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最高院依据单位犯罪的司法认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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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关于单位犯罪的司法认定规则是什么?

最高法关于单位犯罪的司法认定规则是什么?

最高法关于单位犯罪的司法认定规则是什么?单位犯罪很好解释,最通俗的说就是单位的犯罪。

但是这个单位的范围很大,它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团体,如果没有这些主体就必然的无法构成单位犯罪。

要知道无论哪种犯罪都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那么今天小编就带大家学习一下最高法关于单位犯罪的司法认定规则是什么?单位犯罪很好解释,最通俗的说就是单位的犯罪。

但是这个单位的范围很大,它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团体,如果没有这些主体就必然的无法构成单位犯罪。

要知道无论哪种犯罪都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那么今天小编就带大家学习一下最高法关于单位犯罪的司法认定规则是什么?▲最高法关于单位犯罪的司法认定规则:▲一、如何区分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1999〕14号第一条刑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有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第二条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第三条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1年1月21日,法〔2001〕8号(一)关于单位犯罪问题根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是单位犯罪。

高憬宏、杨万明主编:《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培训教材(实务卷·刑事审判篇)》所谓“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是指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来决定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所谓“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是指因犯罪行为所产生的非法收益归单位所有。

是否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是区分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明显标志之一。

单位犯罪案件法律适用(3篇)

单位犯罪案件法律适用(3篇)

第1篇摘要单位犯罪是指单位为了谋取非法利益或者维护其合法利益而实施的犯罪行为。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单位犯罪案件的数量和种类不断增多,对社会的危害性日益严重。

本文旨在分析单位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探讨现行法律体系下单位犯罪案件的定罪、量刑以及刑罚执行等方面的法律适用,以期为司法实践中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提供理论依据。

一、引言单位犯罪作为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特殊犯罪形态,具有不同于自然人犯罪的特殊性。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适用法律处理单位犯罪案件,成为司法工作者面临的重要课题。

本文将从单位犯罪的概念、法律特征、定罪标准、量刑原则以及刑罚执行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单位犯罪的概念与法律特征(一)单位犯罪的概念单位犯罪是指单位为了谋取非法利益或者维护其合法利益而实施的犯罪行为。

单位犯罪具有以下特点:1. 犯罪主体是单位,而非自然人;2. 犯罪目的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或者维护单位合法利益;3. 犯罪行为具有单位意志性,即犯罪行为是单位意志的体现;4. 犯罪行为具有单位行为性,即犯罪行为是单位集体行为或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其他工作人员代表单位实施的行为。

(二)单位犯罪的法律特征1. 单位犯罪的主体特征:单位犯罪的主体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

2. 单位犯罪的主观特征:单位犯罪具有故意或过失的主观心理状态。

故意表现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过失表现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3. 单位犯罪的客观特征:单位犯罪表现为单位为了谋取非法利益或者维护其合法利益而实施的犯罪行为。

三、单位犯罪案件的定罪标准(一)犯罪主体单位犯罪案件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

在司法实践中,应当严格审查犯罪主体是否具备法人资格,避免将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认定为犯罪主体。

刑法单位犯罪认定标准是什么

刑法单位犯罪认定标准是什么

刑法单位犯罪认定标准是什么单位犯罪在客观⽅⾯表现为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在职务活动中为本单位牟取⾮法利益,根据本单位的意志⽽实施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为;单位犯罪必须以法律有明⽂规定才能成⽴。

关于刑法单位犯罪认定标准是什么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你详细解答。

⼀、刑法单位犯罪认定标准是什么1、单位犯罪认定的标准如下:(⼀)单位犯罪在客观⽅⾯表现为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在职务活动中为本单位牟取⾮法利益,根据本单位的意志⽽实施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为。

(⼆)单位犯罪必须以法律有明⽂规定才能成⽴,规定单位犯罪的法律主要是刑法分则条⽂。

2、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单位负刑事责任的范围】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条【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判处刑罚。

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单位犯罪,⼀般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法利益或者以单位名义为本单位全体成员或者多数成员谋取⾮法利益,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由直接责任⼈员具体实施的,且刑法明⽂有规定的犯罪。

刑法对单位犯罪在绝⼤部分情况下采取双罚制。

也就是说,除了处罚单位本⾝外,还要处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

不过,也有例外情况,有些犯罪法条表述为单位犯罪,但刑法规定只处罚直接责任⼈员,⽽不处罚单位本⾝,如果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规定没有规定双罚制的,就实⾏单罚制。

依据《刑法》的规定,单位犯罪在客观⽅⾯表现为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在职务活动中为本单位牟取⾮法利益,根据本单位的意志⽽实施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为;单位犯罪必须以法律有明⽂规定才能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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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裁判规则十三条

单位犯罪裁判规则十三条

单位犯罪裁判规则十三条作者:王晓民来源:晓民之声、悄悄法律人【冠文刑辩按】我国《刑法》第三十条、三十一条简要的规定了单位犯罪定罪与处罚问题。

然而在刑事实务中关于单位犯罪的疑难复杂问题又层出不穷,如对单位犯罪主体的具体认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是否区分主从犯;单位共同犯罪的处理等问题。

本文依据具体法律、法规及指导案例对关于单位犯罪的常见疑难复杂问题做出解析,值得每一位法律人收藏、研究。

刑法规定:第三十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十三条裁判规则:1.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对组织、策划、实施该危害社会行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2014年4月24日)2.“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高法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2-1只有依法成立,取得法人地位,具有独立人格的一人公司,才有可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刑事审判参考》第725号案例)2-2 有无独立人格是单位行为能否被作为单位犯罪处理的决定因素。

如果单位实质上没有独立人格,则即使具备了单位犯罪的形式特征,也不能构成单位犯罪。

**判断具体犯罪行为中的一人公司是否具有独立人格,应当根据:第一,是否具有独立的财产利益。

第二,是否具有独立的意志。

第三,是否具有公司法所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

第四,是否依照章程规定的宗旨运转。

第五,是否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成立。

(《刑事审判参考》第726号案例)2-3 村民委员会不构成单位犯罪主体。

单位犯罪的认定标准是怎样

单位犯罪的认定标准是怎样

一、单位犯罪的认定标准是怎样(一)单位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职务活动中为本单位牟取非法利益,根据本单位的意志而实施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1、将单位犯罪行为付诸实施的是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①所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犯罪单位内对实施单位犯罪起主要决策作用的主管人员。

一般为犯罪单位组织中的领导者、负责人,他们是单位意志的表达者和体现者。

②所谓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授意、指挥、组织下,积极参与实施单位犯罪行为的单位内部人员,他们如未经授权或事后许可,通常不能直接代表单位的意志。

2、必须是为本单位牟取非法利益。

单位犯罪必须是谋取非法利益,即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谋取的利益,而且还必须是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

如果谋取的是合法利益,如单位为购买生产所需原料而行贿,不构成单位犯罪;如果是单位内部成员假借单位名义实施犯罪以牟私利,如厂长为捞取不义之财而以单位名义向有关部门行贿等,也不是单位犯罪,而是单位成员的个人犯罪。

3、必须是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职务活动中,根据本单位的意志而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①职务活动是指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单位章程或组织原则以及单位的意志而决定从事的各种活动的总称。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职务活动外以个人意志实施单位犯罪行为,不能认为是单位犯罪,而是个人犯罪。

②单位意志是指单位因欲要达到某种目的而产生的自觉的心理状态和过程。

单位的心理状态和意志的形成过程,不同与自然人的心理状态和意志的形成过程,也不完全是单位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总合,而是根据单位的目的、方针、宗旨等需要而形成的一种综合意志。

③单位犯罪必须是在单位意志支配下,根据单位意志实施的,体现的是单位的意志。

就是说单位犯罪必须是经单位集体决定或者由单位负责人决定实施。

因为单位集体决定或者由单位负责人决定是单位意志的体现方式。

单位犯罪的立案标准

单位犯罪的立案标准

单位犯罪的立案标准
单位犯罪是指由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等组织所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在我国,单位犯罪已成为社会治安和法治建设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为了规范单位犯罪的处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司法机关对单位犯罪的立案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首先,单位犯罪的立案标准包括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社会危害性严重等
要素。

犯罪事实清楚是指对单位犯罪的犯罪事实必须能够明确,不能存在模糊不清的情况。

证据确凿是指对单位犯罪的证据必须充分、确凿,不能存在证据不足的情况。

社会危害性严重是指单位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损害了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其次,对于单位犯罪的立案标准还包括了责任人员明确、单位性质明确等要素。

责任人员明确是指单位犯罪行为中的责任人员必须能够明确,不能存在责任人员不明确的情况。

单位性质明确是指单位犯罪行为所属的单位性质必须能够明确,不能存在单位性质不明确的情况。

最后,对于单位犯罪的立案标准还包括了依法办理、严格执法等要素。

依法办
理是指对单位犯罪的立案、审理、判决等程序必须依法进行,不能存在违法违纪的情况。

严格执法是指对单位犯罪的处理必须严格依法,不能存在宽松处理的情况。

总之,单位犯罪的立案标准是司法机关对单位犯罪行为进行立案处理的基本准则,其遵循的原则和要求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公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各级司法机关能够严格按照单位犯罪的立案标准进行处理,依法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单位犯罪怎么处罚 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单位犯罪怎么处罚 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单位犯罪怎么处罚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摘要:本单位犯罪专题:单位犯罪怎么处罚、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连云港知名的刑事辩护律师将解析单位犯罪怎么处罚、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如果遇到刑事辩护相关法律问题,可以到法律直通车找我们的专业刑事律师在线咨询法律问题。

单位犯罪怎么处罚单位犯罪的处罚标准,指的是行为人犯什么罪,刑法规定处以什么刑罚的问题。

据粗略统计,刑法分则中有120余个罪名规定了单位犯罪,其中有13个罪名只能由单位构成,有115个罪名既可以有单位构成,也可以由自然人构成。

在这115个罪名中,有95个罪名对单位犯罪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以下简称责任人员)的处罚与对自然人犯罪的处罚标准是一致的,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单位犯罪的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规定的对自然人处罚的标准处罚。

有20个罪名对单位犯罪的责任人员和自然人犯罪的处罚标准是不一致的,其中有18个罪名分布在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之中,有2个罪名分布在刑法第八章贪污贿赂罪中。

这20个罪名是刑法第153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第158条单位虚报注册资本罪、第159条单位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第160条单位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第175条单位高利转贷罪、第179条单位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第180条单位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第181条第一款单位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第181条第二款单位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第191条洗钱罪、第192条单位集资诈骗罪、第194条第一款单位票据诈骗罪、第194条第二款单位金融凭证诈骗罪、第195条单位信用证诈骗罪、第198条单位保险诈骗罪、第205条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第206条单位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387条单位受贿罪、第393条单位行贿罪、以及1998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一条增加规定的骗购外汇罪。

单位犯罪是不是只处罚主犯

单位犯罪是不是只处罚主犯

单位犯罪是不是只处罚主犯
在司法实践中有很多刑事犯罪是以单位为主体实施的,这就是刑法中的单位犯罪,单位犯罪也是属于共同犯罪,犯罪嫌疑人一般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那么单位犯罪只处罚主犯吗?下面由我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单位犯罪是不是只处罚主犯
依据刑法的规定,单位犯罪并不只是处罚主犯,而是对单位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主要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条【单位负刑事责任的范围】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以上知识就是我对“单位犯罪是不是只处罚主犯”问题进行的
解答,依据刑法的规定,单位犯罪并不只是处罚主犯,而是对单位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主要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去进行法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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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最高院关于单位犯罪的司法认定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单位犯罪的司法认定规则
第一条刑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有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第二条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第三条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1年1月21日,法〔2001〕8号(一)关于单位犯罪问题根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是单位犯罪。

高憬宏、杨万明主编:《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培训教材(实务卷·刑事审判篇)》所谓“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是指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来决定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所谓“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是指因犯罪行为所产生的非法收益归单位所有。

是否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是区分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明显标志之
一。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性案例马汝方等贷款诈骗、违法发放贷款、挪用资金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305号)裁判摘要:单位行为与个人行为的区分,应从单位是否真实、依法成立,是否属于单位整体意志支配下的行为,是否为单位谋取利益,是否以单位名义等方面来加以具体判断。

二、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且违法所得归上述机构所有的能否认定为单位犯罪最
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1年1月21日,法〔2001〕8号(一)关于单位犯罪问题1. ……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亦归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所有的,应认定为单位犯罪。

不能因为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没有可供执行刑法的财产,就不将其认定为单位犯罪,而按照个人犯罪处理。

三、如何认定境外公司、企业的单位犯罪主体资格最高人民法院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外国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我国领域内犯罪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2003年10月15日,法研〔2003〕153号)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津高法〔2003〕30号《关于韩国注册企业在我国犯走私普通货物罪能否按单位犯罪处理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符合我国法人资格条件的外国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我国领域内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我国《刑法》构成犯罪
的,应当依照我国《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个人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外国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外国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在我国领域内以实施违法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高憬宏、杨万明主编:《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培训教材(实务卷·刑事审判篇)》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没有明确境外公司、企业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但《刑法》第三十条并没有限制公司、企业的性质,同时,《刑法》第一百零七条明确规定境外的机构、组织可以成为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的犯罪主体。

因此,对于境外公司、企业在我国境内实施的犯罪,或者针对我国国家或者公民实施的犯罪,只要符合单位犯罪的构成特征的,应当按照单位犯罪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四、如何认定私营公司、企业的单位犯罪主体资格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性案例周敏合同诈骗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726号)裁判摘要:一人公司实施犯罪情况下,应从是否具有独立的财产利益、是否具有独立的意志、是否具有公司所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是否依照章程规定的宗旨运转、是否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成立等方面判断一人公司是否具有独立人格。

上海新客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王志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725号)裁判摘要:依法成立的一人公司
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并不是所有的一人公司都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从刑法的实质合理性标准来考察,只有依法成立,取得法人地位,具有独立人格的一人公司,才有可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一人公司必须严格依法成立、一人公司必须具有独立的人格、一人公司必须具有公司法所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一人公司成立的目的必须是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五、企业犯罪后被合并的如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企业犯罪后被合并应当如何追究刑事责任问题的答复》(1998年11月18日)人民检察院起诉时该企业已被合并到一个新企业时,仍应依法追究原犯罪企业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的刑事责任。

人民法院审判时,对被告单位应列原犯罪企业名称,但注明已被并入新的企业,对被告单位所判处的罚金数额以其并入新的企业的财产及收益为限。

六、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如何区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问题的批复》(2000年9月30日,法释〔2000〕31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鄂高法〔1999〕374号《关于单位犯信用证诈骗罪案件中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是否划分主从犯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在审理单位故意犯罪案件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不区分主犯、从犯,按照其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判处刑罚。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1年1月21日,法〔2001〕8号)(一)关于单位犯罪问题2.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认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包括聘任、雇佣的人员。

应当注意的是,在单位犯罪中,对于受单位领导指派或奉命而参与实施了一定犯罪行为的人员,一般不宜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对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根据其在单位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犯罪情节,分别处以相应的刑罚,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在个案中,不是当然的主、从犯关系,有的案件,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在实施犯罪行为的主从关系不明显的,可不分主、从犯。

但具体案件可以分清主、从犯,且不分清主、从犯,在同一法定刑档次、幅度内量刑无法做到罪刑相适应的,应当分清主、从犯,依法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性案例北京匡达制药
厂偷税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251号)裁判摘要:未参加策划、组织、实施单位犯罪行为的单位法定代表人,不能因单位犯罪而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理解,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未作具体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加以把握:一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中实际行驶管理职权的负责人员;二是对单位具体犯罪行为负有主管责任。

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七、单位责任人员在实施单位犯罪的同时,其个人又犯相同之罪应如何处理最高人民刑事审判参考性案例
张俊等走私普通货物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455号)裁判摘要:单位责任人员在实施单位犯罪的同时,其个人又犯与单位犯罪相同之罪时,应数罪并罚。

熊选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实施中的疑难问题》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也经常出现,很难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单位犯罪中自然人兼犯其他罪行的,应当根据《刑法》对犯罪构成和法定刑的规定,区别情况,分别处理。

一是兼犯异种他罪。

如违法发放贷款过程中,单位构成受贿罪,个人又犯受贿罪,属于不同的犯罪构成,法定刑也不同,应当数罪并罚。

二是兼犯同种异罚罪。

如单位构成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行为人既是单位犯罪的主管人员,个人又犯此罪,虽然犯的是同种罪,但从犯罪构成和法定刑设置来看,都有区别,个人最高可以判处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罪中的自然人
只能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因此,这种情况实质上与异种数罪没有区别,法院判决应当数罪并罚。

在判决时主文可在作为单位犯罪责任人员的罪名前加(单位),但在个人所犯罪明前不用加(个人)。

从理论上讲,同种数罪是不并罚的,但也有例外,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又发现漏罪或者又犯新罪,尽管漏罪和新罪与原判之罪属于同种罪名,依法也应当数罪并罚。

三是兼犯同种同罚罪。

如单位构成仿造、变造金融票证罪,行为人既是单位的主管人员,个人又犯此罪,由于《刑法》规定单位犯罪中的自然人与个人犯罪采取同等处罚原则,没有设置不同的法定刑,因此,实质上是同种数罪,一般不数罪并罚,可以一罪定罪,犯罪数额可以相加,或者把其中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情节考虑。

八、在仅能单位由单位构成犯罪的情形下,能否认定非适格主体与单位构成共犯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性案例
徐国祯等私分国有资产罪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939号)裁判摘要:特定的主体要素作为违法要素并不是成立共犯不可欠缺的构成要件要素。

非特定的主体不能单独成为特定主体的正犯,但若是和特定的主体一起,就可共同引起符合构成要件的事实。

因而,非特定的主体可以成立特定主体所犯之罪的共犯。

但当特定主体要素是作为责任要素时,则不可缺失。

因特定的主体要素所致使的刑罚有轻重时,不具有这种要素的共犯,对其科处通常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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