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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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纪学生处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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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新教育-精品教育资源违纪学生处分实施细则一、下列情况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1、偷窃、敲诈少量公私财物者。

2、打架斗殴,寻衅滋事,未至伤或至人轻伤者。

3、非法携带管制刀具、易燃、易爆、放射性和有毒等危险物品,未造成后果者。

4、爬越围墙、楼顶,故意损坏消防、电器设施和其它公物、设施者。

5、故意撕毁、涂改布告、通知,故意污损墙壁或破坏环境卫生者。

6、行课期间进“一室二厅”、赌博、吸烟、酗酒,屡教不改者。

7、考试作弊者。

8、阻碍、辱骂值周师生或执勤学生干部履行公务者。

9、住校生擅自容纳、留宿外人;在午休、晚就寝时不遵守就寝纪律,影响他人休息,不听劝告者。

10、违反水、电安全使用制度,私接线路和使用电器者。

11、无故不参加公益活动,不打扫卫生,一学期累计三次以上者。

12、一学期累计旷课在十学时以上二十学时以下者。

13、其它违反《中学生守则》和社会公德的行为。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直到“开除学籍”的处分:1、打架、斗殴使用了器械者。

2、三人以上结伙斗殴,寻衅滋事者。

3、打架、斗殴邀约了校外人员参与者。

4、组织、参加非法组织或帮派团伙,经教育不改者。

5、偷窃、敲诈公私财物数量较多者。

6、住校生未请假,夜不归宿者。

7、品行恶劣,道德败坏,严重影响学校声誉者。

8、一学期旷课累计三十六学时以上者。

9、拒绝、阻碍学校教职员工依法执行公务而寻衅滋事,造成恶劣影响者。

10、其它尚未构成犯罪的,但又造成恶劣影响的违法、违纪行为。

三、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都要负完全刑事责任。

对触犯法律,构成每一份资源都精雕细琢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学生违纪处分执行细则

学生违纪处分执行细则

学生违纪处分执行细则第一章背景介绍学生违纪是当前高校管理中不可忽视的问题之一。

为了保障学校的正常秩序,学校需要制定明确的学生违纪处分执行细则。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对学生违纪处分的执行细则进行探讨。

第二章违纪分类学生违纪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考试作弊、旷课、违反校规、打架斗殴等。

为了便于管理,将这些违纪行为进行分类,以便对不同类型的违纪进行相应处理。

第三章处分程序违纪处分的程序应当公开、透明,并确保学生的合法权益。

学校应为学生违纪设立明确的处理流程,包括注意事项、举报渠道、审核流程、决定执行等。

同时,学生应该有权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处理结果进行申诉。

第四章处分种类违纪处分应根据违纪行为的严重性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劝退等。

这些处分种类需要根据学校实际情况进行明确,以确保学生违纪能够得到妥善处理。

第五章处分标准学校需要设定一套适应实际情况的处分标准,以确保处理结果的公正性。

违纪行为的严重程度、对他人的影响、以及学生的个人表现都应当作为处分标准的考量因素。

第六章处分决策机构学校应设立专门的机构来负责学生违纪处分的决策。

这个机构应由教师、辅导员、学生代表和法律顾问等组成,以确保决策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第七章教育教学措施处分不仅仅是为了惩罚学生,更重要的是要起到警示作用,让学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改正行为。

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教育教学工作,提高学生的道德水平和自律性。

第八章考试纪律考试作弊是严重的违纪行为,学校应加大对考试纪律的监督和管理力度。

通过技术手段和人工守望相结合的方式,确保考试的公平性和严肃性。

第九章基层学生组织学校应建立健全的学生组织,通过学生会、班级委员会等,加强对学生的管理。

这些基层学生组织可以发挥良好的领导与教育作用,促进学生的自我管理与规范行为。

第十章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在处分学生的同时,学校还应采取教育手段,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和心理辅导。

通过引导学生认识错误、反思自身,帮助他们重新回到正轨。

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目的本文档旨在制定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以维护校园秩序和规范学生行为。

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所有在学校注册的学生。

违纪行为以下列举了可能导致学生违纪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作弊行为:包括抄袭、考试作弊等;- 纪律违规:包括迟到早退、擅自离校、违反校规等;- 损毁财产:包括故意破坏学校设施、盗窃等;- 违反课堂规则:包括打扰他人研究、课堂纪律不端等;- 违反社会规范:包括涉嫌非法活动、恶意诋毁他人等。

处分程序1. 违纪报告:一旦发现学生违纪行为,相关人员应立即向学校有关部门提交违纪报告。

2. 调查核实:学校有关部门将对违纪报告进行调查核实,收集相关证据。

3. 处分决定:根据调查核实结果,学校有关部门将作出相应的处分决定,并通知违纪学生本人。

4. 处分执行:学校有关部门负责执行处分决定,违纪学生应积极配合并服从处分要求。

5. 处分记录:学校有关部门将对处分情况进行记录并保存,以备参考。

处分措施根据违纪情节的严重程度,学校可以采取以下处分措施之一或多种:- 警告:口头或书面形式的警告,提醒学生注意行为规范;- 训诫:面谈形式的训诫,引导学生认识错误并改正行为;- 罚款:根据具体情况,对学生进行罚款;- 扣分:扣除学生相关分数或绩点;- 停课:暂停学生的上课权利;- 退学:终止学生的在校研究并劝退。

申诉渠道如果学生对处分决定存在异议,可以通过以下渠道提出申诉:- 到学校有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向教务处提出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据;- 向学校上级部门提请复议。

生效日期本文档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即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根据实际情况,学校有权对细则进行调整和补充。

中小学学生违规行为教育惩戒实施细则

中小学学生违规行为教育惩戒实施细则

中小学学生违规行为教育惩戒实施细则XX中小学学生违规行为教育惩戒实施细则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障和规范学校、教师依法履行教育教学和管理职责,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根据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班主任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关于对违规学生进行处分、批评教育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惩戒是教师和学校依据一定的规范,以不损害学生身心健康为前提,以制止和消除学生的不当行为、帮助学生改正错误为目的,以惩罚为特征的教育方式。

第三条实施惩戒应当充分考虑学生的自尊心、承受力,适时、适度、适机地采取科学合理的方式方法,避免因惩戒产生对立和怨恨情绪,增强惩戒质效。

第四条实施惩戒应当遵循规定的程序,不得随意惩戒,惩戒语言、方式、效果应统一。

第五条实施惩戒以服务教育、促进学生个人的发展和素养的全面提升为目的,坚持教育在先,惩戒在后。

第六条实施惩戒该当排除个人情绪、喜欢、学生成绩等因素的干扰,确保公正、公正地对待每位学生。

第二章惩戒行为第七条影响教育活动正常秩序的行为(一)携带危险品入校。

包括鞭炮、烟酒、弹弓、足以伤人的玩具枪支和各种液体、使人惊骇的面具、昆虫等。

(二)扰乱正常课堂秩序,如喧哗、打闹、发出怪异声响、起哄、严重坐姿不正等。

(三)打架和斗殴、吸烟、饮酒的。

(四)侮辱教师和同学的言行,情节严重的。

(五)破损学校公共设施,招致学校财富受损的。

(六)偷窃他人或学校财物。

(七)怂恿他人影响正常教育活动秩序的。

(A)携带手机进校园的。

(九)实施有害自己或他人身心健康的风险行为的。

(十)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要求的作业或者不服从教育管理的。

第八条影响个人进修成长的行为(一)不按时完成作业,不做或抄袭作业。

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建设良好的校风和学风,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教育广大学生严于律已,遵纪守法,培养学生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

第三条学生在校外开展教学、实习、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期间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细则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实施违纪处分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批评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学生的申诉权保障原则。

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二章处分种类与运用第五条学生违反校纪校规,视情节轻重、认错态度,给予下列之一的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学生违反校纪校规,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校纪处分的,由学生所在系(部)在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六条受处分者,应同时受到下列限制:(一)受处分者本学年内不得评定奖学金及各种荣誉称号;(二)已获奖学金者自处分之日起停发奖学金;(三)开除学籍的学生,其善后问题按国家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察看期限最长时间为一年,从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系(部)负责考察,在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有突出进步表现者,经本人申请,系(部)审核,学校批准,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期(留校察看期执行时间不能少于六个月)。

留校察看期内经教育不改或又违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毕业时已完成学业但未解除留校察看期的学生,不发给毕业证书,按结业处理。

待留校察看期满后,由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或乡镇、街道以上政府机构向学校提供工作及现实表现和评议意见,经学院批准,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八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决定送达后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户口、档案退回生源地(或家庭所在地)的教育主管部门。

学生违纪处分执行细则

学生违纪处分执行细则

学生违纪处分执行细则在现代教育体系中,学生的健康成长和规范行为是教育工作中的重要方面。

然而,由于学生在成长过程中难以避免犯错误的行为,制定一套科学、公正且有针对性的违纪处分执行细则显得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违纪分类、处分标准、程序步骤、执行方式四个方面展开,以期提高学生违纪处分的科学性和公正性,促进学生行为规范的培养。

一、违纪分类学生违纪可以根据其严重程度和性质分为轻微违纪和严重违纪两大类。

轻微违纪多涉及到内务管理、学习态度等方面,如不整理教室、上课迟到、对老师不尊重等;而严重违纪则包括欺凌、抄袭、作弊、打架斗殴等违法犯罪行为。

二、处分标准学校应根据轻微和严重违纪的不同,制定相应的处分标准。

对于轻微违纪,可以采取提醒、警告等方式进行惩戒;对于严重违纪,应采取更加严厉的处分,如追究法律责任、停学、开除等。

三、处分程序步骤学校进行违纪处分时,应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操作。

首先,学校应收集相关证据,包括学生的个人陈述、目击证人证言等。

其次,学校应设置一个违纪处理小组或委员会,对违纪行为进行讨论和评判。

最后,学校应将处分结果通知学生本人和其家长,对结果进行解释,并记录相关信息。

四、执行方式对于轻微违纪,学校可以采取一定的教育手段,如进行训谕、开展心理辅导等,以期改变学生的不良行为。

对于严重违纪,学校应依法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如将其报警处理、与相关部门合作等,以确保处理结果公正合理。

总之,学生违纪处分执行细则的制定与实施对于学生健康成长和行为规范具有重要意义。

一方面,明确的违纪分类和处分标准可以使学生与家长明确学校的规章制度,提高违纪预防效果;另一方面,合理的处分程序和执行方式可以保障学生权益,避免不公正的处置。

因此,学校应该结合现实情况,制定合理有效的违纪处分执行细则。

在实践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学校应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降低学生违纪的可能性。

其次,学校应注重对学生进行违纪教育,提高学生的自律能力和规范意识。

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大力弘扬“求真”校训,培育“诚信、精进”的优良学风,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新型中医药人才,贯彻思想教育与行政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山西中医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山西中医学院取得正式学籍的学生,若有违纪行为,均按本细则予以相应的处罚。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第三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视情节严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四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或者免予处分:1. 情节特别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 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的,认错态度好并有立功表现的。

3. 由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第五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1. 违纪后,隐瞒事情真相,不主动向有关部门交代问题或认错态度不好的。

2. 胁迫、诱骗或者教唆他人,包庇、怂恿他人违纪或嫁祸于人的。

3. 对检举人、证人威胁、打击报复的。

4.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三章违纪行为和处罚第六条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或公安部门处罚者:1.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经司法机关给予刑事判决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公安机关处罚,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偷窃、骗取、抢夺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1. 偷窃、骗取、抢夺财物根据价值不同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手段恶劣或屡教不改者,不论财物多少,均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2. 虽未窃得财物,但经公安保卫部门确认偷窃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 为盗窃作案提供信息或工具,或进行掩盖、提供伪证,或窝赃销赃等行为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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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违纪行为在学校管理中是一项非常重要的问题,为了有效管理学生行为,维护良好的校园秩序以及培养学生成长,学校需要制定和实施学生违纪处分细则。

本文将探讨学生违纪处分的实施细则,并提出一套可行的方案。

一、违纪类型与行为界定学生违纪行为种类繁多,需要明确的确定各类违纪行为及相应的界定标准。

将违纪行为划分为学业违纪、纪律违纪和道德违纪三个大类,这样有利于便于管理与处分的统一规范。

1. 学业违纪学业违纪包括但不限于:抄袭、剽窃、弄虚作假、在考试中作弊等行为。

学校应制定明确的考试纪律,教育学生诚实守信,严禁任何形式的考试违规行为。

2. 纪律违纪纪律违纪包括但不限于:违反校园规定、迟到、旷课、打架斗殴、赌博等行为。

学校应建立完善的纪律制度,规范学生的行为,为学生提供一个安全和谐的学习环境。

3. 道德违纪道德违纪包括但不限于:说谎、欺凌他人、偷窃、传播不良信息等行为。

学校应加强道德教育,培养学生正确的价值观与道德观念,引导学生积极向上的行为。

二、处分措施与程序为了保证学生违纪处分的公正与公平,学校应对违纪行为实施一套严谨的处分措施与程序。

1. 处分措施学校可以根据违纪的性质和情节轻重采取以下处分措施:(1) 谈话教育:对于轻微的违纪行为,可以采取谈话教育方式,引导学生认识错误,并承诺不再犯。

(2) 批评教育:对于一般性的违纪行为,可以进行批评教育,向学生指出错误,并教育其改正。

(3) 罚款或赔偿:对于一些经济上的损失或破坏性行为,可以采取罚款或赔偿的方式,让学生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4) 社会实践:对于某些违纪行为,可以要求学生参加一定的社会实践活动,让其感受到违纪行为的后果和社会责任。

(5) 书面警告:对于严重的违纪行为,学校可以给予学生书面警告,警示学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

(6) 调离班级:对于一些严重的违纪行为,可以考虑将学生调离原班级,并进行专门的矫正教育。

(7) 暂停学籍:对于一些极其严重的违纪行为,学校可以暂停学生的学籍,进行严肃处理,并在一定时间内不得重新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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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风、校风建设,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培养德、智、体诸方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本着纪律处分与教育、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院各级各类在校学生。

第二章分则第一节处分的种类和相关规定第三条学生违反校纪,视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四条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在处分决定做出后,由学生原所在系部通知学生本人及按学生入学时登记的地址或学生提供的地址通知其家长。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要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

学生被开除学籍后发生的一切事情均由学生本人负责。

对执意不离校的,学校将请求相应的公安机关依法协助护送离校。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酌情从重处分:(一)违纪后隐瞒事实,拒不承认错误的;(二)违纪后串通、提供伪证的;(三)勾结校外人员违纪的;(四)再次违纪的;(五)对检举人、证人、调查人以及其他事件处理相关人员等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的;(六)群体违纪组织、策划的;(七)因其违纪行为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八)本细则其他条款中另有规定的;(九)其他应当从重处分的;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酌情从轻处分:(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其他违纪事实,认错态度好的;(三)对他人的违纪行为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四)本细则其他条款中另有规定的;(五)其他应当从轻处分的。

第二节违纪类型划分及处分标准第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六)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八条对组织、策划和煽动闹事,扰乱公共场所管理或正常教学秩序、生活秩序、社会治安的学生,视情节,分别给予如下处分:(一)在公共场所哄闹、故意摔碎、敲打各种物品、设施,扰乱正常秩序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二)无理取闹、拒绝、妨碍有关人员执行公务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煽动、组织聚众闹事,破坏学校正常生活、教学秩序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第九条组织、策划,参与打架斗殴,或为打架斗殴提供凶器的学生,除承担受害者医疗等费用,赔偿受害者经济损失外,视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一)组织、策划者:1、未造成打架事实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2、造成打架事实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参与打架者:1、动手打人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2、动手打人致他人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3、凡持械打架,未造成伤害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4、凡参与打群架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2、对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使事态扩大,利用不正当手段迫使他人“私了”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三)目击事件过程而故意出具伪证、妨碍调查或给调查造成困难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四)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对偷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以及非法侵占、冒领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的学生,除追回赃款、赃物外,视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有偷窃、勒索、诈骗、冒领、侵占行为,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二)作案价值在3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处分;(三)作案价值在300元及以上,500元以下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四)作案价值在500元及以上,600元以下的,给予记过处分;(五)作案价值在600元及以上,800元以下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六)作案价值达到治安处罚条例规定的拘留数额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七)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试卷等物品,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八)为作案者提供作案工具,进行销赃、窝赃的,依据作案价值,参照本条相关款项处理;第十一条损坏公、私财物以及侵犯集体或他人正当权益的学生,除经济赔偿外,视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一)由于过失损坏公、私财物的,免于处分或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损坏价值在300元以下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损坏价值在300元及以上,500元以下的,给予记过处分;损坏价值在500元及以上,800元及以下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损坏价值达到治安处罚条例规定的拘留数额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三)隐匿、毁弃、私拆单位或他人邮件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四)参与传销或变相传销活动经劝阻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五)弄虚作假、骗取学校奖助学金、困难补助、助学贷款的,除追回全部款项外,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利用各种工具或手段进行赌博者,除没收赌具和赌资外,视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一)学生在校内不得以任何理由打麻将,违反的,没收麻将并给予警告处分;再次违反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二)初次参与赌博且赌资较小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再次参与赌博或参与赌资较大的赌博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聚众在校内赌博或勾结校外人员赌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提供赌具、赌场、赌资但未参与赌博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参与赌博或从中牟利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第十三条有下列行为的学生,视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一)侮辱、猥亵他人或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三)破坏他人家庭、婚姻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四)违反公民道德规范和大学生行为准则等道德规范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五)学生宿舍内留宿异性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六)组织、介绍、容留、参与卖淫、嫖娼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四条使用、制作、传播违禁物品的学生,视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一)登录黄色网站,收听、收看淫秽、反动音像制品或传阅、收看黄色书刊、杂志、报纸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二)传播、复制、出租、出售淫秽、反动音像制品、书刊、杂志、报纸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制毒、吸毒、贩毒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学生在学院内进行宗教活动,组织、参加非法团体,进行非法活动,参与黑恶势力团伙活动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利用计算机网络等技术手段违纪,进行非法活动的学生,视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一)利用计算机或其他高新技术、技能偷窃财物、有价值的数据或开展非正当有偿服务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二)未经允许擅自使用学校或他人的计算机、电话或其他设备,给集体或他人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三)篡改、删除或破坏学校或他人的计算机文件或文件内容的,根据其造成的后果,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四)将带有欺诈性、政治破坏性或违反社会公德的信息传入到设备、计算机系统或网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五)故意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致使学校、他人的计算机或网站受到侵害,根据造成的损失,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六)利用网络等媒介进行诈骗等非法活动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第十七条制作、伪造印鉴、图章或涂改、伪造、转借证件、证明,造成影响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藏匿、携带、持有、制造、贩卖匕首、三棱刀等各类管制刀具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藏匿、持有枪支弹药、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喝酒(包括啤酒、果酒等)。

凡喝酒或酗酒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凡喝酒滋事(态度蛮横,不服从管理;损坏公物;扰乱秩序;侮辱谩骂他人;动手打人等任意一种行为)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学生违反《乌海学院学生公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造成火险、火灾的,赔偿损失并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一学期内旷课或无故不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累计达到以下学时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一)一学期旷课累计10—2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二)一学期旷课累计20—3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三)一学期旷课累计30—45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四)一学期旷课累计45—6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五)一学期旷课累计60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学生在参加院内课程考试(查)以及由我院组织的国家及自治区的各种考试中有违纪作弊行为的,视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一)凡在考试(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该课程考试(查)成绩以零分计,给予警告处分:1.在考场中不服从监考教师管理;2.未经监考人员允许向他人借文具、变动座位;3.考试过程中向其他考生问话;4.考试过程中回答其他考生的问话;5.未经批准擅自进入考场参加考试;6.交卷后逗留在考场内和已交卷同学谈论与考试有关的内容;7.考试过程中向其他考生打手势或发暗号;8.其他影响考试秩序的一般行为。

(二)凡在考试(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该课程考试(查)成绩以零分记,给予严重警告处分:1.考试开始后,发现携带未经允许的、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籍、笔记本、纸张等资料;2.考试开始后发现桌面等介质上写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字迹;3.考试中与监考人员无理取闹;4.未经允许擅自将试卷带出考场;5.交卷后逗留在考场内和未交卷同学谈论与考题有关的内容;6.隐匿空白试卷和答题卡;7.抄袭他人答案。

(三)凡在考试(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该课程考试(查)成绩以零分记,给予记过处分:1.考试中传、接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资料;2.毁坏、藏匿、抢偷他人试卷;3.交换试卷;4.刁难、谩骂、恐吓监考人员;5.伪造考试证件;6.其他影响考试秩序的较严重行为。

(四)凡在考试(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该课程考试(查)成绩以零分记,给予留校察看处分:1.有预谋的合伙作弊;2.以强迫、威胁、利诱等手段要求他人协助自己作弊;3.受到强迫、威胁等,未予举报,实施作弊行为的,按本条第一款处理。

(五)在考试(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1.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2.组织作弊;3.使用通讯设备作弊;4.因违反考试纪律,受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而再次违反考试纪律受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5.其他作弊行为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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