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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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第十四章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二、使馆及外交代表
(一)外交关系和使馆的建立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2条规定,“国与国 之间外交关系及常设使馆之建立,以协议为 之。” 国家间建立使馆是通过双边协议,前提是建立 外交关系,馆址都选在一国的首都,不排除个 别的国家的使馆并不在首都。 我国与其他国家建交,坚持以承认中华人民共 和国政府为中国唯一合法政府为条件。
(三)外交代表的特权与豁免
外交代表系指使馆馆长和其他有外交官等级的 人员,其特权与豁免有: 1、人身不得侵犯。外交代表的人身不可侵犯, 包括他的住所、财产、私人文件不可侵犯。接 受国不得对外交代表进行任何方式之逮捕、拘 禁、或搜查。接受国官员进入外交代表的住所 执行公务,要经过外交代表的同意。 2、私人寓所、文书、信件和财产不得侵犯; 3、刑事、民事和行政管辖的豁免,外交代表在 接受国享有司法管辖豁免权,包括刑事上的完 全豁免,接受国不能因为民事纠纷或者是行政 上的违法对他进行审判或加以处罚,外交代表 享有作证义务的免除。
(五)使节权及使馆人员 的派遣与接受
使馆馆长、武官的派遣,按照维也纳外交关系 公约的规定,须征求接受国的同意。其他使馆 馆员,派遣国可以自由选派,无需征求接受国 的同意。但是,一国有权拒绝一个其认为不能 接受的人为驻在国的外交代表,在外交上称为 “不受欢迎的人”。 国书,亦称派遣国书,是一国元首发给接受国 国家元首用以证明大使或公使身份的正式文书, 其中写明馆长的姓名和等级,并请接受国元首 予以信任等。
(三)使馆人员的类别
1、外交人员:使馆馆长、参赞、武官、秘书 (一、二、三等)、随员; 2、行政和技术人员,负责管理处理行政事务; 3、服务人员,如司机、厨师。
(四)外交馆长的等级
1、大使、教廷大使; 2、公使、教廷公使; 3、代办。 代办与临时代办的区别:代办是一级馆长,临 时代办则是在馆长职位空缺或不能执行职务时, 被委派暂时代理馆长职务的使馆外交人员。 西方国家还允许罗马教廷派教廷大使或教廷公 使。以上述三个等级的馆长相对应的使馆的名 称,分别叫大使馆、公使馆和代办处。

2021年司考国际法第五章知识点:外交关系法与领事关系法概述

2021年司考国际法第五章知识点:外交关系法与领事关系法概述

2021年司考国际法第五章知识点:外交关系法与领事关系法概述国际法上的外交一般是指国家之间通过外交机关以诸如访问、谈判、缔约、交涉、参加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等方式实行的交往活动。

外交关系广义的说就是国家间在上述活动中所形成的并通过上述行为反映出来的一种相互关系。

规范这种关系的国际法规则,称为外交关系法。

它主要是外交程序、形式及相关制度的规范。

在现代国际实践中,相互设立常驻外交机构、互派外交代表是国家之间外交中最通常的方式,也被作为国家间正常外交关系的必然结果和基本标志。

所以,外交关系也往往特指国家之间的这种建立互派机构形成的关系。

外交关系法的内容也多是集中在对这种关系的规定上。

外交关系的规则,大多是长期实践形成的习惯国际法,有相当的内容是从古老的使节制度演变而来。

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将这些规则实行了系统的编纂和发展,包含了当今外交关系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外交关系的建立,外交代表机关派遣和接受的程序,外交代表机关的组成、等级及其职务、外交特权与豁免等。

领事关系是指根据国家间协议,互派执行领事职务的常驻机构而形成的一种国家关系。

领事制度产生于中世纪后期的地中海国家,当时侨居某一外国实行商贸活动的同一国商人,往往在他们中推选出一些人,称为“商人领事”,用来解决他们之间的商业纠纷以及处理他们与居住国地方间的某些事务,保护他们的权益。

以后这种做法逐渐传到世界各地,而且行使这种职务的领事人员,也从由当地侨居商人中推选演变为大都由商人的本国派出。

领事关系成为了一种重要的官方关系,并且出现和形成了相关领事制度的一系列习惯法规则。

1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对这些规则实行了系统的编纂,构成了当今领事关系法的主要内容。

外交关系与领事关系都属于国家对外关系的范畴。

驻外外交常设机构和领事常设机构之间存有紧密的联系。

主要表现在,第一,二者都是根据国家协议为执行外交政策而常驻外国的机构。

国家间同意建立外交关系同时包含同意建立领事关系,有时领事任务可约定由外交人员执行。

国际法第十讲.

国际法第十讲.
领事关系法的内容: 领事关系和领馆的建立;领事的派遣和接 受;领事的职务;领事馆和领事的特权与豁免; 领事馆和领事与接受国的关系;防止滥用领事 特权与豁免。
第二节 外交关系法
一、外交机关
A.中央外交关系机关
①国家元首 ②政府及其首脑 ③外交部门
B.驻外外交机关(外交代表机关)
常驻 派驻他国的使馆 常驻国际组织的常驻使团 政治性 临时 (特别使团) 礼仪性
(二)区别 1、名义、地位不同 2、职务不同 使馆所保护的利益一般对派遣国来说,是带全 局性的;而领馆的保护则一般表现为经常性事 务。 3、工作地域范围不同 使馆全面代表派遣国,同接受国政府进行外交 往来;而领馆通常就领事职务范围内的事项同 接受国地方当局进行交涉。 使馆的工作和活动范围是接受国全境;而领馆 则一般限于领事区域。 4、享受特权与豁免的程度不同,包括礼仪上 的待遇不同。
二、使馆的特权与豁免
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规定,使馆的特 权与豁免主要包括六项。 1.使用国旗、国徽; 2.使馆馆舍不得侵犯; 3.使馆档案及文件不得侵犯; 4.通讯自由; 5.免纳捐税、关税; 6.行动和旅行自由
三、使馆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一)外交代表的特权与豁免 1.人身不可侵犯; 2.寓所、文书、信件、财产不可侵犯; 3.管辖豁免。
(一)领馆的特权与豁免 1、使馆馆舍在一定限度内不可侵犯; 2、与派遣国国民通讯联络的权利; 其他的基本与使馆的一致。 (二)领馆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1、人身自由受一定限度的保护; 2、管辖及作证义务的豁免; 3、捐税、关税和查验的豁免; 4、其他特权与豁免
负有尊重接受国法律规章之义务。 负有不得干涉接受国内政之义务。 领馆馆舍不得充作任何与执行领事职务不相符合 之用途。 职业领事官员不应在接受国内为私人利益从事任 何专业或商业活动。

zxn第八章--外交与领事关系法

zxn第八章--外交与领事关系法
第八章 外交与领事关系法
第一节 概述
一、外交与外交关系 (一)含义: 国际法意义上的外交关系主要是
指国家之间通过互访、谈判、缔结条约、互派常 驻外交代表机构、参加国际会议和国际组织等方 式进行交往所形成的关系。
(二)分类:
1、正式的外交关系:建交
2、半外交关系:互设代办
3、非正式外交关系:民间关系
二、领事与领事关系
同意接受以后,派遣国才正式任命派遣。
2.使馆职员的选派。对于陆、海、空军武官
的派遣,接受国有权要求派遣国先行提名,以决
定是否同意接受。其他使馆职员,原则上由派遣
国自由选派,无须事先征求接受国的同意。
3.不受欢迎或不能接受的人员。接受国可随
时不具解释通知派遣国,宣告使馆馆长或使馆任
何外交职员为不受欢迎人员或使馆任何其他职员
• (2)外交职员;
• (3)行政和技术职员;
• (4)事务职员。
此外,使馆馆长和外交职员还可雇用“私人仆
役”。 202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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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使馆馆长的等级
• 1、是向国家元首派遣之大使或教廷大使,及其 他同等级位之使馆馆长;
• 2、是向国家元首派遣之使节、公使或教廷公使;
• 3、是向外交部长派遣之代办。
• 中国在加入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时,对 关于教廷使节的规定加以保留。
• 代办与临时代办不同。代办是一级馆长,临时代 办是在馆长职位空缺或不能执行职位时,被委派 暂代行使馆长职务的使馆外交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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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使馆人员的派遣和接受
1.使馆馆长的选派。派遣国所任命的使馆馆
长必须事先征求接受国同意,在接受国明确表示
外交团一般指驻在一国首都的各外国使馆长和

新编国际法学第八章外交和领事关系

新编国际法学第八章外交和领事关系

(一) 概念与根据 1、 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概念 2、 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根据
1、 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概念
外交代表的特权和豁免是外 交机关及人员在接受国享受的特 殊权利和优惠待遇。
2、 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根据
代表说 职务说
外交代表是国家与君主的代表,平等 者间无管辖权。
为保证其执行职务之须。
治外法权说 领土的延伸,视使馆如本国领土内。
(二)领事关系
领事
一国派驻外国某一地区,维护本国 利益,保护本国公民及法人合法权益的 官员,其工作机构是领事馆。
领事职责:促进与驻在国的经、贸、教、科、文关系, 维护本国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向本国公民颁发或延期 护照、向外国公民颁发签证。
外交官职责:负责与驻在国全面的特别是在政治方面 的关系。
(三)外交关系与领事关系的联系与区别
常设
临时性的 (特别使团)
使馆
常驻使团 (国际组织)
政治性使团
礼节性使团
大使馆 公使馆 代办处
访问、开会
贺喜、奔丧、道歉
二、使馆及外交代表
(一)外交关系及使馆的建立 (二)使馆的职务 (三)使馆人员 (四)馆长等级 (五)使馆人员的派遣和接受 (六)使馆人员职务的终止
(一)外交关系及使馆的建立
是否建交和设立使馆,以及设立什么级别的使馆, 多依据相关国家之间协议。
三、外交邮袋不得予以开拆或扣留。 四、构成外交邮袋之包裹须附有可资识别之外部标记,以 装载外交文件或公务用品为限。
3、通讯自由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第27条
五、外交信差应持有官方文件,载明其身分及构成邮袋 之包裹件数;其于执行职务时,应受接受国保护。外交信差 享有人身不得侵犯权,不受任何方式之逮捕或拘禁。

司法卷一:外交关系法与领事关系法(三)

司法卷一:外交关系法与领事关系法(三)

司法卷一:外交关系法与领事关系法(三)1、多选外交代表机构和领事机构之间存在紧密的联系,但同时它们之间也有重要的区别,关于国际法中的外交代表机构和领事机构的区别,下列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A.外交代表机构全面(江南博哥)代表其国家与接受国中央政府进行交往和交涉B.领事机构的职务限于其辖区,而非接受国全境C.外交代表机构只在其首都的范围内行使职务D.外交代表机构与领事机构均属于国家对外关系的范畴,因此两者的特权和豁免基本相同正确答案:A, B参考解析:本题考查领事关系法--领事特权与豁免。

AB正确,领事机构的职务限于其辖区,而非接受国全境。

C错误,外交代表机构的职务范围是接受国的全境,而非只在其首都。

D错误,外交代表机构与领事机构的特权与豁免不尽相同。

2、单选苏珊娜是甲国驻乙国的领事官员,她目睹了乙国一高速路发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

甲乙两国都是《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缔约国,且两国之间没有其他双边的涉及外交和领事特权与豁免方面的协定。

根据国际法规则,下面哪项判断是正确的?()A.苏珊娜作为领事官员,免除作证义务B.苏珊娜作为领事官员,虽然免除作证义务,但派遣国同意其出庭作证时,苏珊娜应出庭作证C.苏珊娜就该交通事故不得拒绝作证,但如果其拒绝,乙国法院也不得对其施以强制或处罚D.乙国法院可以依照本国法强制苏珊娜出庭作证或予以处罚正确答案:C参考解析:本题考查领事关系法--领事特权与豁免。

本题涉及领事的作证义务。

领事官员豁免权的范围小于外交代表豁免权的范围,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规定,领事对其执行职务所涉及的事项没有作证或提供有关公文或文件的义务。

除上述情形外领事官员不得拒绝作证,但如领事拒绝作证也不得对他施以强制或处罚。

ABD是不正确的。

C正确。

3、多选下列关于使馆及其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的说法正确的是哪几项?()A.接受国官员在使馆发生火灾或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灾难时,可不经过馆长的同意进入使馆B.当派遣国与接受国发生武装冲突时,接受国可以查封、扣押使馆的档案C.行政和技术人员从派遣国进入接受国海关时,其行李不能免受海关查验D.行政和技术人员和与其构成同一户口的家属,如果不是接受国国民,而且不在该国居留者,也享有外交人员享有的特权与豁免正确答案:C, D参考解析:本题考查外交关系法--外交特权与豁免。

国际法 第七章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国际法 第七章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4)免纳各种捐税、关税。
5)其他特权。
13、外交官特权与豁免:
1)外交官的人身和财产不得侵犯。
2)司法管辖的豁免。
3)行动及旅行的自由。
4)面纳税、关税与海关的检查。
14、使馆其他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1)外交官的家属。
2)行政技术人员的家属。
3)服务人员。
国际法 第七章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第一节 概说
1、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外交关系及领事关系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2、 国家间的外交关系,以相互的外交活动为基础。
3、 领事关系是指一国根据与他国达成的协议,相互在对方一定地区设立领事馆。执行诸如护侨、商业和航务等领事职务而形成的国家间的关系。
4、 领事馆的人员和使馆的一样,不论领馆的等级如何,领事馆的人员编制都是想同的,也分为领事官员、行政技术人员、服务人员三类。
5、 领事特权与豁免
领事馆特权与豁免
1) 领馆馆舍不可侵犯。领馆只享有“有限制的不可侵犯权”其所受到的保护水平无疑较使馆为低。
2) 其他方面的特权与豁免。领馆在档案文件、通讯自由、免税、使用国旗国徽等方面所享有的特权豁免水平,仍与使馆大体相当。
4)私人仆役。
15、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享有
1)时间范围,享有豁免权的时间范围,从使馆人员进入接受国领土前往就任时起算,如果使馆人员在接受国内,则从其委任通知到达接受国外交部时起算。而特权豁免的终止时间,是该使馆人员在结束职务离境之时,或者离境指合理期间终了之时。
2)在第三国的地位,外交官在前往所就任或返回国时,有可能进过第三国。第三国若增发给所需的护照签证,就应给与外交官以不可侵犯权,确保其享有过境或返回所必须的其他特权与豁免。外交官的同户家属与其同性,或者单独旅行前往聚会或返回其本国时,第三国也应给予同样的特权豁免。至于使馆的其他人员,如行政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第三国只需让他们过境,而不必给予不可侵犯权和豁免权。

国际法第七章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国际法第七章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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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驻外的外交机关 (一)使馆的建立 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2条规定:“国与 国之间外交关系及常设使馆之建立,以协议为之。 ”其协议内容由各个国家具体约定。具体形式可以 采取协定、公报、联合声明、换文等多种方式。常 驻外交代表机关或使馆的出现及形成制度是欧洲在 15世纪后发生的。米兰公爵福查1455年派驻 热那亚的常驻使团是第一个有据可查的常设使团。 到17世纪后期互派常驻使节在欧洲成为普遍行为 。清政府在1858年中英《天津条约》被迫接受 英国派常驻使节进入北京。1877年清政府第一 个驻外使节派往伦敦。
在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社会签订了一系列的 关于外交关系的国际公约和条约,其中主要有: (1)1961年4月18日的《维也纳外交 关系公约》。该公约于1964年4月24日生效 ,现有约140个缔约国。我国于1975年11 月25日交存加入书。《公约》对古老的外交习惯 规则进行了系统的编纂和发展,包含了当今外交关 系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外交关系的建立,外交代表 机关派遣和接受的程序,外交代表机关的组成、等 级及其职务,外交特权与豁免等。 (2)1969年12月8日的《特别使团公 约》,该公约于1985年6月2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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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73年《关于防止和惩处侵犯应受 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罪行的公约》,该公约 于1977年2月20日生效。我国于1987年 8月5日交存加入书。 (4)1946年《联合国特权及豁免公约》 和1947年《联合国机构特权及豁免公约》。 (5)1975年《维也纳关于国家在其对普 遍性国际组织关系上的代表权公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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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政和技术人员。承办使馆中行政和技 术工作的人员,包括使馆办公厅主任、译员、会计 、打字员等。 (3)事务职员。包括司机、厨师、传达员、 维修工、清洁工等。根据《维也纳规章》及《维也 纳外交关系公约》第14条的规定,使馆馆长分为 三级:①向国家元首派遣的大使或教廷大使及其他 同等位级的使馆馆长;②向国家元首派遣的使节、 公使及教廷公使;③向外交部长派遣的代办。以大 使、公使或代办为首长的驻外代表机构,相应地称 为大使馆、公使馆或代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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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外交和领事关系法学时:5小时第一节概述一、外交和外交关系的概念在外交学和国际法学上,外交是指国家为了实现其外交政策,由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外部代表机关等进行的诸如访问、谈判、交涉、发出外交文件、缔结条约、参加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等对外活动。

外交关系是指国与国之间进行国际交往,运用谈判、会议和缔约的方法,以及互设常设外交代表机构所形成的国家关系。

外交关系有正式外交关系、半外交关系、非正式外交关系。

二、领事关系的概念领事关系是指一国根据与他国达成的协议,相互在对方一定地区设立领事馆和执行领事职务所形成的国家间的关系。

领事关系与外交关系既紧密联系又有所区别。

关系:(掌握)1、二者同属于一个国家对外关系的范畴,两国同意建交即同时建立领事关系,但外交关系断绝领事关系并不一定断绝。

两国尚未建交,也可以先建立领事关系;2、在一国的行政系统中,外交官和领事官同属于外交人员组织系统,受外交部领导;3、按照国家惯例,外交使节可以同时执行领事职务,而在两国没有外交关系的情况下,领事也可以兼办某些外交事务。

区别:(掌握)1、使馆是全面代表派遣国与接受国政府进行外交往来;领事馆只就保护侨民、商业和航务等领事职务范围内的事务与所在国的地方当局来往;使馆所保护的利益一般对派遣国说是带全局性的,而领馆的保护则一般表现于经常性的食物。

2、使馆在接受国全面代表其本国,活动范围是接受国的全境;而领事馆在接受国特定地区代表其本国,活动范围是接受国某一特定区域;3、外交特权和豁免大于领事特权与豁免。

三、外交和领事关系法的概念外交和领事关系法是指调整国家之间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通称。

前者调整对外关系机关及其人员的法律地位、职能和活动程序等,称为外交关系法,后者调整领事机关及领事的法律地位、职能和活动程序等,称为领事关系法。

第二节使馆及外交代表一、使馆馆长的类别《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将使馆馆长分为三个等级,即大使、公使和代办。

相应地,以大使、公使和代办为馆长的常设使馆,称为大使馆、公使馆和代办处。

1、大使,是派遣国元首派遣的最高使节,是大使馆馆长;2、公使,是派遣国元首派遣的第二级使节,是公使馆馆长;3、代办,是派遣国外交部长派遣的最低一级使节,是代办处的馆长。

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规定,除关于位次和礼仪外,各级使馆馆长不因其所属等级不同而有任何差别。

二、外交团的概念外交团,狭义的是由驻在一国的所有使馆馆长组成,广义的则包括这些使馆的其他外交人员及其家属。

外交团团长,基督教国家一般由教廷大使担任;在不接受这一惯例的国家中,资历最深即到任时间最长、等级最高的一位使馆馆长为外交团团长。

外交团并非一个固定的组织,也不具有任何法律职能,而只是在外交礼仪方面发挥作用。

三、外交关系和使馆的建立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规定,一个国家与另一个国家建立外交关系和建立使馆,必须经过双方的协议。

双方的协议形式可以是条约,也可以是换文、照会、联合公报等。

根据国家主权的原则,一个国家可以从其外交政策出发,自由决定同哪个国家、按照何种条件以及采取什么方式建立外交关系和互设使馆。

四、使馆的职务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三条的规定,一个国家派驻他国的常设使馆有五项主要职务:1、代表。

即在接受国作为派遣国的代表,这是使馆最基本职务;2、保护。

在国际法许可的限度内,在接受国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的利益;3、谈判。

即代表本国政府与接受国谈判;4、调查和报告。

即以一切手段调查接受国的情况和发展情形,并向派遣国报告;5、促进。

即促进派遣国与接受国间的友好关系和发展两国之间经济、文化和科学关系。

对比:领事的职务1、保护:在国际法许可的限度内在接受国内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个人与法人)的利益2、促进:增进派遣国与接受国间商业、经济、文化及科学关系的发展3、了解和报告:以一切合法手段了解接受国内商业、经济、文化和科学活动的状况及发展情形。

4、发护照、签证等。

5、帮助派遣国国民6、公正登记和行政事务7、监督和协助派遣国的船舶、航空器及其航行人员第三节:特别使团特权使团的特权与豁免的主要法律依据是1969年的《特权使团公约》。

根据该公约的规定,特别使团是指一国经另一国同意,为了就特别问题同该另一国进行交涉,或为了同该另一国有关的特别任务,而派往该国的、代表其本国的临时使团。

特别使团的派遣或接受不以存在外交关系为必要条件。

特别使团不享有民事及行政管辖的豁免。

两个国家以上的特别使团在第三国集会,需要经过第三国明示同意。

特别使团及其成员亦应当履行与使馆及其人员基本相同的对接受国的义务。

第四节外交特权与豁免一、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概念外交特权与豁免,是指按照国际法或有关协定,由接受国给予的特别权利和优遇。

因外交代表享受的豁免亦是一种特权,故可称为外交特权。

二、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根据关于外交特权与豁免,在国际法上共有三种有影响的学说:1、治外法权说(使馆即派遣国领土,不接受外国管辖,已经被抛弃的学说);2、代表性说;3、职务需要说。

三、使馆及享有外交特权人员的义务1、使馆馆舍不得以与使馆职务不相容的方式加以利用。

例如,在使馆内庇护人是违反一般国际法的行为。

在使馆内强行拘留人也是违反国际法的;2、尊重接受国的法律和规章;3、不干涉接受国内政。

四、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内容1、使馆的特权与豁免a、建馆和执行使馆职务的便利;使用国旗与国徽;使馆馆舍不可侵犯(接受国官员不得进入馆舍执行公务;对使馆馆舍加以特别保护的义务;馆舍及设备,以及馆舍内其他财务免受搜查、征用、扣押和强制执行);b、档案和文件不可侵犯;c、通讯自由;d、行动及旅行自由;e、免除捐税、免纳关税。

2、外交代表的特权与豁免a、人身不可侵犯;b、寓所和财产不可侵犯;c、管辖豁免。

主要包括刑事管辖豁免(完全豁免)、民事管辖豁免、行政管辖豁免(免接受国的人口户籍和婚姻登记,行政违法不制裁)管辖豁免的放弃和执行豁免的放弃(分阶段放弃)作证义务的免除等;d、免纳捐税;e、免除关税,行李免受检查;f、其它特权和豁免。

3、其他人员的特权与豁免a、外交代表的家属,如果不是接受国的国民,享有全部外交特权与豁免;b、使馆行政与技术人员及其家属,如不是接受国的国民或在接受国永久居住,则除下列两条外,享受所有外交特权与豁免:①对接受国的民事和行政豁免仅限于执行职务之内的行为(民事和行政管辖的豁免不适用与他们的“执行职务范围以外”的行为);②依照接受国法律和章程免纳关税仅限于新到任安家时携带的物品;c、使馆服务人员,如果他们不是接受国的国民而且不在该国永久居住,他们仅享有执行公务行为的豁免;d、使馆人员的私人服务员,他们如果不是接受国的国民并且不在该国永久居住,他们只能在接受国许可的范围内享有特权和豁免。

其受雇所得的报酬免纳捐税。

4、特权和豁免的开始与终止a、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开始:自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人员进入接受国国境前往就任时就开始;已经在该国境内的,自其委派通知接受国外交部门之时开始。

b、外交特权和豁免的终止: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人员的职务如果终止,自其离境之时或听任其离境的合理期间终了之时终止。

在使馆人员死亡时,其家属应继续享有其所应享有的特权与豁免,直到其离境之合理期间终了之时。

第四节领事特权与豁免一、领事人员的派遣与接受按照国际实践,领事由派遣国委派,各国依其国内法办理。

《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还规定,接受国得随时通知派遣国,宣告某一领事官员为不受欢迎的人或任何其他领馆官员为不能接受。

遇有此情形,派遣国应视情况召回该领馆人员,或终止其在领馆中的职务。

领事人员植物的终止:派遣国召回、领事证书被撤销、被宣告为不受欢迎的人或不能接受、领事馆关闭或领事关系断绝;派遣国与接受国之间发生战争等。

二、领事及其人员对接受国的义务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规定,领馆馆舍不得以任何与执行领事职务不相符的方式加以使用;在不妨碍领事特权与豁免的情形下,凡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人员,均应尊重接受国法律和规章;不得干涉接受国的内政;职业领事官员不应在接受国内为私人利益从事任何专业或商业活动,等等。

三、领事特权与豁免领事特权与豁免是指为了领事馆及其人员在接受国能够有效地执行领事职务而由接受国给予的特别权利和优惠待遇。

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规定,领事的特权与豁免如下:1、领馆馆舍在一定条件内不受侵犯;2、领馆档案及文件不可侵犯;3、通讯自由;4、与派遣国国民通信联络;5、行动自由;6、免纳捐税、关税;7、使用国旗、国徽。

五、外交代表的派遣和接受(不要求掌握)1、派遣和接受按照国际惯例,国家之间设立使馆一般是互换同级使节,如双方一致同意,也可接受低于或高于自己所派使节等级的使节。

在使馆人员的任命上,由派遣国任命,但接受国有权拒绝接受某人为外交代表,并且不必说明拒绝的理由。

一般派遣国在决定人选之前都会事先征求接受国对人选的态度。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确认了这种做法。

接受国可随时不加解释地通知派遣国,宣告使馆馆长或使馆任何外交职员为“不受欢迎的人”,或使馆任何职员为“不能接受”。

2、职务的开始与终止按照国际惯例,外交代表在递交国书后或向接受国外交部通知到达并将国书副本递交后,即视为在接受国执行职务的开始。

所谓国书(派遣国书),是证明被任命的人为派遣国元首或外交部向接受国元首或外交部派遣的外交使节的正式文书。

大使或公使的国书由国家元首签发,代办的国书由外交部长签发。

临时性的外交代表职务的终止以其特定使命完成而告终止;常驻性的外交代表职务的终止的情况比较复杂,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a、派遣国通知接受国该代表的任务已经终止;b、接受国通知派遣国说依据公约第9条第2项的规定(宣告其为不受欢迎的人),该国拒绝承认该外交代表为使馆人员;在外交实践中,外交代表任满、升级,派遣国与接受国断绝外交关系,派遣国或接受国发生革命或政变而产生新政府等情事,亦可导致外交代表职务的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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