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2012年工程结算文件
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决算规定

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2012年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决算规定第一条2012年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决算执行油田公司下发的《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2010年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决算办法》(庆油发[2011]8号)、《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2011年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决算规定》(庆油规计发[2011]27号)、《关于对〈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2011年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决算办法〉的补充规定》(庆油规计发[2012]9号)以及本规定。
第二条2012年建设工程相关定额、单价表详见附件1。
第三条投资包干项目结算投资包干项目结算管理严格执行《关于建设项目实行投资包干管理的有关规定》(庆油发[2012]46号),相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工程量重大偏差中“单项工程”的界定范围为该工程的下一级组成单位(子目)。
(二)甲供或委托物资公司采购的材料、设备(包括建材预制产品、装备制造产品)发生的价格偏差,经油田公司批准后不受偏差幅度10%的约束可增加投资。
(三)批复初步设计以外的设计变化,应严格履行设计变更程序,未经油田公司批准增加的投资应在合同内解决,经油田公司批准的设计变化不受偏差幅度10%的约束可增加投资。
第四条建筑、通用设备安装、市政、装饰、园林绿化工程本省以外施工企业承建的工程,费用定额执行《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黑建造价〔2010〕5号),以人工费53.00元/工日作为取费基数,费率执行《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标准及计算程序表》(详见附件3)。
第五条公路工程(一)费用定额:执行原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B06-2007)及《关于公布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局部修订的公告》(交通运输部2011年第83号),费率执行《公路工程费用标准及计算程序表》(详见附件4)。
(二)公路工程机械台班执行油田公司价格定额中心发布的《2012年公路工程机械台班单价表》。
第六条火力发电及35千伏以上(不含35千伏)电网工程(一)安装工程、送电线路工程、电缆线路工程、灰坝工程、构筑物工程中的钢套筒烟囱和双曲线自然冷却塔工程1.预算定额:执行《电力建设工程预算定额(2006版)》。
黑龙江省住建厅关于开展全省建筑业重点工作第二次督查的通知-黑建建[2012]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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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住建厅关于开展全省建筑业重点工作第二次督查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住建厅关于开展全省建筑业重点工作第二次督查的通知(黑建建[2012]71号)各市(地)住建局(委),绥芬河市、抚远县住建局,省农垦、森工总局住建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筑市场秩序,认真贯彻落实好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推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中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专项清理工作的深入开展,省住建厅决定开展全省建筑业重点工作第二次督查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督查范围(一)对2011年在本省范围新开工、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涉及的施工、监理、勘察、设计、招标代理等单位和个人挂靠借用资质问题排查情况进行督查。
(二)对第一次督查中存在问题项目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以保障性安居工程和省、市重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为重点,对2012年以来立项、在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进行督查。
二、督查内容按照《2012年全省建筑业重点工作督查和建设监理工作专项检查方案》(黑建建[2012]46号)要求的督查内容进行督查。
增加内容:一是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中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专项清理工作开展情况;二是2012年全省建筑业重点工作督查和建设监理工作专项检查中存在问题项目的整改情况;三是按照“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要求,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重点督查偷工减料、粗制滥造、随意压缩工期,忽视工程质量等情况;四是黑龙江省建筑工程项目管理岗位管理人员网络管理系统(安全监管子系统)启用情况。
关于执行2010年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有关规定

关于执行2010年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有关规定黑建造价[2012]3号各市(行署)住建局(委),绥芬河市住建局,抚远县住建局,省农垦总局住建局、省森工总局住建局,各建设、设计、施工单位,有关社会中介服务机构,有关单位:《关于颁发<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筑、装饰装修、水暖、电气、市政、园林绿化工程计价定额、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黑建造价[2010]5号)已于2010年7月1日开始执行,为便于各地在执行中更好地体现文件实质,解决好文件执行中出现的问题,现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通用设备安装工程执行2000年颁发的《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黑龙江省估价表》和2004年颁发的《黑龙江省统一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中相应部分。
其中人工单价、材料价格和机械台班价格执行2010年《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相应价格。
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08年颁发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预算定额》(GCG103-2008),其中人工单价、机械台班价格和材料价格执行2010年《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相应价格,按市政工程计取各项费用。
三、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编制招标控制价时,人工单价在53~80元/工日之间确定。
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和工程招标时市场人工价格,人工单价可以高于80元/工日,具体标准由招标人确定。
取费基础为53元/工日。
材料风险费、机械风险费应当按照2010年《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规定确定。
针对当前工程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市场价格波动较大的情况,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投标人承担综合单价中风险费用内容及其范围、幅度标准。
对超出一定范围和幅度的人工、材料、机械价格涨落做出明确约定,合理确定各自应当承担的风险。
四、各类工程计算费用程序执行2010年《建设工程费用定额》规定。
五、安全文明施工费和规费1、编制招标控制价的工程,投标人应按招标控制价中的金额计入投标报价,工程结算时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价、核定的标准计算。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上报《建筑业企业年度统计报表》的通知-黑建建[2012]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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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上报《建筑业企业年度统计报表》的通知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上报《建筑业企业年度统计报表》的通知(黑建建[2012]26号)各市(行署)住建局(委),绥芬河市住建局,抚远县住建局,省农垦总局住建局、省森工总局住建局:为及时掌握我省建筑业企业基本情况、生产情况、财务状况、房屋建筑完成情况等指标,配合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和规费核定等工作,经研究决定,我省建筑业企业需按要求上报企业上年度生产完成情况。
具体要求如下:各地市建筑业企业于每年4月1日至15日,将本企业上年度《建筑业企业年度统计报表》一式三份上报至各地市住建局,同时上报电子文档。
各地市住建局于4月30日前将签有主要负责人意见的纸质材料上报至省住建厅建筑管理处和省造价管理总站各一份,同时将电子文档发送至邮箱:**********************。
《建筑业企业年度统计报表》作为企业资质延续和规费核定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各建筑业企业应当按时限如实上报,不得弄虚作假。
省造价管理总站联系人:刘澍电话:*************附件:建筑业企业年度统计报表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附件建筑业企业年度统计报表企业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统计负责人联系电话统计报表人联系电话主项资质等级资质证书编号全年完成产值(万元)地市住建局审核年月日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企业公章年月日省住建厅审核年月日建筑业生产情况(表一)企业详细名称:()年度企业法人代码:指标名称计量单位代码本年实际指标名称计量单位代码本年实际乙丙1甲乙丙1一、建筑业合同情况-总台数台17签订的合同额千元01总功率千瓦181、上年结转合同额02七、从业人员情况-2、本年新签合同额千元03计算劳动生产率的平均人数人19二、承包工程完成情况-年末从业人员数人201、自行完成施工产值04其中:管理人员人212、分包出去的工程产值千元05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人22三、建筑业总产值千元06其中:一级建造师人23其中:装饰装修产值07其中:现场施工工人人24其中:在外省完成的产值千元08其中:持证上岗人员人25按构成分-八、主要建筑材料消耗量-1、建筑施工产值091、钢材吨262、安装工程产值千元102、木材立方米273、其他产值千元113、水泥吨28四、竣工产值124、平板玻璃重量箱29五、房屋建筑施工面积平方米13平方米30其中:本年新开工面积平方米145、铝材吨31其中:实行投标承包面积平方米15九、补充资料-六、年末自有施工机械设备-企业总产值千元32净值千元16在境外完成的营业额千元33企业负责人:统计负责人:统计报表人:报出日期:建筑业企业财务状况(表二)企业详细名称:()年度企业法人代码:指标名称代码金额(千元)指标名称代码金额(千元)甲乙1甲乙1一、年初存货11工程结算利润50二、年末资产负债-其他业务收入51流动资产合计12其他业务利润52其中:存货15经营费用53长期投资18管理费用54固定资产合计19其中:税金55固定资产原价20财产保险费56其中:生产经营用21差旅费57累计折旧22工会经费58其中:本年折旧23财务费用62在建工程24其中:利息支出63无形及递延资产小计26营业利润64其中:无形资产27营业外收入67其他资产28营业外支出68资产总计29利润总额69流动负债合计30应交所得税70长期负债合计32应付利润71负债合计33劳动、失业保险费73所有者权益合计34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74其中:实收资本35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751.国家资本36四、工资、福利费-2.集体资本37本年应付工资总额(贷方累计发生额)763.法人资本38其中:主营业务应付工资总额774.个人资本39本年应付福利费总额(贷方累计发生额)785.港澳台资本40其中:主营业务应付福利费总额796.外商资本41五、补充资料-三、损益及分配-应收工程款91工程结算收入43其中:竣工工程92工程结算成本48六、全部从业人员平均人数94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49企业负责人:统计负责人:统计报表人:报出日期:()年度施工项目统计报表(表三)序号工程名称结构建筑面积(m2)层数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当年完成产值(万元)备注——结束——。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历年有关问题复函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有关问题复函(历年汇总)关于大庆市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厂工程有关问题的复函文件号:黑建造价函[2012]1号颁布机关: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日期:2012-7-5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北方分公司:来函收悉,关于你公司施工的大庆市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厂工程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1、办公楼、宿舍楼、门卫基础施工所搭设的脚手架及架空运输道均已包括在综合脚手架中,不再单独计算。
2、围墙基础施工所搭设的脚手架及架空运输道可按实计算。
架空运输道定额系按高3m以内编制的,高度4m以内时,定额乘1.2系数;高度5m以内时,定额乘1.4系数。
3、根据所述情况,该工程所挖土方为当年回填土,且为粉砂土,无粘性,直立性差,与定额取定天然密实土不同,其放坡系数可按双方共同认定的放坡系数执行。
4、黑补-102定额中,苯板胶用量可按实调整。
二○一二年一月六日关于外墙保温等问题的复函文件号:黑建造价函[2011]78号颁布机关: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日期:2012-6-28齐齐哈尔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来函收悉,答复如下:关于KS-A2外墙保温及成品彩铝排水,可按如下定额执行:KS-A2外墙保温定额工作内容:包括清理基层、抹保温材料、初凝轻找平、粘贴玻璃纤维网格布、抹聚合物砂浆保护层、成品保护、清理;保温砂浆搅拌、运输等操作过程。
2成品彩铝排水定额工作内容:包括成品安装、打胶条、安装零配件等操作过程。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关于屋面、墙面铺贴岩棉板问题的复函文件号:黑建造价函[2012]22号颁布机关: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日期:2012-6-28齐齐哈尔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来函收悉,答复如下:建筑物屋面、外墙采用岩棉板保温,可根据施工工艺,套用苯板或挤塑板相应项目,材料允许换算,其他不变。
二○一二年五月十五日关于静压管桩执行定额问题的复函文件号:黑建造价函[2012]33号颁布机关: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日期:2012-6-28大庆市城乡建设局建筑经济管理站:来函收悉,答复如下:对于我省土建定额中“桩间净距小于4倍桩径”的打桩及挖土的相关规定,仅适用于打桩、打孔,钻孔桩不适用。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8.31•【字号】黑建建[2012]76号•【施行日期】2012.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通知(黑建建[2012]76号)各市(地)住建局(城建委),绥芬河市、抚远县住建局,省农垦、森工总局住建局:2012年8月24日新华通讯社供中办国办秘书局信息专稿第2628期报道了题为“哈尔滨阳明滩大桥发生断裂3辆货车坠落”的消息。
国务院、省政府领导先后针对此事作出重要批示,要求进一步加大工程项目管理力度,高度重视质量安全工作。
我厅已于8月25日派出7个督查组,重点对城市道路桥梁、保障性安居工程、大型公建等项目进行检查。
为认真贯彻落实各级领导的指示精神,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现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各项制度,加强项目管理各地要严格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制度;依法规范建筑劳务分包市场,禁止无用工资格的个人、组织及“包工头”非法用工行为;加强竣工验收和工程结算管理;严格执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
二、充分发挥监理作用,加大监理监管力度各地要加强对监理企业的监管,确保监理企业履行监理程序,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合同以及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实施监理。
监理企业必须选派具有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实施监理;监理人员对原材料和设备进场、施工工艺、现场管理、试验检测、工程验收等重要环节进行严格把关,确保建设工程质量。
各地要加强对监理现场的监管,重点对总监负责制、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制、施工监理旁站制度和现场人员配备及内业资料完整情况进行检查,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坚决予以停工整改。
三、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各地要认真落实好“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工作推进会议”精神,进一步增强提高工程质量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黑龙江省2022年度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参考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黑龙江省2022年度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参考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11.14•【字号】黑建建〔2022〕8号•【施行日期】2022.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设工程合同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黑龙江省2022年度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参考意见的通知黑建建〔2022〕8号各市(地)住建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和我省工程造价有关管理规定,为合理调整和确定我省2022年度建筑安装等工程造价,现提出以下工程结算参考意见。
对2022年1月1日以来有施工且尚未完成结算的工程,发承包双方在依法履行施工合同的基础上,可参照本参考意见调整。
一、人工费价差1.合同中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2.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1)使用2010年省计价依据的工程,可参照人工单价110元/工日调整;(2)使用2019年省计价依据及2020年《黑龙江省市政维修养护工程定额》的工程,可参照普工单价103元/工日、技工单价138元/工日调整。
3.按《关于发布〈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筑与装饰、通用安装、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及施工机械台班、仪器仪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的公告》(第917号)执行的园林绿化、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可参照人工单价110元/工日调整。
二、材料费价差1.合同中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发承包双方协商解决。
2.发承包双方应增强价格风险防范意识,在工程发承包、合同签订等环节,充分考虑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明确风险范围和幅度,合理确定和调整材料价格。
三、安全文明施工费(一)使用2010年省计价依据的工程涉及《黑龙江省执行2013年清单计价计量规范相关规定》(黑建造价〔2014〕1号,以下简称〔2014〕1号文件)、《关于黑龙江省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和招投标有关事项的通知》(黑建造价〔2016〕2号,以下简称〔2016〕2号文件)、《关于调整安全文明施工费的通知》(黑建规范〔2018〕15号,以下简称〔2018〕15号文件)三次调整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标准。
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实施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细则的通知

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实施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细则的通知黑龙江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实施<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细则》的通知各行署、市财政局、建设局: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36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黑龙江省实施(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黑龙江省实施《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根据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
第二章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第三条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以下简称“发、承包人”)订立书面合同约定。
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工程预(概)算书,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由发、承包人订立书面合同约定。
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第四条发、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一)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比例)、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二)工程进度款支付的数额(比例)、时限及方式;(三)工程竣工价款结算支付的数额、时限及方式;(四)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及支付方式;(五)承担风险的范围、费用、幅度及超出约定范围、费用、幅度的调整方法;(六)违约责任及索赔费用、方式;(七)保险费用;(八)不可抗力发生的费用;(九)专利技术使用费;(十)文物及地下障碍物发生的费用;(十一)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费用或标准;(十二)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比例)、预扣方式及时限;(十三)支付价款、履行合同的担保事项;(十四)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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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二O一二年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指导意见的通知
文件号:黑建造价[2012]14号颁布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日期:2012-11-20
各市、地住建局(委),绥芬河市住建局、抚远县住建局,省农垦总局住建局、省森工总局住建局,各建设、施工、设计单位,有关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中直驻省单位,哈尔滨铁路局,省军区、驻军:
为了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更好地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及国家和省有关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现对2012年我省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作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人工费价差:合同中对人工费价差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承发包双方可协商解决,或参照人工单价75元/工日(装饰工程:85元/工日)进行调整。
二、材料费价差:合同中对材料费价差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对材料费价差没有约定的,可参照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发布的材料信息价格进行调整。
三、执行2007年《费用定额》的工程,检验试验费在合同中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没有约定的,检验试验费按人工费(按35.05元/工日计算)的4%计取,列在一般措施费项下。
四、工程造价在200万元以内(包括200万元)的各类工程,其安全文明施工费,施工单位按相应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标准的50%计算。
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标准按照《关于发布调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有关项目、标准规定的通知》(黑建造价[2012]13号)的规定执行。
五、按照《关于发布调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有关项目、标准规定的通知》(黑建造价[2012]13号)的规定,取消“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项目,不再计取此项费用。
工程排污费按工程实际发生进行结算,不再核定。
规费按照核定的标准计取,未取得《黑龙江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证书》的施工企业在工程结算时不得计取规费,《黑龙江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证书》上未打印的施工项目,在工程结算时也不得计取规费。
六、税金按照《关于调整建设工程税金的通知》(黑建造价函[2011]77号)规定的标准执行,缴纳的时间按税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冰雪(灯)工程的取费按市政工程标准执行。
八、对没有工程承包资质而承包工程的单位,除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其工程价款结算不得计算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及税金。
九、各市、地、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在本指导意见的原则基础上,制定相应的工程结算补充指导意见,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下发。
十、本指导意见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已经结算完的工程不再找补。
十一、本文件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二O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