力度
从刑法角度上明确把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定性为犯罪,并对知识产权侵权者进行严厉的刑事处罚,以提高社会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

(3)建立特殊的知识产权司法机构
在司法部门中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司法机构,重视建立专业的知识产权法院,加强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

(4)建立科学的技术检验体系
建立完善的科学技术检验体系,以及依据科学技术检验结果进行审判的有效机制,以有效抑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5)加强知识产权宣传和教育
通过加强对知识产权的宣传和教育,让更多的人了解我国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以此预防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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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对策【摘要】我国现行刑法在其分则第3章第7节集中规定了7种类型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然而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现状不容乐观。

一方面,我国自身特有的传统知识产权保护尚处于较低水平;另一方面,国际上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呼声此起彼伏。

此种情况下,欲使我国刑法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发挥其应有的效用,应首先从刑法的立法本位、立法模式以及知识产权犯罪圈的合理划定等方面去考量,并进而考查其在中国实施的可行性。

【关键词】知识产权;刑法保护;本土化随着知识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世界各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也日益加强。

然而我国刑法在知识产权的保护方面却时常陷入捉襟见肘的窘境。

我国刑法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欲改变现状,走出困境,制定的应对策略能否在中国本土发挥效用是关键。

值得说明的是。

强调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对策的本土化并不意味着知识产权的保护只在本国之内存在,更不意味着不需要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恰好相反,将国外已经实施多年的知识产权保护经验引入我国,并在我国本土上“生根发芽”是我国进行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基础。

一、本土化与国际化权衡中的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对策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公约被认为是各国履行保护知识产权义务的最低要求,但不可否认的是任何一部保护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制定都是在发达国家的积极参与下进行的,因此所谓的最低要求对发展中国家而言并不轻松。

具体到我国而言,如果说我国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和我国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通过国内立法可以调节的话,那么现阶段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则面临着本土化与国际化之间权衡的严峻考验。

应对这一考验,可从如下几个方面予以考量。

(一)知识产权刑法立法的正面导向作用尚需彰显知识经济的关键是知识生产率,即创新能力,创新是知识经济发展的动力。

从这一角度出发可以看出,知识产权的保护并非发达国家独有的任务,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技术相对落后的现实使得知识产权保护显得格外重要。

与此同时。

出于保护我国民族工业和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独立性考虑,现阶段又不宜对知识产权采取强保护策略,而知识产权刑事立法必须在保护强度上作出适当的回应。

口我国现行刑法在这两个问题上并未发挥其应有的调节和指导作用。

一方面,TRIPS之所以在开篇就指出:“(各方成员)认识到知识产权为私有权”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发展中国家普遍将知识视为公众共有之物,知识产权为私有权的认识并不充分。

这一点从我国刑法关于知识产权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中可以看出。

立法者没有给予知识产权权利人足够的重视,更多的是关注侵权人的行为和结果。

虽然近年来颁布的司法解释一定程度上改变了立法的指导思想,开始将重心转向知识产权权利人。

但是司法解释的公众认同感较低,在民众中的普及程度和重要性远远不及刑法典,甚至不及其他有关知识产权的行政、民事法规。

比如我国刑法中只在第220条规定了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该节7种犯罪,但是对两者的处罚是否有所区别没有规定,这一任务是由2004年颁布的司法解释完成的。

且不说普通民众对该司法解释了解多少,就是行政执法者又在多大程度上知晓这一司法解释呢?我想从前文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案件与刑事案件数量的对比中可以得出结论。

另一方面,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是,强调在知识产权刑法保护方面履行国际条约规定的义务的同时,不可忽略我国所特有的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

换言之,不能一味被动地适应不断提高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水平,而应主动地将我国特有的知识保护起来,开拓出自己的知识产权保护领域。

我国特有的知识可以概括为“传统知识”和“生物多样化”。

“传统知识”按世界贸易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及国外已有的立法中的解释,主要包含“民间文学艺术”与“地方传统医药”两大部分。

而“生物多样化”主要是保护基因资源。

虽然我国政府已经意识到对其保护的重要性(比如上述相关内容已经写入2008年6月5日《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通知》中),但是有关“传统知识”和“生物多样化”的相关知识产权保护立法即便是行政法规也并不完善,甚至是空白。

前置性法律的缺失给现行立法模式下的刑法保护带来挑战,同时也反映了改变现行知识产权犯罪立法模式的必要性。

在笔者看来,对我国本土独有的传统知识保护不当,其影响比不履行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国际条约更大更深远。

我国许多珍贵的传统中药配方由于保护不到位,长期流落民间,被国外企业低价收购并注册专利就是很好的例证。

(二)我国知识产权犯罪散在型立法模式的本土化考量目前,理论上比较倾向于采用散在型的立法模式,但对该立法模式的可行性研究不多。

我国知识产权犯罪领域采用散在型立法模式可能遇到的挑战主要集中在4个方面。

其一,1997年新刑法对所有犯罪都采用了集中型的立法模式,经过十余年的司法实践,人们普遍形成了只有刑法才能规定犯罪和刑罚的认识,贸然将知识产权犯罪规定在非刑事法律中势必不利于刑法自身的完整性、科学性和权威性;其二,我国采用刑法修正案的方式完全可以解决立法滞后性的问题;其三,我国1979年刑法实施期间曾出现过130余个附属刑法条文,1997年刑法改变了这一现状证明之前的立法模式存在问题;其四,将知识产权犯罪规定在非刑事法律中。

与直接规定在刑法典中相比,前者不利于司法者方便快捷地操作,且降低了刑法的严肃性。

在笔者看来,上述理由均不能成立。

首先,1997年刑法采用了集中型立法模式与当时修改刑法的指导思想(即要制定一部有中国特色的、统一的、比较完备的刑法典)不无关系,由此断定之前的立法模式存在问题过于武断;其次,且不说全国人大常委会频繁使用刑法修正案修改全国人大制定的刑法典(包括刑法的一些原则性规定)的合法性是否存在问题,就其功能而言也只是在形式上维护了刑法的完整性,并不能避免刑法被频繁修改的局面。

尽管如此,我国现行刑法所保护的知识产权范围与TRIPS相比仍显狭隘;第三,实践中“只有刑法明文规定了的行为才是犯罪行为”的态度本身并无对错可言,问题是知识产权犯罪的许多罪与非罪的标准是在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司法解释适用范围的局限性导致了行政执法者和侵权者的“不知法”现象;最后,强调一部刑法典囊括所有犯罪有利于司法操作未免扭曲了司法者的天职。

相反,虽然我国刑法关于知识产权犯罪总体上规定比较全面,但是没有在个罪之下作详细地展开(实质上囿于知识产权客体等的特殊性,也无法做出进一步展开)。

使得刑法典的规定司法可操作性不强。

中国大量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通过民事、经济和行政法律救济的现实也表明,在这些非刑事法律中规定知识产权犯罪更有利于侵权人、权利人乃至于执法者明确罪与非罪的界限。

对执法者及时移交涉及知识产权犯罪的案件和知识产权权利人利用刑法维权以及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人的一般预防不无裨益。

综上述,面对当下中国知识产权侵权的现实,在知识产权犯罪立法中采用散在型的立法模式是可取的。

(三)刑法谦仰性基础上的知识产权犯罪圈的划定由于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知识产权种类较少,不仅不利于履行国际义务(比如履行TRIPS的相关规定)也不利于国内知识产权的长远保护。

这一问题若采用散在型的知识产权犯罪立法模式可以得到较好的解决。

但采用该立法模式意味着知识产权犯罪圈的扩大和立法的超前性提高,进而影响散在型立法模式的可行性。

因此,笔者主张采用散在型立法模式应当以刑法的谦抑性为基础,同时处理好刑法与其前置性法律之间的关系。

首先,关于刑法的谦抑性,一般是指即使行为侵害或威胁了他人的生活利益,也不是必须直接动用刑法。

可能的话,采取其他社会统制手段才是最理想的。

只有在其他社会统制手段不充分时,或者其他社会统制手段(如私刑)过于强烈,有代之以刑法的必要性时,才可以动用。

这叫刑法的补充性或者谦抑性。

这表明,采用散在型立法模式并不意味着只要民事、行政和经济等法律规定了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就要在其之后配备上刑法规范。

知识产权为私权的属性决定了只有当某种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通过民事、行政和经济等非刑事法律手段达不到预期效果时才应将该侵权行为犯罪化。

同时,若民事、行政和经济等非刑事法律对某种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尚未做出任何处罚性的规定时,不宜直接动用刑法予以调整。

比如我国1979年刑法曾在第127条规定了假冒商标罪,而在1982年我国才颁布了第一部商标法,这种做法显然是不足取的。

其次,坚持刑法的谦抑性还意味着适用较轻刑罚能够达到预期效果时不宜适用较重的刑罚。

关于知识产权犯罪的法定刑。

理论上呼吁较多的是减少自由刑的刑期,降低其适用频率,同时重视罚金刑和资格刑的适用。

应该说这一呼吁是符合现代社会刑罚轻刑化趋势的,笔者认为将这一呼吁付诸实践应当着力做好以下两点:其一,罚金刑应当设置最高限额,而自由刑则应控制在3年以下为宜,在此前提下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其二,关于资格刑,我国刑法并未在知识产权犯罪领域规定资格刑。

所谓资格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享有或行使一定权利的刑罚总称,广义的资格刑不仅作为刑罚主刑附加适用或者对某种轻微罪行单独适用的刑罚,而且可以作为对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仍不能从事某种职业或行使某种公权的一种刑罚的延伸。

在我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资格刑的内容应至少包括剥夺犯罪人设立企业、参加行业组织、从事某种职业以及经营某项产品等权利。

另外,从特殊预防的角度考虑,资格刑应当设置一定的刑期,剥夺犯罪人的某项权利终身并不可取。

考虑到行政处罚与刑罚的衔接性,实践中吊销营业执照作为一种行政处罚应当明确其性质和处罚期限等。

三、结语: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对策本土化的前景展望良好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应当是随着一国的经济发展在其本土自发生成的,这样的制度由于有了广泛的民众基础,不至于大范围地出现与该国的政治、经济、文化传统等不相融合的局面。

反之,则应在保护本国传统知识的基础上,借鉴国际上先进的知识产权保护经验。

补己之短,以从整体上保护本国的知识产权。

自2005年1月,国务院决定制定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以来,各项工作均有条不紊地展开。

在2008年6月5日《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通知》中指出,我国实施知识产权的战略目标是:到2020年,把我国建设成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较高的国家。

我国是一个有着五千年悠久历史的文明古国,在国内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和国际上新型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本土化与国际化的博弈将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存在,欲在整体上达到知识产权保护的较高水平对我国而言可谓任重而道远。

因此,上述知识产权保护的战略目标仅具有阶段性意义。

从这个意义上说,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对策的本土化是个永恒的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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