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150-98第一号修改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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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50-98解释

GB150-98解释

压力容器设计中有关标准问题的探讨全国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长寿比南摘要GB150-1998《钢制压力容器》实施二年来,标准使用者相继提出了一些标准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有些是使用者对标准理解的偏差,有些则值得进一步研究和探讨。

本文重点讨论了GB150-1998《钢制压力容器》和新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实施过程中的某些问题,并阐述了作者自己的见解,希望能够对使用者有所裨益。

前言GB150-1998《钢制压力容器》实施后,国家于一九九九年颁布了新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使得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检验等环节得到了更为有效的控制。

通过大量的标准和法规宣贯活动以及压力容器标准提案审查制度的有效实施,我们从各方面收集到一些在标准使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其内容涉及到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检验及管理等诸方面,我们对这些问题分别进行了研究并提出了相应的处理意见。

为了使广大标准使用者能够更好地理解和使用GB150及“容规”,保证压力容器产品的安全和质量,全国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在开设的网站:上先后公布了对《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压力容器标准条款的解释。

本文拟就其中一些有共性的问题进行探讨,详细阐述相关的标准和法规条款的含义,以期加深使用者对标准和法规的理解,使业内人员在压力容器设计、制造、检验等环节上能够正确地运用标准和法规。

必须声明的是,本文只代表个人观点,作者不对任何与本文技术内容有关的法律纠纷负责。

1. 压力容器的设计使用寿命问题压力容器的设计使用寿命问题一直是我国的设计单位和设计者尽量避免涉及和回避的问题,其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受技术条件、管理体制和人员观念等因素的制约,设计者对压力容器的设计使用寿命大都不愿或难以给出准确的预报值,从而导致压力容器超期服役现象的存在;其次,由于缺乏相关标准和法规条文对超期服役的压力容器进行必要的规定和限制,使得其使用和检验缺乏有效的依据,处理不好客观上会造成重大的安全隐患。

GB150

GB150

GB150-1998《钢制压力容器》一、前言1、简介本标准是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98年3月20日批准,要求98年10月1日实施。

此为GB150-89颁布后第一次修改,GB150-98是我国目前压力容器标准体系中的基础标准,基础标准服务于量大面广的产品,采用共性技术,在行业中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GB150修改,其他相关标准均需做相应修改。

如:GB151、GB12337、JB4710《钢制塔式容器》、JB4731等。

2、中外有关标准、规范中国:JB/T4735-97《钢制焊接常压容器》GB150-98《钢制压力容器》JB4732-95《钢制压力容器-分析设计标准》美国:ASMEⅧ-1《锅炉压力容器规范》第八卷第1分篇《压力容器常规设计》ASMEⅧ-2《锅炉压力容器规范》第八卷第2分篇《压力容器分析设计》ASMEⅧ-3《锅炉压力容器规范》第八卷第3分篇《压力容器疲劳设计》日本:JIS B8270《压力容器》(基础标准)JIS B8271-8285《压力容器单项标准》英国:BS5500《非直接受火压力容器》德国:AD《压力容器规范》TRB《压力容器技术规程》法国:CODAP《非直接受火压力容器建造规范》3、基本原则GB150参照或等效采用了ASMEⅧ-1、JIS B8270,并体现中国特色,考虑我国的实际情况,如:等效采用——圆度概念附录B 爆轰1000M/S参照采用——焊接接头分类(原为对接、角接、纵缝、环缝)中国特色——焊缝返修次数,不宜超过二次。

二、适应范围1、GB150-1998《钢制压力容器》是钢制压力容器设计、制造、检验与验收的标准。

本标准适用范围如下:1)、设计压力大于等于0.1MPa,小于等于35MPa的钢制压力容器和真空度高于O的钢制压力容器;的设2000mmH22)、设计温度范围根据钢材允许的使用温度确定;3)、管辖范围为容器及与其连为整体的连通受压零部件,即开孔接管与外管道连接的第一道环向接头坡口端面;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螺栓紧固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管件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接管、人孔、手孔等的承压封头、平盖及其紧固件;非受压元件与受压元件的焊接接头;直接连在容器上的超压泄放装置以及容器上的安全附件。

《固容规》第1号修改单

《固容规》第1号修改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0年第127号关于发布《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2个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修改单的公告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实施情况,国家质检总局对《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2009)、《锅炉化学清洗规则》(TSG G5003-2008)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

现将上述2个规范的第1号修改单予以公布。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修改内容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锅炉化学清洗规则》修改内容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2009)第1号修改单。

2. 《锅炉化学清洗规则》(TSG G5003-2008)第1号修改单。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五日《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2009)第1号修改单(对2009年9月第1版的修改)一、2.1中(6)和(7)修改为:“(6)压力容器制造单位从非材料制造单位取得压力容器用材料时,应当取得材料制造单位提供的质量证明书原件或者加盖材料供应单位检验公章和经办人章的复印件;“(7)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对所取得的压力容器用材料及材料质量证明书的真实性和一致性负责。

”二、2.9.1中(3)的内容修改为:“材料质量证明书应当符合本规程2.1的规定;”(4)的内容修改为:“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对进厂材料与材料质量证明书进行审核,并且对材料的化学成分和力学性能进行验证性复验,符合本规程及其相应材料标准的要求后才能投料使用;”(6)的内容修改为:“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或者等于540MPa,以及用于压力容器设计温度低于-40℃的低合金钢,材料制造单位还应当按照本规程1.9的规定通过技术评审,其材料方可允许使用。

”三、2.9.2修改为:“境内材料制造单位制造的钢板(带)“境内材料制造单位制造的境外牌号钢板(带),应当符合本规程2.9.1的各项要求。

压力管道常用标准

压力管道常用标准

压力管道常用标准(你知道吗?)(一)设计标准序号标准编号标准规范名称备注1 GBJ16—8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1年版)2 GBJ87—85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3 GB5044-85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4 GB6222-86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5 GB50058-92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6 GB50160—92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1999年版)7 GB50183—93 原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8 SH/T3003—2000 石油化工厂合理利用能源设计导则9 SH2600—92 石油化工企业能量平衡方法10 SH3024-95 石油化工企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11 GB13271-200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2 GB/T17393—98 覆盖奥氏体不锈钢用绝热材料规范13 GB50029—2003 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14 GB50028—93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2002年版)15 GB50030—91 氧气站设计规范16 GB50031-91 乙炔站设计规范17 GB50041—92 锅炉房设计规范18 GB50049-94 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19 GB50177—93 氢氧站设计规范20 GB50195—94 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21 GB50074-2002 石油库设计规范22 GB50156—2002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23 GB50251—2003 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24 GB50253—2003 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25 GB50265—97 泵站设计规范26 SH3007—1999 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27 SH3009—2001 石油化工燃料气系统和可燃性气体排放系统设计规范28 SH3011—2000 石油化工工艺装置布置设计通则29 SH3012—2000 石油化工管道布置设计通则30 SH/T3013-2000 石油化工厂区竖向布置设计规范31 SH/T3014-2002 石油化工企业储运系统泵房设计规范32 SH3035—1991(SHJ35-91)石油化工企业工艺装置管径选择导则33 SH/T3040—2002 石油化工管道伴管和夹套管设计规范34 SH/T3041-2002 石油化工管道柔性设计规范35 SH/T3053-2002 石油化工企业厂区总平面布置设计规范36 SH3054—1993 石油化工企业厂区管线综合设计规范37 SH3056—1994 石油化工企业排气筒(管)采样口设计规范38 SH3073—1995 石油化工企业管道支吊架设计规范39 SH/T3051—1993 石油化工企业配管工程术语40 SH/T3052—1993 石油化工企业配管工程设计图例41 SH3059—2001 石油化工管道设计器材选用通则42 SH/T3902—1993 石油化工配管工程术语缩写词43 SH3405—1996 石油化工企业钢管尺寸系列44 HG20533-93 化工配管用无缝及焊接钢管尺寸选用系列45 HG20520—92 玻璃钢/聚氯乙烯(FRP/PVC)复合管道设计规定46 HG20550-93 球形补偿器配置设计规定47 SY/T4073-94 储罐抗震用金属软管和波纹补偿器选用标准48 SY/T0015。

新容规第1号修改单

新容规第1号修改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0年第127号关于发布《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2个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修改单的公告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实施情况,国家质检总局对《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2009)、《锅炉化学清洗规则》(TSG G5003-2008)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

现将上述2个规范的第1号修改单予以公布。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修改内容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锅炉化学清洗规则》修改内容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2009)第1号修改单。

2. 《锅炉化学清洗规则》(TSG G5003-2008)第1号修改单。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五日《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2009)第1号修改单(对2009年9月第1版的修改)一、2.1中(6)和(7)修改为:“(6)压力容器制造单位从非材料制造单位取得压力容器用材料时,应当取得材料制造单位提供的质量证明书原件或者加盖材料供应单位检验公章和经办人章的复印件;“(7)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对所取得的压力容器用材料及材料质量证明书的真实性和一致性负责。

”二、2.9.1中(3)的内容修改为:“材料质量证明书应当符合本规程2.1的规定;”(4)的内容修改为:“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对进厂材料与材料质量证明书进行审核,并且对材料的化学成分和力学性能进行验证性复验,符合本规程及其相应材料标准的要求后才能投料使用;”(6)的内容修改为:“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或者等于540MPa,以及用于压力容器设计温度低于-40℃的低合金钢,材料制造单位还应当按照本规程1.9的规定通过技术评审,其材料方可允许使用。

”三、2.9.2修改为:“境内材料制造单位制造的钢板(带)“境内材料制造单位制造的境外牌号钢板(带),应当符合本规程2.9.1的各项要求。

钢制压力容器使用材料讲解

钢制压力容器使用材料讲解

钢制压力容器材料讲义压力容器制造厂产品检验员学习班用)2000 .6.2002 .6.2003 .11.5 修改2005 .6 .5 修改大连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所刘溢恩手稿前言第一部分法规、标准对压力容器用钢材料的要求一.压力容器用钢的基本要求二.钢制压力容器允许使用的钢材1.钢板2.钢管3.锻件4.螺栓用钢5.关于焊接材料三.“容规”对材料的要求第二部分材料标准一.代号二.几个机械性能指标及符号三.尺寸、外形、检验与试验第三部分压力容器用钢材料质量管理要求1.采购订货2.验收入库3.材料代用4.材料保管、发放及使用前言有关几个压力容器材料方面的事故。

2003年11月国家宣布撤销原锅炉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其工作纳入相关的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近二十多年来,从1984 年成立原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到后来的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对压力容器用钢的标准工作一直十分重视,主动提出并积极协助冶金行业制修订压力容器用钢板标准,认真规划并及时组织制修订压力容器用锻件标准。

近二十多年来,我国压力容器用钢标准的技术水平有了很大提高。

如:我国的GB6654-1996《压力容器用钢板》标准及第1 号、第2 号修改单,将钢号中的硫、磷含量(熔炼分析)予以加严,对大部分的钢板冲击试验温度由20℃ 改为0℃ ,从标准的重要技术指标来看,现行的GB6654标准的技术水平已处于国际先进水平。

GB3531-1996《低温压力容器用低合金钢钢板》及第1 号修改单,从冲击功指标(Akv)与国外相近的钢号相比我国的16MnDR 钢板仍存在一定的差距。

而我国的09MnNiDR钢板的主要技术指标优于国外先进水平的相近钢号。

在压力容器用低温钢板中,国外还有-100 ℃ 级的3.5Ni 钢板和-196 ℃ 级的9 Ni 钢板,在国内尚属空白,有待今后开展研究工作。

为实现高参数球形储罐用钢板的国产化,上世纪80 年代中期国内有关单位联合开发屈服强度490MPa级的低焊接裂纹敏感性钢,该钢不仅有较高的强度,同时还具有优良的焊接性能和低温韧性,首先在氢气球形储罐上得到应用,在GB150-98 根据其使用的低温温度分别列入:07MnCrMoVR(-2℃0 ) 和07MnNiCrMoVDR(-4℃0 ) 两个钢号(屈服极限490MPa级)。

GB150-1998《钢制压力容器》

GB150-1998《钢制压力容器》
执行。学习和贯彻新 GB150标准是提高压力容器质量,保证压力容器安全使用的前提。为了更好地了解、 学习和贯彻新 GB150,本文将新、旧 GB150标准中的主要变化,以表格方式逐项对比,在比较项目中,为 了做到准确,读者便于查阅,尽可能摘引部分原文或对有关规定加以阐述。 1 压力容器标准体系
详见表 1。
JB4733-1996《压力容器用爆炸不锈钢复合钢 18
板》
19 JB4700-92 《压力容器法兰分类与技术条件》
2 压力容器标准的对比
GB665~4 55-86 代替 GB3531-83及 87 修改单
JB755-85《压力容器锻件技术条件》
我国的钢制容器标准已完备了从常压至 100MPa体系,为便于选择,表 2 列出了 GB150-1998、JB4732-95, 以及 JB/T4735-1997 3 个标准之间适用范围及其主要的技术要求的区别及比较。
的成果和适应行业发展的要求。例如新增加撤消了一些钢材的牌号,严格了钢板超声检测的要求。 以实施中取得的经验为依据,修正原标准中的错误和不足,完善标准的技术内容,力求先进。 充分协调本标准和相关标准、法规在技术内容上的一致性,以利于将标准用于产品设计、制造、检验
和验收的各个环节。 1998 年 3 月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了 GB150-199《8 钢制压力容器》标准,并要求从 1998年 10 月 1 日起
格 证书;设计文件 ( 包括;计算分析 别的设计批准书或制造许可证。
求。
要 报告、图样,以及质量检验的证明 b、焊接必须持有相应类别资格的 b、标准的第 15.1.3 条规定的容
求 文件等) 必须由具有资格证书的分
焊工担任
器必须持有考试合格证的焊工担
—4 —

第一号修改单

第一号修改单

附件:GB2763-2005《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的函本标准修改业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08年12月26日以国标委农函[2007]81号文批准,自批准之日起实施。

国家标准修改内容如下:一、规范性引用文件增加“GB/T5009.162 动物性食品中有机氯农药和拟除虫菊酯农药多组分残留量的测定”。

二、技术要求(一)4.5修改为:4.5 艾氏剂和狄氏剂(aldrin and dieldrin)4.5.1 PTDI:0.0001 mg/kg 体重(1994年)。

4.5.2 残留量:艾氏剂和狄氏剂之和(脂溶)。

4.5.3 再残留限量:应符合表5的规定。

表5(二)4.52修改为:4.52 硫丹(endosulfan)4.52.1 主要用途:杀虫剂。

4.52.2 ADI:0.006 mg/kg 体重(1998年)。

4.52.3 acute RfD:0.02 mg/kg 体重(1998年)。

4.52.4 残留量:α-硫丹和β-硫丹及硫丹硫酸酯之和(脂溶)。

4.52.5 最大残留限量:应符合表52的规定。

表52*检测限(三)4.78修改为:4.78 七氯(heptachlor)4.78.1 PTDI: 0.0001 mg/kg 体重(1994年)。

4.78.2 残留量:七氯和环氧七氯之和(脂溶)。

4.78.3 再残留限量:应符合表78的规定。

表78*检测限(四)4.120修改为:4.120 五氯硝基苯(quintozene)4.120.1 主要用途:杀菌剂。

4.120.2 ADI: 0.01 mg/kg 体重(1995年)。

4.120.3 残留量:植物食品为五氯硝基苯,动物食品为五氯硝基苯、五氯苯胺和五氯苯醚之和。

4.120.4 最大残留限量:应符合表120的规定。

表120*检测限(五)增加4.1374.137 异狄氏剂(endrin)4.137.1 主要用途:杀虫剂。

4.137.2 PTDI:0.0002 mg/kg 体重(199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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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50-98第1号修改单
本修改单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02年4月16日批准(批准文号:国标委工交函[20 02]12号),自2002年7月1日起实施。

3 总论
序号条款或章节号修改内容
1 3.2.2.1.3 本条全文修改为:容器设计总图应盖有压力容器设计资格印章。

2 3.2.2.2.
3 本条最后加注:注:如在原设计图上修改形成竣工图,视同具有“原设计图和竣工图”处理。

3 3.4.6 将本条最后一句话“标志在铭牌上的设计温度应是壳体设计温度的最高值或最低值。

”取消
4 3.5.2 本条最后增加文字:在任何情况下,元件金属的表面温度不得超过钢材的允许使用温度。

5 3.9 本条全文修改为:对不能按3.8的规定做压力试验的容器,设计单位应提出确保容器安全运行的措施,经设计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并在图样上注明。

4 材料
序号条款或章节号修改内容
1 4.2.
2 取消本条的全部内容。

2 4.2.
3 取消本条a)款的全部内容。

3 表4-1 取消Q235-A•F、Q235-A、15MnVNR和09Mn2VDR 4个钢号及相应的许用应力。

表中09MnNiDR的厚度上限由60mm改为100mm。

4 表4-1 本表中列入15MnNbR钢号及其许用应力。

15MnNbR钢的许用应力见本修改单中本部分的附表4-1。

5 4.2.7 取消a款和b款中的15MnVNR钢号。

6 表4-2 取消09Mn2VDR钢号。

表中09MnNiDR的厚度上限由60mm改为100mm。

7 表4-2 本表中增加列入20R和15MnNbR钢号。

具体内容见本修改单中本部分的附表4-2。

8 4.2.9 取消b款中的15MnVNR,增加列入15MnNbR;取消c款中的09Mn2VDR。

9 表4-3 取消15MnV钢号及相应的许用应力。

10 表4-5 取消15MnV、09Mn2VD和16MnMoD 3个钢号及相应的许用应力。

11 表4-5 修改20、35、20MnMo、20MnMoD和10Ni3MoVD 5个钢号的许用应力,并增加列入14Cr1Mo钢号及其许用应力,新替代及增加钢号的许用应力见本修改单中本部分的附表4-5。

12 表4-6 取消09Mn2VD和16MnMoD钢号。

修改表中16MnD和20MnMoD的最低冲击试验温度,新替代的最低冲击试验温度见本修改单中本部分的附表4-6。

7 封头
序号条款或章节号修改内容
1 7.1.2.1 本条中:
原条文:…标准椭圆形封头的有效厚度应不小于封头内直径的0.15%,其他椭圆形封头的
有效厚度应不小于0.30% 。


修改为:…K≤1的椭圆形封头的有效厚度应不小于封头内直径的0.15%;K>1的椭圆形封头的有效厚度应不小于封头内直径的0.30% 。


2 7.1.3.1 本条中:
原条文:…对于Ri=0.9Di、r=0.17Di的碟形封头,其有效厚度应不小于封头内直径的
0.15%,其他碟形封头的有效厚度应不小于0.30%。


修改为:…M≤1.34的碟形封头,其有效厚度应不小于封头内直径的0.15%;M>1.34的碟形封头,其有效厚度应不小于封头内直径的0.30% 。


10. 制造、检验与验收
序号条款或章节号修改内容
1 10.2.3.1 本条最后一句话:
原条文:先拼板后成形的封头拼接焊缝,在成形前应打磨与母材齐平。

修改为:先拼板后成形的封头,其拼接焊缝的内表面以及影响成形质量的拼接焊缝的外表面,在成形前应打磨至与母材齐平。

2 10.3.3.1表10-
3 表10-3后加注:注:表中百分数计算值小于1.5时按1.5计。

3 10.3.3.
4 本条全文修改为:
下列容器的焊缝表面不得有咬边:
a)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540MPa钢材制造的容器;
b)Cr-Mo低合金钢材制造的容器;
c)不锈钢材制造的容器;
d)焊接接头系数Φ为1的容器(用无缝钢管制造的容器除外)。

其它容器焊缝表面的咬边深度不得大于0.5mm,咬边连续长度不得大于100mm,焊缝两侧咬边的总长不得超过该焊缝长度的10%。

4 10.4.1.1 本条第一句话:
原条文:钢材厚度δS符合以下条件者:
修改为:A、B类焊接接头处钢材厚度δS符合以下条件者:<![endif]>
5 10.4.1.1 a) 本条全文修改为:碳素钢、15MnNbR 、07MnCrMoVR厚度大于
32mm(如焊前预热100℃以上时,厚度大于38mm);
6 10.4.1.1 d) 本条全文修改为:任意厚度的18MnMoNbR、13MnNiMoNbR、
15CrMoR、14Cr1MoR、12Cr2Mo1R、20MnMo、20MnMoNb、15CrMo、12Cr1MoV、12Cr2Mo1和1Cr5Mo钢;
7 10.5.1.1 a) 本条全文修改为:钢材厚度δs>20mm的15MnNbR 、15MnVR;
8 10.5.1.1b) 本条全文修改为:钢材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σb>540MPa(6~8mm
15MnVR除外);
9 10.8.2.1c) 本条全文修改为: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σb>540MPa的钢材(6~8mm
15MnVR除外);
10 10.8.2.1 注取消注的内容
11 10.8.2.4(新增) 增加新条文:10.8.2.4公称直径小于250mm的接管与长颈法兰、接管与接管的B类焊接头可不进行射线和超声检测。

12 10.9.4.3 a) 本条第一句话:
原条文:碳素钢、16MnR和正火15MnVR钢容器液压试验时,液体温度不得低于5℃;
修改为:碳素钢、16MnR、15MnNbR和正火15MnVR钢容器液压试验时,液体温度不得低于5℃;
13 10.9.6 本条全文修改为:气密性试验:容器需经液压试验合格后方可进行气密性试
验。

试验压力按3.10规定。

试验时压力应缓慢上升,达到规定试验压力后保压足够长时间,对所有焊接接头和连接部位进行泄漏检查。

小型容器亦可浸入水中检查。

如有泄漏,修补后重新进行液压试验和气密性试验。

附录A
序号条款或章节号修改内容
1 表A5 将S的上限值由0.030修改为0.020。

2 A2.4 取消本条的全部内容。

3 A2.5 取消本条的全部内容。

4 表A7 将S的上限值由0.025修改为0.015。

附录B 超压泄放装置
序号条款或章节号修改内容
1 B6.
2 a) 修改条文中的公式:
原条文:……,取PZ≤(1.1~1.05)PW;……
修改为:……,取PZ=(1.05~1.1)PW;……
附录H
序号条款或章节号修改内容
1 表H1 将S的上限值由0.025修改为0.015。

2 H4 e) 本款全文修改为:钢管用于受压元件的设计压力P<10M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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