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学青年研究课题项目管理办法
科研课题组管理制度范文(3篇)

科研课题组管理制度范文1. 课题组组织和管理1.1 课题组成员组织形式- 课题组成员由研究人员、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等组成,根据研究项目的需要,可以招募其他科研人员。
1.2 课题组负责人- 课题组负责人是对课题组研究项目负有主要责任的研究人员,负责组织和指导课题组的科研工作,并对课题组成员的专业发展负责。
1.3 课题组会议- 课题组会议是课题组成员定期进行交流和讨论的平台,由课题组负责人组织召开。
- 课题组会议应当定期召开,时间和地点提前通知课题组成员。
- 课题组会议的议题应当涵盖课题组研究项目的进展、科研方法和技术、问题讨论等内容,以促进课题组成员之间的交流和合作。
1.4 课题组工作计划- 课题组负责人应当制定课题组的工作计划,并根据需要进行修订。
- 课题组成员应当按照工作计划进行科研工作,保证任务的完成和进度的及时反馈。
2. 科研项目管理2.1 项目立项- 课题组负责人应当根据研究方向和科研要求,申请或筹集科研项目。
- 课题组负责人应当按照科研项目管理要求,制定项目的研究计划,并报经批准后实施。
2.2 项目执行- 课题组负责人应当按照项目研究计划,组织和指导课题组成员按时完成项目任务,并监督项目的进展和质量。
- 课题组成员应当按照项目计划和研究要求,进行科学研究并及时上报科研成果。
2.3 科研成果管理- 课题组负责人应当负责对科研成果进行汇总、整理和管理,并根据需要向上级汇报或申请专利。
- 课题组成员应当主动上报科研成果,并按照课题组负责人的要求进行整理和报备。
3. 科研经费管理3.1 经费申请- 课题组负责人应当根据科研项目的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申请科研经费。
- 课题组负责人应当按照科研经费管理要求,制定经费预算和使用计划。
3.2 经费使用- 课题组负责人应当按照经费使用计划,合理安排和使用科研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记录和报销手续。
3.3 经费监督- 课题组负责人应当对课题组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汇报。
《四川大学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川大科技【201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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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校作为唯一专利权人获得授权的中国发明专利 、实用新 型专利 ,以 及我校作为专利权人获得授权的发达国家发明专利 给予奖励。具体 奖励如下
:
四川大学授权专利奖励标准
奖励 内容
金额 (万 元 /件 )
∩υ
我校作为唯 一 专利权人 获得授权 的中 国发 明专利 我校作为唯 一 专利权人获 得授权 的中国实用新型专 利 我校作为唯 一 专利权人获得 授权 的发达 国家发 明专利 我校作为共有专利权人 (不 超过 2个 专利权人 )获 得授权 的发达 国家发 明 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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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青年人才培养类。 “ 四川大学青年科技人才奖”奖励 当年1月 1日 未满们周岁 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产学研合作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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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成为高层次人才后备人选 的青年学者 ,按 理 、工、 医三类评 选 ,每 年每类授予人数不超过10名 (可 以空缺 ),由 学校颁发荣 誉证书,每 人奖励1万 元。 第九条 科研项 目类。
奖励 内容
一类
金额 (万 元 /项 )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 国家级特等奖 (第 一 完成单位 ) 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励 (自 然 、发 明、进步 ,下 同 )一 等奖 一完成 单位 ) 国家级科 学技术奖励 二等奖 (第 一 完成单位 )
|国 家 级科 学技术 奖励 特 、 一 等奖 (第 二 完 成 单位 )
术奖 。
3,中 国专利奖是指 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 的中国专利金奖和 中国专利优秀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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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中 国技术市场协会 金桥奖是指 经 国家科 学技术 奖励 工 作办公 室 审定 ,中 国技术市场协 会 “ ” 设立 中国技术市场协会金桥奖 。 5. 术奖励 工 作办公室批准设 立 ,山 旨 ‘ 中国产
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课题)调整规程(试行)

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课题)调整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的调整事项,明确项目(课题)调整程序及相关主体职责,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课题)调整是指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课题)在立项过程及执行周期内,对承担单位(含合作单位)、负责人、验收时间、经费预算等事项的变更及项目(课题)的撤销或终止。
第三条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课题)一经批准立项,原则上不予调整。
确需调整的,按本规程执行。
第二章调整事项第四条项目(课题)有关事项调整。
(一)承担单位及合作单位变更。
1.因承担单位股权变更、工商更名、合作单位业务调整等情况,影响项目(课题)实施、需对承担单位或合作单位调整的,可变更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合作单位;2.项目(课题)负责人因工作单位变动,原单位及现所在单位均同意变更,且现所在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具备完成该项目(课题)的相应条件,可调整项目(课题)承担单位。
(二)负责人变更。
项目(课题)负责人因出国定居、重大疾病、死亡、工作调动等原因,不能主持该项目(课题)研究工作,经项目承担单位申请且调整后不影响项目实施,可调整项目(课题)负责人。
青年科技基金、青年科技创新研究团队等人才类项目(课题),项目(课题)负责人不得更换,无法完成项目(课题)任务的,按照项目(课题)终止处理。
(三)验收时间变更。
根据项目(课题)执行情况,需要延长项目(课题)执行期,可在项目到期前1 个月申请延期验收,延期时间最长为一年。
第五条经费调整。
(一)项目(课题)预算总额(含自筹经费)调整。
因项目(课题)实施需要、环境变化等原因,或依据项目(课题)中期检查、巡视检查、绩效评估(考核)等检查、评估结果,需对项目(课题)预算总额作相应调整。
(二)项目(课题)合作单位预算调整。
合作单位之间预算调整;增加或减少项目(课题)合作单位的预算调整。
(三)项目(课题)预算科目间调整。
1.项目(课题)总预算不变,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的调整;2.项目(课题)总预算不变,直接费用中设备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一般不予调增。
四川大学“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四川大学“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根据《四川大学“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管理办法(试行)》川大教[2007]114号文件的精神,为了规范“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经费的管理,科学、合理、高效地使用项目经费,让学生在自主设计实验、自主完成实验、自主管理实验的过程中,提高创新实践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及要求1、“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经费是用于国家级和校级(包括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专项经费。
实行“自主计划、自主使用、专款专用"的原则。
2、“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经费由教育部专项下拨,学校专项划拨配套经费及学校教学经费共同建立。
该经费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财经制度以及《四川大学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合同书》的预算执行,做到按计划、不超支、厉行节约、专款专用。
3、项目经费适用范围:主要用于购买项目必要的实验设备、实验耗材、图书资料以及相关调研开支等。
4、学生在预算框架下自主使用,学校不提管理费,教师不得使用学生研究经费,但涉及到单宗较大金额(500元及以上)的经费使用时,需指导教师审签后方能报销。
项目结题后,剩余经费由学校统一管理.5、单宗设备金额大于800元的,需根据《四川大学设备管理工作规定》川大实[2003]3号文件的要求,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项目结题后,该设备或物品归学院所有,并用于以后的学生科研活动。
二、组织管理1、学校成立由教务处、财务处以及各学院共同组成的“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工作组,负责项目经费的预算、审批、划拨和报销等管理工作。
2、教务处负责“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经费的预算,并具体负责国家级项目经费本的管理以及经费使用情况的审核。
3、财务处负责项目经费的划拨和审核、报销.4、各学院负责本单位校级项目(包括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审核以及专项经费本的管理。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2009年9月27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委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青年基金项目)管理,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青年基金项目支持青年科学技术人员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范围内自主选题,开展基础研究工作,培养青年科学技术人员独立主持科研项目、进行创新研究的能力。
第三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在青年基金项目管理过程中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并发布年度项目指南;(二)受理项目申请;(三)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四)批准资助项目;(五)管理和监督资助项目实施.第四条青年基金项目的经费使用与管理,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章申请与评审第五条自然科学基金委根据基金发展规划、学科发展战略和基金资助工作评估报告,在广泛听取意见和专家评审组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年度项目指南.年度项目指南应当在接收项目申请起始之日30日前公布。
第六条依托单位的科学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青年基金项目:(一)具有从事基础研究的经历;(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或者有2名与其研究领域相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科学技术人员推荐;(三)申请当年1月1日未满35周岁。
从事基础研究的科学技术人员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无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单位不是依托单位的,经与依托单位协商,并取得该依托单位的同意可以申请。
依托单位应当将其视为本单位科学技术人员实施有效管理。
第七条下列科学技术人员不得申请青年基金项目:(一)作为负责人正在承担青年基金项目的;(二)作为负责人承担过青年基金项目的;(三)正在攻读研究生学位的。
前款第(三)项中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学位且符合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经过导师同意可以通过其受聘依托单位申请。
第八条申请青年基金项目的数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作为申请人同年申请青年基金项目限为1项;(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人员,当年申请的青年基金项目数,与作为参与者正在承担的青年基金项目数合计不得超过2项;(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人员,当年参与申请的青年基金项目数,与作为负责人或者参与者正在承担的青年基金项目数合计不得超过2项;(四)年度项目指南中对申请数量的限制。
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管理办法

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系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的规范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大学生创新创业的目标:转变教育观念,激发大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创业热情,促进大学生个性化发展和综合素质的提高,增强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在创新基础上的创业能力,培养创新型国家建设需要的高水平创新人才。
第三条实施大学生创新创业应遵循“鼓励创新、培养能力、突出重点、重在过程”的原则。
参与创新创业计划的学生应对创新创业、科学研究或创造发明有浓厚的兴趣,并在导师指导下自主申请、自主实施。
本计划的开展注重项目实施过程的训练,促进大学生创新思维和创新创业实践能力的有效提升。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和青年创业促进计划等创新创业项目。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 XX职业技术学院建筑工程系创新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工作的整体规划管理:负责审定相关制度,负责研究、协调项目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系部创新创业培训由系部创新创业协会负责,且负责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制度建设、计划制定、经费分配、竞赛组织、活动安排、立项推荐、过程管理、结题验收等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工作。
第七条系部大学生创新创业工作指导小组负责在学校创新创业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全面组织和落实本院(系)的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实施工作:设立专(兼)职大学生创新创业干事岗位(教职人员)并确定具体人员;负责制定本部门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实施细则;负责考核本部门创新创业项目指导老师的工作;负责协调落实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所需条1件、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按照项目实施进度检查项目执行情况并组织开展创新创业交流活动;负责本系(部)创新创业项目的推荐、初审、中期检查等工作;负责创新创业训练项目实施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项目申报与评审第八条立项原则:坚持创新性原则、可行性原则和实用性原则,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和研究项目实效,充分利用各类实验教学中心、实验室和创业实践基地等开展项目研究和实践。
四川美术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四川美术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科研工作在高校建设中的重要地位,鼓励教学、科研及管理人员积极参与学术研究、教学研究和管理研究,争取申报立项更多高层次的科研项目,加强科研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保证科研项目的质量,不断提高我校人才队伍的科研能力和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项目管理实行学校、院系两级管理。
创作科研处是学校科研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学校科研项目的全面管理,包括科研项目的信息发布,科研立项申报材料的审核,立项科研项目中期检查、结题验收、成果鉴定及推广应用,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管理,科研项目的统计、总结和建档工作等。
各院系对本单位的科研项目负有管理责任,应根据学科建设规划和专业特点,组织本单位教职工申报科研项目立项,督促检查立项科研项目的实施,提供立项科研项目必要的研究条件,推广应用科研项目成果等。
第三条根据我校科研项目立项申报形式和项目来源分为纵向项目和横向项目。
纵向项目指由国家及省市政府部门下达科研任务并提供立项经费或自筹经费的科研项目,包括社科研究项目和科技研究项目。
横向科研项目指由政府有关部门或企事业单位委托并提供经费保障,为其科学决策进行项目论证、科技咨询、规划、设计、创作等服务项目,以及专利许可实施项目和国际科研合作项目。
鉴于横向项目管理的特殊性,横向项目管理按照《四川美术学院创作科研横向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科研项目的管理既要立足于当前学校建设的需要,更要着眼于学校的未来发展,遵循学科发展规律和突出学科特色,加强对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项目立项申报的组织工作,积极开展多学科合作的重大科研项目协作团队建设,坚持兼容并包、求实创新的科学精神,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和建立讲求效率、服务到位的科研项目管理体系。
第五条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立项项目的负责人对项目实施过程、完成结题、成果质量全面负责,同时享有科研经费管理和相关财务制度规定权限的项目经费支配权。
第二章科研项目立项申报原则第六条纵向科研项目的立项申报实行校级、省部级(重庆市及国家各部委)、国家级(国务院项目)逐级申报的原则和一责一项的原则。
【经费报销】“大学生创新活动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大学生创新活动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做好“本科教学工程”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教高函〔2012〕5号)和上海市教委关于实施大学生创新活动计划等文件精神,规范大学生创新活动计划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对我校《“大学生创新活动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2008年版)予以修订,制定《“大学生创新活动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修订版)。
一、“创新活动”项目经费管理原则1. 经费只资助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的创新活动。
项目成员毕业后,不得使用经费。
2.经费由学校代管,由承担项目的学生使用,指导教师不得使用学生研究经费,学校不得提取管理费。
3.大学生创新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组长(学生),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与项目负责人责任制原则。
必须严格执行拨款单位的有关经费管理、使用规定与学校的财务管理规定,接受财务监督,不得超支,不得移作它用。
4.学校教务处对项目统一编制经费编号,并发放《“创新活动”经费使用手册》。
项目负责人凭《“创新活动”经费使用手册》使用该项经费。
5.《“创新活动”经费使用手册》及经费编号的使用期原则上为一年,如有特殊情况无法按时完成项目需延长使用的,由项目负责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教务处审核批准后方可延长,但延长期最长不得超过半年,半年后即终止项目。
未申请延期的项目,一年期满,将终止项目经费使用。
6.“创新活动”项目有其他渠道资助或配套经费的,经教务处、财务处审批同意后,纳入本项目经费使用。
7.如项目负责人或指导教师中途发生变更,须向教务处提出书面报告,经同意后由教务处通知财务处变更《“创新活动”经费使用手册》上的有关人员姓名。
二、“创新活动”经费使用1.学校将首拨“创新活动”项目经费的50%作为启动经费;学校将对项目进行中期检查,对中期检查合格的项目再拨50%经费。
2.项目经费的使用应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财务制度,经费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在核准的预算范围内按预算细目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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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大学青年研究课题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四川大学青年研究课题项目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大学团委宣传调研部是课题立项管理单位,在校团委指导下对四川大学青年研究课题项目工作进行管理。
第二章课题设置与申报要求
第三条研究课题涉及两部分主题,第一部分为共青团、高校教育、青年发展相关问题,包括大学生思想引领工作与团组织建设创新、大学生成长服务、高校发展、大学教育,第二部分为自拟课题,建议同学们从青年发展相关角度或各学院、专业特点设计课题。
课题设重点课题和一般课题两类。
第四条团委宣传调研部每年度将适合大学生研究的参考选
题发布于《四川大学青年研究课题项目参考选题》,同时也支持和鼓励广大同学根据自身兴趣和专业特点自主选题进行研究和探索。
第五条自主申报立项课题建议与青年研究密切相关,包括新时代下中国青年所面临的学习、就业、情感、思想观念以及其他方面的问题,切实为我校青年教育和共青团事业服务。
研究中心也鼓励各专业同学依据自身专业特点申报研究课题。
第六条课题研究期限为一年,每年10-11月进行课题的申报以及立项工作,次年3-4月结题,要求在此期间内完成课题的申报、立项和结题工作。
第七条凡我校各学院团委、学生组织和学生个人均可以竞标的方式申报。
申报项目应在教师的指导下进行。
学生可以按照课题的需要确定指导教师,并自行联系。
各调研组应分别设有负责人与申报人,负责人与申报人可以为同一人。
第八条为保证活动可行性、公平性以及最终完成质量,鼓励跨学院跨专业自由组队,鼓励学院及学生组织推荐团队进行课题研究。
第三章评审立项与日常管理
第九条四川大学团委宣传调研部在校团委指导下对评审立项工作进行管理,并组织学校不同学科类别的专家教授成立评审委员会。
秉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审委员会根据申报课题的研究价值、可行性和创新性对各项目立项申请书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正式公布前,不得对外泄露任何评审情况。
第十条立项课题的名单经审定并公布后,课题申请人即为课题负责人。
课题负责人接到立项批准通知后,应尽快确定课题实施方案,在一个月内组织开题,并将每月的实施情况报送四川大学团委宣传调研部。
第十一条课题重要活动和重要阶段成果应及时报送四川大学团委宣传调研部。
对课题负责人因出国、生病、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研究的课题,课题负责人应及时通知研究中心,由研究中心撤销或中止项目,并及时停止拨款或追缴已拨经费。
第十二条为了保证课题研究的质量以及加强管理,团委宣传调研部将在中期进行考核,若各队不能按时上交中期调研成果,经答辩委员会审核,有权取消课题研究、经费资助等相关资助。
第十三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由课题负责人提出书面请示,经所在小组全员同意,报送研究中心审批:
1.变更课题负责人;
2.改变课题名称;
3.对研究内容作重大调整;
4.因故中止或撤销课题。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上述变更的课题,将不予结题。
第十四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研究中心撤销课题,追回课题经费。
情况严重者将上报校团委。
1.私自篡改课题名称,对课题进行虚假宣传;
2.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3.中期考核时发现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具体包括:
a.报告内容与主题思想不相符
b.报告中有大量语法、逻辑错误
4.剽窃他人成果;
5.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
6.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延期到期仍不能完成;
7.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第四章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由四川大学团委宣传调研部对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课题资助经费。
第十六条专项经费如资料费、文印费、差旅费、材料费、版面费及其它确因课题需要的各项支出(学校财务规定不予报销的开支项目除外)凭有效发票报账。
第十七条校团委的专项经费资助视研究课题而定,重点课题和一般课题分别给予不同额度的资助,重点课题最多不超过人民币2000元,一般课题最多不超过人民币1000元。
第十八条课题负责人应本着实事求是、精打细算的原则,合理编制预算,按照计划和规定的开支范围,自主支配使用课题资助经费。
第十九条课题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应会同所在小组成员清理该课题收支帐目,如实编制调研课题的经费决算表,报送青年研究中心。
第二十条青年研究课题项目因账目复杂,报销周期较长,请申报人提前做好准备。
第五章成果要求与鉴定结题
第二十一条课题的最终成果形式包括研究报告、学术论文,以及课程教学产品和相关制度文件等。
所有课题按期完成后,最终成果均须进行鉴定,通过鉴定后予以验收结题。
第二十二条对于项目成果验收合格的课题组,校团委将协助研究成果的整理发表,同时也鼓励课题组在项目结题半年内将研究成果公开发表在国家核心期刊上,每篇可奖励人民币500元,发表在省级以上期刊每篇可奖励人民币300元。
第二十三条课题成果鉴定程序。
学校和团委老师组成评审
小组,对重点课题和一般课题的最终成果进行鉴定、验收。
所有
课题均须填写《四川大学青年研究课题成果鉴定申请·审批书》,提交研究总报告。
第二十四条验收合格的最终成果,在发表或向校团委等有
关部门报送时,须在醒目位置标明课题名称、课题类别及课题批
准号等信息。
第二十五条对初次评审不能通过鉴定的课题,可暂缓结题,待符合条件通过鉴定后再办理结题手续。
对不能通过鉴定的课题或已超过课题申请原定结题时间的课题,将撤销该课题,并予以公示。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颁行之日起施行,其解释权和修改权
属于校团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