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政策解读(2020)
偿还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

偿还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一、设立依据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二、办理材料(一)偿还公积金贷款1、本人有效身份证2、提取人I类银行卡(二)偿还商业贷款1、本人有效身份证反映还款记录的还贷存折或加盖银行印章的还款流水清单三、提取额度及次数1、本人(及配偶)每年只可提取一次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贷款,即两次提取相隔时间不少于12个月;2、每次提取不得超过当期偿还住房贷款本息金额,还贷期间内提取公积金累计不得超过偿还贷款本息总额四、办理时限即时办理五、补充说明1、异地购房公积金贷款首次还贷提取参照(二)偿还商业贷款提取,另需提供购房材料;2、夫妻双方跨市中心与马钢分中心提取的,应先提取主借款人住房公积金余额,不足部分再提取配偶公积金。
六、办理途径1、公积金业务大厅窗口办理2、马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APP特色服务----业务办理----偿还公积金贷款提取3、马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微信公众号特色服务----业务办理----偿还公积金贷款提取4、皖事通APP①搜索公积金----马鞍山偿还公积金贷款公积金提取申请②搜索公积金----马鞍山偿还商业贷款公积金提取申请七、办理机构马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含分支机构、管理部)八、办理地点1.市本级--市政务服务中心四楼A区公积金综合业务受理A3-A6窗口2.分支机构、管理部地址(详见服务网点列表)九、收费标准无十、办理时间1、市本级:8:30-12:00,13:30-17:002、分支机构、管理部工作时间(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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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各县、区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根据《马鞍山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市政府第42号令)定期清理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市政府法制办组织完成了由市委、市政府发布、批转和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发布、转发的现行规范性文件第十四次清理工作。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对61件应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31件自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13件已明令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列明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1.应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61件)2.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31件)3.明令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3件)附件1应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61件)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发布日期1中共马鞍山市委、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行政村干部工资待遇若干暂行规定马发〔1990〕11号1990-3-142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票否决权”制度的决定马政〔2003〕54号2003-9-293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马政办〔2012〕122号2012-12-314马鞍山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马政办〔2013〕53号2013-4-245马鞍山市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实施办法马政〔2013〕82号2013-9-246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公共聚集场所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马政办〔2014〕42号2014-6-127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马政〔2007〕11号2007-3-78中共马鞍山市委、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产业转移若干政策的通知马发〔2012〕1号2011-12-309中共马鞍山市委办公室、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机关档案工作的意见党办〔2009〕17号2009-5-410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马政〔2010〕45号2010-6-211中共马鞍山市委、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马发〔2009〕10 号2009-12-1412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马政〔2009〕30号2009-4-2313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安徽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马政办〔2006〕41号2006-9-121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政策的实施意见马政〔2015〕38号2015-7-1515马鞍山市人民政府转发《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行政执法证件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马政〔1997〕51号1997-11-1816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马鞍山市企业设立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试行告知承诺制的意见马政〔2003〕55号2003-10-817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禁止设置和发布烟草广告规定》的通知马政〔2006〕11号2006-3-1718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马政办〔2013〕30号2013-3-719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月缴存最高限额的通知马政〔2006〕7号2006-3-120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保障工作的通知马政办〔2009〕88号2009-12-221中共马鞍山市委办公室、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领导干部廉洁自律预警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党办〔2008〕43号2008-9-522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国马鞍山”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的意见马政办〔2010〕71 号2010-9-1123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乡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标准和发放时间的通知马政秘〔2009〕52号2009-6-112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蔬菜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的实施意见马政〔2010〕82号2010-12-3125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的通知马政办〔2012〕108号2012-12-1326马鞍山市“放心菜”管理暂行办法马政〔2000〕8号2000-5-827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农业科技创新若干奖励政策(暂行)的通知马政办〔2012〕92号2012-9-1528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气象局关于马鞍山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马政办秘〔2010〕88号2010-11-429驻马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和生活困难补助费发放暂行办法马政〔2002〕72号2002-10-2230中共马鞍山市委、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社区就业的意见马发〔2002〕9号2002-12-3131中共马鞍山市委办公室、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精简和规范表彰奖励工作的意见党办〔2012〕19号2012-3-2732马鞍山市中小出口企业专项担保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马政〔2009〕59号2009-9-2233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市山鼓励港口和口岸发展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马政办〔2014〕62号2014-9-43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审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工作意见的通知马政办〔2009〕52号2009-6-2235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马政办〔2007〕70号2007-9-636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城市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马政办〔2011〕97号2011-9-2737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体育产业发展的意见马政办〔2013〕108号2013-11-2838中共马鞍山市委、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美好乡村建设的实施意见马发〔2012〕15号2012-9-539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属公立医院国家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的实施意见马政办〔2012〕4号2012-1-1740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马政办〔2007〕60号2007-8-341中共马鞍山市委、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马鞍山市旅游产业发展的意见马发〔2008〕9号2008-4-2242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邮政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马政办〔2007〕57号2007-7-3143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市区被征集体土地上青苗及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马政秘〔2013〕21号2013-3-284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市政府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马政〔1997〕15号1997-5-745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印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马政〔1998〕5号1998-2-2546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行为改善投资环境的决定市政府令第32号2000-1-647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马政办〔2007〕95号2007-11-2848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办公室督办工作暂行制度的通知马政办〔1996〕33号1996-12-1249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形势下督查工作的通知马政〔2000〕14号2000-6-750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向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通知马政〔1991〕118号1991-10-2351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质监局关于我市实施名牌产品培育工作的意见和质量管理奖评选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马政办〔2003〕59号2003-11-452马鞍山市车用压缩天然气气瓶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马政〔2007〕55号2007-10-1053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名牌奖励扶持政策的通知马政办〔2009〕12号2009-3-25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质监局关于我市名牌战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马政办〔2005〕4号2005-1-755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马政办〔2011〕25号2011-3-856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马政办〔2012〕51号2012-5-957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廉租住房补贴有关政策的通知马政办〔2010〕72号2010-9-1458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均收入限制标准的通知马政办〔2012〕68号2012-7-259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住宅小区配电设施规划建设与维护办法(试行)的通知马政〔2012〕6号2012-2-160马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马政办〔2013〕86号2013-8-1561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通知马政秘〔2001〕20号2001-3-21附件2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31件)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发布日期1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关系处理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马政〔2000〕26号2000-9-252马鞍山市人民政府批转关于加强豆制品生产经营管理实施“放心豆腐”工程意见的通知马政秘〔2000〕81号2000-11-233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业技术承包的实施意见马政秘〔2001〕19号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资办等部门关于对改制企业提留资产加强监管的意见的通知马政秘〔2003〕28号2003-9-55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马政〔2003〕70号2003-12-106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总工会、国资办等部门关于对改制企业提留资产加强监管的补充意见的通知马政办〔2004〕61号2004-9-137中共马鞍山市委、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社区建设的意见马秘〔2006〕7号2006-2-168中共马鞍山市委办公室、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马鞍山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党办〔2006〕12号2006-3-289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人行市中心支行市经委关于马鞍山市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马政办〔2007〕36号2007-6-810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气象事业发展的意见马政〔2007〕28号11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贸促会关于促进马鞍山市会展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马政办〔2007〕41号2007-7-212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马政办〔2009〕1号2009-1-613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建设法治政府定性定量指标(2009-2013年)的通知马政〔2009〕47号2009-7-311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意见的通知马政办〔2010〕36号2010-4-2715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的通知马政〔2011〕13号2011-2-2816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的通知马政〔2011〕27号2011-4-817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马鞍山市气象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批复马政秘〔2011〕33号2011-4-2718中共马鞍山市委、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十二五”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马发〔2011〕13号2011-5-2519中共马鞍山市委、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马发〔2011〕14号2011-6-2020中共马鞍山市委、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工作的意见马发〔2011〕15号2011-7-2121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规划(2011—2015)的通知马政〔2011〕93号2011-11-2222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企业一套表改革工作的通知马政办〔2011〕109号2011-12-623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蔬菜产业发展的意见马政〔2011〕99号2011-12-1424中共马鞍山市委、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十二五”居民收入倍增规划的实施意见马发〔2011〕27号2011-12-2325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马政办〔2012〕33号2012-3-2926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通知马政办〔2012〕106号2012-11-2827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马政〔2012〕134号2012-12-1528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项目提速年”指导意见的通知马政办〔2013〕46号2013-4-1029马鞍山市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项目资金筹措和管理暂行办法马政办〔2013〕60号2013-5-1030马鞍山市2013—2015年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发展建设实施方案马政办〔2013〕85号2013-8-1431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十二五”安徽省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的实施意见马政办〔2014〕13号2014-3-6附件3明令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3件)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发布日期说明1马鞍山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市政府令第45号2012-7-32016年8月10日市政府发布的《马鞍山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马政〔2016〕45号)明令废止。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2.09•【字号】马政〔2020〕49号•【施行日期】2020.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现将《马鞍山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2020年12月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缴存登记、账户设立及注销第三章缴存第四章封存和转移第五章管理和监督第六章罚则第七章附则马鞍山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等行政法规、规章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包括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缴存登记、个人账户设立、缴存基数调整、缴存比例调整、转移、封存、启封、汇缴、补缴等。
第三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称公积金中心)负责全市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授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马钢分中心(以下称马钢分中心)负责马钢系统的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含山、和县、当涂管理部分别负责含山县、和县、当涂县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
第四条公积金中心(包括下属马钢分中心和含山、和县、当涂管理部,下同)委托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确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称经办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结算金融业务。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和对象:(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社会团体、驻本市军队用人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及其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
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3.07.18•【字号】皖直公积金〔2013〕31号•【施行日期】2013.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皖直公积金〔2013〕31号省直各单位、中央驻肥单位:为贯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进一步规范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现将《安徽省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7月18日安徽省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使用,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350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省直、中央驻肥等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省直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的职工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第三条安徽省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以下简称省直分中心)负责省直、中央驻肥等单位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使用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提取的金融业务由管理中心委托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
第二章提取和使用条件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三)本市无住房租赁自住住房的(含廉租房、公租房及商品住房);(四)家庭成员发生重大疾病(慢性肾衰竭、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等九种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五)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低保户;(六)连续失业两年以上未再就业的;(七)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八)离休、退休的;(九)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1.户口迁出本市;2.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务工农民返回原籍;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4.在职期间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离、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

离、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设立依据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二)离休、退休的。
二、办理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
2、提取人I类银行卡
三、提取额度及次数
一次性销户提取全部账户余额
四、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五、补充说明
1、单位为职工账户办理退休封存手续后,才可以办理销户退休手续。
2、未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需提供退休证或退休文件。
六、办理途径
1、公积金业务大厅窗口办理
2、马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APP
特色服务----业务办理离职返乡提取/退休销户提取
3、马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众微信号
特色服务----业务办理离职返乡提取/退休销户提取
4、皖事通APP
搜索公积金----马鞍山离退休公积金提取申请
七、办理机构
马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含分支机构、管理部)
八、办理地点
1.市本级--市政务服务中心四楼A区公积金综合业务受理A3-A6窗口
2.分支机构、管理部地址(详见服务网点列表)
九、收费标准
无
十、办理时间
1、市本级:8:30-12:00,13:30-17:00
2、分支机构、管理部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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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知识(2018版)

马鞍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知识(2018版)一、设定依据2002年3月24日颁布实施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二、业务分类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购买商品房)一、必备证件1、提取申请人的:提取申请人身份证;2、提取申请人及配偶的:提取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结婚证;3、委托代理人办理的:提取申请人及代理人身份证提取申请人;非直系亲属原则上不能代办;4、收款银行卡:提取申请人本人的银行卡。
必须是Ⅰ类性质储蓄卡,使用时不受额度限制,通常是本人在某家银行办理的第一借记卡。
二、提取证明材料(一)购买本市商品房1、购房备案合同;2、购房发票或银行交款凭证;(二)购买异地商品房1、购房备案合同;2、购房发票或银行交款凭证;3、在购房所在地的户口簿或社保缴纳证明或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等如房屋办理了住房贷款,还需提供:1、借款合同2、还款记录3、异地纯公积金贷款、异地组合贷款还需提供异地贷款缴存证明回执三、提取额度:1、以购房发票或银行缴款凭证日期为准,提取额度截止最后一次交款当月个人账户余额;2、本人及配偶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提取额+贷款额不能超过总房款)。
四、提取次数每套住房只能以购房的名义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五、提取到账时间:采取转账方式,实时到账六、其它(一)不以自住为目的的两个及以上自然人共同购房,不得使用住房公积金。
如系未婚男女婚前共同购房,购房时按规定比例可提取购房人一方的住房公积金,婚后另一方凭结婚证可办理公积金还贷提取,不能以购房名义提取;(二)未婚子女首次单独购房提取父母公积金另需提供:1、能够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户口薄或公安部门证明2、子女签字确认的婚姻状况(未婚)承诺书3、户籍地或购房所在地房屋不动产部门出具的子女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证明(三)购房办理公积金提取后因故退房,应退回所提公积金;(四)购买非住宅类性质的商服、公寓的商品房均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五)购买本市住房,所有提取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不需要复印件; 异地购房首次提取,需要留置复印件核查,符合条件的办理转账提取。
马鞍山公积金提取方法

马鞍山公积金提取方法
马鞍山公积金提取申请分两种:一种是个人申请提取;另一种是公司申请提取。
下面
我们来介绍两种提取的方法。
一、个人申请提取
1、办理资料准备:准备身份证原件、公积金卡及个人受理申请表。
2、在网上预约提取:进入马鞍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网站,然后提供相关信息进
行登陆,进入系统后,点击个人业务→提取业务→提取申请预约,然后填写全部提取资料,并按要求填写全部提取费用信息,提交后获得确认信息,其中必须注明申请提取的个人公
积金账号。
3、携带资料到指定的营业网点办理提取:预约后,携带资料到指定的营业网点,向
工作人员出示预约提取时预留的申请提取后台授权码进行确认,然后在当地政府金融机构
提交审核,依据本人预约地点办理,完成提取后,由银行将提取的公积金转入个人账户。
1、办理资料准备:企业登记注册证书、银行卡号、企业个人公积金开户许可证、公
积金账号等相关材料。
2、申请提取:向马鞍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企业提取申请,提供全部提取资料及
费用信息,提交后按预约地点办理,然后在当地政府金融机构提交审核。
完成审核后,由
银行将提取的公积金转入企业账户。
3、领取提取的公积金:如果企业通过审核,政府金融机构将在预定的日期将提取的
公积金转入企业账户。
企业可以登录官方网站,查询马鞍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上提取
支付信息,按要求领取提取的公积金。
总之,想要提取马鞍山公积金,就要先准备好相关材料,携带资料到指定营业窗口进
行确认,然后完成提取审核,最后登陆官方网站查询并按要求领取提取的公积金。
公积金的提取规定与限制

公积金的提取规定与限制现如今,公积金已成为许多人在职场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对于公积金的提取规定与限制,许多人仍然存在疑惑。
本文将详细介绍公积金的提取规定与限制,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管理自己的公积金。
一、公积金的提取规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积金的提取需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
具体提取规定如下:1. 住房贷款提取:公积金提供了一定的住房贷款支持。
缴纳公积金满一定年限后,可以申请提取用于购房或偿还住房贷款。
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的一定比例,且提取后账户余额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额度。
2. 个人住房大修/装修提取:在累计缴存满一定年限后,个人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用于住房的大修或装修。
提取金额的上限根据不同地区的规定而有所不同。
3. 临时困难补助提取:对于遇到临时困难的个人,公积金提供了一定的临时困难补助。
根据相关规定,符合条件的个人可申请提取一定金额的公积金进行补助。
4. 退休提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个人,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作为退休金使用。
提取金额根据个人缴存年限和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确定。
5. 其他特殊情况提取:如重大疾病、残疾、学历教育等特殊情况,个人也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
不同地区和单位对于此类特殊情况的提取规定可能有所差异。
二、公积金的提取限制虽然公积金提供了一定的便利,但也存在一些提取限制需要注意。
具体限制如下:1. 提取比例限制:根据不同的提取项目,公积金对提取金额设定了一定比例的限制。
个人在申请提取时需按照规定的比例进行提取,超出限制的部分将无法提取。
2. 最低额度限制:提取公积金后,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额度。
具体最低额度根据所在地区和单位的规定而有所不同。
3. 提取条件限制:个人在申请提取公积金时,需满足相应的提取条件。
例如,在申请住房贷款提取时,需要提供相关的住房购买合同或贷款合同。
4. 提取次数限制:公积金对不同提取项目的次数也有所限制。
例如,个人在购房提取时,一般只能提取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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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政策解读(2020)
一、制订背景
2004年9月30日马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印发了《马鞍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马金委(2004)21号),该办法已使用近16年。
近几年来,住房公积金的外部环境和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广大服务对象对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的质量、效率有了更高的要求。
管委会为适应形势变化及国家、省、市相关要求,审议并出台了较多的补充规定或通知,现行《提取办法》相关政策与广大服务对象需求有许多不相适应的地方。
为有效防范和控制提取风险,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互助性和保障性,保证住房公积金制度稳健运行,依法维护缴存职工权益,有必要重新修订并印发《马鞍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提取办法)。
二、修订依据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
(二)《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国家标准,GB/T 51353-2019)
(三)《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建金(2015)150号)
(四)《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
(五)《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
(六)《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皖政办秘(2017)213号)
(七)《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马政办秘(2017)139号)
(八)《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9)56号)
三、主要修订内容及政策解读
(一)调整提取范围
为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切实发挥好住房公积金解决居民基本住房问题的作用,保障住房公积金资金专款专用,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对缴存人改善居住条件的支持力度,强化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监管,防控资金风险,调整提取范围:一是新增“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二是将“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且合法租住住房的;”调整为“无房职工租房自住的”;三是依据住建部、财政部、人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放宽提取“账户封存满6个月并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
(二)新增提取相关规定
新增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政策。
为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对职工改善居住条件的支持力度,提高职工既有住宅居住品质,根据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9)56号)和《马鞍山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试点方案的通知》(马住建(2019)329号)文件精神,明确既有住宅自主增设电梯提取公积金的管理原则:一是明确申请提取条件,将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纳入住房消费提取范畴,二是为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保障资金安全运行,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申请提取时限、提取金额和提取材料予以明确。
(三)规范业务办理材料,减少业务审核材料
1、减少业务审核材料。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强信息共享核查机制,方便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减少业务审核材料:一是办理重大疾病提取和离职提取时,取消家庭生活困难证明和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二是办理所有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时,取消提供身份证和结婚证复印件;三是提取职工不需再回单位开具住房公积金支取单;
2、规范离休、退休证明材料。
为规范提取管理,提高服务效率,切实保障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明确职工办理离、退休提取时应提供退(离)休人员养老保险信息或其他离、退休相关证明。
职工男性年满 60 周岁、女性年满 50 周岁,可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直接办理。
3、规范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业务证明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职工劳动能鉴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明确职工办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时出具的有关部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有关资料。
(四)加强违规提取公积金的管理
为贯彻落实《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文件精神,加强使用管理,确保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提高风险管理效率,《提取办法》第六章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三条明确了违规提取行为处理和实施联合惩戒的处理措施。
2020年4月13日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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