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奖励与处分细则(综合测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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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医科大学本专科学生奖励与处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校风建设,维护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激励学生在校期间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增强学生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培养学生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规范,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的有关文件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规范》,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学生在校期间,根据各方面的表现和所取得的成绩,可分别给予下列奖励:

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一、二、三等奖);

成绩优异毕业生;

国家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助学金;

优秀学生;

优秀学生干部。

第三条学生在校内或教学见习、实习和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有违纪行为者,按照本《实施细则》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学生犯严重错误,经教育后认识错误较好,并有悔改表现者,可从轻、减轻或终止处分。

第五条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从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者;

(二)确属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者。

第六条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从重处分:

(一)故意隐瞒、歪曲、捏造事实,以及妨碍有关部门、单位调查,或者拒不承认错误者;

(二)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恐吓者;

(三)第二次违纪,且认错态度不好者;

(四)在本校曾受过两次警告以上处分,第三次违纪时,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有两种以上(含两种)违纪行为者;

(六)勾结校外人员作案,违反本《实施细则》者;

(七)涉外活动违纪者。

第七条受处分者,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一)取消其当年(指学年度,下同)参加各种奖励、各类奖学金评定的资格;

(二)学士学位的授予按《南方医科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标准》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章奖励

第八条优秀学生奖学金

(一)奖励标准

一等奖,本专业年级人数2%以内,2000元/人

二等奖,本专业年级人数5%以内,1200元/人

三等奖,本专业年级人数13%以内,800元/人

(二)评定条件

1、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一等奖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热爱人民,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

(2)学习目的明确,刻苦钻研,有较强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学年各门课程平均成绩在85分以上(含),单科成绩均不低于78分。

(3)本科二、三年级需分别获得国家英语四、六级统

考425分以上成绩。

(4)积极参加体育活动和课外活动,体育成绩优秀。

(5)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在本专业年级排名前10%。

(6)达到以上条件并被评为学年优秀学生优先考虑。

2、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二等奖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热爱人民,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

(2)学习目的明确,刻苦钻研。学年各门课程平均成绩在78分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75分。

(3)本科二、三年级需分别获得国家英语四、六级统考425分以上成绩。

(4)积极参加体育活动和课外活动,体育成绩良好。

(5)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在本专业年级排名前20%。

(6)达到以上条件并被评为学年优秀学生优先考虑。

3、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三等奖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热爱人民,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

(2)学习目的明确,刻苦钻研。学年各门课程平均成绩在75分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

(3)本科二年级以上(含)国家英语四级统考425分以上。

(4)积极参加体育活动和课外活动,体育成绩达标。

(5)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在本专业年级排名前40%。

(6)达到以上条件并被评为学年优秀学生优先考虑。

(三)评定办法

1、符合评定条件的学生填写申请表,注明申请的奖学金等级;各学院学工办根据学生平时德、智、体、美各方面情况进行初评后,报学院和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评审推荐,报校领导审批。

2、奖学金每年评定一次,时间安排在秋季学期的第一、二个月。

第九条成绩优异毕业生

(一)评定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热爱人民,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

2、学习成绩在本专业(年级)名列前茅。

(二)评定办法:各专业(年级)按3%的比例上报,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和教务处审核,报校领导审批,并在毕业典礼上表彰、授奖。

(三)奖励标准:奖品及荣誉证书。

第十条国家奖学金

(一)评定对象:在校全日制本专科二年级(含)以上的学生。

(二)评定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学年各门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在3.5(含)以上或平均成绩在85分(含)以上。各专业、层次单科成绩均不低于80分(含)。

本科二年级学生大学英语四级统考成绩须在425分以上,本科三年级以上的学生大学英语六级统考成绩须在425分以上。

5、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学年综合素质测评在本专业年级排名前5%。

6、积极参加各项体育活动,体育成绩优秀。

7、在全国或省、部级组织的各项比赛中获得优异成绩的学生或学年因表现突出获得表彰的优秀学生优先考虑。

(三)评定办法:

1、国家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每学年评审一次,每年9月开始受理申请,由学生工作部(学生处)统一组织。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2、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3、学生可根据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按学年向学校提交申请,每学年一次,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连续申请。

4、各学院根据学校下发的关于组织评审国家奖学金的通知受理学生申请,经教务处核准学生学习成绩后,向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提交符合条件的学生名单。

5、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汇整并审核各学院申报名单后,向学校提交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

6、学校领导研究审定后,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在校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报广东省教育厅。

(四)奖励标准:学校待上级批准后将国家奖学金每人每年一次性发放8000元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刷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国家励志奖学金

(一)评定对象:在校全日制本专科二年级(含)以上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评定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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