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宗法社会的制度结构与演进
选择性必修一:国家制度与社会治理++复习学案

第一单元政治制度1.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形成与发展先秦夏前2070年阳城世袭制代替禅让制商前1600年亳--殷内外服制周西周前1046~前771年镐(陕西长安)分封制:宗法制:东周前1046~前771年洛邑春秋时期:战国时期:春秋――贵族等级分封制开始瓦解战国――各国政治改革,君主权力加强,郡县制、官僚制等政治制度开始产生封建社会(秦-清)中央体制地方体制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秦皇帝制度:总揽军、政、经等一切大权皇权至上、皇位世袭、皇帝独尊三公九卿:三公分工明确,最终军政大权操纵在皇帝一人手中。
九卿则充分体现“家天下”的特点。
郡县制:郡县官吏均由中央直接任命,实现了中央对地方直接有效的管理。
文书制度和邮传通信制度:汉中外朝制度:汉武帝设立中朝,以削弱外朝丞相权力东汉光武帝时期,将尚书台确立为新的行政中枢。
西汉初:郡国并行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演进古代中国加强君权削弱相权的主要方式:①转移相权及其机构②分割相权、分化事权魏晋隋三省六部制:――中央行政制度发展到一个新阶段体系完整,职责分明,相互制约,有效履行……州、县唐道、州、县宋二府三司制:分割相权最高行政长官中书门下平章事外,设枢密院、三司路、州、县元一省二院:中书省、枢密院、宣政院行省制:省、路、府、州、县明废丞相:明太祖废设内阁:明成祖设内阁逐渐成为事实上的行政中枢①废行省,设三司②后向各省派巡抚总揽一省之权清军机处:雍正设它逐渐成为掌管处理全国军政事务的中枢清承明制:增设总督省、府、县3.中国近代至当代政治制度的演变民国时期南京临时政府:——资产阶级共和制度诞生:1912年1月1日,中华民国临时政府成立成果:3月颁布《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特点:体现了资产阶级的革命性、民主性。
意义:具有反君主专制制度的进步意义;“因人设法”具有局限性。
北洋政府时期:(1912年3月-1928年底)――政党政治尝试:改组国民党;国会选举结果:1913年宋教仁被刺,二次革命被镇压,1914年袁世凯当选正式大总统,接着解散国民党和国会。
中国文化概论第三章 文化信赖的社会政治结构

2、封邦建国制:分封制
• 目的:封建亲戚,以藩屏周。-《左传》 • 举行一定的仪式 :司马、司空、司徒 • 有权力与义务的对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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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志刚《中国礼仪制度研究》 “周公分封,除了授土、授民, 还要进行一套隆重的册命典礼,届 时对封君进行一番训诫,委以管理 一方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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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宗庙祭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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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传统社会政治结构对中国文化的影响
1、宗法型特征→中国文化伦理型 2、专制性特征→中国文化政治型 3、宗法与专制的结合,在政治上表现为儒法合流, 在文化上的反映则是伦理政治化和政治伦理化。
中国传统社会政治结构形成了中华文化强大的 生命力和凝聚力,中国传统文化表现出重人情而轻 国法,重群体而轻个体,重义轻利的特点,亦造成 了中华文化中的奴性化人格、官本位现象、狭隘的 小农意识、淡薄的法制观念等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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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宗法制度长期延续的原因
1、儒学的作用
孔子主张恢复周礼,强调“君君、臣臣、父父、子 子。” 程颐说:“若宗子法立,则人知尊祖重本;既重本, 则朝廷之势首尊。”
2、小农经济的影响 依靠家庭成员的共同努力以维护家庭生活的 自给自足,血缘关系愈发牢固,强化了家族观念, 实际上是宗法制度之根本。
三、中国传统社会的结构特点
第二节 宗法制影响下 传统社会结构的特征
一、宗法制度的演进
• 春秋战国时代,随着奴隶制家天下的崩溃,宗法制 度逐渐失去了赖以存在的社会基础。 • 秦始皇焚书坑儒,使儒学几近绝灭,形成大一统的 社会政治结构,对血缘宗法制度产生了致命的冲击。 • 汉 “罢黜百家,独尊儒术” ,儒学复兴,提出一 系列以血缘宗法思想为核心的清规戒律,企图用血 缘宗法思想维护君臣伦理的封建秩序。 • 魏晋南北朝时期,形成了门阀制度。→ • 隋唐以后,科举制度选官,宗族制度有了新的变化。 以祠堂、家谱、族规等成为维系家族的重要纽带。
第五章中国古代宗法制度

第五章中国古代宗法制度中国古代宗法制度是中国古代社会最重要的制度之一、宗法制度起源于先秦时期的部落联盟制度,逐渐发展成为统治整个封建社会的基本制度。
本文将围绕宗法制度的起源、特点以及影响等方面展开探讨。
宗法制度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
首先,宗法制度强调血统和家族的重要性。
人们的血缘关系决定了他们的社会地位和权益,家族成员之间有着特定的责任和义务。
其次,宗法制度重视祖先崇拜。
祖先被视为一族的始祖,人们需要对祖先进行礼敬和祭祀,以求祖先的保佑和庇佑。
再次,宗法制度规定了世代相传的家族规则。
族谱记录了家族的世系和个人的资产继承等信息,人们需要按照族谱的规定来行事。
最后,宗法制度建立了家族和社会之间的关系网。
不同家族之间通过婚姻、联姻等手段建立了复杂的亲缘关系,形成了宗法社会的基本结构。
然而,宗法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弊端。
首先,宗法制度过于重视血统和家族的传承,导致了封建社会的封闭和禁锢。
人们的社会地位和机会很大程度上受到了出身的限制。
其次,宗法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社会进步和变革。
宗法制度强调家族的传承和稳定,抵制了外来文化和思想的冲击,限制了社会的创新和发展。
再次,宗法制度中存在很多陋习和不良现象。
一些家族为了保持自己的地位和利益,采取了世袭和封建统治的方式,压迫和剥削广大人民。
综上所述,中国古代宗法制度是中国古代社会的重要组织形式之一、宗法制度通过祖先崇拜、家族血缘、财产继承等方式,规范了社会秩序,保护了个人权益,促进了社会团结和和谐。
然而,宗法制度在一些方面也存在问题和弊端。
我们应该在总结宗法制度的经验的同时,吸取教训,不断完善和改进社会制度,促进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中国古代的制度与社会结构

中国古代的制度与社会结构中国古代的制度与社会结构是中国五千年历史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丰富多样的特点。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中国古代的政治制度、社会阶层和家族制度等方面,并从历史的角度深入了解古代中国社会的发展演变。
一、政治制度中国古代的政治制度主要表现为封建王朝的统治模式,即以皇帝为核心的君主制。
中国历史上出现了多个王朝,其中最重要的有夏、商、周、秦、汉、唐、宋等朝代。
每个王朝都有不同的政治制度和权力机构,同时,一些制度在不同朝代之间也发生了变化。
在中国封建社会中,皇帝是国家的最高统治者,拥有绝对的权力。
皇帝由家族继承,而且通常是男性。
在政府组织方面,中国古代的政府设有官僚机构,如尚书省、六部、九卿等,用以管理国家和处理政务。
官员通常通过科举考试选拔,以保证政府管理的公正性。
二、社会阶层古代中国的社会结构分为四个主要的阶层:士农工商。
士是指具有世袭特权的贵族阶层,拥有土地和政治权力。
农民是社会的主要劳动力,他们从事农业生产以维持生计。
工人是指手工业者,他们从事手工艺品的制作,并为社会服务。
商人是从事商业活动的人,他们经商发财,但在社会地位上较低。
在这些阶层之间,有明确的界限和血统传承的原则。
而且,社会地位是固定不变的,人们应该按照自己出生的阶层生活和工作。
这种社会结构的稳定性在古代的中国社会中非常重要,它既确保了社会的安定,又限制了个人的流动性。
三、家族制度家族制度在中国古代社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家庭被视为社会的基本单位,家族则是由多个家庭组成的更大的社会组织。
家族制度是封建社会的重要特征之一,它保持着家族的强大影响力,并且以亲情和血缘关系为基础。
在古代家族制度中,男性拥有继承权,并被视为家族的核心。
家族的财产和地位通常由家族长辈掌握和维护,并传承给下一代。
同时,家族也起到保护和支持成员的作用,搭建人际关系网络,为个人提供帮助和资源。
古代家族制度对社会的稳定和秩序有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家族制度的强大也限制了个人的独立性和个性的发展。
中国古代的宗法制度

中国古代的宗法制度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中国古代历史的制度建设和发展,是一个包罗万象的,体系结构丰满复杂的社会组织框架。
其中,中国古代的宗法制度,是中国古代和近现代一切制度发展的原始基础。
中国的宗法制度的出现,彻底改变和塑造了中国社会和中华民族。
中国古代的宗法制度的形成,经历了一个漫长曲折的发展过程,中国的宗法体系最早是由夏朝的敬天仪式逐渐演变而来的。
到了周朝的共和纪元时期,制度体系和组织结构,逐步的发展完善起来。
中国的宗法制度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制度和组织实体。
即作为中国古代社会的宗教实体存在的礼教制度,中国古代血缘政治基础的分封制度和中国古代社会的等级分层制度的君臣父子制度三个既相互联系又各自独立发展运行的体系框架。
中国古代的礼教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内容:1.礼教制度是中国古代社会一种特有的宗教形式。
最近一段时间,国家图书馆举行了一场关于京师文化的发展和形成的文化讲座活动。
主要是针对满清王朝的礼仪制度等的研究和讨论。
其实,也就是对礼教制度在明清两朝社会上层如何发展和运作的一个真实的描写过程。
这已经充分说明,礼教制度是中国社会的一种特有的宗教制度形式。
2.制定了宗教建国方略。
建立了中国最高的大祭祀制度————天子制度。
天子成了中国古代宗教和国家最高统治者。
是宗教国家实际的元首。
3.树立了宗教立国策略。
中国古代的君臣父子制度不只是一种社会等级分层制度,他还是中国古代的等级祭祀组织体系。
建立了中国最早的婚商嫁娶的宗教礼仪制度。
礼教制度的宗教观念和思想,影响和深入到中国古代社会的各个层面。
4.中国礼教制度的宗教思想和仪式的发展过程,主要经过了三个发展阶段:由中国古代夏朝的敬天思想和仪式,过渡到商朝的事鬼仪式,再发展到周朝的供奉祖先的法祖宗教仪式。
中国古代夏朝的敬天宗教仪式,是一种多神崇拜的祭祀礼仪制度。
到了商朝。
由于巫术横行,占卜文化成为当时的主流文化形式。
事鬼祭祀制度就是在这种文化背景下,定型和发展起来的。
中国古代宗法社会的制度结构与演进

中国古代宗法社会的制度结构与演进摘要:宗法社会的制度结构是礼法并举,本文首先叙述了礼和法的起源和特征,然后具体说明了礼法并举的制度结构。
宗法社会的制度演进经历了三个阶段:崇礼轻法、礼法对立、礼法并举。
关键词:礼;制度;宗法社会一、宗法社会的制度结构虽然宗法观念早在商朝时就初步确立了(张晋藩,1995),但具有典型意义的宗法社会是从西周开始的(刘广明,1993)。
因此,本文所讨论的宗法社会主要指中国从西周到明清之间以血缘关系为纽带,以宗族为基本单位的社会。
宗法社会的制度结构是礼法并举,礼和法的目标和功能是维护和规范宗法社会“三纲五常”的权力结构和伦理秩序。
宗法社会礼法并举的制度结构在某种意义上是由宗法社会的结构及与之相关的社会博弈类型决定的。
尽管西周以来的宗法国家在治理模式、国家形态、宗法形态等方面有着显著的不同,但宗法社会的基本结构都体现为双层结构。
从基础层面上看,宗法社会可视为宗族社会。
《尔雅·释亲》曰:“父之党为宗族”。
宗族指同姓、同祖的男系血缘团体,即族人联合体。
由于基层宗族社会中人们的主要社会关系是血缘关系和宗族聚居而形成的地缘关系,宗族社会大多采取聚族而居的方式,少则数十、数百家、多则数千家,形成一个相对独立的社区。
在这个社区内,人们彼此熟悉,交往频繁。
因此,基层宗族社会是一个“没有陌生人的社会”(费孝通,1985)。
而从国家层面上分析,宗法社会则是由若干相对独立的宗族组成的宗族联合体,由于自然经济生产方式的特点,在这个联合体中,宗族与宗族之间几乎没有经济交往,与基层宗族社会的特点相反,国家层面上的宗法社会恰恰体现为“陌生人的社会”。
因此,宗法社会在基础层面和国家层面上分别表现出不同的特点,宗法社会的基本结构体现为双层结构。
中国宗法社会的双层结构及其特点决定了宗法社会博弈为“双重博弈”:即基层宗族社会内部的博弈表现为重复博弈,而国家层面上宗族之间的博弈表现为一次博弈。
本文试图证明,礼是基层宗族社会重复博弈的结果,法的形成则必须从国家层面上即宗族之间一次博弈的角度来解释。
中国宗法

中国宗法以血缘关系为基础,标榜尊崇祖先,维系亲情,在宗族内部区分尊卑长幼,并规定继承秩序以及不同地位的宗族成员享有不同的权力和义务的法则。
宗法是中国古代社会构成的重要方式。
宗法制萌发于商周时期,成熟于西周、春秋时期,在漫长的封建社会中,几经演变,在唐朝末年瓦解。
宋代,宗法又以礼教与政权、神权、夫权、族权相结合的形式存在,并一直延伸到封建社会结束。
沿革宗法制度是由父系氏族社会的家长制演变而来的。
商代,宗法制进一步发展,继统法以子继父为主,并由此产生了直系旁系之分、嫡庶之分、大宗小宗之分。
宗法中的嫡庶,滥觞于对偶婚。
妻分嫡妾,子分嫡庶,才有了一整套的宗法制度。
西周、春秋时期,宗法制度臻于完善,因而最为典型、严密。
这一时期,宗法制度的特点是严格区分嫡庶,确立嫡长子的优先继承权。
宗族内分大宗小宗,都以正嫡为宗子,宗子具有特殊的权力,宗族成员必须尊奉宗子。
嫡长子继承制是宗法制度的核心。
统治者为了保持血亲统治的纯贵族血统,规定先王去世,由嫡长子继位;如果没有嫡长子,则从嫡妻从嫁之女弟所生之子补充(当然也是纯贵族血统);如果没有这样纯贵族血统的母弟,只好从众妾所生之子中择年长者当选,年龄相同的则选择贤者,贤能相同的就由占卜来决定。
嫡长子将土地与官职分封给他的兄弟们。
将一个国家变成诸个有血亲关系的兄弟小国。
这种兄弟国的分封制始于周武王。
周公也曾分封,分封的对象、范围是亲戚,也就是兄弟。
血亲统治的最大特点,就是统治权力世代血亲相传。
不仅王位如此,诸侯、卿、大夫、士的各级统治地位都是如此。
通婚按照严格的等级进行。
周代的宗庙制度规定天子七庙、诸侯五庙、公卿三庙、士一庙。
又以昭穆的次序排列:自太祖,亦即一族的始祖之后,父庙曰昭,子庙曰穆,孙之庙曰昭,曾孙之庙又曰穆,以此类推。
祖先崇拜以严格的制度确定下来加以强制性地奉行。
宗子作为本宗始祖的嫡系继承人,是全宗人尊奉的对象,他有着许多特权。
宗子有权主持祭祀。
宗子有掌管本宗财产的权力。
5论中国传统宗法制度对中国社会结构的影响

5论中国传统宗法制度对中国社会结构的影响中国传统宗法制度是中国古代社会的一种特殊制度,它对中国社会结构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从宗法制度的基本概念入手,分析其对中国社会结构的影响,并讨论宗法制度的弊端和现代社会中的传承。
宗法制度是一种以家族和血缘关系为基础的社会组织形态。
在中国传统的宗法制度中,祖先崇拜是一种重要的社会信仰,血缘、家族和族群关系是人际关系的基础。
根据宗法制度,社会按照一个个家族的大小结构组成,形成了多层次的家族系统。
这种制度影响了中国传统社会的行事方式、价值观念和社会地位的确定。
宗法制度对中国社会结构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宗法制度使得中国社会形成了以家族为单位的社会结构。
家族是中国社会组织的基本单位,宗法制度将人们的社会关系建立在共同的血缘和家族之间。
家族从上到下形成了清晰的等级制度,家族内部有着严格的权威结构和血统规则。
这种家族结构使得中国社会呈现出高度的稳定性和秩序性。
其次,宗法制度决定了人们的社会地位和家族声望的传承。
在宗法制度中,社会地位主要是通过出身和血缘关系来决定的。
一个家族的声望和地位是通过祖先的荣誉和家族的传统来决定的。
因此,在传统中国社会中,一个人的社会地位和家族声望往往是无法独立于家族关系考量的。
再次,宗法制度影响了中国传统社会的行事方式和价值观念。
在宗法制度中,人们的行为往往受到家族和祖先的约束,强调了家族利益和家族集体意识。
家族成员之间的亲密关系和相互帮助是宗法制度的重要特点。
同时,宗法制度重视忠诚、孝敬和社会道德,提倡家族成员之间的和谐和团结。
然而,宗法制度也有其弊端,尤其是在现代社会中。
一方面,宗法制度容易导致社会封闭和权贵统治。
在宗法制度下,家族成员的地位和声望主要由家族决定,这会导致社会上的不平等和阶级固化。
另一方面,宗法制度过分强调血缘关系,容易忽视个人能力和个体的价值。
这对于一个现代社会而言,是难以接受的。
然而,在中国传统宗法制度的弊端中,还保留了一些积极的价值观念和家族责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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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宗法社会的制度结构与演进摘要:宗法社会的制度结构是礼法并举,本文首先叙述了礼和法的起源和特征,然后具体说明了礼法并举的制度结构。
宗法社会的制度演进经历了三个阶段:崇礼轻法、礼法对立、礼法并举。
关键词:礼;制度;宗法社会一、宗法社会的制度结构虽然宗法观念早在商朝时就初步确立了(张晋藩,1995),但具有典型意义的宗法社会是从西周开始的(刘广明,1993)。
因此,本文所讨论的宗法社会主要指中国从西周到明清之间以血缘关系为纽带,以宗族为基本单位的社会。
宗法社会的制度结构是礼法并举,礼和法的目标和功能是维护和规范宗法社会“三纲五常”的权力结构和伦理秩序。
宗法社会礼法并举的制度结构在某种意义上是由宗法社会的结构及与之相关的社会博弈类型决定的。
尽管西周以来的宗法国家在治理模式、国家形态、宗法形态等方面有着显著的不同,但宗法社会的基本结构都体现为双层结构。
从基础层面上看,宗法社会可视为宗族社会。
《尔雅·释亲》曰:“父之党为宗族”。
宗族指同姓、同祖的男系血缘团体,即族人联合体。
由于基层宗族社会中人们的主要社会关系是血缘关系和宗族聚居而形成的地缘关系,宗族社会大多采取聚族而居的方式,少则数十、数百家、多则数千家,形成一个相对独立的社区。
在这个社区内,人们彼此熟悉,交往频繁。
因此,基层宗族社会是一个“没有陌生人的社会”(费孝通,1985)。
而从国家层面上分析,宗法社会则是由若干相对独立的宗族组成的宗族联合体,由于自然经济生产方式的特点,在这个联合体中,宗族与宗族之间几乎没有经济交往,与基层宗族社会的特点相反,国家层面上的宗法社会恰恰体现为“陌生人的社会”。
因此,宗法社会在基础层面和国家层面上分别表现出不同的特点,宗法社会的基本结构体现为双层结构。
中国宗法社会的双层结构及其特点决定了宗法社会博弈为“双重博弈”:即基层宗族社会内部的博弈表现为重复博弈,而国家层面上宗族之间的博弈表现为一次博弈。
本文试图证明,礼是基层宗族社会重复博弈的结果,法的形成则必须从国家层面上即宗族之间一次博弈的角度来解释。
宗法社会的“双重博弈”正对应于该社会“礼法并举”的制度结构。
将宗法社会的基本特征抽象为双层结构和“双重博弈”是本文演绎宗法社会制度结构及其演进轨迹的逻辑起点。
(一)礼的起源及其特征1.礼的起源:礼是自发形成的制度。
礼不但包括成文的行为规范,还包括大量不成文的习俗、习惯和惯例。
如果将人们对礼的遵守视为合作策略的选择,来分析礼的起源,则是讨论基层宗族社会的合作格局能否自动出现。
显然,由于基层宗族社会内部的博弈表现为重复博弈,根据博弈论的无名氏定理和声誉模型,重复博弈的纳什均衡是当事人合作策略的选择(张维迎,1996),这意味着在基层宗族社会中,人们遵守礼是自发的和自愿的。
因此,从礼的起源与演进意义上分析,礼源自基层宗族社会内部当事人合作策略的沉淀,是在长期的社会交往过程中“习”出来的制度。
礼作为自然之准则,其形成是个自然的过程。
2.礼的特点:礼是自动实施的制度。
礼是自发形成的,同时又是自动实施的制度。
礼构成纳什均衡,意味着在宗族社会的其他成员遵守礼制的情况下,该成员的最优选择是遵守礼;意味着人们不但有积极性遵守礼,也有积极性惩罚不遵守礼的机会主义行为。
因此,遵守礼是人们的自愿行动。
3.宗族社会的自治特征与礼的制度内涵。
由于礼制在整个宗族社会中的自动实施特点,礼的形成过程又是礼治秩序的形成过程。
在礼的指导下,基层宗族社会中人们的行动更加协调一致,宗族社会呈现出鲜明的自治特征。
宗族社会的自治行为不但体现在宗族内单个成员的自我约束和洁身自好,还体现在礼指导下的祭祀祖先、维护治安、执法、举办教育、互助救济等有组织的活动,宋明后流传至今的大量的家法族规、乡俗民约等文献对此都有较详细的记载。
需要强调的是,由于宗族社会的高度自治性,宗族社会的结构极其稳定,并具有相对独立性,很少受历代王朝兴衰的影响,并在强大的冲击(如13世纪蒙古族的人侵)之后仍能复原。
宗法社会所有的制度与治理信息都隐藏在基层宗族社会的礼治秩序中。
随着基层宗族社会自治特征的出现,作为维持宗族社会这一自治组织运转的行为规范,礼的制度内涵大大地延伸了。
它不但包括了诺斯所说的非正式制度安排中的意识形态、伦理道德、文化传承等要素,而且还涵盖了诺斯正式制度安排中全部经济合约和大部分法律合约的内容。
礼作为宗族社会中人们所遵守的最基本的行为准则,还具备了法的特点,承担了法的主要职能,成为了基层宗族社会的“活的法律”。
梅因(1959)认为古代中国社会有刑法而无民法,是对中国宗法社会运行方式的无知,实际上,宗法社会中的民事关系是靠礼制约束的。
就民事关系的处理而言,礼就是宗法社会的民法法系。
(二)法的产生及其特征1.礼的制度边界与“霍布斯自然状态”。
作为由国家制定并强制推行的行为规范,法是对礼超出其制度边界后制度失效的补救,是“获取集体行动收益的手段”(林毅夫,1994)。
礼在实施过程中是否存在制度边界?或者说,可否将基层宗族社会的礼应用到国家层面上?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由于国家层面上宗族之间的博弈体现为一次博弈,根据博弈论的基本理论,一次博弈的解是“非合作”解,即在宗法社会的一次博弈中,对礼的选择和遵守不构成该博弈的纳什均衡,人们最优的选择不是“礼”而是“非礼”,“非礼”终将战胜“礼”,这就是孔子所谓的“礼崩乐坏”。
可见,礼的有效区域只能在基层宗族社会内部,将礼扩展至国家层面上,就超出了礼的制度边界,礼将失去其制度效率。
国家层面上礼的失效意味着宗法社会国家层面上的合作秩序不能自动实现,它主要表现为宗法国家的分裂割据甚至军阀混战。
在中国历史上,每一次王朝末期改朝换代的政治大地震就是例证。
17世纪欧洲哲学家霍布斯进一步设想了一种以战争为特征的“自然状态”来描述与此相类似的情况(霍布斯,1985)。
在霍布斯看来,整个社会范围内的非合作行为必然导致战争。
“霍布斯自然状态”对国家层面上的非合作格局作了社会学意义上的解释。
无疑,在“霍布斯自然状态”下,宗法社会的总效用水平将是最低的。
2.法的起源:国家层面上合作秩序的诉求。
毋庸讳言,低效用水平的“霍布斯自然状态”不符合理性人的利益,那么,在靠社会自发力量不能形成合作秩序的情况下,由国家制定和强制性地推行法制以改变人们的非合作行为,从而跳出“霍布斯自然状态”,正是人们的理性选择。
国家与法产生的依据正在于此。
霍布斯设想通过社会契约建立一个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国家以结束战争状态(霍布斯,1985)。
法源自人们对国家层面上合作秩序的诉求,是宗法国家追求合作收益的理性选择。
3.宗法国家的特征与法的制度内涵。
由于法是由国家制定并推行的行为规范,法体现着国家的意志和要求,因此,宗法社会的法的制度内涵是由宗法国家的特征和类型决定的。
宗法社会的土壤里将生成什么类型的国家?首先根据霍布斯的观点,“霍布斯自然状态”对应于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国家。
这个国家的目的是维护国家层面上的合作秩序,因此,其权力必须是绝对的,人们要将其一切权利交给国家。
霍布斯将这个国家称为“利维坦”(霍布斯,1985)。
宗法社会国家层面上的“霍布斯自然状态”将导致宗法国家的中央集权和专制特征,但由于基层宗族社会自发形成的礼制,已经解决了宗族社会内部包括经济关系在内的几乎所有社会关系的冲突和协调,宗法国家权力的触角则不必延伸到基层宗族组织内部。
与霍布斯式的“利维坦”权力的绝对集中和专制不同,宗法国家将相当大的一部分的国家权力保留在基层宗族组织中,由此形成了宗法国家的权力分布状态,即国家层面上的集权和基层的分权同时并存。
宗法国家的权力分布状态决定着法的作用区域只能在国家层面上,与礼丰富的内涵相反,宗法社会法的制度内涵被大大地压缩了。
这表现在宗法社会法的职责是制裁国家层面上的非合作行为,以摆脱“霍布斯自然状态”。
而基层宗族内的合作秩序主要是由礼而不是由法维持的。
在基层宗族社会中,做不属于自己分内的事。
因此,宗法社会的法只涉及诺斯意义上正式制度中法律合约的刑法合约内容。
4.法的特点:重视刑罚。
宗法社会中的法多以刑或律的形式存在,其基本特点是重视刑罚。
先秦的法谓之刑,秦汉后的法多称为律。
刑兼有法和罚的双重含义,律侧重于人们的行为规范。
“律以定罪名”,违律者要定罪科刑,律在本质上就是刑。
宗法社会法的刑罚特点体现在中国古代几乎所有的以刑或律冠名的法律典籍中。
(三)中国宗法社会的制度结构:礼法并举在中国宗法社会,礼和法各有其存在的依据,并相互补充,由此形成了宗法社会礼法并举的制度结构。
礼法并举说明,礼和法在调节和规范宗法社会中人的行为方面都是必需的,且二者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共同维护了宗法社会的合作格局。
礼法并举的制度结构是宗法社会制度演进的主要特征。
需要强调的是,礼法并举并非意味着礼和法处于对等的地位,而是以礼统法。
宗法社会的法律规范多渊源于礼制规范,礼不仅在法之上,而且渗透于法之中。
礼是立法和司法的灵魂,是宗法国家用以“齐家治国平天下”的总的政策纲领。
当然,在礼法并举的制度框架内,以礼统法并非意味着法是可有可无的。
作为对礼的必要的补充,法不但维持了宗法社会国家层面上的合作秩序,还促进了礼的正式化。
这表现为在宗法社会制度演进中,一部分礼被细化为可以操作的规范(如宋明清时的家法族规、乡俗民约),俨然是一部法律,并具有强制性特点。
由此,礼与法兼容互补,相辅为用,礼法并举走向礼法一体化的更高级形式。
三、宗法社会的制度演进在中国进人宗法社会以后,作为制度的礼和法及其相互关系的演进历史大致分为西周、春秋战国、秦以来三个阶段,汉唐后形成了礼法并举,以礼统法的制度框架。
(一)西周时期的制度特征:崇礼轻法西周时期的中国是典型的宗法社会,大宗率小宗,小宗率群弟,亲与贵合一,家与国相通,自天子以下,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了一个宗法系统。
关于西周宗法社会的特征,《礼记·大传》有详细的记载:“上治神弥,尊尊也;下治子孙,亲亲也;旁治昆弟,合族以食,序以昭穆,制之以礼义,人道竭矣。
”西周宗法社会制度框架的最突出特征是,基层宗族社会的礼被扩展到国家层面上并置于至尊地位。
周礼是调整家庭、宗族、婚姻乃至政治、经济、军事、教育、司法等各方面行为规范的总和,是西周时期人们所遵守的最根本的行为规范。
在西周宗法社会的制度框架内,与礼相比,法的地位被大大削弱了。
首先,西周宗法国家实行的是以宗法分封为特征的治理结构,其核心是封建社会的分封制,天子分封诸侯,诸侯以下又层层分封,这就形成了不同的独立的权力空间,中央的权力被分解(刘广明,1993),这样,法的实施主体出现缺位,法的强制性特点无法充分地表达,最终将形成“有法不依”、“违法不纠”的局面。
其次,在思想观念上,周公提出“明德慎罚”(张晋藩,1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