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规定的急诊范围
卫生部〈急诊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急诊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通知卫医政发〔2009〕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指导和加强医疗机构急诊科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促进急诊医学的发展,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我部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制定了《急诊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现印发给你们。
具备条件的医院要按照《指南》要求,加强对急诊科的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急诊医疗水平。
目前条件尚不能达到《指南》要求的医疗机构,要加强对急诊科的建设,增加人员,配置设备,改善条件,健全制度,严格管理,逐步建立规范化的急诊科。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五日急诊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加强医疗机构急诊科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促进急诊医学的发展,提高急诊医疗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急诊科按照本指南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急诊科是医院急症诊疗的首诊场所,也是社会医疗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急诊科实行24小时开放,承担来院急诊患者的紧急诊疗服务,为患者及时获得后续的专科诊疗服务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四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急诊科的指导和监督,医院应当加强急诊科的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急救能力和诊疗水平,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设置与运行第五条急诊科应当具备与医院级别、功能和任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药品和技术力量,以保障急诊工作及时有效开展。
第六条急诊科应当设在医院内便于患者迅速到达的区域,并临近大型影像检查等急诊医疗依赖较强的部门。
急诊科入口应当通畅,设有无障碍通道,方便轮椅、平车出入,并设有救护车通道和专用停靠处;有条件的可分设普通急诊患者、危重伤病患者和救护车出入通道。
第七条急诊科应当设医疗区和支持区。
医疗区包括分诊处、就诊室、治疗室、处置室、抢救室和观察室,三级综合医院和有条件的二级综合医院应当设急诊手术室和急诊重症监护室;支持区包括挂号、各类辅助检查部门、药房、收费等部门。
急诊科设置与管理规定

医院急诊科设置与管理规范根据卫生部急诊科设置与管理规范制定我院急诊科设置和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急诊科的设置,加强管理,提高急诊医疗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设置急诊科,并按照本规范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医院急诊科是社会急救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院内急症救治的首诊场所。
急诊科负责24小时为来院的急诊患者进行抢救生命、稳定病情和缓解病痛的处置,为患者及时获得后续的专科诊疗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四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医院急诊科的指导和监督,医院应加强急诊科的建设和管理,提高急诊救治水平,保障医疗安全。
第二章设置与运行第五条急诊科应具备与医院级别、功能和任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和药品等条件,以保障急诊救治工作及时有效开展。
第六条急诊科应设在医院内便于患者迅速到达的区域,并临近各类辅助检查部门。
急诊科入口应通畅,设有无障碍通道,方便轮椅、平车出入,并设有救护车通道和专用停靠处;有条件的可分设急诊患者和救护车出入通道。
第七条急诊科应设医疗区和支持区,医疗区包括分诊处、就诊室、治疗室、处置室、抢救室和观察室,有条件的可设急诊手术室和急诊监护室;支持区包括挂号、各类辅助检查部门、药房、收费和安全保卫等部门。
医疗区和支持区应合理布局,有利于缩短急诊检查和抢救半径。
第八条急诊科应有明显的路标和标识,以方便和引导患者就诊。
院内紧急救治绿色通道标识应清楚明显,紧急救治相关科室的服务能够保持连续与畅通。
第九条急诊科应明亮通风,候诊区宽敞,就诊流程便捷通畅,建筑格局和设施应符合医院感染管理的要求。
儿科急诊应根据儿童的特点,提供适合患儿的就诊环境。
第十条急诊科抢救室应临近急诊入口,设置一定数量的抢救床,每床占地面积以14-16平方米为宜。
抢救室内应备有完好的急救药品、器械及处于备用状态的心肺复苏、监护等抢救设备,并应具有必要时施行紧急外科处理的功能。
急会诊制度

急会诊制度急诊涉及医院所有专业和科室,依据卫生部关于急诊范围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急会诊范围凡病员由于疾病发作、突然外伤受害及异物侵入体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身体处于危险状态或非常痛苦状态,涉及其他专科范围时,值班医师应及时邀请有关科室会诊。
其中包括1.急性外伤、脑外伤、骨折、脱臼、撕裂伤、烧伤等。
2.突发急性腹痛。
3.高热,伴呼吸困难等。
4.突然呕血、便血、大咯血、有内出血征象。
5.流产、小儿腹泻、严重脱水、休克者。
6.抽风症状或昏迷不醒者。
7.耳道、鼻道、咽部、眼内、气管、支气管及食道中有异物者。
8.眼睛急性疼痛、红肿或急性视力障碍。
9.突然出现呼吸衰竭、心功能衰竭、肾功能衰竭。
10.突然出现胸痛、胸闷、心慌等,心电图提示快速心律失常。
11..既往有高血压、冠心病史,突然出现胸痛、胸闷、心悸等,常规治疗无效者。
12.中毒、服毒、刎颈、自缢、淹溺、触电者。
13.发病突然、症状剧烈,发病后迅速恶化者。
14.急性过敏性疾病。
1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灾害事故。
16.其他经治医师认为符合急诊抢救条件者。
(二)急会诊程序1、凡需其他科室诊治的急、危重病人,经治医师可申请紧急会诊,需要在会诊单上注明“急”字。
特别紧急者可直接通过电话邀请,会诊科室接电话者应记录时间并立即报上级医师或主任安排相应人员前往会诊,不得延误。
中、夜班值班期间遇到其他科室邀请急会诊而本人也在抢救本科危重病患者时,应立即通知本科室二线班医师前往会诊;紧急会诊在接到会诊单或电话后必须在10分钟内到达会诊地点,因延误会诊造成的后果,由延误者承担。
2、危重急救的病人,应先进行急救处理,同时请示相关科室会诊,以免延误病情。
3、会诊时主管医师介绍病情,提供必要的临床资料并协助会诊工作的展开。
4、受邀医师会诊后,在会诊登记本上签名,写明会诊时间,具体到分钟,认真书写会诊记录。
院内急会诊制度

4.会诊医师接到紧急会诊申请后,应在15分钟内到达申请科室进行会诊。
5.会诊医师到达申请急会诊科室后,经治医生、当班医生或上级医生必须全程陪同。
6.会诊结束后会诊医生应当将会诊意见当场填写在会诊记录单中。
申请急会诊科室应将会诊过程记录在病程记录中。
7会诊单是指患者在住院期间需要其他科室或者其他医疗机构协助诊疗时,分别由申请医师和会诊医师填写的记录。
内容包括申请会诊记录和会诊意见记录。
申请会诊记录应当简要阐明患者病情及诊疗情况、申请会诊的理由和目的,申请会诊医师签名等。
会诊意见记录应当有会诊意见、会诊医师所在的科室或者医疗机构名称、会诊时间及会诊医师签名等。
三、院内院内多科多科多科急急会诊会诊程序程序程序1.疑难、危重病例需多科会诊者,由科室主任提出会诊申请;包括会诊目的及被邀请科室或人员名单,经医务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医务部门邀请有关医师参加。
2.急会诊时间由医务部门确定,并立即通知有关科室及人员。
3.急会诊由申请科室的科主任或医院有关人员主持,医务部门参加。
主治医师报告病历,经治医师作会诊记录。
会诊结束后还应同时记录在病程记录中。
四、有关规定有关规定1.会诊医师收到急会诊通知后应在15分钟内到达申请科室,违反者按医院有关制度处理。
2.急会诊单必须由本院执业医师亲笔签字,否则视为伪造医疗文书。
3.急会诊时本院医生不在场或未执行全程陪同者,会诊按普通会诊处理。
会诊医师应及时汇报给医务部门或院总值班,并由医务部门参照普通会诊按急会诊处理进行处罚。
4.申请会诊科室将普通会诊按急会诊处理者,经医务部门落实后,扣发在急会诊单上签字医生的奖金。
5.申请急会诊的科室同一名医生,一年内三次将普通会诊按急会诊处理者,到急诊科工作半年~1年。
6.本着以病人为中心和按劳取酬、减少医疗资源浪费的原则,急会诊的收费标准建议为每人次50~100元。
卫生部关于印发《急诊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急诊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指导和加强医疗机构急诊科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促进急诊医学的发展,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我部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制定了《急诊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现印发给你们。
具备条件的医院要按照《指南》要求,加强对急诊科的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急诊医疗水平。
目前条件尚不能达到《指南》要求的医疗机构,要加强对急诊科的建设,增加人员,配置设备,改善条件,健全制度,严格管理,逐步建立规范化的急诊科。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五日急诊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加强医疗机构急诊科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促进急诊医学的发展,提高急诊医疗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急诊科按照本指南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急诊科是医院急症诊疗的首诊场所,也是社会医疗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急诊科实行24小时开放,承担来院急诊患者的紧急诊疗服务,为患者及时获得后续的专科诊疗服务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四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急诊科的指导和监督,医院应当加强急诊科的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急救能力和诊疗水平,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设置与运行第五条急诊科应当具备与医院级别、功能和任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药品和技术力量,以保障急诊工作及时有效开展。
第六条急诊科应当设在医院内便于患者迅速到达的区域,并临近大型影像检查等急诊医疗依赖较强的部门。
急诊科入口应当通畅,设有无障碍通道,方便轮椅、平车出入,并设有救护车通道和专用停靠处;有条件的可分设普通急诊患者、危重伤病患者和救护车出入通道。
第七条急诊科应当设医疗区和支持区。
医疗区包括分诊处、就诊室、治疗室、处置室、抢救室和观察室,三级综合医院和有条件的二级综合医院应当设急诊手术室和急诊重症监护室;支持区包括挂号、各类辅助检查部门、药房、收费等部门。
急诊急救范围

急诊急救范围标题:急诊急救范围引言概述:急诊急救是医疗领域中至关重要的一部份,它涵盖了广泛的医疗情况和紧急状况。
本文将详细阐述急诊急救的范围,从五个大点出发,分别是:急诊急救的定义、常见急诊病例、急诊医疗设备、急诊医疗团队和急诊医疗流程。
正文内容:1. 急诊急救的定义:1.1 急诊急救是医疗领域中专门处理急性疾病、意外伤害和其他突发状况的一项医疗服务。
1.2 急诊急救的目标是迅速评估、治疗和稳定患者的病情,以拯救生命和减轻病情。
2. 常见急诊病例:2.1 心脏病急诊:包括心肌梗死、心绞痛等,需要紧急处理以减少心肌损伤。
2.2 外伤急诊:如骨折、创伤、出血等,需要紧急处理以止血、固定骨折等。
2.3 呼吸系统急诊:如哮喘发作、呼吸窘迫等,需要紧急处理以保证患者的呼吸功能。
2.4 中毒急诊:如药物中毒、化学品中毒等,需要紧急处理以清除毒物或者进行解毒。
2.5 突发疾病急诊:如中风、癫痫发作、糖尿病酮症酸中毒等,需要紧急处理以控制病情。
3. 急诊医疗设备:3.1 监护设备:如心电监护仪、呼吸机等,用于监测患者的生命体征和提供生命支持。
3.2 检测设备:如X光机、CT机等,用于快速诊断患者的病情和损伤程度。
3.3 救护设备:如担架、急救箱等,用于患者的运输和紧急处理。
4. 急诊医疗团队:4.1 急诊医生:负责对患者进行快速评估、诊断和治疗。
4.2 护士:负责患者的护理和监测,协助医生进行治疗。
4.3 医学影像师:负责进行各种影像检查,为医生提供诊断依据。
4.4 实验室技术人员:负责进行实验室检查,为医生提供检验结果。
5. 急诊医疗流程:5.1 患者到达急诊室后,首先由护士进行初步评估,包括测量生命体征、问询病史等。
5.2 急诊医生根据患者的症状和体征进行进一步评估,可能会进行各种检查以确定诊断。
5.3 一旦诊断明确,急诊医生会即将采取相应的治疗措施,如赋予药物、进行手术等。
5.4 在治疗过程中,急诊医生会不断监测患者的病情和生命体征,调整治疗方案。
急诊急救范围

急诊急救范围急诊急救是医疗领域中非常重要的一部份,它涵盖了各种紧急情况的处理,旨在迅速诊断和治疗患者,以拯救生命和缓解病情。
急诊急救范围广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 创伤处理:急诊急救的一个主要领域是处理各种创伤情况,如骨折、切割伤、烧伤等。
医护人员需要迅速评估伤势的严重程度,并采取适当的治疗措施,如止血、固定骨折、清创等。
2. 心脏急症:心脏疾病是导致急诊就医的常见原因之一。
急诊医生需要迅速判断患者是否浮现心脏病发作,如心绞痛、心肌梗死等,并及时进行心电图监测、赋予氧气、药物治疗或者紧急手术。
3. 呼吸急症:呼吸系统的紧急情况也是急诊急救的重要内容,如哮喘发作、窒息、呼吸衰竭等。
医护人员需要迅速评估患者的呼吸状况,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如赋予氧气、使用呼吸机、赋予支气管扩张剂等。
4. 中毒处理:急诊急救还包括对中毒情况的处理。
中毒可能是由于误食有毒物质、药物过量或者其他原因引起的。
医护人员需要迅速评估中毒的严重程度,并采取相应的解毒措施,如洗胃、赋予解毒药物等。
5. 突发疾病:急诊急救范围还涵盖了突发疾病的处理,如中风、癫痫发作、糖尿病酮症酸中毒等。
医护人员需要迅速判断疾病的性质,并采取相应的治疗措施,如赋予抗凝血药物、控制痉挛、赋予胰岛素等。
6. 外科急症:外科急症包括腹痛、阑尾炎、胆囊炎等需要紧急手术的情况。
医护人员需要迅速评估患者的病情,并决定是否需要手术治疗。
在手术之前,可能需要赋予止痛药、抗生素等药物治疗。
7. 儿科急症:儿科急症是指儿童在紧急情况下需要就医的情况,如高热、呼吸难点、意外伤害等。
医护人员需要对儿童进行细致的观察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治疗措施,如赋予退烧药、吸氧、处理伤口等。
以上仅是急诊急救范围的一部份,实际上还有许多其他情况需要在急诊急救中处理。
急诊急救的目标是迅速评估和处理患者的病情,以拯救生命和减轻病情。
因此,急诊急救人员需要具备丰富的医学知识和临床经验,以及良好的应急处理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以确保患者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
2023卫生部规定核心制度

2023卫生部规定核心制度首诊医师负责制度一、科主任、主任医师(含副主任医师)每周查房1~2次。
应有主治医师、住院医师或进修医师、实习医师和有关人员参加,重点是审查和决定急、重、疑难患者及新入院患者的诊断及治疗计划;决定重大手术及特殊检查及治疗;决定邀请院外会诊;抽查医嘱、病案和其他医疗文件书写质量;结合临床病例考核住院医师、实习医师对“三基”掌握情况,进行必要的示教工作;分析病例,讲解有关重点疾病的新进展,听取医师、护士对医疗、护理的意见。
二、主治医师每日查房一次,应有住院医师或进修医师、实习医师参加。
对所管患者分组进行系统查房,内容包括:系统了解主管住院患者的病情变化,进行全面体格检查,检查医嘱执行情况及治疗效果,特别要对新入院、手术前后、危重、诊断未明确、治疗效果不佳的患者进行重点检查;听取指导住院医师及其他主治医师对诊断、治疗的分析及计划;决定一般手术和必要的检查及治疗;决定出院、转科、会诊;有计划的检查住院医师病历书写质量及医嘱,纠正其中的错误和不准确记录;听取患者对医护人员的意见。
三、住院医师查房每日上、下午至少各一次。
系统巡视危重、疑难、待诊断、新入院、手术后患者,检查所管患者的全面情况;随时观察病情变化并及时处理,随时记录,必要时请上级医师检查患者;主动向上级医师汇报经治患者的病情、诊断、治疗等;检查化验报告单,分析检查结果,提出进一步的检查和治疗意见;检查当日医嘱执行情况;开写次晨特别检查医嘱和给予的临时医嘱;了解患者饮食情况,征求患者对治疗、护理、生活等方面的意见。
四、对于危重患者,住院医师应随时观察病情变化并及时处理,必要时可请主治医师、科主任、主任医师临时检查患者。
五、上级医师查房时,下级医师要作好准备工作,如病历、影像学资料等各项检查报告及所需的检查器材。
经治的住院医师要报告简要病历、当前情况并提出需要解决的问题。
主任或主治医师可根据情况做必要的检查和病情分析,并做出明确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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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卫生部规定的急诊范围
1.急性外伤、脑外伤、骨折、脱臼、撕裂伤、烧伤。
2.突然的急性腹痛。
3.突发高热(T38. 5℃以上)。
4.突然出血、吐血、有内出血象征,流产、腹泻,严重脱水休克者。
5.有抽风症状或昏迷不醒者。
6.耳道、鼻道、咽部、眼内、气管、支气管及食道中有异物者。
7.眼睛急性疼痛、红肿或急性视力障碍。
8.颜面青紫,呼吸困难者。
9.中毒、淹溺、触电者。
10.发病突然症状剧烈,发病后迅速恶化者。
11.烈性传染病可疑者。
12.急性尿闭者。
13.急性过敏性疾病。
14.其他经医师认为符合急诊抢救条件者。
附件二:医药费解释
医药费包括:药费、检查费、化验费、治疗费、手术费、住院费、诊疗费、护理费等费用。
附件三:不予报销的各种整容、矫形、生理缺陷、健美手术、治疗处置等药品费以及使用矫形、健美器具等费用的具体内容包括:
治疗雀斑、粉刺、面部色素沉着、黑斑、痦痣、割治单眼皮、打耳眼、平疣、面
膜、美容性洁齿、治疗白发、染发。
各种矫形:“O”型腿、“X”型腿、先天性斜颈、腋臭、兔唇、六指、正畸、口吃、对眼、斜眼、镶牙、补眼、配眼镜(包括验光)。
各种矫形器具、矫形鞋,畸形鞋垫、假肢、拐杖、钢背心、钢腰围、钢头颈、助听器、健脑器、胃托、肾托、阴囊托、子宫托、疝气带、护膝带、人造肛门袋、按摩器、药枕、药垫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