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的起源
浅论法的起源

浅论法的起源法的起源摘要:国家和法的现象是生产力发展的结果。
原始社会经历了三次社会分工。
这三次社会分工促进了社会交换、私有制、阶级的产生。
此时,以共同利益为基础的氏族制度就不可能存在了,对立阶级的利益冲突不可能再依靠原始公社的调整系统来加以调整。
为了避免社会和互相冲突的阶级在无谓的斗争中同归于尽,就需要一个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把这种阶级冲突控制在秩序的范围之内,产生了以国家强制确定社会成员的权力和义务及其界限、从而使阶级斗争得到缓和的必要。
在此情况下,国家和法律的产生就不可避免了。
法的现象的起源是由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决定的,经历了从习惯发到习惯法再到了成文法的过程,并且受到了原始公社的道德和宗教的影响。
关键词:法的起源国家原始社会习惯法法学作为一门人文社会科学,是研究法、法的现象以及与法相关问题的专门学问,是关于法律问题的知识和理论体系。
对于这样一门具有悠长历史渊源的学科,它究竟是怎么产生的?这是法理学所必须要探讨的一个重要问题。
对于法学的研习来说,法的起源问题,就跟法的概念一样,是一个带有根本性的问题。
而法的起源这个问题之所以重要,也是因为对于它的理解也关系着对于法的概念的不同界定和在解决一些具体问题时的方法的运用。
一、法的起源学说法的起源,是指法的起始和法源,又称法的产生,是法在历史上的产生过程。
我们探究法的起源,实际上就是要找出“法”这一事物产生的原因和出现的标志,也是法的特征出现和形成的时间和阶段。
关于法的起源的学说,现今业已有不同的观点。
以其中一个划分标准,分为两个部分,即非马克思主义的学说和马克思主义的学说。
(一)非马克思主义法的起源学说1、神创说。
即法是由神创造的,如自然法、神法,人定法源于自然法,或是从神法派生出来的。
在西塞罗看来,作为最高理性的自然法来自神的理性,人定法源于自然法。
中世纪神学家奥古斯丁提出:秩序和安排来源于上帝永远的正义和永恒的法律,即神法;人法服从神法,是从神法派生出来的。
马克思主义社会科学方法论起源及发展探究

马克思主义社会科学方法论起源及发展探究文章从中外学术界社会科学方法论研究,马克思主义社会科学方法论的地位及其理论等三方面,梳理了马克思主义社会科学方法论研究基础,分析马克思主义社会科学方法论起源,认为马克思主义社会科学方法论则以本体论和认识论为基础,是在对这两种哲学理论扬弃地继承之上构建起来的。
提出构建系统、完善的马克思主义社会科学方法论的路径,要对传统社会科学方法论进行扬弃地继承,基于马克思主义实践观建构社会科学方法论。
标签:马克思主义社会科学方法论;历史唯物主义;实践唯物主义马克思主义社会科学方法论是在汲取了传统的社会研究方法论的基础之上产生的,但它又高于一般的社会科学方法论,它的社会实践观是以往任何一种社会科学方法论都不具备的。
[1]实践是马克思主义理论最本质的特征,而实践又是历史的、社会的活动,是人能动地改造世界的社会性物质活动,这就是马克思主义社会科学方法论的社会实践理论基础。
学术界某些观点认为历史唯物主义能够将马克思主义社会科学方法论完全取代,这是有失偏颇的,前者是一般的哲学方法论,而后者则是具体的社会科学方法论,二者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
为了更好地推动社会科学方法论的构建,将历史唯物主义转变为指导社会发展进步的实际方法,必须对马克思主义社会科学方法论进行深入探究与理论构建。
[2]一、马克思主义社会科学方法论研究基础1、中外学术界社会科学方法论研究从学科领域来讲,社会科学是在19世纪中期产生的,对于社会科学方法的研究也随之展开。
百年来产生了无數杰出成果,以斯宾塞、孔德、迪尔凯姆等人的理论成果为代表,总体分为自然科学与人文科学区分研究理论,以及综合研究的整体主义理论。
前者的观点认为社会科学领域中始终存在着自然科学与人文科学的矛盾,并且这种矛盾是无法化解的,但是支持后一种观点的学者却一直致力于打破这种壁垒,以实现社会科学方法论的建构。
2、马克思主义社会科学方法论的地位一般哲学方法论与具体社会科学研究之间的壁垒延续了近百年,直到马克思主义社会科学方法论诞生,才终于将其打破。
辩证法起源:苏格拉底精神助产术论文

辩证法起源:苏格拉底精神助产术摘要:本文以《申辩篇》为例,分析解读苏格拉底精神助产术的特点,探索辩证法的最早起源。
苏格拉底的哲学活动主要是通过对话来寻求普遍定义,要求对话双方要用比较严格的逻辑规范和清晰的语言意义来表达,形成了他以逻辑思想为主要内容的辩证法,注重对人的理性思维作自觉地反思是其基本特点。
苏格拉底称之为”精神助产术”,就是最早期的辩证法。
关键词:辩证法苏格拉底精神助产术“辩证法”一词作为哲学术语出现在柏拉图的对话体著作中。
原意是谈话、对话,后指通过对话的方式进行讨论,在这一基础上发展成为通过合乎逻辑的论证来寻求真理的科学。
辩证法的实质,就是在对话中揭露和克服对方议论中的矛盾以取胜,是从概念上把握存在者的艺术。
具有这样意义的辩证法始于苏格拉底。
苏格拉底的学生、史学家克塞诺封在他的《回忆录》中写道:”苏格拉底也把自己的推理方法叫做辩证法”。
克塞诺封认为,苏格拉底所说的辩证法是人们聚集在一起讨论间题所运用的一种方法,即按照讨论对象的属种加以辩析的方法。
苏格拉底认为,每个人都应掌握这门艺术,学会它才能成为一个讨论见解最深刻的人,能够指导别人的人,能干的人。
亚里斯多德也说:”苏格拉底竭诚于辩证法”。
这些记载表明,辩证思想的提出与人们的论辩有关,最早源于苏格拉底的”精神助产术”。
[1]在《申辩篇》中,苏格拉底的申辩就是运用了精神助产术的辩论方法,苏格拉底一步步引导美勒托自己说出他的指控中自相矛盾的地方。
针对美勒托指控他腐蚀青年的思想,不使青年学好,他首先提出疑问,是不是只有他是腐蚀青年的,而所有人都是为青年们好的?美勒托肯定的回答正是他想要的,然后他举出了马的例子来反驳美勒托,”以马为例,你相信整个人类都在对马进行改善,而只有一个人对马施加坏影响吗?或者说事实正好相反,使马改善的能力只属于一个人或很少人,他们是驯马师,而大多数人如果必须与马打交道,使用马匹,那么他们就会伤害马,对吗?美勒托,无论是马还是其他所有动物,不都是这种情况吗?无论你和阿尼图斯是否承认,必然就是这种情况。
法的起源学说

法的起源学说
同学们,今天咱们来了解一下法的起源学说。
法是怎么来的呢?这有好几种不同的说法。
有一种叫“神创说”。
就是说法律是由神创造出来的,神决定了人们应该怎么做,不应该怎么做。
比如说,在一些古老的传说里,神会给人们定下各种规则。
还有“暴力说”。
这种学说认为,法律是通过暴力和强制手段产生的。
比如一个强大的部落征服了其他部落,然后制定规则让大家遵守。
“契约说”也很有意思。
它觉得法律是人们相互之间订立契约产生的。
大家为了共同的利益,商量出一些规则,这就是法律。
给大家讲个小故事,就像一群小伙伴一起玩游戏,大家先说好怎么玩,不能耍赖,这就有点像契约。
“发展说”则认为法律是随着社会的发展逐渐形成的。
比如一开始人们只是有一些简单的习惯,后来慢慢变得更复杂,就形成了法律。
同学们,虽然这些学说听起来有点复杂,但其实就是在探讨法律最初是怎么产生的。
了解了法的起源学说,能让我们更好地理解法律在社会中的作用。
不知道大家对法的起源学说是不是有了初步的认识呢?。
法的起源

法的起源、法的历史发展2009-06-04 00:07(一)法的起源学说1.非马克思主义的学说(1)神创说。
即法是由神创造的,如自然法、神法,人定法源于自然法,或是从神法派生出来的。
①在西塞罗看来,作为最高理性的自然法来自神的理性,人定法源于自然法。
②中世纪神学家奥古斯丁提出:秩序和安排来源于上帝永远的正义和永恒的法律,即神法;人法服从神法,是从神法派生出来的。
③中国古代也有类似的认识,如认为法源于天。
(2)暴力说。
即法是暴力斗争的产物。
如中国法家代表韩非子认为:“人民众而财货寡,事力劳而供养薄,故民争”,有斗争有暴力才需要解决冲突的规则。
(3)契约说。
该说认为在人类进入政治社会之前有一个自然状态,无国家无法律,但存在一些危及人类发展的因素,人们为了安全,为了进一步的发展,相互缔结契约,放弃部分自然权利,从而进入了政治社会,该契约就是法律。
17、18世纪的古典自然法学者大部分都持此说。
(4)发展说。
该说认为,法是人类物质、精神或历史传统演化发展的结果。
①黑格尔认为绝对精神发展到自然界阶段,才有了人类,人类精神的发展产生法。
②民族精神论者提出法来自民族的精神或历史传统。
(5)合理管理说。
许多法社会学者持此观点,认为一个群体的法律秩序,是基于合理性管理的需要而发展起来的。
代表人物是美国法律社会学家塞尔茨尼克。
2.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起源的学说(1)法不是从来就有的,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法的产生经历了一个长期发展的过程。
(2)在原始社会,社会组织的形态经历了原始群、母系氏族、父系氏族的发展,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是道德规范、宗教规范和习惯,它们与阶级社会的法是根本不同的。
(3)在原始社会后期,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的产生、阶级的分化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
(三)法产生的根源1.马克思主义认为,法产生的根源有以下三个:(1)经济根源:私有制的产生和商品经济的发展。
(2)阶级根源:阶级的产生。
(3)社会根源:社会的发展。
从形名角度看《管子》论法的来源

律之引据于管理 人事( 行政 ) 之间之关 系是否符合 而加 以审 查人事之得失功过 以执行赏罚。此者 为法家所谓“ 刑名学 ” 。 其实不仅 限于法 家思想 , 对于所 有国家来说 ,名 ” “ 都是 社会管理的重要工具 ,制 断五刑 , 当其名 ”这句话揭示 了 “ 各 , 形名关系对 于法律 的基础性和决定性作用 。 管子》 与《 代表 的 齐法家对比 , 儒家也有正名说 。 L 孑 子说 “ 必也正名乎 !若不正 ” 名, 其后果是“ 名不正 , 则言不顺 ; 言不顺 , 则事不成 ; 事不成 , 则礼乐不兴 ; 礼乐不兴 , 则刑罚 不 中; 刑罚不 中 , 民无所措 则 手 足 。” 这说 明 了形 名 关 系 对 于 国家 的重 要 性 , 这个 形 名 关 而 系也正是法治的逻辑前提 。 因此 ,管子》 《 中一句简单 的“ 名正 法 备 ” 揭示 了法 律 完 备 的 前 提— — 名 正 。 ,
关键词 :管子》 形名 ; ; 《 ; 道 法的来源
中图分类号 :2 B1 文献标志码 : A 文章编号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17 —74 (0 0 0 —0 2 —0 6 1 7 0 2 1 )3 2 2 2
《 子 》 含 的法 律 思 想 十 分 丰 富 , 法 律 来 源 方 面也 有 管 包 在 深 入 的讨 论 。 古 者 , 有 君 臣上 下 之 别 , “ 未 未有 夫 妇 妃 匹 之 合 。 兽 处群居 , 以力相征。 于是智者诈愚 , 强者凌弱 , 老幼孤独不 得 其所。故智者假众力 以禁强虐 , 而暴人止。” 法是随着人类 社 会 的发 展 而 逐 步 形 成 的 ,并 具 有 一 定 的 功 能 性 和 目的 性 。 最初的法是 由“ 智者” 制定 ,假众人之力 ” 保证贯彻实施 , “ 来 效果是 “ 暴人止 ”社会治安得到了保 障。 , 商鞅 , 韩非子等人均 从 实用的角度来揭示法 的起源 , 从经济 、 社会分 工等方面描 述法的产生 , 但是 《 子》 于法的来源 的讨 论不仅 限于此 。 管 关 《 管子》 用大量而 明确 的内容 , 从形名关 系角度讨论 了法 的正 当性 来 源 — — 道 。
对法的起源的正确看法

对法的起源的正确看法
法的起源是一个具有争议的话题,不同学者和学派对法的起源有不同的看法。
以下是几种常见的观点及其解释:
1. 自然法学派:自然法学派认为,法起源于自然界的规律。
他们认为,法律是人类对自然界的反应,是自然法则的体现。
他们认为,人类在生存和发展的过程中,应该遵循自然法则,以保护自己和他人的权利和利益。
2. 神权法学派:神权法学派认为,法起源于宗教信仰和神权政治。
他们认为,法律是神的意志的体现,是神权政治的工具。
他们认为,法律应该受到神的支配和限制,以确保社会秩序和公正。
3. 契约法学派:契约法学派认为,法起源于人们的契约。
他们认为,法律是人们在交易和谈判中达成的协议的体现。
他们认为,法律应该基于人们的自愿和平等原则,以保护人们的权利和利益。
4. 历史法学派:历史法学派认为,法起源于人类社会的历史发展。
他们认为,法律是人类社会的产物,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而演变。
他们认为,法律应该基于人类社会的道德和价值观,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
对这些观点有所了解后,我们可以对法的起源有一个更加准确的看法。
虽然自然法学派和神权法学派都有一定的道理,但契约法学派和历史法学派的观点更为客观和实际。
此外,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也在不断地演变和进步,我们应该以开放的心态去接受和适应这些变化。
论法

论“法”是什么“法”在古代写作“灋”,汉代许慎《说文解字》说:“灋,刑也。
平之如水,故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灋由三部分组成:氵、廌、去.“氵”即“水”在一般人的印象中水面总是极其平坦的,故可引申出“灋”字的公平之意。
“廌”相传为古代的一种神兽,具有一种天赋才能,就是能够判断出一个人是否正直,是否犯罪,一个人若有罪,它就会用自己的角去触碰那个人,所以在古代“廌”就成为了一种代表正直、正义的图腾圣兽。
而“去”字则代表将有罪之人驱逐出去。
这就是“法”的古字解释而今,“法”与“法律”是并用的,在现代汉语中,“法律”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用法,广义的“法律”是指法律的整体,它包括宪法、基本法、普通法、以及行政法规等等;而狭义的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
而对“法”的概念或定义有许许多多的说法,以下是几种比较有代表性的说法。
(1)法指的是永恒的、普遍有效的正义原则和道德公理。
(2)法是指由国家机关制定和颁布的具体行为规则。
(3)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毫无疑问,第三种说法显然比前两种说法更加全面,更加科学,更能说明法的内涵。
我们认识、理解一个新事物,总绕不开对它本质的把握,对于认识法是什么亦是如此,而人类对法的本质的认识是一个由浅入深的过程,早期资产阶级法学家有过各种各样的论述,如“神意论”“理性论”“规范论”“命令说”等等,但很显然这些学说是建立在唯心主义或形而上学的基础上的,他们习惯于停留在表面现象就法论法,或者直接把法的现象等同于法的本质,所以他们从未真正的发现法的本质。
人类对于法的本质的突破性进展是马克思对法的本质的论述,他认为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列宁对马克思的学说进一步发展,认为法的“初级本质”是统治阶级的意志,而更深层次的本质在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我们认为马克思关于对法的本质的论述是迄今为止最科学的说法。
以上内容是我们从法的古今字义解释、概念以及本质来把握认识法,简单概括一下就是从法的内在方面来认识法,下面我们从法的外在特征表现以及法在现实生活中的作用来进一步认识法,把握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法的起源作者:郭桂香【摘要】古今中外的多思想家、法学家对法的起源问题进行了探讨,提出了关于法的起源的各种学说。
法的起源的各种学说及其与法的本质学说之间存在内在的一致和对应的关系,如神创说就与法的本质的神意论观点一致,是神学法学的主要内容;契约说则是自然法学派的观点,与法的本质的理性论观点紧密联系。
我们在理解了发的起源、法的产生的标志以及和法的本质以后得出法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出现的。
私有制和阶级的出现是法产生的基础。
从而看出法的起源国家说是不正确的。
【关键词】私有制阶级国家法法律目录:前言一、法的起源的各种学说与本质学说之间的关系。
1、对法的起源的各种法律学说简介。
2、法与法律的区别。
二、法起源的含义三、法所产生的过程与标志1、私有制和商品经济的产生是法产生的经济根源。
2、特殊公共权力系统即国家的产生。
3、权利和义务观念的形成。
4、法律诉讼和司法的出现。
四、法的起源国家说是对马克思主义观点的误解和歪曲五、结论后记参考文献:【前言】我们在本文中主要探讨关于的法的起源,主要从法的概念,法产生的根源,法产生的标志,以及对于法起源国家说这一论点的比较,得出法的起源国家说这一论点是不正确的。
正确的观点是:法的起源是伴随着私有制的产生,阶级的出现,继而出现了国家,在国家制定与认可后上升到了法律。
我们从以下方面对本文进行论述。
一、法的起源的各种学说与本质学说之间的关系。
1、从古到今,许多思想家、法学家对法的起源问题进行了探讨,提出了关于法的起源的各种学说。
对于法的学说主要有一下几种观点:(1)神创说这一学说认为法是人格化的超人类力量的创造物,各种各样的神为人类创造法。
在西塞罗看来,作为最高理性的自然法来源于“上帝的一贯的意志”;人定法是自然法在世俗社会中的体现;法律是从自然产生的,自然法来自神的理性,人定法源于自然法。
中世纪神学政治的鼻祖奥古斯丁提出:秩序和安排来源于上帝的永远的正义和永恒的法律,即神法;人法服从神法,是从神法派生出来的,中国古代也有类似的认识。
(2)暴力说。
这一学说认为法是暴力斗争的结果,是暴力统治的产物。
中国的法家代表人物韩非子就认为:“人民众而财货寡,事力劳而供养薄,故民争”。
有斗争有暴力才需要解决冲突的规则。
(3)契约说。
人类在进入政治社会之前处于自然状态,后来为了安全,为了生产发展,为了社会安定和发展等原因,人们相互间缔结契约,通过缔结契约人们放弃、让与部分自然权利,组成政府,这最初的契约是法律。
17、18世纪的古典自然法学者大部分都持此说。
(4)发展说。
具体包括两种:①、人的能力发展说。
随着社会的进化,人的能力有了发展,例如火的作用,弓箭的发明等等.财富有了增加,社会关系开始复杂,因而需要法。
②精神发展说:黑格尔就认为绝对精神在自然界产生之前就已存在,绝对精神发展到自然界阶段,才有了人类,人类精神的发展产生法。
民族精神论者提出法来自民族的精神或历史传统。
(5)合理管理说。
许多法社会学者持此说,如美国当代法的社会学家塞尔茨尼克认为,一个群体的法律秩序,是基于合理性管理的需要而发展起来的。
(6)马克思说。
法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社会经济的发展、私有制和阶级的产生、国家出现而产生的,经历了一个长期的渐进的过程。
总之,法的起源的各种学说及其与法的本质学说之间存在内在的一致和对应的关系,如神创说就与法的本质的神意论观点一致,是神学法学的主要内容;契约说则是自然法学派的观点,与法的本质的理性论观点紧密联系。
2、法与法律的区别要想正确理解法与法律的区别我们因该首先要了解法的概念、起源以及法的本质。
法的概念及本质关于法及其本质,虽然是法学界长期争论不休的长久话题,但随着我国法学的繁荣与发展和对国外法学的借鉴,多数学者对这个问题的认识已趋于达成共识。
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即具有规范性、国家意志型、国家强制性、普遍性、程序性、可塑性的社会规范或者行为规范。
从结构上看,法这种社会规范又是由各具体的法律规范(规则和原则)所构成的相互联系的整体(体系),其内容主要规定人们相互交往的行为模式,即人们的法律权利和义务,即呢人通过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来调整一定的社会关系、维护一定的社会秩序。
认识到法与法律是有区别的并且正确地区分它们和明确法的概念及本质对于研究法的起源一样重要。
其实对于这二者的区别,在拉丁语中就已经显示出来了,即“Jus”与“Lex”的区别。
“Jus”是指抽象的原则、正义、权利;“Lex”是指具体的法律,即罗马王政时期国王制定的法律和共和国时期各立法机构通过的法律[1]。
在我国,学者们对于法律的定义是基本一致的。
法律分为广狭两个含义: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据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而广义的法律则是指法的整体,即国家制定和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各种行为规范总和。
显然,无论是广义还是狭义,法律的定义就已明确显示出其来源——国家。
因为法律是被制定出来的——被“国家”制定出来的,所以它只能在国家产生和形成之后才出现和存在。
而法则不然,法是“作为理念的自由”(黑格尔语),是自在的客观的,不以单个人或某些集团的意志为转移的整体公共意志。
在自然法那里,法是先于并高于人定法(法律)而存在的[2]。
马克思、恩格斯也充分注意到了法与法律的区别,并指出“法是自由的肯定的存在”,而法律是“法的表现”,即“肯定的、普遍的、明确的规范”;并进一步指出“事物的法的本质不应该去迁就法律,恰恰相反,法律倒应该去适应事物的法的本质。
”6他们在批判法与法律的混淆时指出:“国家是属于统治阶级的各个个人借以实现其共同利益的形式,因此可以得出一个结论:一切共同的规章都是以国家为中介的,都带有政治形式。
由此便产生了一种错觉,好象法律是以意志为基础的,而且是以脱离现实的自由意志为基础的。
同样,法随后也被归结为法律。
”7显然,在马克思、恩格斯那里,法是高于法律而存在的,我们可以把某些人或集团的以“国家意志”形式出现的那些意志称为法律,因为他们确实具有法律的外表和形式,但我们决不可以把它们上升然而“我们许多法学者却恰恰把它们等同起来”8,从而致使对“法的起源”的研究成为对“法律的起源”的研究。
这种不区分法与法律的研究方式只能说明他们早在进行论证和研究之前就为自己设置好了答案:从“法律是由国家制定的”的概念中得出“法”起源于国家的结论。
总之,只有深刻理解和把握法的概念及本质,充分认识到并区分法与法律的区别,才能使“法”在我们的头脑中凸现出来,我们才能建立起研究“法的起源”的基础,进而得出正确的结论。
二、法起源的含义及其过程。
法产生的根源是随着阶级、私有制的产生和国家的出现而出现的。
原始社会作为人类社会的第一个社会,它是没有法的,也不可能有法的出现,根据马克思主义法学,其认为:法和国家一样,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在人类进入阶级社会时才出现的,它们都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现象,都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所以在那时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极为低下的情况下,大家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共同劳动、平均分配,原始人在那时的社会背景下也只有依靠集体的力量才能维持自身的生存,由此便决定了原始社会的生产关系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因此其是不存在什么私有制、剥削、阶级的,按照马克思以上说的法与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故原始社会是不可能有国家和法的存在的。
恩格斯曾对原始社会做过如下描述,在这种十分单纯质朴的氏族制度下,“没有军队,宪兵和警察,没有贵族、国王、总督、地方官和法官,没有监狱,没有诉讼,而一切都是有条理的。
(1)”法的本质是统治阶级实现阶级统治的工具。
具体地说,它是指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法是被提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的意志的体现。
这说明法的阶级性。
法不是超阶级的,它总是一定阶级的意志的体现。
法只能属于统治阶级的。
法只能在经济上、政治上居于支配地位的阶级,即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体现,是通过自己所掌握的国家政权,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即不是统治阶级中个人意志的体现,也不应是统治阶级个别或部分(阶级、阶层)意志的体现。
法不可能包罗万象。
它只规定和调整有关统治阶级基本利益的和社会基本制度和主要的社会关系。
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的决定,是由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统治阶级所代表的、与一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生产关系所决定的。
法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只有统治阶级的国家制定或认可,才能成为法,才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原始社会虽然没有出现法,但氏族组织与氏族习惯是其社会的调控机制,它们构成了调整社会关系、建立社会秩序的两种基本力量。
到了原始社会末期,由于生产水平的提高,劳动工具有了较大的改进,特别是金属工具的出现,使个体劳动成为可能。
与这种产力的发展状况相适应,生产资料的公有制也逐步向私有制转变,产品逐渐由公有转变为私有。
社会分工和交换的发展,又进一步促进了私有制的产生。
特别是随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每个人的劳动产品除了能维持本人的基本生存以外,开始出现了剩余,于是使剥削有了可能。
此前,对战争中的俘虏,或者杀掉,或者留作本氏族中平等的成员,现在却变成了奴隶,而占有奴隶则成为奴隶主法定的权利。
随着个体劳动的出现,引起了一夫一妻制个体家庭的确立和财产继承的父权制的产生,并使社会财富逐步积累于家庭。
随着家庭财产差别的扩大,便出现了穷人和富人,并迅速向贫富悬殊的两极分化。
特别是随着贸易的不断扩大,随着货币和货币高利贷以及土地所有权和抵押品的产生,原来属于氏族公社内部的自由人,也开始大批沦为奴隶。
开始仅限于战争俘虏的奴隶制,现在发展为奴役同部落以至于同氏族的人了。
于是,掌握大量财富的少数人,不再参加劳动,而是靠剥削奴隶过活了,从此社会分裂为两个阶级:剥削阶级和被剥削阶级、奴隶主和奴隶。
自从社会分裂为阶级以后,在原来的每个氏族团体中都表现出了利益的冲突。
在奴隶主和奴隶、富人和穷人、高利贷者和债务人之间,存在着你死我活的阶级矛盾和斗争。
在这种历史条件下,原来的氏族组织自身再也无力解决这种对立势力的冲突了。
为了不使社会和互相冲突的阶级在无谓的斗争中同归于尽,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的使命是缓和冲突力求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
适应这种历史发展的需要,国家与法也就应运而生了。
由此可见,法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出现的。
它的出现首先代表了新兴的奴棣主阶级的利益,新兴的奴隶主阶级为了镇压奴隶的反抗,建立对自己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巩固自己的统治地位,也有必要通过国家机关制定和认可新的行为规则,规定人们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并用国家强制力来保证人们对它的遵守。
这种新的行为规则就是法律,这就是马克思所说的法产生的阶级根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