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行政执法案卷立卷标准(试行)和主要行政执法文书示范文本
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09.06.23•【字号】辽政法发[2009]10号•【施行日期】2009.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法发[2009]10号)各市政府法制办、编委办、财政局:现将《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三日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实施意见根据《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和《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辽政发[2003]32号)精神,我省目前已有13个市、1个县经批准开展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或综合执法试点工作,对于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改进行政执法状况,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起到了积极作用。
为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现就深入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提高认识,积极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是坚持执法为民,解决行政执法领域长期存在的行政执法机构膨胀、职责交叉、政出多门、效率低下的一项重要举措。
通过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能够从体制上、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通过建立精干、统一、高效的行政执法队伍,能够保证行政执法机关合法、公开、公正、高效执法,更加有效地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当前应对经济危机和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推动形成有利于科学发展与社会和谐的体制机制。
因此,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重大意义,按照《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和《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辽政发[2003]32号)的要求,加强领导,统筹规划,精心组织,积极推进,确保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在我省得到更加扎实深入推进。
行政执法文书示范文本

行政处罚文书示范文本目录一、案卷封皮二、案卷目录三、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四、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五、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六、调查(询问)笔录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八、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九、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十、抽样取证审批表十一、抽样取证通知书十二、抽样取证物品处理决定书十三、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十四、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十五、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处理决定书十六、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十七、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十八、当事人陈述、申辩复核意见书十九、行政处罚听证会告知书二十、行政处罚听证会公告二十一、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二十二、行政处罚听证笔录二十三、行政处罚听证报告二十四、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二十五、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二十六、案件集体讨论笔录二十七、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二十八、行政处罚决定书二十九、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三十、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三十一、行政处罚案件结案表三十二、案件移送审批表三十三、案件移送函三十四、延期(分期)缴纳罚款审批表三十五、延期(分期)缴纳罚款决定书三十六、没收物品处理审批表三十七、涉案物品清单三十八、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一、案卷封皮二、案卷目录三、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文书编号:四、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第页,共页检查(勘验)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检查(勘验)地点:被检查(勘验)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或地址:委托代理人:工作单位及职务:身份证号:联系电话:住址或地址:执法人员: 执法证号:记录人:工作单位:见证人:工作单位:我们是(单位名称)的执法人员,这是我们的执法证件(出示证件),请查看.如果执法人员与你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你可以申请回避。
现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勘验),请予以配合。
现场检查(勘验)情况:被检查(勘验)人或委托代理人:年月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续页)第页,共页上述笔录我已看过(或已向我宣读过),情况属实无误。
被检查(勘验)人或委托代理人:年月日见证人: 年月日;记录人:年月日执法人员:、年月日五、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六、调查(询问)笔录第页,共页调查(询问)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调查(询问)地点:被调查(询问)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或地址:委托代理人: 工作单位及职务:身份证号:联系电话:住址或地址:执法人员: 执法证号:记录人:工作单位:我们是(单位名称)的执法人员,这是我们的执法证件(出示证件),请查看。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关于2006年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关于2006年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4.10•【字号】辽政办发[2006]21号•【施行日期】2006.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关于2006年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6〕21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政府法制办《关于2006年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日关于2006年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以下简称《纲要》)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划(2005-2009年》(辽政发〔2005〕28号,以下简称《〈规划》),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现就2006年度全省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按照“十一五”规划提出的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要求和2006年省政府工作报告的部署,重点研究解决我省行政管理体制存在的主要矛盾和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研究解决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关注的体制机制问题。
落实省政府关于生产安全、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等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进一步完善应急管理体制、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救援体系,研究解决公共安全管理体制机制方面存在的具体问题,提高各级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处置突发事件和维护社会稳定的能力。
解决部分机构管理体制不顺的历史遗留问题。
继续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把政府职能真正转移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
重点研究强化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措施,改进行政管理方式,提高公共服务能力,推动服务型政府建设。
继续协调解决影响软环境建设的职责交叉问题,研究各级政府事权划分问题,提高行政效能。
行政执法案卷立卷规范

行政执法案卷立卷规范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案卷立卷工作,加强行政执法案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给付、行政裁决等行政执法行为过程中形成或收集的行政执法文书、证据及其他相关材料,按照行政执法过程的关联性,进行排列、编注页码、填写目录并装订成册的组合。
行政执法案卷介质形式可采用电子介质或纸质介质。
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介质形式有明确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本规范要求,及时对行政执法案卷进行整理、立卷,并定期归档。
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对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执法信息系统形成的电子行政执法文件,包括法律文书的电子文本、电子证据、视听资料,以及执法活动过程中同步数字化产生的纸质行政执法文书材料的电子版本等,应即时归档或与纸质行政执法文书材料同步归档。
第四条行政执法案件具体承办人应当收集、核查、修补、整理案件的各种文书及证据材料,对案卷制作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科学性负责。
第五条行政执法案卷一般应当一案一卷。
材料页号超过200页的,也可以一案数卷。
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可以一案二卷,即正卷和副卷。
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文书材料较少的执法活动,可以按照类别、事由、时间等分类,分别合并立卷。
第六条行政许可案卷。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完毕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下列行政许可文书、证据及其他相关材料立卷归档:(一)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准予、不予、延续、不准予延续、变更、不准予变更、撤回、撤销、注销)决定书;(二)行政许可送达(领取)回证;(三)行政许可申请书;(四)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五)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含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六)行政许可受理(不予受理)审批表;(七)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八)行政许可权利告知书;(九)行政许可陈述(申辩)笔录;(十)行政许可听证公告;(十一)行政许可听证申请书;(十二)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十三)行政许可听证笔录;(十四)行政许可核查(勘验)笔录;(十五)重大行政许可法制审核意见书;(十六)行政许可延期决定审批表;(十七)行政许可延期决定通知书;(十八)行政许可(准予、不予、延续、不准予延续、变更、不准予变更、撤回、撤销、注销)决定审批表;(十九)检验(检测、检疫、鉴定、评审等)委托书;(二十)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专家评审(鉴定)意见;(二十一)行政许可收费凭据;(二十二)行政许可办结报告;(二十三)行政执法人员所持《河南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二十四)其他文书、证据。
浅议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三个阶段

此外,在一些没有推行行政执法文书示范格式文本和建立健全案卷评查管理制度的政府和部门,推行行政执法文书示范文本和制定案卷管理办法,也是案卷评查事前应做的必要准备工作。
二、案卷评查的事中工作(认真评查)
案卷评查不能认为就是找问题,好像找不到问题就是没水平、找不到问题就是责任不到位。案卷评查的事中环节是案卷评查的关键环节或中心环节,在整个案卷评查活动中处于承上启下的作用。案卷评查的成败也取决于行政执法案卷的事中工作。案卷评查的事中工作从下达案卷评查通知到案卷评查小组反馈评查初步意见为终结。事中工作应围绕着一个“评”字进行。事中评得越热烈、越认真,问题找得越准、切中要害,且又具有针对性,才能起到案卷评查的效果,发挥案卷评查的作用,才能达到案卷评查的目的。案卷评查的事中工作包括工作部署、自行检查、组织评查、反馈意见等。
(五)反馈意见
案卷评查小组检查案卷后,向被评查单位反馈检查的初步结果是案卷评查的反馈意见。向被评查单位反馈案卷检查的初步意见,并听取被评查单位行政执法人员的意见,既是对评查结果的矫正,又为案卷评查结果通报奠定了基础,同时也是一个进行法制宣传,行政执法业务培训的过程。案卷评查员要组织被评查单位的相关人员召开案卷评查反馈会议,由案卷评查员对该单位案卷作出整体评价。案卷检查意见的反馈应当包括总体评价、案卷优点、案卷不足及存在问题和需改进的内容等建议和意见。案卷评查员对案卷评价的总体把握、认定应当是准确的。
案卷自查的时间应当比外部评查的时间长,自查的工作量应当比外部评查的大。自查的案卷应当是在评查范围内所有的行政执法案卷。自查涉及的人员应当是被评查单位所有的行政执法人员。自查工作以被评查单位为主体分别按要求进行。个别情况下,自查单位也可以邀请外单位的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指导。自查情况应当成为案卷评查考核工作的重要内容。行政执法案卷的自查要做好自纠工作,对发现的问题一定要自行纠正,这是做好自查工作的关键所在。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自查单位应当及时进行整改。自查工作结束后,自查单位应当写出自查工作小结或自查工作报告。
行政执法案卷标准及存在的问题

行政执法案卷标准及存在的问题一个具体的行政执法行为基本合法性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那就是实体的公正性、程序的正当性和文书的规范性。
一、执法的实体公正性法的公正性,是法本身的属性,也是法的首要价值所在。
执法者做出一个具体行政行为,要实现实体的公正性需做到以下四点:(一)主体合法:主体合法为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前提条件。
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应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并经本级政府法制部门确认公告;履行执法职责的人员必须是行政执法人员,且须持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另外还要求对具体行为针对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也确认准确。
(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这是执法行为的重中之重,也是困扰很多执法人员的难题。
(三)依据正确。
行政执法行为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依据必须适用正确。
(四)内容适当。
根据行政法的基本原理,具体行政行为不仅要求内容合法,而且要求内容适当,内容适当因各种行为的性质不同而有差异。
二、执法的程序正当性程序的正当性要求具体行政行为符合行政法律、法规关于程序的规定。
(二)取证程序。
调查取证程序尤其重要。
具体行为中,执法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依法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当表明身份,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在取证程序里,制作询问笔录很常用的方式,在制作中,应注意以下问题:1、笔录中明确记载表明身份,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告知权利等内容。
2、询问笔录一般采取一问一答的格式进行制作,制作时“问”与“答”要分行进行。
3、询问笔录一次只能对一个被调查人询问,不能多个被调查人同时进行。
4、笔录的正文要明确主题。
5、调查人员不能互相代替签名。
行政执法调查必须是两名执法人员共同操作。
6、笔录修改处必须经被调查人认可。
7、被询问人与案件关系非常重要,应如实填写。
确权案件记载村组,以表明与案件的利害关系。
现场勘验笔录是行政执法人员对违法现象进行勘验、检查、测量、绘图、拍照,并将情况和结果如实记录下而制作的笔录。
简答及案例题(执法证考试)

案例分析1:某刑侦大队侦查员曲某着便装执行任务时,看到马某在出租车车站与车主讨价还价,曲某上前要马某跟他到派处所去,马某不从,并要求看曲某的证件。
二人为此发生争执并厮打起来随即朝马某连发数枪,将其打倒在地,马某死亡。
分析: 1、国家是否对马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2、如何确立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3、对曲某如何处理?参考答案1、国家对马某的死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国家赔偿法第17条第1款第(五)项规定,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依法应予国家赔偿。
2、赔偿请求人:第六条二款: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赔偿义务机关:第二十一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3、对曲某,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向其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分析题2:某市建委作出《关于对某公司等单位违反建设程序,不规范经营等问题的处理决定》,对某公司罚款20万元,延缓一年转为正式资质等级,并要求该公司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问题:(1)某公司能否对处理决定申请复议?(2)如果可以申请复议,则被申请人、行政复议机关分别是谁?(3)如果复议机关受理了本案,应当如何做出处理?为什么?参考答案:(1)某公司可以申请复议,因为该处理决定针对具体的对象,内容具体明确,是具体行政行为,对此不服可以申请复议;(2)被申请人是某市住建委,行政复议机关是某市政府或省住建厅。
因为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3)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撤销该处理决定,因为该决定违反了法定程序,如未经听证程序,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未告知当事人救济权利和救济途径,并且未根据法定程序送达等。
辽宁省行政机关公文格式暂行细则-辽政办发[1994]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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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行政机关公文格式暂行细则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行政机关公文格式暂行细则》的通知(辽政办发〔1994〕60号一九九四年九月二十日)现将《辽宁省行政机关公文格式暂行细则》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辽宁省行政机关公文格式暂行细则第一条为保证公文格式的严肃、规范,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文格式,即公文的外观形式,是指公文的各个组成部分在公文中所占的位置及其相互关系,是公文规范化的重要标志。
第三条公文一般由发文机关、秘密等级、紧急程度、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印章、成文时间、附注、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时间等组成。
公文格式分文件眉首、正文和文尾三部分。
第四条文件眉首也称文件版头,包括发文机关、秘密等级、紧急程度、发文字号和签发人。
(一)文件眉首一般占公文首页的1/3到2/5,在文件首页自上而下1/3至2/5处套印红色版头横线。
版头横线长度与正文宽度相等。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版头横线处不套五角星。
(二)文件眉首上端应当红色、醒目套印发文机关名称,有的加“文件”二字。
发文机关名称应当写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主办机关应当排列在前。
(三)需要保密的公文,应当标注秘密等级。
秘密公文分为“绝密”、“机密”和“秘密”三个等级,标注在公文眉首右上角。
“绝密”、“机密”公文必须在文件眉首左上角标明份数序号,以便于管理。
(四)需要紧急办理的公文、电报,应当标注紧急程度。
紧急公文分“特急”、“急件”两个等级;电报分“特急”、“加急”、“平急”三个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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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行政执法案卷立卷标准(试行)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辽宁省行政执法案卷立卷标准(试行)目录总则基本标准一般标准(一)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文书标准(二)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文书标准(三)行政许可文书标准立卷归档标准总则1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我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含依法授权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具体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活动所形成的行政执法案卷。
2标准依据。
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我省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定。
3术语3.1行政执法机关:是指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或组织。
3.2行政相对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是指基于一定的法律事件或行为与行政主体形成利害关系,依照行政法律规范取得参与行政法律关系资格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3.2.1公民:是指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等。
3.2.2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3.2.3其他组织:是指依法成立,有一定组织机构和财产,但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3.3法律文书: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实施行政执法活动过程中,必须依法填写或制作的书面材料。
一般是指在履行行政执法程序过程中对外使用的文书和内部审批类文书,也包括由行政执法机关统一制作供行政相对人使用的法律文书示范文本。
3.4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行政负责人):是指依法具有行政执法权限的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定代表人或主管负责人。
3.5证据:是指证明某一法律事实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主要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检查(勘验)笔录等。
3.6行政执法程序:是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执法活动过程中,必须遵守的行为方式、阶段及时间的各种规范操作次序。
3.7日期:本标准所称的日期是指具体到年、月、日。
3.8时间:本标准所称的时间是指具体到时、分。
3.9地点:本标准所称的地点具体到市、区(县)、路、门牌号、楼层、房间号或乡(镇)、村、组。
3.10基本标准:本标准所称的基本标准是指反映行政执法案卷合法性的基本要素。
包括主体、事实、适用法律依据和程序等方面。
3.11一般标准:本标准所称的一般标准是指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反映各种法律文书的制作和使用规范的一般要求。
基本标准4主体合法4.1行政执法机关主体合法4.1.1实施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或组织具有法定资格;4.1.2实施行政执法权的主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确认;4.1.3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符合法定权限;4.1.4法律文书中,印章使用符合规定。
4.1.4.1对外使用的法律文书必须使用行政执法机关的印章(受委托行政执法组织的印章除外);4.1.4.2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行政执法机关可以使用“行政处罚(许可、收费等)专用章”。
4.2行政相对人认定准确4.2.1行政相对人必须是参与行政法律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4.2.2行政相对人必须依法能够独立行使权利;4.2.3行政相对人必须依法能够承担法律责任;4.2.4在案卷中应有证明行政相对人主体资格的材料(如公民身份证件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等);4.2.5法律文书中,应对行政相对人使用全称,且前后一致。
5事实清楚,证据充分5.1法律文书所述事实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行政执法机关予以处理的法律事件或行为;5.2法律文书能够准确记载法律事件或行为的时间、地点、情节、程度和后果;5.3卷内证据应当合法、有效,足以证明法律事件或行为的性质、情节、程度和后果。
6适用法律正确6.1行政执法机关作出具体行政执法行为的依据必须是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6.2予以处理的法律事实必须由作为处理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所调整;6.3行政执法处理决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6.4在法律文书中,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应使用全称,并准确引用到条、款、项、目。
7程序合法7.1实施阶段应按照立案(受理)、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的步骤实施行政执法权;7.2行使行政执法权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7.3在形式上每一行政执法活动的内容、过程和结果都应当有相应的法律文书记载;7.4在行为方式上必须符合法定要求7.4.1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相关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必须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7.4.2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前应当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7.4.3符合听证条件的,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7.4.4行政相对人依法要求听证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组织听证;7.4.5行政执法处理决定必须经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依法需经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的,应当集体讨论;依法应由上一级行政执法机关批准或决定的,必须上报;7.4.6主要法律文书的送达符合法定的方式、时限,应当有相应的送达回证;7.4.7依法应当移送其他机关的,必须及时移送;7.4.8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必须严格依法办理,使用规范的法律文书。
7.5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相应简化文书和工作程序。
一般标准(一)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文书标准8立案审批。
主要法律文书有:举报案件登记表、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审批表等。
8.1举报案件登记表8.1.1案由、来源:案由应写明案件反映的主要问题,案件来源应注明检查中发现、举报、群众来信来访、领导交办、移送等;8.1.2举报人基本情况:写明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电话、住址、邮编等;8.1.3被举报人基本情况:写明单位名称(或者个人姓名)、法定代表人、年龄、工作单位、电话、住址、邮编等;8.1.4写明记录人姓名、记录时间;8.1.5案件简要情况:应写明发生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及基本情况,如在检查中发现的案件应写明检查的时间。
8.2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审批表8.2.1当事人基本情况:写明单位名称(或者个人姓名)、法定代表人、年龄、工作单位、电话、住址、邮编等;8.2.2案由、来源:案由应写明案件反映的主要问题,案件来源应注明检查中发现、举报、群众来信来访、领导交办、移送等;8.2.3案件简要情况:应写明发生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及基本情况;在检查中发现的案件应写明检查的时间;应写明当事人可能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条款;8.2.4承办人意见:承办人建议立案的意见、签名及日期;8.2.5承办机构审核意见:应有承办机构负责人同意或不同意立案的意见、签名及日期;8.2.6行政负责人审批意见:应有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同意或不同意立案的意见、签名及日期。
9调查取证。
主要法律文书有调查笔录、抽样取证文书、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文书、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听证文书等。
9.1调查笔录:主要法律文书有询问笔录、检查(勘验)笔录等。
9.1.1询问笔录(每份《询问笔录》只能对应一个被询问人)9.1.1.1询问起止的时间、地点;9.1.1.2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应记载被询问单位名称(或者个人姓名)、法定代表人、性别、年龄、工作单位、电话、住址、邮编等,并写明与本案的关系;9.1.1.3询问人、记录人基本情况:应写明姓名、工作单位;9.1.1.4笔录中应有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的记载;9.1.1.5询问内容:包括反映本案事实的时间、地点、行为、情节、后果等;9.1.1.6被询问人对笔录的意见:应注明“询问笔录上述内容,记录属实”的字样,由被询问人逐页签名并在末页注明日期。
如被询问人拒绝签字的,应由两名行政执法人员在笔录中注明拒绝的理由;9.1.1.7询问笔录的记录有修改的,应由被询问人在修改处压指印;9.1.1.8询问人、记录人签名及日期。
9.1.2检查(勘验)笔录(一个案件有多处现场的,应分别制作笔录)9.1.2.1检查(勘验)的时间、地点;9.1.2.2被检查人的基本情况:应记载被检查单位名称(或者个人姓名)、法定代表人、性别、年龄、工作单位、电话、住址、邮编等,并写明与本案的关系;见证人在场的,记载其姓名等情况;9.1.2.3检查(勘验)人和记录人基本情况:应写明姓名、工作单位;9.1.2.4现场情况:应准确、客观地记载现场情况,包括有关的数据、位置、状态、程度等;9.1.2.5被检查人对笔录的意见:应注明“检查(勘验)笔录上述内容,记录属实”的字样,由被检查人逐页签名并在末页注明日期。
如被检查人拒绝签字的,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在笔录中注明拒绝的理由;9.1.1.6检查(勘验)笔录的记录有修改的,应由检查人在修改处压指印;9.1.2.7见证人签名及日期;9.1.2.8检查(勘验)人、记录人员签名及日期。
9.2抽样取证文书:主要法律文书有抽样取证审批表、抽样取证通知书、抽样取证物品处理通知书等9.2.1抽样取证审批表9.2.1.1被抽样取证人的单位名称(或者个人姓名)、法定代表人;9.2.1.2拟抽样取证的日期、地点;9.2.1.3抽样取证的案由:写明案件反映的主要问题;9.2.1.4抽样取证的理由:应写明简要案情,抽样取证的理由及法律、法规、规章依据;9.2.1.5承办人意见:承办人建议抽样取证的意见、签名及日期;9.2.1.6承办机构审核意见:应有承办机构负责人同意或不同意抽样取证的意见、签名或盖章及日期。
9.2.1.7行政负责人审批意见:应有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同意或不同意抽样取证的意见、签名及日期。
9.2.2抽样取证通知书9.2.2.1文号、被抽样取证人单位名称(或者个人姓名);9.2.2.2抽样取证的理由:应写明违法的行为及其违反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9.2.2.3抽样取证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决定内容;9.2.2.4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及日期;9.2.2.5行政执法机关印章及日期。
9.2.2.6物品清单9.2.2.6.1标明物品的名称、数量、品级、规格、型号、形态等;9.2.2.6.2被抽样取证人签名及日期;拒绝签字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在清单上注明拒绝的理由;9.2.2.6.3清单上应有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签名、行政执法机关印章及日期。
9.2.2.7本材料一式二份,一份由行政执法机关交被抽样取证人作为收到材料凭证,一份由行政执法机关存档保留。
9.2.3抽样取证物品处理通知书9.2.3.1文号、被抽样取证人单位名称(或者个人姓名);9.2.3.2抽样取证的情况说明:应写明违法的行为及其违反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并写明抽样取证的检验结论;9.2.3.3抽样取证物品处理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和处理结果;9.2.3.4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及日期;9.2.3.5行政执法机关印章及日期;9.2.3.6物品清单(同本标准9.2.2.6);9.2.3.7本材料一式二份,一份由行政执法机关交被抽样取证人作为收到材料凭证,一份由行政执法机关存档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