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洋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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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_规章制度_

2019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_规章制度_

2019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一条学生违法、违规、违纪,学院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分下列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二条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包括警告、罚款、拘留、劳动教养、判刑等),学院相应做出纪律处分。

第三条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有明显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的言论和行为者,以及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而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偷窃、破坏国家、集体和私人财物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小偷小摸屡教不改者、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触犯国家法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利用电脑、网络或其它通信工具进行非法活动,侵害他人权益,发表或散布反动言论和不良信息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影响恶劣、危害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有调戏、侮辱妇女等流氓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违反治安管理等法律、法规,情节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在异性寝室留宿者,将异性留宿者,视情节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行为及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违章使用电器或明火,引起火警、火灾者除经济赔偿外,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由此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以各种形式进行赌博或提供赌博条件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或留校查看处分。

情节严重、态度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殴打他人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寻衅滋事打人者、持械打人者、打人致伤者、打群架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蛊惑、纵容他人打架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一条酗酒肇事者,参照有关条款加重处分。

第十二条凡作伪证者,制造假案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由此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大力弘扬“求真”校训,培育“诚信、精进”的优良学风,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新型中医药人才,贯彻思想教育与行政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山西中医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山西中医学院取得正式学籍的学生,若有违纪行为,均按本细则予以相应的处罚。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第三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视情节严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四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或者免予处分:1. 情节特别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 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的,认错态度好并有立功表现的。

3. 由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第五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1. 违纪后,隐瞒事情真相,不主动向有关部门交代问题或认错态度不好的。

2. 胁迫、诱骗或者教唆他人,包庇、怂恿他人违纪或嫁祸于人的。

3. 对检举人、证人威胁、打击报复的。

4.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三章违纪行为和处罚第六条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或公安部门处罚者:1.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经司法机关给予刑事判决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公安机关处罚,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偷窃、骗取、抢夺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1. 偷窃、骗取、抢夺财物根据价值不同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手段恶劣或屡教不改者,不论财物多少,均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2. 虽未窃得财物,但经公安保卫部门确认偷窃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 为盗窃作案提供信息或工具,或进行掩盖、提供伪证,或窝赃销赃等行为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学生违反学术诚信处分办法

学生违反学术诚信处分办法

学生违反学术诚信处分办法学术诚信是高等教育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原则,它涉及学生在学习和研究活动中的诚实和道德准则。

然而,现实中一些学生可能会出现违反学术诚信的行为,这严重影响了教育质量和学术环境的稳定性。

为了维护学术诚信的权威性和公正性,学校和相关教育机构制定了相应的处分办法。

本文将围绕学生违反学术诚信处分办法展开分析。

第一,常见违反学术诚信的行为。

学生违反学术诚信的行为有很多种,比如抄袭、剽窃、作弊、伪造数据等。

其中,抄袭是最常见的行为,它指的是学生没有引用别人的研究成果、思想和观点,而将其作为自己的原创作品提交。

剽窃则是将别人的论文或其他学术成果照搬照抄,让它看起来像自己的工作。

作弊是指学生在考试或其他学术评估中采用欺骗手段,获取不合法的成绩。

伪造数据则是对实验结果进行篡改或捏造,使其符合自己的研究假设和目的。

第二,学校对于学生违反学术诚信的处分办法。

学校为了维护学术诚信的权威性和公正性,制定了严格的处分办法。

首先,学校会对学生违反学术诚信的行为进行调查和核实。

如果学生违反学术诚信的事实被确认,学校会视情况采取不同的处分措施。

一般情况下,学校会对学生进行教育和警告,提醒其认识到违反学术诚信的严重性和后果。

严重的违规行为可能会导致学生受到临时或永久停学、留级甚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三,处分办法的公正性和适应性。

学生违反学术诚信的处分办法必须具有公正性和适应性。

公正性体现在对于相同违规行为的处分结果应该是一致和公平的,不论学生的身份和背景如何。

适应性则体现在对违规行为进行综合评估,考虑到学生的心理、社会和成长情况,制定切实有效的处分措施。

第四,教育与惩戒并重。

学校对学生违反学术诚信的处分办法应该兼顾教育和惩戒的双重目标。

处分不仅要起到警示和惩戒的作用,更要借此机会引导学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提供相关的教育资源和辅导,帮助他们重新树立正确的学术道德观念。

第五,举证和程序保障。

学校在处理学生违反学术诚信的案件时,应该确保相关的举证和程序保障。

中国海洋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

中国海洋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

中国海洋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海大学字〔2005〕4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立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为国家培养合格建设人才,根据教育部2005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我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研究生、本科生和高职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活动中有违纪行为,参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五条留校察看一般以一年为限。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悔改表现的,可按期解除察看;对表现突出的,经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教育中心研究,报主管校长批准,可以做出提前解除留校察看的决定;对认为应当延后解除留校察看的,学校可以做出延长留校察看的决定;经教育不改或在察看期内又有违纪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未解除留校察看的本科生、高职生不能毕业;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研究生在察看期内不得进入毕业论文答辩阶段,察看期满,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获批准后,可进入毕业论文答辩阶段。

第七条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自处分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之日起,对处分无异议者,应当于一周内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离校者由学校公安处处理。

第八条受处分者同时受到下列处理:(一)取消其当年(研究生指年度;本科生、高职学生指学年度。

下同)参加学校和院(系)各类奖励评定的资格;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自处分文件下达之日起停发一年。

(二)取消其当年可享受的未发放的各类奖学金(研究生普通奖学金除外)、资助和贷款,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离校前须一次性偿还贷款;(三)取消其当年获得的由学校自行评定和由学校推荐评定的各类荣誉称号;(四)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不论其课程修业程度如何,只发给学习证明,不发给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五)有其它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科技管理学校

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科技管理学校

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第一条学校为了保证完成为国家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任务,维持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根据上海市教委《上海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生行为规范》等文件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学生违反校纪校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下列之一处分:(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毕业班学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条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察看期间有明显进步表现,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

经教育不改,察看期间重犯或新犯错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策划、组织和煽动闹事、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扰乱正常教学和社会秩序者:1、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反动言论和行为者;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侮辱和诽谤他人,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在集会期间,鼓倒掌、喝倒彩、作怪态和起哄闹事者,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对于组织者或领头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五条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触犯国家刑法,受司法部门处罚者:1、被判管制、拘役、徒刑或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因过失犯罪被判管制、拘役或徒刑并宣告缓期执行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被公安机关收容审查或拘留审查,有犯罪行为但未给刑事处分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被处以裁决警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5、被处以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六条偷窃国家、集体或私人财产者:1、作案价值5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2、作案价值500元以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多次作案,屡教不改或作案累计价值在5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勾结校外人员共同作案,视情节轻重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撬窃者,虽未窃得财物,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七条抢劫、敲诈者:1、在校园内、外对弱小同学进行恐吓敲诈者,初次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二次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学生违纪处分与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

学生违纪处分与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

学生违纪处分与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学生违纪处分和学术不端行为处理是学校管理中的重要一环,旨在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保障学术的公正和真实。

本文将从不同的角度探讨这两个问题,并给出相应的处理方法。

一、学生违纪处分学生违纪行为多种多样,包括不按时上课、旷课、作弊等。

对于这些违纪行为,学校应当确立相应的惩罚制度,使学生明白违纪行为的不良后果。

此外,在处理学生违纪时,学校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展开教育,帮助学生认识到他们的错误,并引导他们重新转变行为。

二、学术不端行为学术不端行为包括抄袭、造假、论文代写等,这些行为在学术界被广泛认为是不道德的。

学校应当对这些行为予以严肃处理,以维护学术的正义和公正。

学校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开展宣传教育、建立专门的学术道德管理机构、加强监督等。

三、对违纪学生的处理对于违纪学生的处理,学校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措施。

一方面,学校可以对轻微违纪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引导学生反思和改正错误。

另一方面,对于严重违纪行为,学校可以采取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措施,以及辅导员、教师、家长的齐抓共治,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

四、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对于学术不端行为,学校应当采取严厉的处理措施。

一方面,学校可以取消学术不端者的成果,以及相应的学术荣誉。

另一方面,学校也应当追究学术不端者的责任,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采取停学、开除等措施。

同时,学校还应当加强对学术不端行为的监测和防范,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学术观念。

五、教育与惩罚并重在处理违纪和学术不端问题时,学校应当在教育和惩罚方面取得平衡。

一方面,学校应当展开对学生的教育工作,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并提供学术道德的培训和指导。

另一方面,学校也需要给予违纪学生和学术不端者相应的处罚,以起到警示作用,维护学校的秩序。

六、建立健全的管理机制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的违纪和学术不端行为的管理机制,确保对违规者进行及时处理。

管理机制应包括成立相关部门,制定明确的管理规定,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确保违规者能够得到有效的处理和惩处。

中国海洋大学规章制度清单

中国海洋大学规章制度清单

中国海洋大学规章制度清单中国海洋大学是一所以海洋学为主要特色的高等院校,成立于1959年。

作为一所高等学府,中国海洋大学必须建立一套完善的规章制度,以保证校园内的秩序和学术风气。

下面是中国海洋大学规章制度的清单。

1. 学术规范学术规范是学术研究的基础,也是保持学术纯洁性和相互尊重的基石。

学术规范包括每位教师和学生在学术研究中遵守的所需行为准则。

这些是:不偷窃他人研究成果、不剽窃他人知识和不编造数据等。

2. 德育规范德育规范是中国海洋大学核心价值观的表现。

这些价值观需要所有学生和教师遵守。

德育规范包括慎独、自立、自尊、勤奋和创新的情感规范。

3. 课程规定课程规定是指每个学生必须遵守的课程安排。

课程规定包括选课、退选和补选等规定。

学生需要严格遵守这些规定,以免影响学习进度。

4. 实验室安全规定实验室安全规定是指每个学生和教师遵守的实验室操作和安全要求。

这些规定是确保人员安全和保护实验室设备的必要步骤。

学生和教师需要熟知这些规定,以确保实验室作业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5. 社会行为规范社会行为规范是学生和教师在校园生活中应遵守的一系列规定。

这些规定包括:守时、不喧哗、遵纪守法和保持环境卫生等。

学生和教师应该遵循这些规定,以确保校园秩序良好。

6. 学期休假规定学期休假规定是关于学生在每学期结束时的行程和活动。

休假规定包括了休假时间和休假期间的行为纪律等。

学生需要严格遵守休假规定,避免给路途和家人带来困扰和不便。

总之,中国海洋大学的规章制度清单是校园生活和学习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这些规定有助于维护学校的秩序和学术纯洁性。

学生和教师应当遵守和尊重这些规定,共同营造一个和谐的校园氛围。

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改革方案(征求意见稿)

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改革方案(征求意见稿)

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改革方案(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深化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全面激发研究生教育的活力,保持研究生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校研究生培养的实际需要和奖助体系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遵循研究生教育规律,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以提高质量为核心,以改革创新为动力,按照“完善资助体系,提高生源质量,激励优秀创新,提高培养水平”的总体思路,统筹配置教育资源,进一步完善学校研究生教育质量的长效保障机制和内在激励机制,全面激发研究生教育的活力,促进研究生教育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统筹国家、学校、导师科研经费以及其他有关资金,优化资源配置,构建有利于激发研究生创新热情和创新实践的培养机制和资助体系。

立足研究生教育的特点,遵循研究生成长成才规律,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改善研究生学习、科研和生活条件,提高研究生待遇。

充分调动学院和导师的积极性,形成学校统领,学院依据学科特点分类实施的奖助体系运行机制。

二、研究生奖助体系改革的主要内容改革后的研究生资助体系包括国家助学金、三助(学校的助研、助管、助教)岗位津贴、国家助学贷款及经济困难研究生补助四大类;研究生奖学金体系包括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专项奖学金三大类。

(一)研究生资助体系1.国家助学金从2014年秋学期起由中央财政拨款设立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补助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作收入的除外)的基本生活支出。

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12000元/年/生,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6000元/年/生,按月发放。

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需要说明与讨论的问题:1.资助对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20号)第二条规定:“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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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洋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海大学字[2005]4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立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为国家培养合格建设人才,根据教育部2005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我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研究生、本科生和高职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活动中有违纪行为,参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五条留校察看一般以一年为限。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悔改表现的,可按期解除察看;对表现突出的,经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教育中心研究,报主管校长批准,可以做出提前解除留校察看的决定;对认为应当延后解除留校察看的,学校可以做出延长留校察看的决定;经教育不改或在察看期内又有违纪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未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的本科生、高职生不能毕业;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研究生在察看期内不得进入毕业论文答辩阶段,察看期满,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获批准后,可进入毕业论文答辩阶段。

第七条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自处分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之日起,对处分无异议者,应当于一周内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离校者由学校公安处处理。

第八条受处分者同时受到下列处理:(一)取消其当年(研究生指年度;本科生、高职学生指学年度。

下同)参加学校和学部、院(系)各类奖励评定的资格;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自处分文件下达之日起停发一年。

(二)取消其当年可享受的未发放的各类奖学金(研究生普通奖学金除外)、资助和贷款,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离校前须一次性偿还贷款;(三)取消其当年获得的由学校自行评定和由学校推荐评定的各类荣誉称号;(四)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不论其课程修业程度如何,只发给学习证明,不发给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五)有其它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一)能主动说明违纪行为,检查认识深刻;(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说明,认错态度好;(三)积极举报违纪行为的;(四)其它可以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十条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处分:(一)拒不承认错误,态度恶劣;(二)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三)曾受过一次处分,第二次违纪时从重处分;曾受过两次处分,第三次违纪时,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四)同时触犯本条例两条以上(含两条)规定的;(五)伙同校外人员违反本条例的;(六)涉外活动违纪的;(七)煽动、组织群体性违纪事件为首者;(八)其它应当给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二章权限与程序第十一条学生工作处、研究生教育中心负责本条例的具体执行。

第十二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十三条处分决定做出前,应当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经本人申请,学部、各院(系)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意见,并将听证会意见提交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教育中心。

第十四条给予学生留校察看以下处分(含留校察看),由学部、院(系)及相关部门查证,学部、院(系)务会讨论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教育中心研究决定,报主管校长批准,由学校印发处分决定书至学部、院(系)和有关部门以及受处分学生。

第十五条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学部、院(系)务会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教育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报校长会议研究决定,由学校印发处分决定书至学部、院(系)和有关部门以及受处分学生,并报省教育厅及教育部学生司备案。

第十六条学生考试违纪的处理由考试组织单位负责查证,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教育中心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第十七条案情复杂或性质严重的学生违纪事件,由公安处负责调查。

各单位在调查学生违纪事件中遇有困难时,可以提请公安处调查。

公安处调查清楚后,将有关材料送交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教育中心按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处分决定做出后,由学部、院(系)将处分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签字;学生本人拒绝签字或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的,由送达工作人员(至少2人)记录在案,视同送达。

第十九条处分决定视情况及时在全校、学部、院(系)或班级范围内公布,并由学部、院(系)通知学生家长,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教育中心决定是否公布。

第二十条解除留校察看的,由受处分学生本人写出申请,由学部、院(系)务会提出意见,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教育中心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

第二十一条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

第二十二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二十三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四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按规定向山东省教育厅提交书面申诉。

第二十五条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学生工作处、研究生教育中心及学部、各院(系)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章违纪处分第二十六条学生不得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活动,不得泄漏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含记过,下同)处分:(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或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的管理秩序,从事破坏安定团结的活动;(二)张贴、投递、散发反动传单,以及通过其它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三)组织、成立、加入非法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四)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学术活动或举办未经批准的沙龙、俱乐部等,造成不良影响的;(五)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它违反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六)组织进行非法宗教、迷信活动,或宣传、参加邪教组织的;(七)泄漏国家秘密,造成后果的;(八)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的。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机关处罚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一)被治安警告或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二)被处以治安拘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三)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包括缓刑)或送劳动教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四)属于过失犯罪被判处拘役、徒刑并宣告缓期执行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危害公共安全者,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一)侵犯他人住所、工作场所,影响他人正常学习、工作和生活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二)非法扣留、冒领和毁弃他人信件(含拆阅)、包裹、汇票或其它邮件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三)恐吓、威胁他人人身安全,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四)蓄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诽谤、侮辱他人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五)蓄意投放有毒、有害物质,伤害他人身体,或危害公共安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六)敲诈、勒索、抢劫公私财物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以盗窃(包括盗用公用电源、通讯线路等)、诈骗、贪污、冒领等非法手段侵占公私财物者,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一)作案价值在300元以内(含300元)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二)作案价值在300元以上500元以内(含5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三)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上1000元以内(含10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四)作案价值在10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五)明知是赃款、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或购买、销售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六)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七)拾物不还、非法占有他人遗失财物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八)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的,参照作案者所受处分处理;(九)经公安或保卫部门确认为撬窃者,无论是否窃得财物,均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毁损公共财物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一)故意毁损公共财物,价值在800元以内(含800元)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直至记过处分;(二)故意毁损公共财物,价值在800元以上2000元以内(含20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三)故意毁损公共财物,价值在20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四)在实验、实习等教学、科研活动中,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五)故意伤害、毁损国家珍稀保护动、植物,故意毁损花卉树木,破坏草坪,污损学校公告、墙壁、桌椅、门窗等公私财物者,故意毁损公共图书、资料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六)对过失毁损公共财物者,如果能够主动承认错误,并赔偿有关损失,积极弥补过失,可以减轻或免于处分;虽过失毁损公物,但在事后故意逃避责任者,参照故意毁损公物的规定给予处分。

第三十一条在校内外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视其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一)对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校纪校规执行公务,经劝阻不听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二)不遵守校园秩序、不听劝阻寻衅滋事,用语言、行为或其它方式挑逗、侮辱侵害他人,引起打架斗殴行为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三)参与斗殴或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斗殴事态扩大,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四)凡殴打他人者,除应当赔偿受害者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导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五)为他人作伪证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参与斗殴且作伪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六)对策划、唆使他人打架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七)为他人斗殴提供器械,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八)聚众斗殴或纠集校外人员入校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九)凡持械殴打他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十)因打架斗殴受到公安机关处罚者,按本条例中第二十七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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