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2019-国际人权公约人权行使限制的一般标准-精选word文档 (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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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解释三第12条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公司法解释三第12条,欢迎阅读。

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

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释义】本条是关于公司经营范围的规定。

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公司章程中的法定记载事项。

要求在公司章程中写明公司经营范围并须经登记,主要因为:一是根据公司的正常经营规律,设立公司应当有一个主营范围;这一主营范围应当由公司设立时的股东确认。

二是便于公司的债权人及其他交易方了解公司的营业范围,起到公示的作用。

公司的经营范围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经营的项目,公司不得经营;在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经营的项目的,必须依法经过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将该项目纳入公司经营范围。

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根据需要可以调整经营范围。

国际人权条约在国内的适用(正文介绍

国际人权条约在国内的适用(正文介绍

第七章国际人权条约在国内的适用第一节国际人权条约在国内适用的一般理论一、国际人权公约在国内适用的必要性(一)国际人权条约在国内适用的含义国际人权条约在国内的适用,是指一国司法机关(通常是国内法院)根据法定职权和程序,运用该国批准和加入的国际人权条约处理具体案件的活动。

国际人权条约的适用,作为法律实施的一种表现形式,具体涉及一国批准和加入的国际人权条约或者条约的部分条款在国内能否直接适用或者能够直接适用的国际人权条约或其条款与国内法冲突时何者优先,以及司法机关适用国际人权条约的实践情况等诸多方面的问题。

国际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以国际法为准而缔结的确立其相互间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1一旦生效,即对当事国产生法律拘束力,当事国有义务善意地在国际层面和国内层面实施或执行条约的规定。

对此,《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明确规定:“凡有效之条约对当事国有拘束力,必须由各该国善意履行”,“一国不得援引其国内法规定为理由而不履行条约”。

国际上已经确立的有关国际条约的缔结、效力和适用等问题的一系列规则,适用于所有国际条约,包括作为国际条约一个种类的国际人权条约。

但是,由于国际人权条约本身的特殊性,如国际人权法的义务主体只是国家、个人是国际人权公约的直接受益者,其在国内的适用问题,直接关涉个人权利的实际享有。

因此,研究国际人权条约在国内的适用问题,有助于在国际条约与国内法关系的大背景下,了解以人权保护为宗旨的国际条约在各国内的实施情况,从而考量国内法院在适用人权条约时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归纳国际人权条约在国内适用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国际人权条约在国内适用方面的趋势。

(二)国家在国内实施国际人权条约的义务善意履行国际义务,是国际法一项基本原则。

对于以人权保障为宗旨的国际人权条约来说,国内履行是实现人权保障的关键。

为了确保缔约国切实履行条约义务,国际人权条约通常要求缔约国采取有效的立法、行政、司法或其他措施,防止和惩治在其管辖范围内的领土范围内发生侵犯各人权条约所确认的人权的情形等一般性义务,进而以单独条款方式确立具体的权利条款,亦即国家的具体义务。

国际人权标准——以生命权为例

国际人权标准——以生命权为例
目前的结论是, 死刑本身并不违反第 7 条, 而且 通过系统的解释也不属于残忍的、不人道和有 辱人格的刑罚。然而, 没有废除死刑的缔约国 应保证执行死刑不会导致失去生命以外的身体 和精神上的痛苦。这就意味着它们必须使这些 残忍的执行方法非法化, 比如, 肢裂、车裂、以 石头击毙等。
——判处死刑的限制
区域性人权公约
1950年《欧洲人权公约》颁布时,第2条第1 款就把死刑作为法律允许的刑罚的一种。随 后 ,1983年的任择议定书的第6条呼吁废除死 刑, 仅“在战争期间和战争危险逼近的时候做 出的行为除外。议定书第 4 条尤其提到了不能 对议定书的规定做出保留。
1990年美洲国家组织大会上通过《美洲人权宣 言》的议定书也呼吁废除死刑, 它规定:“美洲各 国的趋势是支持废除死刑” 。“加入议定书的 缔约国不能在它们的领土范围内对任何处于它 们管辖范围内的人处以死刑。”
第一个条件是保证公正的审判。《公约》第 6 条第 2 款最后一句规定:非经合格法庭最后判 决,不得执行
人权事务委员会做出了一个更广泛的解释:“必 须遵守程序性的保证规定, 包括受到独立的法 庭听审的权利、无罪推定、辩护的最低保证和 由高级法院审核的权利。” ——人权事务委员 会一般性意见 6/16, 第 7 页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第六条 一、人人有固有的生命权。这个权利应受法律保
护。不得任意剥夺任何人的生命。 二、在未废除死刑的国家,判处死刑只能是作为
对最严重的罪行的惩罚,判处应按照犯罪时有效并且 不违反本公约规定和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的法 律。这种刑罚,非经合格法庭最后判决,不得执行。
际上已经成为“植物生命”的时候 , 缔 约国的司法机构是否可以做出结束这个 生命的决定
生命权的保护范围

国际人权公约人权行使限制的一般标准

国际人权公约人权行使限制的一般标准

国际人权公约人权行使限制的一般标准鉴于人权行使限制标准是防止国家权力滥用,平衡各方面利益关系的关键问题,因此有必要对国际人权公约所规定的一般标准进行深入研究。

本文主要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中人权限制条款为核心,将人权行使限制的一般标准归纳为四个方面:合法性原则、正当性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和成比例原则。

标签:国际人权公约;人权限制;一般标准一、对人权行使的限制的意义和立法方式总体来说,对人权行使进行限制就是要在个人与个人、社会或者国家之间寻求一种平衡,以求最大限度保护各方面利益。

一方面,对于个人人权行使的限制是为了保护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等,因为个人权利的行使很可能造成对他人权利的侵害。

另一方面,对于个人人权行使的限制是为了防止国家滥用权力,任意干涉个人人权行使,这实际上是为国家行为划定基本范围,使其无法超脱该范围限制人权。

在国际人权文件中,基于上述两种目的而将“限制”进行立法,往往采取两种方式。

第一种以隐蔽的方式,使用“应该”、“不包括”、“不能”等语词限制权利行使。

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0条第1款规定:“任何鼓吹战争的宣传,应以法律加以禁止。

”,即是对个人表达自由权的一种合法限制。

第二种称为“明示权利限制条款”,即根据这些条款,为了保护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健康或道德以及他人的权利,缔约国可以减损它们保障人权的义务,对个人权利的享有施加一定的限制。

①在本文第一部分所列举的公约或宣言条文中大多为明示权利限制条款,通过观察这些条文我们不难发现其限制对象主要以人身自由,迁徙自由,思想、良心、宗教信仰自由,集会和结社自由,表达自由等自由权为主。

这些权利往往通过做出行为的方式行使,而且极易被滥用。

除此之外,我们可以发现明示权利限制条款与第一部分所分析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5条适用的权利范围意外的契合了。

二、国际人权公约限制条款1.《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并没有像《世界人权宣言》一样,采用在具体权利条文之后规定一般性权利限制标准的立法模式。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中国政府签署《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2000/11/071998年10月5日,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秦华孙大使在联合国总部代表中国政府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是联合国制订的最重要的国际人权文书之一,1966年12月16日由联合国大会通过并开放供签署,1976年3月23日生效,共有53条。

该公约与《世界人权宣言》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一起,被通称为“国际人权宪章”。

中国政府认为,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应当得到尊重,但人权的普遍性必须与各国具体情况相结合。

中国是一个有着12亿人口的发展中国家,保障和促进广大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至关重要。

半个世纪以来,特别是经过改革开放20年来的发展,中国依靠自己的力量基本解决了12亿人口的温饱问题,人民生活水平得到了大幅度提高,极大地促进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实现。

作为一个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国也同样重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反对一切侵犯公民合法权利的行为。

自1978年以来,中国立法机关制定了300多项法律和有关法律的决议,初步形成了比较完整的保障人权的法律体系。

中国在这些方面所取得的巨大进展,为中国签署和加入更多的国际人权文书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中国政府重视国际人权文书在促进和保护人权方面的积极作用。

中国目前已加入了包括《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在内的17项国际人权公约。

1997年10月,中国政府签署《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签署,进一步表明了中国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坚强决心,也是中国纪念《世界人权宣言》50周年所采取的实际行动。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联合国大会一九六六年十二月十六日第2200A(XXI)号决议通过并开放给各国签字、批准和加入生效:按照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於一九七六年三月二十三日生效。

国际人权法公民权利与国际标准

国际人权法公民权利与国际标准

国际人权法公民权利与国际标准国际人权法:公民权利与国际标准人权是指每个人由生而具有的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

而国际人权法则是旨在保护并促进这些权利的国际法律框架。

其中,公民权利是国际人权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涵盖了个人在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方面的权利。

本文将详细论述国际人权法中关于公民权利的标准,并探讨其在国际社会中的重要性。

一、公民权利的定义与范围公民权利是指个人在法律上享有的自由和权利。

根据《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生命权与人身安全:每个人都有权保护自己的生命,并免受任何形式的酷刑、残忍、不人道的待遇或惩罚。

2.言论与表达自由:每个人都有权自由表达自己的意见、接受和传播信息。

3.结社与集会自由:每个人都有权自由加入组织、参加集会和结社。

4.信仰自由:每个人都有权选择、行使和改变自己的宗教或信仰。

5.受教育权:每个人都有权接受教育,包括基础教育和职业培训。

6.平等与非歧视:每个人都应享有平等权利,不受种族、性别、宗教、国籍或其他身份的歧视。

二、国际人权标准的重要性国际人权标准是国际社会根据公认的人权原则制定的法律准则。

这些标准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保护个人权利:国际人权标准确保了个人的基本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维护了人的尊严和价值。

2.促进全球公平与正义:国际人权标准要求各国尊重和保护公民权利,从而促进了全球范围内的公平、正义和发展。

3.建立国际合作:国际人权标准鼓励各国开展合作与交流,共同解决人权问题,建立和谐的国际关系。

4.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国际人权标准与可持续发展目标相辅相成,为实现包容性和可持续的发展提供了基础。

三、国际人权法的实施与保障为了确保国际人权法的实施与保障,国际社会采取了多种措施:1.国际法律框架:各国通过签署和批准国际人权公约等法律文件,将国际人权标准内化到国内法律体系中。

2.国际监督机制: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等机构负责监督各国的人权状况,并提出建议和建议。

国际人权法[宫铭整理]

国际人权法[宫铭整理]

国际人权法一、名词解释1、人权:个人或群体因作为人类,而应享有的权利,人权包含许多价值以强化人的能动性并以普世原则要求所有人应享有此基本权利。

2、国际人权宪章:由1948年12月10日第三届联合国大会通过,是国际社会第一次就人权作出的世界性宣言,对于指导和促进全人类的人权事业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包括《国际人权宣言》和两个《国际人权公约》及两个任择议定书。

二、简答1、人权的二分法:人权分为公民权、政治权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两大类。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是公民享有人格尊严和实现多方面人权的基本保证。

没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民在其国家内就没有做人的基本地位,也就没有资格自由平等地享受到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权利。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是对公民物质生活、社会生活和文化生活的保障,是公民创造和享受物质文化成果的基本条件。

如果公民不能享受这些权利,所谓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也就失去了基础。

因而,公民权利、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同等重要,只有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与公民权利、政治权利全面协调发展,才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客观要求。

2、人权的三种形态: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及实有权利。

“应有权利”是人权的本来意义,即人所应当想有的权利。

它们在现实社会生活中是客观存在的。

“法定权利”是人权的制度化、法律化,就是把“应有权利”用法律形式表现出来。

“实有权利”是人们能够实际享有的权利。

是“应有权利”法定化的结果或形成的一种实有形态,其着眼点权利的时间方面,是社会关系中以实现了的人权。

3、简述三代人权:第一代人权: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这一代人权所倡导的权利是“消极权利”,强调保护公民的自由免遭国家不当干涉,以个人自由权对抗公权力,要求国家克制自己的行为,通常国家的不作为即可带来权利的满足。

第二代人权: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二代人权则要求政府采取积极的措施和步骤来保证人们真正获得实质性的社会、经济和文化利益,因此,第二代人权又被称为“积极权利”。

基本人权保护与国际人权标准

基本人权保护与国际人权标准

基本人权保护与国际人权标准人权是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的核心价值观和基本原则,是人类共同的精神财富。

基本人权保护是社会进步和民主法治建设的基石,国际人权标准则是全球共同关心和遵守的准则。

本文将探讨基本人权保护与国际人权标准之间的关系,以及它们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意义。

基本人权保护具体指的是社会对公民的生存权、发展权、民主权、法治权和平等权的保护。

这些权利被视为基本的、普遍的、不可侵犯的,每个人都应当享有。

然而,在不同国家、不同社会中,人权保护的现状却存在着差异。

其中,一些国家存在着践踏、侵犯基本人权的情况。

例如,在一些国家,言论自由受到限制,媒体和公民社会组织遭到压制,导致人们无法自由表达观点和参与公共事务。

而在其他国家,民众可能面临贫困、歧视、乃至暴力的威胁,其基本人权难以得到充分保障。

为了确保全球人权的切实保护,国际社会形成了一系列的人权标准。

这些国际人权标准包括联合国人权公约等一系列国际法律文书,旨在规范各国政府的行为,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这些标准不仅是国际社会的共同遵守,也是各国在国内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指导原则。

通过制定和实施这些标准,国际社会试图推动基本人权的保障和尊重,促进社会的公正和发展。

国际人权标准的确立离不开人类社会的漫长历程。

二战后,为了防止类似纳粹暴行的再次发生,全球各国团结起来,制定了一系列的人权法律框架。

这些框架旨在确保人权的全球普遍性、不可侵犯性和不可剥夺性。

在这些国际人权标准的指导下,各国政府需要制定和修订相关的法律,加强执法力度,保障人权的实现和保护。

然而,实践中,国际人权标准的落实并不尽如人意。

尽管大多数国家都签署了相关国际人权公约,但在执行中存在一定程度的差距。

这种差距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国际人权标准的对内落实,即国内法律体系与国际人权标准的一致性;二是国际人权标准的对外落实,即在国际合作中积极维护和推动人权保护。

对于第一个方面,一些国家可能在国内法律制定和实施中存在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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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人权公约人权行使限制的一般标准
一、对人权行使的限制的意义和立法方式
总体来说,对人权行使进行限制就是要在个人与个人、社会或者国家之间寻求
一种平衡,以求最大限度保护各方面利益。

一方面,对于个人人权行使的限制
是为了保护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等,因为个人权利的行使很可能造成对他人权
利的侵害。

另一方面,对于个人人权行使的限制是为了防止国家滥用权力,任
意干涉个人人权行使,这实际上是为国家行为划定基本范围,使其无法超脱该
范围限制人权。

在国际人权文件中,基于上述两种目的而将限制进行立法,往往采取两种方式。

第一种以隐蔽的方式,使用应该、不包括、不能等语词限制权利行使。

如《公
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0条第1款规定:任何鼓吹战争的宣传,应以
法律加以禁止。

,即是对个人表达自由权的-种合法限制。

第一种称为明示权利限制条款,即根据这些条款,为了保护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健康或道德
以及他人的权利,缔约国可以减损它们保障人权的义务,对个人权利的享有施
加一定的限制。

在本文第一部分所列举的公约或宣言条文中大多为明示权利限
制条款,通过观察这些条文我们不难发现其限制对象主要以人身自由,迁徙自由,思想、良心、宗教信仰自由,集会和结社自由,表达自由等自由权为主。

这些权利往往通过做出行为的方式行使,而且极易被滥用。

除此之外,我们可
以发现明示权利限制条款与第一部分所分析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5条适用的权利范围意外的契合了。

二、国际人权公约限制条款
1.《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并没有像《世界人权宣言》一样,采用在具
体权利条文之后规定一般性权利限制标准的立法模式。

其仅在公约第5条以禁
止滥用和但书方式一般性禁止国家、群体或个人滥用公约权利来限制公民权利。

其先在公约第5条设定了权利限制的最低标准,然后以清单方式在条文~?;中具体规定该项权利的限制标准。

《公约》之具体条款对于权利限制之标准大同小异,总体来说基本包含:
《公约》较《世界人权宣言》的显著进步是增加了关于必要性的规定。

然而,《公约》具体条款之间仍存在细微差别,如《公约》第12条第3款特别提及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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